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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修繕責任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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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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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修繕責任

之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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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修繕責任

之研究

研究主持人:盧珽瑞

研究期程: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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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次

摘 要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緣起---1 第二節 研究目的---3 第三節 研究範圍---

-

---4 第四節 研究內容---6 第五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7 第六節 研究限制---9 第七節 名詞定義---10 第二章 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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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第一節 公寓大廈與專有部分的意義---11 第二節 台灣地區外牆瓷磚的發展沿革---12 第三節 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情況---13 第四節 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安全管理機制

--

---15 第五節 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的原因---16 第六節 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的改善方法

---

---21 第七節 外牆瓷磚剝落修繕責任歸屬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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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三章 國內外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法比較

---

---25 第一節 前言---25 第二節 法國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法---26 第三節 日本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法---28 第四節 國內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法---29 第五節 小結---30 第四章 評估指標二維品質問卷調查與分析---31 第一節 評估指標研擬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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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第二節 評估指標問卷設計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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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三節 評估指標問卷調查結果統計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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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四節 小結---40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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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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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二節 建議---44 附錄一 二維品質問卷調查---45 參考書目---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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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表 目 次

表 1-1 外牆瓷磚的各種功能與特徵---1 表 2-1 台灣從日治時期到現在外牆瓷磚的發展沿革---12 表 2-2 高雄市外牆瓷磚劣化與損壞情況調查(件)---13 表 2-3 外牆瓷磚剝落現況及屋齡分析(件)---14 表 2-4 台北市外牆瓷磚安全管理機制清查---15 表 2-5 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的原因---16 表 3-1 世界各國區分所有權立法名稱一覽表---26 表 3-2 法國、日本與我國公寓大廈外牆面區分所有權比較---30 表 4-1 外牆面專有部分評估指標---32 表 4-2 受訪者職業背景---33 表 4-3 受訪者年齡---33 表 4-4 受訪者學歷---33 表 4-5 外牆面專有部分評估指標問卷調查表---34 表 4-6 二維品質模型評估表---34 表 4-7 評估指標調查結果統計---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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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圖 目 次

圖 1-1 國內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 ---2 圖 1 - 2 研 究 流 程 圖 - - - 8 圖 2 - 1 修 繕 的 概 念 - - - 2 1 圖 4 - 1 k a n o 二 維 品 質 模 型 - - - 3 5 圖 4 - 2 品 質 屬 性 矩 陣 - - - 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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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 文 摘 要

關鍵詞: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修繕責任、區分所有 壹、緣起: 近年來,國內外牆瓷磚剝落的情況,已有明顯偏高的趨勢,因瓷磚剝 落而砸傷人的新聞,也時有所聞。為減免建築物外牆瓷磚剝落危及行人安 全,台北市已經開始實施「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及「建築 物外牆飾面剝落申請修繕及補助費用作業要點」。但是,公寓大廈外牆瓷 磚剝落之修繕責任是屬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或是全體住戶?目前仍存有 一些爭議! 貳、研究目的: 一、比較國內外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法,以利瞭解國內外公寓大廈外牆面 區分所有權之歸屬。 二、建立國內公寓大廈外牆面區分所有權評估指標,以利釐清國內公寓大 廈外牆面瓷磚剝落之修繕責任。 參、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是透過二維品質問卷調查法,瞭解受訪者對公寓大廈外牆 面區分所有權評估指標之感受度,以利運用量化計算方法針對上述評估指 標進行篩選。 肆、重要發現: 本研究針對 52 位建築相關行業專業背景之受訪者,進行評估指標之二 維品質模型問卷調查,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一、「所有權的獨立性」評估指標,增加顧客滿意係數及減少顧客不滿意 係數,皆高於平均值。因此,建議為最優先挑選之評估指標。 二、「構造上的獨立性」與「獨自修繕的可行性」等評估指標,減少顧客 不滿意係數,皆高於平均值。因此建議為次優先挑選之評估指標。 三、「該外牆面共用設備的不存在」評估指標,從調查結果顯示增加顧客 滿意係數,高於平均值。因此也建議為次優先挑選之評估指標。 四、「與其他外牆面區分的明確性與間隔性」、「該外牆面能直接通行到達 的可行性」、「該外牆面專用設備的存在」等評估指標,從調查結果顯 示增加顧客滿意係數及減少顧客不滿意係數,皆未高於平均值,為建 議刪除的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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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伍、建議事項: 建議一 針對國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修法: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屋頂、基地及外牆等共同構成整個建築物,是屬於構造上、性質上之 共同使用部分;即使未經約定,仍應為共同使用部分。因此,建議內政部 營建署能儘速修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定建築物外牆面為公寓大廈共用 部分,以利減少現行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律條文間的衝突與矛盾。 建議二 獎勵中、高樓層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短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國內還尚未依法成立管委會之老舊公寓大廈比例甚高,已嚴重影響到 外牆瓷磚之整體維護與剝落後之修繕。建議內政部營建署能獎勵 1995 年 6 月 28 日之前已取得使用執照之中、高樓層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以利民 眾之公共安全。 建議三 針對外牆面區分所有權評估指標及評估制度再深入研究:短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議本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能針對公寓大廈外牆面區分所有權評估 指標及評估制度再深入研究,以利協助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加速推動國內建 築物外牆飾面剝落申請修繕及補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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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bstract

Keywords: Condominium, peeling of exterior wall tile, the liability for repair, unit ownership,

I. Origin:

In recent years, the peeling situation of domestic exterior wall tile has already trended to high side significantly. The news that people was injured by the peeled tile are often heard. 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peeling of building exterior wall tile on endangering the safety of pedestrians, Taipei City has already begun to implement the “Inspection and Execution Plan for Peeling of Building Exterior Wall Facing” and “Operation Guides for Application of Reparation and Subsidy of Expense for Peeling of Building Exterior Wall Facing”. However, does the reparation responsibility for peeling of condominium exterior wall tile belong to the individual unit owner or all inhabitants? There still are some disputes at present!

II. Research Purpose:

1. Compare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condominium unit ownership act,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belonging for unit ownership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condominium exterior wall facing.

2. Set up the assessment indices for unit ownership of domestic condominium exterior wall facing, in order to classify the reparation responsibility for peeling of domestic condominium exterior wall tile.

III. Research Method:

This research is mainly to understand the interviewees’ feeling degree on the assessment indices for unit ownership of condominium exterior wall facing through a two-dimensional quality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method, in order to use the quantizing calculation method to screen the above-mentioned assessment indices.

IV: Important Fi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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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trade professional background, to carry on the two-dimensional quality model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of the assessment indices, the investigation results are analyzed as follows:

1. Assessment index in “independence of ownership”, increase customers’ satisfactory coefficient and reduce customers’ unsatisfactory coefficient, which are higher than the average value. So, it is recommended as the most preferably selected assessment index.

2. Assessment indices in “independence of structure” and “feasibility of reparation alone” etc., reduce customers’ unsatisfactory coefficient, which is higher than the average value. So, it is recommended as the second most preferably selected assessment index.

3. Assessment index in “absence of shared device of that exterior wall”, revealed from the investigation results that increase customers’ satisfactory coefficient, which is higher than the average value. So, it is also recommended as the second most preferably selected assessment index. 4. Assessment indices in “clarity and interval with respect to other exterior wall

facing ownership”, “feasibility for directly assessing that exterior wall”, “presence of dedicated device of that exterior wall” etc., revealed from the investigation results that increase customers’ satisfactory coefficient and reduce customers’ unsatisfactory coefficient, which are not higher than the average value. So, it is recommended as the deleted assessment indices.

V. Recommendations:

Recommendation 1

Amend the domestic Condominium Administration Act: Medium- and long-term recommendation

In-charge Authority: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oof, base, exterior wall etc. form the whole building jointly, which belong to the shared areas in structure, property; Even not agreed on, must be considered as the shared areas. So,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o amend the Condomin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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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dministration Act as soon as possible, clearly define that the exterior wall facing is the shared area of condominium, in order to reduce the conflict and contradiction among the relevant legal articles in current Condominium Administration Act.

Recommendation 2

Reward old medium-, high-rise condominium to establish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Short-term recommendation

In-charge Authority: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t is very high in proportion that does not establish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in domestic old condominium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hich has already influenced the maintenance and reparation of peeled exterior wall tile seriously.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o reward the medium-, high-rise condominium obtaining the use license before June 28, 1995 to establish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in order to keep public safety of people.

