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 104 年國民中學特教資優類新進教師甄選作業研商會議紀錄
壹、時 間:104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4 時 貳、地 點:龍潭國中
參、主持人:陳校長麗捐 記錄:李佳儒 肆、出列席: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提案討論:
案 由:有關「本年度特教資賦優異類新進教師甄選作業」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年度預計提報特教資賦優異類新進教師缺額計文昌國中、建國國中、福豐國 中及中壢國中等4 校。
二、特教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依104 年 1 月 8 日研修小組會議決議筆試分別命 題。
三、本案經104 年 5 月 7 日研修小組會議討論擬修正方向:「於報考類科明訂專長
(例如:特教資賦優異類─英語專長),筆試共同科目修改為國語文及資優 教育學科,筆試專門科目及試教內容為該專長科目(例如:英語),筆試專 門科目另訂最低錄取門檻(特教資賦優異類英語/數學專長教師筆試專門科目 須達英語/數學類科通過筆試考生之原始最低錄取分數)」。
四、惟考量筆試考科變更應事先公告較為妥適,且共同科目不宜因甄選類科不同 而有異,本年度是否修改特教資優類筆試內容及另訂最低錄取門檻,提請討論 五、檢附本市104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作業時程表及甄選簡章(草案)各 1 份供
參。
決 議:
一、本(104)年度特教資優類教師甄選於報考類科明訂英語或數學專長,筆試依歷 年簡章規定,分為共同科目(國語文及教育學科)及專門科目,試教內容為 資優類各該專長科目,並依簡章規定之日期公告試教範圍。
二、明年度起特教資優類教師甄選筆試科目擬調整方向如下,並提至104 年 5 月 28 日「104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服小組第 1 次會議」討論,倘決議調整 筆試科目,於公告本年度教甄簡章時一併預告明年度考科調整之內容:
(一) 方案一:筆試共同科目不變,筆試專門科目及試教內容為該專長科目(例 如:英語或數學)。
(二) 方案二:筆試共同科目修改為國語文及資優教育學科,筆試專門科目及試 教內容為該專長科目(例如:英語或數學)。
柒、臨時動議:
案 由:有關「國中新進教師甄選初試中筆試及試教配分比例調整或不合併計分」一案,
提請討論。
說 明:與會人員建議修改本市國中教甄初試筆試及試教配分比例,現行甄選作業中,
筆試佔初試總分60%,試教佔初試總分 40%,建議調降筆試配分比例,或 參酌臺北市及新北市國中新進教師甄選作業,筆試成績作為參加試教之依 據,不列入進入複試成績之計算。
決 議:本案提至 104 年 5 月 28 日「104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服小組第 1 次會 議」討論。
捌、散會:16 時。
桃園市 104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作業時程表 104.03.12
項目 日期 星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出 席 人 員 地 點
1 5/7 四 10:00 教師介聘暨甄選研修小組第二次會議 教育局、
研修小組委員 龍潭國中 2 5/28 四 14:00 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第一次會議
(教甄簡章確認 / 電腦報名模擬) 教育局、
聯服小組委員 龍潭國中
3 6/8 一 17:30 教師甄選簡章公告 龍潭國中網站
教育局網站 4 6/24 三 12:00 前 第二次市內介聘教師至各校報到,回報審查結果(12:00 前) 各校
5 6/24 三 15:00 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第二次會議
(確認各校、各科缺額、全市各科考試錄取名額)
教育局、
聯服小組委員 龍潭國中 6 6/24 三 16:00 前 各校回報新進教師甄選複試方式及學校需求調查表(16:00 前)
7 6/25 四 8:00 上網公告各科缺額、各校需求表、各校複試錄取標準 教育局、聯服小組
(電腦組) 龍潭國中 8 6/25~
6/29 四~
一 線上報名暨 ATM 繳費(6 月 25 日 12:00 起至 6 月 29 日 12:00 止)
9 7/1 三 09:00~
10:00 審查身心障礙考生特殊應考需求服務申請 龍潭國中
10 7/6 一
9:00 上網公告試場位置 教育局、聯服小組
(電腦組) 龍潭國中 14:00~
16:00 開放試場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育達高中 11 7/7 二 09:00 104 年國中新進教師甄選筆試及閱卷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育達高中 12 7/8 三 09:00 1、公告筆試錄取名單
2、公告試教範圍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龍潭國中
13 7/8 三 10:00 筆試錄取人員資格審查協調會 教育局、聯服小組
(登記組、電腦組) 13:30~ 筆試成績複查
附件 1
項目 日期 星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出 席 人 員 地 點 16:30
14 7/8 三 13:30~
16:30 1、筆試錄取人員資格審查
2、筆試錄取人員於資格審查通過後,繳交試教報名費 教育局、聯服小組
(登記組、電腦組) 龍潭國中 7/9 四 08:30~
14:00
15 7/10 五 13:30~ 公告試教場地及排序 教育局、聯服小組
(電腦組) 龍潭國中 16 7/11~
7/13 六~
一 試教場地佈置 聯服工作小組
(場地組) 育達高中 17 7/14 二 07:30~ 104 年國中新進教師甄選試教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育達高中 18 7/15 三 09:00 公告初試錄取排序名單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龍潭國中 13:00~
16:00 初試成績複查
19 7/16 四
09:00~
12:00 新進教師選填志願 教育局、聯服小組 龍潭國中
12:00 ~ 1、各校辦理複試(依各校規定時間辦理)
2、各校公告複試錄取名單(依各校規定時間辦理) 各校
18:00 前 回報聯服工作小組(各校回傳「新進教師甄選審查結果回報通知書」) 龍潭國中
20 7/17 五 各校公告自辦代理教師甄選 各校
