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令
中華民國100 年 12 月 5 日 科展字第1000004498A 號
訂定「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特展場地租借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特展場地租借申請作業要點」
館 長 朱楠賢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特展場地租借申請作業要點
一、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升社會教育功能、普及全民科學教育,提供產官 學研等租借場地舉辦特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展覽範圍:本館七樓東側(約 280 坪)、八樓東側(約 80 坪);七樓西側(約 280 坪)、八 樓西側(約 80 坪);七樓南側特展室(約 650 坪);八樓東南側(約 60 坪)暨八樓西南側
(約60 坪)。
三、 展覽主題:
(一) 具有科學教育內涵,不違反善良風俗,並符合下列之一主題者:「生物科技」、「機械科 技」、「3C 科技」、「科技藝術」、「樂活創意」、「智慧生活」及「環保教育」等。
(二) 未屬上述列舉之主題,經本館審定者。
四、 申請期限:每一展覽檔期包含布展、展覽及撤展,最少 1 個月,最多為期 6 個月,經本館審 核通過,得延長展期。
五、 申請對象:政府機關(構)、國內外公民營企業、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
六、 申請方式:
(一) 填寫申請單(如附錄一),併檢附特展內容說明一式二份,於布展前三個月送本館。
(二) 本館召集審查作業小組,並安排申請單位簡報,申請通過與否,均以書面通知。審查作業 要點,本館另訂定之。
七、 預訂場地契約簽訂:凡申請條件及計畫內容符合本館營運目標與科學教育宗旨,業經本館通 知審查通過後,請申請單位於文到七個工作天內完成與本館簽訂場地租借預訂契約書,並於 規定期限內繳納場地租金總額 10%之預訂金予本館;違者本館得取消申請展出資格。如申請 展覽由本館核定同意展出至布展期間未滿一個月,請直接與本館簽訂場地租借契約。
八、 租借場地契約簽訂:申請單位須於進場布展前與本館簽訂場地租借契約書。違者本館有權沒 收特展場地預訂金並取消原核准申請展出資格。
九、 本館提供服務事項
(一) 以本館名義發函至縣市教育局(處)及其他社教館所等單位。
(二) 出具特展場地租借使用證明書。
(三) 提供一樓大廳北側局部牆面,予申請單位設置廣告宣傳海報(約 5 坪)。
(四) 提供一樓大廳左右二側手扶梯之其中乙側,予申請單位設置廣告宣傳海報(約 5 坪)。
(五) 提供一樓大廳舉辦開幕記者會、開幕貴賓之夜。
(六) 提供一樓大廳適當位置設置展覽指引牌。
(七) 提供戶外花圃插設宣傳旗幟。
(八) 配合公益活動提供必要的會議場地。
(九) 在本館官網露出展覽資訊並作連結。
(十) 其他展場事項得由雙方議定另以合約規定。
十、 申請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 有關展覽策劃、布展、開幕活動、行銷(DM、海報、專刊及網路等)、保險及展覽期間 展品維護、現場安全、清潔及工作人員之招募及培訓等相關事宜,除合約有另訂外,概由 申請單位負責。另特展之教育訓練、導覽解說及部分行銷得依合作情況由申請單位與本館 協商辦理。
(二) 布展前通知本館,註明展覽主題、施工時間、範圍、用水用電、車輛機具、搬運動線、進 場相關人員名冊、負責人及聯絡電話等送本館核備,並檢附經技師簽証之用電需求電路圖 說、負載及消防逃生路線圖說送交甲方備查。
(三) 展覽布展等施作必須符合室內裝修法規、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消防法規等相關規定。
(四) 非屬本館之常態用電,必須由申請單位提出用電需求,經本館同意設置地點後,由申請單 位自行設置臨時電表。
(五) 經實際用電量調查,如因申請單位所造成本館之契約用電量超載,而遭到罰款,必須由申 請單位全額賠償。
(六) 申請單位需配合本館開放時間使用,本館如因政策閉館需事先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不 得請求任何賠償。申請單位如因不可抗拒之天災,致遭受損害;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賠 償。
(七) 使用本館特展空間時,須依通過申請之計畫書與配置圖進行布置與使用,未經本館同意,
不得擅自變更。
(八) 特展期間,不得有妨礙本館逃生動線、消防設施使用、影響其他民眾參觀品質或危及本館 公共安全及有違逆善良風俗之情事。
(九) 申請特展展覽期間,為便於出入申請單位所屬工作人員請佩戴由本館核發(可)之識別 證。
(十) 特展場地裝修與拆卸施工規定
1、申請單位之裝修與拆卸人員須依照本館入館規定,申請識別證,並佩戴之。
2、申請單位之裝修與拆卸現場負責人,應全程在場監督裝修與拆卸人員之施作。
3、 裝修工程,木作工作應在申請單位合作廠商之工廠或本館指定之場地施作,完成後再運 入展場內組裝。
4、 非經本館同意,申請單位禁止在展場內使用電鋸、噴漆、在牆上或地面釘釘子及其他破 壞場地設施之行為。
5、 非經本館同意,展場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經本館核准必須在展場內進行時,應 有申請單位現場負責人員在場監工,並接受本館監督。