Recommendation 3

Carry out deep research again on unit ownership assessment indices and assessment system of exterior wall facing: Short-term recommendation

In-charge Authority: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o carry out deep research again on unit ownership assessment indices and assessment system of exterior wall facing, in order to assist the local competent architecture authority to promote the reparation application and subsidy policy for peeling of exterior wall facing of domestic bui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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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緣 起

外 牆 瓷 磚 張 貼 除 了 可 以 改 善 建 築 物 的 外 觀 , 提 供 外 牆 保 護 的 功能( 詳 如 表 1-1)之外;外 牆瓷磚也具有耐久性、可設計性及容 易 維 護 等 優 點 , 因 此 深 受 國 人 喜 愛 , 為 國 內 公 寓 大 廈 最 常 使 用 的 外 牆飾材1;但是,構成建築物的諸元素中,外牆也是承受外部環境 衝擊最嚴重的地方。 表 1-1 外牆瓷磚的各項功能與特徵 功 能 項 目 特 徵 耐 久 性 耐 候 性 耐 候 性 良 好 , 不 會 變 色 、 褪 色 。 耐 水 性 耐 水 性 強 , 不 會 因 為 泡 水 而 影 響 強 度 。 耐 酸 鹼 性 除 部 分 無 釉 瓷 磚 會 因 為 酸 性 物 質 而 稍 微 變 色,整 體 而 言 瓷 磚 的 耐 酸 鹼 性 強 。 可 設 計 性 瓷 磚 能 製 成 其 他 各 種 不 同 形 狀 、 顏 色 。 容 易 維 護 瓷 磚 有 汙 漬 附 著 , 很 容 易 清 除 。 對 建 築 物 外 牆 有 保 護 作 用 瓷 磚 可 以 預 防 水 泥 中 性 化 及 預 防 鹽 害,對 建 築 物 外 牆 有 很 高 的 保 護 效 果 。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能 力 開 發 研 究 中 心 編 , 改 訂 タ イ ル , 2008, 第 3、 4 頁 。 當瓷磚與結構體間的介面2,因設計、施工品質或天候、地震 的影響,產生了損壞或劣化,就會使磁磚產生龜裂、隆 起、剝落3 等 現 象 , 其 中 「 剝 落 」 一 旦 發 生 , 將 會 造 成 攸 關 人 命 的 立 即 危 險 性。 1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網 , h t t p : / / b u i l d . k c g . g o v . t w / p u b s a f e t y / , 2 0 1 5 / 8 / 1 7 。 2 外 牆 磁 磚 發 生 損 壞 或 劣 化 的 介 面 包 括 : 1.磁 磚 2.磁 磚 與 黏 著 層 界 面 3.黏 著 層 4.黏 著 層 與 粉 刷 層 界 面 5.粉 刷 層 6.粉 刷 層 與 外 牆 結 構 體 界 面 7.外 牆 結 構 體 本 身 ( 林 世 堂 , 1993)。 3 何 明 錦 、 吳 毓 勳 、 石 正 義 , 建 築 飾 材 技 術 規 範 之 研 究 ( 二 ) 磁 磚 工 程 設 計 與 施 工 規 範 解 說 , 2 0 0 1 , 第 2 - 6 ~ 2 - 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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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近年來,國內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的情況 (如圖 1-1),已有 明顯偏高的趨勢4,因瓷磚剝落而砸傷人的新聞,也時有所聞5。為 減免建築物外牆瓷磚剝落危及行人安全,台北市已經開始實施「 建 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6 及「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申請 修繕及補助費用作業要點」7 。台北市政府除希望藉由區里通報 、 民 眾 陳 情 及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協 助 , 分 階 段 完 成 建 築 物 外 牆 瓷 磚 勘 檢 工 作 , 並 且 針 對 面 臨 道 路 之 外 牆 瓷 磚 , 執 行 緊 急 修 繕 及 辦 理 補 助 費用事宜,以提昇公共安全。 瓷 磚 剝 落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拍 攝 圖 1-1 國內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 但 是 , 公 寓 大 廈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之 修 繕 責 任 是 屬 於 個 別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或 屬 於 公 寓 大 廈 全 體 住 戶 ? 國 內 現 行 法 律 條 文 是 否 有 明 確 規 範 ? 為 因 應 上 述 「 申 請 修 繕 及 補 助 費 用 」 等 相 關 規 定 之 施 行 , 外牆瓷磚剝落修繕責任之歸屬,實有 再深入研究的必要。 4 盧 珽 瑞 , 高 層 集 合 住 宅 外 牆 磁 磚 剝 落 原 因 及 解 決 對 策 探 討 - 水 泥 砂 漿 硬 底 壓 貼 工 法 之 實 驗 研 究 , 2 0 1 1 , 第 2 5 至 2 7 頁 。 5 內 政 部 於 1 0 5 年 元 月 2 8 日 函 請 各 直 轄 市 、 縣 ( 市 ) 及 特 設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 每 日 查 復 元 月 2 3 日 至 2 月 4 日 因 應 霸 王 寒 流 建 築 物 外 牆 磁 磚 剝 落 數 量 ; 總 計 共 1 2 3 棟 外 牆 磁 磚 剝 落 、 2 人 受 傷 。 6 臺 北 市 建 築 物 外 牆 飾 面 剝 落 查 處 執 行 計 畫 , 台 北 市 政 府 , 2 0 1 3 。 7 臺 北 市 建 築 物 外 牆 飾 面 剝 落 申 請 修 繕 及 補 助 費 用 作 業 要 點 , 2 0 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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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為協助國內主管建築機關「建築物外牆瓷磚剝落申請修繕及 補助費用」政策之推動,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 、 比 較 國 內 外 區 分 所 有 權 法 , 以 利 瞭 解 國 內 外 公 寓 大 廈 外 牆 面 之區分所有權歸屬及修繕責任。 二 、 建 立 國 內 公 寓 大 廈 外 牆 面 區 分 所 有 權 評 估 指 標 , 以 利 釐 清 國 內 公 寓 大 廈 外 牆 面 瓷 磚 剝 落 之 修 繕 責 任 歸 屬 , 協 助 國 內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推 動 「 建 築 物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申 請 修 繕 及 補 助 費 用 」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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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本研究礙於時間、經 費、人力與專業背景等因素,僅能以下 列項目為範圍,進行深入研究,說明如下: 一、「公寓大廈」的探討範圍: ( 一 )民法:依據《民法》第 799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區分 所 有 建 築 物 者 , 謂 數 人 區 分 一 建 築 物 而 各 專 有 其 一 部 , 就 專 有 部 分 有 單 獨 所 有 權 , 並 就 該 建 築 物 及 其 附 屬 物 之 共 同 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 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1 項 第 1 款的規定,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在建築執照設 計 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 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 三 )本研究之「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 標 有 明 確 界 線 , 得 區 分 為 數 部 分 之 區 分 所 有 建 築 物 及 其 基 地 ; 礙 於 時 間 、 經 費 、 人 力 之 限 制 , 本 研 究 僅 以供 特 定 人 長期住宿之集合住宅為探討範圍。 二、 「外牆瓷磚 」的探討範圍: ( 一 )歐洲標準( EN 87):依其規範,瓷磚係由黏土、矽石、熔 劑 、 色 料 及 其 他 礦 物 原 料 製 成 的 薄 平 板 , 通 常 用 以 覆 蓋 建 物的地面、內牆或 外 牆 。 ( 二 )日本工業標準( JIS A 5209):依名稱區分內裝瓷磚(用於 屋 內 牆 壁 及 樓 地 板 )、 外 裝 瓷 磚 ( 用 於 屋 外 之 外 牆 )、 戶 外 樓 地 板 用 瓷 磚 及 馬 賽 克 ( 表 面 積 在 50 平 方 公 分 以 下 之 磁 磚)。 ( 三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9737):依主要用途區分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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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裝壁磚、內裝馬賽克(表面積在 50 平方公分以下之面磚) 壁 磚 、 內 裝 地 磚 、 內 裝 馬 賽 克 地 磚 、 外 裝 壁 磚 、 外 裝 馬 賽 克壁磚、外裝地磚、外裝馬賽克地磚。 ( 四 )本研究之「外牆瓷磚」,僅以面積在 50 與 1000 平方公分之 間,厚度小於 25 公釐並覆蓋於建築物外牆的「外裝壁磚」 為探討範圍。 三、外牆瓷磚 「剝 落 」的探討範圍: 外牆瓷磚的劣化或損壞 包括污損、白 華、龜裂、隆 起、剝離、 鼓 脹 與 剝 落 等 。 但 礙 於 時 間 、 經 費 、 人 力 之 限 制 , 本 研 究 僅 以 外 牆 瓷 磚 「 剝 落 」 為 探 討 範 圍 ; 並 將 剝 離 、 鼓 脹 與 剝 落 等 相關名詞定義說明如下: ( 一 )剝 離 : 係 指 瓷 磚 黏 著 層 與 粉 刷 層 或 粉 刷 層 與 結 構 體 間 產 生 微小之間隙。 ( 二 )鼓脹:係指可由肉眼確認瓷磚已呈外凸狀之剝離現象。 ( 三 )剝落:係指外牆瓷磚已發生脫落狀況8 四、外牆瓷磚「修繕」的探討範圍: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後 的 改 善 方 式 , 包 括 修 補 、 修 繕 與 修 改 等 , 本 研 究 係 以 外 牆 瓷 磚 「 修 繕 」 為 探 討 範 圍 ; 並 將 修 補 、 修 繕 與 修改等相關名詞的定義,說明如下: ( 一 )修 補 : 回 復 到 不 會 對 實 質 運 作 需 求 造 成 窒 礙 難 行 的 狀 況 ; 因此,回復後的預期耐力年限較短。 ( 二 )修 繕 : 回 復 到 初 始 竣 工 的 等 級 ; 因 此 , 回 復 後 的 預 期 耐 力 年限較長。。 ( 三 )修改:回復到超越初始竣工的等級9 8 何 明 錦 、 吳 毓 勳 、 石 正 義 , 建 築 飾 材 技 術 規 範 之 研 究 , 2 0 0 1 , 第 2 - 6 、 2 - 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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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內容