21 7/24 五 16:00 教師介聘暨甄選作業檢討會 教育局、聯服小組 另訂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簡章 ( 草案 )
壹、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六、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貳、報考資格及甄選類別:
一、基本資格: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 公立中小學現任教師應出具學校同意書。
(三) 私立中小學現任教師應出具切結書。(甄選報名表內v 選切結即可)。
(四)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83年 2 月 7 日)前:
持有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應繳驗與擬報 考科別相同之合格教師證及未脫離教學工作10年以內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或歷 年考績通知書,不含學校聘書),始得報考(舊制人員持有與報考國中各類科相 同名稱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亦可報考。但不含高中、高職、中等學校不同類科
【名稱不完全相同】)。
2.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83年 2 月 7 日)後:
84年11月16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實施 後修畢教育學程並實習1 年取得國中教育階段別之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繳驗擬報 考科別之合格教師證(證書須在有效期間),始得報名;另實習教師實習屆滿或 取得實習教師並以代課年資折抵教育實習已申請複檢者,得檢附擬報考科別國中 實習教師證及複檢相關證明文件(複檢單位開立已辦理該科複檢證明文件)切結 報考。
3. 師資培育法修正(92年 8 月 1 日)施行後:
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通過教師資格檢 定,取得國中教師證書者,應繳驗擬報考科別【學習領域、主修專長】相同之合 格教師證,始得報考,惟若業已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檢定考試及格,刻正申辦 擬報考科別教師證書者(非加科登記者),得以檢附該科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 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修畢該科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切結報考(僅具有高級中 等學校合格教師資格者不得報考)。
4. 合格教師辦理加科登記中尚未取得國民中學擬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得檢附 現有之合格教師證書、報考類科師資培育機構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 門學分表、師資培育機構開具之辦理加科登記證明書切結報考。
附件 2
二、甄選類別及報考人員資格:
報考人僅能選擇符合資格之一類別報名,若同時具有多類別資格者,仍不得重複報 考不同類組。
(一) 國中一般學校教師:持領域專長類科合格教師登記證或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或 刻正辦理教師證書者。
(二) 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應具有原住民身分且持領域專長類科合格教師登記證或 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或刻正辦理教師證書者,並按本市原住民重點學校介壽國 中開列缺額錄取,若成績相同,則錄取之優先順序為泰雅族籍教師,其次為其 他原住民籍教師;分發至該校之教師需在介壽國中服務滿六年,始可介聘至一 般地區或特殊地區服務。有關原住民籍教師甄選部分依「桃園市 104 年原住民 國中重點學校優先進用原住民籍教師試辦要點」辦理。
三、特殊條件:
(一) 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二) 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另加附下列證 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1.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之中譯本1 份。
2.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之 中譯本1 份。
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 本國最高學歷證書。
四、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 1 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或未具 國中教師(登記)資格者、未取得中等學校教師應修習之國民中學教育專業科目、專 門科目及學分者不得報考,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者,應予以無條件取 消錄取資格或解聘。
五、以身心障礙應試之考生若有特殊應考需求者,應於網路報名後,持報名表、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及填妥之「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於 104 年 7 月 1 日 ( 星期 三) 9 時至10時親自至龍潭國民中學特殊身分筆試特殊需求申 請審查(不受理委託)。
參、簡章公告: 104 年 6 月 8 日 ( 星期 一) 17 時 30 分 起公告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 http://www.tyc.edu.tw/ ) 及 桃 園 市 立 龍 潭 國 民 中 學 網 站
( http://home.ltjhs.tyc.edu.tw/ ),請考生自行下載使用,不另行販售。
肆、報名程序:
第一階段筆試報名程序: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筆試報名不辦理現場書面證件審查,惟筆試後資格審查 未符者,取消參加試教資格;請考生報名前慎思。)。
