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文 獻 探 討文 獻 探 討 文 獻 探 討
本 章 分 為 四 節,第 一 節 說 明 知 覺 觀 察 與 解 釋 意 涵,第 二 節 說 明 科 學 寫 作 的 意 涵,第 三 節 對 系 統 功 能 語 法 作 概 要 說 明,第 四 節 則 引 述 性 別 與 學 習 成 就 之 相 關 研 究 。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知 覺 觀 察 與 解 釋 意 涵知 覺 觀 察 與 解 釋 意 涵知 覺 觀 察 與 解 釋 意 涵知 覺 觀 察 與 解 釋 意 涵
一一
一一 、、、、 知 覺 觀 察 的 意 含知 覺 觀 察 的 意 含知 覺 觀 察 的 意 含知 覺 觀 察 的 意 含 ::::
古 典 經 驗 論 者 認 為 健 全 的 心 靈 是 塊 白 板,沒 有 任 何 先 驗 內 容,可 以 擺 脫 所 有 理 論 偏 見 。是 故 , 觀 察 是 一 項 中 性 活 動 , 一 種 純 粹 感 官 反 應 活 動 的 實 質 展 現,感 官 刺 激 是 一 切 知 識 的 泉 源,不 帶 理 論 偏 向 去 觀 察 就 可 累 積 知 識 。他 們 認 為 : 我 們 的 精 神 就 像 是 容 器 ,得 自 於 簡 單 經 驗 的 純 知 識 ,會 從 外 面 流 入 容 器 內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後 ,我 們 對 於 外 在 世 界 的 知 識 , 便 會 像 拼 版 玩 具 一 樣 , 適 當 地 拼 合 起 來 。 亦 即 , 經 驗 基 礎 論 者 把 科 學 發 現 的 活 動 分 成 兩 部 分:前 半 部 是 感 覺 和 經 驗 觀 察,此 乃 科 學 理 論 的 基 礎 ; 後 半 部 則 是 建 立 在 這 一 基 礎 上 的 理 論( 黃 光 國 , 2003)。
在 認 識 論 上 , Schlick 指 出 對 事 物 的 「 經 驗 」 跟 對 事 物 的 「 認 識 」 是 不 同 的 。「 經 驗 」 是 指 對 個 別 事 物 或 屬 性 的 體 驗 , 至 於 「 認 識 」 則 是 從 不 同 的 經 驗 中 找 出 相 同 性,從 現 象 中 找 出 本 質,用 少 數 概 念 把 握 繁 雜 現 象 , 其 目 標 是 要 達 到 概 念 層 次 的 知 識 。 Schlick 並 不 否 認 直 覺 在 生 活 中 的 重 要 性,但 他 認 為 直 覺 並 不 是 構 成 知 識 的 必 要 條 件。直 覺 是 以 體 驗 的 內 容 作 為 對 象,知 識 則 是 以 構 造 的 形 式 作 為 基 礎,知 識 的 作 用 就 在 於 把 實 際 的 經 驗 加 以 整 理,使 其 趨 向 統 一( 黃 光 國,2003)。
邏 輯 實 證 論 者 認 為 經 驗 有 其 主 觀 性,不 同 的 人 對 同 一 事 實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觀 察 結 果 , 這 沒 有 絕 對 的 客 觀 標 準 。 我 們 的 知 覺 觀 察 並 不 可 靠,觀 察 會 受 先 入 為 主 的 預 期 或 理 論 的 影 響,即 使 真 有 完 全 客 觀 的 觀 察 , 我 們 對 於 觀 察 結 果 的 陳 述 也 必 然 隱 含 著 某 種 「 詮 釋 理 論 」, 沒 有 一 個 觀 察 陳 述 是 無 誤 的 ( 黃 光 國 , 2003)。
結 構 主 義 論 者 反 對 採 用 經 驗 主 義 的 研 究 方 法,反 對 從 具 體 事 物 出 發 , 反 對 以 客 觀 事 實 為 基 礎 去 總 結 規 律 。 他 們 認 為「 結 構 」是 先 天 具 有 的 , 是 主 觀 意 志 賦 予 客 觀 現 象 的 結 果 。 因 此「 結 構 」的 揭 示 , 不 能 憑 藉 感 官 的 觀 察 , 必 須 仰 賴 內 心 的 「 直 觀 」。 現 代 結 構 主 義 代 表 人 物 Levi-Strass 認 為 人 類 文 化 創 作 活 動 的 思 維 機 制 , 是 在 人 類 童 年 時 期 確 定 下 來 的。童 年 期 的 創 作 經 驗 一 經 沈 澱,便 深 深 地 扎 根 於 人 類 潛 意 識 底 層 , 形 成 其 頑 固 和 堅 實 的 性 質 。 人 類 一 切 文 化 成 果 ,都 是 這 種 最 深 層 的 潛 意 識 ,歷 經 多 種 因 素 的 壓 抑 ,終 於 又 曲 折 地 掙 脫 出 來 , 所 造 成 的 結 果。所 以,潛 意 識 中 的 經 驗 構 成 個 人 歷 史 中 各 個 不 同 階 段 之 文 化 活 動 的「 原 型 」和「 基 本 模 式 」。在 結 構 主 義 看 來,人 類 的 一 切 活 動 , 從 認 識 到 行 動,都 是「 模 擬 」自 然 界 中 種 種 關 係 的 結 果( 黃 光 國,2003)。 Piaget 是 個 交 互 作 用 論 者 , 他 認 為 知 識 是 認 識 主 體 在 認 識 過 程 中 與 認 識 客 體 交 互 作 用 的 產 品。亦 即,認 識 是 主 體 和 客 體 相 互 作 用 的 一 種 過 程 , 知 識 或 智 慧 則 是 這 種 過 程 的 一 種 結 果 ( 黃 光 國 , 2003)。
自 社 會 學 的 觀 點 來 說,觀 察 絕 非 是 被 動 的。人 類 乃 是 藉 著 影 響 這 個 世 界 來 創 造 出 一 連 串 關 於 其 特 徵 可 辨 認 但 不 斷 變 化 的 刺 激,而 在 感 官 作 用 當 中,觀 察 者 以 其 所 擁 有 的 文 化 資 源 來 詮 釋 這 些 刺 激。人 類 以 為 自 己 所 觀 察 到 的,是 一 個 穩 定 結 構,而 這 實 際 上 只 是 由 有 限 感 官 刺 激 所 推 想 出 來 的。由 實 驗 心 理 家 的 研 究 顯 示:我 們 在 直 接 觀 察 中 所 涉 及 的 , 並 不 單 只 是 記 錄 與 報 告 「 感 官 之 未 經 潤 飾 過 的 訊 息 」。 反 之 , 觀 察 者 除 了 去 潤 飾 他 的 感 官 訊 息 之 外 別 無 他 途。因 為 他 所 接 受 到 的 並
非 是 對 物 理 世 界 的 物 體 與 過 程 穩 定 而 完 整 的 紀 錄。他 所 感 受 到 的( 透 過 他 對 這 個 世 界 所 施 予 的 行 動 ), 卻 是 一 連 串 與 其 特 徵 有 關 , 不 斷 改 變 的 刺 激 。 藉 由 這 些 刺 激 之 助 ,觀 察 者 得 以 進 行 他 的 推 理 工 作 ,使 其 能 判 定 他 所 看 到 的 是 什 麼 東 西 。 Bruner 在 其 對 感 覺 /觀 察 的 研 究 過 程 中 亦 獲 致 相 同 的 結 論 。他 清 楚 的 指 陳 : 我 們 不 應 再 認 為 , 觀 察 可 以 提 供 我 們 這 個 真 實 世 界 的 表 現 。 Kuhn(1962)以 為 我 們 對 於 中 性 世 界 的 物 體 和 事 件 的 知 覺 , 完 全 依 靠 我 們 的 先 備 知 識 , 而 非 完 全 中 性 的 觀 點 。 實 際 上 , 人 都 帶 有 一 副 概 念 的 眼 鏡 用 以 觀 察 這 個 世 界 ( 蔡 振 中 , 1991)。
饒 見 維 ( 1999) 以 知 識 場 論 的 觀 點 , 從 人 類 的 基 本 認 知 歷 程( 圖 2-1-1)來 界 定 知 覺 觀 察 的 意 義,認 為 知 覺 觀 察 不 僅 是 一 種 客 觀 的 感 官 生 理 反 應 活 動 , 也 是 一 種 積 極 變 動 的 認 知 轉 化 過 程 。
人 的 感 官 是 與 生 俱 有 的,是 我 們 接 觸 自 然 世 界 的 第 一 樞 紐,剛 出 生 的 嬰 兒 以 最 直 接 的 感 官 觀 察 進 行 對 自 然 世 界 的 認 識,藉 由 這 種 感 官 刺 激 的 觀 察 活 動 , 引 發 初 學 者 對 現 象 的 注 意 , 在 注 意 力 的 進 行 下 , 作 下 一 步 辨 認 的 加 深 , 終 至 形 成 知 覺 , 之 後 便 將 此 知 覺 轉 化 、 儲 存 成 腦 中 的 經 驗 與 知 識 , 所 以 , 感 官 對 外 界 的 覺 察 是 知 識 形 成 的 重 要 基 礎 。 然 而 當 個 體 有 了 一 定 的 記 憶 容 量 後,面 對 呈 現 於 眼 前 的 事 物,漸 漸 開
感 官 刺 激 注 意 辨 認 知 覺
記 憶 ( 經 驗 與 知 識 )
圖 2-1-1 人類的基本認知歷程(饒見維,1999)
