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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我國開放 QFII 投資之階段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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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兩岸開放 QFII 投資的歷史演進與發展現況

第一節 我國開放 QFII 投資之階段與發展

我國資本市場開放 QFII 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主要係依據行 政院 1982 年核定之「引進僑外資投資證券計畫」 ,此計劃進行步驟分 為(一)、先採取僑外資間接投資;(二)、再准許僑外專業投資機構 直接投資證券; (三) 、全面開放僑外資直接投資證券。自計畫施行以 來,數度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分階段開放 僑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市場

1

。依此三步驟,採取逐步開放之三階段作 法。

第一階段:赴海外募集基金回國投資階段。

在 QFII 正式開放投資之前,外人投資我國資本市場主要係依行 政院於 1983 年 5 月 26 日發布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透 過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赴海外募集的海外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

第二階段:正式開放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簡稱 QFII)直接投資 國內證券市場階段。

行政院於 199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公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 及其結匯辦法」,正式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市 場,實施 QFII 制度。

1吳家聲,我國證券管理政策回顧與展望,證券管理,1997

(2)

行政院並於 1996 年 3 月 23 日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 辦法」(

詳附錄一

),進一步開放一般境外法人及自然人(NON-QFII,

或稱 GFII)直接投資國內證券。近年來在台灣申請加入 WTO 過程中,

政府持續放寬外資投資國內證券之限制。

第三階段:完全開放階段。

2003 年 9 月 30 日,行政院為配合加速金融改革,擴大我國證券 市場規模及加速證券市場國際化,修正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 管理辦法」,取消「QFII 制度」,將外資區分為「外國機構投資人」

(簡稱 FINI)及「華僑及外國自然人」 (簡稱 FIDI)兩類,FINI 投 資國內證券完全無額度限制同時取消匯入期限限制

2

如以歷次放寬 QFII 投資之主要措施內容來看,可以下列各要項 分述之:

壹、放寬資格條件。(

詳表 3.1.1

)

1991 年開放當時規定,僅有外國銀行、保險公司及基金管理 機構等三類,始具有申請為 QFII 之資格條件。兩年後,於 1993 年 1 月 16 日降低資格門檻,原銀行總資產排名世界銀行前 500 名, 持有證券資產金額 3 億美元以上,放寬為前 500 名,取消 持有證券資產金額限制;同時降低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成立

2我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制度(QFII)之演變,中央銀行民國九十二年年報

(3)

經營業務年限為 5 年及 3 年,並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經營投資基金 資產額,由 5 億美元降至 3 億美元以上;此外,也增加公司淨值 在 1 億 5 千萬美元以上且具國際證券投資業務經驗者的證券商及 本國證券商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證券子公司加 入。此後於 1995 年 7 月、1995 年 8 月陸續降低保險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年資或資產規模,同時放寬增加本國基金公 司海外子公司、證券公司海外孫公司以及外國政府投資機構、成 立滿二年退休金。

2001 年 5 月,進一步降低各專業投資法人資格門檻,增加規 範國內基金公司海外子公司資金不得來自國內或中資,也再降低 退休金成立年限為 1 年級增加信託公司與成立滿 1 年以上的專業 投資機構,合格專業投資機構的條件日漸放寬,參與者也愈趨多 元廣泛。同年 9 月,取消所有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成立年限「須 滿一完整會計年度」之限制。

2003 年 1 月,降低各專業投資法人資產資格門檻,並開放委

託外部經理人操作之學術或慈善機構來台投資,同年 7 月,完全

取消外資持有或管理資產門檻限制,9 月 30 日,取消「外國專業

投資機構」之許可制度,改採「一次登記,永久有效」制度,進

入完全開放階段。

(4)

表 3.1.1 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 QFII 資格及申請程序歷程

期間 開放類別 QFII 資格條件

及申請程序 1991/01/02 外國專業投

資機構 (QFII)

1.銀行: 總資產排名世界銀行前 500 名, 持有證券資產金額 3 億 美元以上

2.保險公司: 經營保險業務 10 年以上, 持有證券資產金額 5 億美 元以上

3.基金管理機構: 成立滿五年, 經理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額 5 億 美元以上

1993/01/16 QFII 1.銀行: 總資產排名世界銀行前 1000 名, 且具國際金融證券信 託經驗

2.保險公司: 經營保險業務 5 年以上, 持有證券資產金額 5 億美 元以上

3.基金管理機構: 成立滿 3 年, 經營投資基金資產額 3 億美元以 上

4.證券商:

(1)一般證券商:

公司淨值在 1 億 5 千萬美元以上且具國際證券投資業務經驗 者

(2)本國證券商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證券子公司 1995/07/10 QFII 1.銀行: 同前

2.保險公司: 同前 3.基金管理機構:

(1)一般基金經理公司: 同前

(2)本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 之基金管理子公司

4.證券商:

(1)一般證券商:同前

(2)本國證券商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證券子公司 或其再轉投資百分之百之證券公司(擇一)

(3)本國證券商直接投資百分之百之海外證券子公司, 或其再轉 投資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之證券公司(擇一)

1995/08/15 QFII 1.銀行: 同前

2.保險公司: 經營保險業務達三年且持有證券資產金額在 3 億美 元以上

3.基金管理機構:

(1)一般基金經理公司: 成立滿三年,經理基金資產總額在 2 億 美元以上

(5)

期間 開放類別 QFII 資格條件 及申請程序 (2)同前

(3)同前 4.證券商:

