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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邊分別論》「真實品」的三性思想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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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邊分別論》「真實品」的三性思想之探討

——以安慧《中邊分別論釋疏》為線索

曹志成

圓光佛學研究所講師

(2)

一 、 前 言

唯 識 學 派 有 時 亦 被 稱 為「 三 有 宗 」(「 依 他 起 具 法 勝 義 有, 圓 成 實 法 性 勝 義 有,至 於 遍 計 執,亦 是 名 言 有 」)或「 三 性 宗 」。由 此 可 見,三 性 思 想 在 唯 識 學 派 中 的 重 要 地 位。我 們 也 可 以 說,阿 賴 耶 識 緣 起 與 三 性 思 想 最 足 以 代 表 唯 識 學 派 獨 特 不 共 的 思 想 。1

三 性 思 想 不 只 是 在 無 著《 攝 大 乘 論 》(〈 所 知 相 〉)以 及 護 法 一 系 的《 成 唯 識 論 》( 第 八 卷 ) 中 被 提 及 , 在 早 期 唯 識 論 典 — — 如 《 瑜 伽 師 地 論 》、《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以 及 《 中 邊 分 別 論 》 中 更 是 成 為 重 要 而 核 心 的 課 題 。

本 文 就 是 以 彌 勒 五 論 之 一 的《 中 別 分 別 論 》「 真 實 品 」為 範 圍,並 參 考 安 慧 《 中 邊 分 別 論 釋 疏 》, 來 探 討 其 三 性 思 想 的 思 想 意 涵 。 換 言 之 , 本 文 將 探 討 三 性 思 想 的 類 型 為 何( 第 二 節 )、三 性 思 想 的 起 源 為 何( 第 三 節 )、三 性 思 想 如 何 作 為 根 本 真 實 ( 第 四 節 )、 三 性 思 想 如 何 收 攝 各 種 教 法 ( 第 五 節 ) 以 及 三 性 思 想 如 何 收 攝 二 諦 思 想 ( 第 六 節 ) 等 課 題 。 我 們 分 述 如 下 ——

二 、 三 性 思 想 的 類 型

三 性 思 想 既 然 常 常 在 唯 識 各 論 典 中 被 提 到 , 那 麼 它 們 的 思 想 涵 意 是 否 都 一 樣 ? 還 是 有 所 不 同 呢 ? 它 們 的 解 釋 又 可 分 為 幾 種 基 本 類 型 呢 ? 對 於 此 問 題,遁 倫 的《 瑜 伽 論 記 》第 一 九 下 亦 說 明 著「 三 性 之 義、古 來 大 德、種 種 解 釋 、 乃 有 多 塗 」, 他 並 且 引 用 了 奘 法 師 ( 此 非 玄 奘 法 師 , 而 是 「 攝 論 宗 」 的 道 奘 ) 的 《 三 性 義 章 》 如 下 :

「一、情事理門;二、塵識理門;三、染淨通門。(第一門中,執 有人法定性之境,名遍計所執;因緣之事,名依他;無相等理,名圓成 實。是故論云:迷藤執蛇、名遍計所執;四塵藤體,是依他;藤蛇空理,

名圓成實。第二門中,境名遍計所執,識為依他,無相無生,是圓成實。

是故論主,不取識為遍計所執。取識變異為我等塵,名遍計所執。第三 門中,染為遍計所執,淨為圓成實。依他性者,即通染淨。故論云:若

‧註 1:日慧法師,《四部宗義略論講釋》,台北:法爾出版社,民國八十年,頁 278。

(3)

緣遍計所執,此識應成染;若緣圓成實,此識應成淨。是故染為遍計所 執,淨為圓成實。能染依他,即通染淨。」(大正四十二、758 下)

上 述 的 第 一 門 ——「 情 事 理 門 」是 一 種「 存 在 層 級 的 分 類 」,它 把「 情 有 理 無 」 的 人 法 二 執 視 成 「 遍 計 所 執 」, 而 把 「 因 緣 」 的 「 實 事 」 視 成 「 依 他 起 性 」, 另 把 二 空 所 顯 的 「 無 相 」 之 理 視 成 「 圓 成 實 性 」。 至 於 , 第 二 門 ——

「 塵 識 理 門 」則 涉 及 了 境 識 之 關 係,也 就 是 說 它 是 從 認 識 論 上 的 主 觀 —— 客 觀 關 係 來 看 待 三 性 思 想 —— 它 把 作 為 認 識 對 象 的「 境 」視 成「 遍 計 所 執 」( 分 別 性 ),而 把「 能 認 識( 能 分 別 )」的「 識 」視 成「 依 他 起 性 」( 依 他 性 ),並 把 「 境 」 無 相 、「 識 」 無 生 的 「 二 無 性 」 視 成 「 圓 成 實 性 」( 真 實 性 )。 又 第 三 門 ——「 染 淨 通 門 」 則 是 從 帶 有 價 值 論 色 彩 的 眼 光 來 看 待 三 性 思 想 ——「 雜 染 」者 被 規 定 為「 遍 計 所 執 」、「 清 淨 」者 則 被 規 定 為「 圓 成 實 性 」,至 於「 依 他 起 性 」 則 被 視 為 「 通 染 淨 」 的 「 識 」。 採 取 第 一 種 「 情 事 理 門 」 的 三 性 思 想 的 唯 識 論 典,主 要 是《 解 深 密 經 》與《 成 唯 識 論 》這 二 部 經 論。另 外,採 取 第 二 種 含 有「 塵 識 理 門 」的 認 識 論 關 係 的 三 性 思 想 的 唯 識 論 典,主 要 有《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中 邊 分 別 論 》以 及 真 諦《 三 無 性 論 》等 著 作。至 於,採 取 第 三 種 類 型 含 有「 染 淨 通 門 」的 價 值 論 色 彩 的 三 性 思 想 的 唯 識 論 典,則 有《 攝 大 乘 論 》 的 二 分 依 他 說 。2

除 了 上 述 奘 法 師 所 提 三 種 三 性 思 想 的 類 型 之 外 , 筆 者 認 為 還 可 再 加 上 第 四 種 三 性 思 想 的 類 型 ——「 言 事 理 門 」 才 算 完 備 。 此 「 言 事 理 門 」 可 以 說 是 以「 語 言 學 」或「 名 言 」的 角 度,來 看 待「 三 性 思 想 」—— 它 把「 由 名 言 所 假 立 者 」 或 「 名 稱 ( 名 ) 與 對 象 ( 義 ) 一 一 對 應 」 視 成 「 遍 計 所 執 性 」,

而 把 「 因 緣 所 生 法 」 的 「 實 事 」 視 成 「 依 他 起 性 」, 又 把 離 名 言 的 「 真 如 」 視 成 「 圓 成 實 性 」。 採 取 這 種 帶 有 「 語 言 學 」 色 彩 的 「 言 事 理 門 」 的 三 性 思 想 的 唯 識 論 典 , 主 要 是 《 瑜 伽 師 地 論 》 與 《 顯 揚 聖 教 論 》 這 兩 部 論 。

由 上 述 可 知 , 唯 識 學 派 的 三 性 思 想 的 主 要 類 型 有 四 種 —— 一 、「 情 事 理 門 」, 它 是 含 有 「 存 在 層 級 的 區 分 」 的 三 性 思 想 ; 二 、「 塵 識 理 門 」, 它 是 一 種 含 有「 認 識 論 關 係 」的 三 性 思 想;三、「 染 淨 通 門 」,它 是 一 種 具 有 價 值 論 色 彩 的 三 性 思 想 ; 四 、「 言 事 理 門 」, 它 是 一 種 具 有 語 言 學 色 彩 的 三 思 想 。

‧註 2:竹村牧男,《唯識三性說研究》,東京:春秋社,平成七年,頁 21.22。

(4)

以 上 為 三 性 思 想 的 類 型 之 說 明 。 底 下 ,我 們 繼 續 探 討 三 性 思 想 如 何 起 源 ? 以 及 它 如 何 由《 瑜 伽 師 地 論 》的 以 語 言 學 為 中 心 的「 言 事 理 門 」轉 向 到

《 中 邊 分 別 論 》的 以 認 識 論 關 係 為 中 心 的「 塵 識 理 門 」—— 此 為 第 三 節 的 主 題 。

三 、 三 性 思 想 的 起 源 與 在 早 期 唯 識 論 典 之 發 展 情 形

瑜 伽 行 派 的 三 性 思 想 並 非 一 朝 一 夕 就 有 的 , 它 是 一 方 面 承 受 之 前 的 大 乘 經 典 ( 如 《 般 若 經 》) 的 思 想 , 另 一 方 面 , 逐 步 發 展 出 自 己 獨 特 的 萬 有 的 三 種 存 有 模 式 —— 三 性 思 想 來。換 言 之,它 有 繼 承 的 部 分,也 有 創 新 的 部 分。