始 經 由 記 憶 反 推 對 事 物 的 感 官 刺 激 觀 察,過 程 中 也 漸 漸 因 個 體 的 某 些 經 驗 與 知 識 , 給 予 刺 激 特 定 角 度 的 注 意 , 再 經 由 注 意 , 不 斷 地 重 複 著 辨 認 、 知 覺 的 過 程 。
在 知 識 場 觀 念 下 , 每 一 個 知 覺 反 應 步 驟 皆 為 動 態 , 來 回 反 覆 , 皆 有 一 定 的 相 互 影 響 成 份 在 , 並 不 是 一 味 的 線 性 單 一 路 徑 。 由 此 得 知 , 知 覺 觀 察 的 表 現 既 受 初 始 感 官 刺 激 的 影 響,也 深 繫 著 觀 察 者 所 存 有 的 理 論 背 景 , 兩 者 之 間 不 斷 的 進 行 反 覆 交 互 作 用 。
國 內 學 者 對 知 覺 觀 察 的 養 成 提 出 一 些 建 議 : 楊 榮 祥( 1981)提 出 示 範 實 驗 為 學 習 科 學 最 重 要 的 一 部 份,如 果 適 當 的 利 用 示 範 實 驗,將 是 訓 練 學 生 養 成 敏 銳 知 覺 觀 察 的 一 種 有 效 手 段,並 認 為 教 師 在 教 學 上 應 強 調 的 知 覺 觀 察 活 動 包 含 動 用 五 官 的 觀 察、定 性 與 定 量 的 觀 察、變 化 的 觀 察 、 能 區 別 觀 察 與 推 理 、 否 定 的 觀 察 、 記 錄 觀 察 現 象 的 能 力 訓 練 等 。 歐 陽 永 同 ( 2002) 認 為 有 效 的 知 覺 觀 察 並 不 等 於 隨 便 看 , 教 師 應 該 有 系 統 有 目 的 引 導 學 生 進 行 觀 察,建 議 的 方 法 包 含 生 動 的 演 示 實 驗、引 導 學 生 掌 握 基 本 的 知 覺 觀 察 技 巧、引 導 學 生 留 意 過 程 中 稍 縱 即 逝 的 現 象 以 及 提 供 知 覺 觀 察 與 思 維 的 結 合 機 會 。
桂 起 權 、 張 掌 然( 1994)將 知 覺 觀 察 由 知 覺 訊 息 方 式 以 及 知 覺 構 成 方 式 加 以 分 類。假 若 知 覺 觀 察 信 息 的 方 式 不 同,則 衍 生 出 兩 種 知 覺 觀 察 類 型 , 分 別 為 定 性 觀 察 和 定 量 觀 察 。 其 所 謂 的 定 性 觀 察 , 就 是 考 察 自 然 界 事 物 是 否 具 有 某 種 特 徵 , 以 及 事 物 對 象 之 間 是 否 有 某 種 聯 繫 。 通 過 定 性 觀 察 , 人 們 可 以 針 對 觀 察 對 象 的 性 質 、 特 徵 以 及 事 物 現 象 之 間 的 聯 繫 有 初 略 的 認 識。所 以 定 性 觀 察 是 提 供 人 們 對 觀 察 事 物 與 對 象 , 進 行 更 進 一 步 精 確 的 、 細 緻 的 以 及 深 入 認 識 的 條 件 。 若 根 據 不 同 的 知 覺 觀 察 構 成 方 式,那 知 覺 觀 察 便 又 區 分 為 直 接 觀 察 與 間 接 觀 察 這 兩 種 類 型。直 接 觀 察 是 人 們 最 初 對 自 然 界 事 物 現 象 進 行 考 察 時,只 能 憑 藉 人 的 感 覺 其 直 接 進 行 觀 察。亦 即,觀 察 者 和 觀 察 對 象 之 間 不 存
在 任 何 中 介 物 。 如 圖 2-1-2 所 示 。
間 接 觀 察 就 是 觀 察 者 不 再 用 感 官 去 直 接 接 觸 被 觀 察 對 象,而 是 通 過 儀 器 間 接 地 感 知 被 觀 察 事 物 , 如 圖 2-1-3 所 示 。
二二
二二 、、、、 問 題 解 釋 的 意 涵問 題 解 釋 的 意 涵問 題 解 釋 的 意 涵問 題 解 釋 的 意 涵 ::::
究 竟 我 們 會 觀 察 到 什 麼 , 大 半 得 仰 賴 於 我 們 對 周 遭 世 界 所 「 知 道 」, 乃 至 於 所 期 待 的 。 觀 察 乃 是 「 夾 雜 著 解 釋 、 期 待 , 與 意 欲 而 一 起 進 行 」( Scheffler, 1967; 蔡 振 中 , 1991)。 因 此 , 對 物 理 世 界 的 觀 察 至 少 有 下 列 這 些 特 徵,它 是 一 個 主 動 的 過 程,觀 察 者 創 造 並 回 應 一 連 串 不 斷 改 變 的 訊 息 。它 涉 及 對 事 物 進 行 分 類 , 在 此 ,訊 息 被 用 來 將 假 想 中 的 物 體 與 事 件 置 於 預 先 建 立 的 概 念 之 中。它 是 推 理 式 的,觀 察 者 必 須 將「 不 完 整 」的 訊 息 加 以 推 廣,以 確 立 他 所 知 覺 到 的( 蔡 振 中 , 1991) 。
認 知 理 論 強 調 學 習 者 本 身 認 知 結 構 的 重 要,並 且 檢 視 訊 息 如 何 被 處 理 、 組 織 與 回 憶 。 認 知 理 論 將 知 識 視 為 由 關 係 所 組 成 的 巨 大 網 絡 。 陳 述 性 知 識 是 所 有 我 們 曾 經 學 習 過 的 事 實,程 序 性 知 識 指 知 道 如 何 作
觀 察 者 觀 察 儀 器 觀 察 對 象
圖 2-1-3 間接觀察 觀 察 者 觀 察 對 象
圖 2-1-2 直接觀察
某 件 事。基 模 是 認 知 結 構 及 其 運 作 的 隱 喻,它 們 就 像 是 一 串 定 義 概 念 的 相 關 知 識 項 目,是 我 們 對 各 種 事 情 的 理 解。腳 本 是 基 模 中 處 理 例 行 事 物 與 順 序 的 面 向 。 Bruner( 1973) 的 認 知 理 論 將 學 習 與 知 覺 描 述 為 處 理 資 訊 的 活 動,反 映 著 人 類 對 於 簡 化 與 理 解 環 境 方 面 的 需 求( 李 茂 興 , 1998)。
Gagne(1972)從 學 習 理 論 中 提 出 認 知 策 略 的 觀 點,認 為 認 知 策 略 的 主 體 是 學 習 者 自 身 的 思 考 歷 程,而 思 緒 的 思 考 歷 程 就 是 訊 息 處 理 的 歷 程,因 為 從 訊 息 處 理 的 過 程 中,可 以 看 見 大 腦 在 處 理 訊 息 時 的 運 作 內 在 機 制 。 其 整 個 訊 息 處 理 的 過 程 , 如 圖 2-1-4 所 示 , 當 個 體 在 所 處 情 境 遇 到 問 題 時 , 就 是 訊 息 處 理 歷 程 的 開 始 , 經 由 訊 息 的 輸 入 、 個 體 感 官 的 覺 察 、 進 行 感 覺 的 登 錄 , 之 後 轉 入 短 期 記 憶 和 長 期 記 憶 兩 部 分 , 在 這 兩 者 之 間 一 直 重 複 來 回 地 進 行 編 碼、回 憶 的 運 作,直 到 個 體 整 合 完 畢 這 細 微 且 複 雜 的 運 作 過 程 時,最 後 經 由 反 應 器 將 整 合 後 的 訊 息 有 系 統 的 輸 出 , 展 現 於 外 。
受納器 譯碼器
短期記憶 運作記憶
長期記憶
反應前制器
發生器 反應器
環境
環境 輸 入
感覺登錄
編 碼
回 憶
期望、動機、注意
輸 出
圖 2-1-4 訊息處理理論(Gagne,1974,1985;引自鄭琍玲,2003,p.10)
但 是 , 腦 中 思 緒 的 動 態 過 程 , 是 隱 而 不 顯 的 ,從 個 體 外 表 上 察 覺 不 出 任 何 動 靜,其 間 的 快 速 變 化 過 程 究 竟 發 生 了 什 麼,是 不 容 易 被 直 接 觀 察 到 的 ( 劉 英 茂 , 1990)。 所 以 , 在 其 思 維 後 的 輸 出 呈 現 型 態 就 顯 得 重 要 許 多,那 便 是 外 界 得 以 清 楚 察 覺 個 體 思 維 的 最 佳 著 眼 點。那 麼 輸 出 方 式 為 何 ? 在 人 類 知 覺 中,語 言 要 素 十 分 顯 著,這 有 一 部 份 導 因 於 人 類 觀 察 常 引 出 有 關 被 觀 察 事 物 的 陳 述 , 並 依 照 這 些 陳 述 來 行 動,特 別 是 科 學 觀 察 必 須 藉 由 語 詞 或 符 號 來 表 達。科 學 知 識 是 由 有 關 這 個 世 界 的 命 題 所 組 成,而 這 些 命 題 則 是 以 一 特 定 語 言 系 統 的 傳 統 形 式 所 陳 述 出 來 的 。我 們 所 看 到 的 、 所 觀 察 到 的 , 有 一 大 部 分 得 倚 仗 我 們 的 命 題 知 識。倘 若 觀 看 僅 是 一 純 粹 的 視 覺 現 象,不 為 觀 察 者 所 使 用 之 分 類 範 疇 所 影 響,那 麼 我 們 眼 睛 所 看 到 的 和 我 們 對 此 世 界 所 知 道 的 之 間 就 沒 有 任 何 關 連 。「 因 此 , 我 們 的 視 覺 必 須 在 以 我 們 所 既 知 對 其 進 行 考 慮 之 前,便 先 以 語 言 的 形 式 出 現。只 有 當 我 們 以 這 種 方 式 來 處 置 視 覺 時 , 才 談 得 上 是 觀 察 … … 」( Hanson, 1974)。 科 學 觀 察 在 基 本 上 須 得 倚 仗 語 言 ( 蔡 振 中 , 1991)。 透 過 言 語 的 傳 達 , 我 們 才 能 清 楚 地 了 解 對 方 所 要 傳 達 的 內 心 意 義 ( 葉 蜚 聲 、 徐 通 鏘 , 1993)。 因 此 , 對 眼 前 所 呈 現 的 問 題,經 由 語 言 表 現 的 解 釋 過 程,便 是 研 究 個 體 認 知 行 為 、 思 維 整 合 ...等 內 在 運 作 的 重 要 來 源 。
