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肆章 國際排球規則演變與探討
-(1947~2004 年)
第一節 國際排球規則訂定
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每一種運動種類項目,都有適合其自身 特點的規則,規則設立目的,無非是要規範參與運動人員行為。排球 運動發明迄今已逾百餘年,排球規則也由發明之初的十條,精進至今 的完備規模。
一、1896 年,排球運動史上第一場比賽在美國春田學院舉行,而在 排球運動發明之初,只有簡單十條規則,條列如下:
(陳儷勻,民 89、陳和章,民 81)
(一) 計分方式 1. 勝一場。
2. 比賽採九局制。
(二) 勝一局
1. 任何一方每一位球員,先輪完一次發球者為一局。
2. 任何一方贏得發球權,可連續發球直到發球發生失誤為止,再 換邊發球,而失球方球員需要輪轉。
(三) 場地
寬 25 呎(約 7.62 公尺),長 50 呎(約 15.24 公尺)。
(四) 球網
寬 2 呎(約 61 公分),長 27 呎(約 8.23 公尺)。球網高度 6 呎 6 吋(約 1.98 公尺)
(五) 球
球膽為橡皮製充氣球,表面是皮質或亞麻布質,球的圓周是 25 吋至 27 吋,重量 9 到 12 盎司。
(六) 發球者和發球
發球者必須單腳踩在端線上,否則算犯規。在端線的任何任置 皆可發球。每次發球可以有二次機會,在球未進入對方場內前,
允許己方球員將發球觸擊一次而不算犯規。
(七) 得分
無法將發球擊回發球方,或在比賽進行中失誤,由發球方得一 分。
(八) 觸網球
除了第一次發球外,凡球觸網時即判為死球。
(九) 觸線球
球落在線上時,判為界外球。
(十) 比賽和比賽人數
1. 只要兩邊人數相同,並無人數限制。
2. 比賽選手禁止觸網和持球。
3. 擊球不能超過四次。
4. 球過網碰到選手而飛出場外,若能反彈回場內,是為好球
二、國際排球總會(F.I.V.B)於 1947 年 4 月在巴黎舉行成立大會以 後,所採用的規則係沿用美國規則,並經數次修改。直至八年後,
1955 年 11 月在義大利弗羅倫斯舉行第五次會員大會時,國際規 則始脫離此傾向,而自創獨特風格。一般均認為國際排球規則,
係在 1955 年 11 月 27 日義大利弗羅倫斯大會中制訂,其原因在 此。
在國際排球總會立之前(F.I.V.B),美國排球規則也因競賽公平 性須求,而做了數次修訂,其修訂內容概述如下:
(一)1900 年
採用記分制,每局 21 分,網高為 2.10 公尺,廢除球觸線上判 為界外規則,以及增訂連擊為犯規之條例。
(二) 1912 年
採用球員輪轉制,先勝兩局者為勝隊,場地為 10.70 公尺,長 為 18.30 公尺,球網高度為 2.30 公尺,網寬為 90 公分。
(三) 1915 年
採用 15 分制。
(四) 1916 年
由「斯伯丁」出版社,出版第一本正式排球規則。
(五) 1918 年
正式採用上場隊員 6 人制,自此歐美排球運動發展以 6 人制為 主。
(六) 1921 年
為防止球員受傷,設立中線。
(七) 1922 年
每隊擊球次數規定為 3 次,禁止後排球員攻擊。
(八) 1923 年
場地規定為寬 9 公尺、長 18 公尺,比分 14 分平手時,必須超 過對方 2 分方能得勝。
(九) 1924 年
為婦女參加比賽,單獨製訂比賽規則。
(十) 1937 年
兩人同時觸時球,視為擊球兩次。
(十一) 1938 年