一、相關 文獻回顧: 針 對 國 內 外 牆 瓷 磚 發 展 沿 革 、 剝 落 情 況 、 安 全 管 理 機 制 、 剝 落 原 因 、 改 善 方 法 及 修 繕 責 任 歸 屬 等 相 關 議 題 , 進 行 文 獻 蒐 集、整理與分析。 二、比較國內外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法: 針 對 法 國 「 住 宅 分 層 所 有 權 法 」 、 日 本 「 有 關 建 築 物 區 分 所 有 等 之 法 律 」及 我 國「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民 法 第 799 條 , 進 行 發 展 沿 革 、 外 牆 面 區 分 所 有 權 屬 及 瓷 磚 剝 落 修 繕 責 任 的 比較分析。 三、外牆面區分所有權評 估 指 標 研擬與二維品質模型問 卷 調 查 : 研 擬 公 寓 大 廈 外 牆 面 專 有 部 分 之 評 估 指 標 , 並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建築相關專業背景之受訪者,進行二維品質模型問卷調查。 9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 外 牆 裝 修 損 傷 案 例 的 原 因 與 對 策 , 1 9 9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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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一、研究 方法 ( 一 )文 獻 回 顧 法: 針對國內外牆瓷磚發展沿革、剝落情況等相關議題,進 行國 內外期刊、論文與專業書籍的蒐集、整理與分析。 ( 二 )比 較 分 析 法: 針對法國、日本及我國之區分所有權法,進 行 發 展 沿 革、外 牆面區 分 所 有 權 屬及瓷磚剝落修 繕 責 任 之比較分析。 ( 三 )二維品質模型問卷 調 查 法 :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透 過 kano 二 維 品 質 問 卷 調 查 及 潛 在 情 境 分 析,瞭解受訪者對外牆面區分所有權評估指標的滿意度,以 利上述評估指標之篩選。 二、研究步驟 ( 一 )本研究首先依據政策需求,擬 定研究主 題 與目 的;並根據主 題與目的,研擬研 究 內 容 與範 圍 。 ( 二 )其次透過文 獻 回 顧 法,針對國內外牆瓷磚發展沿革、剝落情 況等相關議題,進行國內外相關文獻的蒐集、整理與分析。 ( 三 )其 次 針 對 法 國 、 日 本 及 我 國 之 公 寓 大 廈 區 分 所 有 權 法 , 進 行比較分析。 ( 四 )研擬公寓大廈外牆面區分所有權評估指 標,並針對台灣地 區 建築相關專業背景之受訪者,進行二維品質模型問卷調查。 ( 五 )最後依據上述研究成果,提出具體研 究 結 論 與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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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 、研究流程:本研究之流程圖,如圖 1-2 所示: 研 究 內 容 與 範 圍 研 擬 研 究 方 法 及 研 究 步 驟 確 定 外 牆 瓷 磚 發 展 沿 革 、 剝 落 情 況 及 原 因 文 獻 回 顧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修 繕 方 式 及 責 任 歸 屬 國 內 外 區 分 所 有 權 法 比 較 分 析 二 維 品 質 模 型 問 卷 調 查 公 寓 大 廈 外 牆 面 區 分 所 有 權 評 估 指 標 篩 選 評 估 指 標 研 擬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2 研究流程圖 研 究 主 題 與 目 的 擬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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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 六 節 研 究 限 制

一、研究專業背景限制: 筆 者 為 建 築 專 業 背 景 之 研 究 人 員 , 因 此 本 研 究 內 容 僅能就建築相關議題進行研究。 二、研究時程限制: 本研究時程僅為 9 個 月 , 因此本研究內容僅能就外牆面專有 部分之評估指標,進行探討。 三、訪談對象限制: 礙 於 時 間 及 人 力 限 制 , 本 研 究 僅 針 對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具 有 建 築 相關專業背景之受訪者,進行二維品質模型問 卷 調 查 。 四、瓷磚張貼工法限制: 外 牆 瓷 磚 張 貼 工 法 , 包 括 濕 式 工 法 (含 手 貼 工 法 、 預 貼 工 法 ) 及 乾 式 工 法 ; 礙 於 時 間 限 制 , 本 研 究 僅 能 針 對 濕 式 手 貼 式 工 法 進行探討。 五、研究對象限制: 本 研 究 外 牆 面 專 有 部 分 評 估 指 標 之 評 估 對 象 , 僅 適 用 於 目 前 住 戶 規 約 沒 有 明 文 規 定 「 外 牆 面 、 外 牆 飾 材 或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修繕責任歸屬」之公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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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 七 節 名 詞 定 義

一、構造上的獨立性 係 指 公 寓 大 廈 專 有 部 分 外 牆 面 與 其 他 區 分 所 有 權 外 牆 面 完 全分離;或以伸縮縫將構造體上、下 、左、右完全隔離。 二、所有權的獨立性 係 指 公 寓 大 廈 專 有 部 分 的 外 牆 面 為 單 獨 區 分 所 有 權 之 標 的 者。 三、使 用 的 獨 立 性 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外牆面能單獨使用,並 且有單獨使用 的社會或經濟效益。 四、獨 自 修 繕 的 可 行 性 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外牆瓷磚剝落 後,可由個別區分所有 權人獨自修繕,並回復到初始竣工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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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公寓大廈與專有部分的意義

本研究之 公 寓 大 廈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1 款 規 定 : 「 係 指 構 造 上 或 使 用 上 或 在 建 築 執 照 設 計 圖 樣 標 有 明 確 界 線 得 區 分 為 數 部 分 之 建 築 物 及 其 基 地 。 」 除 住 宅 外 , 商 業 建 築 物亦包括在內10 上開「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依據上述條例第 3 條 第 2 款 規 定 : 「區 分 所 有 : 係 指 數 人 區 分 一 建 築 物 而 各 有 其 專 有 部 分 , 並 就 其 共 用 部 分 按 其 應 有 部 分 有 所 有 權 。」與《民法》 第 79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區分所有建築物」意思相雷同;包 括 連棟式(縱割型)區分所有、分層(橫割型)區分所有及分間分層(縱 橫割型)區分所有。 本研 究之 專 有 部 分,依 據《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 「 專 有 部 分係 指 公 寓 大 廈 之 一 部 分 , 具 有 使 用 上 之 獨 立 性 , 且 為 區 分 所 有 之 標 的 者 。」此外,依據民法第 799 條,專有部 分 係 指 區 分 所 有 建 築 物 在 構 造 上 及 使 用 上 可 獨 立 , 且 得 單 獨 為 所 有權之標的者。 國內學者王澤鑑 (2009)認為:「 建築物專有部分使用上之獨 立 性 , 係 指 其 具 有 滿 足 吾 人 社 會 經 濟 生 活 的 機 能 , 以 能 否 單 獨 使 用 及有無獨立的經濟效用為判斷基準,應就區 分 的 明 確 性、間 隔 性 、 通 行 直 接 性 , 專 用 設 備 的 存 在 , 共 用 設 備 的 不 存 在 等 因 素 認 定 之 11 。」 1 0 王 澤 鑑 , 民 法 物 權 , 2 0 1 6 , 第 2 0 9 頁 。 1 1 王 澤 鑑 , 民 法 物 權 , 2 0 1 6 , 第 2 1 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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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台灣地區外牆瓷磚的發展沿革