就 繼 承 部 分 而 言 , 瑜 伽 行 派 有 意 「 由 三 性 門 無 迷 地 了 達 本 性 甚 深 的 般 若 波 羅 蜜 相 」3 —— 由 此 可 見,三 性 思 想 與《 般 若 經 》有 極 深 的 關 係。首 先 如 無 著《 攝 大 乘 論 》也 提 到「 為 對 治 此 十 種 散 動,一 切 般 若 波 羅 蜜 多 中 說 無 分 別 智,如 是 所 治 能 治 應 知 」( 大 正 三 一,405 中 )—— 此 處 的《 般 若 經 》文 , 可 以 在 《 大 般 若 經 》「 初 分 學 觀 品 」( 大 正 五 , 17 中 , 下 ) 中 見 到 與 之 相 應 的 經 文 —— 它 亦 意 味 著 隱 含 著 三 性 的 思 惟。4 又 陳 那 在 其《 圓 集 要 義 論 》中 亦 匯 整 《 般 若 經 》 的 意 義 如 下 :

「因 為對於十 種分別散 亂的反定 立之教示 的方法, 所以應知 此處

(《般若經》中)三種〔存在樣式〕總括地或各別地被說」

此 引 文 意 味 般 若 波 羅 蜜 多,實 際 上 是 依 三 種「 存 在 樣 式 」來 教 示 —— 那 就 是 「 構 想 存 在 」、「 依 他 存 在 」、「 完 全 存 在 」 此 三 種 「 存 在 樣 式 」。 例 如 : 由「 彼 是 無 」等 文,一 切 被 構 想 者( 遍 計 所 執 )被 否 定;由「 如 幻 」等 譬 喻 , 依 他 起 性 被 教 示;由 四 種 清 淨,完 全 存 在( 圓 成 實 性 )被 說 明。因 此,在《 般 若 經 》 中 亦 隱 含 三 性 思 想 的 教 示 之 雛 形 。5

其 次,清 辨 也 提 出 類 似 的 看 法 —— 清 辨 在《 中 觀 心 論 思 擇 炎 》中,在 述

‧註 3:山口益譯著,安慧著,《中邊分別論釋疏》,東京:破塵閣,昭和 41 年,頁 172。

‧註 4:同註二,頁 50。

‧註 5:同註二,頁 50。

(5)

及 瑜 伽 行 派 的 教 說 綱 要 時,曾 提 到 唯 識 的 聖 教 量 —— 其 中,關 係 到 三 性 思 想 的 部 分 , 則 如 下 文 :

「第四、『色是相乃至菩提是相』之聖教,被理解為彼在說明在名與 印定(記號 saMketa)中言說而被施設的遍計所執性。第五,由說被損 減者(apodita)、取、施設之法(prajJapti-dharma),菩提分法被說及,

這些都是在說依他起性。第六,由那些如(tathatA),實際(bhUtakoti)、

離(viviktatA)、果(phala)、一切種智等被說及,由彼說圓成實性。」

6

在 上 述 引 文 中 ,「 色 是 相 乃 至 菩 提 是 相 」 之 句 文 , 被 認 為 是 《 般 若 經 》 的 引 文;又 如「 依 他 起 性 」與「 圓 成 實 性 」的 聖 教 量 在《 般 若 經 》中 也 不 難 找 到。因 此,瑜 伽 行 派 的 三 性 思 想 的 先 驅 可 以 追 溯 到《 般 若 經 》的 某 些 思 想。

再 者 , 玄 奘 所 譯 的 無 性 《 攝 大 乘 論 釋 》 也 引 用 《 般 若 經 》 的 「 彌 勒 請 問 章 」 一 文 作 為 三 性 思 想 的 「 教 證 」 如 下 :

「又如大般若羅蜜多經中說:慈氏,於汝意云何?諸遍計所執中,

非實有性、為色非色。不也!世尊。諸依他起中,唯有名想施設言說性、

為色非色,不也!世尊。諸圓成實中,彼空無我性、為色非色。不也!

世尊。慈氏,由此門故,應如是知:諸遍計所執性、決定非有。諸依他 起性、唯有名想施設言說。諸圓成實空無我性,是真實有。我依此故,

密意說言,彼無二數,謂是色等,如是解脫二邊過失。」(大正三一,

382下)

此 文 所 引 的 《 大 般 若 波 羅 蜜 多 經 》 就 是 西 藏 譯 《 二 萬 五 千 頌 般 若 經 》 第 七 二 章 或 《 一 萬 八 千 頌 般 若 經 》 第 八 三 章 所 謂 的 「 彌 勒 請 問 章 」, 這 個 已 由 日 本 學 者 飯 田 昭 太 郎 所 指 出。不 過,在 彼「 彌 勒 請 問 章 」中( 如 彼 經 云 :

「 彌 勒 當 知,遍 計 執 色,是 名 無 體。諸 分 別 色 中,當 知 有 體,以 諸 分 別 是 有 體 故。非 自 在 生,諸 法 性 色,當 知 非 有 體,非 無 體。是 由 勝 義 之 所 顯 故。」),

只 提 到 遍 計 所 執( parikalpita),分 別( 所 分 別,vikalpita)、法 性( dharmatA)

之 語,並 未 提 到「 依 他 起 性 」及「 圓 成 實 性 」之 語。然 而,前 面 三 者 的 區 分 ,

‧註 6:山口益,《無有對論》,東京:山喜房書林,昭和 50 年,頁 149.150。

(6)

仍 然 可 以 視 成 與 三 性 說 相 對 應。實 際 上,這 三 種 色( 遍 計 色、分 別 色、法 性 色 ) 在 《 中 邊 分 別 論 》 的 「 真 實 品 」 的 善 巧 真 實 中 , 被 認 為 是 與 三 性 相 對 應 的 。7

由 上 述 可 知 , 瑜 伽 行 派 的 三 性 思 想 是 繼 承 《 般 若 經 》 的 某 些 思 想 而 有 的 發 展 , 瑜 伽 行 派 是 以 「 三 性 門 」 來 詮 釋 《 般 若 經 》 甚 深 的 奧 義 。

另 一 方 面 , 就 創 新 部 分 而 言 , 瑜 伽 行 派 先 在 《 瑜 伽 師 地 論 》「 本 地 分 」 提 出「 假 言 自 性 」、「 離 言 自 性 」這 對 概 念,然 後 再 在「 攝 抉 擇 分 」( 以 及《 解 深 密 經 》) 中 提 出 含 有 語 言 學 的 「 言 事 理 門 」 的 三 性 思 想 , 而 到 了 《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以 及 《 中 邊 分 別 論 》 中 , 更 建 立 了 含 有 認 識 論 關 係 的 「 塵 識 理 門 」 的 三 性 思 想 。 此 思 想 發 展 過 程 , 我 們 略 述 於 下 :

首 先 , 唯 識 學 派 在 《 瑜 伽 師 地 論 》「 本 事 分 」 的 菩 薩 地 的 「 真 實 義 品 」 開 始 提 出 「 三 性 思 想 」 的 原 始 形 式 ——「 假 言 自 性 」 以 及 「 離 言 自 性 」 這 對 概 念。然 而,在「 真 實 品 」中,並 未 見 到「 三 性 」之 語,何 以,我 們 知 道 其 對 三 性 思 想 的 重 要 性 呢 ? 因 為,在《 瑜 伽 師 地 論 》「 攝 抉 擇 分 」裡 亦 提 到「 若 欲 了 知 真 實 義 者,於 三 自 性 復 應 修 觀。」( 大 正 三 十,703 上 )—— 由 此 可 見,

「 攝 抉 擇 分 」 亦 是 以 三 性 思 想 來 了 解 「 真 實 義 品 」 的 內 容 。 因 此 ,「 真 實 義 品 」 這 對 概 念 (「 假 言 自 性 」 與 「 離 言 自 性 」) 與 三 性 思 想 密 切 關 連 。

又 在 「 真 實 義 品 」 中 , 它 認 為 在 「 諸 法 離 言 自 性 」 中 , 可 以 見 到 真 實 義 —— 彼 是 離 增 益 ( samAropa , 把 不 存 在 視 成 存 在 ) 實 無 妄 執 以 及 損 減

( apavAda, 把 應 當 存 在 者 視 成 不 存 在 ) 實 有 妄 執 如 是 而 存 在 。 因 此 , 它 也 對 「 惡 取 空 」 —— 把 「 一 切 法 視 成 不 存 在 」 者 加 以 批 判 。

「 真 實 品 」認 為「 假 說 自 性 」固 然 可 以 認 為 不 是 客 觀 實 有 , 然 而 ,「 假 說 自 性 」 之 所 依 —— 唯 事 ( vastu-mAtra) 卻 不 能 說 不 存 在 。 它 說 :

「謂若於彼色等諸法實有唯事起損減執,即無真實,亦無虛假。如 是二種皆不應理。譬如:要有色等諸蘊方有假立補特伽羅。非無實事而 有假立補特伽羅。如是要有色等諸法實有唯事,方可得有色等諸法假說

‧註 7:同註二,頁 52;法尊譯,宗喀巴著.《辨了不了義善說藏論》,收於《西藏教義編集

》,台北:大乘出版社,頁 260。此品有可能是後出的。

(7)

