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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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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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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縣 102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國民體育法。

(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三)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教體字第 號函辦理。

二、下載簡章(含報名表)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103年3月15日(星期六)中午12時止,自行至桃 園縣政府教育局重要消息公告(http://www.tyc.edu.tw/boe/main.php)及桃園縣立新明 國民中學網頁最新消息網頁(網址:http://www.hmjh.tyc.edu.tw/web/index.php)下載 使用(一律使用A4紙張)。

三、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提交相關證件正本)

1.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持有經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經教育部體育署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 定,核發之合格教練證初級以上,以審定合格教練證種類為限。

(二)特殊條件:(提交相關證件正本)

1.年齡未滿65歲【民國38年3月15日以後出生者】。

2.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三)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情事者【如附則(一)】、曾參加全國各縣 市教師甄選不遵守有關試場規定經查有案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 法審定合格教練證,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查證屬實者,應予以無條件取消錄取 資格或解聘。

(四)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一經查證屬實,取消考試資格,如經錄取後發現立即予以解聘並依 法究責。

四、甄選種類、名額及學校:

(一) 棒 球(共 3 名):平鎮高中、龜山國中、龜山國小(各 1 名)。

(二) 田 徑(共 2 名):平鎮高中、青埔國小(各 1 名)。

(三) 跆拳道(共 2 名):平鎮國中、楊光國中小(各 1 名)。

(四) 籃 球(共 1 名):大成國中。

(五) 桌 球(共 1 名):桃園國中。

(六) 曲棍球(共 1 名):平南國中。

(七) 擊 劍(共 1 名):八德國中。

(八) 排 球(共 1 名):大溪高中。

(九) 羽 球(共 1 名):瑞坪國中。

(十) 體 操(共 1 名):龍潭國中。

(十一) 游 泳(共 1 名):楊明國中。

(十二) 舉 重(共 1 名):建國國中。

(十三) 壘 球(共 1 名):南崁國中。

(十四) 柔 道(共 1 名):大同國小。

(十五) 射 擊(共 1 名):大崗國中。

(十六) 空手道(共 1 名):過嶺國中。

(十七) 橄欖球(共 1 名):石門國中。

五、辦理單位:由桃園縣102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

六、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民國103年3月15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2)

(二)報名地點:桃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487巷18號)。

(三)報名方式:採現場報名與資格審查,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繳驗證件:

1.報名表(如附件1)。

2.證件資料黏貼表(如附件2)。

3.縣市政府警察局開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至警察局外事科申辦)。

4.報考切結書(如附件3)。

5.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出生地未註明或註明為大陸地區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

6.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備正本及A4影本1份)。

7. 依本簡章三、甄選資格所列之相關證明文件。

8. 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委託書(如附件4)(無則免)。

*以上證明文件影本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3、4、8點除外),收A4影本1份 備查。

*上述應檢附之文件,於報名時備妥審查,逾時不受理補件。

*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三,並由報名人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並先自行檢 核,交由工作人員辦理書面審查,未符資格者,即不得參加筆試,不得異議。

(五)繳費方式:現場繳交報名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並經資格審查合格,且取得核發之准考證 後

(如附件5),始完成報名手續。

七、甄選方式:

(一)計分方式:總分100分。

1.初試(60 分):資積審查(36 分)、筆試(24 分)。

筆試內容為運動訓練法、運動教練理論與實務(含運動倫理),採選擇題命題方式,筆試時 間為70 分鐘。

2.複試(40分):試教(25分)、口試(15分)。

試教以現場教學演練為準,並以報考專長類別訓練法為主,並自備教具,另務請穿著運動 服及運動鞋。口試時可自備個人履歷料及專長證明文件(如:相關證照、獲獎或指導證 明等)。

(二)甄選時間:

1.初試(筆試):民國103年3月22日(星期六),預備時間:上午8時50分,考試時間:

上午9時至10時10分止。

附註:(1)民國103年3月22日(星期六)上午10時30分於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園縣立新明 國