台灣陶瓷工業始於公元 1796 年之交趾窯(今南投),早 期以 生 產 陶 瓷 器 皿 、 磚 塊 為 主 。 日 治 時 期 , 台 灣 陸 續 成 立 以 製 造 及 販 售 瓷 磚 為 主 要 產 品 的 窯 業 公 司 , 如 北 投 窯 業 株 式 會 社 及 拓 南 窯 業 株 式 會 社 等 。 瓷 磚 也 逐 漸 被 使 用 作 為 建 築 物 的 外 牆 裝 飾 材 料 , 包 括公共建築及私人宅邸等12 台 灣 光 復 後 , 除 台 灣 工 礦 公 司 接 收 北 投 窯 業 株 式 會 社 成 立 北 投分公司外;國內專門生產及銷售瓷磚的公司也陸續成立,如 1953 年成立的「建興窯業」,早期以生產 小口磚及馬賽克為主。 1954 年「竹南窯業」成立,為當時國內最大的紅鋼磚製造 廠 商。1956 年井泉窯業廠成立,以生產二丁掛外牆瓷磚為主。1970 竹 南 窯 業 開 始 生 產 射 出 成 型 的 二 丁 掛 磚 。 1985 年 代 , 二 丁 掛 磚 取 代 馬 賽 克 及 小 口 磚 , 成 為 國 內 市 場 主 流 。1990 年代,方塊 磚在國內建築市場開始流行13。2000 年 代 以 後 , 山形磚逐漸成為 國內外牆瓷磚的主流14 (如表 2-1)。因 此,國 內 外 牆 瓷 磚 不 僅 尺 寸 、 吸水率不一,背溝型式也不一樣。 表 2-1 台灣從日治時期到現在外牆瓷磚的發展沿革 時 間 瓷 磚 種 類 國 內 首 次 使 用 地 點 或 製 造 廠 商 從 日 治 時 期 到 現 在 日 治 時 期 馬 賽 克 圓 山 別 莊 1914 年 方 塊 磚 台 南 市 偕 行 社 1916 年 化 粧 煉 瓦 小 口 磚 台 中 驛 1917 年 十 三 溝 小 口 磚 台 北 帝 國 大 學 文 政 學 部 校 舍 1929 年 臺 灣 光 復 以 後 馬 賽 克 、 小 口 磚 建 興 窯 業 1953 年 紅 鋼 磚 竹 南 窯 業 1954 年 二 丁 掛 井 泉 窯 業 1956 年 3 吋 6 白 色 方 塊 磚 皇 冠 窯 業 1957 年 射 出 磚 竹 南 窯 業 1970 年 山 形 磚 - - - 2000 年 資 料 來 源 : 吳 南 葳 , 2002; 精工陶瓷,2011;吳明修,2007; 竹 南 窯 業 林 經 理 , 2012。 1 2 吳 南 葳 , 台 灣 日 治 時 期 建 築 外 牆 面 磚 之 研 究 -以 公 共 建 築 為 主 要 探 討 對 象 , 2002, 第 14 頁 。 1 3 余 佩 瑛 , 台 灣 地 區 近 代 瓷 磚 業 與 外 牆 瓷 磚 演 變 之 研 究 , 1 9 9 8 , 第 1 0 0 、 1 0 1 頁 。 1 4 吳 明 修 , 台 灣 建 築 的 磁 磚 品 質 與 維 護 之 課 題 , 2 0 0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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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情況

高雄市政府曾於 103 年 6 月底委託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進行 38 個行政區 6 樓以上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劣化與損壞情況的調查。共 完成了 4256 件(詳如表 2-2)。其中嚴重剝落者 173 件,中度剝落者 211 件,輕度剝落者 475 件15。 表 2-2 高雄市外牆瓷磚劣化與損壞情況調查(件) 行 政 區 剝 落 隆 起 龜 裂 白 華 汙 損 正 常 非 瓷 磚 輕 度 剝 落 中 度 剝 落 重 度 剝 落 三 民 區 130 51 45 109 62 412 491 109 17 左 營 區 51 18 11 61 15 240 271 93 4 苓 雅 區 50 41 24 23 14 176 258 112 19 鳳 山 區 49 16 13 11 2 235 368 32 4 楠 梓 區 37 17 7 17 8 105 146 20 3 新 興 區 36 12 19 20 3 183 222 52 20 小 港 區 24 4 4 7 0 31 66 54 0 鼓 山 區 19 13 5 64 0 180 288 46 6 前 金 區 19 3 17 2 4 56 78 32 15 其 他 60 36 28 42 25 250 344 89 17 總 計 475 211 173 356 133 1868 2532 639 105 859 資 料 來 源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提 供 / 製 作 ,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建 築 管 理 處 版 權 所 有 , 2014。 1 5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網 , h t t p : / / b u i l d . k c g . g o v . t w / p u b s a f e t y / , 2 0 1 5 / 8 / 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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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從上述調查結果顯示:高雄市屋齡在 11 至 15 年的公寓大廈, 外牆瓷磚剝落比例,約佔調查總數 7%;屋齡在 16 至 20 年,外牆 瓷磚剝落比例,約佔調查總數 23%;屋齡 21 至 25 年約佔 25% ; 屋齡在 26 至 30 年約佔 24%;屋齡 31 至 35 年約佔 25%;36 年以 上約佔 26%(如表 2-3 所示)。屋齡在 16 年以上之公寓大廈,外牆 瓷磚剝落的比例有明顯邊偏高的趨勢。 表 2-3 外牆瓷磚剝落現況及屋齡分析(件) 剝 落 現 況 屋 齡 分 析 5 年 以 下 6 至 10 年 11 至 15 年 16 至 20 年 21 至 25 年 26 至 30 年 31 至 35 年 36 年 以 上 無 剝 落 209 289 311 1040 846 269 336 87 重 度 剝 落 0 2 0 60 55 23 29 11 中 度 剝 落 1 2 1 86 62 27 29 6 輕 度 剝 落 4 13 23 168 167 34 53 13 調 查 件 數 合 計 214 306 335 1354 1130 353 447 117 剝 落 比 例 2.3% 5.6% 7.2% 23.2 25.1 23.8 24.8 25.6 資 料 來 源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提 供 / 製 作 ;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建 築 管 理 處 版 權 所 有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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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安全管理機制

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於 1995 年 6 月 28 日公布施行, 因 此,國內尚有很多 未依法成立管委會之中、高 樓層公寓大廈 (區分 所有建築物),以下列調查結果統計為例。 台北市政府於 2002 年 10 月曾針對轄區 415 處 (以使用執照為 單位 ),15 層樓以上之建築物進行清查。其中已成立管委會並報備 核可者有 253 處(61%)、 未 報 備 核 可 者 有 85 處 (20%)、國宅 16 處 (4%)、單一所有權人 61 處 (15%)16。 因 應 國 內 中 、 高 層 樓 建 築 物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 台 北市政府又於 2015 年 4 月針對轄區 7 層以上且屋齡 15 年以上之 建 築 物 進 行 全 面 清 查 。 根 據 調 查 統 計 資 料 , 建 築 物 數 量 全 部 約 有 8449 棟 (詳如 2-4),其 中 已 依 法 成 立 管 委 會 之公寓大廈有 2929 棟; 沒 有 成 立 管 委 會之建築物 5520 棟17 (僅含少數單一所有權人之建築 物)。比較上開數據,顯示台北市 7 至 14 層樓且屋齡 15 年以上建 築物,沒有依法設置管委會之公寓大廈比率甚高。 表 2-4 台北市外牆瓷磚安全管理機制清查 項 目 個 別 數 量 合 計 數 量 有 依 法 成 立 管 委 會 之 公 寓 大 廈 2929 棟 (35%) 8449 棟 沒 有 管 委 會 之 建 築 物 5520 棟 (65%) 資 料 來 源 : 台 北 市 建 築 管 理 工 程 處 , 2017。 1 6 台 北 市 工 務 局 , 台 北 市 高 層 建 築 物 分 析 統 計 清 冊 , 2 0 0 2 。 1 7 台 北 市 建 築 管 理 工 程 處 , 強 化 外 牆 瓷 磚 安 全 管 理 機 制 調 查 清 冊 , 2 0 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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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的原因