所表。非無唯事而有色等假說所表。若唯有假,無有實事,既無依處(所 依不存在,nirdhiSThAna),假亦無有。是則名為壞諸法者。」(大正 三十,488 中)

此 引 文 說 明 了 唯 識 學 的「 假( 法 )必 依 實( 法 )」的 道 理 —— 它 認 為「 假 言 自 性 」 正 在 表 達 時 , 彼 之 依 ( 根 ) 據 世 界 ——「 實 有 唯 事 」 必 須 存 在 。 依 據 此 論 旨 , 善 取 空 的 立 場 , 也 如 下 地 被 說 明 :

「云何復名善取空者,謂由於此,彼無所有,即由彼故,正觀為空,

復由於此餘實是有,即由餘故,如實知有,如是名為悟入空性如實無倒。

謂於如前所說一切色等想事,所說色等假說性法,都無所有。是故於此 色等想事,由彼色等假說性法說之為空。(又)於此一切色等想事,何 者為餘?謂即色等假說所依。如是二種皆如實知。謂於此中實有唯事,

於唯事中亦有唯假。不於實無起增益執;不於實有起損減執,不增不減 不取不捨。如實了知如實真如離言自性。如是名為善取空者,於空法性 能以正慧妙善通達。」(大正三十,488 下-489 上)

此「 善 取 空 」就 是 唯 識 學 的「 他 空 」思 想 —— 由 於 此( 離 言 自 性 的 真 如 等 )、 彼 ( 假 言 自 性 ) 無 所 有 , 即 由 彼 ( 由 言 語 表 現 者 ) 故 , 正 觀 為 空 ——

此 顯 示 了 「 真 實 義 品 」 嚴 格 區 分 「 由 言 語 表 現 者 」 與 「 可 作 彼 之 所 依 的 世 界 」的 觀 點。而 且,前 者 被 視 為 無,後 者 則 被 視 成 有 —— 能 如 實 了 知 彼 之 有 無 , 不 落 增 益 執 及 損 減 執 者 , 即 可 如 實 了 知 離 言 自 性 的 真 如 。8

又 「 真 實 義 品 」 雖 也 提 出 作 為 現 象 之 法 與 法 性 之 不 同 , 但 並 未 明 確 提 出 三 種 存 在 論 ( 存 有 論 ) 範 疇 的 區 分 之 主 張 。9 因 而 , 它 的 三 性 思 想 始 終 是 隱 而 未 顯 —— 到 了 「 攝 抉 擇 分 」, 三 性 思 想 的 內 容 才 明 確 起 來 , 它 才 以 語 言 學 角 度 定 義 三 性 思 想 。 例 如 《 瑜 伽 論 》 第 六 十 四 卷 說 :

「遍計所執自性者,謂諸所有名言安立諸法自性,依假名言數數周 遍,計度諸法而建立故。依他起自性者,謂眾緣生他力所起諸法自性,

非自然有,故說無性。圓成實自性者,謂如前說〔亦即諸法真如〕。」

‧註 8:同註二,頁 54.55。

‧註 9:同上註。

(8)

(大正三十,656 下)

此 引 文 中 ,很 明 顯 說 明 了 三 性 的 涵 義 :「 遍 計 所 執 性 」是 那 些 透 過 名 言

( 字 詞 、 句 子 等 ) 來 加 以 安 立 的 東 西 ;「 依 他 起 性 」 則 是 那 些 透 過 主 要 條 件

( 因 ) 與 次 要 條 件 ( 緣 ) 之 他 力 所 生 起 的 諸 法 者 ;「 圓 成 實 性 」 則 是 根 本 無 分 別 智 所 親 行 者 且 作 為 其 認 識 對 象 者 —— 此 即 是 「 真 如 」。

由 此 可 見 ,《 瑜 伽 師 地 論 》「 攝 抉 擇 分 」的 三 性 思 想 , 主 要 是 就「 語 言 」 的 角 度 來 界 定 的 ——「 遍 計 所 執 性 」 可 以 說 是 透 過 語 言 來 加 以 表 達 的 「 假 言 自 性 」; 至 於 「 依 他 起 性 」 與 「 圓 成 實 性 」 則 可 以 說 是 超 乎 言 詮 的 「 離 言 自 性 」。因 此,「 攝 抉 擇 分 」的 三 性 思 想,可 以 說 是「 言 事 理 門 」的 三 性 思 想 , 它 尚 未 涉 及 識 的 主 體 之 問 題。此 要 到《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與《 中 邊 分 別 論 》才 完 成 了「 認 識 論 的 轉 向 」,走 向 一 種 隱 含「 認 識 關 係 」( 境 識 關 係 )的「 塵 識 理 門 」 的 三 性 思 想 。

再 者 , 如 就 《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的 三 性 思 想 的 定 位 而 言 , 它 恰 好 介 於 隱 含「 語 言 學 」的「 言 事 理 門 」的 三 性 思 想 以 及 隱 含「 認 識 論 關 係 」的「 塵 識 理 門 」 的 三 性 思 想 之 間 —— 它 對 「 遍 計 所 執 性 」( 分 別 性 ) 的 看 法 與 《 瑜 伽 論 》「 攝 抉 擇 分 」 和 《 顯 揚 聖 教 論 》 相 似 ; 而 它 對 「 依 他 起 性 」 的 看 法 卻 與

《 中 邊 分 別 論 》 的 看 法 相 通 —— 都 隱 念 著 「 境 識 之 關 係 」。 其 對 「 遍 計 所 執 性 」( 分 別 性 ) 的 看 法 如 下 :

「此相(分別相)復有三種:一、有覺分別相;二、無覺分別相;

三、相因分別相。意言者謂義想、義即想境、想即心數,由此想於義 能如是如是起意言解,此是有覺分別相。習光(習氣的顯現)者,習 謂意言種子,光謂從彼種子直起義光,未能如是如是起意言解,此是無 覺分別相。名義互光起者,謂依名起義光,依義起名光,境界非真,

唯是分別世間所謂若名若義,此是相因分別相。」(大正三一,613 下)

由 上 可 知,遍 計 所 執 有 三 種:第 一 種 遍 計 所 執 相 是「 有 覺 分 別 相 」——

它 是 認 知 到 對 應 於 言 語 的 對 象 , 作 為 彼 之 想 的 「 對 象 像 」 的 相 , 它 亦 相 當 於《 攝 大 乘 論 》的「 有 覺 遍 計 」——「 於 遍 計 心 上 似 義 顯 現,如 能 安 立 名 想 , 尋 思 搆 畫 」 的 「 有 覺 的 善 名 言 」; 第 二 種 遍 計 所 執 相 是 「 無 覺 分 別 相 」 ——

它 是 從 意 言 種 子 直 接 起 動 對 象 的 顯 現 , 而 未 辨 別 其 想 的「 對 象 像 」, 它 亦 相

(9)

當 於 《 攝 大 乘 論 》 的 「 無 覺 遍 計 」 ——「 於 遍 計 心 上 似 義 顯 現 只 能 直 取 它 的 義 相 , 不 能 尋 思 構 畫 」; 第 三 種 遍 計 所 執 相 是 「 相 因 分 別 」 —— 它 是 依 名 稱 起 對 象 之 顯 現( 如 名 義 現 )或 依 對 象 起 名 稱 之 顯 現( 如 義 名 現 )的「 名 」「 義 」 一 一 對 應 之 遍 計 心 。 —— 因 而 ,《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是 從 「 語 言 」 的 側 面 來 定 義「 遍 計 所 執 性 」,此 與「 攝 抉 擇 分 」(《 瑜 伽 論 》第 七 十 三 卷 )的 立 場 相 似 。

10

至 於 ,《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對 「 依 他 起 性 」 的 看 法 如 下 :「 依 他 起 性 」 被 譬 喻 為「 幻 師 」( 魔 術 師 ),它 的 特 性 有 兩 點 ——  由他因緣而起; 它是顯 現 所 取 , 能 取 的 迷 亂 之 因 , 也 就 是 「 虛 妄 分 別 」。 此 「 虛 妄 分 別 」 又 如 何 起 動( 顯 現 )萬 法 呢 ? 它 對「 能 取 」、「 所 取 」的 看 法 又 如 何 ? 我 們 圖 解 說 明 如 下 :

依處之顯現=器世間

對象之顯現 境

所取之相

身體之顯現=有根身 根 意之顯現=未那識

取之顯現=前五識 依他起性=虛妄分別

能取之相

分別之顯現=意識

此 中 ,「 虛 妄 分 別 」 就 是 「 依 他 起 性 」, 而 它 的 內 容 則 包 含 了 根 、 境 、 識 之 一 切 ( 十 八 界 ) 的 顯 現 。 此 為 《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一 種 心 , 七 轉 現 的 八 識 論 」 之 思 想 。