鄰近的前排兩位球員可以同時攔網。
(十二) 1941 年
允許膝蓋以上的身體任何部位觸球。
(十三) 1948 年
單人攔網時手觸球後,不能連續第二次觸球。雙人攔網時,
未觸球的隊員可以觸球。
第二節 國際排球規則演變
自公元 1896 年,第一部排球規則在美國產生後,百餘年來國際 排球總會,針對排球比賽規則做了若干的修改,無非是使排球比賽更 緊湊、更吸引人、攻守更趨平衡。僅將本研究範圍 1947~2004 年間(國 際排球總會成立迄今),排球規則修改條列分析如下(資料來源 FIVB)。
一、1948 年~1951 年
(一)可以在走動或跳躍中發球,發球後腳之落點,必須在端線後方 發球區內。
(二)發球員將球拋向空中,如球未觸及球員而直接落地,允許重新 發球,惟不得拖延比賽。
(三)裁判鳴笛後,應立即發球。第一裁判鳴笛前發球無效,應重新 發球。
二、1952~1955 年
(一)除了網高之外,男、女排球規則相同。
(二)取消場上十字標記線。
(三)替補球員上場後必須經比賽過程(即恢復比賽成死球後),才能 再被替補退場,而能換回原來被替補球員。
(四)局間休息由一分鐘改為二分鐘。
三、1956~1959 年
(一)規定每次換人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鐘,否則視為該隊暫停一次。
(二)被替補退場球員在該局中,只能再有一次上場比賽機會。如需 第二次退場,可由另一個替補球員進行補替,但在該局中,該球 員,不得再上場。(1956 年)
(三)發球時,可跳起或助跑,擊球後,發球球員即可進入場內,惟 擊球前的起跳點,必須在端線外。
(四)如雙方球員在球網上空同時擊球,而球在兩人手中停留,則為 雙方持球犯規,由原發球方重新發球。
(五)每次暫停時間由一分鐘改為三十秒。
(六)規定每局每隊最多替補四人次。
(七)每次替補時為 30 秒(無論替補幾人),如超過 30 秒,以該隊暫 停一次計算。如該隊在該局中已暫停二次,則算該隊要求第三次 暫停,判該隊喪失發球權或失一分。
(八)被替補退場球員,在該局中只有一次再替補機會,上場後必須 換下場上替補他的替補球員。
(九)只有前排球員能進行攔網。
(十)發球時發球員須將球拋起,或使球清楚離手後,以一隻手擊球。
四、1960~1963 年
(一)在每一局比賽中,每隊可要求兩次暫停,每次暫停時間為 30 秒。換人後,可以立即要求暫停;暫停後,也可以立即要求換人。
允許連續要求兩次暫停。
(二)發球時,發球方隊員不得以揮臂、跳躍或密集站位,來掩護發 球。
(三)比賽中球員踏及中線而未越過,不算犯規。
(四)集體攔網算為一次擊球。
(五)每局每隊可替補六人次。
五、1964~1967 年
(一)每隊每局中可以換 6 人次。
(二)攔網球員觸球後可以連續第二次擊球,但不能扣球或吊球。
(三)發球時,第一裁判鳴笛後五秒鐘內必須將球發出。
(四)在對方隊員扣球或吊球後,本方隊員可以過網攔網。
六、1968~1971 年
(一)在標誌帶外 20 公分設置兩根長 180 公分(高出網上 80 公分),
直徑 1 公分的標誌竿。規定球觸及標誌竿或從標誌竿(含想像向 上延伸)外過網即為犯規。
(二)攔網球員觸球後可以連續第二次擊球,該擊球為本方第二次擊。
七、1972~1975 年
(一)比賽中,球員身體任何部位不得觸及對方場地。但腳掌部份必 須全部越過,才算犯規。
(二)允許攔網隊員在標誌竿外攔網。
八、1976~1979 年
(一)將兩側標誌竿內移 20 公分,緊貼標誌帶外側。