二、網路報名:於10 4 年 6 月 25 日(星期 四 ) 1 2 時起至 6 月 29 日(星期 一 ) 12 時 止,逕自 上桃園市立 龍潭 國民中學 網站(http://home.ltjhs.tyc.edu.tw/)報名,網路報名須知及詳細 流程請參閱報名網站。
三、繳報名費:於10 4 年 6 月 25 日(星期 四 ) 1 2 時起至 6 月 29 日(星期 一 ) 12 時 止,筆試 報名費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整,身心障礙考生筆試報名費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元整(均 不含ATM 轉帳費);繳費前請審慎,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報名流程: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 至全國各地自動提款機( ATM ,收款銀行:臺灣 銀行)轉帳繳交筆試報名費 → 上網下載並印出准考證(下載日期為 10 4 年 6 月 25 日
(星期 四 ) 1 2 時起至 7 月 7 日(星期 二 ) 8 時 止。(若准考證遺失則於應考當天持身 分證明文件及照片向甄選聯服小組申請補發)→ 完成線上報名手續 → 攜帶准考證及 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參加筆試。
五、諮詢電話:桃園市立 龍潭 國民中學 , (03)479-2075 轉 211 。 第二階段試教報名程序:
一、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並進行資格審查,通訊報名不予受理;資 格審查未符者,取消參加試教資格,不得異議。
二、報名及資格審查時間: 104 年 7 月 8 日(星期三) 13 時 30分至 16時30分,
及 104 年 7 月 9 日(星期四) 8 時 30分至 14 時,逾時不予受理。
三、報名及資格審查地點 : 桃園市立 龍潭 國民中學 。
地址:桃園市 龍潭區龍華路 460 號 ,電話:(03)479-2075 轉 211 。
四、繳費方式:報名費新臺幣陸佰元整。請於報名資格審查通過後持試教繳費三聯單 繳費(繳費前請審慎,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五、請攜帶依下表所列序號夾訂成冊之各項證件正本、影本(影本應一致為 A4 大小)
各1 份送審,所附表件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影本收存。
「桃園市104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審查證件一覽表」
項 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已取得該科合 格教師證書者
未取得該科合格 教師證書者
★ 報名表(貼妥照片) ● ●
★ 准考證(貼妥照片) ● ●
★ 試教繳費三聯單 ● ●
以下證件請依序排列(本表請放置於所有證件上面,以俾審核)
基 本 證 件
1 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護照或駕照(均在
有效期限) ● ●
2 畢業證書 ● ●
3 原住民身分證明(戶籍謄本)
依各考生身分需求準備 3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特殊應考需求申請表
4 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各乙份
(含中譯本)、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 本國最高學歷證件
5 退休資遣公函及公立醫院康復證明
6 經歷證明(服務或離職證明或歷年考績通知書) 非現職教師證明10年內未脫離教 學工作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7 實習教師證 ●
8 教師證書 ● ●
9 複檢證明書 ●
10
教師資格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修畢師資
職前教育證明書 ●
11
專門科目認定書及專門學分表、加科登記證明書 ● 12
報考同意書(現職公立機關學校者) ● ●
13
切結書(在報名表內切結) ●
備 註
1. 本表列示●為審查時各身分別必備證件;惟審查人員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報考人出具其他證明文 件。
2. 報名表及准考證應自行貼妥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同式證件照片。
3. 表列證件 1~13 項應於資格審查時備齊正本、影本依序排列。
4. 非現職教師持舊制(登記制)教師證或非師資培育法修正(92 年 8 月 1 日)施行後修畢師資培育 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通過教師資格檢定報考者,另檢附未脫離教學 工作 10 年以內之服務或離職證明,始得報考。
伍、考試地點:視報名人數設置筆試試區,於10 4 年 7 月 6 日(星期 一 ) 9 時 公告於桃園市 立龍潭國民中學 網站( http://home.ltjhs.tyc.edu.tw/ ),筆試試場配置圖10 4 年 7 月 6 日(星期 一 ) 14 時 於試區門首公告,筆試試場開放時間 10 4 年 7 月 6 日(星期 一 ) 14 時至 16 時 。
一、筆試地點:私立育達高中(桃園市平鎮區育達路 160 號),電話: (03)493-4101 。 二、試教地點:私立育達高中。
三、複試地點:本市各國中。
陸、甄試程序:
一、初試
(一) 筆試:佔初試總分60%
1. 科目:
(1 )共同科目 100 分(國語文50分、教育學科50分),佔初試總分30%。(請 以 2B 鉛筆作答)。
(2 )專門科目 100 分,佔初試總分30%。(請以 2B 鉛筆作答)。
2. 日期: 10 4 年 7 月 7 日(星期 二 ) 9 時起。
(二) 試教(含專業提問):佔初試總分40%
試教原始成績滿分為100 分,原始成績經轉換為標準化分數( 75+5Z )後為試教成 績。
1. 日期: 10 4 年 7 月 1 4 日(星期 二 ) 7 時30分起。
2. 試教範圍: 10 4 年 7 月 8 日(星期 三 ) 9 時 於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站公告。
3. 試教場地及排序: 10 4 年 7 月 1 0 日(星期 五 ) 13 時 30 分 於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 網站公告。