另 外,就《 中 邊 分 別 論 》—— 特 就 安 慧《 中 邊 分 別 論 釋 疏 》而 言,它 亦 提 出 一 個 含 有「 境 識 關 係 」的「 一 種 心,七 轉 現 的 八 識 論 」來,其 內 容 圖 解 如 下 :

外境(五境) 境 所取

有情(六根) 根 我(第七識)

依他起性=虛妄分別——→

(識) 顯現

能取

了別(前六識) 識

(二取=遍計所執性)

‧註 10:同上註,頁 94.97;印順法師,《攝大乘論講記》,台北:正聞出版社,民七十年,

頁 249。

(10)

如 據 安 慧 的 看 法 , 它《 中 邊 分 別 論 》亦 採 取「 虛 妄 分 別 」( 本 識 )顯 現 為 十 八 界 —— 四 種 境( 外 境、有 情、我、了 別 )的 思 想。它 的 認 識 論 關 係( 境 識 關 係 ) 顯 然 比 《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更 清 楚 、 純 粹 。 所 以 ,《 中 邊 分 別 論 》 的 三 性 思 想 乃 是 隱 含 著 一 種 「 認 識 論 關 係 」 的 「 塵 識 理 門 」 的 三 性 思 想 。11

以 上 為 瑜 伽 行 派 三 性 思 想 的 起 源 以 及 在 早 期 唯 識 論 典 中 的 發 展 情 形 ——

《 中 邊 分 別 論 》中 隱 含 境 識 關 係 —— 認 識 論 關 係 的 三 性 思 想,亦 非 一 朝 一 夕 所 形 成,它 是 經 歷 了《 瑜 伽 論 》的 語 言 學 的 三 性 思 想,再 藉 由《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一 種 心、七 轉 現 的 八 識 論 」之 媒 介,才 完 成 了 此「 認 識 論 轉 向 」。底 下 , 我 們 再 來 探 討 《 中 邊 分 別 論 》「 真 實 品 」 中 三 性 思 想 如 何 作 為 根 本 真 實 。

四 、《 中 邊 分 別 論 》「 真 實 品 」 中 的 根 本 真 實 ——三性 思 想 之 探 討

《 中 邊 分 別 論 》的「 真 實 品 」的 主 題,就 是 三 性 思 想。此「 真 實 」( 梵 : tattva) 原 文 有 「 真 的 」、「 實 在 的 狀 態 」、「 真 理 」 等 意 味 。 而 「 真 實 品 」 可 說 是 「 共 通 於 各 式 各 樣 經 典 的 教 法 的 真 理 論 」、 它 把 「 五 蘊 、 十 二 處 、 十 八 界 」 的 「 諸 法 分 類 」、 四 諦 以 及 十 二 緣 起 等 基 本 教 理 都 包 攝 在 名 為 「 根 本 真 實 」的 三 性 思 想 中。12 至 於,本 文 所 要 探 討 的 兩 個 問 題 如 下: 何 以 不 得 不 認 識 三 性 思 想 呢 ? 「 三 性 思 想 」如 何 可 以 說 是「 真 實 」呢 ? 我 們 說 明 如 下 :

不得不認識三性思想的理由—— 說 三性的目的

安 慧《 中 邊 分 別 論 釋 疏 》( TikA)對 於 有 關 說 三 性 的 目 的 之 當 時 學 者 的 意 見 加 以 敘 述 如 下 :

「何故不得不執持(梵:upadhAryaH;藏:Je bar gzuG,認識,應 思維)三種自性呢?(有五種說法:)1.有人說:為了顯示(pradarZana,

‧註 11:同註二,頁 112;葉阿月,《唯識思想研究》,東京:國書刊行會,頁 8。

‧註 12:高崎真道,《唯識入門》,東京:春秋社,1994 年,頁 53-55。

(11)

rab tu bstan pa)言說(vyavAhAra,tha sJad)、勝義(paramArtha,

don dam pa)以及彼之依處(tad Azraya,deHignas)之故。2.其它 的 人 說 : 為 了 顯 示 顛 倒 ( viparyAsa, phyin ci log)、 彼 之 因 ( tan nimitta,deHi rgyu)以及彼之對治所緣(tat pratipakSA-lambana,

deHi gJen poHi dmigs pa)之故。3.其它的人說:為了顯示為了離諸 菩薩障之斷(prahAna,spaG ba)、遍知(parijJa,yoGs su shes par bya ba)以及作證(sAksAtkriya,mnon sum du bya ba)之依事(vastu,

dGos po)之故。4.其它的人說:為了由三性門無迷地了達本性甚深的 般若波羅蜜相(prajJApArmitA-rUpa,shes rab kyi phya rol tu phyin paHi tshul)之故。在此,如《阿毗達磨經》二偈所說:

『 在 生 中( bhUte,byuG rten)說 幻 等( mAyAdi,sgyu ma la sogs pa);

由 所 計 執 ( 所 分 別 , kalpitAn, rtags la brten nas) 說 無 ( nAsti, med pa);

然 而,由 四 種 清 淨( caturvidha viZuddhes,rnam dag rnam pa bzhir brten nas)

說 圓 成 實 ( pariniSpanna, yons su grub pa); 彼 清 淨 是 本 性 ( prakRiti, ran bzhin)、無 垢( vAimalyam,dri ma med),所 緣( Alambanam,dmigs)以 及 道 ( margatA, lam)。 』

所 以 , 清 淨 的 諸 法 由 四 種 攝 受 。

依於生起的依他起性(藏:byuG ba gzhan gyi dbaG gi Go bo Jid ) 經中說幻等。彼如幻等邪顯現(log par snaG ba)之故。由觀待於無 的 遍 計 所執 自 性 ( med pa kun brtags pahi Go bo Jid) 說 無。 由 觀 待於四種清淨,說圓成實。在四種清淨中,由本性而清淨者(raG bzhin gyis rnam par dag pa)是有垢(dri ma daG bcas pa)時的真如(de bzhin Jid)等。由無垢而清淨者(dri ma med pas rnam par dag pa)

是它們在無垢時。獲得空性等的道清淨(stoG pa Jid la sogs paHi thod paHi lam rnam par dag pa)是菩提分等(byaG chub kyi phyogs la sogs pa)。為了產生道之故(lam skyed paHi phyir)的所緣清淨(dmigs pa rnam par dag pa)是法界等流的說法之經典等(chos kyi dbyiGs kyi rgyu mthyun pa bstam paHi chos mdoHi sde la sogs pa)。依 於彼道產生之故。如此由此四種清淨攝一切的清淨法,以二偈頌簡略其

(12)

要義。13

5.其它的人說:為了顯示世間的(lAukika,Hjig rten pa)、出世 間 的 ( lokottara-Hjig rten las Hdas pa ) 以 及 彼 後 得 之 智 ( tat priSThalAbha,deHi rjes las thob paHi ya shes)的境之故,如其 所應取三種自性。」 14

上 引 文、敘 述 了 五 種 說 法,如 果 總 括 這 些 五 種 說 法 來 匹 配 三 性 說 的 話 , 則 可 如 下 :

甲.遍計所孰性=言說 、顛倒 、遍知 、無 、世間智 。 乙.依他起性=依處 、因 、[遍知 ]、斷 、幻等 後得智 。

丙.圓實實性=第一義 、對治 、[遍知 ]、作證 、清淨 、出世間智 。 上 述 的 五 種 說 法 都 是 從 某 些 側 面 來 看 三 性 思 想 的 特 質 —— 第 一 說 是 由 語 言 的 角 度 來 看 三 性 思 想,把「 言 說 」視 成 是「 遍 計 」,把「 言 說 的 依 處 」 視 成 「 依 他 」, 此 相 當 我 們 上 述 所 說 的 「 言 事 理 門 」 的 三 性 思 想 。 第 二 說  是 由 心 理 學 的 因 果,對 治 的 角 度 來 看 三 性 思 想、把「 遍 計 所 執 」視 成「 顛 倒 」, 其 原 因 為「 依 他 起 性 」,具 對 治 作 用 則 為「 圓 成 實 」。第 三 說 是由對認識對 象 的「 態 度 」之 角 度 來 看 三 性 思 想,而 把「 遍 計 所 執 」視 成 是「 應 知 道( 遍 知 )」、「 依 他 起 性 」 是 「 應 知 道 、 應 斷 除 的 」、「 圓 成 實 性 」 是 「 應 知 道 、 應 證 得 的 」。第 四 說 則是從存在論(存有論)的觀念來看三性思想,它把「遍 計 所 執 」視 成 是「 無 」、把「 依 他 起 性 」視 成「 幻 有 」,把「 圓 成 實 性 」視 成

「 清 淨 存 在 」。 第 五 說 則是從「實踐的主體」來看三性思想—— 把 「遍計 所 執 」的「 外 境 」視 成 是「 世 間 智 」的 對 象,把「 清 淨 依 他 」視 成「 後 得 智 」,

