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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承裝業應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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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錄

(2)

附錄一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經能字第 0 九二 0 四六一二九 00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經濟部經能字第 0 九三 0 四六 0 五八六 0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

經濟部經能字第 0 九四 0 四六 0 二三四 0 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承 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 業者。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 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本規則所訂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 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辦理。

第 三 條 承裝業應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始得營業。

承裝業領得登記執照後,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 公會,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前項所稱開業,指承裝業領得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營利事 業登記證。

第 四 條 承裝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級,其承裝工程 範圍規定如下:

一、甲級承裝業: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 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二、乙級承裝業: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 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三、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 維修工程。

第 五 條 申請登記為甲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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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場所。

二、僱有經考驗合格之專職甲種電匠一名及乙種電 匠三名以上。

三、具有附表(一)(二)所定之工具設備。

第 六 條 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 業場所。

二、僱有經考驗合格之專職甲種電匠一名及乙種電 匠一名以上。

三、具有附表(三)所定之工具設備。

第 七 條 申請登記為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 業場所。

二、僱有經考驗合格之專職乙種電匠一名以上。

三、具有附表(四)所定之工具設備。

第 八 條 各級承裝業負責人,具有各該級專職電匠之資格 者,得自任專職電匠。

第 九 條 申請承裝業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 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證明。

三、承裝業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四、專職電匠身分證影本、相片及合格證書正、影 本。

第 十 條 承裝業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執照;

其登記執照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承裝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承裝業應於登記 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 換領登記執照;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 者,原登記執照於登記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前項展延審查項目為申請書表所載事項、工具設 備、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各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合格承裝業之登記書表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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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執照副本,分別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當地電 業及承裝業公會;變更時,亦同。

第十二條 承裝業之專職電匠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 兼任電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及其他承裝業等行 業之職務。

第十三條 承裝業僱用之電匠解僱或離職時,應補足合格電 匠人數,申請變更登記。

前項情形承裝業逾六個月仍未補足者,廢止其登 記。

第十四條 承裝業不得將經辦工程轉包及轉託無承裝業登記 執照之業者承辦,分包部分並不得超過工程總價百 分之六十。

第十五條 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經電匠考驗合格人員擔任裝設 維修工作。

第十六條 承裝業欲變更登記事項時,應依附表(六)格式 填具申請書,連同原登記執照及有關資料申請換發 新執照。

承裝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登記,其原 領之登記執照應予廢止:

一、組織變更。

二、改易等級。

三、非公司組織承裝業之固定營業場所遷移至另一 直轄市或縣(市)。

承裝業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其負責人 應聲明作廢,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十七條 承裝業申請登記不實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撤銷其 登記。

承裝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其 登記:

一、以登記執照借與他人使用者。

二、擅自減省工料或未經核准擅自施工因而發生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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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年內受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五次者。

四、停業或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改善未完 成,仍參加投標或承裝新工程者。

五、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 確定者。

六、設立登記之工具設備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擅 自轉讓、抵押,自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之次日起 滿三個月未補正者。

七、禁止其電匠配合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參加技術 規範訓練或講習者。

前二項經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承裝業,其負責人於 三年內不得重行申請承裝業登記。

第十八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視其 情節輕重,通知限期改善並回報改善情形:

一、不依規定圖說施工。

二、未備置法定工具設備。

三、登記事項異動未申請變更登記。

四、未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加入公會者。

五、違反第四條承裝業務範圍規定。

六、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七、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八、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九、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第十九條 承裝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執照送繳地方主管機 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前項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廢止其登記。

承裝業歇業或解散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登記執 照送地方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

第二十條 經廢止登記、通知限期改善或停業之承裝業,自 處分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或登記執照送繳地方主 管機關核存之次日起,不得再行承裝工程。但已施 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送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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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第二十一條 承裝業之電匠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在規 定期限內參加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不 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再通知其參加訓練或講 習。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之一承裝業承攬之電氣工程向電業申報竣工供 電時,應檢附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承裝業在登記營業場所外設分支機構者,應報 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修正前登記之承裝業,應於本規則修正 施行日起五年內,檢具登記執照向所在地地方主管 機關辦理換領登記執照;逾期未辦理換領者,廢止 其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地方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承裝業登記時,準用 第十一條通知規定。

