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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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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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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平

華東師範大學社會發展學院教授

史學博士。現任華東師範大學社會 發展學院教授暨社會學系系主任、

博士生導師、宗教與社會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學科規劃項目評審 專家,上海市宗教學會副會長,中國宗教 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社會學會常務理事暨 宗教社會學專業委員會主任。主要研究領 域為宗教社會學、信仰社會學、宗教社會 理論、信仰與社會變遷、當代中國宗教、

比較宗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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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是一種文化」,這是原中國佛教協會會長趙樸 初先生的著名觀點。他曾不只一次地援引八○年代中期他與 科學家錢學森的對話,來說明佛教是一種文化。這一觀點的 提出,不僅是為了合理地說明現代的政教關係、為佛教與社 會主義社會的適應協調找到契合點,而且為從文化學角度研 究佛教開闢了前景,從而得以廣泛探討佛教對中國的傳統思 想、文學創作、建築、繪畫、音樂、民俗等的影響,為重新 整理兩千年來的佛教文化財富提供了前提與方法,同時也為 當代中國其他四大宗教的研究拓展了一個新路徑。

星雲大師自1967年開創佛光山,便致力推動佛教文化、

教育、慈善、弘法等事業,先後在世界各地創設近300所寺院 道場,以及24所美術館、26所圖書館、12所書局、5所大學、

50餘所中華學校和16所佛教叢林學院等。佛光山人間佛教的 發展歷史及其偉大成果說明了:中華文化復興,佛教不可以 缺席。

實際上,宗教或宗教文化可以是一種有組織的信仰規 則,為宗教的存在提供理由和說明。而信仰也是一種社會整 合機制,信仰者、承載群體和制度的慣常行為能夠通過這一 機制,以一種社會精神結構的方式,與善、價值、規範範疇 產生連繫。從宗教社會學的視角來看,宗教與文化、行動、

制度的關係非常重要,在信仰者、規範、制度、行動之間,

如何能夠使用一種社會共用秩序這樣的方式,來體現或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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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與宗教文化。這種秩序模式,表現在中國宗教文化 與社會共用秩序的構成之中,也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形成一種 比較普遍的信仰認同模式,既認同外在的社會文化、政治文 化,同時,也更加注重宗教文化信仰者及其組織方式的內在 認同,並希望這種信仰認同方式走進社會,與社會互動,與 其他宗教文化信仰互動,直接建構為一種以「共用秩序」為 基礎的社會互動模式。

基於上述考慮,人間佛教當代發展趨勢已經體現了這樣 一個普遍特徵,那就是人間佛教如何形成當代文化的建設能 力,得以進入當代社會發揮普遍作用。

從中國佛教史發展的主體看,它是一個包括所有物質 的、精神的要素,特別是佛教心理—情感結構這一要素在 內的活生生的有機文化統一體;在其發展方式上,體現和展 示了佛教作為一種根本文化發展的豐富樣式,其創造性與多 樣性,在整個人類文明史的範疇裡都堪稱典範;還在於它全 面揭示了文化發展的基本規律。

佛教作為一個「佛教文化統一體」,具有四個層面:

第一是佛教民俗化事象與佛教直觀藝術層面,分為二方面。

一是與廣大基層社會連繫最為緊密的佛教民俗化事象,如 燒香拜佛、許還願、吃齋念佛誦經、飲食禮俗等;一是以石 窟、佛塔和寺廟園林建築為代表的佛教直觀藝術體系。第二 是佛教的物質制度與組織結構層面。包括處理政權關係和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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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教團自身管理建設的一切有關制度、儀軌,實際主要是指 政治和經濟(寺院經濟)兩個要素。第三是佛教的精神文化 層面。包括佛教基本理論、思想的發展脈絡和道德規範的建 構。第四是「中國宗教文化心理—情感結構」層面。其中 二、三兩點構成佛教的本體。

云何此文突出強調「佛教文化心理情感結構」,提出佛 教史是心靈史,其心態史的研究方法值得注意。學者認為,

宗教是一種文化,這在今天的中國,顯然已成為愈來愈多的 國人的共識。

因此,佛教作為文化現象具有三方面根據:一是從佛教 的形成過程來看,佛教本身即是文化的產物;二是從佛教的 構成要素來看,佛教是一個複雜的文化系統;三是從佛教的 社會特性來看,佛教符合文化學的理論規範,具有歷史性、

