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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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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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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修正 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 稱 本 府 ) 為 辦 理 水 土 保 持 法 及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有 關 劃 定 臺 中 市 山 坡 地 範 圍 及 其 檢 討 變 更 作 業 ,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為辦理水土 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有關劃定臺 中市山坡地範圍及其 檢討變更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

本點未修正。

二、臺中市山坡地範圍劃 定,指依水土保持法 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 條規定,報請行政院 核定公告之公、私有 土地。

二、臺中市山坡地範圍劃 定,係指依水土保持 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三條,除國有林事業 區、試驗用林地及保 安林地以外,經本府 參照自然形勢、行政 區域或保育、利用之 需要,就合於下列情 形之一者劃定範圍,

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為山坡地範圍之公、

私有土地:

(一) 標高在一百公尺 以上。

(二) 標高未滿一百公 尺,而其平均坡 度在百分之五以 上。

符合前項各款之公私 有土地,而未劃入山 坡地範圍者,得經檢 討 後 劃 入 山 坡 地 範 圍。

為求文字精簡,爰刪除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 條文內容。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 本府,主辦機關為臺 中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 以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 本府,主辦機關為本 府水利局,協辦機關

一、酌作文字修正,刪除 重複工作事項。

二、刪除地籍圖資料、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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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簡 稱 水 利 局 ) , 協 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 、 臺 中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 以 下 簡 稱 農 業 局 ) 、 臺 中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地 政 局 ) 、 各 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臺 中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以下簡稱本市各地政 事 務 所 ) 及 臺 中 市 各 區 公 所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 。 其 權 責劃分如下:

(一) 水利局:

1、審議及會勘 山坡地範圍 劃定及檢討 變更案件及 核轉。

2、山坡地範圍 劃定及檢討 變更案件核 定後據以公 告。

3、山坡地範圍 劃定及檢討 變更等核定 公告案件函 轉區公所公 開展示。

4、山坡地範圍 查詢疑義案 件答復處理。

5、會同有關機 關現場勘查

、修正山坡地 範圍劃定、

檢討變更案件 及異議案件處 理。

6 、保 管本 府 公

為本府原住民事務委 員會、本府農業局、

本府地政局、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市 各地政事務所、各區 公所。其權責劃分如 下:

(一) 本府水利局:

1、審議及會勘 山坡地範圍 劃定及檢討 變更案件。

2、山坡地範圍 劃定及檢討 變更案件核 定後據以公 告。

3、山坡地範圍 劃定及檢討 變更等核定 公告案件函 轉區公所公 開展示。

4、山坡地範圍 查詢疑義案 件答復處理。

5 、 協調 、督 導 地籍圖冊資 料提供。

6 、 協調 、督 導 非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及 使用地變更 作業。

7 、 會同 有關 機 關 現 場 勘 查、修正山 坡地範圍劃 定、檢討變 更案件及異 議 案 件 處 理。

8 、 保管 本府 公 告之山坡地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 使用地變更作業等非 屬水利局權責之工作 事項。

三、增加水利局辦理山坡 地範圍劃定及通盤檢 討作業事項。

四、修正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各區公所辦理 個案劃定及檢討變更 案件提報作業事項。

五、目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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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之山坡地 範圍劃定及 檢討變更圖 說資料並提 供閱覽及範 圍查詢案件 答復處理。

7 、受 理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入

(出)建議 書。

8 、山 坡地 範 圍 劃定及通盤 檢討。

(二)原住民事務委 員會:

1 、提 供增 編 之 原住民保留 地劃入山坡 地範圍圖冊 等資料。

2 、會 同有 關 機 關 現 場 勘 查。

(三)農業局:

1 、提 供國 有 林 班或保安林 分布圖或地 籍清冊等資 料。

2 、提 供解 除 國 有林班地或 保安林圖冊 或地籍清冊 等資料。

3 、會 同有 關 機 關 現 場 勘 查。

(四)地政局:辦理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及 使 用 地變更作業。

(五)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

範圍劃定及 檢討變更圖 說資料並提 供閱覽及範 圍查詢案件 答復處理。

9 、 受理 山坡 地 範 圍 劃 入

(出)建議 書 及現場勘 查 擬 劃 入

( 出 ) 地 點。

10、審議山坡地 範圍之劃定 及檢討變更 案件。

(二)本府原住民事 務委員會:

1 、 提供 增編 之 原住民保留 地劃入山坡 地範圍圖冊 資料。

2 、 會同 有關 機 關 現 場 勘 查。

(三)本府農業局:

1 、 提供 國有 林 班或保安林 分布圖或地 籍清冊等資 料。

2 、 提供 解除 國 有林班地或 保安林圖冊 或地籍清冊 資料。

3 、 會同 有關 機 關 現 場 勘 查。

(四)本府地政局:

辦理非都市土 地使用分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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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坡地範圍 個案劃定及 檢討變更案 件之提報。

