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衍生相關議題研商會議(一)紀錄
壹、開會時間:102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4 時 30 分 貳、開會地點:保護服務司簡報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12 樓)
叁、主 席:張司長秀鴛
林副司長維言代理 記錄:王文君 肆、出席單位:詳簽到名冊
伍、主席致詞:(略)
陸、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保護服務司 案由:有關「無意願進入司法程序之非告訴乃論性侵害案件」通報處
理,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據本部 102 年 2 月 20 日召開「研商強化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策 進中央圓桌會議」決議辦理。
二、 本部前於 101 年 4 月 23 日以台內防字第 1010174789 函詢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家防中心接獲非告訴乃論之性侵害案件處 理工作流程,並於同年 6 月 13 日召開「無意願進入司法程序之 性侵害案件」通報處理研商會議,會議決議如下:
(一) 為避免造成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傷害,請各地方政府於接獲非 告訴乃論性侵害案件時,仍需由社工先行聯繫告知被害人相 關權益及防治中心服務資訊,以降低被害人之焦慮及抗拒 後,再知會警政機關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二) 考量各地方政府針對無意願進入司法程序之性侵害案件相 關實務執行困境,本議題將賡續列入性侵害整合團隊圓桌會 議討論。
三、 本部嗣於 101 年下半年委託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辦理「研商強 化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策進圓桌會議計畫」,辦理北中南東 4 場次的區域策進圓桌會議,針對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進行討 論,並蒐集網絡意見研商可解決之建議與具體作為,並經本部 於本(102)年 2 月 20 日召開「研商強化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 策進中央圓桌會議」,會議決議針對「無意願進入司法程序之性
侵害案件」通報處理,請各地方政府就目前實際執行處理流程
(含流程圖),於 102 年 3 月 8 日前函報本部彙整後另行擇期召 開會議討論,經彙整除新北市及屏東縣未回復處理流程圖外,
餘整理各地方政府查復資料說明如下:
(一) 部分縣市(金門縣、連江縣、南投縣、基隆市)提供流程圖 過於簡略,但無法具體呈現是類案件處理流程之完整性,建 請蒞會補充說明。
(二) 部分縣市(新北市、雲林縣)於收到性侵害案件時,未依據 去(101)年 6 月 13 日會議決議辦理,仍即同步傳真通報單 至警察機關偵辦,建請蒞會說明。
(三) 現行各地方政府針對無意願進入司法程序之性侵害案件通 報處理流程,概分為 4 種模式,簡述如下:
1. 第 1 種模式(台中市、桃園縣、新竹縣、台南市、嘉義市、
新竹市、台東縣、嘉義縣):防治中心接獲通報無意願進 入司法程序之性侵害案件時,除告知相關權益及後續司法 流程外,依職權函請警政單位偵辦,若緊急案件則先傳真 警政,並提醒警政進行偵辦時,可聯繫主責社工了解案情 及協助處理。警政聯繫被害人到案說明,若被害人仍無意 願,則由警方請示檢察官偵辦或函報地檢署。
2. 第 2 種模式(苗栗縣、宜蘭縣、澎湖縣、彰化縣、花蓮縣
『但要求當事人簽署二次無意願提供證據切結書』):防治 中心接獲通報無意願進入司法程序之性侵害案件時,除告 知相關權益及後續司法流程,並提供適切服務外,另傳真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供警政(婦幼隊)留存,防治中心 另依本部開結案評估指標進行結案評估。
3. 第 3 種模式(臺北市):防治中心接獲通報無意願進入司 法程序之性侵害案件時,除告知相關權益及後續司法流程 外,若犯罪事實明確,函送案發地警局,若特殊、緊急事 件或犯罪事實不明時,由社政與警政聯繫研議妥適作為 後,函送案發地警局,由警方與被害人聯繫,若調查有具 體事證,則移送地檢,若無具體事證,函復社政續予輔導,
若被害人堅不配合或顯有調查困難等難以處理案件,則提 至「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網絡會議研議。
4. 第 4 種模式(高雄市):由防治中心持續追蹤 3 個月,若 個案仍無意願,由警方以通知書通知被害人,若被害人仍 無意願,由家防中心持續追蹤,後續依本部所定結案指標 辦理。
