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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的衝擊與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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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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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的衝擊與應對

一、定義 (一)同性性傾向(homosexual orientation)指對同性的情感或慾望,即具有 自己無法抑制想要與同性有親密行為的想法,。有同性性傾向者繼續發 展會成為同性戀者。 (二)同性性行為(homosexual deeds)指與同性產生的性行為,包含與同性 親吻、愛撫,乃至互相自慰或性器官的接觸。這是聖經所禁止且是神所 憎惡的行為〈利十八 22、廿 13〉。 (三)同性戀(homosexuality)是指在自我意識中戀慕同性的情愛行為或現象。 (四)同性戀者(homosexuals)。指認同自己的同性性傾向並意識地表現同性 戀行為者。 同性戀者在現實上可能因某些客觀因素使之無法實現同性性行為,但意識上 卻渴望實現同性性行為。同性性行為是同性戀至終必然導致的行為。 有同性性行為者不必然是同性戀者,因為可能他-她並不認同這種行為,而 是被迫為之〈如在軍中或監獄〉。相同地,有同性性傾向者也不必然是同性 戀者,因為他-她可能不認同這種傾向並且不依此實現為同性戀行為。依此, 同性性傾向只是構成同性戀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而認同並欲求同性性 行為才是構成同性戀的充分條件。在輔導之前應對此有正確了解與判斷。 二、同性戀者的期望 ~~幸福婚姻 (一)因一夫一妻帶來的不幸。 (二)不受一夫一妻的約束。 1.不必痛苦在一起 2.可以滿足私慾放縱 (三)多元成家 1.同性婚姻 △將民法 972 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的「男女」二字 刪除。 2.伴侶制度 △適用同性及異性戀,直系血親外,皆可成為伴侶,不限性別,都能 簽訂伴侶契約。 3.多人家庭 △多人成家,共同生活,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為基礎,不以親屬關係 為必要,自主選擇多人家屬。 4.收養制度 △可領養小孩 三、同性戀三個錯誤的迷思 (一)錯誤迷思其一:同性戀是先天性遺傳,是天性中「自然地」行為,因此 合理化「同性戀」。 辯正: 1.從聖經看可以確定起初神的創造是各從其類也各從其性,分別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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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母以利繁衍後代〈創一 25/27、五 1/3〉。 2.始祖犯罪後,罪的權勢進入人的生命中作王〈羅五 12、14〉人從小 便存著惡念〈創八 21〉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 去行〈弗二 1/3〉產生各樣淫亂罪〈創四 19、六 2、十九 5,羅一 24/27〉。 3.「自然地」行為不必然正確,仍需要討論其道德性與倫理性 4.不合聖經真理及倫理道德、善良風俗、法律等行為,不能任憑其「自 然地」發展並合理化。 5.聖經教導基督徒的生活原則是不隨從肉體(羅八 4/11),不放縱肉體 的情慾(加五 16/21)。跟著肉 體慾望的「感覺」走必然一路沉淪 到底。 6.要逃避淫行,我們的身子是聖靈的殿,是重價買來的,要在身子上 榮耀神〈林前六 18/20〉。 (二)錯誤迷思其二:同性戀、同性性行為、同性婚姻是各人的權利與自由 辯正: 1.就法律面而言,生為人、身為人的最基本權利都應該被維護與尊重。 2.「權利」之維護乃在道德倫理之內,法律之訂定應有道德倫理作基 礎與考量。聖經真理才是基督徒的最高行事原則。 3.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是一男配一女〈創二 24,太十九 5、6,可十 7、 8〉,故同性婚姻是違反神所立的婚姻之道。 4.非在神所設立的婚制中所發生的性行為,聖經觀點都指為淫亂罪。 所以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及同性性行為皆是淫亂罪〈申廿二 22/24、 28,出廿二 16、17,利十八 22;廿 13〉。這是道德議題也 是信仰倫理的議題。 5.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關係。神設立婚姻乃有生養虔誠後裔的神聖責 任〈瑪二 15,創二 28〉,同性婚姻是根本地以人為因素拒絕婚姻上 的責任。 (三)錯誤迷思其三:同性性傾向、同性戀是無法改變的也是不需要改變的。 辯正: 1.從信仰角度言,在所人不能在神凡事都能〈太十九 26〉透過信仰的 途徑與信靠神的方法仍可有效的改變。依人角度言,同性性傾向、 同性戀是無法改變的,此乃屈服罪的權勢底下,未曾努力即告投降 的沉倫作為。 2.人類當前的困境是,不認為這是罪的權勢所帶來的墮落情景,甘於 作罪奴僕則永遠受其轄制。不認其為病症,不接受矯治,結果引致 病入膏肓。勝罪惟一一途乃靠神向其宣戰,與罪為友永受轄制,與 罪為敵方有勝罪除罪之可能〈約壹一 7/10,來二 18、四 15、16,十 二 4〉。 3.人生本是戰場,處處有爭戰,人人有爭戰,對抗罪累的爭戰是必要 而神聖的。各人有不同的戰場,但作為得勝者,才能活出人性的尊 貴與價值。 四、如何面對同性戀的衝擊 (一)聖經的原則 1.所多瑪和蛾摩拉事件與居比亞事件---〈創十九,士師記十九 22/26〉 (1)罪惡帶來災禍與毀滅〈創十八 20 十九 15,士廿 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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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對罪的縱容與包庇促成更深的罪惡與傷害〈創十九 8,士十九 23/24、 廿 13〉 (3)罪惡權勢對人類社會與人性尊嚴造成極大傷害。 (4)性犯罪伴隨集體與暴力,令人無法想像其可怕。 2.利十八 22;廿 13——男人不可與男人行淫,這本是可憎惡的。 3.羅一 26、27——棄了順性的用處,男人不可與男人行淫,受當得報應。 4.林前六 9~10,提前一 11——親男色的不能承受神的國。 5.猶 7——隨從逆性的情慾,同性性行為,就受永火的刑罰。 綜括以上經文,聖經中無論舊或約新約都一致地明確認定,同性性行 為是錯誤且該禁絕的,是神所憎惡的,是惡事,是醜事,是可羞恥的 情慾。同性性行為不但污穢自己身體,且是神所憎惡並會帶來神的審 判與刑罰,個人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至終帶來永火的 刑罰〈羅一 21/25〉。 (二)教會的應對策略 1.建立美滿幸福的家庭(彼前三 7) 2.培養長大成熟的靈性(來五 13、14;腓二 14~16) 3.體會基督憐憫的心腸(腓一 8;太九 10~13) ◎對於非同性戀者〈預防與一般性教導〉 1.教養正確的性別認知,使其從小認清自己的性別與本分 2.鼓勵參與宗教教育,促進兩性正確、健康的互動 3.經營美滿婚姻,建立幸福環境, 4.以聖經教導對同性戀的了解 5.教導對同性戀者有正確的態度與應對 ◎對於有同性戀傾向者 1.關懷不加歧視 2.灌輸正確性傾向的認知 3.持續關懷引導陪伴、輔導、代禱 4.建立讀經禱告的靈修生活 5.祈求聖靈能力,使生命得著更新過新生活 ◎對於同性戀者 1.關懷不加敵對 2.導正錯誤的性認知 3.更換環境,遠離誘惑 4.建立可信靠友誼,陪伴、輔導代禱 5.鼓勵禁食禱告認罪悔改 §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 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加六 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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