第 二 節 第 二 節 第 二 節
第 二 節 科 學 寫 作 意 涵科 學 寫 作 意 涵科 學 寫 作 意 涵 科 學 寫 作 意 涵
科 學 過 程 技 能 的 學 習 佔 科 學 教 育 相 當 重 要 的 地 位,傳 達 技 能 是 科 學 過 程 技 能 其 中 的 一 項 。 傳 達 是 在 執 行 觀 察 、 分 類 、 測 量 或 實 驗 後 , 利 用 口 頭 、 書 寫 或 圖 片 的 形 式 來 表 達 意 思 , 傳 遞 訊 息 , 溝 通 彼 此 的 科 學 認 知 ( 洪 信 德 , 2001; 引 自 胡 美 婌 , 2002)。 以 書 寫 的 傳 達 方 式 , 即 是 寫 作 。
一一
一一 、、、、 科 學 寫 作 的 意 涵科 學 寫 作 的 意 涵科 學 寫 作 的 意 涵科 學 寫 作 的 意 涵
對 於 科 學 方 面 的 寫 作 , Levine 與 Geldman-Caspar( 1996) 認 為 科 學 寫 作 是 一 種 正 式 的 寫 作,語 言 文 字 的 使 用 必 需 遵 照 該 門 學 科 領 域 的 規 範 和 特 有 的 慣 例 , 寫 作 的 型 式 風 格 也 要 相 當 精 確 、 簡 明 扼 要 , 且 具 有 技 術 性 。 國 內 學 者 陳 慧 娟( 1998)則 認 為 科 學 寫 作 是 強 調 突 破 傳 統 只 重 拼 字 、 文 法 以 及 修 辭 的 刻 板 印 象 , 將 寫 作 活 動 融 入 科 學 教 室 , 鼓 勵 學 生 用 自 己 的 話 對 科 學 概 念 表 達 心 得 與 想 法,達 成 溝 通、組 織 與 改 變 科 學 概 念 為 目 的 的 一 種 教 學 活 動 。
二二
二二 、、、、 科 學 寫 作 的 特 色科 學 寫 作 的 特 色科 學 寫 作 的 特 色科 學 寫 作 的 特 色
根 據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於 科 學 寫 作 的 論 點,可 歸 納 出 下 列 三 點 特 色 :
( 一 ) 寫 作 的 歷 程 是 認 知 的 模 式
Flower 與 Hayes( 1981) 曾 提 出 一 個 寫 作 的 過 程 模 式 , 如 圖 2-2-1 所 示 。 這 個 模 式 包 含 三 大 部 分 : 寫 作 環 境 、 寫 作 者 的 長 期 記 憶 和 寫 作 過 程 。 將 此 三 者 詳 述 於 下 :
1. 1.
1. 1. 寫 作 環 境:係 指 所 有 影 響 寫 作 表 現 的 外 在 情 境。人 的 左 右 兩 半 腦 , 各 有 不 同 的 功 能 。 左 半 腦 處 理 言 辭 符 號 和 分 析 式 資 訊 , 右 半 腦 處 理 視 形 資 訊 及 完 形 式 資 訊 。 寫 作 可 以 將 左 右 兩 半 腦 所 處 理 的 不 同 資 訊 做 整 合,轉 化 成 可 見 的 視 覺 符 號。包 括 對 主 題 及 讀 者 的 瞭 解 , 如 閱 讀 教 材 、 作 筆 記 及 檢 視 文 章 內 容 等 , 形 成 活 動 環 境 的 寫 作 。 另 也 包 含 對 主 題 、 讀 者 的 瞭 解 、 寫 作 動 機 和 刺 激 線 索 的 寫 作 任 務 及 已 完 成 文 章 的 部 分 。
2.
2.
2.
2. 長 期 記 憶 : 係 指 寫 作 者 對 主 題 、 讀 者 的 知 識 和 寫 作 先 備 知 識 。 學 生 寫 作 先 在 腦 海 裡 形 成 計 劃 , 對 主 題 的 概 念 、 想 法 及 寫 作 的 知 識 形 成 長 期 記 憶 。 隨 後 用 手 寫 出 計 劃 , 將 口 述 的 語 言 變 成 文 字 符 號 的 過 程 。 寫 作 的 內 部 資 源 、 活 動 環 境 及 長 期 記 憶 彼 此 會 活 絡 地 持 續 交 互 作 用 , 而 工 作 記 憶 則 是 產 生 寫 作 的 主 要 認 知 活 動 。
3. 3. 3.
3. 寫 作 過 程 : 來 自 活 動 環 境 及 長 期 記 憶 的 資 訊 , 在 此 透 過 工 作 記 憶 的 寫 作 歷 程 - 「 計 畫 、 轉 譯 和 回 顧 」 三 個 歷 程 , 可 將 作 者 的 想 法 表 達 出 來 , 整 個 過 程 在 寫 作 者 的 監 控 下 完 成 。 整 個 寫 作 歷 程 又 可 分 為 計 畫 、 轉 譯 和 回 顧 三 個 次 歷 程 , :
( 1111) 計 畫 : 包 含 從 長 期 記 憶 、 指 定 的 作 業 或 寫 出 來 的 東 西 去 尋 找 資 訊 , 然 後 利 用 這 些 資 訊 建 立 出 正 文 。 計 劃 包 括 產 生 想 法 、 組 織 內 容 和 設 立 目 標 三 個 次 歷 程 。 當 寫 作 活 動 開 始 時 , 作 者 從 它 的 長 期 記 憶 中 提 取 與 寫 作 主 題 有 關 的 資 料 是 為 產 生 想 法 。 接 著 針 對 提 取 出 來 的 資 料 選 取 最 有 效 的 資 料 , 並 加 以 組 織 成 為 一 個 寫 作 計 劃 , 並 將 此 一 寫 作 計 劃 與 心 目 中 的 寫 作 目 標 相 對 照 , 比 較 寫 作 計 劃 是 否 合 乎 寫 作 目 標 。
( 2222) 轉 譯 : 將 寫 作 計 劃 轉 換 成 一 篇 寫 作 作 品 的 正 文 。
( 3333) 回 顧 : 包 括 閱 讀 和 編 輯 修 正 的 次 要 歷 程 。 將 寫 出 來 的 正 文 加 以 改 進 , 以 檢 查 及 修 改 來 改 善 文 章 的 品 質 。 作 者 以 閱 讀 的 方 式 進
行 回 顧 , 找 尋 寫 出 的 內 容 是 否 有 不 合 乎 預 定 目 標 之 處 , 並 將 有 問 題 的 地 方 加 以 修 改 。
而 當 作 者 思 考 寫 作 的 目 標 , 尋 找 想 法 、 字 彙 及 評 估 、 回 顧 寫 作 內 容 時,認 知 過 程 即 在 活 動 環 境、工 作 記 憶 及 長 期 記 憶 的 持 續 交 互 作 用 下 產 生。認 知 過 程 本 身 是 協 調 前 三 個 步 驟 進 行 的 一 個 控 制 機 轉( 李 嘉 齡 , 1995)。 前 三 階 段 並 非 依 順 序 直 線 進 行 著 , 而 是 與 其 餘 階 段 穿 梭
寫作任務
*主題
*讀者
*寫作動機
外在儲存
*正文產生的
*其它資源 寫 作 環 境
轉
譯
回顧
閱讀
修正 計 畫
設 定 目 標
產生想法
組織內
寫 作 過 程
監 控 寫作者的長期記憶
* 對主題的知識
* 對讀者的知識
* 寫作先備知識
圖 2-2-1 Flower & Hayes (1981)寫作歷程的模式(引自梁 郁 汝,2004,p19)
交 替 進 行 著 。 所 以 回 顧 階 段 發 現 問 題 , 可 能 會 重 行 計 劃 , 也 可 能 只 是 重 新 轉 譯 , 而 計 劃 完 成 後 , 可 能 會 先 進 行 回 顧 , 再 轉 譯 成 產 品( 魏 宗 明 , 1997) 。
科 學 教 育 者 鼓 勵 學 生 藉 由 觀 察、探 索、推 理、實 驗、討 論、陳 述 、 解 釋 等 方 式 學 習 科 學,而「 科 學 寫 作 」就 是 實 現 上 述 行 為 的 理 想 活 動,
因 為 寫 作 的 方 式,提 供 學 生 建 構 屬 於 自 己 科 學 知 識 的 方 法,幫 助 學 生 連 結 新 舊 教 材、用 自 己 的 話 對 科 學 概 念 表 達 自 己 的 心 得 與 想 法,因 而 加 深 加 廣 其 理 解 的 範 圍,因 此 寫 作 的 過 程 是 一 種 高 層 次 的 心 智 歷 程 。 若 要 達 成 科 學 概 念 的 學 習,應 由 教 師 主 導 傳 授,以 提 供 學 童 認 知 發 展 的 一 個 新 目 標 。 而 寫 作 活 動 是 促 使 學 習 者 解 釋 、 省 思 、 回 顧 、 組 織 或 連 結 科 學 的 活 動。寫 作 活 動 如 同 口 述 思 考,有 時 候 是 在 行 動 之 後 回 頭 尋 求 理 由 , 也 是 在 尋 求 解 釋 。 因 為 寫 作 活 動 是 在 行 動 之 後 尋 找 理 由 , 因 此 具 有 促 進 學 習 者 思 考 歷 程 的 自 我 察 覺、反 省 思 考 與 主 動 建 構 知 識 的 功 能 ( 薛 麗 卿 , 1998)。 正 因 為 寫 作 活 動 涉 及 認 知 活 動 , 所 以 知 識 的 統 整 與 精 緻 化,也 往 往 在 寫 作 的 過 程 中 完 成。學 習 者 以 新 的 方 式 統 整 知 識 , 並 精 緻 化 知 識 時 , 其 實 就 是 將 資 訊 再 加 工 處 理 , 就 是 在 從 事 認 知 的 工 作 。