二、複試:由各校自行辦理複試
(一) 一般學校教師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之複試方式:1. 口試 2. 電腦基本能力 3. 學 校 需求。
以上各項錄取標準由各校自行規定,並於10 4 年 6 月 25 日(星期 四 ) 8 時 於桃園 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站公告。
(二) 專任輔導教師之複試方式另須辦理實務演練,其中實務演練以兒童青少年問題 進行模擬晤談。
(三) 日期:10 4 年 7 月 16 日(星期 四 ) 下午依各校規定時間至錄取學校報到參加複 試。
柒、放榜及成績複查:
一、 筆試:
(一) 放榜:通過筆試之名單於10 4 年 7 月 8 日(星期 三 ) 9 時 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及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站公告(不寄發筆試成績亦不作電話通知)。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址: http://www.tyc.edu.tw/ )。
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址: http://home.ltjhs.tyc.edu.tw/ )。
(二) 複查:欲複查筆試成績者,於10 4 年 7 月 8 日(星期 三 ) 1 3 時 30 分 至 1 6 時 30 分 檢具准考證、筆試成績(需自行上網下載列印)、複查費(分共同科目、專門科
目,每科新臺幣100 元整),親至甄選聯服小組(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申請,
逾時或委託概不受理。
二、 試教:
(一) 放榜:通過初試 (筆試成績加上試教成績) 之排序名單及報到時間於10 4 年 7 1 5 日(星期月 三 ) 9 時 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站公告
(不寄發試教成績亦不作電話通知)。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址: http://www.tyc.edu.tw/ )。
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址: http://home.ltjhs.tyc.edu.tw/ )。
(二) 複查:欲複查試教成績者,於10 4 年 7 月 15 日(星期 三 ) 13 時至 16 時 檢具准考 證、試教成績(需自行上網下載列印)、複查費(新臺幣100 元整),親至甄選 聯服小組(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申請,逾時或委託概不受理。
三、 複試放榜:通過各校教評會審查獲聘之名單於10 4 年 7 月 16 日(星期 四 ) 於各 校網頁公告。
捌、甄選科目及名額:
實際甄選科目及名額於10 4 年 6 月 25 日(星期 四 ) 8 時 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桃園市立 龍潭國民中學網站公告。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址: http://www.tyc.edu.tw/ )。
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址: http://home.ltjhs.tyc.edu.tw/ )。
玖、補充規定:
一、筆試「共同科目」、「專門科目」二科中,有任何一科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者,
該科以零分計算,筆試題型全部為選擇題。
二、筆試錄取人數計算原則(按准考證號碼順序公告):該科缺額為1 名時取 5 人參加 試教,該科缺額為2 名時取 7 人參加試教,該科缺額為 3 名時取 8 人參加試教,該 科缺額為4 名時取 9 人參加試教,該科缺額為 5 名(含)以上則取 2 倍人數參加試 教(如錄取最低分數多人同分時,得增額錄取參加試教)。
三、參加試教者於10 4 年 7 月 1 4 日(星期 二 ) 依排定時間提前30分鐘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仍在有效期限之汽機車駕照、護照或含照片之健保卡)及准考證至私立 育達 高中 報到(若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錄取名單於 10 4 年 7 月 1 5 日(星期 三 ) 9 時 依總分(筆試成績加上試教成績)高低排序,公告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
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站。試教原始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四、初試通過者,於10 4 年 7 月 16 日(星期 四 )上午 8 時 30 分 (依各科排序名單所定之 時間) 至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報到並選填複試學校(每一缺額限填1 人)後,必 須再參加由該校自行辦理之複試,並於10 4 年 7 月 16 日(星期 四 ) 下午依各校規定 時間至選填複試學校報到。複試方式、成績評比及辦理複試時間由各校自訂,錄取 與否由各校教評會評定。
五、若初試總分相同時,依專門科目、共同科目、試教成績高低排序;再若各項成績均 相同時,以抽籤決定選填順序。最後一個缺額仍有同分情事時,不論人數多寡,均 可至最後缺額學校參加複試,並由該校教評會決定錄取人選,未獲錄取考生不得異 議。若逾時未到者,均視同放棄。
六、複試通過者,取得正式教師資格,辦理複試學校需於10 4 年 7 月 16 日(星期 四 ) 18 時前回報甄選聯服小組。
七、複試錄取未應聘者,視為棄權,並註銷其錄取資格。