6、 申請單位不得變動本館原有場地設施,工作或搬運物品時如對本館場地與設施造成破 壞,申請單位應負責修復,或由本館預估修復價格於保證金扣款。
7、 申請單位須提供施工人員適當之安全護具,如因管理疏失造成施工人員受傷,概由申請 單位負責。
8、 每日施工結束時,申請單位應整理當日工作產生之垃圾和廢料,集中處理,並清理展場 地面,剩餘油漆、溶劑等應裝入容器內帶走,不得倒入馬桶、水槽或洗臉台內,違者除 應無條件清理修復外,每次扣款 5,000 元。禁止在本館內抽煙、喝酒、嚼檳榔,違者每 人每次扣款5,000 元,以上罰款並於保証金中扣除。
9、 若有違反原申請使用用途,妨礙公共安全、影響參觀品質與破壞本館設施時,本館得要 求申請單位立刻停止活動與撤除在本館室內空間之物品與設施,並立即回復室內空間原 狀。
10、 展覽結束後,展品及張貼物應於退場截止日前拆除運出本館,並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原有設施應負責修復。
十一、特展場地租金約定及支付
(一) 由申請單位依本館公告之特展場地使用規費,於契約規定期限內支付本館場地使用費。
(二) 申請單位於特展區域內設有紀念品販售部者,須由申請單位支付以商品區之販售營業總 額為基準之一定比例回饋金予本館,回饋比例另於租借契約協商訂定。
(三) 特展場租及回饋金未按時繳交,每逾期一日,本館得以場地租或回饋金總額之千分之一 計罰;逾期罰款,本館有權自申請單位保證金扣抵,以預先繳交之保證金為扣抵上限。
(四) 場地使用費及回饋金繳交由申請單位匯入本館所指定帳戶說明如下:
1、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2、帳號:19230059559。
3、戶名: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作業基金401 專戶。
十二、特展保證金給付方式
(一) 由申請單位支付本館場地使用費之 10%為保證金費用。
(二) 保證金支付方式:
1、預繳場地租借預訂金者可以轉作保證金,不足部分仍需補足。
2、 未繳交預訂金者必須以場地使用費之 10%為保證金,並以現金撥款方式直接撥付本館 所指定帳戶。
(三) 申請單位需於租借契約書簽訂日起,依規定期限內,完成繳交保證金,未如期繳交,本 館有權停止場地租借。
十三、特展保證金約定及返還
前條特展保證金,於本特展活動結束後由申請單位負責撤展、清除廢棄物、展區地 板、牆面及相關設施原功能恢復並經本館會驗通過無誤後,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本
館依契約無息辦理退還;如經本館會驗仍有缺失時,申請單位須於契約規定期限內修復,
如未按時修復,得由本館動用保證金招商修復,所剩餘額則由本館無息辦理退還。
十四、其他違約及爭議處理等事項另以合約規定。
十五、本要點奉首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附錄一、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特展場地租借申請單。
附錄二、場地租借預訂契約書。
附錄三、場地租借契約。
附錄四、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特展場地□布展前、□撤展後施工物件清點表。
附錄五、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七樓暨八樓配置圖。
附錄一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特展場地租借申請單
申請單位:
單位地址: 年 月 日 聯絡人: 連絡電話:
E-mail:
展覽主題 備註
申請展覽範圍 □七樓東側(約 280 坪)、□八樓東側
(約80 坪);□七樓西側(約 280 坪)
、□八樓西側(約80 坪);□七樓南側 特展室(約 650 坪);□八樓東南側(
約60 坪)暨□八樓西南側(約 60 坪)
請勾選
申請展覽時間 布展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展覽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撤展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展覽內容簡述
一、 具有科學教育內涵,不違反善良風俗
,並符合下列之一主題者,「生物科 技」、「機械科技」、「3C 科技」
、「科技藝術」、「樂活創意」、「
智慧生活」及「環保教育」等。未屬 上述列舉之主題,經本館審定者。
二、參展單位
(一)指導單位、(二)策劃單位、(三)共 同主辦單位、(四)協辦單位
三、展覽內容
(一)展品數量、(二)展示原理說明、
(三)展示品圖片或模型。
四、展覽規劃
(一)展覽時間、(二)展覽地點、(三)對 象設定、(四)預期成果
五、教育活動
(一)解說培訓、(二)文宣出板。
請檢附特展 內容說明一 式二份供本 館審查(請 參酌左側展 覽內容簡述 各項)。
(如頁數不足請自行加頁)
申請單位簽章: 申請代表人簽章:
特展場地裝修與拆卸施工規定
1、申請單位之裝修與拆卸人員須依照本館入館規定,申請識別證,並佩戴之。
2、申請單位之裝修與拆卸現場負責人,應全程在場監督裝修與拆卸人員之施作。
3、 裝修工程,木作工作應在申請單位合作廠商之工廠或本館指定之場地施作,完成後再運入展 場內組裝。
4、 非經本館同意,申請單位禁止在展場內使用電鋸、噴漆、在牆上或地面釘釘子及其他破壞場 地設施之行為。