(1)一般證券商:公司淨值在 1 億美元以上具國際證券投資業務 經驗者

(2)同前 (3)同前

5.其他投資機構:

(1)外國政府投資機構 (2)成立滿二年退休金 1996/02/27 SITE 及

QFII

增加成立滿三年基金資產金額達二億美元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 或投資信託

1997/10/08 QFII、GFII 每案申請未逾五千萬美元者免經央行外匯局同意 2000/03/08 QFII、GFII 簡化僑外資申請驗證程序

2001/05/18 QFII 一、銀行業:

成立滿一完整會計年度,其持有證券資產總額達二億美元以上,

且具有證券、資產之保管、經管及國際金融或信託業務經驗者。

二、保險公司:

1.經營保險業務達一完整會計年度以上。

2.持有證券資產總金額在二億美元以上。

三、基金管理公司:

1.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滿一完整會計年度。

2.經理投資基金資產總金額在二億美元以上者。

3.本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 基金管理子公司。惟其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資金來源不 得為:(1)國內資金;(2)海外基金管理子公司之自有資金 及(3)中國大陸地區來源之資金。

四、證券商:

1.一般證券商(1)公司淨值在一億美元以上者;(2)具有國際 證券投資業務經驗者。

2.本國證券商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證券子公 司,或其再轉投資百分之百之證券公司。

3.本國證券商直接投資百分之百之海外證券子公司,或其再轉 投資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之證券公司。

五、其他投資機構:

1.外國政府投資機構:資金來源全為政府所有者。

(6)

期間 開放類別 QFII 資格條件 及申請程序 2.成立滿一完整會計年度之退休基金。

3.成立滿一完整會計年度,基金資產金額達二億美元之共同基 金、單位信託、投資信託,惟應以基金受託人名義附註基金 名稱提出申請。

4.信託公司:成立滿一完整會計年度,所受信託證券資產達二 億美元以上,且具有證券、資產之保管、經管及國際金融或 信託業務經驗者。

5.其他設立滿一完整會計年度,持有證券資產總金額在二億美 元以上之專業投資機構。

2001/09/28 QFII 取消現行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成立年限「須滿一完整會計年度」

之限制。

2001/11/13 QFII、GFII 取消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申請書件檢附中文譯本之規定,惟所附文 件以英文版本為限。

2001/11/19 QFII 簡化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再次投資申請應檢附之書件,以落實「一 次審查,永久登記有效」之管理措施。比如首次申請時各項聲明 書如仍有效,再次申請時則無須再聲明。

2002/09/03 GFII 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對象如包括海外外籍員工,則 其海外子公司得向證交所提出申請開立境外法人投資專戶 2003/1/7 QFII、GFII 一、資格條件:

(一) 銀行業:持有證券資產總額達一億美元以上者。

(二) 保險業:持有證券資產總額達一億美元以上者。

(三) 基金管理公司:

1. 經理投資資金資產總額達一億美元以上者。

2. 本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 之基金管理子公司。惟其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資金來源 不得為: (1)國內資金; (2)海外基金管理子公司之自有資 金及(3)中國大陸地區來源之資金。

(四) 證券商:

1. 一般證券商其公司淨值在五千萬美元以上者。

2. 本國證券商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證券子公 司,或其再轉投資百分之百之證券公司。

3. 本國證券商直接投資百分之百之海外證券子公司,或其再轉 投資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之證券公司。

(五)其他投資機構:

1.外國政府投資機構:資金來源全為政府所有者。

2.退休基金

(7)

期間 開放類別 QFII 資格條件 及申請程序

3.基金資產金額達一億美元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投資信託,

惟應以基金受託人名義附註基金名稱提出申請。

4.信託公司:所受信託證券資產達一億美元以上者。

5.學術或慈善機構:其章程若載明所屬內部基金得用於投資,

且委託外部經理人操作者。

6.其他持有證券資產總金額在一億美元以上之專業投資機構。

二、資格證明文件:得免辦理驗證,惟應具結所提供書件無虛偽 不實,如違反規定願接主管機構處分之聲明。

2003/6/27 QFII 1. 修正 QFII 申請投資國內證券程序及核准投資額度之計算方 式。

2. 增訂 QFII 或其分戶應申請註銷投資專戶之情形。

3. 刪除在臺僅限開設一戶新臺幣帳戶。

4. QFII 提供之委託紀錄不以書面為限。

5. 取消 QFII 應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規定。

6. 將海外存託憑證兌回專戶、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專戶及海外 股票出售專戶與一般投資專戶合併。

2003/7/9 QFII (一) 銀行業:

(二) 保險公司:

(三) 證券商:

1.一般證券商

2.本國證券商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證券子公 司,或其再轉投資百分之百之證券公司。

3.本國證券商直接投資百分之百之海外證券子公司,或其再轉 投資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之證券公司。

(四)基金管理機構:

1.一般基金管理機構。

2.本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之 基金管理子公司。惟其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資金來源不 得為: (1)國內資金; (2)海外基金管理子公司之自有資金及 (3)中國大陸地區來源之資金。

(五)其他投資機構:

1. 外國政府投資機構:資金來源全為政府所有者。

2. 退休基金

3. 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投資信託,惟應以基金受託人名義附 註基金名稱提出申請。

4. 信託公司

(8)