公 寓 大 廈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的 原 因 可 分 為 材 料 、 設 計 、 施 工 、 及 施工後環境等因素18,如表 2-5 所示,說明如下: 表 2-5 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的原因 瓷 磚 破 壞 介 面 名 稱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原 因 材 料 因 素 設 計 因 素 施 工 因 素 施 工 後 環 境 因 素 底 材 (結 構 體 ) 底 材 過 度 乾 燥 或 太 平 滑 結 構 系 統 不 適 當 外 牆 牆 面 溫 度、濕 度 與 日 照 不 適 宜 底 層 伸 縮 縫 設 置 不 當 地 震 建 築 物 不 均 勻 沉 陷 底 材 與 粉 刷 層 之 界 面 吸 水 調 整 材 料 不 適 當 底 材 的 檢 查 與 調 整 不 適 當 粉 刷 層 粉 刷 用 水 泥 砂 漿 黏 著 力 不 足 粉 刷 層 未 設 置 伸 縮 縫 或 設 置 不 當 水 泥 砂 漿 粉 刷 層 的 施 工 方 法 不 適 當 塗 抹 水 泥 砂 漿 的 厚 度 不 適 當 施 工 環 境 不 適 宜 粉 刷 用 水 泥 砂 漿 與 黏 著 層 之 界 面 張 貼 用 水 泥 膠 泥 超 過 放 置 時 間 黏 著 層 貼 合 用 水 泥 膠 泥 黏 著 力 不 足 黏 著 層 未 設 置 伸 縮 縫 或 設 置 不 當 貼 合 用 水 泥 膠 泥 厚 度 不 適 當 瓷 磚 施 工 完 成 後「 初 期 養 生 」 不 當 施 工 環 境 不 適 宜 黏 著 層 與 瓷 磚 之 界 面 瓷 磚 與 水 泥 膠 泥 的 密 合 度 不 足 瓷 磚 張 貼 工 法 選 擇 不 適 宜 張 貼 用 水 泥 膠 泥 超 過 塗 置 時 間 瓷 磚 瓷 磚 的 背 溝 形 狀 不 佳 、 背 溝 深 度 不 足 牆 面 設 計 不 適 當 建 築 物 內 部 振 動 或 周 遭 交 通 振 動、施 工 振 動 表 層 未 設 置 伸 縮 縫 或 設 置 不 當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1 8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 外 牆 損 傷 案 例 的 原 因 與 對 策 , 1 9 9 6 , 第 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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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一 、 材 料 因 素 : (一 )底材過度乾燥或太平滑: 底材19若是乾燥過度,粉刷用水泥砂漿裡的水份,就會迅速地 被底材吸走(dry out 現象),引發接合不良的問題;如果底材 表面過於平滑,也 會使粉刷用水泥砂漿的接著力降低20,導 致 外牆瓷磚剝落。 (二 )吸水調整材料不適當: 塗 佈 粉 刷 用 水 泥 砂 漿 的 底 材 面 積 太 大 而 且 又 處 於 乾 燥 狀 態 下 , 塗 佈 上 去 水 泥 砂 漿 裡 的 水 份 , 就 會 迅 速 地 被 底 材 吸 走 (dry out 現 象 ),引發接合不良的問題,使 用「吸水調整材料」是 改 善方法之一;但是不當使用「吸水調整材料」也會產生阻礙接 著 性 的 問 題21 。 因 此 , 「 吸 水 調 整 材 料 」 是 影 響 瓷 磚 剝 落 的 重 要因素之一。 (三 )粉刷用水泥砂漿黏著力不足: 結構體與貼合用水泥膠泥之間的 結合,必須經由「粉刷層」 。 因此,粉刷用水泥砂漿本身的黏著力,也是影響瓷磚剝落的 重 要因素22 (四 )貼合用水泥膠泥黏著力不足: 瓷磚與底材之間的結合,必 須經由「貼合用水泥膠泥」。因 此 , 貼合用水泥膠泥本身的黏著力不足,也是導致瓷磚剝落的重要 因素23 (五 )瓷磚背溝形狀不佳、背溝深度不足: 1 9 底 材 包 括 混 凝 土 構 材 、 混 凝 土 磚 及 紅 磚 等 。 2 0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 外 牆 損 傷 案 例 的 原 因 與 對 策 , 1 9 9 6 , 第 1 0 頁 。 2 1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 外 牆 損 傷 案 例 的 原 因 與 對 策 , 1 9 9 6 , 第 8 頁 。 2 2 小 笠 原 和 博 , 磁 磚 的 損 傷 原 因 與 對 策 , 2 0 0 7 。 2 3 陳 瑞 鈴 、 黃 然 , 磁 磚 水 泥 質 黏 著 劑 性 能 相 關 國 家 標 準 研 究 , 2 0 1 5 , 第 7 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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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外牆瓷磚多半會選擇瓷質或石質瓷磚,但是含水率太低時,會 發生無法與水泥膠泥確實接著的問題24。此外,瓷磚背溝 形 狀、 背溝深度,也是影響瓷磚剝落的重要因素25 二 、 設 計 因 素 : (一 )結構系統不適當: 建 築 物 整 體 結 構 系 統 安 排 未 盡 理 想 , 使 得 建 築 物 承 受 外 力 作 用時,產生較大的相對變位,增加外牆瓷磚剝落的機率26 (二 )牆面設計不適當: 外 牆 面 面 積 過 大 , 容 易 因 外 牆 結 構 體 本 身 之 熱 漲 冷 縮 , 而 導 致瓷磚剝落。 (三 )伸縮縫沒有設置或設計不當: 伸 縮 縫 是 為 了 緩 和 混 凝 土 、 水 泥 砂 漿 的 乾 燥 收 縮 和 溫 度 變 化 所 產 生 的 「 differential movement」 ; 在 驅 體 、 底 層 毛 胚 、 瓷 磚面上以 3 至 4 公尺間隔加以設置27。伸縮縫沒有設置或設計 不當,將會增加外牆瓷磚剝落的機率。 三 、 施 工 因 素 : (一 )底材的檢查與調整不適當: 根 據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防 止 外 牆 剝 落 之 設 計 、 施 工 指 南 規 定 , 在 張 貼 瓷 磚 前 應 對 底 材 進 行 有 無 鼓 起 、 不 平 、 附 著 物 或 吸 水 性 檢 查 , 確 認 有 異 常 時 , 應 進 行 適 當 處 置 ; 若 檢 查 或 處 置不當,將會增加外牆瓷磚剝落的機率28 (二 )水泥砂漿粉刷層的施工方法不適當: 2 4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 外 牆 損 傷 案 例 的 原 因 與 對 策 , 1 9 9 6 , 第 8 頁 。 2 5 吳 明 修 , 台 灣 建 築 的 磁 磚 品 質 與 維 護 之 課 題 , 2 0 0 7 。 2 6 高 蔡 義 , 建 築 物 外 牆 面 磚 劣 化 原 因 與 對 策 之 研 究 - 以 大 學 學 校 建 築 為 例 , 2 0 0 0 , 第 4 - 2 及 4 - 3 頁 。 2 7 小 笠 原 和 博 , 磁 磚 的 損 傷 原 因 與 對 策 , 2 0 0 7 。 2 8 石 正 義 , 防 止 外 牆 剝 落 之 設 計 、 施 工 指 南 與 解 說 , 1 9 9 7 , 第 1 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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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水泥 砂漿粉刷層依 JASS 15(泥 水 工程)之 規定,各 層粉刷厚度 在 7 公釐以下,合 計總厚度應在 25 公釐以下;總厚度若大於 25 公釐時,應配置鋼筋、焊接五金、鐵絲網等強固之29 。 (三 )張貼工法選擇或勾縫設置不適當: 根 據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防 止 外 牆 剝 落 之 設 計 、 施 工 指 南 規 定 , 須 依 瓷 磚 大 小 不 同 而 選 擇 適 當 的 手 貼 式 張 貼 工 法 並 確 保 適當的勾縫(不可採用盲縫施工 )30。張 貼工法選擇或勾縫設置 不當,將會增加外牆瓷磚剝落的機率。 (四 )施工環境不適宜: 實 施 瓷 磚 張 貼 或 水 泥 膠 泥 塗 佈 時 , 如 果 溫 度 過 低 , 不 僅 僅 會 使 強 度 發 展 變 慢 , 在 極 端 的 低 溫 條 件 下 , 還 會 結 凍 , 無 法 獲 得 初 始 強 度 。 另 一 方 面 , 溫 度 過 高 或 日 照 、 通 風 , 也 會 對 水 泥膠泥的水化作用產生影響31,增加外牆瓷磚剝落的機率。 (五 )貼合用水泥膠泥拌合後放置時間 、塗置時間控制不適當: 貼合用水泥膠泥拌合後放置時間、塗置時間32,須作適當 控制 33;控制不當將會增加外牆瓷磚剝落的機率。 (六 )貼合用水泥膠泥塗抹厚度不適當: 根 據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防 止 外 牆 剝 落 之 設 計 、 施 工 指 南 規 定,須 依 瓷 磚 張 貼 工 法 選 擇 不 同 貼 合 用 水 泥 膠 泥 塗 抹 厚 度34 貼 合 用 水 泥 膠 泥 塗 抹 厚 度 不 當 , 將 會 增 加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的 機 率。 2 9 石 正 義 譯 ,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 防 止 外 牆 剝 落 之 設 計 、 施 工 指 南 與 解 說 , 1 9 9 7 , 第 1 6 頁 。 3 0 石 正 義 譯 ,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 防 止 外 牆 剝 落 之 設 計 、 施 工 指 南 與 解 說 , 1 9 9 7 , 第 1 8 頁 。 3 1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 外 牆 損 傷 案 例 的 原 因 與 對 策 , 1 9 9 6 , 第 1 3 頁 。 3 2 瓷 磚 貼 張 作 業 時 , 應 充 分 掌 握 貼 合 用 水 泥 膠 泥 的 塗 置 時 間 ( o p e n t i m e ), 以 免 形 成 皮 膜 , 無 法 達 到 預 定 的 黏 著 力 。 3 3 陳 瑞 鈴 、 黃 然 , 外 牆 瓷 磚 接 著 施 工 技 術 手 冊 研 擬 , 2 0 1 6 , 第 3 6 、 3 7 、 4 6 頁 。 3 4 石 正 義 譯 ,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 防 止 外 牆 剝 落 之 設 計 、 施 工 指 南 與 解 說 , 1 9 9 7 , 第 2 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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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七 )瓷磚與水泥膠泥的密合度不足: 瓷 磚 壓 貼 至 貼 合 用 水 泥 膠 泥 中 的 密 合 度 , 與 瓷 磚 接 著 能 力 息 息 相 關 。 因 此 , 是 否 能 運 用 敲 擊 或 振 動 等 工 法 , 確 實 地 將 瓷 磚壓貼至貼合用水泥膠泥中35 ,將會直接影響到外牆瓷磚 剝落 的機率。 (八 )貼合用水泥膠泥養護不當: 外 牆 瓷 磚 張 貼 作 業 , 應 於 完 成 張 貼 作 業 後 , 注 意 其 「 初 期 養 生 」 , 以 避 免 水 泥 膠 泥 之 乾 燥 或 硬 化 速 度 過 快 , 以 致 水 化 反 應未能完全,縮短了外牆瓷磚的耐用年限36 。 四、施工後環境因素: (一 )濕度、溫度與日照不適宜: 施工後環境的濕度、溫 度與日照對水泥膠泥初期的乾燥收縮 及 日後的乾濕、冷熱循環,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並直接影響到 外牆瓷磚剝落的機率37 (二 )振動: 建 築 物 內 部 振 動 或 周 遭 環 境 振 動 (例 如 : 交 通 振 動 、 施 工 振 動 等),導致外牆瓷磚剝落。 (三 )地震: 地 震 對 於 外 牆 的 影 響 , 主 要 是 層 間 變 位38; 隨 著 地 震 而 發 生 的 建築物變形,因而導致外牆瓷磚剝落。 (四 )建築物不均勻沉陷: 建築物不均勻沉陷時,會造成建築物變形,因而導致瓷磚剝落。 3 5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 外 牆 損 傷 案 例 的 原 因 與 對 策 , 1 9 9 6 , 第 1 2 頁 。 3 6 林 世 堂 , 外 牆 磁 磚 剝 落 原 因 探 討 , 空 間 雜 誌 建 築 技 術 4 號 , 1 9 9 3 。 3 7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 外 牆 損 傷 案 例 的 原 因 與 對 策 , 1 9 9 6 , 第 1 3 頁 。 3 8 小 笠 原 和 博 , 磁 磚 的 損 傷 原 因 與 對 策 , 2 0 0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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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公寓大廈外牆瓷磚剝落的改善方法