第二十七條 外國承裝業依其本國法已設立登記者,得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個案審議登記。

第二十八條 (刪除)

第二十九條 (刪除)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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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 行政院五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五十九經字第四五七三號令核定 內政部五十九年六月四日

臺五十九內地字第三六九一五九號令公布 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

臺(86)內營字第八六七二六O九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六二二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規則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自來水管承商,係指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 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商號。

第三條: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 請登記,於領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台灣省、福建省各縣(市)

政府發給前項登記時,應分別報請經濟部、內政部備查。

第四條: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二等,其資格規定如左:

甲等:資本額十萬圓以上,並聘僱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專任技 工三人以上者,得承辦本規則第二條所列之各項工程。

乙等:資本額一萬圓以上,並僱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者,得承 辦二萬圓以下之自來水用水設備工程。

第五條:前條所稱技術員工,其資格規定如左:

一、技術員:

(一)高等考試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類科考試及 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或其他 性質相近科系畢業,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二年以上,具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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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類科考試及格,並從事 自來水工程工作四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機械、化工科或其他性質 相近學科畢業,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證明文 件者。

二、技工:經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領有證書者。

第六條:申請登記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具備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另定)。

二、資本額證件。

三、聘僱之技術員工證件。

四、負責人及技術員工最近二寸半身脫帽正面照片。

第七條:自來水管承裝商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他人已登記 之商號名稱,為同一營業之申請登記。

第八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登記,經審核 合格後,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發給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 員工工作證,如所送登記文件不符規定,應於文到七日內將應 行補正事項一次通知辦理。

第九條: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應懸掛於營業處明顯易見之處,所領承 辦工程手冊專供工程單位驗證之需。

第十條:自來水管承裝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繳銷原領登記證、承辦 工程手冊及技術員工工作證,並依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一、更改商號名稱者。

二、更換負責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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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組織者。

四、變更等級者。

第十一條:自來水管承裝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一、增減資本者。

二、遷移地址者。

三、更換技術員工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應於十五日內;第三款應於三十日內申 請變更登記。台灣省、福建省各縣(市)政府核准變更登記 時,應分別報請經濟部、內政部備查。

第十二條: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登記應繳證冊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申請變更登記及換發補發證冊者,依前項規定減半繳費。

第十三條:凡領有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者,均應於一個月內加入本業 同業公會。

第十四條:自來水管承裝商已登記聘僱之技術員工在未辦理變更登記 時,不得應其他自來水管承裝商之聘僱。

第十五條:自來水管承裝商所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工工作 證如有遺失,應檢附登報聲明作廢之報紙全份向原登記之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補發。

前項證冊如有損壞不堪使用時,可繳回原證冊申請換發。

第十六條:自來水管承裝商暫行停業,應於十五日內向原登記之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申請停業登記,並繳回登記證及承辦工程手冊,

於申請復業時發還之。

前項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期滿應於十五日內申請復業,逾 期者視同歇業,並公告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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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福建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前項註銷登記時,應分別 報請經濟部、內政部備查。

第十七條:自來水管承裝商歇業,應於十五日內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申請歇業登記,並同時繳銷原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 術員工工作證。

台灣省、福建省各縣(市)政府核准歇業登記案件時,應分別 報請經濟部、內政部備查。

第十八條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所用之材料,其規格應符合規定。

第十九條:自來水管承裝商經辦工程施工時,不得有混接情事發生。

第二十條:自來水管承裝商經辦工程時,不得僱用不合格技術員工從事 裝接技術工作。

第廿一條自來水管承裝商經辦工程施工時,其技術員工應隨身攜帶工 作證,並應接受業主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檢查。

第廿二條: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不得將工作證塗改或轉借他人使用。

第廿三條:自來水管承裝商不得將登記證轉借使用。

第廿四條:自來水管承裝商參加投標時,不得有圍標情事發生。

第廿五條:自來水管承裝商違反第九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原登記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警告處分。

一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應予停業二個月之處分。

第廿六條:自來水管承裝商違反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 條之規定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 停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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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停業處分之自來水管承裝商應於通知限期內將登記證、承辦 工程手冊及技術員工工作證繳回,至處分期滿申請復業發還。