( 二 ) 寫 作 促 進 後 設 認 知 的 能 力
Glynn 與 Muth( 1994) 提 出 學 生 在 學 習 科 學 時 的 認 知 過 程 模 式 , 如 圖 2-2-2所 示。模 式 中 主 要 有 知 覺 科 學 現 象、工 作 記 憶 區、長 期 記 憶 區 和 後 設 認 知 四 部 分。學 生 察 覺 來 自 視 覺、聽 覺 和 觸 覺 的 科 學 現 象 訊 息 後,在 工 作 記 憶 區 中 利 用 訊 息 與 從 長 期 記 憶 區 中 重 新 取 得 的 技 能 , 產 生 更 高 階 層 的 學 習 運 作 與 智 慧 的 產 物( 如 假 設 、 推 理 、 歸 納 、 精 緻 化 和 解 釋 ), 其 中 長 期 記 憶 區 中 含 有 閱 讀 技 能 和 寫 作 技 能 、 科 學 知 識 和 科 學 的 過 程 技 能 。 從 這 個 模 式 中 , 可 發 現 在 學 生 認 知 過 程 中 , 後 設
認 知 與 訊 息 的 處 理 相 結 合 。 科 學 過 程 技 能 、 閱 讀 技 能 和 寫 作 技 能 , 它 們 同 時 在 工 作 記 憶 區 中 達 成 , 是 動 態 的 , 且 相 互 影 響 的 。 換 句 話 說 , 閱 讀 和 寫 作 是 互 相 影 響 的 。 陳 明 彥( 1991)研 究 指 出 閱 讀 理 解 能 力 與 寫 作 表 現 有 中 程 度 的 正 相 關 , 可 見 兒 童 讀 更 多 、 更 好 的 課 外 讀 物 , 使 兒 童 的 基 礎 知 識 更 豐 富 、 更 穩 固 , 有 助 於 其 自 我 認 知 , 間 接 影 響 到 其 寫 作 的 進 行 與 表 現 。
從 科 學 學 習 認 知 過 程 的 模 式 中 , 可 看 出 後 設 認 知 代 表 所 有 認 知 過 程 的 執 行 和 監 控,它 是 指 個 人 對 自 己 的 認 知 過 程 及 結 果 的 知 識,能 夠 掌 控 、 調 整 、 支 配 、 監 督 及 評 鑑 , 是 認 知 的 認 知 。 其 可 與 學 習 、 推 理 互 為 協 調。後 設 認 知 的 執 行 監 控 可 以 檢 視 工 作 區 及 長 期 記 憶 區 之 間 交 互 作 用 的 情 形,它 強 調 人 類 在 認 知 活 動 中 自 我 導 向 的 特 質,能 夠 主 動 而 有 意 識 控 制 知 識 獲 得 的 歷 程,是 個 人 能 對 自 身 的 認 知 系 統 的 認 識 與 控 制,並 對 任 何 心 理 歷 程 能 夠 瞭 解 與 監 控。也 就 是 當 認 知 活 動 正 在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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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認知
長期記憶
建構
建構 建構
建構
圖 2-2-2 Glynn & Muth (1994) 科學學習認知過程的模式(引自梁 郁 汝,2004,p.21)
行 時 , 後 設 認 知 會 採 取 一 系 列 的 步 驟 , 用 以 監 控 、 調 整 、 修 正 認 知 活 動 的 進 展 , 而 這 一 系 列 的 步 驟 , 個 人 會 衡 量 自 己 的 實 際 狀 況 , 依 不 同 的 任 務 , 採 用 不 同 的 策 略 , 來 幫 助 監 控 認 知 活 動 。 所 以 後 設 認 知 是 個 人 對 自 己 認 知 系 統 的 內 省 知 識 ( Flavell, 1987) 。
後 設 認 知 的 發 生 時 機 在 認 知 活 動 的 前 、 中 、 後。 而 寫 作 的 心 理 歷 程 中 , 寫 作 前 為 寫 作 計 劃 階 段 、 寫 作 中 為 轉 譯 階 段 、 寫 作 後 為 回 顧 階 段 。 後 設 認 知 在 寫 作 的 過 程 中 , 扮 演 寫 作 前 的 計 劃 、 寫 作 中 的 監 控 與 寫 作 後 的 修 改 以 及 隨 時 的 監 控 機 制。由 此 可 知,寫 作 歷 程 確 實 牽 涉 後 設 認 知 的 運 作,後 設 認 知 的 監 控 機 制 亦 會 影 響 寫 作 歷 程 的 進 行。對 照 Flower 與 Hayes 的 寫 作 歷 程 模 式 和 Glynn 與 Muth 的 認 知 過 程 模 式 , 可 發 現 寫 作 歷 程 的 本 質 與 認 知 運 作 過 程 是 相 呼 應 的 。
由 以 上 探 討,可 發 現 上 述 的 寫 作 歷 程 模 式 與 認 知 過 程 模 式 兩 者 之 間 , 除 形 式 上 的 階 段 有 不 同 的 劃 分 外 , 在 本 質 上 卻 是 相 同 的 , 亦 即 科 學 寫 作 的 理 論 基 礎 是 建 立 在 認 知 心 理 學 的 基 礎 上 ( 劉 國 權 , 2001) 。
( 三 ) 寫 作 是 聯 絡 不 同 表 徵 的 活 動
語 文 的 撰 寫 在 結 構 及 執 行 條 件 上 與 口 語 迥 異。寫 作 提 供 兒 童 學 習 應 用 許 多 正 式 及 抽 象 的 符 號 系 統,幫 助 兒 童 瞭 解 語 言 是 如 何 形 成 結 構 的 ( 林 美 珍 , 1996)。 寫 作 需 要 高 層 次 的 抽 象 化 能 力 , 無 法 運 用 口 語 中 音 調 的 表 達 方 式。與 說 話 不 同 之 處,在 於 寫 作 通 常 無 特 定 的 表 達 對 象 。 寫 作 需 要 較 精 進 的 分 析 行 動 , 思 想 和 內 在 語 言 通 常 是 簡 短 的 , 卻 必 須 拓 展 為 可 被 理 解 的 文 字 形 式( 吳 幸 宜 譯 , 1994)。 學 生 要 如 何 使 用 文 字 或 抽 象 符 號 來 寫 作,都 需 經 由 學 校 教 育 來 協 助 教 導,才 能 順 利 發 展 ( 林 美 珍 , 1996)。 表 徵 分 為 內 在 表 徵 與 外 在 表 徵 , 外 在 表 徵 為 學 習 者 將 科 學 問 題 的 內 在 表 徵 的 某 個 部 分 外 在 化,例 如 畫 出 實 驗 結 果 的 圖 形 等,學 者 認 為 外 在 表 徵 對 科 學 的 理 解 很 有 幫 助,尤 其 是 針 對 一
些 實 驗 結 果 的 呈 現 與 解 釋,如 果 沒 有 外 在 表 徵 的 輔 助,有 些 訊 息 可 能 會 因 認 知 容 量 的 限 制 而 被 踢 出 工 作 記 憶 之 外,造 成 理 解 困 難,導 致 迷 思 概 念 。 而 Resnick 與 Ford( 1981) 指 出 寫 作 活 動 實 際 上 包 含 了 三 種 表 徵 , 即 動 作 的 、 影 像 的 、 符 號 的 。 例 如 , 當 學 生 在 心 裡 構 思 一 個 計 畫 時 , 寫 作 是 一 種 符 號 的 表 徵 ; 當 學 生 用 手 寫 下 計 畫 時 , 是 一 種 動 作 的 表 徵 ; 當 學 生 眼 看 計 畫 付 諸 執 行 時 , 是 一 種 影 像 的 表 徵 ; 而 寫 作 活 動 正 是 這 三 種 表 徵 的 組 合。也 就 是 寫 作 是 將 內 在 表 徵 具 體 化 為 外 在 表 徵 的 一 種 活 動 ( Emig, 1977) , 而 科 學 寫 作 即 是 能 幫 助 學 生 聯 絡 各 種 不 同 科 學 知 識、概 念 的 表 徵 活 動,例 如 科 學 圖 像、文 字、符 號、事 件 、 物 體 , 甚 至 心 理 的 表 徵 。 適 當 的 寫 作 活 動 , 不 只 可 以 使 學 生 整 合 多 重 表 徵 的 活 動,並 將 口 述 的 語 言 轉 變 成 文 字 的 符 號,這 將 能 激 發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 提 昇 高 層 次 的 思 考 、 後 設 認 知 與 回 顧 的 能 力 , 在 整 個 學 習 科 學 概 念 的 過 程 中 可 扮 演 一 個 強 而 有 力 的 角 色 , 學 生 具 有 各 種 寫 作 能 力,就 較 易 達 成 科 學 素 養,當 學 生 寫 下 有 關 他 們 的 觀 察、操 作 及 發 現,
他 們 就 是 在 詳 細 地 檢 查 他 們 做 過 的 事 ( 許 原 嘉 , 2002) 。