5、 非經本館同意,展場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經本館核准必須在展場內進行時,應有申 請單位現場負責人員在場監工,並接受本館監督。
6、 申請單位不得變動本館原有場地設施,工作或搬運物品時如對本館場地與設施造成破壞,申 請單位應負責修復,或由本館預估修復價格於保證金扣款。
7、 申請單位須提供施工人員適當之安全護具,如因管理疏失造成施工人員受傷,概由申請單位 負責。
8、 每日施工結束時,申請單位應整理當日工作產生之垃圾和廢料,集中處理,並清理展場地 面,剩餘油漆、溶劑等應裝入容器內帶走,不得倒入馬桶、水槽或洗臉台內,違者除應無條 件清理修復外,每次扣款 5,000 元。禁止在本館內抽煙、喝酒、嚼檳榔,違者每人每次扣款 5,000 元,以上罰款並於保証金中扣除。
9、 若有違反原申請使用用途,妨礙公共安全、影響參觀品質與破壞本館設施時,本館得要求申 請單位立刻停止活動與撤除在本館室內空間之物品與設施,並立即回復室內空間原狀。
10、 展覽結束後,展品及張貼物應於退場截止日前拆除運出本館,並清理場地恢復原狀,逾期 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原有設施應負責修復。
附錄二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展」場地租借預訂契約書
立契約人
茲為「□□□展」場地租借預訂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書,其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特展場地預訂租借使用範圍
甲方同意提供位於甲方□七樓東側(約280 坪)、□八樓東側(約 80 坪);□七 樓西側(約280 坪)、□八樓西側(約 80 坪);□七樓南側特展室(約 650 坪);
□八樓東南側(約 60 坪)暨□八樓西南側(約 60 坪)予乙方設置特展」,以推廣科 學展覽(詳如附圖:科教館七、八樓平面配置圖)。
第 二 條 特展場地預訂租借使用時段
(一) 場地預訂必須由廠商(乙方)於布展前一個月與機關(甲方)完成場地租借 預訂契約書,本約簽訂後乙方擁有租借期間的場地租借優先權。
(二) 租借期間為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布展期 間為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每日開放撤展 時間為上午 9 時至下午 6 時止;展期定於□□□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每日開放民眾參觀時間為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止(寒假及 週六、日,開放展覽時間為上午9 時至下午 6 時止);撤展期間為民國□□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每日開放撤展時間為上午 9 時至下午6 時止(甲乙雙方得協商調整時段)。
(三) 自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展覽期間非寒假 假期,週一為甲方之休館日,全館不對外開放民眾參觀,本案特展對外開放 與否,得另行協議於租借契約中明訂。
(四) 甲方停車場開放時間:平常日(週二至週五)及假日(週六及週日)停車場 開放時間均為上午 8 時(入場)至下午 7 時(出場);非寒、暑假之週一為 甲方休館日,不對外開放停車服務。
(五) 展覽預訂租用時段如因乙方之預定時程有誤,得作展覽時段調整,必須由乙 方於展覽布置前一個月提出,並經甲方評估不影響甲方其他展覽檔期為原 則,且時段調整至多為原展覽預訂租用期間之前後4 天為限。
第 三 條 特展場地使用預訂金約定及支付方式
(一) 由乙方支付甲方【特展場地原預訂使用面積與期間之總額新臺幣□□□元之 10%(以下簡稱場租總額)】為新臺幣□□□元為場地預訂使用費(詳如附 錄一)。
(二) 乙方於租借預訂契約書簽訂日起□□日內繳交預訂金新臺幣□□□元。
(三) 本案場租使用預訂金乙方如未按時繳交,甲方有權將預訂場地租借予他方,
乙方不得有異議。
(四) 本案場地預訂契約書有效期限至□□□年□□月□□日止。如乙方於該期限 內未與甲方正式簽訂場地租借契約書,乙方必須於該期限前再繳交第二期場 地預訂金為場租總額之 10%為新臺幣□□□元,始得再延長乙次場地預訂,
以□□天為限之有效期;如乙方仍未於期限內訂定正式契約,甲方得以正式 公文通知乙方,文到□□日內,未獲乙方正式回應,甲方有權全數沒收特展 場地預訂金。
(五) 場地租借預訂金繳交由乙方匯入甲方所指定帳戶說明如下:
1、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2、帳號:19230059559。
3、 戶名: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作業基金 401 專戶「甲方抬頭請用繁體字
(臺)」。
第 四 條 特展場地租借預訂金返還及終止
(一) 前條特展場地租借預訂金,於本特展活動由甲、乙雙方正式簽訂契約時轉作 保證金(不足之保證金仍須補足,超出之部分轉作第一期場租)。
(二) 前項特展場地,甲方保證不得以任何私人原因拒絕出租予乙方;惟如因政策 閉館致場地遭受損害,致使乙方無法如期使用,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補償;上 述預訂金之退還,則由乙方提出書面申請並送達甲方起30 日內,由甲方辦理 退還。
第 五 條 爭議處理