公 寓 大 廈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 要 選 擇 什 麼 樣 的 改 善 方 法 , 就 要 看 主事者想要把已經損壞的外牆瓷磚,改善到什麼程度。一般而言, 可 將 建 築 物 竣 工 時 的 初 始 功 能 或 性 能 為 基 準 , 就 其 回 復 的 程 度 , 來進行分類(如圖 2-1),說明如下: 一、修補: 將損壞的外牆瓷磚,回復到可容忍的性能。 二、修繕: 將損壞的外牆瓷磚,回復到初始竣工的性能。 三、修改: 將損壞的外牆瓷磚,回復到超越竣工初始的等級39。 需 求 性 能 提 升 修 改 初 始 性 能 可 容 忍 性 能 修 繕 檢 查 與 維 護 修 補 圖 2-1 修繕的概念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 外 牆 損 傷 案 例 的 原 因 與 對 策 , 1996, 第 20 頁 。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 不 僅 是 瓷 磚 本 身 的 問 題 , 有 可 能 是 瓷 磚 與 黏 著 層 間 界 面 的 破 壞 、 黏 著 層 破 壞 、 黏 著 層 與 粉 刷 層 間 界 面 破 壞 、 水泥砂漿粉刷層破壞或結構體本身狀況不良等40;同 時 檢 討 上 述 介 面 的 損 壞 與 劣 化 問 題 , 是 必 要 的 。 因 此 ,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修 繕 責 任 之歸屬,須考慮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獨自修繕的可行性。 3 9 日 本 建 築 裝 修 學 會 , 外 牆 損 傷 案 例 的 原 因 與 對 策 , 1 9 9 6 , 第 2 0 頁 。 4 0 林 世 堂 , 外 牆 磁 磚 剝 落 原 因 及 對 策 探 討 , 空 間 雜 誌 建 築 技 術 增 刊 4 號 , 1 9 9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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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外牆瓷磚剝落修繕責任歸屬的主張

公 寓 大 廈 「 外 牆 面 」 之 區 分 所 有 權 , 國 內 現 行 法 律 規 範 尚 無 明 確 的 規 定 , 因 此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之 修 繕 責 任 歸 屬 , 目 前 仍 存 有 一 些爭議,以下述為例: 一、公寓大廈外牆面係屬共 用 部 分 說: 公 寓 大 廈 周 圍 上 下 、 「 外 牆 面 」 、 樓 頂 平 台 及 防 空 避 難 室 , 非 依 法 令 規 定 並 經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會 議 之 決 議 , 不 得 有 變 更 構 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41;因 此, 國內學者王澤鑑教授(2009)認為:公寓大廈「外牆」係屬共用 部分42。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共 用 部 分 之 修 繕 由 管 理 負 責 人 或 管 理 委 員 會 為 之 ; 所 以 ,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之 修 繕 , 應 由 管 理 負 責 人 、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全 體 區 分 所有權人負責修繕。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係屬專 有 部 分 說: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獨 立 公 寓 大 廈 之 起 造 人 或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 應 以 外 牆 之 外 緣 為 界 進 行 測 繪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43, 並 辦 理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因 此 , 國 內 部 分 地 方 政 府 之 建 築 管 理 承 辦 人 員 認 為 , 若 該 公 寓 大 廈 住 戶 規 約 針 對 「 外 牆 面 」 無 特 別 共 同 管 理 維 護 之 規定時,應以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推定外牆瓷磚剝落處之責任 歸屬,並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 4 1 內 政 部 8 7 年 8 月 1 0 日 台 ( 8 7 ) 內 營 字 第 8 7 7 2 4 8 3 號 函 ( 資 料 來 源 : 1 0 4 - 1 1 - 3 2 2 8 麗 寶 電 子 報 1 0 4 年 1 2 月 第 8 5 期 ) 。 4 2 王 澤 鑑 , 民 法 物 權 , 2 0 1 4 , 第 2 3 1 頁 。 4 3 依 據 《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 第 28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 應 測 繪 建 物 位 置 圖 及 其 平 面 圖 。 登 記 機 關 於 測 量 完 竣 後 , 應 發 給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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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三、公寓大廈外牆面區分所有折衷說: 國內學者林旺根 (2014)先生認為,上開不同見解係區分所有 建 築物之雙重性質使然,物權係外部關係,其範圍當然及於「物 之 外 緣 」 ; 至 於 公 寓 大 廈 之 管 理 , 則 為 內 部 關 係 , 其 管 理 仍 應受到「內部相互制約性」之拘束44,例如:承 重牆、樓 地板 雖 以 中 心 線 為 界 , 屬 相 鄰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所 專 有 , 但 是 仍 不 得 有 拆 除 、 變 更 構 造 等 違 反 彼 此 共 用 利 益 之 行 為 ; 因 此 , 外 牆 面亦受到內部相互制約的約束。林旺根(2014)先生認為上開共 用 部 分 說 與 專 有 部 分 說 , 兩 者 並 無 理 論 之 衝 突 與 矛 盾 , 若 能 藉 由 現 行 法 令 的 修 改,來 釐 清 此 一 矛 盾 與 衝 突,當 屬 正 辦45 4 4 林 旺 根 , 新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之 實 用 權 益 , 永 然 文 化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1 4 , 第 5 2 頁 。 4 5 同 上 5 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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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內外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法比較

第一節 前言

隨 著 都 市 地 區 共 有 建 築 物 的 增 加 , 新 式 共 用 設 備 , 如 升 降 梯、給排水、瓦斯、電 氣設備等,亦 等量增加,因 此共 同 管 理 的 問題亦隨之而生。以個 人 主 義 為出發點的「 一 物 一 權 」觀 念,難 免會有不敷應用之感,因此強調以「行使專有權所不可或缺的共 有觀念」46,也就隨之而來。 國內於 1995 年制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依據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 3 條的規定,區分所有 係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 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 有 權;而專 有 部 分 係 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 的者。而 上開共 用 部 分 則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專 有 與共用 部分之區分,雖 然國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有明 確定義,但是實際運作時,卻尚有一 些釋義上的爭執。俗語說 : 「 他 山 之 石 , 可 以 攻 錯 」, 本 章 主 要 期 望 能 藉 由 國 內 公 寓 大 廈 管 理條例與其他先進國家區分所有權法的比較,能釐清國內公寓大 廈外牆面之區分所有權歸屬及修繕責任。 4 6 玉 田 弘 毅 、 森 泉 章 、 半 田 正 夫 , 建 築 物 區 分 所 有 權 法 , 1 9 7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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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法國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法

公 寓 大 廈 (區 分 所 有 建 築 物 )由 於 住 戶 繁 多 , 容 易 衍 生 糾 紛 , 世界各國為因應這種新式環境,多制定專法或修正民法體系 (如 表 3-1),以利解決公寓大廈住戶間權利與義務關係47。 表 3-1 世界各國區分所有權法立法名稱一覽表 國 家 法 國 西 德 荷 蘭 日 本 美 國 我 國 我 國 法 令 性 質 專 法 專 法 專 法 專 法 專 法 民 法 專 法 名 稱 住 宅 分 層 所 有 權 法 ( 有 關 區 分 所 有 各 階 層 不 動 產 共 有 之 法 律 ) 住 宅 所 有 權 法 暨 永 久 居 住 權 法 住 宅 所 有 權 法 有 關 建 築 物 區 分 所 有 等 之 法 律 聯 邦 住 宅 管 理 局 公 寓 所 有 權 創 設 基 準 法 民 法 第 799 條 及 800 條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制 定 時 間 1938 年 (1967 年 改 名 ) 1951 年 1952 年 1962 年 1962 年 1929 年 1995 年 資 料 來 源 : 周 武 榮 , 公 寓 大 廈 住 戶 之 實 用 權 益 , 1998, 第 20 頁 。 1804 年法國拿破崙法典即於其第 664 條規定 樓 層 所 有 權,其 後於 1938 年廢除上開規定,另制定「有關區分所有各階層不動 產共有之法律」,為現代「區分所有權法」之先驅。 早期法國民法 664 條有關樓層所有權的規定:「建築物因樓 層別不同而分屬不同之所有者,其所有權之劃分如無法統一修繕 時 , 其 修 繕 按 下 列 方 式 進 行 , 牆 壁 及 屋 頂 由 所 有 人 所 占 樓 層 而 定;每樓層負責修繕其專屬樓板…」因過過於簡略,以趕不上時 代要求,於 1938 年廢除,並以「有關區分所有各階層不動產共 4 7 周 武 榮 , 公 寓 大 廈 住 戶 之 實 用 權 益 , 1 9 9 8 , 第 1 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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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有之法律」取代。該法律於 1965 年大幅修正,通過之法律條 文 共有 5 章(區分所有之定義及機構、區分所有權之管理、專有部 份 之改良及增設、建築物之重建、附則 )及 48 個條文,法律名稱也 於 1967 年 更 改 為 「 住 宅 分 層 所 有 權 法 」48 (STATUT DE LA COPROPRIETE DES IMMEUBLES BATIS)。