Bell 與 Bell( 1985) 強 調 閱 讀 是 解 讀 語 言 的 線 索 , 口 述 是 瞬 間 而 不 能 回 顧 的,而 寫 作 是 編 碼 的 過 程,它 提 供 情 境 使 學 習 與 思 考 得 以 發 生。由 此 看 來,寫 作 不 僅 是 將 所 學 的 概 念,透 過 各 種 豐 富 的 表 現 形 式,
具 體 地 呈 現 出 來,它 也 是 一 種 紙 上 的 思 考 活 動。對 於 那 些 不 擅 於 口 語 表 達 的 學 生,寫 作 可 提 供 他 們 在 一 個 比 較 不 公 開 的 場 合 中,透 過 不 同 的 表 徵 方 式 將 自 已 的 想 法 表 達 出 來 。
第 三 節 第 三 節第 三 節
第 三 節 系 統 功 能 語 法系 統 功 能 語 法系 統 功 能 語 法系 統 功 能 語 法 (Systemic Functional Linguistics)(Systemic Functional Linguistics)(Systemic Functional Linguistics)(Systemic Functional Linguistics)
奧 地 利 學 者 維 根 斯 坦 在 他 的《 邏 輯 哲 學 論 》( 1921)中 曾 說:「 我 的 語 言 的 界 限 意 謂 著 我 的 世 界 的 界 限 」。他 認 為 語 言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要 對 事 物 作 描 述,語 言 提 供 我 們 得 以 描 繪 世 界 的 圖 像,而 圖 像 之 所 以 能 夠 反 映 現 實 是 因 為 兩 者 間 具 有 某 些 相 似 處。但 是,語 言 是 由 符 號 所 構 成 , 世 界 是 由 事 物 所 組 成 , 語 言 既 然 有 描 述 世 界 的 作 用 , 它 就 必 然 具 有 相 似 於 現 實 世 界 的 特 質,亦 即,語 言 和 世 界 具 有 同 樣 的 邏 輯 結 構( 黃 光 國 , 2003)。 在 語 言 學 中 討 論 關 於 語 言 的 本 質 與 運 用 時 , 可 以 分 成 結 構 、 語 意 、 因 果 三 大 部 分 來 研 究 。 結 構 是 研 究 語 文 與 語 文 間 、 符 號 與 符 號 之 間 的 關 係 , 例 如 : 理 則 學 、 數 學 、 文 法 與 字 典 上 的 定 義 等 。 語 意 是 研 究 語 文 與 語 文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字 句 的 解 釋,例 如:描 述 以 及 實 用 上 的 定 義 等。而 因 果 則 是 研 究 語 文 與 語 文 之 間 的 關 係 與 字 句 的 運 用 , 例 如 : 研 判 、 宣 傳 以 及 語 風 等 ( 祝 振 華 , 1984) 。 系 統 功 能 語 言 學 源 自 於 西 方 國 家,把 語 言 視 為 社 會 學 的 一 支,研 究 人 類 如 何 透 過 環 境 來 選 擇 及 運 用 語 言,從 個 體 之 間 的 角 度 研 究 語 言,語 法 反 應 出 語 言 的 功 能 , 強 調 語 法 結 構 直 接 受 到 意 義 支 配 , 並 以 意 義 來 描 寫 語 法( 林 俊 智 , 2003) 。
一 一 一
一 、、、、 系 統 功 能 語 言 學 概 論系 統 功 能 語 言 學 概 論系 統 功 能 語 言 學 概 論系 統 功 能 語 言 學 概 論 ::: :
系 統 功 能 語 言 ( Systemic Functional Linguistics: SFL) 是 由 M.A.K.Halliday等 人 所 發 展 的 。 系 統 功 能 語 言 主 要 是 研 究 語 言 的 意 義 和 措 辭 之 間 的 關 係,並 強 調 情 境 脈 落 對 語 言 意 義 和 語 言 形 式 的 重 要 性 (許 佩 玲 , 2004) 。 系 統 功 能 語 法 包 含 了 「 系 統 語 法 」 和 「 功 能 語 法 」 兩 個 部 份 , 但 這 不 是 兩 個 獨 立 的 系 統 , 或 說 系 統 功 能 語 法 就 是「 系 統
語 法 」和「 功 能 語 法 」的 加 總 , 應 該 說 這 是 一 個 完 整 的 語 言 理 論 系 統 中 不 可 分 割 的 兩 面 。
(一 )系 統 語 法 與 功 能 語 法
胡 壯 麟 (1989)將 「 系 統 語 法 」 與 「 功 能 語 法 」 分 別 做 了 說 明 : (1) 系 統 語 法 或 系 統 語 言 學 著 重 說 明 語 言 作 為 系 統 的 內 部 底 層 關
係 , 它 是 由 意 義 相 關 聯 , 並 可 供 人 們 選 擇 的 若 干 子 系 統 所 組 成 的 系 統 網 絡 , 又 可 稱 為 「 意 義 潛 勢 」 。 語 言 作 為 符 號 的 一 種 , 在 表 達 說 話 人 想 表 達 的 語 意 時 , 必 然 要 在 各 個 語 意 功 能 部 分 進 行 相 對 應 的 選 擇 。 由 內 容 決 定 形 式 , 而 形 式 則 要 由 實 體 來 體 現 。
(2) 功 能 語 法 則 說 明 語 言 是 社 會 交 往 的 工 具 。 語 言 系 統 的 形 成 正 是 人 們 在 長 期 交 往 中 為 了 實 現 各 種 不 同 的 語 意 功 能 所 決 定 的 。 同 樣 , 當 人 們 在 語 言 系 統 中 進 行 選 擇 時 , 也 是 根 據 所 要 實 現 的 功 能 而 進 行 有 動 機 的 活 動 。
( 二 ) 語 言 之 功 能
Halliday認 為 語 言 的 性 質 決 定 人 們 對 語 言 的 要 求 , 即 語 言 所 必 須 完 成 的 功 能 ( 胡 壯 麟 、 朱 永 生 、 張 德 錄 , 1987) 。 其 包 括 三 方 面 : (1) 概 念 功 能 : 語 言 是 對 存 在 於 主 客 觀 世 界 中 過 程 和 事 物 的 反 映 , 這
是 『 經 驗 』 功 能 。 在 語 言 中 還 有 『 邏 輯 』 功 能 , 即 以 表 現 為 並 列 關 係 和 從 屬 關 係 的 線 性 循 環 結 構 的 形 式 出 現 。 由 於 兩 者 都 是 建 立 於 說 話 人 對 外 部 世 界 和 內 心 世 界 的 經 驗 , 與 其 它 功 能 相 比 較 是 中 性 的 , 因 而 可 統 稱 為 『 概 念 』 功 能 。
(2) 人 際 功 能:語 言 是 社 會 人 有 意 義 的 活 動,是 做 事 的 手 段,是 動 作 , 因 此 它 的 功 能 之 一 必 然 是 反 映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 如 或 是 對 話 輪 的 選 擇 做 出 規 定 , 或 是 對 事 物 的 可 能 性 和 出 現 的 頻 率 表 示 自 己 的
判 斷 和 估 測 , 或 是 反 映 說 話 人 與 聽 話 人 之 間 的 社 會 地 位 和 親 疏 關 係 。
(3) 語 篇 功 能 : 實 際 使 用 的 語 言 基 本 單 位 不 是 詞 或 句 這 樣 的 語 法 單 位 , 而 是 表 達 相 對 地 來 說 是 完 整 思 想 的 『 語 篇 』 。 上 述 兩 種 功 能 部 分 最 後 要 由 說 話 人 把 它 們 組 織 成 語 篇 才 能 實 現 。 這 就 是 語 篇 功 能 。 語 篇 功 能 使 語 言 和 語 境 發 生 聯 繫 , 使 說 話 人 只 能 生 成 與 情 境 相 一 致 和 相 稱 的 語 篇 。
Halliday堅 持 這 三 個 純 理 功 能 是 三 位 一 體 的 , 不 存 在 主 次 問 題 。
( 三 ) 語 言 的 層 次
Halliday在 把 語 言 聯 繫 外 部 環 境 的 同 時 解 釋 了 語 言 的 內 部 關 係 。 Halliday的 系 統 思 想 把 語 言 系 統 解 釋 成 一 種 可 進 行 語 義 選 擇 的 網 絡 , 當 有 關 系 統 的 每 一 步 驟 一 一 實 現 後 , 便 可 產 生 結 構 。 Halliday和 系 統 功 能 語 法 歸 屬 多 層 次 的 一 方 。 他 的 多 層 次 的 思 想 包 括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 胡 壯 麟 、 朱 永 生 、 張 德 錄 , 1987) :
(1) 語 言 是 有 層 次 的 , 至 少 包 括 語 義 層 、 詞 彙 語 法 層 和 音 系 層 。 語 言 是 在 各 層 次 間 具 有 相 互 關 連 的 系 統 。