(二)攔網時的一擊球不計,本方仍有三次擊球機會。
(三)採用三球制。
(四)不允許標誌竿外攔網。
(五)後排隊員在前區或踏在攻擊線上將高於球網上沿的球直接擊 入對區,為後排隊員犯規。
(六)發球隊員第一次將球拋起而未觸球,允許進行第二次發球,但 必須在裁判鳴哨後 5 秒內發出。
九、1980~1983 年
(一)設立替補區。
(二)第一裁判鳴哨後,不得再要求暫停或換人。
(三)球的整體從網下 9 公尺內進入對方場區判球出界。
(四)發球擊球時犯規與位置錯誤同時發生,按發球犯規在先處理。
(五)球的氣壓由 0.48 公斤/平方公分~0.52 公斤/平方公分,改為 0.45 公斤/平方公分~0.48 公斤/平方公分。
(六)FIVB 正式國際比賽場地,場外無障礙區域,自邊線外須有 5 公尺;自端線外有 8 公尺;自地面以上高度至少須有 12.5 公尺。
(七)球員運動衫的號碼必須使用 1 至 15 號。
十、1984~1987 年
(一)不允許攔發球。
(二)接對方的來球,在第一次擊球時,除上手傳球外,允許同一動 作中在身體不同部位連續觸球。
(三)球隊隊長的球衣號碼處下方,應有條與上衣顏色求同長 8 公分 寬 2 公分的帶狀標誌。
(四)球的整體由過網區通過球網的垂直面或觸及攔網隊員,被認為 完成了進攻性擊球。
十一、1988~1991 年
(一)各局局間休息時間一律為 3 分鐘。
(二)比賽的第一局至第四局採發球權得分制,第五局採每球得分 制。每局得分上限為 17 分。
(三)增加延誤警告和延誤判罰的規定。
(四)在比賽中,教練的指導必須在教練席上,或熱身區內。
(五)在暫停時,各隊球員必須退出比賽區,到球員席附近的無障礙 區內。
十二、1992~1995 年
(一)增設準備活動區。
(二)取消決勝局的得分上限。
(三)允許隊員越出無障礙區進行救球。
(四)膝關節和膝關節以上身體任何部位都允許擊球。(1993 年)
(五)球員運動衫號碼一律由 1 至 18 號。
(六)一次試圖發球後,第二次發球,必須在裁判鳴哨後 3 秒內完成。
(七)只有擊球活動在進攻區進行時,隊員觸網才為犯規。
(八)發球區擴大為端線後 9 公尺的地區。
(九)將“擊球必須清晰並不得使球停滯",改為“球必須被擊出,
不得接住或拋出"。
(十)身體任何部位皆可觸球。(1994 年)
(十一)第一次擊球時,允許身體不同部位在同一擊球動作中連續觸 球。
(十二)觸網為犯規,但隊員在非試圖擊球時偶爾觸除外。
十三、1996~1998 年
(一)在攻擊線的兩側各劃五段長 15 公分寬 5 公分,間隔 20 公分的 虛線,虛線總長為 1.75 公尺(含線寬)。
(二)男、女比賽用球,其球的內部壓都減低約百之二十五。(0.30 公斤/平方公分~0.325 公斤/平方公分)。
(三)球的部份或全部從有效空間外穿越球網垂直面飛向對方無障礙 區可擊回繼續比賽只要:
1、 該球員未接觸到對方場區。
2、 球完全或部份由同邊有效空間外擊回。對手不得妨礙。
(四)FIVB 主辦的正式球賽中,每隊每局各有二次暫停,時間 30 秒,
另外在第一局至第四局當任一隊先得 5 分、10 分時,就實施時 間為 60 秒鐘的技術暫停。第五局沒有技術暫停,每隊只有二次 暫停,時間為 30 秒。
(五)有關腳超越中線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手。
十四、1999 年
(一)實施每球得分制(Rally Point System)。前四局採二十五分 制,決勝局為十五分,且均須至少領先對方二分者才能贏得該局。