而 把 「 圓 成 實 性 」 的 「 真 如 」 視 為 「 出 世 間 智 」 所 親 證 的 對 象 。

至 於 , 安 慧 本 身 雖 沒 有 說 他 採 取 何 者 的 立 場 , 不 過 , 從 他 對 第 四 說 詳 細 解 釋,或 許 他 採 第 四 說 的 立 場 也 不 一 定。又 此 四 種 清 淨 的 說 法,可 以 在《 攝 大 乘 論 》中 見 到。這 也 見 出 安 慧 的 註 解 與 無 著《 攝 大 乘 論 》的 看 法 不 謀 而 合

‧註 13:此段梵文無。

‧註 14:山口益校訂,《Madhyantavibhagatika》(梵文),Nagoya-Librairie Hajinkaku 5,1934,

頁 112;藏文見台北版《西藏藏經》第三十八冊,486 葉(簡稱 TD);同註十一,葉,

頁 483、484。

(13)

的 地 方 。15

由 上 述 可 知,三 性 思 義 的 涵 義 面 很 廣 —— 從 言 說、心 理 學 一 直 到 實 踐 主 體 的 涵 義 皆 包 含 在 內。它 不 只 將 世 俗 法 包 含 其 內,甚 至 勝 義 法 也 包 含 在 內 。 也 因 為 三 性 說 以 上 述 的 特 質 為 目 的 , 也 因 此 被 稱 為 「 根 本 真 實 」。

三性的真實義

復 次 , 三 性 若 由 攝 一 切 真 實 被 稱 為 根 本 真 實 的 話 , 那 麼 彼 三 性 的 各 自 的 真 實 義 又 為 何 呢 ? 此 為 我 們 這 小 節 所 要 探 討 的 主 題。我 們 引「 真 實 品 」第 三 偈 如 下 :

梵 文 : “ svabhAvas trividhaH asac ca nityam sac cApy atattva-taH/sad- asat tattvatas ceti svabhAva-traya iSyate//”

藏 文:“ Go bo Jid gsum rtag med daN/yod kyaG kho na ma yin daG / yod daN med de kho na ste / Go bo Jid ni gsum du Hdod”

玄 奘 譯 : 許 於 三 自 性 : 唯 非 常 非 有 ; 一 有 而 不 真 ; 一 有 、 無 真 實 。 真 諦 譯 : 性 三 : 一 、 恒 無 ; 二 、 有 不 真 實 ; 三 、 有 無 真 實 ; 此 三 本 真 實 。

白 話 翻 譯 : 三 種 自 性 : 一 、 常 無 ; 二 、 雖 有 但 不 是 真 實 ; 三 、 作 為 有 與 無 的 真 實 —— 這 些 被 認 為 是 在 三 種 自 性 中 的 真 實 。16

底 下 , 我 們 以 世 親 的 「 長 行 」 以 及 安 慧 「 釋 疏 」 為 中 心 , 並 比 較 《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等 的 說 法 , 來 看 看 三 性 的 真 實 義 。

  在 遍 計 所 執 性 中 的 真 實 義 首 先 , 有 關 「 遍 計 所 執 性 」, 世 親 說 :

「遍計所執的特質(梵:lakSaNa,藏:mtshan Jid、相)是恆常

‧註 15:同註 11,葉,頁 485—487。

‧註 16:同上註,葉,頁 487;山口益,《漢藏對照辯中邊論》,台北:華宇出版社,頁 44。

(14)

無(asat,med pa)。彼被稱為在遍計所執性中的真實。彼又由於是不 顛倒之故(aviparitatvAt,phyin ci ma log paHi phyir)。」17

安 慧 對 此 解 釋 如 下 :

「諸愚痴者,如夢一樣,生起了所取(grAhya,gzuN ba)、能取 (grAhaka,Hdzin pa),所言(vAcya,smra bar bya ba),能言(vAcaka,

smra ba)的執著(abhiniveZa,mGon par zhan pa),彼的自性 (svarUpa-raG gi Go bo)由於是無,所以是所計執性(所分別性,kalpitasvabhAva,

brtags paHi Go bo Jid)。 因 此 , 由 於 以 無 為 本 質 以 及 無 亂 性 之 故

(abhrAntitvAt-Hkhrul pa med paHi phyir),無性是遍計所執相。

由於此點,在遍計所執性中的無性(asattva,med pa Jid)被說為真 實。」18

在 上 述 注 解 中 , 世 親 是 以 「 由 於 是 不 顛 倒 之 故 」 來 說 明 「 遍 計 所 執 」 之 為 「 真 實 」 —— 但 此 「 不 顛 倒 」 又 是 何 義 —— 此 在 唯 識 的 論 典 中 , 亦 有 不 同 的 解 釋 : 例 如 《 佛 性 論 》 卷 二 對 此 說 :「 分 別 性 體 、 恒 無 所 有 、 而 此 義 於 分 別 性 中 、 非 不 為 實 , 何 以 故 ? 名 言 無 倒 故 。 」( 大 正 三 一 , 794 下 ) 在 此 文 中 說 明 由 於「 名 言 」的 範 圍 內 的 關 係,所 以「 遍 計 所 執 性 」是 無 顛 倒 ——

它 是 從 隱 含 語 言 的「 言 事 理 門 」之 角 度 來 看 此「 不 顛 倒 」。另 一 方 面,在《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亦 說 明 著「 此 中 應 知,三 性 俱 是 真 實。離 二 者,謂 分 別 性 真 實 , 由 能 取 所 取 畢 竟 無 故。」( 大 正 三 一,六 一 一 中 )—— 此 遍 計 所 執( 分 別 性 ) 是 從 認 識 論 的 角 度 來 說,也 是 一 種 真 實,亦 是 真 實 的 分 別 性,因 為 它 常 離 所 取 能 取( 二 取 )之 故。換 言 之,「 此 分 別 性( 境 )的 真 實 性,和 依 他 性( 識 ) 的 真 實 不 可 分,此 二 取 之 無 是 由 於 依 他 性。即:二 取 為 依 他 性 的 虛 妄 分 別 所 妄 分 別 因 此 說 恒 無。因 二 取 恒 無,即 分 別 性 此 真 實 成 立,而 不 得 不 有 依 他 性 的 虛 妄 分 別 妄 分 別 二 取 。 」19 此 是 就 「 遍 計 所 執 」 始 終 作 為 「 虛 妄 分 別 」 的「 所 妄 分 別 」,因 而,雖 是「 二 取 無 」,不 過 仍 然 是 認 識 論 上 的 一 種「 真 實 」。

此 說 法 與「 塵 識 理 門 」的 三 性 思 想 亦 有 共 通 的 地 方。安 慧 的「 釋 疏 」亦 提 到

「 所 取 —— 能 取 」以 及「 所 言 —— 能 言 」,可 能 亦 隱 含 上 述 兩 種 想 法 在 裡 頭 吧 !

‧註 17:同上註,山口益,頁 44。

‧註 18:同註 14,山口梵文本,頁 113:TD.38 冊,487 葉。

‧註 19:上田義文著,許洋主譯,《瑜伽行派的根本真實》,諦觀 55 期,頁 62。

(15)

 在依他起性中的真實

其 次 , 有 關 「 依 他 起 性 」, 世 親 說 :

「依他起性的特質,雖然是有(sat,tod),但不是真實;亦即由 於錯亂之故(迷亂,bhrAntatvAt,Hkhrul paHi phyir)。因此,把依 他起性叫做真實。」

安 慧 對 此 解 釋 如 下 :

「由於是被分別(kalpita,brtags pa)為所取能取的言說的所依之 故(vyarahArAZrayatvAt,tha sJad kyi gnas yin pas,名言的依靠),

所以是有性(sattva,yod)。(然而)由於作為所取與能取等之體性是 無性之故,因此作為真實方面而言,不是如彼那樣般「有性」。實際上,

為了顯示彼之故,因此說由於錯亂(唯亂性)之故」20

在 上 述 注 釋 中,依 他 起 性 的 存 在 狀 態 顯 然 與 遍 計 所 執 性 不 太 一 樣 —— 相 對 於 遍 計 所 執 性 的 無 性 , 依 他 起 性 被 叫 做 「 有 性 」, 亦 即 由 於 依 他 起 性 是 識 性、緣 起 性 之 故。因 此,彼「 雖 然 如 幻 的 質 料 因( mAyopAdAnavat-sgyu maHi rgyu ltar),顯 現 者 是 有;然 而,不 是 如 所 取 能 取 形 相 的 顯 現 一 樣( yathA khyAti grAhyagrAha-kAkAreNa,ji ltar gzuG ba daG Hdzin paHi rnam par snaG ba),

如 幻 士 夫 等 一 樣,因 此,稱 之 為 錯 亂。」21 此「 有 性 」是 針 對「 依 他 起 性 」 作 為「 被 分 別 為 所 取 能 取 的 言 說 的 所 依 」而 言,亦 即 作 為「 幻 的 原 因 」而 言 ; 而 此「 亂 性 」是 就 它 是 由 迷 亂 而 顯 現 言,它 會 如 幻 士 夫 一 樣「 無 而 似 有 地 顯 現 」,其「 二 取 形 相 的 顯 現 」也 不 如 它 一 樣 地 真 實,故 稱 之 為「 亂 」。真 諦 亦 以「 有 散 亂 執 起 」來 譯 梵 文 的 “ bhrAntatvAt"( 亂 性 之 故 )( 玄 奘 直 譯 為「 有 亂 性 故 」) —— 他 增 補 「 執 起 」 之 語 。 事 實 上 ,「 亂 性 」 有 兩 種 —— 一 種 是 在 顯 現 者 中 的「 亂 性 」,此 亦 是「 在 依 他 性 的 亂 性 」;另 一 種 是 在 被 顯 現 者 中 的

