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度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閩東語文 直播共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認證簡章
110.12.29 壹、依據
一、教育部 99 年 4 月 13 日修正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貳、目的
一、透過閩東語文教學能力之培訓及檢核,提升國民中小學閩東語文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之教學專業知能。
二、儲備國民中小學閩東語文師資,提高閩東語文課程之教學品質,落實閩東語文之 傳承。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大學
肆、認證方式與程序
一、資格審查:年齡年滿二十歲者(2002 年 1 月 31 日(含)前出生者)始得報名 參加。
二、培訓課程:通過資格審查者,須參加 42 小時教學專業培訓課程(以下簡稱培訓 課程)、筆試評量與教學演示評量。
三、完成課程且口試評量、筆試評量與教學演示評量皆通過者,由臺北市立大學核發 國民中小學閩東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
伍、報名及資格審查時間:
一、報名時間: 111 年 1 月 24 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至 111 年 2 月 8 日(星 期二)17:00止。
二、 111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五)公告審查通過名單,報名人數若不足 10 人,則 取消開課。
三、報名方式:
(一) 限採網路報名(網址為: https://pse.is/3r8txr),一律不接受現場報名。
(二) 網路報名成功後,請檢附下列資料及證明文件(依序排列),以牛皮紙信封裝 妥,於收件截止日(郵戳為憑,收件截止日為 111 年 2 月 8 日)前掛號寄至臺北 市立大學(送件信封黏貼標籤如附件一),俾進行報名資格審查。
1.送件自行檢核表(如附件二)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切結書(如附件三)
4.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5.回郵信封(A4 大小、附掛號郵資 51 元整,請貼足郵資)
6.其他相關證明影本
陸、培訓時間、地點及課程
一、培訓時間:111 年 3 月 12 日至 111 年 3 月 27 日
二、培訓地點:培訓課程因擔心疫情之故,授課方式調整為線上視訊課程辦理。
三、培訓課程:培訓課程為 42 小時,總計 14 門科目,分成三大類別,各類科目 名稱如下:
課程類別 科目名稱 時數
教育專業課程
學生身心發展及教學應用 4
教學原理與學習策略 4
班級經營與學生輔導 4
閩東語文專門課 程
閩東語文書寫系統教學 3
閩東語文課程綱要導讀 3
閩東語文教材教法 4
閩東語文教學與評量設計 4
多元文化議題融入閩東語文教學實務 2
性別平等議題融入閩東語文教學實務 1
閩東語文教學素材與資源運用 3
閩東語文教學演練與實作 4
語言能力課程
閩東語文源流與發展 2
閩東語文書寫系統之深究 2
閩東語文口語表達與應用 2
總計14門課,42小時
柒、其他
一、參與本培訓課程者,請務必準時且全程參與。
二、培訓期間應確實簽到與簽退,課程中凡漏簽到簽退或請假缺席者,該科目一律 視為缺課。
三、凡有任一科目缺課者,僅能核給已確實簽到、簽退科目之研習時數,恕無法參 與口試評量、筆試評量、教學演示評量及後續認證。
四、培訓注意事項:
(一)培訓單位不提供午餐,可協助代訂便當,並請自備環保杯。
(二)為提倡節能減碳,請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三)如遇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停班停課相關 規定辦理,後續補課問題,將另行於網頁上公告通知,恕不個別通知。
(四)防疫期間,因應疫情指揮中心之規範與遵照該縣市政府、學校防疫工作要求,
學員於每日上午報到時,需配合執行體溫量測與防疫措施,敬請留意行前通知之防 疫工作指示。
111年度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閩東語文直播共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培訓認證辦理期程
111 年度國民中小學閩東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培訓認證辦理期程
報名收件日期 111 年 1 月 24 日至 111 年 2 月 08 日止
資格審查 111 年 2 月 14 日至 111 年 2 月 17 日止
審查結果公告 111 年 2 月 18 日
培訓課程 111 年 3 月 12 日至 111 年 3 月 27 日止
公告培訓結果 111 年 5 月底前
附件一 書面資料送件信封標
寄件人:
寄件地址:
100234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1號 臺北市立大學
學習與媒材設計學系
李芷嫣小姐收 (02)8521-8193
本標籤請自行繕打印出後,黏貼於送件資料信封
附件二 送件自行檢核表
送件前請自行檢核並勾選確認: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切結書
□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回郵信封(A4 大小、附掛號郵資 51 元 整, 請貼足郵資)
□其他相關證明:
檢核者簽名: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111年度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閩 東語文直播共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課程,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取消參加培訓資格或撤銷認證通過資格;如 涉及相關法律責任由本人自行負責:
(一) 具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情事或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 31 條或第33 條規定之情事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聘任辦法第六條之情事者
(二) 冒名頂替者
(三) 證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不實者
(四) 經「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登載列為不適任教師者 (五) 經查閱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者
二、本人如有上列情事,除無條件放棄認證通過資格外,願自負相關 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此 致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參考條文
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 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 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 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確認, 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 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 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 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 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 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 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 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 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 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 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 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 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 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六條
學校已聘任之教學支援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以解聘: 一、曾犯內 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四、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 聘,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十五、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前項教學支援人員聘期未滿一學期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不適用第三項至第五項規 定。
教學支援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學支援人員有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停聘;經調查屬實者,由學校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依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人員,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 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 費。
教學支援人員有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五款情事之一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學支援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情事者,學校不得聘任;有第十四款情事 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期間,亦同。
教學支援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 之蒐集及查詢,學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前, 應為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 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