期間 開放類別 QFII 資格條件 及申請程序

5.學術或慈善機構:其章程若載明所屬內部基金得用於投資,

且委託外部經理人操作者。

6.其他專業投資機構。

2003/9/30 FINI、FIDI 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許可制度,改採「一次登記,永久 有效」制度,以簡化外資投資國內證券之作業程序,並將華僑及 外國人按其在境內、境外及其屬自然人或法人分為四類。「外國 專業投資機構」制度取消後,華僑及外國人以受益所有權人名義 辦理登記投資之程序將更為簡便,爰刪除開立投資分戶之規定。

2003/12/12 QFII 「外資登記線上作業系統」正式上線,推動外資申請登記電腦化,

以簡化作業程序及節省作業時間

2004/6/15 QFII 簡化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程序,放寬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 辦理登記,無須再取得中央銀行外匯局之同意

2005/4/1 FINI、FIDI 1. 如於「境外外國機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申請登記表」,聲明投 資或交易策略之性質屬避險者,於線上傳送該登記資料後,立 即完成登記。

2. 已完成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登記事項內容如涉及更名、

變更代理人 (或代表人) 或保管銀行等情形,變更登記事項於 保管機構線上辦理即可

3. 放寬外國機構投資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含各分公

司)開立多個交易帳戶之資格條件。

2005/5/3 QFII 「不同投資編號外國機構投資人間申請資產移轉線上登記作業」

正式上線。

2006/1/26 FINI、FIDI 規劃證券商可開立綜合帳戶作為客戶交易專戶,每家證券商總分 公司僅限在自家券商各開立二個綜合帳戶,分別供外資及國內投 資人使用

2006/3/27 FINI、FIDI 「開放外資以非避險目的從事我國期貨交易及綜合帳戶」,資格 條件:本作業要點所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 外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1.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係指具有中國大陸地區以外之國籍,

年滿二十歲持有身分證明者。

2.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政府法令 設立登記者。

註:(下列 3.1.2~3.1.8 各表與本附註相同) SITE: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QFII: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GFII:一般外國人 FINI:外國機構投資人

(9)

FIDI:華僑及外國自然人

資料來源:摘錄自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簡史,本研究分類整理。

(http://www.sfc.gov.tw/reference/reference-index.htp)

貳、簡化申請程序。(

詳上表 3.1.1

)

1991 年開放 QFII 投資國內證券市場時,不論金額大小均由申請 人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再由該部洽會中央銀行意見,該部於收到央行 同意函後始發核准投資函。1997 年 7 月,放寬每案申請未逾 5000 萬 美元者,申請人僅需向證期會申請核准,免經央行外匯局同意,2000 年 3 月,簡化僑外資申請驗證程序;2001 年 11 月取消外資投資國內 證券申請書件檢附中文譯本之規定,並簡化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再次投 資申請應檢附之書件,落實「一次審查,永久登記有效」之管理措施;

2003 年 9 月 30 日,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許可制度,改採「一 次登記,永久有效」制度;2003/12/12「外資登記線上作業系統」正 式上線,推動外資申請登記電腦化,以簡化作業程序及節省作業時 間,2004/6/15;簡化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程序,放寬境外外國機 構投資人申請辦理登記,無須再取得中央銀行外匯局之同意。至此外 國機構投資人申請辦理登記愈加簡單、方便、快速。

參、提高全體投資總額,最後取消額度上限。(

詳表 3.1.2

)

1991 年剛開放時規定,全體 QFII 投資總額為 25 億美元;由於

外資來台投資意願極高,1993 年 8 月 19 日調高一倍達 50 億元,當

(10)

年申請件數激增為 74 件,申請金額達 47 億元,年底外資淨匯入累積 已達 25.99 元,眼見 50 億美元申請額度即將爆滿,半年後,1994 年 4 月 19 日,再次提高 25 億美元至 75 億美元,當年申請金額即達 76 億美元,外資來台搶額度投資熱度不斷升高,主管機關於 1995 年 3 月 3 日完全取消全體 QFII 投資總額度之限制。

表 3.1.2 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投資總額歷程

期間 開放類別 投資總額

1991/1/2 QFII 25 億美元 1993/8/19 QFII 調為 50 億美元 1994/4/19 QFII 調為 75 億美元 1995/2/8 SITE 及 QFII 取消額度限制

資料來源:摘錄自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簡史,本研究分類整理。

肆、提高個別外資投資額度,最後取消額度上限。(

詳表 3.1.3

) 開放初期,個別 QFII 投資額度最高為 5000 萬美元,最低為 500 萬美元,隨後於 1993 年初、年底、1995 年底逐次倍增調高上限為 1 億美元、2 億美元、4 億美元且符合特殊情形標準者,每年得申請追 加額度一次;1996 年 3 月 4 日取消個別 QFII 最低投資額度之限制,

並提高 GFII 最低投資額度,其後又於 1996、1999、2000 年逐次提高 為 6 億美元、12 億美元、15 億美元、20 億美元,至 2001 年 11 月 13 日再將個別 QFII 投資額度上限由 20 億美元提高為 30 億美元。

最後於 2003 年 7 月 9 日取消個別 QFII 投資額度上限。

表 3.1.3 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個別投資額度歷程

期間 開放類別 個別投資額度

(11)

1991/1/2 QFII 0.05~0.5 億美元 1993/1/16 QFII 調為 1 億美元 1993/11/19 QFII 調為 2 億美元

1995/12/29 QFII 調為 4 億美元且符合特殊情形標準者,每 年得申請追加額度一次

1996/3/3 QFII 取消最低投資額度限制 1996/3/3 一般外國人(GFII) 1.境內外國人無限制

2.境外外國人:

自然人 500 萬美元 法人 2000 萬美元 1996/12/19 QFII 調為 6 億美元

1997/6/2 GFII 境外法人 5000 萬美元 1999/11/20 QFII 調高為 12 億美元 2000/10/20 QFII 調高為 15 億美元 2000/11/21 QFII 調高為 20 億美元 2001/11/13 QFII 調高為 30 億美元

2003/7/9 QFII 取消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規定

資料來源:摘錄自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簡史,本研究分類整理。

伍、逐次提高全體外資對單一個股總持股比例上限,最後除特殊產業 外全面取消。(

詳表 3.1.4

)

1991 年開放當時規定,全體外資對對單一上市(櫃)公司持股 比例上限為 10%,嗣後歷經多次放寬,於 1995 年 9 月達 15%、1996 再達 20%、25%,1998 年初達 30%,於 1999 年 3 月 30 日再將全體外 資(包括 QFII 及 GFII)持股比例放寬為 50%。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

除特定行業另有規定外,取消全體外資持股比例上限,這些特定的行

業包括礦業、電信業、航空業、船舶運輸業、銀行業、廣電業等,分

別受相關法令禁止或限制,總投資上限規定在 20%、25%、33.33%、

(12)

49%至 50%之間不等。(

詳附錄二:表 3.1.6

)

表 3.1.4 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總持股比例歷程

期間 開放類別 總持股比例

1991/1/2 QFII 10%

1995/7/8 SITE 及 QFII 調為 12%

1995/9/13 SITE 及 QFII 調為 15%

1996/3/3 SITE、QFII 及 GFII 調為 20%

1996/11/20 SITE、QFII 及 GFII 調為 25%

1998/1/7 SITE、QFII 及 GFII 調為 30%

1999/3/30 SITE、QFII 及 GFII 調為 50%

2000/12/30 SITE、QFII 及 GFII 除特殊產業外,解除單一及全體外資投資 國內上市(櫃)公司持股限制。

資料來源:摘錄自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簡史,本研究分類整理。

陸、逐次提高個別外資對單一個股持股比例上限,最後將全面取消。

(

詳表 3.1.5

)

1991 年開放初始規定,個別外資對對單一上市(櫃)公司持股

比例比例為 5%,其後隨調高全體外資對單一個股總持股比例上限同

時調高個別外資對單一個股持股比例上限至全體外資對單一個股總

持股比例上限之半數,經 1995 的 6%、7.5%,1996 到 10%,1998 年初

達 15%,於 1999 年 3 月 30 日同時將全體外資(包括 QFII 及 GFII)

持股比例與個別外資對單一個股持股比例上限放寬為 50%,並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除特定行業另有規定外,取消個別外資對單一個股持

股比例上限,亦即不分全體或個別外資,對單一個股持股比例上限完

全取消除特定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之設限。

(13)

表 3.1.5 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個別持股比例歷程

期間 開放類別 個別持股比例

1991/1/2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 5%

1995/7/8 SITE 及 QFII 調為 6%

1995/9/13 SITE 及 QFII 調為 7.5%

1996/11/20 SITE、QFII 及 GFII 調為 10%

1998/1/7 SITE、QFII 及 GFII 調為 15%

1999/3/30 SITE、QFII 及 GFII 調為 50%

2000/12/30 全體僑外資 除特殊產業外,解除單一及全體外資投資 國內上市(櫃)公司持股限制

資料來源:摘錄自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簡史,本研究分類整理。

柒、擴大可投資金融商品範圍及貨幣市場工具。(

詳表 3.1.7

)

1991 年開放當時規定,外資得投資國內證券之範圍包括: 在臺 灣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受益憑證、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一般公司債券以及其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嗣後 1991 年底、1992 年陸續開放三個月內的台幣定存、貨幣市場工具,

1994 同意三個月內的到期定存可展延一次。1995 年 2 月 8 日規定投 資貨幣市場工具、定期存款及公債總額不得逾匯入資金之 30%,亦即 投資台股必須達七成以上,1996 年 3 月同樣對 GFII 作同樣的規範。

1997 年中開放衍生性商品-避險性期貨交易現金結算型認購權證,

但規定不得逾上市權證單位 10%。1998 年 7 月開放期貨交易,但額度

必須併入貨幣市場工具上限。其後 2000 年之後,歷經多次放寬得投

資國內發行公司發行之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次順位金融債券、台指選

擇權契約、台灣存託憑證、興櫃股票、現增特定人認購、私募之受益

(14)

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新台幣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新台幣遠期 利率協定、利率交換及利率選擇權等三項)、CB OPTION、公開收購 上市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投資國內發行公司在國 外私募之有價證券、附認股權公司債及認購(售)權證、借券、增加期 貨多頭避險等等外資投資項目,明顯發現自 2002 年底中國開放 QFII 制度後,國內投資品項的開放有急遽加速的現象。

表 3.1.7 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可投資金融商品範圍及貨幣市場工具歷程 期間 開放類別 可投資金融商品範圍及貨幣市場工具

1991/1/2 QFII 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證券、政府債券、公司債 券、可轉換債券及貨幣市場投資工具。

1991/12/23 QFII 得以匯入投資國內證券資金 10%開設三個月期新台幣定 期存款戶。

1992/2/24 QFII 得以匯入投資國內證券資金 10%投資於距到期日 90 天 以內之貨幣市場工具。

1994/9/13 QFII 新台幣定期存款帳戶於三個月期滿時得續存三個月, 但以一次為限。

1995/2/8 SITE 及 QFII 投資貨幣市場工具、定期存款及公債總額不得逾匯入資 金之 30%。

1995/7/19 QFII 1.新台幣定期存款帳戶於三個月期滿時得續存三個 月但以一次為限。

2.投資貨幣市場工具、定期存款及公債總額不得逾匯入 資金之 30%。

1996/3/3 一般外國人 (GFII)