「 亂 性 」 之 相 , 此 則 是 「 在 遍 計 所 執 性 中 的 亂 性 」。 前 者 , 可 說 是 「 現 象 世 界 」 的 普 遍 建 構 者 , 後 者 則 是 「 主 —— 客 」 對 立 的 二 元 世 界 。22

‧註 20:同註 14,山口梵文本,頁 113:TD.38 冊,487 葉。

‧註 21:同上註,山口梵文本,頁 113:TD.38 冊,487 葉,5 行。

‧註 22:同註 11,葉阿月,頁 489-490。

(16)

又《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亦 以「 迷 依 」( 二 迷 的 所 依 )來 說 明 依 他 起 性 的 真 實 ——「 迷 依 者 , 謂 依 他 起 真 實 , 由 此 起 諸 分 別 故 。 」( 大 正 三 一 , 611 中 ) 它 亦 以 「 依 他 起 性 」 的 「 虛 妄 分 別 」 為 能 分 別 、 能 顯 現 ,「 遍 計 所 執 性 」 的

「 二 取 」 之 迷 為 所 分 別 、 所 顯 現 。 此 「 依 他 起 性 」 如 魔 術 師 ( 幻 師 ), 它 是 變 現 出 幻 現 金 等( 二 取 迷 )的 原 因。它 亦 如《 中 邊 分 別 論 》一 樣,隱 含 了 一 種 具 「 認 識 論 關 係 」 的 「 塵 識 理 門 」 的 三 性 思 想 。

 在圓成實性中的真實

復 次 , 有 關 「 圓 成 實 性 」, 世 親 說 :

「圓成實性的特質,是有與無的真實(sad-asat-tattvam`-yod pa daG med paHi de kho na)。因此,它是在圓成實性中的真實。」

安 慧 對 此 解 釋 如 下 :

「有與無的真實是圓成實性的特質。由於是以〔所取與能取〕二者 無之有作為本質之故(dvayAbhAva-bhAvAtmakatvAt,gJis pa med pa yod pa-Hi bdag Jid yin pas),所以是有性(sattva,yod pa)。由於 是以二者無作為本質之故(dvayAbhAvAtmakatvAt,gJis po med paHi bdag Jid yin pas),所以是無性(asattva,med pa)。又由於是清淨的所 緣之故(viZuddhyAlambanatvAt,rnam par dag paHi dmigs pa yin pas),

所以是真實(tattvam,de kho na)。彼是在圓成實性中的真實。」23

又《 佛 性 論 》卷 第 二 中 亦 言 :「 真 實 體 性 , 有 無 皆 真 如 如 之 體 , 非 有 非 無 。 」( 大 正 三 一 , 794 下 ) 再 如 《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述 求 品 第 四 十 一 偈 釋 亦 言 :

「又圓成實的特質是真如(tathatA),因而它(真如)實際上一切 法的遍計所執性的無性(abhAvatA)。又由彼之無性而有之故(bhavAt)

不是無性。因此,〔頌文的〕有與無平等(bhAvAbhAva-samAnatA),是

‧註 23:同註 14,山口梵文本,頁 113,18—20 行:TD.38 冊,487 葉,6,7 行。

(17)

說彼之有與無並無別異。」24

從 上 注 釋 , 我 們 看 到 《 佛 性 論 》 與 《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同 樣 把 「 圓 成 實 性 」視 成「 真 如 」,不 過 其「 非 有 非 無 」並 沒 明 白 說 明 為「 有 與 無 的 平 等 」。

然 而 ,《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更 進 一 步 把 「 圓 成 實 性 」 的 「 無 性 」 說 明 為 「 一 切 法 的 遍 計 所 執 性 的 無 性 」, 此 與 安 慧 釋 將 「 無 性 」 解 釋 成 「 以 遍 計 所 執 性 的 所 取 與 能 取 二 者 的 無 作 為 本 質 之 故 」 之 說 法 相 一 致 。 再 者 , 關 於 「 非 無 性 」 的 「 有 性 」,《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只 簡 單 地 說 「 由 彼 之 無 性 而 有 之 故 」, 其 意 含 並 不 明 確,但 是,安 慧 明 白 以「 二( 取 )者 無 之 有 作 為 本 質 之 故 」來 說 明 此

「 有 性 」—— 此「 有 性 」並 不 像「 依 他 起 性 」作 為「 二 取 的 顯 現 者 」之「 有 」——

它 不 是 現 象 界 之 存 在 而 是 本 體 之 存 在 或 「 法 性 」 之 存 在 —— 亦 即 「 空 性 」。

若 以 現 代 術 語 來 說,就 是 超 越 主 客 對 立 的 純 粹 意 識,亦 即「 真 如 」與「 根 本 智 」的 泯 然 為 一。由 上 可 知,安 慧 的 注 釋「 圓 成 實 性 」時,與《 大 乘 莊 嚴 經 論 》 的 看 法 接 近 , 都 以 「 圓 成 實 性 」 是 「 有 與 無 的 平 等 」, 都 是 超 越 主 客 對 立 的「 智 如 的 泯 然 為 一 」的 狀 態。25 因 此,他 們 的 看 法,應 與 所 謂 的「 相 見 俱 無 師 」的 看 法 相 接 近,而 不 類 於《 成 唯 識 論 》的「 相 無 見 有 師 」之 思 想 。

26

五 、 三 性 思 想 與 各 教 法 之 關 係

《 中 邊 分 別 論 》 的 「 真 實 品 」 中 有 十 種 真 實 ( tattva) —— 透 過 此 十 種 真 實,它 可 以 收 攝 其 它 佛 教 的 教 法。這 一 點 我 們 說 明 如 下:第 一 種 真 實 為「 根 本 真 實 」( mUla-tattva,rtsa baHi de kho na), 它 是 三 性 思 想 , 其 它 的 真 實 都 建 立 在 其 上。第 二 種 真 實,則 是「 相 真 實 」( lakSaNa-tattva,mtshan Jid kyi de kho na),它 是 以「 人、法 」,二 取 以 及「 有、非 有 」的 不 增 不 減 來 談 三 性 思 想。第 三 種 真 實,則 是「 無 顛 倒 真 實 」( aviparyAsa-tattva,phyin ci ma log paHi de kho na) ——以 三 性 來 收 攝 無 常 、 苦 、 空 、 無 我 。 第 四 種 真 實 , 則 是 「 因 果 真 實 」( phala-hetu-tattva,Hbras bu daG rgyuHi de kho na),它是以三性來收攝四聖 諦。第五種真實,則是「麤細真實」(audArika-sUkSama-tattva,rags pa daG phra baHi de kho na),它是以三性來收攝二諦。第六種真實,則是「極成真實」(prasiddha-tattva,

‧註 24:同註 22,頁 491。

‧註 25:同上註,頁 491-493。

‧註 26:曹志成,《空有之諍的研究》,台北:法光佛教研究所,碩士論文,83 年 7 月,頁 7。

(18)

grags paHi de kho na),它 是 以 三 性 談 世 間 的 安 立。第 七 種 真 實,乃 是「 淨 所 行 真 實 」( viZuddhi-gocara-tattva, rnam par dag paHi spyod yul) —— 探 討 二 智 與 三 性 之 關 係。第 八 種 真 實,乃 是「 攝 受 真 實 」( saMgraha-tattva,bsdu paHi de kho na), 它 是 談 及 三 性 與 五 法 的 收 攝 關 係 ( 名 為 遍 計 所 執 , 相 、 分 別 為 依 他 起 性 , 真 如 、 正 智 為 圓 成 實 性 )、 第 九 種 真 實 , 則 是 「 差 別 真 實 」

( prabheda-tattva,rab tu dhye baHi de kho na), 它 說 明 著 七 真 實 與 三 性 之 關 係。第 十 種 真 實,則 是「 善 巧 真 實 」( kauZalya-tattva,mkhas paHi de kho na)

它 說 明 著 「 十 善 巧 」( 蘊 、 界 、 處 、 緣 起 、 處 非 處 、 根 、 世 、 諦 、 乘 、 有 為 無 為 善 巧 )與 三 性 之 關 係。以 上 為「 十 種 真 實 」收 攝 佛 教 教 法 的 大 略 情 形 。 底 下,我 們 再 以「 無 顛 倒 真 實 」的 無 常 以 及「 善 巧 真 實 」中 的 色 蘊 為 例,來 看 看 《 中 邊 分 別 論 》 如 何 以 三 性 收 攝 各 教 法 。