民中學網站暨門首公布測驗題參考答案。

(2)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試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筆試完畢之當日(3月22 日)上午12時前,填試題疑義申請表(附件6)以書面或傳真,向桃園縣立新明國 民中學提出申請,傳真電話:(03)4936195,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如逾 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2.複試(口試與試教):民國103年3月23日(星期日),預備時間:上午8時50分,考試

(3)

1.初試(筆試):桃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

2.複試(口試與試教):棒球由平鎮高中、龜山國中、龜山國小合辦(由平鎮高中承辦);田徑 由平鎮高中、青埔國小合辦(由平鎮高中承辦);跆拳道由平鎮國中、楊光國中小合辦(由 楊光國中小承辦),其他項目由各甄選學校自辦。

八、錄取方式:採初試成績及複試成績合併計算。

(一)初試:依成績排序,擇錄取名額5倍進入複試。

(二)複試:

1.甄選各校正取名額1名,備取至多2名,由初試及複試合併計算成績最高分者錄取,正取 人員未依限期報到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2.甄選總分相同時,依照資積審查、試教、筆試、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3.若上述條件均相同時,則由各甄選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委員會議決。

4.試教或口試任一項之原始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九、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

(一)甄選成績公告:

1.初試:民國103年3月22日(星期六)下午4時前,公布於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重要消息公 告(網址:http://www.tyc.edu.tw/boe/main.php)及桃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網 頁最新消息處(網址:http://www.hmjh.tyc.edu.tw/web/index.php)。

2.複試:民國103年3月23日(星期日)下午4時前,公布於桃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網頁最 新消息處(網址:http://www.hmjh.tyc.edu.tw/web/index.php)。

(二)成績複查:

1.初試:民國103年3月22日(星期六)下午4時至6時,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 複查申請表(附件7)親自向桃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申請複查。

2.複試:民國103年3月23日(星期日)下午4時至6時,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 複查申請表(附件7)親自向桃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申請複查。

(三)錄取公告:民國103年3月23日(星期日)下午8時前公布於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重要消息 公

告(網址:http://www.tyc.edu.tw/boe/main.php)、桃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 網頁最新消息處(網址:http://www.hmjh.tyc.edu.tw/web/index.php)及各 甄選學校網頁。

(四)錄取成績複查:民國103年3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 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7)親自向桃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申請複查 十、 錄取報到:

專任運動教練正取人員應於民國103年3月25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親自持國民身分證 及專任運動教練證正本至各校人事室報到並以實際到職上班日起薪。未如期報到者或有違 法情事者或於報到後1個月內未實際到職上班者,則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不得異議。

十一、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 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國民體育法、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辦理。另依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得參加較低級 別教練之遴選;桃園縣102學年度各級專任運動教練聘任,均以初級運動教練聘任之。

十二、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除接受分發學校派任教練工作及協助體育運動發展外,並應配合本縣體 育發展績效及任務需求,至各級輔導學校協助該項運動種類之訓練及推展,亦應接受教育

(4)

局行政調動至其他學校擔任同運動種類之運動教練。

十三、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重要 消息公告(網址:http://www.tyc.edu.tw/boe/main.php)及桃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網頁 (http://www.hmjh.tyc.edu.tw/web/index.php)公告。

十四、本簡章經桃園縣102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桃園縣政府核可後 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重要消息公告 (網址:http://www.tyc.edu.tw/boe/main.php)及桃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網頁

(http://www.hmjh.tyc.edu.tw/web/index.php)公告。

十五、諮詢服務:

(一)聯絡電話:桃園縣政府教育局(03)3322101轉7455。

桃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03)4936194轉21。

(二)聯絡時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03年3月14日(星期五)止,於每日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 下

午4時止。

十六、申訴電話: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3)3322101轉7570。

十七、試場規則(參加考試人員注意事項)

(一)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新式身分證及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 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考試當日攜帶新式身分證,向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二)筆試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

(三)文具請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作答請使用藍、黑色墨水筆,不得使用鉛筆。

(四)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 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取消考試資格。

(五)答案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及作任何標記,違規者不予計分。

(六)作答完畢後必須將試卷及答案卷繳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攜出試卷或答案卷經查證屬 實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七)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待監試 人員收卷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離場。交卷後強行修改者,該科考試不予記分。逾時作答,