2 、山 坡地 範 圍 劃入時,提 供試驗用林 地分布圖等 資料。

3 、提 報主 管 土 地劃入、劃 出山坡地範 圍 圖 冊 資 料。

4 、會 同有 關 機 關 現 場 勘 查。

(六)本市各地政事 務所:

1 、負 責地 籍 圖 及土地清冊 列 印 之 提 供。

2 、會 同有 關 機 關 現 場 勘 查。

(七) 本市各區公:

1、山坡地範圍 個案劃定及檢 討變更案件之 提報。

2、山坡地範圍 初劃草案公開 展示、異議受 理並彙轉。

3、配合有關機 關現場勘查。

4、本府公告之 山坡地範圍劃 定及檢討變更 圖說資料保管 並提供閱覽。

使用地變更作 業。

(五)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

1 、 山坡 地範 圍 劃入時,提 供試驗用林 地分布圖等 資料。

2 、 提報 主管 土 地劃入、劃 出山坡地範 圍 圖 冊 資 料。

3 、 會同 有關 機 關 現 場 勘 查。

(六)本市各地政事 務所:

1 、 負責 地籍 圖 及土地清冊 列印提供。

2 、 會同 有關 機 關 現 場 勘 查。

(七)區公所:

1 、 辦理 山坡 地 範圍初劃草 案 公 開 展 示、異議受 理並彙轉。

2 、 配合 有關 機 關 現 場 勘 查。

3 、 本府 公告 之 山坡地範圍 劃定及檢討 變更圖說資 料保管並提 供閱覽。

四、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 作業時,除由本市各

四、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 作業時,除由各區公

酌作文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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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區公所或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主動檢討提 報 外 , 土 地 所 有 權 人、相關關係人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 得提出建議書。

前項建議書應向水利 局提出,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建議人姓名、

住 址 ; 建 議 人 為 法 人 或 機 關 、 團 體 者 , 其 名 稱 、 負 責 人及地址。

(二)建議劃入或劃 出 之 地 點 及 地 號、地段。

(三)範圍圖:使用 五 千 分 之 一 地 形 圖 或 像 片 基 本 圖 標 示 其 範 圍。

(四)劃入或劃出之 理由。

(五)山坡地範圍劃 出區檢討表。

第一項建議書應由水 利局公告週知,公告 期 間 不 得 少 於 三 十 日。

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主動檢討提報外,

土地所有權人、相關 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亦得提出建 議書。

前項建議書應向本府 水利局提出,其內容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議人姓名、

住 址 ; 建 議 人 為 法 人 或 機 關 、 團 體 者 , 其 名 稱 、 負 責 人及地址。

(二)建議劃入或劃 出 之 地 點 及 地 號、地段。

(三)範圍圖:使用 五 千 分 之 一 地 形 圖 或 像 片 基 本 圖 標 示 其 範 圍。

(四)劃入或劃出之 理由。

(五)山坡地範圍劃 出區檢討表。

第一項建議書應由主 管機關公告週知,公 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 日。

五、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 之土地,經檢討其自 然形勢、行政區域或 保育、利用之需要,

符合下列情形者,劃 出山坡地範圍:

( 一 ) 平 均 坡 度 未 滿百分之五。

( 二 ) 未 在 地 質 敏 感 區 ( 活 動 斷 層、山崩與地 滑 、 土 石 流 ) 、 土 石 流 潛勢溪流影響

五、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 之土地,經檢討其自 然形勢、行政區域或 保育、利用之需要,

符合下列情形者,劃 出山坡地範圍:

( 一 ) 平 均 坡 度 未 滿百分之五。

( 二 ) 未 在 崩 塌 地、土石流危 險溪流影響範 圍內、區內未 曾佈設土石災 害防治工程設

一、參照全國區域計畫環 境敏感區項目,規範 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之自然環境條件。

二、刪除第三款第二目與 陡坡區鄰接之文字,

另同目文字參考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 規定,增加邊坡高度 超過五公尺範圍者,

並與表一說明一致。

三、為適時檢討山坡地保 育與利用、促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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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內、區內 未曾設置土石 災害防治工程 設施且未位於 洪氾區一級管 制區及洪水平 原 一 級 管 制 區。

( 三 ) 其 鄰 接 特 定 水土保持區、

陡坡區已依下 列規定退縮。

但退縮區不得 劃出山坡地範 圍:

1 、與 特定 水 土 保持區臨接 者,應自境 界線退縮三 十 公 尺 以 上。

2 、劃 出區 土 地 鄰接自然均 質坡度十五 度以上且邊 坡高度超過 五公尺範圍 者,應依其 地質自境界 線退縮如表 一規定之距 離。陡坡區 含二種以上 之複合坡度 且邊坡高度 超過五公尺 範圍 時,其 應退縮距離 依表二公式 計算之。劃 出區與陡坡 區間存在無 須退縮之緩 坡區時,其

施且未位於有 洪患之虞之坑 谷低漥區。

( 三 ) 其 鄰 接 特 定 水土保持區、

陡坡區已依下 列規定退縮。

但退縮區不得 劃出山坡地範 圍:

1 、 與特 定水 土 保持區臨接 者,應自境 界線退縮三 十 公 尺 以 上。

2 、 與陡 坡區 鄰 接 劃出區鄰 接 土地之 自 然均質坡度 十五度以上 者,應依其 地質自境界 線退縮如表 一規定之距 離。陡坡區 含二種以上 之複合坡度 時,其應退 縮距離依表 二公式計算 之。劃出區 與陡坡區間 存在無須退 縮之緩坡區 時,其退縮 距離得扣除 該緩坡區之 寬度。

( 四 ) 劃 出 區 之 連 續聚集面積須 大於十公頃。

但鄰接中華民 國六十九年二

之合理利用,爰刪除 第四款鄰接中華民國 六十九年二月六日公 告(臺灣省政府於六 十九年二月六日府農 山字第一二○一六六 號公告)山坡地範圍 界線,始免受劃出區 之連續聚集面積需大 於十公頃限制之規 定,以促進土地之合 理利用。

四、參考水土保持技術規 範第九十五條之一規 定新增第二項得免設 置滯洪設施規定。

五、為有效減緩下游區域 土砂災害並降低淹水 情形發生,新增第三 項應完成滯洪設施設 置始予公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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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退縮距離得 扣除該緩坡 區之寬度。

( 四 ) 劃 出 區 之 連 續聚集面積須 大於十公頃。

但鄰接公告之 山坡地範圍界 線地區者,不 在此限。

劃出山坡地範圍(包 含標高100公尺以下 之地區)鄰近海邊,

且 劃 出 後 之 逕 流 量 不 影 響 下 游 排 水 系 統 之 容 許 排 洪 量 者 , 得 免 設 置 滯 洪 設施。

經 審 議 應 規 劃 設 置 滯 洪 設 施 者 , 於 完 成 設 置 始 予公告。

月 六 日 公 告

(臺灣省政府 於六十九年二 月六日府農山 字第一二○一 六六號公告)

之山坡地範圍 界線地區者,

不在此限。

六、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 作業時,應以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 林航空測量所出版之 最新版五千分之ㄧ像 片 基 本 圖 為 作 業 基 圖 。 無 像 片 基 本 圖 者,得採用不小於五 千 分 之 ㄧ 之 相 關 圖 資。

六、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 作業時,應以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 林航空測量所出版之 最新版及六十九年二 月六日前之五千分之 ㄧ像片基本圖為作業 基圖。

參酌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 討變更作業要點第六點規 定,配合行政院底圖規定 以最新版圖資為作業基 圖,並增訂無像片基本圖 之處理方式。

七、坡度分析應利用作業 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 度 , 原 則 採 坵 塊 法 (適用於未有地形均 質區分布圖時),並 得輔以等高線法 (適 用於已有地形均質區 分布圖時)求得之坡 度分布圖作為研判之 依據:

(一)坵塊法 1 、在 五千 分 之

七、坡度分析應利用作業 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 度分別以坵塊法及等 高線法求得之坡度分 布 圖 作 為 研 判 之 依 據:

(一)坵塊法 1 、 在五 千分 之

一 像 片 基 本 圖 上 , 以 邊 長 八 十 公 尺 劃 平 行 於 座

一、為釐清坵塊法及等高 線法之運用時機,爰 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山坡地劃定及檢討 變更作業要點第七點 規定,酌作文字修 正。

二、避免開挖整地降低坡 度後,再行劃出山坡 地範圍之疑慮,爰新 增第二項規定。

(8)

8

一像片基本 圖上,以邊 長八十公尺 劃平行於座 標方格線之 方格,以下 列公式求其 平均坡度:

S(%)=

(nπΔh/8L)×100 式中:

S :方格內平均坡度 (%)。

n:等高線與方格邊 交點數之總和。

π:圓周率(3.14)。

△h : 等 高 線 間 距

(公尺)。

L :方格(坵塊)邊 長。

公式中n值與S值之關 係如下:

2 、參 照作 業 基 圖 上 等 高 線 疏 密 度 之 分 布 情 形 , 定 其 劃 出 區 之 天 然 地 形 境 界線。

(二)等高線法 1 、坡 度以 相 鄰

等 高 線 之 高 差 及 其 垂 直 線 之 水 平 距 離 計 算 求 得:

S(%)=△h/L×100 式中:

S( %):坡度(百分

標 方 格 線 之 方 格 , 以 下 列 公 式 求 其 平均坡度:

S(%)=

(nπΔh/8L)×100 式中:

S :方格內平均坡度 (%)。

n:等高線與方格邊 交點數之總和。

π:圓周率(3.14)。

△h : 等 高 線 間 距

(公尺)。

L :方格(坵塊)邊 長。

公式中n值與S值之關 係如下:

2 、 參照 作業 基 圖 上 等 高 線 疏 密 度 之 分 布 情 形 , 定 其 劃 出 區 之 天 然 地 形 境 界線。

(二)等高線法 1 、 坡度 以相 鄰

等 高 線 之 高 差 及 其 垂 直 線 之 水 平 距 離 計 算 求 得:

S(%)=△h/L×100 式中:

S(%):坡度(百分 比)。

△h : 等 高 線 間 距

(公尺)。

L:兩等高線間垂直

(9)

9

比)。

△h : 等 高 線 間 距

(公尺)。

L:兩等高線間垂直 線 之 水 平 距 離

(公尺)。

2 、在 五千 分 之 一 像 片 基 本 圖 上 , 相 鄰 等 高 線 間 距 已 定 為 五 公 尺 , 其 垂 直 線 之 水 平 距 離 與 坡 度 之 關係如下:

坡度分析經比對中華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 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 量所出版之五千分之 ㄧ像片基本圖,原始 坡 度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者,不得劃出山坡地 範圍。

線之水平距離(公 尺)。

2.在五千分之一 像 片 基 本 圖 上 , 相 鄰 等 高 線 間 距 已 定 為 五 公 尺 , 其 垂 直 線 之 水 平 距 離 與 坡 度 之 關係如下:

八、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 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 驗確認。劃出區與陡 坡區鄰接時,應以實 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 狀況作為作業基準,

以確保環境安全。

八、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 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 驗確認。劃出區與陡 坡區鄰接時,應以實 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 狀況作為作業基準,

以確保環境安全。

本點未修正。

九、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 定後,應將其境界線 套繪在地籍圖上,而 以所得地籍圖邊界為

九、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 定後,應將其境界線 套繪在地籍圖上,而 以套繪後地籍圖邊界

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 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 作業要點第九點有關山坡 地邊界判定基準,並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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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出區定案境界線。

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 界不一致時,在非退 縮區以地籍邊界劃出 區為定案邊界;在退 縮區以退縮區內界為 定案邊界。

為 劃 出 區 定 案 境 界 線。

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 界不相一致時,其處 理原則如下:

( 一 ) 該 宗 土 地 劃 出區範圍面積 與地籍邊界面 積差異未達20

%時,在非退 縮區以地籍邊 界劃出區為定 案邊界;在退 縮區以退縮區 內界為定案邊 界。

( 二 ) 該 宗 土 地 劃 出區範圍面積 與地籍邊界面 積差異大於20

%時,以劃出 區範圍為定案 範圍。

文字修正。

十、本市各區公所、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土地 所有權人及相關關係 人提出山坡地範圍劃 出區申請時,應填具 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 討表(如表三),連 同相關資料圖一併提 出。

十、各區公所、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土地所有 權人及相關關係人提 出山坡地範圍劃出區 申請時,應填具「山 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 表」(格式如表三),

連同相關資料圖一併 提出。

本點規定及書表格式內容 (表三)酌作文字修正。

十一、山坡地範圍劃定及 檢 討 變 更 作 業 程 序:

( 一 )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入 作 業 程 序:

1 、受 理山 坡 地 範圍劃入建 議書。

2 、 初 步 勘 劃

(以下簡稱 初劃):

十一、山坡地範圍劃定及 檢 討 變 更 作 業 程 序:

( 一 )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入 作 業 程 序:

1、 受理山坡地 範圍劃入建 議書。

2 、 初 步 勘 劃

(以下簡稱 初劃):

本點規定及書表格式內容 (表五、表六)酌作文字修 正。

(11)

11

提 報 機 關 利 用像片基本 圖 先 行 初 劃,再赴現 場 勘 查 修 正,將範圍 界線 劃於四 千八百分之 一或五千分 之 一 地 籍 圖。

3、繪製圖冊:

於 四 千 八 百 分之一或五 千分之一地 籍圖、二萬 五千分之一 區地段圖、

五萬分之一 地形圖上繪 製綠色山坡 地 範 圍 界 線,並於範 圍內註記山 坡地、範圍 外註記平地 或林地,製 作初勘圖、

山坡地範圍 地段明細表 及山坡地範 圍劃入土地 清冊(如表 四)等圖說 各二份。

4 、初 劃圖 展 示 及 疑 義 處 理:

圖 說 一 份 由 辦理劃入檢 討行政區之 區公所公開 展 示 三 十 日,展示期

提 報 機 關 利 用像片基本 圖 先 行 初 劃,再赴現 場 勘 查 修 正,將範圍 界 線描繪在 四千八百分 之 一(或五 千分之一 ) 之 地 籍 圖 上。

3、繪製圖冊:

於 四 千 八 百 分之一(或 五 千 分 之 一 ) 地 籍 圖、二萬五 千分之一區 地段圖、五 萬分之一地 形圖上繪製 綠色山坡地 範圍界線,

並於範圍內 註 記「山坡 地 」、 範 圍 外註記「平 地 」或「林 地 」, 製 作 初勘圖、山 坡地範圍地 段明細表及 山坡地範圍 劃入土地清 冊 ( 如 表 四)等圖說 各二份。

4 、 初劃 圖展 示 及 異 議 處 理:

圖 說 一 份 由 區公所公開 展 示 三 十

(12)