「 無 顛 倒 真 實 」是「 無 常 、 苦 、 空 、 無 我 性 」, 由 這 些 可 以 對 治 常 等 四 倒 , 所 以 被 稱 為 「 無 顛 倒 真 實 」。 又 有 關 「 無 常 」 的 偈 頌 如 下 :

「 無 常 義 ( anityArtha-mi rtag don ), 實 際 上 , 是 無 之 義

( asadartha,med don ), 生 滅 之 相 ( utpAda-vyaya-lakSaNaH-skye shiG Hjig paHi mtshan Jid)。( 又 ) 由 有 垢 、 無 垢 的 狀 態

(samalAsamala-bhAvena-dri bcas dri ma med don),在根本真實中 次第(被見到)。」27

(真諦譯:「無常義有三:無義、生滅義、有垢無垢義,本實中次 第。」)(大正 31,455 下)

(玄奘譯:「無性與生滅,垢淨三無常。」)(大正 31,469 上)

又 世 親 的 長 行 解 釋 如 下 :

「無常之義有三種,亦即無義、生起及消滅義以及有垢、無垢義——

如 彼在根本真實的次第應知。」

安 慧 的 注 釋 如 下 :

‧註 27:同註 11,葉,附錄頁 87。

(19)

「在一切時中如是而有者是恒常(nityaH,rtag pa)。與彼相反 者,是無常。……在此中,由於在一切時中無之義的無常義,遍計所執 的自性是無常。其他的人說:由訓釋之理可知恒常地無(asan-nityam,

rtag pa med pa ) 是 無 常 。 依 他 起 性 由 於 在 剎 那 剎 那 中

( prati-kSanam’skad cig re re la ) 生 滅 相 的 無 常 義 之 故

(utpAda-vyayalakSaNenAnityArthena-skye zhiG Hjig baHi mtshan Jid yin te mi rtag paHi phyir ) 是 無 常 。 它 由 緣 而 生 起

( pratyayotpAdat-vAd,rkyen las byuG ban ) 且 壞 時 無 因 之 故

(vinAZe ahetukatvAt,Hjig pa la rgyu med paHi phyir)。圓成實 性雖是不變異之法(avikAra-dharma,mi Hgyur baH chos),但是由 於有垢、無垢的義相(samalAmalatvArthalakSanena,dri ma daG bcas pa daG dri ma med pa Jid kyi don gyi mtshan Jid),客塵的無常義

(Agant-ukenAnityArthena-glo bur gyi don mi rtag pa)所以是無常。」

28

上 述 的 注 釋 , 是 以 「 一 切 時 中 無 之 義 」 來 解 釋 「 遍 計 所 執 性 」 的 「 無 常 義 」。 又 以 「 剎 那 剎 那 中 生 滅 相 的 無 常 義 」 以 及 「 由 緣 而 起 , 壞 時 無 因 」 兩 者 來 解 釋 「 依 他 起 性 」 —— 前 者 是 與 安 慧 《 三 十 唯 識 釋 》 中 以 「 變 異 性 」

(「 因 的 剎 那 消 滅,同 時,生 出 與 因 的 剎 那 不 同 特 質 之 果 」)來 解 釋「 依 他 起 性 」 的 「 識 轉 變 」 可 以 有 互 通 之 處 —— 他 們 都 揀 別 數 論 的 「 自 性 的 轉 變 」;

後 者 是 與 《 攝 大 乘 論 》 的 「 依 他 起 二 義 」( 依 他 生 義 , 依 他 暫 住 義 ) 有 相 近 之 處 ——「 由 緣 而 起 」相 當《 攝 論 》的「 依 他 種 子 為 緣 而 生 起 」的「 依 他 起 」,

「 壞 時 無 因 」 相 當 《 攝 論 》 的 「 依 他 住 義 」 ——「 依 他 起 性 的 東 西 , 在 生 起 的 剎 那 是 剎 那 即 滅 的 , 決 無 有 功 能 可 以 自 然 安 住 」「 必 須 待 他 緣 的 」。29

復 次 , 就 「 善 巧 真 實 」 的 色 蘊 而 言 , 世 親 的 長 行 如 下 :

「色(rUpa,gzuga)有三種:遍計所執的色(parikalpita rUpa,

kun brtags paHi gzugs)是色的遍計所執自性(rUpasya parikalpitaH svabhA-vaH,gzugs kyi kun brtags paHi Go bo Jid),分別(觀察)

的色(vikalpitam rupam ,rnam par brtags paHi gzugs)是色的依他起自性

‧註 28:同註 14,山口梵文本,頁 117,2-7 行;TD.38 冊,493 葉,2-3 行。

‧註 29:同註 10,印順法師,頁 234。

(20)

(rUpasya paratantraH svabhAvas-gzugs kyi gzhan gyi dbaG gi Jo bo Jid),

於此中,使之被分別為色;法性的色(dharmmatA-rUpa,choa Jid kyi gzugs)是 色的圓成實自性(rUpasya pari-nispannaH svabhAvaH,gzugs kyi yoGs su grub paHi Go bo Jid)。」30

又 真 諦 所 譯 《 十 八 空 論 》 亦 曰 :

「問:五陰云何為根本真實所攝?答:色有三種: 分別色,亦有 長短大小方圓等類,皆屬分別假,以無別體故也。 類色,謂各有種類,

如從因生果,以火生為因,生火家種類,種類既其相似,即是實法相、

生屬依他假,以其種類依因得成,非是自性之力。 如如色,若是分別 假、名一向無體,即是法空,若是依他假,雖復有體,體非真實,依他 而有,即有法空,此兩空之體,既是真實,故名如如色。」(大正三一,

865中、下)

至 於 安 慧 的 《 釋 疏 》 如 下 :

「彼又不同於(不屬於)被了知為名(nAman,miG)者,在此中,

境的自性(實事)(viSayasvabhAva,yul kyi Go bo Jid dGos po)

被遍計、彼畢竟是無之故(atyanta asattvAt,gtan med pa),所以被 稱 為 遍 計 所 執 。『 分 別 的 色 是 色 的 依 他 起 自 性 。 云 云 是 相 繫 於 因 與 緣

(hetu pratyaya,pratibaddha,rgyu daG rkyen la rag las)之詞 義。……不見真實(adRSTa-tattva,de kho na ma mthoG pa)的人 們 由 不 遍 知 , 在 顯 現 為 色 的 識 中 ( rUpa-khyAta-vijJAne,gzugs su snaG baHi rnam par shes pa la)由構想色(rUpasamjJatvAd-gzugs su Hdu shes nas)而使執著於色(rupAbhiniveZa,gzugs la mGon par zhen par byed)。如同在諸蘊中有我執(Atma-grAha,bdag tu hdzin pa)。因此,在依他中分別色被包攝云云。『法性的色是色的圓成實自性』

云 云 ,〔 此 意 味 : 〕 離 開 那 些 分 別 之 色 與 遍 計 所 執 之 色 的 體

( tad-vikalpitarUpa-parikalpitarUpa-vigatAtma-kA,rnam par brtags paHi gzugs daG kun brtags paHJ gzugs de dag bral baHi

‧註 30:同註 27,附錄,頁 127;同註 16,漢藏對照,頁 59。

(21)

bdag Jid)是空性(zUnyatA,stoG pa Jid)31

如 比 較 《 十 八 空 論 》 與 安 慧 《 釋 疏 》 對 「 三 種 色 」 的 看 法 的 話 , 則 可 見 兩 者 相 同 之 處 —— 首 先 , 就 「 遍 計 所 執 色 」 而 言 ,《 十 八 空 論 》 指 出 它 具 有 長、短、大、小、方、圓 等 義,皆 屬「 分 別 假 」,且「 無 別 體 」;相 關 於 此

「 無 別 體 」之 說 法,安 慧 亦 指 出「 畢 竟 是 無 」的 特 質 出 來 —— 此 亦 相 當 於「 遍 計 所 執 性 的 真 實 是 常 無 」的 意 味,因 此,遍 計 所 執 的 色,被 說 明 成 —— 於 三 性 中 , 被 收 攝 於 遍 計 所 執 性 的 色 。32

其 次 , 就 「 分 別 色 」 而 言 , 安 慧 是 以 「 相 繫 於 因 與 緣 」 來 加 以 解 釋 , 而《 十 八 空 論 》亦 以「 從 因 生 果,以 火 生 為 因,生 火 家 種 類 」來 說 明,兩 者 旨 趣 相 類 似。不 過,相 對 於 安 慧 是 以「 在 顯 現 為 色 的 識 中 由 構 想 色 」的 認 識 角 度 來 說 明「 分 別 色 」,《 十 八 空 論 》比 較 從 事 物 的 存 在 狀 態 之 角 度 來 說 明 ——