1965 年修正通過之條文,其 中第 3 條明文規定公寓大廈共用 部 分 , 包 括 (一 )空 地 、 中 庭 、 庭 園 、 通 路 (二 )建 築 物 主 要 構 造 (界 壁 、 外 牆 、 屋 頂 、 大 樑 ), 連 通 專 有 部 分 之 附 屬 物 或 共 用 設 備 (電 梯、樓梯、廢 物場、自 來水管、瓦斯管、冷氣設備、共 用電話 )(三) 煙囪底部、煙道、突出物 (四)共用場所 (五)有遮簷通路或走廊49 此外,上開法律規定第 7 條,亦 說明建築物主要構造共有性 之推定規定,明確規定分隔專有部份之界壁或外牆,得 不視為建 築物構架而推定為共有物;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規定區分 所 有者對於共用部分之保管、維護,應有負擔義務50

法國現行「住宅分層所有權法」(Statut de la copropriété des immeubles bâtis, 2016)共 有 61 個條文,其中第 4 條明確規定 , 建 築 物 外 觀 (la façade de l’immeuble)為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部 分 ; 因 此,法國現行「住宅分層所有權法」已明文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 為公寓大廈 共用部分(Sont réputées parties communes)。

4 8 周 武 榮 , 公 寓 大 廈 住 戶 之 實 用 權 益 , 1 9 9 8 , 第 1 9 頁 。 4 9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譯 , 有 關 區 分 所 有 各 階 層 不 動 產 共 有 之 法 律 , 日 本 建 築 物 區 分 所 有 權 法 ( 下 冊 ) , 1 9 8 3 , 第 3 2 8 頁 。 5 0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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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日本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法

日本自從制定民法以來,就 已承認區分所有之權力關係;舊 民法第 208 條規定:「以數人區分一棟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 分 時 , 建 築 物 及 其 附 屬 物 之 共 用 部 分 , 推 定 為 共 有 。 」「 共 有 部 分 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 所有部分 之價值分 擔之」51 。 1955 年以後,日本經濟進入高度成長過程,都市中高層建築 物明顯增加。然而舊民法有關區分所 有權之規定,不但不完善, 而且對公寓大廈有關共同使用部分的管理也缺 乏規定。為使建築 物區分所有法律關係規則化,日本於 1962 年制定「有關建築 物 區 分 所 有 等 之 法 律 」 (建 物 の 区 分 所 有 等 に 関 す る 法 律), 該 法 律 案本文共 37 個條文,於 1963 年 4 月 1 日開始實施。雖然沒有明 確 規 範 公 寓 大 廈 外 牆 面 之 區 分 所 有 權 ; 但 該 法 第 四 條 有 明 確 規 定 :「 共 用 部 分 應 為 區 分 所 者 全 體 所 共 有 , 但 明 顯 地 只 供 給 一 部 分所有者共用之部分,則屬於該 一 部 分 所 有 者 之 共 有52。」 上開法律為因應時代需求,於 1983 年大幅修正原有法律條 文;主要重點包括:(一)承認管理人的訴訟能力(二)增訂區分所 有 人所構成之團體,具備一定條件的要件,並經過登記,可以取得 法人資格等53。2003 年又再次大幅修正上開條文,主要重點包括: (一 )放 寬 管 理 團 體 的 法 人 化 要 件 (二 )專 有 部 分 與 共 用 部 分 定 義 的 明 確 化54。目前日本「建築物區分所有等有關法律」,本 文已增至 72 個條文。 5 1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譯 , 日 本 建 築 物 區 分 所 有 權 法 ( 上 冊 ) , 1 9 8 3 , 第 1 頁 。 5 2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譯 , 日 本 「 建 築 物 區 分 所 有 權 法 」 , 日 本 建 築 物 區 分 所 有 權 法 ( 下 冊 ) , 1 9 8 3 , 第 2 8 0 頁 。 5 3 古 振 暉 , 日 本 修 正 建 物 區 分 所 有 法 之 介 紹 , 東 海 大 學 法 學 研 究 第 2 1 期 , 2 0 0 4 , 第 1 3 5 頁 。 5 4 古 振 暉 , 日 本 修 正 建 物 區 分 所 有 法 之 介 紹 , 東 海 大 學 法 學 研 究 第 2 1 期 , 2 0 0 4 , 第 1 3 9 、 1 4 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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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國內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法

我國早在 1929 年制定民法以來,就承認區分所有權的權利 與義務關係;例如當時民法第 799 條規定:「 數 人 區 分 一 建 築 物 , 而各有一部分者,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 定為各所 有人之共有,其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之 價值分擔之。」55 臺灣地區地狹人稠,人 口集中於都市地區,而 且大多採取區 分所有的居住型態;關 於頂樓、地下室的使用及外牆懸掛廣告招 牌等時常發生糾紛,僅 民法第 799 及 800 條文,實無法規範公寓 大廈區分所有人間複雜的的權利與義務關係56 經過多年研議,我 國於 1995 年 6 月 28 日公布施行「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該 條 例 共 分 為 總 則、住 戶 之 權 利 義 務、管 理 組 織 、 罰則、附 則等 5 章、52 個條文;其中第 8 條明文規定,公寓大廈 外 牆 面,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 更構造、顏色、使 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第 10 條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 修 繕、管理、維護,由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雖然 經過多次修法,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 有 6 章(總 則 、 住 戶 之 權 利 義 務 、 管 理 組 織 、 管 理 服 務 人 、 罰 則 、 附 則 )及 63 個條文;但是,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尚未明確規 範 公寓大廈外牆面的區分所有權。 5 5 周 武 榮 , 公 寓 大 廈 住 戶 之 實 用 權 益 , 1 9 9 8 , 第 2 1 頁 。 5 6 王 澤 鑑 , 民 法 物 權 , 2 0 1 4 , 第 2 0 7 頁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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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小結

本研究比較法國、日 本與國內公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法的差異 性(如表 3-2),發現法國「住宅分層所有權法」已經明確規範建築 物外觀 (the facade of the building)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因此外牆 瓷磚剝落的修繕責任為管理組織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日 本 「 建 築 物 區 分 所 有 等 有 關 法 律 」, 目 前 沒 有 規 範 公 寓 大 廈外牆面的區分所有權,因 此修繕責任為個別區分所有權人、部 分區分所有權人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負責,依據個案判定。 國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目前 也沒有明確規範外牆面的區 分所有權,因此修繕責任為個別區分 所有權人或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負責,也是依據個案判定。 為釐清國內外牆瓷磚剝落的修繕責任,本 研究乃研擬公寓大 廈外牆面區分所有權評估指標,作為公寓大廈外牆面區分所有權 的判定標準。 表 3-2 法國、日本與我國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法比較 國 家 法 國 日 本 我 國 區 分 所 有 權 法 名 稱 住 宅 分 層 所 有 權 法 (有 關 區 分 所 有 各 階 層 不 動 產 共 有 之 法 律 ) 有 關 建 築 物 區 分 所 有 等 之 法 律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及 民 法 第 799 條 、 第 800 條 制 定 時 間 (1967 年 改 名 ) 1938 年 1962 年 1995 年 及 1929 年 外 牆 面 之 區 分 所 有 權 屬 共 用 部 分 未 明 定 未 明 定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的 修 繕 責 任 管 理 組 織 或 全 體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個 別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或 全 體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或 部 分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個 別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或 全 體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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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評估指標二維品質問卷調查與分析