(2) 各 個 層 次 之 間 存 在 著 『 體 現 』 的 關 係 , 即 對 『 意 義 』 的 選 擇 ( 語 義 層 ) 體 現 於 對 『 形 式 』 ( 詞 彙 語 法 層 ) 的 選 擇 , 對 『 形 式 』 的 選 擇 又 體 現 於 對 『 實 體 』 ( 音 系 層 ) 的 選 擇 。
(3) 根 據 體 現 的 觀 點 , 我 們 又 可 把 語 言 看 作 一 個 多 重 代 碼 系 統 , 即 由 一 個 系 統 代 入 另 一 個 系 統 , 然 後 又 代 入 另 一 個 系 統 。
意 義 代 碼 於 ↘ 措 辭
又 代 碼 於 ↘ 語 音 ( 或 文 字 )
(4) 採 用 層 次 的 概 念 可 以 使 我 們 對 語 言 本 質 的 了 解 擴 展 到 語 言 的 外 部 。 因 為 語 義 層 實 際 上 是 語 言 系 統 對 語 境 , 即 行 為 層 或 社 會 符 號 層 的 體 現 。 正 是 在 這 個 意 義 上 , 可 以 把 語 義 層 看 作 一 個 接 面 , 連 接 詞 彙 語 法 學 和 更 高 層 面 的 符 號 學 。
二 二 二
二 、、、、 系 統 功 能 語 法 的 階系 統 功 能 語 法 的 階系 統 功 能 語 法 的 階系 統 功 能 語 法 的 階 ----範 疇 理 論範 疇 理 論範 疇 理 論 範 疇 理 論
Halliday將 語 言 分 為 「 單 位 」、 「 類 」、 「 結 構 」 與 「 系 統 」 四 個 範 疇 , 語 言 就 是 靠 這 四 個 範 疇 來 說 明 語 法 型 式 , 這 是 最 高 程 度 的 抽 象 , 這 四 個 範 疇 互 相 關 聯 , 卻 無 先 後 順 序 , 也 無 邏 輯 上 的 主 次 , 每 一 個 範 疇 都 要 在 所 有 範 疇 下 定 義 後 才 能 被 完 整 地 下 定 義 。
( 一 ) 語 法 單 位
單 位 是 用 來 說 明 語 言 中 具 有 語 法 模 式 的 語 段,因 為 語 言 呈 現 為 具 有 一 定 模 式 的 活 動,即 在 語 言 活 動 中,某 些 語 段 表 現 出 有 意 義 的 規 律 性 , 這 種 語 段 有 大 有 小 , 大 的 可 以 套 住 小 的 , 這 裡 所 謂 的 大 小 反 映 的 是 形 式 關 係 , 不 能 用 朗 讀 時 間 的 長 短 或 字 數 的 多 少 來 劃 分 。
根 據 田 小 琳( 1985)一 文 所 介 紹 的 漢 語 界 公 認 的 觀 點 , 漢 語 的 語 言 單 位 可 以 確 認 為 詞 素 、 詞 、 詞 組 、 句 子 四 級 。 但 以 此 用 來 分 析 漢 語 時 , 卻 因 標 點 符 號 的 關 係 而 難 以 涵 蓋 所 有 的 漢 語 分 析 ( 胡 壯 麟 , 1990)。Halliday 提 出 小 句 是 語 法 上 大 於 詞 組 的 單 位,大 於 小 句 的 單 位 是 小 句 復 合 體,而 傳 統 的 句 子 應 理 解 成 一 個 書 寫 單 位,由 此 可 將 語 言 語 法 單 位 分 為 詞 素 、 詞 、 詞 組 /短 語 、 小 句 、 句 子 等 五 級 單 位 , 如 圖 2-3-1 所 示 。
( 二 ) 類 :
一 個 單 位 的 結 構 中 的 序 位 是 由 次 一 級 單 位 占 領 的,但 次 一 級 單 位 中 只 有 若 干 組 的 成 員 可 以 作 為 該 結 構 的 成 份。這 意 味 著 次 一 級 單 位 的 成 員 中 進 入 這 個 序 位 是 有 限 制 的 , 因 為「 類 」這 個 範 疇 的 識 別 必 須 結 合 它 在 上 一 級 單 位 的 結 構 中 的 活 動 情 況 , 它 說 明 的 是 聚 合 關 係 。 類 、 結 構 和 單 位 之 間 的 關 係:類 別 與 結 構 之 間 是 雙 向 關 係,類 以 結 構 為 前 提 , 結 構 以 類 為 前 提 , 類 總 是 參 照 它 上 一 級 單 位 的 結 構 定 義 , 而 結 構 總 是 參 照 次 一 級 單 位 的 類 定 義 。
( 三 ) 結 構 :
以 語 言 作 為 一 種 活 動 來 看 , 模 式 的 本 質 是 直 線 性 和 重 複 性 , 因 此,在 語 法 中,用 來 說 明 在 連 續 情 況 下 事 件 之 間 的 相 似 性 的 範 疇 就 是 結 構。由 於 在 連 續 情 況 下 事 件 之 間 的 關 係 是 組 合 的,結 構 是 組 合 關 係 模 式 的 最 高 抽 象,從 表 面 上 來 看,結 構 可 以 是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處 於 線 性 過 程 中 的 成 份 組 成 的 , 結 構 是 成 份 在「 位 置 」上 有 順 序 的 排 列 , 它 總 是 只 一 定 單 位 的 結 構 , 或 每 一 個 單 位 表 現 為 一 套 有 各 種 組 可 能 的 結 構。在 理 論 上 的 唯 一 限 制 是 每 個 單 位 必 須 至 少 具 有 一 個 含 有 兩 個 或 兩
句 小句 詞組/短語
詞 詞素 級
圖 2-3-1 語言的語法單位
級轉移
個 以 上 序 位 的 結 構,一 個 結 構 中 的 每 一 序 位 或 每 一 個 成 份 可 以 參 照 次 一 級 單 位 來 下 定 義 , 進 一 步 說 , 最 低 級 的 單 位 是 沒 有 結 構 的 ,如 果 它 具 有 結 構,那 它 就 應 具 有 再 次 一 級 的 單 位。在 英 語 小 句 結 構 中 可 以 有
「 主 語 」、「 謂 語 」、「 補 語 」 和 「 狀 語 」 四 個 成 份 , 可 以 用 S,P,C,A 分 別 表 示 。 這 些 成 份 的 組 合 產 生 SP,SPA,SPC,SPCC,SPCA 等 各 種 結 構 。 名 詞 詞 組 可 具 有「 修 飾 語 」、「 中 心 詞 」、「 後 修 飾 語 」三 個 成 份 , 分 別 以 M,H,Q 表 示 。 組 合 後 的 可 能 結 構 為 H,MH,HQ,MHQ。 修 飾 語 和 後 修 飾 語 的 出 現 是 任 意 的 , 故 名 詞 詞 組 的 結 構 式 可 縮 略 為 ( M) H( Q)。
( 四 ) 系 統 :
「 系 統 」範 疇 只 在 說 明 在 一 系 列 類 似 項 目 中 為 什 麼 出 現 這 一 個 項 目 而 不 是 另 一 個 項 目。如 上 所 述,類 是 由 在 結 構 中 的 活 動 來 認 定 的 一 組 項 目 , 因 此 , 進 入 結 構 的 語 法 關 係 的 不 是 項 目 本 身 作 為 形 式 體 現 , 而 是 整 個 類。它 不 是 一 份 形 式 項 的 清 單,而 是 這 些 形 式 項 之 間 的 抽 象 關 係 , 即 一 個 類 系 統 。 當 結 構 中 某 一 個 成 份 需 要 某 一 個 類 時 , 便 要 從 該 類 的 系 統 進 行 選 擇。納 入 這 個 類 系 統 的 各 個 項 在 選 擇 過 程 中 式 互 相 排 斥 的 , 選 了 這 一 項 就 不 能 選 另 一 項 , 兩 者 不 能 同 時 進 入 同 一 個 結 構 。 系 統 提 供 了 將 範 疇 與 資 料 聯 繫 的 必 要 條 件 。
( 五 ) 階 :
四 個 範 疇 相 互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它 們 與 資 料 之 間 的 關 係 涉 及 三 個 有 明 顯 區 別 的 可 以 抽 象 的 階 , 即 「 級 」、「 說 明 」 和 「 精 密 度 」。 這 三 種 階 分 別 相 當 於 「 等 級 體 系 」、「 分 類 學 」 和 「 連 續 體 」 的 概 念 。
( 1) 級 階 :
「 級 」 相 當 於 等 級 體 系 的 概 念 其 意 義 為 「 包 括 」, 指 一 個 項 目 系 統 沿 著 一 個 單 一 的 方 向 有 聯 繫,它 必 須 包 括 某 些 形 式 上 的、邏 輯 上 的 先 後 順 序,即 由 最 高 層 的 單 位 向 最 低 層 的 單 位 移 動,這 離 不 開 類 的 標 準。做 為 等 級 體 系 的 級 該 有 多 少 單 位 因 具 體 語 言 而 異。有 幾 點 可 以 肯 定 : 首 先 , 它 不 能 只 有 一 個 單 位 , 理 論 上 不 容 許 ; 第 二 , 理 論 上 它 可 以 只 有 兩 個 單 位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總 有 一 個 是 對 語 境 作 出 陳 述 的 項 目 , 不 妨 稱 作 「 句 」; 另 一 個 在 級 中 屬 於 下 層 的 單 位 , 是 用 來 說 明 詞 彙 的 項 目 , 不 妨 稱 作「 詞 」。 實 際 上 總 有 些 單 位 或 接 近 於「 句 」, 或 接 近 於 「 詞 」。 英 文 中 的 五 個 單 位 等 級 關 係 如 下 圖 。 級 階 理 論 容 許 向 下 移 動 的 「 級 轉 移 」, 即 一 個 已 知 單 位 可 移 至 下 一 級 , 但 下 級 單 位 不 能 上 移。總 之,一 個 單 位 可 以 包 括 一 個 在 級 階 上 與 自 己 相 等 或 高 於 自 己 的 單 位 , 但 不 能 包 括 在 級 階 上 低 於 自 己 的 單 位 。