例 如 , 它 以 「 種 類 色 」 或 「 種 類 既 其 相 似 , 即 是 實 法 相 , 生 屬 依 他 假 , 以 其 種 類 依 因 得 成,非 是 自 性 之 力 」來 說 明,換 言 之,它 著 重 於「 種 類 由 因 生 」 這 一 點。雖 然 兩 者 說 明 略 有 不 同,不 過 他 們 皆 同 樣 把「 分 別 色 」視 成「 依 他 起 性 的 識 」 或 「 由 心 心 所 執 著 分 別 者 」。33

再 者 , 就 「 法 性 色 」 而 言 , 安 慧 是 以 「 離 開 那 些 分 別 之 色 與 遍 計 所 執 之 色 的 體,是 空 性 」來 加 以 解 釋,至 於《 十 八 空 論 》則 以「 如 如 色 」來 稱 呼 此「 法 性 色 」—— 它 認 為「 分 別 假 」( 遍 計 所 執 色 )被 名 為「 一 向 無 體 」,故 是「 法 空 」;「 依 他 假 」( 分 別 色 )雖 然 是「 有 體 」,但 須「 依 他 而 有 」且「 體 非 真 實 」,即 是「 有 法 空 」,此 兩 空 的 體,就 是「 真 實 」,也 名 作「 如 如 色 」。

《 十 八 空 論 》 的 「 如 如 色 」 與 《 三 無 性 論 》 的 「 法 如 如 」 旨 趣 類 似 ——「 真 實 性 者,謂 法 如 如。法 者 即 分 別,依 他 兩 性;如 如 者,即 是 兩 性 無 所 有。分 別 性 以 無 體 相 故 無 所 有;依 他 性 以 無 生 故 無 所 有。此 二 無 所 有 皆 無 變 異 故 言 如 如,故 呼 此 如 如 為 真 實 性。」( 大 正 三 一,867 中、下 )《 十 八 空 》的「 如 如 色 」是「 遍 計 所 執 色 」與「 分 別 色 」兩 者「 空 」之「 體 」—— 而 《 三 無 性 論 》中 的「 法 如 如 」則 是「 分 別( 境 )無 相、依 他( 識 )無 生 」的「 兩 性 無 所 有 」 或 「 同 一 無 性 」, 此 亦 在 描 述 「 境 識 俱 泯 」 的 狀 態 , 也 就 是 「 圓 成 實 性 」。 安 慧 的 「 法 性 的 色 」 之 思 想 , 似 乎 亦 隱 含 著 這 樣 的 「 分 別 無 相 , 依 他

‧註 31:同註 14,山本梵文本,頁 139,1-10 行;TD.38 冊,411 葉 7 行,412 葉 3 行。

‧註 32:同註 11,葉,頁 630。

‧註 33:同上註,頁 630、631。

(22)

無 生 」 的 「 境 識 俱 泯 」 的 思 想 。

以 上 是 三 性 思 想 如 何 收 攝 佛 教 的 教 法 之 簡 要 說 明 。

六 、 以三性思想收攝二諦說——粗細真實

接 著,我 們 再 來 看 看《 中 邊 分 別 論 》「 真 實 品 」中 如 何 以 三 性 思 想 來 收 攝 二 諦 思 想 —— 此 為 「 粗 細 真 實 」 之 主 題 。

我 們 先 看 世 親 有 關 「 世 俗 諦 」 的 長 行 :

「三種世俗(trividhA samvRtiH,kun rdzob ni rnam pa gsum)

是起名的世俗(prajJapti-samvRtiH-btags paHi kun rdzob,假或立 名的世俗)、取行的世俗(pratipatti-samvRtiH,shes paHi kun rdzob,

認知的世俗或行世俗)以及顯了世俗(udbhAvanA-samvRti,brjod pa kun rdzob,詮說的世俗)。世俗諦在根本真實中次第應知。」34

安 慧 的 解 釋 如 下 :

「在非實境中,安立色、瓶、衣為有,此是起名世俗。又其它的人 說:由色、受、想等的自性與差別,名(nAma,miG)被說,是起名 世俗,有些人則說:藉由言說(abhilApApekSayA,brjod pa la ltos nas,

觀待言詮),色及受等被說,此是起名世俗。……取行的世俗由分別(rnam par rtog pa gaG gis),藉著色等、瓶等之識的顯現之故,雖實際在外面 無,而如同在外面而有,人將此被立者執著為物的自性時,此分別是取 行世俗。『及顯了世俗』云云,此『及』是聚集之義。圓成實雖然超出 分別與言說(vikalpAbhilApAtikrAntasya,rnam par rtog pa daG brjod pa las Hdas),但亦由空性,真如、有垢無垢等異門被說時,此即顯了世俗。」

35

由 上 述 注 釋 可 知:作 為「 粗 世 俗 」的「 世 俗 諦 」可 分 成 三 種 ——  「起

‧註 34:同上註,附錄,頁 108;同註 16,山口,頁 52。

‧註 35:同註 14,山口梵文本,頁 124,1—14 行;TD.38 冊,498 葉,3-7 行。

(23)

名 世 俗 」或「 立 名 世 俗 」—— 它 是 由 色、受,想 等 的 自 性( 名 詞 )與 差 別( 謂 詞 )來 加 以 言 說 者 就 是; 「取行世俗」則是由分別的力量,使識顯現為瓶、

桌 子 —— 看 似 客 觀 存 在,實 不 離 識 的 認 識 者; 「顯了世俗」雖然超乎語言 與 一 般 認 識 之 外 ( 如 月 亮 ), 但 還 是 須 要 透 過 「 空 性 」、「 真 如 」 等 「 名 稱 」 來 指 示 目 標 的 方 向 ( 如 指 月 的 指 )。 —— 以 上 為 安 慧 對 「 世 俗 諦 」 之 解 釋 , 再 者 , 我 們 再 來 看 看 安 慧 對 「 勝 義 諦 」 之 解 釋 。

安 慧 對 「 勝 義 諦 」 之 解 釋 如 下 :

「勝 義有三種 ,是義勝 義(artha-paramArtha,don dam pa),得 勝義(prApti-paramArtha,thob par bya baHi,don dam pa)以及正 行勝義(pratipatti-paramArtha,sgrub pa don dam pa)。此中義勝 義,是真如。勝(parama,dam pa)是出世間智(lokottaraM jJAnaM,

Hjig rten las Hdas paHi shes pa),由於是彼之境(viSaya,yul)

之故,所以是義(對象,artha,don)。如諸根之境一樣,真如稱為勝 義。……亦即是,安立所緣實事之故的詞義。(雖安立所緣的實事)由 於與智無差別義(jJAnapRithatvAt,ye shes daG tha mi dad baHi phyir),

在彼時中,不成所緣,如唯表識之顯現。……『得勝義是涅槃』。畢竟無垢的真 如,即轉依之相(Azraya parAvRtti-gnas gyur paHi mtshan Jid)。云何勝義?

因而言:『義利(中)之(最)勝之故』彼既是勝(parama,dam pa)又是義(artha,

don)故,是勝義。彼中,勝是有為無為諸法的最上之故。義利是道的目的

(mArgaprayojanatvAd,lam gyi dgos pa)之故,如是應知涅槃是道的目的。……

『行勝義是道』何以故?『彼之義是勝之故。』義是境(對象)又是(道的)目 的(prayojaNa,lam dgos pa)。境是真如,目的是涅槃。」36

在 此 注 釋 中,安 慧 解 釋 了 三 種 勝 義 之 義 涵 ——「 義 勝 義 」( 最 殊 勝 的 對 象 ) 是 指「 真 如 」,它 是「 出 世 間 的 根 本 智 」的「 對 象 」( 境 )之 故,此 雖 被 安 立 為「 所 緣 的 實 事 」,它 卻 無 法 以 有 所 得,二 取 之 方 式 獲 得,它 是 以 無「 主 ——

客 」 對 立 之 方 式 , 與 「 根 本 智 」「 泯 然 為 一 」 —— 就 此 而 言 , 安 慧 近 於 「 相 見 俱 無 師 」的 看 法。復 次,所 謂「 得 勝 義 」是 指「 既 是 勝 又 是 義 」( 同 位 語 ) 的「 涅 槃 」,它 是 作 為 道 程 的「 目 的 」而 有 最 大 的 義 利 者。至 於,「 正 行 勝 義 」

‧註 36:同註 14,山口梵文本,頁 125-126;藏文 TD.38 冊,499 葉 6 行—500 葉 4 行。

(24)

則 是 「 聖 道 」( 如 聞 、 思 、 修 ), 它 是 「 不 顛 倒 的 圓 成 實 」, 亦 是 進 入 「 不 變 異 圓 成 實 」( 真 如 與 涅 槃 )不 可 或 缺 的「 階 梯 」。又 唯 識 宗 以「 圓 成 實 性 」收 攝 「 勝 義 諦 」, 以 「 依 他 起 性 」 及 「 遍 計 所 執 性 」 來 含 蓋 「 世 俗 諦 」。

以 上 為 「 粗 細 真 實 」 如 何 以 三 性 收 攝 二 諦 之 情 形 。

(本 文 梵 文 部 份 承 蒙 許 洋 主 老 師 幫 忙 ,謹 此 致 謝 。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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