民族性、群體性等文化的一般特徵。佛教的文化功能即指它 除具有交流、傳播、移植功能以外,且對自然科學、哲學、

文學藝術、民族和民俗都能產生影響。

學術界雖然是從文化學的角度,來考察中國佛教史和佛 教的文化特徵及其文化功能,其前提是佛教是一種文化,更 加重要的是,著寫論述能夠從佛教的本身特點來尋找與社會 主義社會相契合之處。

從二十一世紀初起,佛教界的進步人士便為使佛教適應 社會而作了種種努力。中國佛教具有傳統的、能與社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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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協調的突出特點:一、「人間佛教」的提倡;二、「農禪 並舉」的傳統與現狀;三、佛學與現代文明。從而說明,佛 教界弘揚以人間佛教為綱宗的思想,可以調動教徒積極投入 社會主義建設,為「莊嚴國土、利樂有情」而忘我工作;佛 教信仰可滿足一部分人精神上的某種深層需要,安定社會人 心,起到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作 用,達到佛教與社會主義的協調。

為此,兩千年以後的佛教文化研究,則明顯突出了佛教 參與社會建設的主動性和主體性特徵。學者也分別從文化、

法律、心理、倫理、環保、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等不同的角 度,論述了佛教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所具有的重 要功能。如方立天在〈佛教文化發展樣式—傳承與創新〉

中,提出要進一步探索佛教文化的發展機制與發展途徑,使 佛教在面對當代中國社會建設的現實問題時,顯示出佛教文 化一定的生命力。

中國宗教文化研究的基本特點,一是主觀化,把宗教 文化置於一個普遍的意義領域,或者是一個相互作用的敘述 語境中。這也就是說,一般研究論著都把宗教文化理解為宗 教人文領域的表現,如宗教哲學、宗教藝術、宗教文學、宗 教音樂等等。另外一個傾向是客觀化,這就是把宗教文化置 於一個複雜、實踐、計畫和集合的社會過程中,看宗教文化 如何在具體社會的活動中進行社會實踐、表達宗教文化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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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內容,從而使宗教信仰者或宗教文化的具體形態,能夠在 其中被自己信仰的、認同的文化所塑造,同時還能預設和享 受同自己文化的特殊關係,最後從中構成社會互動的價值秩 序。而後一種傾向,近年來雖略有呈現,卻嚴重不足,尤其 是宗教文化研究與秩序關聯等問題的研究。

至於佛學界現有的佛教文化研究,基本表現為如下三大 特點:

其一,佛教文化的化約論傾向。其特點是以佛教「文 化」論,拓展了1980年代以來中國佛教研究的新格局。但是 這種研究忽略了佛教文化本身的相對自主性,時時處處使 佛教文化作為一種受制於社會結構的文化現象,自然難以突 現、把握佛教文化與社會秩序的關係問題。

其二,佛教文化的功能論傾向。這種研究傾向,最大 的好處就是使用功能主義的基本方法和理論暗示,把佛教文 化視為積極的和消極的兩大層面,然後使用一個價值標準,

批判消極的方面,提高積極的方面。但是這種研究的一個基 本不足,就是割裂了佛教文化作為一個價值整體的存在和地 位。

其三,佛教文化的知識論傾向。此類研究論著大多局限 於狹義的「文化」領域,把佛教文化視為少數知識菁英的精 神關懷,視為知識象牙塔中的文化擺設。其長處,是在當今 的文化作業之中納入了佛教文化的內容與形式,能夠使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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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成為目前中國文化作業的有力資源;其不足,還是局限 了佛教文化的社會存在形式,把佛教局限於狹義的文化領域。