( 2) 精 密 度 階 :
精 密 度 是 表 示 範 疇 的 區 別 或 詳 細 程 度 的 階,它 是 一 個 連 續 體,其 極 限 的 一 端 是 結 構 和 範 疇 類 中 的 基 本 等 級,其 極 限 的 另 一 端 是 對 該 等 級 不 能 再 作 進 一 步 區 分 語 法 關 係 。 在 描 述 時 , 精 密 度 是 可 變 化 的 。 精 密 度 每 一 次 增 加 , 延 遲 了 向 說 明 項 的 移 動 , 但 增 加 了 描 寫 的 語 法 性 , 精 密 度 的 任 何 延 伸 都 要 求 對 大 規 模 的 語 篇 研 究 作 頻 率 統 計,並 對 複 雜 的 次 分 類 制 訂 多 種 標 準 。
精 密 度 階 不 同 於 級 階,其 精 密 程 度 適 用 於 級 階 的 所 有 單 位,如 對 小 句 作 精 密 度 描 寫 後 可 以 區 分 SP,SPC,SPA,SPCA,SAPA,ASP,等 等 。 詞 組 的 基 本 結 構 為 ( M) H( Q) 但 從 中 可 以 區 別 種 種 二 次 結 構 。
( 3) 說 明 階 :
說 明 階 將 理 論 框 架 中 高 度 抽 象 的 範 疇 與 語 言 資 料 聯 繫 起 來,由 於 每 一 個 範 疇 都 與 語 言 資 料 有 各 自 的 聯 繫,可 以 認 為 至 少 有 四 種 類 型 的 說 明 階 , 如 :
範 疇 說 明
單 位 詞 組 the old man
結 構 冠 詞 + 形 容 詞 + 名 詞 the old man
類 名 詞 詞 組 the old man
系 統 名 詞 詞 組
動 詞 詞 組 副 詞 詞 組 介 詞 詞 組 形 容 詞 詞 組
the old man
三 三 三
三 、、、、 概 念 功 能 下 的 及 物 分 析 系 統概 念 功 能 下 的 及 物 分 析 系 統概 念 功 能 下 的 及 物 分 析 系 統概 念 功 能 下 的 及 物 分 析 系 統
系 統 功 能 學 派 認 為 , 語 言 是 社 會 活 動 的 產 物 。 做 為 人 類 交 際 的 工 具 , 它 承 擔 著 各 種 各 樣 的 功 能 。 Halliday( 1970, 1973, 1985)把 語 言 的 純 理 功 能 分 成 三 種 : 概 念 功 能 、 人 際 功 能 和 語 篇 功 能 , 並 具 體 分 析 了 這 三 種 功 能 在 英 語 中 的 表 現 形 式 。 Halliday所 說 的 概 念 功 能 指 的 是 語 言 對 人 們 在 現 實 世 界( 包 括 內 心 世 界 )中 的 各 種 經 歷 的 表 達。 換 言 之,就 是 反 映 客 觀 和 主 觀 世 界 中 所 發 生 的 事、所 牽 涉 的 人 和 物 以 及 與 之 有 關 的 時 間 、 地 點 等 因 素 。 概 念 功 能 包 括 『 及 物 性 』、『 語 態 』 和
『 歸 一 度 』 。
( 一 ) 及 物 性 分 析 :
及 物 性 是 英 語 中 表 現 概 念 功 能 的 一 個 語 義 系 統 , 其 作 用 在 於 把 人 們 在 現 實 世 界 中 的 所 見 所 聞 、 所 作 所 為 分 成 若 干 種 『 過 程 』
( process) , 並 指 明 與 各 種 過 程 有 關 的 『 參 加 者 』 ( participant)
和 『 環 境 成 份 』 ( circumstantial element) 。
( 二 ) 及 物 性 下 的 過 程 分 析 :
語 言 作 為 一 種 符 號 系 統 , 已 是 當 今 語 言 學 家 們 所 普 遍 接 受 的 觀 點,而 系 統 功 能 語 法 更 進 一 步 把 語 言 系 統 看 成 是 一 種 由 意 義 潛 勢 所 組 成 的 可 供 選 擇 的 網 絡,對 語 言 系 統 的 選 擇 的 結 果 生 成 結 構,這 又 可 以 說 是 從 我 們 人 類 對 客 觀 世 界 的 認 識 論 和 思 辨 的 高 度 來 看 待 自 然 語 言 的 句 法 — 語 義 結 構 。 語 言 的 概 念 功 能 主 要 反 映 說 話 者 對 於 外 部 世 界
( 包 括 內 心 世 界 )的 經 驗 , 也 就 是 語 言 所 要 表 達 的 內 容 。 由 於 我 們 周 遭 的 世 界 不 是 靜 止 的 而 是 不 時 變 動 的 , 因 此 , 這 種 經 驗 表 現 為 過 程 。 在 語 言 中,這 種 過 程 主 要 由 動 詞 或 動 詞 詞 組 來 體 現。又 由 於 主 客 觀 世 界 中 的 變 化 不 是 在 虛 無 中 進 行 的 , 它 必 然 與 主 客 觀 世 界 中 的 時 、 空 、 物 等 相 聯 繫,因 此,過 程 的 分 類 需 要 先 顧 及 陳 述 句 中 的 參 與 者 和 環 境 成 份 , 才 能 加 以 辨 別 。 及 物 性 系 統 包 括 六 種 不 同 的 過 程 : 物 質 過 程
( material process)、心 智 過 程( mental process)、關 係 過 程( relational process)、行 為 過 程( behavioural process)、言 語 過 程( verbal process)
和 存 在 過 程 ( existential process) 。 我 們 對 於 客 觀 世 界 經 驗 的 主 要 模 式 , 由 漢 語 動 詞 所 表 達 的 過 程 可 以 分 出 比 較 主 要 的 六 種 , 它 們 是 : 物 質 過 程 、 心 智 過 程 、 關 係 過 程 、 言 語 過 程 、 行 為 過 程 和 存 在 過 程 。 將 六 種 過 程 介 紹 如 下 :
(1) 物 質 過 程 : Material Process
物 質 過 程 就 是『 做 』( doing)的 過 程 。 一 般 說 來 ,『 做 』就 有『 做 』 的 主 體 , 又 稱 動 作 者( Actor), 也 會 有『 做 』這 一 過 程 所 及 的『 目 標 』( Goal)。 它 們 都 可 以 被 看 作 是 『 做 』 這 一 過 程 的 參 與 者 。 大 部 分 動 詞 表 達『 做 某 事 』這 一 類 物 質 過 程 , 如 : 吃 、 喝 、 拿 、 取 、 扔 、 弄 、 開 、 關 、 穿 、 洗 、 走 、 跑 、 睡 、 躺 等 等 。
(2) 心 智 過 程 : Mental Process
心 智 過 程 就 是 感 覺 ( sensing) 的 過 程 。 它 表 現 動 作 實 體 對 客 觀 世 界 的 感 覺 , 認 識 和 反 應 。 因 而 , 心 智 過 程 的 參 與 者 表 現 為 感 覺 者
( Senser)和 現 象( Phenomenon)之 間 的 關 係 。 表 示 心 智 過 程 的 動 詞 主 要 有 : 喜 歡 、 熱 愛 、 害 怕 、 吃 驚 、 厭 惡 、 相 信 、 理 解 、 瞭 解 、 明 白 、 看 見 、 聽 見 、 想 念 、 盼 望 等 等 。
(3) 關 係 過 程 : Relational Process
關 係 過 程 就 是『 是 什 麼 』( being)的 過 程。它 表 現 客 觀 世 界 中 的 種 種 關 係 , 一 種 是 把 某 一 屬 性 賦 於 某 人 或 某 物 , 即 A 具 有 屬 性 B,
這 一 類 關 係 過 程 又 稱 『 屬 性 型 』 關 係 過 程 。 屬 性 型 關 係 過 程 的 參 與 者 一 個 是 『 載 體 』, 另 一 個 成 份 是 『 屬 性 』, 它 可 能 賦 於 載 體 一 種 性 質 ; 或 者 是 賦 於 它 一 種 環 境 , 如 時 間 、 地 點 等 ; 或 者 是 賦 於 它 一 種 屬 有 關 係 。 另 一 種 關 係 過 程 是 用 B 來 定 義 A, 這 兒 , A 和 B 是 等 同 關 係 , 可 以 互 相 認 同 。 所 以 又 稱 『 認 同 型 』 關 係 過 程 。 認 同 關 係 過 程 的 參 與 者 表 現 為『 被 認 同 者 』和『 認 同 者 』的 關 係 。 被 認 同 者 又 可 以 被 看 作 是 一 個 『 符 號 』, 相 應 的 認 同 者 為 『 符 號 』 的 『 值 』, 表 示 關 係 過 程 的 動 詞 只 有 少 數 幾 個 , 如 : 是 、 有 、 在 、 成 為 、 變 為 、 擁 有 、 屬 於 等 等 。 並 且 漢 語 表 達 關 係 過 程 常 常 可 以
