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共 2 頁 病歷 3-12-6 B 版 104 年 12 月 28 日經第 4 次病歷管理會
暨電子病歷推動管理會決議通過
臺中榮民總醫院
血液透析治療說明暨同意書
這份說明書是有關您即將接受的侵入性檢查或處置項目,期望輔以書面說明可做為您與醫師討論 時的補充資料,並讓您暸解這項侵入性檢查或處置項目的適應症、實施步驟、檢查或處置前、中、後 注意事項、可能併發症及替代方案;最重要的是我們希望您能充份瞭解資料的內容,所以請仔細閱讀,
如果經醫師說明後您還有對這項處置的任何疑問,請在簽名前再與您的醫師充分討論,醫師會很樂意 為您解答,讓我們一起為您的健康努力。
1.檢查/處置之適應症:
1.1 為維持透析治療的品質保護病人安全,台灣腎臟醫學會規定,為您抽血作 B、C 型肝炎,愛滋 病,梅毒血清等四項檢查,你的同意書含透析及抽血檢驗兩部分,所以請詳細閱讀。
1.2 血液透析(俗稱洗腎):當腎臟功能喪失,無法將體內正常代謝所產生的廢物、水分排出體外時,
必須靠「洗腎」將尿毒素、水分排出體外,使生命能夠正常運作。
2.檢查/處置之實施步驟:
2.1 初次透析前需進行抽血檢驗,長期血液透析亦需定期抽血檢驗以確保病人安全及治療品質。
2.2 如必須接受緊急血液透析,剛開始應接受「雙腔靜脈導管置放術」。
2.3 如果您需長期血液透析,則應預先建立永久性血管通路,包括「動靜脈瘻管術」、「動靜脈人工 血管植入術」或「固定式靜脈導管置放術」。
2.3.1 動靜脈瘻管術:利用手術將手臂上的動脈和靜脈接合在一起。
2.3.2 動靜脈人工血管植入術:利用手術將手臂上的動靜脈以人工血管連接起來。
2.4 每次洗腎時,護理師會為您打上兩支針,一支針是將血液引流出來,經過「人工腎臟器」時,
將體內毒素與水分移除,再由另一支針將洗過的血液流回體內,經這樣不斷循環完成血液透析。
3.1 治療之前、中、後注意事項:
3.1.1 透析前注意事項:量體重及清潔皮膚並告知醫護人員如下資訊,以利治療調整。
3.1.1.1 日常紀錄:在家測量的血壓、食量、尿量、體重變化與女性經期變化。
3.1.1.2 特殊檢查與治療:近期是否拔牙、手術。
3.1.1.3 前次透析後變化:是否有頭暈、冒汗、抽筋等症狀。
3.1.2 透析中注意事項:常見之併發症包括低血壓、肌肉痙攣、噁心、嘔吐、頭痛、穿刺處出 血或疼痛、發燒、發冷、輸血反應及過敏等,經過適當處理後,一般均可緩解。治療中 若有身體不適,請立即告知醫師處理。
3.1.3 透析後注意事項:透析治療結束時,會將導管固定貼好,或於拔針處上方以紗布覆蓋止 血。一般於治療後二十四小時無出血情形可自行取下紗布,隨後才可以碰水或洗澡。
4.醫療處置之效益:(經由治療,您可能獲得以下所列的效益,但醫師並不能保證您獲得任何一項;且 治療效益與風險性間的取捨,應由您決定。)
4.1 血液透析移除蛋白質的代謝產物:如血尿素氮、肌酸酐等。原本因毒素過高所導致的全身倦怠、
嘔心、想吐可能因此獲得改善。
4.2 移除體內過多的水分,改善肺水腫及肢端水腫的情形。
4.3 血液透析也可將血中電解質維持在安全濃度內,並能移除代謝過程中所產生的酸,可解除因高 血鉀症、酸血症而產生危及生命的併發症。
4.4 血液透析可治療部分藥物中毒(如鋰鹽中毒等)。
科 別: 病床號:
索引號: 性別: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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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醫療處置之風險:(没有任何醫療處置是完全没有風險的,以下所列的風險已被認定,但是仍然可能 有一些醫師無法預期的風險未列出。)
5.1 血液透析是安全性較高的治療方式,但在某些高齡、心肺功能不全、外傷出血、感染、糖尿病、
心臟衰竭,及多重臟器功能衰竭等病人,因其潛在之疾病導致身體衰弱,較易發生併發症。
5.2 其它較少發生卻可能有嚴重後果之併發症,包括心律不整或心肌梗塞、昏迷或驚厥、急性溶血、
顱內出血、導管及全身性感染、休克、急性出血或猝死,若有疑問請與醫師討論。
6.替代方案:(這個醫療處置的替代方案如下,如果您決定不施行這個醫療處置,可能會有危險,請與 醫師討論您的決定。)
6.1 不實施血液透析治療可能會因為血液中代謝廢物過度堆積,而產生體內水分、酸鹼值或電解質 異常等進而危及生命徵象。而急性腎衰竭的病人必須以血液透析才能快速改善上述病情。在病 人符合適應症的前提下,藥物目前並無法有效取代血液透析的治療效果。
6.2 若無法進行血液透析,可以視情況接受「腹膜透析」或「腎臟移植」治療。
6.2.1 腹膜透析:亦可解決上述問題,但效果緩慢。要進行腹膜透析,須先請外科醫師植入腹膜透 析導管,在確定導管位置適當後,即可開始進行腹膜透析。腹膜透析液經由導 管注入腹腔,留置在腹腔,由腹膜利用交換的方式將有毒的物質及水分由血液 內置換出來,再將透析液引流出體外,以達到取代腎臟的功能。過度肥胖的病 人,曾接受多次腹部手術的的病人或腹部疝氣的病人皆較不適合施行。
6.2.2 腎臟移植:慢性腎衰竭,腎功能不可回復的病人可考慮施行。要有適合的捐贈者的腎臟,必 須進行腎臟移植手術及長期使用抗排斥藥物。
6.3 安寧療護(不透析與終止透析)。
7.醫師補充說明/病人提出之疑問及解釋:(若無意見,請填寫”無”)
為維持血液透析的品質及病人的安全,健保署及台灣腎臟醫學會均長期收集個案生化檢查及透析指 數,作 為院所醫療的品質監測指標。在本院接受血液透析之病人,本院將定期上傳相關資料至台 灣腎臟醫學會及健保署,所有個人私密資料該單位將嚴格保密。
說明醫師: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病人之聲明:
1.病人: ,出生於 ,身分證號 ,電話 地 址 ,因病情需求,醫師建議進行本檢查處置。
2.立同意書人已經與說明醫師討論過接受本檢查/處置(包括適應症、實施步驟、效益、風險 及替代方案)等資訊內容,醫師提供的說明已清楚解答進行本檢查處置的各項疑問。
3.立同意書人了解接受本檢查處置是必須且適當的選擇,但是醫療處置均存有一定之風險且 無法保證藉此一定可以獲得確切的診斷。
基於上述說明,我同意進行此檢查或處置。
立同意書人: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立同意書人非病人(受檢者)本人者,請加填下述資訊:
關係:病人之 身分證號: 電話:
備註:1.立同意書人非病人本人者,「與病人之關係欄」應予填載與病人之關係。
2.病人意識不清且無親屬或關係人在場:榮民請榮民服務處簽署,非榮民由社工通報警局及社會局協尋家屬或關係人,
未簽署前,醫院僅能保守治療(緊急狀況不在此限、並由醫師於病歷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