(二)取消試圖發球,球員須在第一裁判鳴笛 8 秒鐘內將球發出,發 球觸網進有效區應繼續比賽。
(三)教練可在球員席前的無障礙區至熱身區間站立、走動及指導。
(四)自由防守球員(Libero player)的設立。
十四、2004 年
雙方前排球員於網上同時觸球,持球不判定為公正球,比賽繼續。
第三節 國際排球規則演變對技、戰術影響
自公元 1895 年排球運動發明以來,從單純娛樂性球類運動,發 展至今已成為是具有高強度、高水準、強調速度的競技性大眾運動。
在排球運動技術與戰術的演進過程中,規則的修訂,具有不可輕忽地 位。
每條排球規則制定,除了必須符合排球運動發展需要,更要具有 促進排球技術與戰術發展積極主導作用。考慮有利人體體能在同等條 件下競爭這一前提,還要注重社會宣傳需要,只有透過宣傳,才能使 大眾對這一運動種類項目產生興趣並接受它。要達到此一目地,規則 的設置與修改,應能滿足提高排球運動精彩性要求。因為任何運動項 目地位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對觀眾吸引力,透過激發觀眾情 緒,使排球運動與觀眾緊密結合,進而增加排球運動參與人口。
技術與戰術提高,促使規則修改;規則的修訂,又激發技術與戰 術創新。從不平衡→平衡→嶄新不平衡情況進展,這便是排球運動發 展規律。茲將歷次規則修訂,對排球運動技術與戰術所產生影響,依 發球與接發球、扣球與攔網、防守等項目分述解析之。
一、 歷次排球規則修訂對發球、接發球技術與戰術演變影響
(一)1976~1979 年
規則修訂:發球隊員第一次將球拋起而未觸球,允許進行第二次發 球,但必須在裁判第二次鳴哨指示發球後 5 秒內將球發 出。
此一規則修訂,使發球方得利用試圖發球,來擾亂接發球方比賽節 奏。1978 年,波蘭首先採用跳躍發球,試圖發球規則的實施,有利 於發球者修正拋球失誤所帶來的困擾。
(二)1984~1987 年
規則修訂:不允許攔發球。
此一規則修訂,有利於發球者降低球過網高度,進而增強發球時球的 飛行速度與威力,達到破壞接發球方組織攻勢的目地。
(三)1992~1995 年
1.規則修訂:發球區擴大為端線後 9 公尺的地區。
此一規則修訂,使發球者可充份利用端線後 9 公尺的空間,改變發球 角度與球的落點,增加發球路線多樣化。
2.規則修訂:第一次擊球時,允許身體不同部位在同一擊球動作中連 續觸球。
此一規則修訂,向前取位的防守與接發球的戰術思維,取代舊有的 靠後取位模式。高球則傳、低球則墊,促使接發球方的一傳到位率大 幅提升,也相對提高第一波攻勢的組織成功率。
(四)1996~1998 年
1.規則修訂:男、女比賽用球,其球的內部壓都減低約百之二十五。
(0.30 公斤/平方公分~0.325 公斤/平方公分)。
隨著技術的不斷演進,發球已變成球隊第一波攻勢,球體內部壓力的 減低,延長了球與觸球部位的接觸時間與面積,相對也提高球員對球 的控制性,有助於提升接發球的到位率。
2.規則修訂:球的部份或全部從有效空間外穿越球網垂直面飛向對方 無障礙區可擊回繼續比賽只要:
1.球員未接觸到對方場區。
2.球完全或部份由同邊有效空間外擊回。對手不得妨礙。
此一規則修訂,可有效彌補因接發球及防守失誤所引起的失分,並增 加比賽的精彩度。
(五)1999 年
1.規則修訂:實施每球得分制(Rally Point System)。
此一規則修訂,發球失誤意謂失分又失發球權,因此,對發球的質量 要求是更高。倘若怕發球失誤導致失分,因而保守求穩,不敢大膽攻 擊,必將使接發球方更容易組織攻勢,增加發球方防守反擊困難度。