境外外國人投資貨幣市場工具、定期存款及公債總額不 得逾匯入資金之 30%。

1997/6/3 QFII 及 GFII 避險性期貨交易現金結算型認購權證不逾上市權證單 位 10%。

1998/7/20 QFII 及 GFII 避險性期貨交易以期貨市值計算併入貨幣市場工具上 限為度。

1999/10/30 QFII 及 GFII 避險性期貨交易以期貨原始保證金為計算基礎。

(15)

2000/3/8 QFII 及 GFII 得投資國內發行公司發行之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2000/3/23 QFII 及 GFII 僑外人得買賣次順位金融債券。

2001/12/14 QFII 及 GFII 外資得從事台指選擇權契約交易。

2001/12/27 QFII 及 GFII 外資得投資興櫃股票。

2002/9/11 QFII 及 GFII 得以「特定人」身分參與認購上市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 司現金增資發行而公司員工未承購與原有股東未認購 之股份。

2002/10/1 QFII 及 GFII 得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私募之有價證 券。

2002/12/12 QFII 及 GFII 得投資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 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暨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 私募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

2002/12/20 QFII 及 GFII 得受讓上市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原有股東轉讓之新 股認購權利。

2003/1/7 QFII 及 GFII 得從事新台幣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新台幣遠 期利率協定、利率交換及利率選擇權等三項),惟以其 持有公債、定期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現貨部位為限。

2003/1/7 QFII 及 GFII 從事期貨交易者,持有各交割月份未平倉部位之期貨契 約所需原始保證金、賣出選擇權契約所需原始保證金與 買入選擇權契約所需權利金,併入其投資貨幣市場工具 等之總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餘額之百分之三十。

2003/2/26 QFII 及 GFII 得從事轉換公司債所衍生之選擇權交易。

2003/2/26 QFII 及 GFII 得公開收購上市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之有價證 券。

2003/6/27 QFII 及 GFII 修 正「華僑及外國 人投資證券管理 辦法」

1.得投資國內發行公司在國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2.明定得投資之有價證券範圍:

(1)上市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債 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台灣存託憑證。

(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3)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 附認股權公司債。

(4)受託機構公開招募或私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 公開招募或私募資產基礎證券。

(5)認購(售)權證。

(6)其他經證券主管機構核定之有價證券。

3.增訂禁止僑外投資行為之除外規定。

(16)

2003/6/27 QFII 得為策略性交易需求借入股票,並得出借其所持有之有 價證券。

2003/9/30 FINI、FIDI 修正「華僑及外 國人投資證券管 理辦法」

增訂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以所持有之有價證券申請作 為國內發行公司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於現有海外 存託憑證兌回之額度內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2004/1/5 FINI 得參與我國債券借貸市場進行債券出借。

2004/6/15 FINI、FIDI 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放寬外資參 與期貨市場,除空頭避險外,增加多頭避險。

2004/9/22 FINI ETF 得作為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策略性交易之借券 標的。

2004/12/21 FINI 放寬特定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參與我國有價證券借 貸市場之策略性交易借券四種項目。

2006/3/23 FINI、FIDI 修正「華僑及外 國人投資證券管 理辦法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以下列 為限:

一、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股 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台灣存託憑證。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 附認股權公司債。

四、受託機構公開招募或私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 公開招募或私募資產基礎證券。

五、認購 (售) 權證。

六、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 會) 核定之有價證券。

2007/5/11 FINI 臺灣 50 指數成分股股票借券賣出之價格解除不得低於 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資料來源:摘錄自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簡史,本研究分類整理。

捌、放寬資金匯出入期限,最後取消;開立帳戶規定逐漸放寬。

(

詳表 3.1.8

)

在本金匯入方面,1991 年開放當時規定,應於核准後 3 個月內

匯入本金。嗣後歷經多次放寬為四個月、半年、一年、兩年,最後於

2003 年 7 月 9 日取消匯入期限限制。在匯出本金及投資利得方面,

(17)

1991 年開放當時規定,匯入本金滿 3 個月始得匯出本金,利得每年 結匯 1 次。自 1996 年 1 月 3 日起取消匯出本金及投資利得之期限限 制並自 2001 年取消循環額度,改以申請核准之總額度控管。投資帳 戶方面,初期限定只能開立一證券投資帳戶,而後允許開立外匯帳 戶,2005 年放寬外國機構投資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含各分公司)

可以開立多個交易帳戶之資格條件,2006 年進一步允許證券商為外 資開立綜合帳戶,方便外資交易。

表 3.1.8 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帳戶及資金匯出入限制歷程 期間 開放類別 帳戶及資金匯出入限制 1983/5/2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SITE)於國外發行募集 投資國內之信託基金

募集基金滿一年始得匯出本金及利得。

1991/1/2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QFII)