四、 為提供各地方政府一致性可供依循之處理流程,本部綜融以 上四種模式研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意願進入司法程序 之非告訴乃論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以供各地方政 府遵循辦理,針對該流程對各地方政府是否有適用困難,提請討 論。
擬辦:有關無意願進入司法之非告訴乃論性侵害案件,仍請各地方政 府參照本部 101 年 6 月 13 日召開「無意願進入司法程序之非 告訴乃論性侵害案件」通報處理研商會議決議辦理,並建請各 地方政府針對無意願進入司法程序之性侵害個案參照本次會 議所定之流程辦理,以確保被害人福祉權益。
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意願進入司法程序之非告訴乃論 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圖」修正如附件 1,請各地方政府轉知轄 內相關人員參考辦理,以維護被害人福祉權益。
提案二 提案單位:保護服務司 案由:有關「兩小無猜合意性侵害」案件處遇服務相關策進作為,提
請 討論。
說明:
一、 基於保護未滿 16 歲之人,我國刑法規定,任何人與未滿 16 歲 之人發生性關係,不論其是否同意,均為妨害性自主。惟考量 兒童少年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容易觸法,基於對兒少之保護,
對於未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對方意願之方法,基於合意 性質而發生之性關係者,特別於刑法第 227 條之 1 增訂「兩小 無猜條款」,即未滿 18 歲之人對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 褻者,除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並於第 229 條之 1 規定採告訴乃 論(但與未滿 7 歲之人性交者,依據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7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論其是否合意,均以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二、 依據本部統計資料顯示,100 年通報被害人未滿 16 歲加害人未
滿 18 歲性侵害被害人數(含強制性交等所有性侵害案件)為 1,260 人,其中兩小無猜被害人數佔 50.79%;101 年通報被害 人未滿 16 歲加害人未滿 18 歲性侵害被害人數(含強制性交等 所有性侵害案件)為 1,464 人,其中兩小無猜被害人數佔 51.98%。
三、 兩小無猜合意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往往並不認為自己是被害 人,和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之服務需求及主軸甚有不同,是類案 件處理焦點首重家庭、親子關係衝突之協處或兩性議題之教育 輔導,如何強化是類案件處遇策進作為,爰提案討論以下議題:
(一) 教育與社政之教育輔導功能相形弱化之情形下,如 何透過司法協助,強化是類案件當事人教育輔導及 家庭關係之修復?
(二) 如何強化社政與教育體系對此類案件之合作共 識,又是類案件有無必要知會學校逕依性別平等教 育法提供兩造當事人相關教育輔導?
決議:
一、 由保護服務司函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針對兩小無猜合意性侵 害案件,建請各少年法院(庭)參考高雄市經驗,調查保護官 可更積極與各地方政府合作,以適時提供是類案件當事人教育 輔導及家庭關係之修復。
二、 兩小無猜合意性侵害案件兩造雙方並無明確之加害或被害身 分,請警政署加強教育訓練,提醒員警遇是類案件時,注意勿 因其為被告身分而以警告威斥方式辦理案件,以免造成個案之 心理傷害。
三、 請各地方政府於處理兩小無猜合意性侵害案件時,可視案件之 情況與個案之需求,與教育單位共同合作,性侵害案件當事人 為學生身分時,依當事人情況及意願,適時提供妥適之協助;
但若地方政府接獲疑似性侵害案件之相對人身分為老師或教職 員工時,為強化教育與社政單位聯繫協調,請儘速聯繫或以密 件函知教育主管機關或加害人任職之學校依性平案件調查規定 妥為處理,以維校內學生之安全,另有關各地方政府結合教育 單位資源適時提供當事人相關教育輔導或協調事項,請參考本 部 102 年 4 月 2 日以台內密源防字第 1020153410 號函送之「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身心障礙者與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 處理流程研商會議紀錄」(附件 2)辦理。
柒、臨時動議
捌、散會:下午 5 時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