八、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 自行負責,或到職後發現偽造不實或未具國中教師資格無法辦理核薪者,均需無條 件自到職日起註銷其資格及職務,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九、凡以切結報考者,未能依切結書內容辦理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十、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 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縣市(校)分發,並於10 4 年 8 月30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 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十一、參加桃園市 10 4 年 國中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後,因服法定兵役無法報到者,應檢 附證明文件,向錄取學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經保留錄取資格者,自服役期滿之 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並統一自新學年度開始聘任。凡未申請保留錄取 資格或逾期未申請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十二、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 光透 視);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療 院所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三、特教專門科目內容包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
十四、新進教師錄取後,必須參加桃園市政府舉辦之新進教師研習(訂於 104 年 8 月間 辦理) 及資訊能力檢測;另首次獲聘為本市正式教師者,應參加教育部委託師培 大學辦理之「教師志業導入研習」,該研習訂於 104 年 8 月 10 日至 14 日間舉辦,
初任教師應依教育部規劃之場次參與 1 場次之研習;已擔任過其他公立學校或私 立學校正式教師,經本甄試錄取者,不需參加「教師志業導入研習」 。
十五、新進教師錄取後,在初聘及前二次續聘期間,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成 長輔導並列為本市教學視導方案對象。
十六、報名本項教師甄試之考生,即同意「桃園 市 10 4 年度國民中學 新進 教師甄選 聯合 服務小組 」將個人所屬基本資料作為相關試務作業使用,資料除提供試務相關單
位使用外,其餘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拾、考生應注意依天候氣象預報及其他可能發生之狀況,自行處理交通住宿等問題,若無法 於規定時間內抵達會(試)場,均不得報名或參加考試;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 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公告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桃園 市 立 龍潭 國民中學 網站。
拾壹、申訴電話專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03)332-2101#7525。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3)332-2101#7570。
申訴信箱:[email protected]
拾貳、本簡章經本市104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決議通過並報桃園市政府核 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補充及修正事項,經甄選聯合服務小組通過後,公布於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站。
桃園市 104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公告表件
項目 表件名稱 備註
一 報名表(試教) 報名試教應考者於報名 前列印並詳實填妥 二 准考證
三 試教繳費三聯單 報名試教應考者於報名 前列印並詳實填妥
四 審查證件一覽表(證件冊封 面)
置於所有證明文件最上方
五 公立學校現職教師報考同意 書
依應考者身分準備
六 報名委託書 依需要準備
七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特殊需求
服務申請表 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 本公告表件於應考者網路報名時,依個別需求自行
列印後,填妥相關資料於現場繳驗證件時使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試教報名表
姓名 身分別 □一般生□身心障礙考生□原住民考生
性別 身分證字
號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住址 電
話
畢業 學校
系所 組別
畢 業 年 月
年 月
證 書 字 號 最高
學歷 (專科、大學、碩士、博士)
師資培育課程 修畢學校 ( 全
銜 ) 報考資格 領域、科別(主修專
長) 證 書 字 號 發證日期 發 證 機 關
合格(實習)教師 證書
複檢(修畢師資職 前教育證明書)資格 證件
經 歷
服務機關學校名稱 職別 服務(離職)證明書字
號 服務期間
貼 相 片 處 與准考證同式 現
職
附註:請攜帶證件正本暨影本依序排列成冊接受審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影本收存。
□身心障礙考生:備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 原住民考生:備原住民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正本)。
報考人簽章
審查人簽章 非身障考生免簽章
非原住民考生免簽章
切 結 書
1.□ 本人保證於複試錄取後,如無法繳交原服務單位(學校)之離職證明書時,所造成 個人權益受損害,願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2.□ 本人保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 1 項各款情事。
3.□ 本人若無法在 10 4 年 7 月31日前(含)取得領域專長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合格教師 辦理加科登記者於 4 年10 8 月31日前(含)),願依本簡章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九條 處置,絕無異議。
切結(報考)人
簽名或蓋章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日
審查項目 審查人簽章 繳交報名費 收費簽章
1. 基本資料
2. 報考資格 新台幤 600 元正