不聽制止者,扣筆試分數6分。

(八)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行動電話、呼叫器、PDA等通訊器材請關機)、參考書籍、紙張 及個人物品一律放在教室前後方地上,不得隨身攜帶。若經監試人員發現,則扣筆試分 數6分。

(九)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有關違反考試規則處理方式,參照「桃園縣102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違反試場規則 處理方式一覽表」【如附則(二)】辦理。

十八、附則:

(一)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不得聘任為教練之相關情事。

(二)桃園縣102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初試資積對照表。

(三)桃園縣102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

(四)桃園縣102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複試(試教與口試)考生注意事項。

(5)

附則(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不得聘任為教練之相關情事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

八、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九、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訓練工作。

十、行為不檢有損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6)

附則(二)

桃園縣 102 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初試資積對照表

方式 內容 分數

專 業 貢獻 及 專 業 成 就

教練證:採計最高等級計分,初級1 分、中級以上 2 分 2 分 代表國家或桃園縣參賽成績(分數計算方式如下表) 8 分 指導國家或桃園縣團隊(含個人)參賽成績(分數計算方式如下表) 26 分 報考運動種類符合下列情形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指導成績採計方式追溯至 民國 93 年 3 月 15 日; 個人參賽成績採計高中職以上(不受 10 年之限制)。

一、指導國家或桃園縣選手參加個人或團體項目;代表國家或桃園縣參加比 賽,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名次 積分 層級

第1 名

第2 名

第3 名

第4 名

第5 名

第6 名

第7 名

第8 名

亞奧運會 10 9 8 7 6 5 4 3

全國運動會 及全國中等

學校運動會 8 7 6 5 4 3 2 1

全國各單項 運動協會主 辦之全國性 正式錦標賽

6 5 4 3 2 1

二、專業成就及專業貢獻積分總計36 分;教練證最高 2 分,個人參賽積分總和 最高8 分,指導學生積分總和最高 26 分。

三、台灣區運會比照全國運動會,台灣區中運比照全中運計分。

四、秩序冊及獎狀需有前體委會或教育部體育署核准文號。

五、指導上列同年度賽事(民國93 年 3 月 15 日~民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如不同競賽項目可重複計分。

六、積分證明文件須繳交獎狀影本及指導成績敘獎令影本、或指導學生獎狀影本 (併秩序冊)採計積分。另須備正本依序查驗,驗畢當場發還。

(7)

附則(三)

桃園縣102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別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分情形 備註

第 一 類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考試資格。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考試資格。

三、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考試資格。

四、交換座位應試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考試資格。

五、交換答案卡、試題卷作答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考試資格。

六、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考試資格。

七、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

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考試資格。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一、考試正式開始後45分鐘內強行出場,不服糾正者。 不予計分。

二、第一節於考試正式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強行入場

者。 不予計分。

三、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不予計分。

四、於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作任何標記,以顯示自

己身分者。 不予計分。

五、攜出試卷經查證屬實者。 不予計分。

六、交卷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不予計分。

七、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不予計分。

第 三 類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一、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扣筆試分數6分

二、提早作答或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 扣筆試分數6分

三、污損、損壞試卷者。 扣筆試分數6分

四、攜帶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PDA 等

計算及通訊器材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筆試分數6分

五、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扣筆試分數6分

(8)

附記:

1.上述違規行為,請監試人員記錄,交由甄選委員會議討論後處理。

2.若有本表未規範而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提甄選委員會議討論。

3.未盡事宜比照國家級考試規則辦理。

附則(四)

桃園縣102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複試(試教與口試)考生注意事項

一、複試考生的應試順序,依初試時的准考證號碼,由小到大排序。

二、參加複試的考生,於進入口試及試教試場時,請先繳驗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三、試教、口試順序為:1號試教、口試時,2號在預備區準備,其餘應試考生請在休息室等候。每 一試場均安排一位服務老師,負責唱名、核對身分及計時按鈴,考生若 未能於規定之時間到達,經唱名3次仍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四、複試時間於上午9時開始,試教與口試時間、場地配合等事項由各辦理甄選學校於複試前公告 說明。