正確指導方式應為—提高發球穩定度與成功率,將發球做為第一波攻 擊,強化發球威力,減低對手接發球成功率。
2.規則修訂:發球觸網進有效區應繼續比賽。
此一規則修訂,有利於發球者增強發球威力,提高發球成功率。此一 現象在採用跳躍發球戰術時更為明顯,能有效降低發球者心理壓力,
相對也增加接發球方的困擾。
3.規則修訂:自由防守球員的設立。
因自由防守球員主要擔任接發球與防守任務,比賽中接發球大多由其 擔任,有效提升接發球的成功率,有利於一攻的組成。另一方面,自 由防守球員或由其替換下場的球員,可利用下場休息的時間與教練員 交換意見,再次上場時能轉達教練意圖。
二、 歷次排球規則修訂對扣球、攔網技術與戰術演變影響
(一)1964~1967 年
1.規則修訂:攔網球員觸球後可以連續第二次擊球,但不能扣球或吊 球。
此一規則修訂,促使球隊在攔網訓練上有了極大的改變。參與攔網球 員,於攔網觸球後,必須積極處理屬於自身防守區域的第一次擊球。
因此更加重攔網球員網前球處理之技巧訓練。
2.規則修訂:在對方隊員扣球或吊球後,本方隊員可以過網攔網。
此一規則修訂,促使中國大陸「蓋帽網攔」技術的發明。攔網技術由 原本屬於被動的防守角色,一躍成為具主動性的積極防守動作。各國 對於攔網,也由原本「攔起」演變為「攔回、攔死」的攻擊性戰術觀 念。順應防守方攔網技術與觀念創新,攻擊方對於補位觀念建立與訓 練,也相形重要。
(二)1968~1971 年
1.規則修訂:在標誌帶外 20 公分設置兩根長 180 公分(高出網上 80 公分),直徑 1 公分的標誌竿。規定球觸及標誌竿或從標 誌竿(含想像向上延伸)外過網即為犯規。
標誌竿設立,大大縮減攻擊方戰術施展空間,相對減少前排攔網球員 防守移動範圍,提高攔網成功率。
(三)1976~1979 年
1.規則修訂:將兩側標誌竿內移 20 公分,緊貼標誌帶外側。
此一規則修訂,再次縮小攻擊方戰術空間,更有利於防守方集體攔網 組成,減低後排防守壓力。
2.規則修訂:攔網時的一擊球不計,本方仍有三次擊球機會。
此一規則修訂,增加防守方防守反擊的機會,相對也改變攔網球員攔 網後處理球之觀念。
三、 歷次排球規則修訂對防守技術與戰術演變影響
(一)1964~1967 年
1.規則修訂:攔網球員觸球後可以再第二次擊球,但不能扣球或吊球。
此一規則修訂,改變攔網球員攔網後之防守動作與觀念訓練,並進而 改變後排防守站位與補位之觀念。
(二)1968~1971 年
1.規則修訂:在標誌帶外 20 公分設置兩根長 180 公分(高出網上端 80 公分),直徑 1 公分的標誌竿。規定球觸及標誌竿或從標誌竿(含 想像向上延伸)外過網即為犯規。
此一規則修訂,限制進攻球員進攻路線,有利於防守球員取位及對於 進攻路線之判斷,有效組織防守反擊之機會。
(三)1976~1979 年
1.規則修訂:將兩側標誌竿內移 20 公分,緊貼標誌帶外側。
此一規則修訂所造成之影響,與上述修訂雷同,大幅提升防守方防守 成功之機會,也為防守反擊提供契機。
2.規則修訂:攔網時的一擊球不計,本方仍有三次擊球機會。
此一規則修訂,對於排球運動整體防守觀念與訓練,起了極大的影響。
攔網球員攔網觸球後,防守方仍有三次擊球機會,防守球員可將攔起 之球,穩定傳給舉球員,由舉球員組織球隊防守反擊攻勢,使球隊在 反守為攻的過程中,更具威脅性。
(四)1984~1987 年
1.規則修訂:接對方的來球,在第一次擊球時,除上手傳球外,允許 同一動作中在身體不同部位連續觸球。