第廿七條:自來水管承裝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應予撤銷登記,並追繳原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 工工作證:

一、申請登記事項虛偽不實者。

二、喪失營業能力者。

三、受停業處分未在規定限期內將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 術員工工作證繳還,限期催繳仍不遵辦者。

四、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者。

五、違反第十八條之規定,致自來水事業遭受重大損失者。

六、違反第廿三條及廿四條之規定者。

台灣省、福建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前項撤銷登記時,應分別 報請經濟部、內政部備查。

第廿八條:自來水管承裝商聘僱之技術員工如違反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 二條之規定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警告處分。

一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應予停止工作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處分。

第廿九條:技術員工一年內受停止工作二次以上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應予撤銷工作證之處分,並追繳原工作證。

台灣省、福建省各縣(市)政府為前項撤銷工作證處分時,應 分別報請經濟部、內政部備查。

第三十條:受停止工作處分之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應在通知限期內 繳還工作證,違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予公告註銷 其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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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未領有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者,辦理本規則第二條所列各 項工程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自來水法第一0七條之 規定取締之。

未經考驗合格之自來水管承裝技工從事自來水管裝接技術工作 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自來水法第一0八條之規定取 締之。

第卅二條:受撤銷登記處分之自來水管承裝商,其負責人在三年內不得 重行申請登記。

第卅三條:受撤銷工作證處分之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於一年內不得 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第卅四條:受有撤銷登記證或停止營業處分之自來水管承裝商,自該項 處分送達之日起,該承裝商不得再行承辦工程。但已承辦而未 完成之工程,得准其繼續施工至完工為止。

第卅五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規則核准登記之自來水管承裝商 應按年列冊抄送或層報內政部備查。

第卅六條: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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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DACUM 能力分析委員名單

姓名 服務單位 學經歷 通訊地址

電話及傳真 備註

許全守 國立台灣師 範學大學

美國俄亥俄州大學博士、台 灣師範學大學工業教育學 系副教授

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02-23568217

指導教授

林榮茂 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職業 訓練中心

台北科技大學工業工程技 術學系畢業、配管職類分區 暨全國技能競賽裁判。室內 配線、自來水配管、特殊瓦 斯器具安裝檢修等職類技 能檢定監評委員

台北市士林區德行東 路 283 巷 1 弄 10 號 5

(O)02-28721940#289 (M)0935516832

主持人

車燕惠 中 國 造 船 公 司基隆廠

工專機械科畢、管子工場技 術員、核一、中鋼管線安裝 工程、配管甲級技術士、配 管工作 27 年

基隆市和一路 224 號 (O)02-24631021#2441 (M)0930883386 委員

林培增 聯 強 水 電 工 程公司

高職畢業甲種電匠、自來水 配管丙級技術士(水匠)、

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合格 水電工作 10 年以上

台北縣中和市圓山路 150 巷 2 弄 4 號 (M)0961053068 委員

陳永光 新光建設設 工程有限公

甲、乙種電匠、自來水配管 丙級(水匠)、乙級工業配 線合格 水電工作 10 年以

台北市南京東路 2 段 123 號 10 樓

(O)25078585(M)09226 27894

委員

郭增旭 璟標工程公

龍華工商專科學校甲、乙種 電匠、自來水配管丙級技術 士(水匠)、乙級室內配線 技術士合格、勞安丙級技術 士、水電工作 10 年以上

台北市士東路 266 巷 5 弄 27 號

(H)02-28343461(M)09 38136329

委員

曾敏瑞 璟標工程公

台北工專畢業台灣營建研 究院品管工程師班畢業、自 來水配管丙級技術士(水 匠)合格、水電工作 10 年 以上

台北市士東路 266 巷 5 弄 27 號

(M)0925377800

委員

接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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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接上頁

鄒富生 宗亞機電工 程有限公司

華夏工專、台北科大電機 系、副訓練師、課程修訂委 員、工程部副理乙級室內配 線技術士合格(甲種電匠)

水電工作 10 年以上

台北縣永和市民樂街 45 巷 11 號 3 樓 (H)02-32332290 (M)0939497240

委員

蕭志村 高翌營造公

大華技術學院畢業室內配 線乙級技術士(甲種電匠)