直 接 用 形 容 詞 作 屬 性 賦 於 載 體 。 屬 性 型 關 係 過 程 的 特 點 是 其 載 體 和 屬 性 不 能 換 位 , 若 換 位 , 則 『 屬 性 』 之 義 全 無 。 認 同 型 關 係 過 程 的 『 被 認 同 者 』 和 『 認 同 者 』 則 可 以 交 換 位 置 而 意 義 不 變 。
(4) 行 為 過 程 : Behavioural Process
行 為 過 程 是 指 生 理 或 心 理 行 為 的 過 程 , 它 是 由 實 體 的 生 理 反 應 或 心 理 活 動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 如 : 表 示 行 為 過 程 的 動 詞 有 : 哭 、 笑 、 吵 、 鬧 、 嘆 氣 、 嘆 息 、 憤 怒 等 等 。 行 為 過 程 只 有 一 個 參 與 者 即 行 為 者 , 並 且 該 參 與 者 的 位 置 總 是 在 過 程 之 前 。 過 程 可 能 進 而 伴 有 環 境 的 因 素 ( 如 : 時 間 、 地 點 、 方 式 、 程 度 等 )。
(5) 言 語 過 程 : Verbal Process
言 語 過 程 是 指 用 言 語 形 式 來 談 論 某 事 的 過 程 。 它 表 達 一 種 口 實 的 或 書 面 的 報 告 、 陳 述 , 如 : 表 示 言 語 過 程 的 動 詞 有 : 說 、 講 、 問 、 告 訴 、 介 紹 、 報 導 、 表 揚 、 批 評 等 等 。 言 語 過 程 還 常 常 包 括 一 個
『 言 語 小 句 』, 它 是 言 語 過 程 的 語 義 『 投 射 』, 即 言 談 內 容 的 具 體 化 。 這 一 小 句 可 能 是 直 接 引 述 , 也 可 能 是 間 接 引 述 。
(6) 存 在 過 程 : Existential Process
存 在 過 程 表 現 實 體 的 存 在 , 這 一 實 體 可 以 是 人 、 事 、 物 或 狀 態 。 如 : 表 示 存 在 過 程 的 動 詞 主 要 為 : 有 、 是 。 存 在 過 程 總 是 包 含 有 關 的 環 境 因 素 , 主 要 表 現 為 處 所 。 表 示 存 在 過 程 的 動 詞 『 有 』 和
『 是 』 與 存 在 物 之 間 並 非 是 『 占 有 』 或 『 屬 於 』 的 關 係 。
四四
四四 、、、、 人 際 功 能人 際 功 能人 際 功 能人 際 功 能
語 言 除 具 有 表 達 講 話 者 的 親 身 經 歷 和 內 心 活 動 的 功 能 外 , 還 具 有 表 達 講 話 者 的 身 份 、 地 位 、 態 度 、 動 機 和 他 對 事 物 的 推 斷 等 功 能 。 語 言 的 這 一 功 能 稱 作『 人 際 功 能 』。 語 言 的 人 際 功 能 是 講 話 者 作 為 參 與 者 的『 意 義 潛 勢 』, 是 語 言 的 參 與 功 能 。 通 過 這 一 功 能 , 講 話 者 使 自 己 參 與 到 某 一 情 景 語 境 中,來 表 達 他 的 態 度 和 推 斷,並 試 圖 影 響 別 人 的 態 度 和 行 為。此 功 能 還 表 示 與 情 景 有 關 的 角 色 關 係,包 含 交 際 角 色 關 係,即 講 話 者 或 聽 話 者 在 交 際 過 程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之 間 的 關 係,如 提 問 者 與 回 答 者 , 告 知 者 與 懷 疑 者 等 之 間 的 關 係 。
五五
五五 、、、、 語 篇 功 能語 篇 功 能語 篇 功 能語 篇 功 能
不 論 是 概 念 功 能 和 人 際 功 能 最 終 都 要 經 由 語 言 表 現 出 來 , 因 而 必 然 受 到 語 言 本 身 的 一 些 特 徵 的 制 約 , 如 任 何 語 言 在 實 體 層 都 要 一 個 音 、 一 個 音 地 和 一 個 詞 、 一 個 詞 地 體 現 出 來 , 而 且 在 一 定 語 境 下 的 表 述 都 不 是 互 不 相 干 的 它 們 以 這 樣 那 樣 的 方 式 使 語 音 和 語 詞 產 生 有 意 義 的 聯 繫 。 這 種 有 意 義 的 表 述 的 集 合 就 是 『 語 篇 』 ( tewt) 。 語 篇 可 以 是 一 個 極 為 簡 單 的 表 述 , 如 溺 水 者 臨 危 時 高 聲 喊 出 的
『 Help!Help!』 , 但 在 多 數 情 況 下 要 若 干 句 話 或 數 十 句 話 以 至 更 多 , 才 能 體 現 說 話 者 根 據 一 定 語 境 所 想 表 達 的 完 整 意 思。在 這 個 意 義 上 , 語 篇 屬 語 義 的 範 疇 , 它 不 是 句 法 中 大 於 句 子 的 單 位 , 也 不 是 段 落 。 在 語 義 層 中 , 把 語 言 成 份 組 織 成 為 語 篇 的 功 能 , 叫 做 語 篇 功 能 。
六六
六六 、、、、 國 內 應 用 系 統 功 能 語 法 的 相 關 研 究國 內 應 用 系 統 功 能 語 法 的 相 關 研 究國 內 應 用 系 統 功 能 語 法 的 相 關 研 究國 內 應 用 系 統 功 能 語 法 的 相 關 研 究
國 內 應 用 系 統 功 能 語 法 的 相 關 研 究 尚 不 多 見,主 要 的 相 關 文 獻 有 下 列 三 篇 :
( 1)林 俊 智( 2003)以 系 統 功 能 語 言 學 觀 點 探 討 科 學 文 本 的 結 構 及 學 生 閱 讀 理 解 的 差 異。其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到:學 生 在 功 能 語 法 文 本 與 傳 統 文 本 的 閱 讀 及 作 答 時 間 上 有 差 異 存 在。與 傳 統 文 本 相 較 之 下,功 能 語 法 文 本 對 不 同 程 度 的 學 生 在 應 用 理 解 上 有 顯 著 幫 助。與 傳 統 文 本 相 較 之 下 , 功 能 語 法 文 本 對 不 同 程 度 的 學 生 在 詞 彙 、 字 義 及 推 論 理 解 上 有 顯 著 幫 助 。
( 2)許 佩 玲( 2004)以 系 統 功 能 語 言 為 理 論 工 具 分 析 科 學 文 本 中 圖 文 整 合 方 式,及 其 對 學 生 閱 讀 理 解 表 現 的 差 異,並 探 討 空 間 能 力 在 閱 讀 不 同 文 本 間 的 作 用 情 形。研 究 結 果 發 現,閱 讀 功 能 語 法 文 本 比 傳 統 文 本 更 能 促 進 學 生 的 閱 讀 理 解。另 外,由 晤 談 結 果 顯 示 學 生 對 傳 統 文 本 之 圖 像 充 斥 另 有 概 念 且 無 法 完 全 理 解 圖 像 中 的 各 個 元 素;而 功 能 語 法 文 本 不 但 能 有 效 引 領 學 生 閱 讀、少 另 有 概 念、且 較 能 刺 激 學 生 思 考 。
( 3)翁 育 誠( 2004)以 系 統 功 能 語 言 學 的 理 論 架 構 設 計 科 學 文 本,
及 其 對 學 習 者 閱 讀 理 解 的 影 響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閱 讀「 蘊 含 文 本 」或
「 低 詞 文 本 」對 於 學 習 者 的 學 習 成 就 幫 助 均 顯 著 優 於「 傳 統 文 本 」。
不 同 文 本 對 於 不 同 程 度 的 受 試 者 有 不 同 面 向 的 幫 助。閱 讀「 蘊 含 文 本 」 所 需 要 的 時 間 較 「 傳 統 文 本 」 及 「 低 詞 文 本 」 長 。
總 觀 而 論 , 系 統 功 能 語 法 的 系 統 選 擇 是 語 言 項 的 內 部 關 係 , 而 功 能 描 寫 則 使 系 統 選 擇 成 為 有 意 義 的、有 動 因 的 語 言 產 生 活 動。系 統 功 能 語 法 是 完 整 的 語 言 描 寫 和 產 生 的 理 論 ( 胡 壯 麟 , 1990)。 本 研 究 從 系 統 功 能 語 法 三 種 純 理 功 能 中,選 擇 概 念 功 能 與 人 際 功 能,並 從 概 念 功 能 中 的 及 物 性 語 義 系 統 著 手,分 析 學 生 科 學 文 本 所 展 現 的 概 念 及 其 向 外 界 所 傳 遞 的 資 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