此一規則修訂,有利於防守球員在防守強襲球瞬間,成功防起之機 會,也提升比賽精彩度與連續性。
(五)1992~1995 年
1.規則修訂:允許隊員越出無障礙區進行救球。
此一規則修訂,加大防守方擊球的空間,相對也提高對防守球員防守 意志的要求,球未落地、裁判哨音未響起,決不輕言放棄,有助於球 隊士氣的振奮,比賽精彩度也相提升。
2.規則修訂:膝關節以上身體任何部位都允許擊球。(1993 年) 此一規則修訂,放寬身體觸球的有效部位,在面對強襲球與無法瞬間 反應之身體觸球,爭取有效地回擊機會。
3.規則修訂:身體任何部位皆可觸球。(1994 年)
此一規則修訂,促使各國爭相研究,足球踢球技術運用在排球運動的 可能性。此一技術,有利於貼地球的處理,如非逼不得已,仍強調以 手部擊球較具穩定性。
4.規則修訂:第一次擊球時,允許身體不同部位在同一擊球動作中連 續觸球。
此一規則修訂,主要有利於球員對於第一擊球使用高手傳球動作,能 使球隊第一擊球到位率大幅提升。此規則實施之後,也促使防守站位 觀念演變;由原本向後取位觀念演變為向前取位,高球則傳、低球則 墊,防守範圍更大,且能有效提升擊球穩定度。
(六)1996~1998 年
1.規則修訂:男、女比賽用球,其球的內部壓都減低約百之二十五。
(0.30 公斤/平方公分~0.325 公斤/平方公分)。
鍾秉樞在「排球為何減壓」一文中指出:在世界一流男子排球強隊的 比賽試驗結果得知,利用 0.30 公斤/平方公分氣壓的球比賽,使防守 成功率提高為 73%,與採用舊制規則氣壓的球比賽,防守成功率為 54%
相較之下,立刻上升了 19 個百分點。由此可知,球內部氣壓的減低,
確實有助於提升防守成功率,球的來回次數增加,比賽精彩度也相對 提高。
(七)1999 年
1.規則修訂:自由防守球員(Libero player)的設立。
日本排球協會為了使矮小球員,以其在防守端優勢,也能有機會參與
國際高水準比賽,1994 年向國際排球總會提出增設自由防守球員的 構想,並經試驗後在 1998 年獲得認可。自由防守球員的職責,專司 接發球與防守,比賽中為球隊接發球與防守的主要樞紐,使其他隊員 的攻擊能高效率執行,其在球隊中專位化的防守身分,更為鮮明與確 立。同時 1999 年在日本舉行世界盃比賽前記者招待會國際排球總會 會長「魯本‧阿科斯達」宣佈在本屆世界盃比賽開始實施發球擦網進 入對區有效,施行應繼續比賽規則。
第四節 本章結語
近年來排球運動迅速的發展,我國與歐美各國乃至亞洲排球 強權國家的差距逐漸拉大。現今排球運動講究—靈活多變、快速 反擊,歐美排球強權亦一改傳統高舉高打的單一球風,融入快速 度與多變的戰術思維,集合速度、高度、力量、與立體作戰(後 排攻擊)於一體,加上防守技術大幅提升,完備了全攻全守打法。
這對先天體型、力量較佔劣勢亞洲球隊而言,無疑是一大考驗。
排球運動技術與戰術創新,是指在規則允許動作模式下,所 創新出來的一些技術與戰術。在規則允許條件下所開展出來的新 技術或戰術,其本身具有先進性與對手無法很快適應與破解點,
是以其在實戰中具有實用性。創新而有效的技術或戰術,往往是 球隊出類拔萃獲勝主要關鍵。
技術與戰術必須在實際賽事中不斷試驗與演進,技術發展往 往牽引著嶄新戰術形成;如快攻技術出現,衍化出時間差攻擊戰 術的問世。誰能打破現狀,誰就能掌握先機。擷人之長、補己之 短,以審慎而具批判的態度面對自身處境,不斷創新與學習,才 是克敵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