1.於核准後三個月內匯入本金。

2.匯入本金滿三個月始得匯出本金。

3.利得每年結匯一次。

1991/11/1 QFII 本金匯入期限延為六個月。

1993/11/8 QFII 匯出本金後三個月內得再行匯入。

1995/2/8 SITE 及 QFII 本金匯入期限修改為四個月。

1995/8/24 SITE 及 QFII 本金匯入期限修改為六個月。

1996/1/13 SITE 及 QFII 取消匯出期間限制。

1996/3/3 一般外國人(GFII) 1.匯入資金淨額不得逾規定投資證券之限額。

2.無期間限制。

1996/12/19 QFII 循環匯入延長為半年。

1997/10/8 QFII 循環匯入延長為一年。

2001/3/7 QFII 1.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資金匯入出期限由一年改 為二年。

2.取消循環額度,改以申請核准之總額度控管,以簡 化額度計算。

3.自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2003/7/9 QFII 取消於核准投資後應於二年內匯入資金之限制。

(18)

2003/9/30 FINI、FIDI 增訂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以所持有之有價證券申請 作為國內發行公司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於現有 海外存託憑證兌回之額度內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為 減少外資不必要之納稅作業成本,增訂於證券交易所 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 表人如出具其投資證券之收益為免稅、已就源扣繳或 已依規定繳納稅款之證明文件,則華僑及外國人得免 檢附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 明文件,而得逕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匯 2004/6/15 FINI 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簡化外資

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程序,放寬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申 請辦理登記,無須再取得中央銀行外匯局之同意。

允許外資參與有價證券借貸市場借券賣出之價金可 予匯出。

2004/6/30 FINI 基於避險需要從事期貨交易應開立避險帳戶,並應符 合多、空頭期貨避險額度規定。

2004/7/20 FINI、FIDI 投資國內證券得指定國內代理人以保管機構受託保 管專戶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帳戶。

2005/4/1 FINI 修正「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登記作業 要點」部分條文放寬外國機構投資人在同一證券經紀 商(含各分公司)開立多個交易帳戶之資格條件。

2005/5/13 FINI 開放特定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參與有價證券借貸 交易規定,因交易需求及履約目的,參與有價證券借 貸制度,其報表申報及擔保品受限匯入金額上限不得 結匯等規定。

2006/1/26 FINI、FIDI 規劃證券商可開立綜合帳戶作為客戶交易專戶,每家 證券商總分公司僅限在自家券商各開立二個綜合帳 戶,分別供外資及國內投資人使用。

2006/3/27 FINI、FIDI 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 業要點」修正,「開放外資以非避險目的從事我國期 貨交易及綜合帳戶」。

資料來源:摘錄自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簡史,本研究分類整理。

(19)

第二節 我國 QFII 投資現況與對股市發生之影響

壹、 外資匯入投資金額與年遽增,投入我國股市無畏台海導彈危 機、亞洲金融風暴、SARS 疫情衝擊,穩定台股行情,提昇國 內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信心,功不可沒。

我國於 1996 年 3 月 3 日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GFII)投資我國 股市,在此以前,僅開放外資專業投資機構(QFII)來台投資,申請投 資件數由開放第一年的 25 件,逐年遞增,至 1996 年的 239 件;申請 投資金額也由首年的 12.45 億美元,逐年暴增,至 1996 年該年達 253 億美元,核准的金額更達 271 億美元,累積匯入金額達 87.26 億美元,

其時正經歷 1995 年和 1996 年台海飛彈危機,外資趁機大舉來台,穩 定了台股行情,加權指數由 1995 年 8 月的 4474 點低點,上漲至 1996 年底突破 8000 點,外資功不可沒。(

詳表 3.2.1、圖 3.2.1 及圖 3.2.2

)

表 3.2.1 外資投入我國股市概況表(一) 金額單位:億美元 外 國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 QFII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NON-QFII) 合 計 數 年月 申請

件數 核准 件數

申請 金額

核准 金額

累積匯 入淨額

持 股 比例%

核准 件數

累計 匯入 淨額

持股 比例%

總核 准件 數

總累 計匯 入淨 額 1991 25 19 12.45 5.22 - - - - - - - 1992 27 23 11.89 5.69 8.46 - - - - - - 1993 74 58 47.09 27.88 25.99 85.57 - - - - - 1994 65 42 76.36 45.54 50.03 76.63 - - - - 50 1995 105 106 97.17 99.91 84.64 76.26 - - - - 84.6 1996 239 268 253.47 271.1 87.26 84.14 - - - - 87.3 1997 346 312 488.14 433.76 86.72 83.99 327 10.04 - 639 96.8

(20)

1998 220 209 308.59 283.84 94.34 86.59 274 14.08 87.1 483 108 1999 382 333 461.11 379.98 167.77 - 371 35.13 - 704 203

資料來源: 證期局第八組。

註:

1.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止,計核准 432 家 QFII 直接投資國內證券。

2.年度持股比例係以簡單加權平均數求之。

3.證期會自七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起開放 QFII 投資我國股市;

自八十五年三月起開放 NON-QFII(或稱 GFII)投資我國股市 。

4.現行每一 QFII 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最高限額訂為十二億美元 (88/11/20 調整) ;

每一 NON-QFII 自然人之限額為五百萬美元;每一 NON-QFII 法人之限額為五千萬美元(86/06/02 調整)。

5.自八十五年起,累計匯入總額改為累計匯入淨額。

6.基於各家保管銀行申報之月報資料有採「月結制」,亦有採 「年結制」,

因此「當月平均獲利率」及「累積平均獲利率」所得數字恐有失真之慮,因此自本期起取消前 述資料。

圖 3.2.1 台灣加權指數月線圖(1990/12/31-2006/12/31)

圖 3.2.2 台灣 OTC 指數月線圖(1996/1/31-2006/12/31)