12

滿,疑義地 區由 該區公 所函請本府 及該區管轄 地政事務所 現場勘查處 理,依勘查 結果修正界 線後,備圖 說十份函報 本府審查。

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主 管土地劃入 山 坡 地 範 圍,得不經 初劃展示程 序,逕付審 查。

5、 審 查 及 修 正:

由 水 利 局 會 同原住民事 務委員會、

農業局、地 政 局 等 機 關,依山坡 地範圍劃入 審查意見表

(如表五)

所列條件審 查修正山坡 地範圍劃入 案件,製作 各種圖說各 十份後,簽 報本府。

( 二 )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出 作 業 程 序:

1 、受 理山 坡 地 範圍劃出建 議書。

2 、現 場勘 查 擬

日,展示期 滿,疑義地 區 由各區公 所函請本府 及地政事務 所現場勘查 處理,依勘 查結果修正 界線後,備 圖說十份函 報 本 府 審 查。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 關主管土地 劃入山坡地 範圍,得不 經初劃展示 程序,逕付 審查。

5 、 審 查 及 修 正:

由 本 府 水 利 局會同本府 原住民事務 委員會、農 業局、地政 局等機關,

依山坡地範 圍劃入審查 意見表(如 表五)所列 條件審查修 正山坡地範 圍 劃 入 案 件,製作各 種圖說各十 份後,簽報 本府。

( 二 )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出 作 業 程 序:

1 、 受理 山坡 地 範圍劃出建 議書。

(13)

13

劃出地點。

3、 繪製圖冊:

提 報 機 關 就 範圍檢討變 更之地區,

應製作符合 本要點第七 點之「坡度 分 布 圖 」、

「山坡地範 圍劃出區檢 討 表 」, 及 劃出山坡地 之土地清冊

( 如 表 四 ), 備 妥 以上圖說各 二份;另於 四千八百分 之一或五千 分之一地籍 圖、二萬五 千分之一區 地段圖、五 萬分之一地 形圖上標明 下列圖例:

( 1 ) 原劃 定 界 址:以綠色 虛線表示原 劃定界址。

( 2 ) 變更 之 界 址:以綠色 實線表示變 更之界址。

( 3 ) 檢討 範 圍 內註記山坡 地,範圍外 註記平地或 林地。

4 、初 劃圖 展 示 及 疑 義 處 理:

圖 說 一 份 由

2 、 現場 勘查 擬 劃出地點。

3、繪製圖冊:

提 報 機 關 就 範圍檢討變 更之地區,

應製作符合 本要點第 六 點 之「坡度 分 布 圖 」、

「山坡地範 圍劃出區檢 討 表 」, 及 劃出山坡地 之土地清冊

( 如 表 四 ), 備 妥 以上圖說各 二份;另於 四千八百分 之 一(或五 千分之一 ) 地籍圖、二 萬五千分之 一 鄉鎮市 地 段圖、五萬 分之一地形 圖上標明下 列圖例:

( 1 )原 劃定 界 址:以綠色 虛線表示原 劃定界址。

( 2 )變 更之 界 址:以綠色 實線表示變 更之界址。

( 3 )檢 討範 圍 內註記「山 坡 地 」, 範 圍 外 註 記

「 平地」或

「林地」。

4 、 初劃 圖展 示

(14)

14

劃出檢討行 政區公所公 開展示三十 日,展示期 滿,疑義地 區由 該區公 所函請本府 及該區管轄 地政事務所 現場勘查處 理,依勘查 結果修正界 線後,備圖 說十份函報 本府審查。

5、 審 查 及 修 正:

由 水 利 局 會 同農業局、

地政局、原 住民事務委 員 會 等 機 關,依山坡 地範圍劃出 審查意見表

(如表六)

所列條件審 查修正山坡 地範圍劃出 案件,製作 各種圖說各 十份後,簽 報本府。

(三)審查方式:

本府得設置審 議小組,以合 議制方式辦理 審議工作。審 議小組設置要 點由本府另訂 之。

(四)陳報核定:

經審查完成之 山坡地範圍劃

及 異 議 處 理:

圖 說 一 份 由 區公所公開 展 示 三 十 日,展示期 滿,疑義地 區由各區公 所函請本府 及地政事務 所現場勘查 處理,依勘 查結果修正 界線後,備 圖說十份函 報 本 府 審 查。

5 、 審 查 及 修 正:

由 本 府 水 利 局會同本府 農業局、地 政局、原住 民事務委員 會等機關,

依山坡地範 圍劃出審查 意見表(如 表六)所列 條件審查修 正山坡地範 圍 劃 出 案 件,製作各 種圖說各十 份後,簽報 本府。

(三)審查方式:

本府得設置審 議小組,以合 議制方式辦理 審議工作。審 議小組設置要 點由本府另訂 之。

(15)

15

定及檢討變更 圖說,由本府 陳報行政院核 定。

(五)公告:

山坡地範圍劃 定、範圍變更 圖說,奉行政 院核定後,由 本 府 辦 理 公 告,公告期間 不得少於三十 日。

(六)公開展示:

經核定之山坡 地範圍劃定、

範 圍 變 更 圖 說,由本府辦 理公告,公告 期間不得少於 三十日,並同 時函送變更地 所在地之區公 所公開展示,

展示期間不得 少於三十日。

展示完竣,由 本府及變更地 所在地區公所 各保存清晰之 圖說一份,以 備閱覽。

(四)陳報核定:

經審查完成之 山坡地範圍劃 定及檢討變更 圖說,由本府 陳報行政院核 定。

(五)公告:

山坡地範圍劃 定、範圍變更 圖說,奉行政 院核定後,由 本 府 辦 理 公 告,公告期間 不得少於三十 日。

(六)公開展示:

經核定之山坡 地範圍劃定、

範 圍 變 更 圖 說,由本府辦 理公告,公告 期間不得少於 三十日,並同 時函送變更地 所在地之區公 所公開展示,

展示期間不得 少於三十日。

展示完竣,由 本府及變更地 所在地區公所 各保存清晰之 圖說一份,以 備閱覽。

十二、本府辦理山坡地範 圍劃定及通盤檢討 案件,應將山坡地 範圍劃定及檢討變 更計畫逕送檢討範 圍所在地之區公所 辦理初劃展示及疑 義處理,經臺中市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第三點新增本府 劃 定 及 通 盤 檢 討 權 責,爰增訂本市通盤 檢 討 案 件 之 作 業 流 程。

(16)

16

檢討變更審議小組 審議通過,再經陳 報行政院核定後,

由本府辦理公告,

並依前點第六款規 定公開展示。

十三、山坡地範圍劃定及 檢討變更後,由水 利局將相關資料函 送地政局,辦理非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或 變 更 編 定 使 用 地。

十二、山坡地範圍劃定及 檢討變更後,由本 府水利局將相關資 料函送地政機關,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或變更編定 使用地。

點次調整並酌作文字修 正。

(17)

17

表一 鄰接陡坡區自然均質坡度退縮距離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表一 鄰接陡坡區自然均質坡度退縮距離表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者:

陡坡區之平均坡度

(θ) 地質

應退縮距離

(自坡頂緣內計或坡腳外計之範圍) θ≧60° 砂礫層 坡高(H) × 1

岩盤 坡高(H) × 2 / 3 45°≦θ<60° 砂礫層 坡高(H) × 2 / 3 岩盤 坡高(H) × 1 / 2 15°≦θ<45° 砂礫層 坡高(H) × 1 / 2 岩盤 坡高(H) × 1 / 3

表一 鄰接陡坡區自然均質坡度退縮距離表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者:

陡坡區之平均坡度

(θ) 地質

應退縮距離

(自坡頂緣內計或坡腳外計之範圍) θ≧60° 砂礫層 坡高(H) × 1

岩盤 坡高(H) × 2 / 3 45°≦θ<60° 砂礫層 坡高(H) × 2 / 3 岩盤 坡高(H) × 1 / 2 15°≦θ<45° 砂礫層 坡高(H) × 1 / 2 岩盤 坡高(H) × 1 / 3

本表未修正。

(18)

18

表二 鄰接陡坡區二種以上複合坡度退縮距離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表二 鄰接陡坡區二種以上複合坡度退縮距離表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者:

地質 應退縮距離(自坡頂緣內計或坡腳外計之範圍) 砂礫層 D = Ah × 1 + Bh × 2 / 3 + Ch × 1/2

式中:

D:應退縮距離。

Ah:坡度 ≧60° 之坡高。

Bh:45°≦ 坡度 <60° 之坡高。

Ch:15°≦坡度 <45° 之坡高。

岩盤 D = Ah × 2 / 3 + Bh × 1 / 2 + Ch×1 / 3 式中:

D:應退縮距離。

Ah:坡度 ≧60° 之坡高。

Bh:45°≦ 坡度 <60° 之坡高。

Ch:15°≦坡度 <45° 之坡高。

表二 鄰接陡坡區二種以上複合坡度退縮距離表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者:

地質 應退縮距離(自坡頂緣內計或坡腳外計之範圍) 砂礫層 D = Ah × 1 + Bh × 2 / 3 + Ch × 1/2

式中:

D:應退縮距離。

Ah:坡度 ≧60° 之坡高。

Bh:45°≦ 坡度 <60° 之坡高。

Ch:15°≦坡度 <45° 之坡高。

岩盤 D = Ah × 2 / 3 + Bh × 1 / 2 + Ch×1 / 3 式中:

D:應退縮距離。

Ah:坡度 ≧60° 之坡高。

Bh:45°≦ 坡度 <60° 之坡高。

Ch:15°≦坡度 <45° 之坡高。

本表未修正。

(19)

19

表三 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表三 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擬劃出區地點: 地段名稱 段 小段 基圖

(1/5,000)

圖名: 位置圖

(1/50,000)

圖名:

圖號: 圖號:

資料圖 土石災害調查 與敏感區鄰接情況調查

□位置圖

( 1/50,000

□ 坡 度 及 敏 感 區分布圖 (1/5,000)