自來水配管乙級技術士水 電工作經歷 17 年以上

新竹市西濱路一段 28 號(O)03-53613020 (M)0932376143

委員

郝文全 和新機電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

光武技術學院畢業電機專 科部畢業乙、丙級室內配線 技術士、自來水配管丙級技 術士,水電工作經歷 16 年 以上

台北市大同區重慶里 敦煌路 61 號 02-25982602

(M)0928540181

委員

潘生煌 承來實業有 限公司

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水電 工作經歷 20 年以上

台北縣汐止市汐萬路 一段 169 巷 25 弄 10 號 3 樓 (O)26476405 (M)0932033267

委員

顏傳財 璟標工程公

室內配線乙級技術士(甲種 電匠)勞安丙級技術士、水 電工作經歷 17 年以上

台北縣板橋市懷德街 16 之 3 號 3 樓 (O)02-22501634 (M)0932396546

委員

廖文豊 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職業 訓練中心訓 練師

台北工專畢業汽車鈑金職 類分區暨全國技能競賽裁 判,命題委員、國際技能競 賽金牌教練。

台北駛士林區士東路 301 號 02-28721940 EX243

協同主持

陳昀暄 台灣經濟綜 合研究院 職員

淡江大學畢業文書作業 台北市士林區德行東 路 283 巷 1 弄 10 號 5

現場電腦 繕打投影 及紀錄

(15)

附錄四

DACUM 能力分析的實施與作業要點

(本資料為提供分析委員參考用,隨開會通知寄發,請各位委員事先閱讀)

壹、DACUM 能力分析會議議程 一、 主持人報告

二、 研究生報告。

三、 研究主題討論 (一) 工作描述。

(二) 分析職務。

(三) 分析任務。

(四) 完成水電從業人員職場技術能力一覽表。

四、 綜合討論

五、 散會。

貳、DACUM 能力分析專家會議簡介 一、 DACUM 能力分析法

(一) Developing A Curriculum的縮寫,DACUM 讀為"day-kum" 。 (二) 從業人員最能瞭解職業能力與需要,因此邀請職業成功的從業人

員,應用座談會方法和腦力激盪術進行能力分析。利用其編製職 業技術能力一覽表(Competency Profile),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方 法。

(三) 本研究會議主要邀請專家委員確認從事職業中的工作(Job)所需

(16)

各項技術能力,分析之技術能力以職務(Duty)與任務(Task)表 示。

(四) 本研究技術能力分析以「技能」為主。

(五) 請依據研究者經文獻探討、水電從業人員工作之描述、研究範圍 之界定,提出相關職務(Duty)與任務(Task),並加以檢討、重 組、刪除與修正。

二、 相關術語

(一) 工作描述 (Job Description) :對該分析職業之工作(Job)內涵 進行敘述,這一步驟稱為工作描述,或稱工作說明。

(二) 職務1.所謂職務係指個人成功履行工作時之主要責任與活動。

2.其特性為群或組,其下層再分各任務。

3.不包含理論、知識、態度、設備與環境。

(三) 任務每項職務有多項任務。所謂任務係指個人工作中的最小單 元,任務通常以動詞敘述如彎管等。

三、 職務(Duty)分析之要點:有如課本之章 四、 任務(Task)分析之要點

(一) 有如課本之節。

(二) 屬於有價值的工作。

(三) 完成一項作品的服務或環境改變。

(四) 對學習者有學習意義。

(五) 以動詞敘述為開頭。

(六) 不包括任務分析:如操作步驟、相關知識、相關學理、安全、態 度、工具、設備、材料。

(17)

叁、DACUM 場地之佈置(如下圖所示)

肆、水電職場技術能力一覽表範例 職業(Occupation):水電從業人員

技術層級(Technical Level):技術士甲、乙、丙級全域

工作之描述(Job Description):接受水電工程師之指導,使用各式工具 及儀表等,從事商業、辦公場所、學校、醫院、及住宅等建築物之屋內水 電管線系統施工,相關器具、衛生設備之裝配與維護等工作人員屬之。