(一) 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 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之:
1、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2、提起民事訴訟。
(二)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乙雙方同意無須履約者 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 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 本預訂契約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 1 審管轄法院。
第 六 條 場地租借預訂契約書分存
本預訂契約書乙式正本 2 份,副本 1 份;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副本乙份由甲方收 執,經雙方代表人簽字用印後生效。
第 七 條 未盡事宜
本預訂契約書為雙方對本案之合意,其餘未於契約書中約定之事宜,悉依相關法 令及習慣等雙方應視實際情況本於誠信、公平原則協議後另以書面訂定之。
立契約人
甲 方: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代 表 人:朱楠賢 館長
地 址:111 台北市士林區士商路 189 號 聯絡電話:02-66101234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
「□□□展」相關場地預定使用價金收費明細
項次 場地名稱 項目說明 日期 時段 坪數 單位 天數 使用費 小計 場地使用費
1
機關位於□七樓與八樓東 側(約360 坪,每坪單價 約 元)、□七樓與八 樓西側(約360 坪,每坪 單價約 元)、□七樓 南側特展室(約650 坪,
每坪單價約 元)、□
八樓東南側(約 60 坪,
每坪單價約 元)及□
八樓西南側(約 60 坪,
每坪單價約 元)(含 人工成本、設備成本、一 般水費、及展覽時段之照 明與空調電費及行政管理 費等)。
進場布展 8:30~
17:00 1
元/天
元/天
2 展覽 8:30~
17:00 1
元/天
元/天
3 撤展 8:30~
17:00 1
元/天
元/天
4
一樓半戶外空間大門□左 側(東側約 10 坪);□
右側(西側約 10 坪),
每坪單價約46.15 元。
設置特展 售票亭
8:30~
17:00 10 1 46.15 元/
天/坪
總計: 元 元
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政府機關、學校及協助本館辦理業務推廣或教育宣導
等活動之單位得比照依規費法第12 條第 1 款,場地租借使用費減價優待。 $ 元
附錄三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特展」場地租借契約
立契約人
茲為「□□□□□□□□□特展」場地租借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特展場地租借使用範圍
(一) 甲方同意提供位於甲方□七樓東側(約 280 坪)、□八樓東側(約 80 坪);
□七樓西側(約280 坪)、□八樓西側(約 80 坪);□七樓南側特展室(約 650 坪);□八樓東南側(約 60 坪)暨□八樓西南側(約 60 坪)予乙方設 置特展」,以推廣科學展覽(詳如附圖:科教館七樓平面配置圖)。
(二) 甲方同意提供位於甲方一樓大廳北側牆面空間(約 5 坪)設置大型海報、一 樓半戶外空間大門左側(東側約10 坪)予乙方設置「□□□□□□特展」售 票亭使用,(詳如附圖:科教館一樓平面配置圖)。
第 二 條 特展附屬設備
(一) 甲方同意提供位於甲方七樓南側特展室空間(約 650 坪)之原有空調及電力 設備供乙方設置「□□□□□□□□□特展」特展使用,甲方不再另外提供 其他設備及設施。
(二) 民眾參觀動線規劃,原則由甲方之 A、B 電梯及手扶電梯進出參觀特展,前 述二部A、B 電梯僅停靠 B3、B1、一樓、二樓、七樓及九樓;另考量週六、
日人潮較多,為方便服務觀眾上七樓參觀,得由甲方開放 C、D 油壓梯由二 樓搭至七樓及H、I 客貨二用電梯由一樓搭至七樓。
(三) 甲方停車場開放時間:平常日(週二至週五)、假日(週六及週日)及寒假 停車場開放時間均為上午8 時(入場)至下午 7 時(出場);平常日週一不 對外開放停車服務。
(四) 布展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 由乙方自備。
(五) 乙方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進入施工場所後 由乙方負責保管。
(六) 乙方對所領用或租借自甲方之材料、機具、設備,有浪費、遺失、被竊或非 自然消耗之毀損,無法返還或修理復原者,得經甲方書面同意以相同者或同 等品返還,或折合現金賠償。
第 三 條 特展設展期間
(一) 設展期間自民國□□□年□□月□□日(生效日)起至民國□□□年□□月
□□日止(簡稱設展期間),詳如附錄一:「□□□□□□□□□□□□特 展」場地租借收費明細。
(二) 展覽布展時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 止,展覽期間為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