准考證號碼: 報考科別: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准考證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基本 資料
報考
科別
科
身分證字號 照 片甄 選 程 序
筆 試
日期 時間 甄選科
目
監試人員簽章
自貼半身脫帽正 面二吋證件相片 一張
,須與報名表同 式
10 4 年 7 月 7
日 ( 星期 二 )
09:00~
10:00 共同科目
11:00~
12:00
專門科 目 試
教
10 4 年 7 月 1 4
日 ( 星期 二 )
依網路公告 時間應試
試教
(含專 業提 問)
報 到 應 考
附註: 1. 試場分配情形依簡章規定日期公布。
2.本准考證請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應試當日攜帶與報名表同式相片和身分證明文件,向 桃園市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申請補發。
試場規則:
第一條 應考人於每節考試時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第二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鈴響時就座。筆試開始 15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考試開始 30分鐘後始得繳卷 離場。試教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以棄權論。
第三條 應考人務必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仍在有效期限之汽機車駕照、護照或含照片之健保 卡),未攜帶齊全者不准應試。應考人應依座號就座,並將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 上角,以備核對;應考人就座後請自行檢查答案卡上之號碼、座位號碼及准考證上之號碼是否相 符,如發現不符,應立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
第四條 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行動電話、呼叫器、 PDA 等通訊器材請關機,不得發出聲響)、參考書 籍、紙張及個人物品一律放置於試場前後方,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 者扣分(扣該科成績十分)。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事先報備並經檢查通過,方可 使用。
第五條 文具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非考試必需之物品,不得攜入考場。
第六條 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 明確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七條 作答完畢後提早離場者必須將答案卡和試題卷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屆時未交者一律收卷,
違反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第八條 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立即停止作答,待監試人員收卷、
收答案卡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離場。
第九條 考試完畢,答案卡及試題卷應一併繳交,不得攜出試場,違反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第九條 答案卡須用黑色 2 B 鉛筆畫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答案卡上不得書寫姓名及座號,亦不得做任何標記,或在答案卡上顯示自己身分,違者該科考試 不予計分。答案卡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污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 議。
第十條 應考人繳卷時,應將入場證件隨身攜出試場。
第十 一 條 扣考扣分應由考場監試人員提出,經桃園市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召開會議討論後,
提請主任委員簽署後辦理。
第十 二 條 試場及試區附近,如發現有妨礙試區安寧、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桃園市國民中學 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立即糾正取締,其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
第十 三 條 如遇空襲警報、地震等情況,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第十 四 條 相關重要規定必要時公告於桃園 市 立 龍潭 國民中學及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桃園市 104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試教)
報名費收據聯(第一聯:考生收執)
准考證號碼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收費項目 金額(元) 備
報名費 600 註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陸佰元整
經收人
………
…
桃園市 104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試教)
報名費收據聯(第二聯:聯服小組收執)
准考證號碼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收費項目 金額(元) 備
報名費 600 註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陸佰元整
經收人
………
…
桃園市 104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試教)
報名費收據聯(第三聯:出納組收執)
准考證號碼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收費項目 金額(元) 備