(21)

資料來源: bloomberg。

1996 年 3 月 3 日後外資分為 QFII 和 NON-QFII(或稱 GFII),開 放外國一般法人和自然人投資,1997 年、1998 年雖然再度受到亞洲 金融風暴衝擊危機,但外資仍然堅定的大幅申請來台投資,1998 年 度總核准件數合計 704 件,總累積匯入金額更突破 200 億美元,達 202.9 億美元,較 1997 年度增加了 94.5 億美元,匯入資金的速度加 快,也讓當年的加權指數由 2 月的 5422 點低點,直接登上 7 月的 8710 點高點,隔年 2 月更攀登至 10393 點歷史高峰,外資危機入市,穩定 市場機能十分顯著。

主管機關於 2003 年 9 月 30 公布,自 2003 年 10 月 2 日起,取消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許可制度,並改採「一次登記,永久有效」

之登記制度。原「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合併

統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 「華僑及外國人」則區分為「境內華僑及

外國自然人」 、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 、 「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及

(22)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等四類。此後「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改稱 FINI,累積匯入淨額重新調整為原 QFII 加上原 GFII 而得, 「境外華 僑及外國自然人」則稱為 FIDI。

FINI 加 FIDI 匯入金額在 2003 年改為登記制之前,1998 年起,

儘管歷經 2000 年開始的國內政黨輪替、國際網路泡沫調整以及包括 911 事件在內的國際連續恐怖攻擊,但外資每年的匯入金額都穩定在 95 億美元至 120 億美元之間(

詳表 3.2.2

)。

表 3.2.2、外資投入我國股市概況表(二) 金額單位:億美元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FINI)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

人(FIDI) 合 計 數 Total

年 申請登 記件數

完成登 記件數

累積匯入 淨額

申請登 記件數

累積匯入淨 額

總完成登 記件數

總累積匯 入淨額

持股 比例%

1995 62.86 62.86

1996 89.7 0.05 89.75

1997 92.67 0.14 92.81 87.82 1998 110.35 0.21 110.56 85.42 1999 228.62 0.23 228.85 95.25 2000 313.26 0.25 313.51 88.75 2001 414.23 0.16 414.39 92.69 2002 429.94 0.19 430.13 87.79 2003 241 241 663.2 5 0.2 246 663.4 92.23 2004 1,039 1,039 800.65 16 0.25 1,055 801.04 92.25 2005 1,135 1,134 1,089.21 16 0.33 1,150 1089.54 94.1 2006 1,569 1,569 1,303.06 17 0.31 1,586 1,303.37

資料來源: 證期局第八組。

註:1.自七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起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我國股市;自八十五年三月起,開 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我國股市。

2.自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許可制度,並改採「一次登記,永 久有效」制度。原「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合併統稱「境外華僑及 外國人 」;「華僑及外國人」 則區分為「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

(23)

「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等四類。

3.「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投資額度不受限制,「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 」投資額度為五千萬美 元,境內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額度為五百萬美元。

4.「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累積匯入淨額係重新調整而得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為原 QFII 加原 GFII)。

2003 年亞洲遭逢前所未有的 SARS 疫情衝擊,但外資更也毫無所懼的 大舉匯入創下 223 億美元單年匯入金額,行情也自當年 4 月的 4044 點低點直攻到隔年 3 月的 7135 點,外資再度的發揮危機入市、穩定 市場的積極作用。2005 年 3 月,中共制定了反分裂國家法,台股再 度回檔至 5565 點低點,加上美國連續升息,國際資金外流亞洲,外 資當年度再度刷新來台匯入金額達 288 億美元,2006 年匯入金額仍 達 224 億元,總累計匯入金額達 1303 億美元,台股穩定盤堅,至年 底在度站上 7800 點。

在持股比例部份,雖然主管機關規定外資持股必須達 70%以上,

但歷年平均持股都在 85%至 95%以上,十分看好台股,一直維持高持 股。

貳、 全體外資(含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所持有股票占總市值比 例逐年提高,外資已成國內上市櫃公司大股東,參與董事會 有助公司治理良性發展。

依據所收集到的 2000 年以後全體外資(含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

所持有股票占總市值比例資料(

詳表 3.2.3

),2000 年時 QFII 及 GFII

合計持有上市櫃總市值的 6.1%,加計海外基金及外人直接投資持股

(24)

則占上市櫃總市值的 15.34%。

表 3.2.3 全體外資持有股票占總市值比例表

項目 上市 上櫃 全部 上市 上櫃 全部 上市 上櫃 全部 上市 上櫃 全部

原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1) 海外基金(2) 外人直接投資(3) 全體外資(4)

=(1)+(2)+(3)

2000 6.71 1.47 6.10 2.36 0.74 2.17 7.24 5.75 7.07 16.31 7.95 15.34 2001 9.61 1.87 8.67 2.82 0.86 2.58 7.40 6.17 7.25 19.83 8.90 18.51 2002 7.56 1.03 6.99 2.59 1.21 2.47 6.14 3.91 5.94 16.28 6.15 15.40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境外華僑及 外國自然人(1)

海外基金(2) 外人直接投資(3) 全體外資(4)

=(1)+(2)+(3)

2003 14.19 3.96 13.31 1.05 0.42 1.00 7.33 5.21 7.15 22.57 9.59 21.46 2004 15.83 4.02 14.95 0.78 0.64 0.77 6.58 5.01 6.46 23.19 9.67 22.18 2005 23.61 8.41 22.43 0.74 0.08 0.69 7.49 2.88 7.13 31.84 11.38 30.25 2006 26.41 7.05 24.68 0.75 0.05 0.69 6.83 3.48 6.53 33.99 10.58 31.90