止,每日開放民眾參觀時間為上午9 時至下午 5 時止(寒假及週六、日,開 放展覽時間為上午 9 時至下午 6 時止);撤展期間為民國□□□年□□月□
□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每日開放撤展時間為上午 9 時至下 午6 時止(甲乙雙方得協商調整時段)。
(三)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本特展 維持週一正常對外開放民眾參觀。
(四) 乙方需配合甲方開放時間使用,甲方如因政策閉館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不 得請求任何賠償。乙方如因不可抗拒之天災,致遭受損害;亦不得以任何理 由請求賠償。
第 四 條 特展場地租金約定及支付
(一) 由乙方支付甲方新臺幣□□□□□□元為場地使用費。
(二) 乙方於租借契約書簽訂日起□□日內,需繳交場地使用費之 40%為第一期款 計新臺幣□□□□□□元;第二期款為開展後□□日內需繳交場地使用費之 40%為新臺幣□□□□□□元,場地使用費尾款計新臺幣□□□□□□元,
由乙方最遲於□□□年□□月□□日前繳交。
(三) 甲方同意乙方於特展區域內區隔一部分作為紀念品販售部,以販售各式與特 展相關造型的各式產品及紀念商品等;乙方同意以商品區之販售營業總額□
□%回饋金予甲方,回饋金由乙方於每個月月底結算,並於隔月底前辦理支 付甲方。
(四) 本案場租乙方如未按時繳交,每逾期一日,甲方則以場地租金新臺幣□□□
□□□元之千分之一為新臺幣□□□□元計罰;逾期罰款,甲方有權自乙方 保證金扣抵,以保證金新臺幣□□□□□□元為扣抵上限;乙方逾期二週仍 未繳納場租時,甲方有權停止場地租借,乙方並於收到甲方書面通知日起一 週內自行撤展,否則甲方有權動用保證金雇工拆除,並沒收剩餘之全數保證 金。
(五) 場地使用費及回饋金繳交由乙方匯入甲方所指定帳戶說明如下:
1、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2、帳號:19230059559。
3、 戶名: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作業基金 401 專戶「甲方抬頭請用繁體字
(臺)」。
第 五 條 特展保證金(押金)給付方式
(一) 由乙方支付甲方新臺幣□□□□□□元為保證金費用(場地使用費 10%
計)。
(二) 保證金支付方式:
乙方必須以場地使用費新臺幣□□□□□□元之 10%為新臺幣□□□□
□□元之保證金,以現金撥款方式直接撥付甲方所指定帳戶。
(三) 乙方於租借契約書簽訂日起□□日內,完成繳交保證金。
(四) 前項保證金乙方若未如期繳交,甲方有權停止場地租借。
第 六 條 特展保證金約定及返還
(一) 前條特展保證金,於本特展活動結束後由乙方於契約期限內負責撤展、清除 廢棄物、展區地板、牆面及相關設施原功能恢復等,由甲方驗收通過無誤 後,再由乙方提出書面申請手續,□□日內由甲方無償辦理退還。
(二) 前項於本特展活動結束後由乙方負責之各項工作,經甲方驗收仍有缺失時,
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於一週內修復,如乙方未修復,則由甲方動用保證金 招商修復,所剩餘額則由乙方提出書面申請手續起□□日內由甲方無償辦理 退還。
第 七 條 展品運送通關事宜
(一) 甲方同意基於協助乙方順利舉辦本展及推廣相關教育活動,以甲方名義發函 至相關機構,包括財政部台北關稅局、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或其他經甲方認可 之單位等;惟與受文單位之協調事項、相關經費、文件或保證之事項均由乙 方自行負責。
(二) 乙方如因延誤協調,致使相關文件未能及時提供甲方發函,並致未能依預定 時程展出者,其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三) 甲方同意出具特展場地租借使用證明書予乙方,並依海關規定由乙方指定之 報關行辦理展覽品之進出口通關手續。
(四) 展品入關時,展品如有賠償、保險及需繳納稅費或需支付其他費用等事項 時,概由乙方擔負全部責任。
(五) 展品抵達時,經乙方通知甲方進場時間,由甲方協助安排進場路線及貨梯運 送;展品進入甲方場地後,展覽營運期間展品如有失竊、損壞、保險及需繳 納稅費或需支付其他費用等事項時,概由乙方擔負全部責任。
(六) 展覽結束後,由乙方自行撤展,展品運出須要會同甲方代表人檢視,始得將 展品運出。
(七) 展品自借展單位運抵展覽場地,以及運返借展單位之相關運送作業及費用概 由乙方負責。
第 八 條 特展場地使用之限制
(一) 布展及撤展期間,乙方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場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 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乙方應於 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查核;變更時亦 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不得拒 絕。
(二) 施作場所之施作方式須盡量保持在不影響現有展區之運作與參觀品質。
(三) 布展及撤展期間乙方須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四) 本特展布展及撤展期間,組裝區域,乙方必須作好安全防護及告示,如有造 成對觀眾安全危害及現況展覽設施之損壞,乙方必須負責全額賠償。