五、試教、口試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由服務人員於應試14分鐘時,按第1次鈴提醒,15分鐘按 第2次長鈴通知結束。

六、試教暨口試評分參考:

(一)試教:

1.評分原則:教學內容佔30%,教學技巧佔30%,儀態佔15%,口齒清晰度佔15%,創 意

度佔10%。

2.應試考生自行依專長項目自行準備教材、教具進行試教。試教現場佈置(含受試學生) 由各甄選學校安排。

(二)口試:

1.評分原則:運動指導理念佔25%,績效目標佔25%,行政配合度佔25%,服務熱誠 佔

25%。

2.應試考生可自行準備個人履歷及教學檔案等資料供評分參考。

七、試場之配當及每位考生試教及口試序號,公布於各甄選學校網站。

八、若有補充規定,將隨時公布於各甄選學校網站。

(9)

桃園縣 102 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名表

報考類別:□ 棒球 □ 田徑 □ 跆拳道 □ 籃球 □ 桌球 □ 曲棍球 □ 擊劍 □ 排球 □ 射擊

□ 羽球 □ 體操 □ 游泳 □ 舉重 □ 壘球 □ 柔道 □ 空手道 □ 橄欖球 編號: (請勿填寫) 年 月 日 報考學校: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三個月內脫帽證 件照 2 吋共 2 張

(1 張浮貼)

現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住址 □□□□□

電 話

(O):( )

(H):( ) 手機:

項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請 於 畫 線 之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審核人員核章 基

本 證 件

1 □ 新式國民身分證(附件 2)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1 份,黏貼證件資料 表)

審核人員核計 分 2 □ 畢業證書: 大學 系所

其他

3 □ 經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經教育部體育署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 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核計 分

證明 書及 切結 書

4 縣市政府警察局開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檢附正本)

審核人員核章

5 □ 報考切結書(附件 3)(檢附正本)

□ 委託書(附件 4) (檢附正本、無則免)

審核人員核章

其 他 證 件

6

指導、代表本縣或國家參加運動競賽成績之獎狀共 張

核計 分

審核人員核章

審核人員核計 分 7 □ (序號 3 + 序號 6)積分合計共 分(由審核人員填寫) 審核人員核章 附件1

指導 張 分數 分 代表 張 分數 分

(10)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A4 大小紙張影印 收費人員核章 1.發還證件正本(影本留存)

2.核發准考證

報 考 人 簽 收

(11)

桃園縣 102 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證件資料黏貼表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寫)

報 考 類 別 : (限填1 種、請自填)

報 考 學 校 : (限填1 校、請自填)

報考人姓名: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1 份(黏貼於本表背面)

新式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桃園縣 102 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考切結書

附件2

附件3

新式國民身分證

(反面) 黏貼處

(12)

本人 ,報考桃園縣 102 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 練聯合甄選,如獲錄取,而無法於民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前完成報到手續,即放棄錄取資格,本人絕無任何異議。

特此切結

切 結 人 : (簽章)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13)

桃園縣 102 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委 託 書

  本人 _________________不克親自前往辦理桃園縣 102 學年度各級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報名,特委託 (姓名) 全權代為辦理報名事 宜。 (受委託人請攜帶身分證正本以便查驗)

此致

桃園縣 102 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委會

委 託 人 : (簽章) 身份證字號 :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 (簽章) 身份證字號 :

地 址 :

附件4

(14)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15)

102 學 園 縣 年 度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准 考

試 場 規 則

( 參 加 考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一、考試當天考生必須攜帶新式身分證及准考證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 或遺失,考生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與報名時同式相片和身分證,向各試場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二、筆試開始後遲到逾15 分鐘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三、文具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作答請使用藍、黑色墨水筆,不得使用鉛筆。

四、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 弊事實明確者,取消考試資格。

五、答案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及作任何標記,違規者不予計分。

六、作答完畢後必須將試卷及答案卷繳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攜出試卷或答案卷經查證屬實者,