職務 Duty 任務 Task

(一) 水電工程識 圖與製圖

1-1 認識 管線

1-2 認識 相關 管路 系統

1-3 研讀 相關 圖說

1-4 繪製管 路圖

(三) 給水管管體 加工

6-1 認識 配管 機具

6-2 切管 與管 端加 工絞

6-3 管之 (鑽)

6-4 彎管

6-5 管之 接地

(四) 屋內導線管 加工

導線 連結

--- --- ---

(18)

伍、DACUM 分析之任務配置與流程

一、DACUM 主持人之任務配置 (由研究生林榮茂主持,指導教授許全守 博士擔任顧問)

(一)工作進行前先瞭解分析作業流程。

(二)主持及引導DACUM 會議之進行。

1.引導與會人員自我介紹。

2.分析前先作引言,使與會人員瞭解分析之目的、基本要領及相關 術語。

3. 討論工作描述(Job Description) ,並由主持人最後歸納成有系 統的一段文字敘述。

4. 從工作描述中透過腦力激盪將職務(Duty)項目發掘出來,然後組 合、排序、刪除與修正,確定職務。

5. 職務分析完成後,再透過腦力激盪由每一項職務分析出任務 (Task)。

6. 任務分析出來後,逐一檢討、重組、刪除與修正,再按照順序由 簡入難重組排列。

7. 重組排列完成後,據以製成該職業之技術能力一覽表。

二、DACUM 協同主持人之任務配置(由本研究生廖文豊擔任)

(一)協助主持人DACUM 分析工作之進行。

(二)製作技術能力一覽表。

(三)提供該小組委員已收集之有關文獻之說明、職業分類典中該職業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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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記錄及其他行政工作包括場地之準備。

三、DACUM 能力分析委員之任務配置

於分析工作進行時,透過腦力激盪法提供本身從事該專業領域所需 具備的工作描述、職務及任務,俾研析彙整該行業之技術能力一覽表。

(20)

附錄五

○○○勛鑒:

素仰台端在水電行業學有專精,對行業相關的經驗豐 富、素為敬佩。敬懇者,本所研究生林榮茂君,刻進行「水 電從業人員職場技術能力之研究」,探討水電行業所需的技 術能力。為研究之需,擬聘請您為本研究之DACUM能力分析 委員,懇請惠予指導,茲隨函奉寄開會通知及相關資料,敬 請撥冗蒞臨指導。承蒙鼎力相助,深誌謝忱。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技職教育行政碩士專班 指導教授:許全守 研 究 生:林榮茂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五 月 十 日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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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開會通知單

受文者:○○○先生 聯絡人:林榮茂

電話:(02)28741940 分機 259 0935516832 電子信箱:t32@mail.tvtc.gov.tw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開會事由:工業教育學系技職教育行政碩班 DACUM 會議--- 「我國水電從業人員職場技術能力之研究」

開會地點:科技大樓二樓第二研討室 主持人:許全守博士

出席者:車燕恵、林培增、陳永光、郭增旭、曾敏瑞、鄒富生、蕭志村、

郝文全、潘生煌、顏傳財

備註:隨文附上會前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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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七

DACUM 專家會議議程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星期日)

時間 活動項目 地點 備註

8:30~900 報到

9:00~9:30 DACUM 指導教授 許全守 博士報告

引導 DACUM 會議 之進行

9:30~10:00 DACUM 主持人 研究生 林榮茂 報告

1.分析前先作引

2.與會人員自我 介紹

10:00~10:10 休息 10:10~12:00 職務分析

DACUM 主持人 研究生 林榮茂

工作描述中透過 腦力激盪將職務 (Duty)項目發 掘,然後職務分析 完成後,組合、排 序、刪除與修正,

確定職務。

12:00~1300 午餐及休息 13:00~14:50 任務分析

DACUM 主持人 研究生 林榮茂

14:50~15:00 休息

15:00~16:00 繼續未完成任務(Task) 討論分析

職務分析中透過 腦力激盪將任務 (Task) 發掘。 任 務分析出來後,逐 一檢討、重組、刪 除與修正,再按照 順序由簡入難重 組排列。

16:00~1630 綜合討論

DACUM 指導教授許全守 博士報告

工教系二樓 研討二教室

許全守 博士 總結報告 賦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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