第 九 條 特展裝修應注意事項
(一) 乙方必須於布展前□日提出經技師簽証之用電需求電路圖說、負載及消防逃 生路線圖說,併展覽設計圖說及販售區販賣內容等送交甲方備查。布展等施 作之圖說必須符合室內裝修法規、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消防法規等相關規 定。
(二) 消防逃生指示燈須符合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消防設備承包廠商應根 據現況,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進行施作。
(三) 特展場地之地板及牆面嚴禁以釘子或鑽孔固定。
(四) 有關增設冷氣設備及非屬正常照明之額外水電費用等,其地點設置准駁及租 金等計算必須由甲、乙雙方另協議訂定附約辦理。
1、 非屬甲方之常態用電,必須由乙方提出用電需求,經甲方同意設置地點 後,由乙方自行設置臨時電表。
2、 經實際用電量調查,如因乙方所造成甲方之契約用電量超載,而遭到罰 款,必須由乙方全額賠償。
第 十 條 特展承租人之責任
(一)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二) 乙方應於布展及撤展期間投保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三) 乙方應於布展及撤展期間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
(四) 特展設展期間,乙方必須維護工作人員、觀眾之安全及參觀品質,凡於特展 期間發生之意外事故或客訴事件,乙方須負擔全部之責任。
第 十一 條 場地租借提前終止之補償
如因乙方之故,並向甲方書面申請提前終止場地租借,其責任不歸咎於甲方時,則 必須由乙方支付甲方原作為保證金費用新臺幣□□□□□□元為保證金費用之□□%,
為新臺幣□□□□□□元為補償金,補償金費用由乙方支付之保證金項下直接扣抵。
第 十二 條 安全維護、客訴及接待服務
(一) 特展展品保險及人員保險,由乙方負責。
(二) 特展舉辦期間內展品如有毀損,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三) 本特展教育訓練、導覽解說得依合作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辦理。
(四) 本特展舉辦期間,乙方得派任一位專人負責與甲方保持聯繫,並負責展品維 護管理或突發狀況之解決。
(五) 特展活動期間乙方必須於一樓大廳及七樓特展入口處各安排一至二位工作人 員負責控管觀眾進出順序(必要時乙方得規劃讓民眾抽入場順序號碼牌);
並於特展每個展區安排一至二位工作人員負責服務民眾及引導觀眾進出順
序,以維護民眾參觀之品質,另安排專業人員駐留現場隨時維護故障展品,
以保持展覽品質。
(六) 特展活動,如遇有民眾受傷,乙方應負責處理受傷民眾緊急就醫及後續保險 理賠及照顧事宜。
(七) 乙方需負責處理本特展產生之客訴問題,並在處理客訴完畢後,對客訴的內 容做分析,向甲方回覆處理狀況。
第 十三 條 違約處理
(一) 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故外,雙方於活動期間內不得無故終止本 合約,如有任何一方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經他方書面通知仍未改正者,他方 得立即終止本合約,並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
(二)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 僱人、受任人、協力廠商、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案所生之所有權利義 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 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否則如因此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 責任。
(三) 有關乙方各項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受損害 者,乙方應負一切賠償之責任,並與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如經賠償請求 權人依法向甲方請求國家賠償,甲方有權向乙方請求所有損害及一切費用。
第 十四 條 爭議處理
(一) 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 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之:
1、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2、提起民事訴訟。
(二)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乙雙方同意無須履約者 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 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 1 審管轄 法院。
第 十五 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本特展門票訂定如下:
1、全票□□□元,一般民眾適用。
2、全票□折,為配合乙方之合作單位(刷特殊銀行卡)。
3、 學生優惠票□□□元「持有學生證明文件者、科教館之志工、持有志工榮 譽卡及本館科老師購買或持甲方會員卡者(個人卡、賽恩斯家族卡、賽恩 斯新卡),每人(卡)限購□張,以上憑證購買」。
4、雙人套票□□□元(現場不販售,需在□□□與□□□購買)。
5、 團體票□□□元,訂購□□人(含)以上(現場不販售,採用電話登記購 買)。
6、 優惠預購票□□□元,需在□□□網站與□□□購買(www.□□□□□
□.com.tw),預購時間□□□年□□月□□日至□□月□□日止。
7、甲方館員憑本人正式識別証優惠票□□□元,含科教館員工,限團體登記 購買,一人限購□張。
8、校園票□□□元(現場不販售,由活動推廣單位在校園推廣銷售。)
9、65 歲以上長者優惠票□□□元。
10、免費參觀,適用對象:
(1) 身高 115 公分以下兒童或 6 歲以下兒童(需大人購票陪同參觀)可免 費入場。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觀眾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可同時免費 入場。
(二) 現場售票事宜:
1、 由乙方向甲方租用場地,依消防法規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自行設置票亭於 現場販賣票券。
2、 有關甲乙雙方門票販賣套票合作事宜,得另以附約方式訂定之。
(三) 甲、乙雙方為共同推展公益活動,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展覽期間,由乙方或甲方邀請國內弱勢團體、清寒學生或偏遠地區 學生等免費參觀,前揭邀請參觀活動,不得少於□□個梯次,每個梯次□□
人。
(四) 展覽期間由乙方開放二個半日予甲方推廣公益與敦親睦鄰活動,參觀對象為 館方同仁、眷屬及相關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教育單位和社區組織 等貴賓參觀;活動日由甲方擇定日期後通知乙方辦理,同時也開放一般民眾 進場參觀。
(五) 開展前由乙方提供□□□□張貴賓券、□□□張邀請卡(展覽期間可以二人 免費進場參觀)及特展專刊□□□本予甲方推廣行銷暨敦親睦鄰活動。
(六) 乙方同意甲方相關管理階層、稽查人員及經排定解說或服務之志工,得有公 務處理方得入場;如有甲方認定之重要貴賓,則由甲方填寫公務使用單,由 甲方首長或代理人認定用印後,由甲方人員帶領貴賓入場則可免費參觀。
(七) 由乙方負責本展場展品的維護、觀眾參觀秩序之控管及解說導覽之服務。
(八) 由乙方提供展品 DM 活動簡介於現場發送行銷及印製特展專刊於販賣區販 售。
(九) 由乙方負責展覽活動媒體行銷。
(十) 由乙方負責提供展覽活動網路資訊,甲方可以配合官網露出展覽資訊並作連 結。
(十一) 展覽期間,由甲方提供一樓大廳適當牆面予乙方設置廣告牆、由甲方提供 一樓大廳適當位置(不影響動線觀瞻)設置展覽指引牌、由甲方提供甲方 戶外花圃供乙方插設宣傳旗幟,作為本展覽之行銷用。
(十二) 展覽期間乙方有意於甲方場地舉辦免費特展主題相關講座之需求,需由乙 方於舉辦前□□提案向甲方說明活動內容與預定場地需求時間,獲得甲方 同意後,由甲方無償提供場地辦理。
(十三) 展覽期間由乙方舉辦至少□□個場次專業教育訓練課程。
(十四) 乙方於展覽期間,販賣區得販售特展延伸商品。
(十五) 展覽期間之展覽場地、販賣區等清潔工作,由乙方派員負責每日清理。
第 十六 條 契約分存
本合作契約乙式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乙份,副本一份由甲方收執,經雙方代表人 簽字用印後生效。
第 十七 條 未盡事宜
本合作契約為雙方對本案之合意,其餘未於本契約中約定之事宜,悉依相關法令 及習慣等雙方應視實際情況本於誠信、公平原則協議後另以書面訂定之。
附件:
附件一:「□□□□□□□□□□□□特展」場地使用價金收費明細。
附件二: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特展裝修與拆卸施工作業規範。
立契約人
甲 方: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代 表 人:朱楠賢 館長
地 址:111 台北市士林區士商路 189 號 聯絡電話:02-66101234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一
「□□□□□□□□□□□□特展」相關場地使用價金收費明細
項次 場地名稱 項目說明 日期 時段 單位 天數 使用費 小計 A. 場地使用費
1
機關提供位於□七樓東側
(約280 坪)、□八樓東 側(約 80 坪);□七樓 西側(約280 坪)、□八 樓西側(約 80 坪);□
七樓南側特展室(約 650 坪);□八樓東南側(約 60 坪,每坪單價約 元
)暨□八樓西南側(約 60 坪,每坪單價約 元
)場地使用費(含人工成 本、設備成本、一般水費
、及展覽時段之照明與空 調電費及行政管理費等)
每坪單價約□□□元。
進場布展 8:30~18:00 1 元/天
2 展覽 8:30~18:00 1 元/天
3 進場撤展 8:30~18:00 1 元/天
4
一樓半戶外空間大門□左 側(東側約 10 坪);□
右側(西側約 10 坪),
每坪單價約46.15 元。
設置特展
售票亭 8:30~18:00 1 46.15 元/
天/坪
A 項小計: $元