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七、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待監試人員 收卷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離場。交卷後強行修改者,該科考試不予記分。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 扣該科筆試分數6 分。

八、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行動電話、呼叫器、PDA 等通訊器材請關機)、參考書籍、紙張及個人 物品一律放在教室前、後方,不得隨身攜帶。若經監試人員發現,則扣該科筆試分數6 分。

九、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有關違反考試規則處理方式,悉遵照「桃園縣102 學年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 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

報 考 類 別 報考人姓名

(黏貼3 個月 內

2 吋脫帽證 件照)

報 考 學 校 身分證號碼

複試審查核章 准考證號碼

甄選記錄

筆試(初試) 試教暨口試(複試)

3 月 22 日(星期六) 3 月 23 日(星期日)

專業科目 口試及試教

預備時間:8:50 ~ 9:00 預備時間:8:50 起 考試時間:9:00 ~ 10:10 考試時間:9:00 起

(監試人員簽章) (評審委員簽章)

附件5

(16)

102 學 園 縣 年 度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試題疑義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為維護您的權益,填表前請先詳閱填表說明

科目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A 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 4 大小併附)

應考人簽名_______________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試題答案如有疑義,填具本申請表以書面或傳真,請於筆試 完畢之當日(3 月 22 日)上午 12 時前送達桃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傳真電話:

(03)4936195。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三)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且同一試題以提出一 次 為限,如超過一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 4 大小)。

(四)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 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 題 、應考人提出試

、 案 逾越受 敘 及檢附 證資 料 理。 答 疑義 如 理期限或未 明理 由 佐 者,不予 受

、 應 考 人

提 疑義 ,不得要 求 出

本 會

告 命題 委員、試 題 閱 委員之 名或有關資 , 知 審查委員或 卷 姓 料

不 對 題 求 供 案。 得 未公 布答 案之試 要 提 參考 答

五 試 、

題 回覆 時 及 疑 義 及 間 方式 :民國 103 年3 月 22 日 2 下午

時 ,於桃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網頁

附件6

(17)

公 。 告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名:       出版年次:

作者: 頁  次:

桃園縣 102 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正表)

申 日期 ※ 請 :   年 月 日

收 編 件 號:          

考 證 號 名 碼 姓

電 號 話

碼 碼 傳 號 真

絡 地 址 E-mail

信 箱 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 初 - 試

筆 試

□ 複

試 試 教 -

□ 複

試 口 - 試

※本 由 聯

甄 選

委 存 申請 人 章: 員 會 留 。 簽      

桃園縣 102 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副表)

申 日期 ※ 請 :   年 月 日

收 編 件 號:          

考 證 號 名 碼 姓

電 號 話

碼 碼 傳 號 真

絡 地 址 E-mail信 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 初 - 試

筆 試

□ 複

試 試 教 -

□ 複

試 口 - 試

※本 由 聯

甄 選

委 蓋戳印 還申請 留 。 申請 人 章: 員 會 加 後,交 人 存 簽  

注 事 意

項 :

一 附件7

(18)

、 各 欄 資 料 請 填 寫

清 ,正 副 楚

表 不

可 開且所填 之 準;申請複 項目務請 劃記 。 裁 內容 應相同,如有不同則以正表為 查

二 申請 、 複

時 間 :

1. 初 103 年3 月 22 日 4 時 6 時 試:民國 (星期六)下午 起至下午 止。

2. 複

試 : 民 國 103 年3 月 23 日 4 時 6 時 (星期日)下午 起至下午 止。

三 申請 : 、 方 式

1. 初 新 試:持

式 考 績 查 證 複 國民 身分 證、准 及成 申請 表

自 桃園縣 申請複 立 新 明國民中學 向 查。

2. 複

試 式 考 績 查 自 : 證 複 持 新 國民 身分 證、准 及成 申請 表親 向桃 園縣立新明國民中學

申 請複

四 複 、

成 績 複 原始分數 及 計分數 、 印 卷 申請 重新 閱 及 分 以 查 累 為限,不得要 求調閱 影 試 或 卷 評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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