□劃出區建議 範圍界線圖 (1/5,000)

( 加 註 退 縮 區 位置)

□劃出區定案 範圍圖 (1/5,000)

是否在地質敏感區

(活動斷層、山崩與 地滑、土石流)影響 範圍內

說明:□是;□否 是否在土石流潛勢溪 流影響範圍內

說明:□是;□否 區內是否設置土石災 害防治工程設施 說明:□是;□否 是否位於洪氾區一級 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 級管制區。

說明:□是;□否 是否得免設置滯洪設 施

說明:□是;□否

是否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說明: □是;□否 地 名

特 定 水 土 保 持區類別 1 鄰 接 長 度 (m)

2應退縮距離 (m)

是否鄰接於陡坡地區: □是;□否 地 名

1鄰接區坡度

(%) ≧60° 60°>θ≧45° 45°>θ≧15°

2 鄰 接 長 度 (m)(累加)

3應退縮距離 (m)(約數)

土地使用分區:

土地利用現況:

檢討結果

符合劃出區要件情況

□符合

□部分符合

□不符合

申請面積: 公頃 建議劃出面積: 公頃 地籍號碼:

應辦理地籍分割地籍號碼:

表三 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擬劃出區地點: 地段名稱 段 小段 基圖

(1/5,000)

圖名: 位置圖

(1/50,000)

圖名:

圖號: 圖號:

資料圖 土石災害調查 與敏感區鄰接情況調查

□位置圖

(1/50,000)

□坡度及敏感區分 布圖

(1/5,000)

□劃出區建議範圍 界線圖

(1/5,000)

( 加 註 退 縮 區 位 置)

□劃出區定案範圍 圖(1/5,000)

說明:

說明:

說明:

□是否在有洪患 之虞之坑谷低 窪區

說明:

□是否臨接特定水土保持區 地 名

特 定 水 土 保 持區類別 1 臨 接 長 度 (m)

2應退縮距離 (m)

□是否臨接於陡坡地區 地 名

1臨接區坡度

(%) >100% >55% >30%

2 臨 接 長 度 (m)(累加)

3應退縮距離 (m)(約數)

土地使用分區:

土地利用現況:

一、配合第五點修 正規定,修改 部分文字。

二、因應實務修正 表格,修改部 分文字;另百 分比修正為角 度。

三、參考水土保持 技術規範第九 十五條之一新 增得免設置洪 設施規定。

□區內是否發生 土石災害或在 崩塌地影響範 圍內

□是否在土石流 危險溪流集水 區

□區內有無佈設 土石災害防治 工程設施

(20)

20

檢討者: 日期:

檢討結果

符合劃出區要件情況

□符合

□部分符合

□不符合

申請面積: 公頃 建議劃出面積: 公頃 地籍號碼:

應辦理地籍分割地籍號 碼:

檢討者: 日期:

(21)

21

表四 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土地清冊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表四 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土地清冊

土地座落:臺中市 區 地段 小段 第 頁 地號 面積

(公頃)

土地所有權

(或現使用)

人 住址

非 都 市 土 地

( 或 都 市 土 地)使用分區

非都市土地 使用編定類 別

備 註

合計

(請在最後一頁核章) 製表人:

主辦人: 科長: 局長:

表四 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土地清冊

土地座落:臺中市 區 地段 小段 第 頁 地號 面積

(公頃)

土地所有權

(或現使用)

人 住址

非 都 市 土 地

( 或 都 市 土 地)使用分區

非都市土地 使用編定類 別

備 註

合計

(請在最後一頁核章) 製表人:

主辦人: 科長: 局長:

本表未修正。

(22)

22

表五 山坡地範圍劃入初審意見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表五 山坡地範圍劃入初審意見表

審查

單位 審 查 項 目 意 見 審查單位 核章

水土 保持 單位

1、標高在100公尺以上。 □是

□否 2、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平均坡度在5%以

上。

□是

□否 3、地形圖、地籍圖、鄉鎮地段圖等初劃山坡

地界線是否正確。(不屬第10項列舉土地適 用)

□是

□否 4、各區鎮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是否與鄉鎮

地段圖吻合。

□是

□否

地政 單位

5、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地籍圖是否 與地政單位發行者一致。

□是

□否 6、二萬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區地段

圖之地段名稱是否正確。

□是

□否 7、以土地清冊與地籍圖核對,劃入區土地是

否在劃入範圍線內。(註:土地分割合併更 動頻繁,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 為基準,劃入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

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分割合併跨越劃 入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

□是

□否

8、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編定是否正確。(非都市土地適用)

□是

□否 都計

單位

9、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是否正 確。(都市土地適用)

□是

□否 林務

單位

10、國有林班地、保安林地或試驗用林地擬解 除劃入山坡地,其地形圖、地籍圖、鄉鎮 地段圖等初劃山坡地界線是否正確。

□是

□否 綜合

審查 結果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退回補件 □其他原因

主辦人: 科長: 單位主管:

表五 山坡地範圍劃入初審意見表

審查

單位 審 查 項 目 意 見 審查單位 核章

水土 保持 單位

1、標高在100公尺以上。 □是

□否 2、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平均坡度在5%以

上。

□是

□否 3、地形圖、地籍圖、鄉鎮地段圖等初劃山坡

地界線是否正確。(不屬第10項列舉土地適 用)

□是

□否 4、各區鎮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是否與鄉鎮

地段圖吻合。

□是

□否

地政 單位

5、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地籍圖是否 與地政單位發行者一致。

□是

□否 6、二萬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區地段

圖之地段名稱是否正確。

□是

□否 7、以土地清冊與地籍圖核對,劃入區土地是

否在劃入範圍線內。(註:土地分割合併更 動頻繁,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 為基準,劃入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

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分割合併跨越劃 入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

□是

□否

8、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編定是否正確。(非都市土地適用)

□是

□否 都計

單位

9、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是否正 確。(都市土地適用)

□是

□否 林務

單位

10、國有林班地、保安林地或試驗用林地擬解 除劃入山坡地,其地形圖、地籍圖、鄉鎮 地段圖等初劃山坡地界線是否正確。

□是

□否

原民 單位

11、劃入區是否屬原住民保留地。 □是

□否 12、劃入區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規定。 □是

□否 綜合

審查 結果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退回補件 □其他原因

主辦人: 科長: 單位主管:

因應實務修正表格,刪除部分 文字。

(23)

23

表六 山坡地範圍劃出初審意見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表六、山坡地範圍劃出初審意見表 審查單 位

審查項目 意見

審查單位 核章 水 土

保 持 單 位

1. 劃出區是否就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等

檢討及敘明具體意見。 □是 □否

2. 劃出區有無違規而未改善土地。 □是 □否

3. 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是 □否

4. 標高未滿一百公尺。 □是 □否

5.未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 流)、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設置 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 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是 □否

6.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或陡坡區已依規定退縮。 □是 □否

7.連續聚集面積是否大於十公頃。 □是 □否

8.鄰接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地區。 □是 □否 9.劃出範圍(含標高100公尺以下之地區)鄰近海邊,

且劃出後之逕流量不影響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 者。

□是 □否

10.是否製作坡度分布圖(坵塊法及等高線法)、山坡

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是 □否

11.地形圖、地籍圖、區地段圖等山坡地界線是否正

確。 □是 □否

12.各區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是否與區地段圖吻

合。 □是 □否

地 政 單 位

13.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地籍圖是否與地政單

位發行者一致。 □是 □否

14.二萬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區地段圖之地段

名稱是否正確。 □是 □否

15.以土地清冊與地籍圖核對,劃出區土地是否在劃 出範圍線內。(註:土地分割合併更動頻繁,以行 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出界線為基準,劃出區內嗣 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割 合併跨越劃出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

□是 □否

16.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是

否正確。(非都市地適用) □是 □否

都 計 單 位

17.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是否正確。(都市

土地適用) □是 □否

林 務

單 位 18.劃出區是否有保安林地。 □是 □否

綜合查

結 果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退回補件 □其他原因 主辦人: 科長: 單位主管:

表六、山坡地範圍劃出初審意見表 審查單

位 審查項目 意見

審查單位 核章 水 土

保 持 單 位

1. 劃出區是否就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等檢討

及敘明具體意見。 □是 □否

2. 劃出區有無違規而未改善土地。 □是 □否

3. 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且標高未滿一○○公尺。 □是 □否

4. 未在崩塌地、土石流危險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佈 設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有洪患之虞之坑谷低 窪區者。

□是 □否

5. 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或陡坡區已依規定退縮。 □是 □否 6. 連續聚集面積是否大於十公頃。 □是 □否

7. 鄰接六十九年二月六日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地區。 □是 □否 8. 是否製作坡度分布圖(坵塊法及等高線法)、山坡地範圍

劃出區檢討表。 □是 □否

9. 地形圖、地籍圖、鄉鎮地段圖等山坡地界線是否正確。 □是 □否

10. 各區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是否與鄉鎮地段圖吻合。 □是 □否 地 政

單 位

11. 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地籍圖是否與地政單位發

行者一致。 □是 □否

12. 二萬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鄉鎮地段圖之地段名

稱是否正確。 □是 □否

13. 以土地清冊與地籍圖核對,劃出區土地是否在劃出範 圍線內。(註:土地分割合併更動頻繁,以行政院核定 之山坡地劃出界線為基準,劃出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 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出界線者,

其界線現勘認定。)

□是 □否

14. 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是否正

確。(非都市地適用) □是 □否

都計單 位

15. 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是否正確。(都市土地

適用) □是 □否

林務單

位 16. 劃出區是否有保安林地。 □是 □否

原民單

位 17. 劃出區是否有原住民保留地。 □是 □否 綜合審

查 結

果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退回補件 □其他原因

主辦人: 科長: 單位主管:

一、配合第五點修正,修改 部分文字。

二、因應實務修正表格,刪 除部分文字。

(2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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