本文集中討論提出基本問題是—人間佛教的文化構成 能力。其基本內涵是文化能夠將自己的信仰、意義、儀式,

轉化為信仰者現實交往規範的能力;具體表現為人間佛教具 有群體成員規範能力、儀式組織能力、社會情緒調控能力、

參與社會公共事務能力、宗教活動合法化能力。

這種研究方法,能夠表示個人能夠做或成為的事物的不 同組合—他或她能夠獲得各種「功能」(functions),以處 理個人利益。這種能力方法關注的是,根據個人獲得各種作 為個人生活的一部分且有價值的功能的實際能力,來評價利 益。能力方法關注的是,表明特定空間之於評價個人機會與 成功的中肯性。在任何社會計算中,如果個體利益具有構成 上的重要性,那麼,這個空間就具有潛在的重要性。

就人間佛教進入社會的理論架構而言,「文化構成能 力」既作為本文的核心概念,同時也是討論人間佛教與當代 社會的一個「解釋性概念」。而所謂解釋性概念,是指人們 對概念的使用規則未達成一致意見,且沒有決定性的檢驗方 法來判斷誰的理解正確,但依然共用的概念。比如,人們最 關注的法律也是一個解釋性概念。熟知各種法條的法律人依 然在討論「法律到底是怎麼規定的」,似乎「法律是什麼」

並沒有顯而易見的答案,法律的規定不是法律文本白紙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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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交代清楚了的,只有將「法律」理解為解釋性概念,這種 爭論才能得到最好的說明。否則我們只能說,法律人太傻,

在爭論這些偽問題;或者法律人太虛偽,想用法律論證來包 裝自己的政治信念、道德立場。

如果人們認為一切概念都是判準性概念,那麼這些爭 論的正當性就很可疑了。不過,當理論與日常現象衝突時,

問題往往出在理論一方。既然我們在使用解釋性概念並沒有 共用的規則,那麼如何確定我們使用的是同一個概念呢?德 沃金認為,即使不存在共用的規則,甚至無法給出一個粗略 的概念性說明,我們也可以針對同一對象進行真實的討論,

「我們之所以共用這些概念,是因為我們共用社會實踐和 經驗,而這些概念在這些社會實踐和經驗中扮演著重要角 色」。

簡要言之,如我們以人間佛教「文化構成能力」的概念 來加以討論,那麼,今後人間佛教文化及其與秩序構成能力 及其相關問題的討論,將有可能按現代社會需要的各種社會 公義 (justice)、權利(right)、非個人性(impersonal) 與 常規性(regular),把個人性的「私民信仰秩序」,把宗教 對於行善布施和功德福報的強調,透過建構社會價值整合的

「連帶秩序」,建構一種在國家憲法基礎上的「社會共用文 化」,即如何讓宗教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群體、宗教 信仰者的行動方式,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社會信任、交往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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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的一個必要構成,成為當代社會共用的社會實踐和經驗。

為此,我們可以「結構解釋學」為主要內容,以結構性 的「秩序解釋」為基本工具。「結構」性的秩序研究是為了 梳理人間佛教文化的相對自主性;而解釋學方法,則是為了 讓人間佛教信仰、社會共用方法、佛教文化的紋理與質地的 分析,得以順利進行。

這種結構性的「秩序解釋」方法,則意味著兩種研究視 角的綜合:既要從結構(規則、制度)的角度,也要從信仰 者或行動者的主觀能動角度,了解和理解人間佛教文化及其 相關秩序的構成過程,以避免傳統社會學那樣走某一極端,

或偏重於行動者個人,或偏重於社會結構一端,最後都無法 真正領會秩序構成能力的真正意涵。就本課題的具體研究內 容來說,這就是希望超越社會科學研究所固有的兩種取向,

一種是建構普遍模式的律則科學式(nomological),另一種 則是重視差異性的個體描述式 (ideographical)。

其理論結果,將以人間佛教信仰方式、佛教內部運作機 制、佛教外部互動機制等方面的論述,具體把握每一個人間 佛教信仰者的行動方式,是如何實現「一個個人對另一個個 人— 直接地或者通過第三者的媒介— 產生影響」 的問 題,漸次呈現出人間佛教的「共修」與「共信」特徵,逐層 梳理,層層遞進,最終完成對人間佛教「文化構成能力」的 基本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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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行人間佛教,

就是將因果、慈悲、忍耐、

結緣、感恩、慚愧等義理,

推及到每一個人的生活裡,

讓社會大眾都能了解實踐,

過著知足感恩的生活。

—人間佛教語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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