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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112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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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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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勞動部

112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

壹、 依據

一、 依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一 款回饋金之用途,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就、轉業之職業訓練、

訓練生活津貼、就業服務及職務再設計,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相關事項。」

二、 依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五 款回饋金之用途,辦理「第一款及第二款各目以外有關弱勢族群 就業服務及社會福利事項,經本小組委員會決議納入審查之計畫:

弱勢族群就業服務。」

三、 依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特定對 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貳、 計畫項目

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提具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 模式探討,或實驗性計畫及創新性、實驗性、整合性或中長程性質之 促進就業相關計畫,提供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職業知能、強化職業 技能、諮商輔導等相關服務,以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擴 大公益彩券回饋金之效益。

所稱特定對象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訂獨力負擔家計者、中 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

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更生受保護人、15歲 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等10類;就業弱勢者包含弱勢青少年、

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高齡者、新住民、犯罪被害人、人 口販運被害人及性侵害被害人、經認定為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或其 他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或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 下簡稱分署)認定需要協助者。

(2)

參、 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審核方式、標準 一、 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 依其設立目的、任務、宗旨所辦事項之服務對象為特定對象及 就業弱勢者之學校、機構或團體等單位。

二、 受理及審查

(一) 主辦單位為本署;執行單位為各分署;協辦單位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1. 本署受理、審查全國性計畫。

2. 分署受理、審查區域性計畫及複審轄內地方性計畫。

3. 地方政府受理、初審轄內地方性計畫,並提報初審意見。

(二) 所稱全國性計畫係指計畫實施範圍跨二個以上分署之轄區者;

所稱區域性計畫係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同一分署跨二個以上之直 轄市或縣(市);所稱地方性計畫係指實施範圍為單一直轄市 或縣(市)者。

三、 計畫審核標準

(一) 計畫符合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需求。

(二) 符合本要點補助項目規定。

(三) 計畫符合本部年度運用計畫或補助重點。

(四) 該計畫執行方式與預期績效明確、合理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五) 申請單位具所提計畫相關業務執行經驗。

四、 經費審核標準

(一) 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二)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 基準編列。

(三) 本署相關補助要點之項目及標準核定補助額度。

(四) 同一計畫申請單位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部或其他單位補助者,

(3)

其與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

肆、 計畫目的及內容

一、 輔導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經銷商就、轉業計畫

考量第四屆公益彩券經銷商資格將於111年12月31日屆滿,並於 111年下半年抽籤,依往年中籤比例約1成,為輔導未繼續承銷公 益彩券經銷商就轉業,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轉業、職業訓 練、創業輔導及輔導津貼,安定生活,進而協助其就業。

二、 推動弱勢青少年就業準備計畫

補助辦理弱勢青少年就業準備計畫,協助弱勢青少年及早進行就 業準備並確立就業方向,提供職涯探索、職場體驗、面試技巧、

就業態度、人際溝通及勞動法規等相關就業準備課程,並結合個 別輔導服務,協助弱勢青少年進行適應職場進而順利銜接就業市 場。

三、 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

補助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相關計畫,並依重大政 策列優先補助計畫,另於本署設置2名專案管理人員督導本回饋 金各項計畫之受理、審核、查核、管控、成果彙整及與財政部聯 繫等相關事宜。

伍、 督導及考核

一、 本署、分署或地方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 保管,應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受補助單位因補助經費 產生之利息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二、 本署、分署或地方政府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案件外,得會同相關 單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 檔案以供備查外,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 補助之依據。

(4)

三、 查核項目及範圍:

(一) 查核項目:計畫之預算執行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執行績效情 形。

(二) 查核範圍:

1. 指標性計畫:全部實地查核。

2. 一般性計畫:依下列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實地查核案件數:

(1) 補助案在50件以下者,擇定25%(至少2件)。

(2) 超過50件未達100件者,超過部分,擇定15%。

(3) 超過100件者,超過部分,擇定3%。

陸、 預期效益

一、 預計提供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經銷商中具就、轉業需求者相關就 業服務4,284人。

二、 推動弱勢青少年就業準備計畫,預計提供就業服務250人。

三、 預計補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至少40項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 者就業計畫。

柒、 經費需求

112年度經費計2,788萬1,000元,其中2,000萬元由112年度公益彩 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相關計畫支應,另 788萬1,000元運用歷年公益彩券回饋金賸餘款滾存經費。

補助民間團體或私校之計畫約1,490萬元(占53.4%)、由政府部 門辦理之計畫約1,045萬元(占37.5%),餘253萬1,000元為2名業務督 導員及相關行政管理費用等(占9.1%)。

用途主軸 辦理項目 經費估算

一、 輔導未繼續承銷 公益彩券經銷商

提供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經銷 商 推 介 就 業 、 轉 業 、 職 業 訓

練、創業輔導及輔導津貼,安 455萬2,000元

(5)

用途主軸 辦理項目 經費估算 二、 推動弱勢青少年

就業準備計畫

補 助 辦 理 弱 勢 青 少 年 職 涯 探 索、職場體驗、面試技巧、就 業態度、人際溝通及勞動法規 等相關就業準備課程,協助銜 接就業市場。

500萬元

三、 促進特定對象及 就業弱勢者就業 計畫

(一)受理政府機關 589萬8,000元

(二)受理民間團體或私校 990萬元

小計 1,579萬8,000元

四、其他 專案人力(2名業務督導員) 143萬8,000元 召開審查會、查核之委員出席

費、旅運費、相關印製費、說 明會及成果發表會等

109萬3,000元

總計 2,788萬1,000元

備註:用途主軸一、輔導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經銷商就、轉業計畫、用途

主軸二、推動弱勢青少年就業準備計畫及用途主軸三、促進特定對 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經費依申請及審查結果,調整覈實辦理。

捌、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 業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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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上, 99 年度依財政部分配之回饋金計新臺幣 7,869萬 1,000 元,本會提報 99 年度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經財政部核定 運用金額計 4,828萬 3,385元,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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