第一節 評估指標研擬

近 年 來 , 國 內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的 情 況 , 已 有 明 顯 偏 高 的 趨 勢 , 因 瓷 磚 剝 落 而 砸 傷 人 的 新 聞 , 時 有 所 聞 。 為 減 免 建 築 物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危 及 行 人 安 全 , 台 北 市 已 經 開 始 實 施 「 建 築 物 外 牆 飾 面 剝 落 查 處 執 行 計 畫 」 及 「 建 築 物 外 牆 飾 面 剝 落 申 請 修 繕 及 補 助 費 用 作 業要點」。為瞭解外牆瓷磚剝落修繕責任歸屬,以利推動建築物 外 牆 飾 面 剝 落 申 請 修 繕 及 補 助 ; 本 研 究 乃 研 擬 公 寓 大 廈 外 牆 面 專 有 部 分 之 評 估 指 標 ( 以 下 簡 稱 外 牆 面 專 有 部 分 評 估 指 標 ) 。 外牆面專有部分評估指標 (如表 4-1),本研究主要是參考國 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民法第 799 條「專有部分」之定義 及國內學者王澤鑑教授 (2014)「使用獨立性」之認定因素57 ,說 明 如下: 一、構造上的獨立性: 本研 究主要是參考國內民法第 799 條對「專有部分」之定義, 略 以 :「 專 有 部 分 , 指 區 分 所 有 建 築 物 在 構 造 上 及 使 用 上 可 獨 立 ...」 乃 擬 以 「 構 造 上 的 獨 立 性 」 為 外 牆 面 專 有 部 分 評 估指標的評估項目。本研究 構 造 上 的 獨 立 性係指結構體完全 獨立之外牆面或以伸縮縫完全隔離之外牆面。 二、所有權的獨立性: 本研究主要是參考國內民法第 799 條對「專有部分」之定義, 略 以 :「 專 有 部 分 , 指 區 分 所 有 建 築 物 在 構 造 上 及 使 用 上 可 獨立且得 單獨所有權之標的者。」乃擬以「所有權的獨立性」 為外牆面專有部分評估指標草案的評估項目。本研究所 有 權 的獨立性係指建物測量成果圖完全獨立的個體。 5 7 王 澤 鑑 , 民 法 物 權 , 2 0 1 4 , 第 2 1 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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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三、使用的獨立性: 本研究主要是參考國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略 以:「專 有 部 分 指 公 寓 大 廈 之 一 部 分 , 具 有 使 用 上 之 獨 立 性...」 及王澤鑑教授 (2014)「使用獨立性」之認定因素,略以:「所 謂使用上獨立性...應 就 區 分 的 明 確 性 與 間 隔 性 、 通 行 直 接 性 , 專 用 設 備 的 存 在 , 共 用 設 備 的 不 存 在 等 因 素 認 定 之。」本 研究乃擬以「與其他外牆面區分的明確性與間隔性, 該外牆面能直接通行到達的可行性,該外牆面專用設備的存 在,該外牆面共用設備的不存在」作為「使用的獨立性」評 估類別的評估項目 四、獨自修繕的可行性: 外牆瓷磚剝落不僅是瓷磚本身的問題,也有可能是黏著層、 粉刷層或結構體本身狀況不良等問題。而修繕係指將損壞的 外牆瓷磚,回復到初始竣工的性能;除了必須考量瓷磚本身 的修復,也必須思考黏著層、粉刷層、結構體本身或伸縮縫 的改善。因此,本研究乃擬以「獨自修繕的可行性」作為外 牆面專有部分評估指標草案的評估項目。 表 4-1 外牆面專有部分評估指標 編 號 評 估 類 別 及 評 估 項 目 1 構 造 上 的 獨 立 性 2 所 有 權 的 獨 立 性 3 使 用 的 獨 立 性 3-1 與 其 他 外 牆 面 區 分 的 明 確 性 與 間 隔 性 3-2 該 外 牆 面 能 直 接 通 行 到 達 的 可 行 性 3-3 該 外 牆 面 專 用 設 備 的 存 在 3-4 該 外 牆 面 共 用 設 備 的 不 存 在 4 獨 自 修 繕 的 可 行 性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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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評估指標問卷設計與調查

日本狩野紀昭 (Noriaki Kano)於 1984 年提出狩野模式 (Kano model), 主 要 是 運 用 產 品 或 服 務 品 質 的 二 維 關 係 及 潛 在 情 境 (魅 力、一維、當然、無差別及反轉品質 )58,來瞭解顧客的滿意度 。 為瞭解公寓大廈外牆面專有部分評估指標之顧客滿意度,本節 擬 以構造上的獨立性、所有權的獨立性、使用的獨立性及獨自修繕 的可行性等 4 項評估類別、 7 項評估指標,針對台灣地區建 築 相 關職業背景 之受訪者(受訪者背景資料如表 4-2 至 4-4),進行 Kano 二維品質模型問卷調查 (如表 4-5)。 表 4-2 受訪者職業背景 受 訪 者 職 業 背 景 物 業 管 理 ( 私 部 門 ) 建 築 工 程 ( 私 部 門 ) 建 築 管 理 ( 公 部 門 ) 建 築 研 究 ( 公 部 門 ) 房 屋 仲 介 ( 私 部 門 ) 建 築 安 全 檢 查 ( 私 部 門 ) 其 他 ( 私 部 門 ) 各 欄 人 數 合 計 21 人 5 人 12 人 4 人 3 人 2 人 5 人 受 訪 者 總 計 52 人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表 4-3 受訪者年齡 受 訪 者 年 資 30 歲 以 下 31 歲 以 上 40 歲 以 下 41 歲 以 上 50 歲 以 下 51 歲 以 上 60 歲 以 下 61 歲 以 上 各 欄 人 數 合 計 8 人 9 人 8 人 21 人 6 人 受 訪 者 總 計 52 人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表 4-4 受訪者學歷 受 訪 者 學 歷 高 中 或 高 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各 欄 人 數 合 計 4 人 12 人 18 人 17 人 1 人 受 訪 者 總 計 52 人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5 8 N . K a n o , N . S e r a k u , F . T a k a h a s h i , & S . T s u j i ( 1 9 8 4 ) , A t t r a c t i v e q u a l i t y a n d m u s t - b e q u a l i t y , J o u r n a l o f J a p a n e s e S o c i e t y f o r Q u a l i t y C o n t r o l , 1 4 ( 2 ) , 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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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表 4-5 外牆面專有部分評估指標問卷調查表 編 號 評 估 類 別 及 評 估 項 目 有 此 評 估 項 目 無 此 評 估 項 目 喜 歡 理 所 當 然 毫 無 感 覺 能 忍 受 不 喜 歡 喜 歡 理 所 當 然 毫 無 感 覺 能 忍 受 不 喜 歡 1 構 造 上 的 獨 立 性 2 所 有 權 的 獨 立 性 3 使 用 的 獨 立 性 3-1 與 其 他 外 牆 面 區 分 的 明 確 性 與 間 隔 性 3-2 該 外 牆 面 能 直 接 通 行 到 達 的 可 行 性 3-3 該 外 牆 面 專 用 設 備 的 存 在 3-4 該 外 牆 面 共 用 設 備 的 不 存 在 4 獨 自 修 繕 的 可 行 性 (外 牆 瓷 磚 剝 落 )

資 料 來 源 : K.Matzler, & H. H. Hinterhuber, 1998.

二維品質模型調查,主要係以評 估項目的正、反向意見 5 個 等級 (喜歡、理所當然、毫無感覺、能忍受、不喜歡 )來詢問受訪者, 瞭解受訪者對有此評估指標及無此評估指標之感受度 (如表 4-5), 再以二維品質模型評估表 (如表 4-6)來判斷其潛在情境(如圖 4-1)。 表 4-6 二維品質模型(kano model)評估表 反 向 正 向 喜 歡 理 所 當 然 毫 無 感 覺 能 忍 受 不 喜 歡 喜 歡 無 效 魅 力 魅 力 魅 力 一 維 理 所 當 然 反 轉 無 差 異 無 差 異 無 差 異 當 然 毫 無 感 覺 反 轉 無 差 異 無 差 異 無 差 異 當 然 能 忍 受 反 轉 無 差 異 無 差 異 無 差 異 當 然 不 喜 歡 反 轉 反 轉 反 轉 反 轉 無 效

資 料 來 源 : K.Matzler, & H. H. Hinterhuber,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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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二維 品質模型,產 品或服務品質的二維關係,如圖 4-1;其 潛 在情境,說明如下: 一、魅 力 品 質:當 此 品 質 充 足 時,顧 客 會 感 到 滿 意;而 不 充 足 時 , 顧 客也可以接受。 二 、 一 維 品 質 : 此 種 品 質 充 足 時 , 會 令 人 感 到 滿 意 ; 但 是 不 充 足 時便會引起顧客不滿。 三 、 當 然 品 質 : 此 種 品 質 充 足 時 , 顧 客 認 為 理 所 當 然 , 但 不 會 因 此而感到滿意;而不充足時則會引起不滿意。 四 、 無 差 異 品 質 : 此 種 品 質 不 論 是 充 足 或 是 不 充 足 都 不 會 造 成 顧 客滿意或不滿意。 五 、 反 轉 品 質 : 此 種 品 質 充 足 時 反 而 引 起 顧 客 不 滿 意 ; 不 充 足 時 才 會令人感到滿意59 。 滿意度高 反 轉 品 質 品 質要素充足

資 料 來 源 :N.Kano; N.Seraku; F.Takahashi,& S.Tsuji, 1984。

圖 4-1 kano 二維品質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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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K a n o , N . S e r a k u , F . T a k a h a s h i , & S . T s u j i ( 1 9 8 4 ) , A t t r a c t i v e q u a l i t y a n d m u s t - b e q u a l i t y , J o u r n a l o f J a p a n e s e S o c i e t y f o r Q u a l i t y C o n t r o l , 1 4 ( 2 ) , 4 1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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