註
報名費 6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陸佰元整
經收人
「桃園市 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審查證件一覽表」
項 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已取得該科合 格教師證書者
未取得該科合格 教師證書者
★ 報名表(貼妥照片) ● ●
★ 准考證(貼妥照片) ● ●
★ 試教繳費三聯單 ● ●
以下證件請依序排列(本表請放置於所有證件上面,以俾審核)
基 本 證 件
1 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護照或駕照(均在有效期
限) ● ●
2 畢業證書 ● ●
3 原住民身分證明(戶籍謄本)
依各考生身分需求準備 3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特殊應考需求申請表
4 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各乙份
(含中譯本)、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及本國最高學歷證件
5 退休資遣公函及公立醫院康復證明
6 經歷證明(服務或離職證明或歷年考績通知書) 非現職教師證明10年內未脫離教學工作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7 實習教師證 ●
8 教師證書 ● ●
9 複檢證明書 ●
10
教師資格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修畢師資
職前教育證明書 ●
11
專門科目認定書及專門學分表、加科登記證明書 ● 12
報考同意書(現職公立機關學校者) ● ●
13
切結書(在報名表內切結) ●
備 註
1. 本表列示●為審查時各身分別必備證件;惟審查人員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報考人出具其他證明文 件。
2. 報名表及准考證應自行貼妥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同式證件照片。
3. 表列證件 1~13 項應於資格審查時備齊正本、影本依序排列。
4. 非現職教師持舊制(登記制)教師證或非師資培育法修正(92 年 8 月 1 日)施行後修畢師資培育 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通過教師資格檢定報考者,另檢附未脫離教學 工作 10 年以內之服務或離職證明,始得報考。
(校名)
同意書
(公立學校現職教師務必填用)茲同意本校教師 參加桃園市 104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該師倘 獲錄取,同意依規定向本校辦理離職手 續,並據以發給離職證明書。
學校名稱:
校 長:
(學校關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桃園市 104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報名委託 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桃園市 104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 組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日
桃園市 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簽章 性
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通訊處
聯絡電 話
行 動 電 話
H O
緊急 聯絡人
姓 名
電 話 身心障
礙 手冊
(證 明)
手 冊 ( 或 證 明 ) 字 號: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障 礙 情 形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肢體障礙:障礙部位 上肢單側慣用手 上肢單側非慣用手
上肢雙手 下肢
其他障礙說明:
申請項 目
放大試卷( 號字體 )
重謄或代抄答案卷
規則說明或提醒
安排在一樓或獨立試場 繳驗證
件
身心障礙手冊(繳交影本正反兩面)
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審查結
果
查符 不通過
審查人員 簽章
1.考生如需使用特殊作答工具,應自行準備並提出申請核可後始可帶進試場。
2.重謄或代抄答案須由考生唸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抄至答案卷。
3.考生應於 10 4 年 7 月 1 日 ( 星期 三) 上午 9 時 至 10 時 ,持本申請表及相關證件到桃園 市 立 龍潭
國民中學 接受審查,逾時概不受理。
4.申請表及核定表均應逐欄填寫清楚,審查結果核定表於當日交由考生簽收。
桃園市 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核定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簽章 性
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通訊處
聯絡電 話
行 動 電 話
H O
緊急 聯絡人
姓 名
電 話 身心障
礙 手冊
(證 明)
手 冊 ( 或 證 明 ) 字 號: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障 礙 情 形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肢體障礙:障礙部位 上肢單側慣用手 上肢單側非慣用手
上肢雙手 下肢
其他障礙說明:
審查結 果
(本欄 由甄選 委員會 填寫)
核符:通過服務項目
放大試卷( 號字體 )
重謄或代抄答案卷
規則說明或提醒
安排在一樓或獨立試場 不通過
甄選委 員 會核章
1.考生如需使用特殊作答工具,應自行準備並提出申請核可後始可帶進試場。
2.重謄或代抄答案須由考生唸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抄至答案卷。
3.考生應於 10 4 年 7 月 1 日 ( 星期 三) 上午 9 時 至 10 時 ,持本申請表及相關證件到桃園 市 立 龍潭
國民中學 接受審查,逾時概不受理。
4. 申請表及核定表均應逐欄填寫清楚,審查結果核定表於當日交由考生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