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之政府機關、學校及協助本館辦理業務推廣或教育宣導 等活動之單位得比照依規費法第12 條第 1 款,場地租借使用費減價優待。 $元
B.相關作為行銷之租用場地 1 機關一樓大廳北側
牆局部(約5 坪)
設置特展大型
海報乙面 8:30~18:00 1 0 元/天 館方 回饋 2 機關一樓大廳□側
手扶梯(約5 坪) 設置特展文宣 8:30~18:00 1 0 元/天 館方 回饋
3 機關一樓大廳 開幕記者會/
開幕晚宴布置
日期另
外安排 8:30~18:00 1 0 元/次 館方 回饋 4 機關一樓大廳 開幕記者會/
開幕晚宴
日期另
外安排 10:30~21:00 1 0 元/次 館方 回饋
5
騎樓正門右側側面 外二根樑柱上方懸 掛 橫 幅 海 報 ( 約 10 坪)
設置特展文宣 8:30~18:00 1 元/天 另案 個別 以場 租計 價收 費或 互惠 方式 處理 6 入口大廳上方(約
10 坪) 設置特展文宣 8:30~18:00 1 元/天
B 項小計:0 元 $0 元 A 項+B 項小計:元+0 元= 元 $元
C.水電分攤(依實際使用計價)
1
七樓特展室
特展空調用電 24
小時
2 特展照明用電 10
小時
C.總計全期應繳水電分攤費用 依實際另案計價
D.保證金:試算:元(場租)×10%=元 $元
A+D 項總價:元+元=元 $元
備註:
(一) 有關特展配合行銷活動得免收場地租金,至少必須符合以下因素:
1、策動特展活動必須甲乙雙方有意共同促成為原則。
2、活動效益必須符合科學教育推展,並秉持甲乙雙方互惠原則為前提。
3、活動係為公益行為,活動對象必須要對外開放,且不得向參加活動者收費。
(二) 有關本案特展所舉之辦收費活動,原則均由甲方以場地公告收費規定辦理收費。
附件二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特展裝修與拆卸施工作業規範
一、 本作業規範應列為申請特展場地租借契約附件之補充說明,範圍包括本館七樓東側(約 280 坪)、八樓東側(約 80 坪);七樓西側(約 280 坪)、八樓西側(約 80 坪);七樓南側特 展室(約 650 坪);八樓東南側(約 60 坪)暨八樓西南側(約 60 坪);對象為契約關係單 位(人)及支援延伸之施工單位人員機具等。
二、 申請單位必須於布展前 7 日通知本館,註明展覽主題、施工時間、範圍、用水用電、車輛機 具、搬運動線、進場相關人員名冊、負責人及聯絡電話等送本館核備。
三、 車輛出入 B1 停車卸貨,必須遵照保全警衛指示辦理;並作好防護措施,若不慎破壞陶磚路 面及其他設施,應立即通報協調復原或賠償。
四、 於特展室施作,應做好相關防護措施,如壁面、地板等等,若不慎破壞,除破壞之地點需修復 外,本館得視現場狀況,在美觀的前提下,要求申請單位提送修復改善計畫,據以改善之。
五、 申請單位之工作人員須依照本館入館規定「館內不得抽煙、穿拖鞋、著短褲、喝酒、喧嘩 等」,申請識別證,並佩戴之。
六、 申請單位如需夜間施工,所需照明、用水、用電需事先通知本館並獲得本館同意後始得辦 理;相關用水、用電須確實遵照相關電工安全等規定謹慎使用,如有違反則停止供應。
七、申請單位之裝修與拆卸人員須依照本館入館規定,申請識別證,並佩戴之。
八、申請單位之裝修與拆卸現場負責人,應全程在場監督裝修與拆卸人員之施作。
九、 裝修工程,木作工作應在申請單位合作廠商之工廠或本館指定之場地施作,完成後再運入展 場內組裝。
十、 非經本館同意,申請單位禁止在展場內使用電鋸、噴漆、在牆上或地面釘釘子及其他破壞場 地設施之行為。
十一、 非經本館同意,展場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必須在展場內進行時,應有申請單位現場負責人 員在場監工,並接受本館監督。
十二、 申請單位不得變動本館原有場地設施,工作或搬運物品時如對本館場地與設施造成破壞,
申請單位應負責修復,或由本館預估修復價格於保證金扣款。
十三、 申請單位須提供施工人員適當之安全護具,如因管理疏失造成施工人員受傷,概由申請單 位負責。
十四、 每日施工結束時,申請單位應整理當日工作產生之垃圾和廢料,集中處理,並清理展場地 面,剩餘油漆、溶劑等應裝入容器內帶走,不得倒入馬桶、水槽或洗臉台內,違者除應無 條件清理修復外,每次扣款 5,000 元。禁止在本館內抽煙、喝酒、嚼檳榔,違者每人每次 扣款5,000 元,以上罰款並於保証金中扣除。
十五、 若有違反原申請使用用途,妨礙公共安全、影響參觀品質與破壞本館設施時,本館得要求 申請單位立刻停止活動與撤除在本館室內空間之物品與設施,並立即回復室內空間原狀。
十六、 展覽結束後,展品及張貼物應於退場截止日前拆除運出本館,並清理場地恢復原狀,逾期 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原有設施應負責修復。
附錄四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特展場地□布展前、□撤展後施工物件清點表
工程名稱:
區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項目 名稱 數量 現況 備註(說明)
1 鐵捲門 □正常
□待修
2 避難逃生指示燈 □正常
□待修
3 滅火器 □正常
□待修
4 地毯 □正常
□待修
5
監控攝影機 □正常
□待修
網路攝影機 □正常
□待修
6 市內電話配線 □正常
□待修
7 其他 □正常
□待修
□正常
□待修
□正常
□待修
□正常
□待修
□正常
□待修
□正常
□待修
□正常
□待修
施工廠商確認: 展覽組: 總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