資料來源: 證期局第八組。

之後逐年上升;如前所述 2003 年外資在 SARS 疫情衝擊後,大舉匯入 223 億美元,增加持股,加上外資改為 FINI 加 FIDI,當年合計持有 上市櫃總市值大幅上升至 13.3%,加計海外基金及外人直接投資持股 則占上市櫃總市值的則超過兩成達 21.46%。至 2005 年底則分別上升 至 22.43%及 30.25%,2006 年底進一步達 24.68%及 31.9%,全體外資 持股將近總市值的三分之ㄧ,無可諱言,已經是重要大股東,陸續的 加入了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也對公司治理產生了良性的作用。

參、 外資在集中交易市場投資金額比重逐年提高,已超越本國法

成為市場最具影響力主力,散戶交易比重逐年下滑,市場結

構獲得改善,成交值週轉率下降,穩定度逐漸提高。

(25)

依據證期局外資在集中交易市場投資金額比重統計資料(

詳表 3.2.4

),1997 年時才占市場的 1.6%,,仍低於國內的投信與自營商,

但隨者外資進入規模擴大逐年提高,1998 年超越了自營商,2000 年 又超越了本國投信,2001 年外資在集中交易市場投資金額比重達 7.1%,一舉超過了本投信與自營商之和 5.8%,2003 年超過一成,到 了 2006 年全年平均達 18.4%,單月中還突破了兩成,外資的影響力 已遠遠超過本土法人。

表 3.2.4 集中交易市場投資法人交易概況表

累計買賣超金額 (新台幣億元) 交易金額比重 (%)

投 信 自營商 外 資 投 信 外 資

1996 568 2.1

1997 -121 1.6 1998 -53 -186 247 2.6 2 1999 -344 367 3,335 3.4 3 2000 -160 -790 1,613 3.8 4.5 2001 -84 100 3,066 4.1 7.1 2002 69 23 279 4.1 7.7 2003 -57 298 5,490 4.1 10.7 2004 -141 -154 2,840 3.1 12.5 2005 -863 169 7,194 3.4 17.9 2006 -543 69 5,581 2.7 18.4

資料來源: 證期局第八組。

這樣的趨勢發展,也讓過去一向被視為散戶市場的台灣股市產生了結

構性的改變,本國自然人的交易比重由 1997 年超過九成,逐年下降

到了 2005 年已經降為七成以下,達 68.8%;整體市場成交值年週轉

率也由 1997 年的 407%,逐年下降至 2005 年的 131%,外資累計匯入

(26)

淨額與股市月週轉率呈現明顯反向關係,市場穩定度逐漸提高。(

詳 表 3.2.5、表 3.2.6、及圖 3.2.1

)

表 3.2.5 集中交易市場成交金額投資人類別比例表 單位:十億元

本國法人 僑外法人 本國自然人 外國自然人

年 金額 百分比% 金額 百分比% 百分比% 金額 百分比%

1996 2,265.43 8.6 556.73 2.1 89.3 2.67 0 1997 5,694.86 7.6 1,289.02 1.7 90.7 10.85 0 1998 5,144.25 8.6 964.75 1.6 89.7 9.08 0.1 1999 5,520.49 9.4 1,420.11 2.4 88.2 8.11 0 2000 6,306.51 10.3 2,222.15 3.6 86.1 5.7 0 2001 3,569.42 9.7 2,168.80 5.9 84.4 2.94 0 2002 4,410.90 10.1 2,929.08 6.7 82.3 429.06 0.9 2003 4,714.32 11.5 3,856.24 9.4 77.8 509.35 1.3 2004 5,590.58 11.6 5,258.97 10.9 75.9 786.44 1.6 2005 5,063.87 13.3 5,891.13 15.5 68.8 918.1 2.4 2006 5,338.44 11 7,809.16 16.2 70.6 1,087.56 2.2 資料來源: 證期局第八組。

註 :1.八十五年三月起全面開放外國自然人在集中市場買賣有價證券 ;之前外國自然人僅可賣 出其原始取得之有價證券。

2.本表成交金額買賣合計,且拍賣、標購金額未列入統計。

表 3.2.6 上市股票平均每股市值、盈餘、淨值及本益比、報酬率之比較表

平均每股市 值(元)

平均每股盈 餘(元)

平均每股淨值

(元) 本益比 市值占 GDP 比率 (%) 1996 46.28 1.48 15.76 29.01 94.77 1997 46.92 1.73 16.98 27.04 112.61 1998 31.15 1.2 14.3 26.14 90.84 1999 38.62 0.8 14.85 47.73 122.43 2000 22.56 1.52 16.18 14.84 81.65 2001 25.22 0.61 15.33 41.57 103.91 2002 20.62 0.49 15 41.77 89.22 2003 27.35 1.12 15.19 24.76 124.72 2004 27.8 2.14 16.09 12.58 129.88 2005 28.87 1.61 16.42 17.55 140.25

(27)

2006 35.09 1.81 17.86 18.98 167.65

註:1.每月平均每股盈餘係以最近公佈四季稅後純益除以上市公司股數而得 。 2.成交值週轉率 = 總成交值 / 市值。

3.上市股票成交量週轉率: 2000 年: 195.28%,2001 年: 159.58%,2002 年: 205.21%,

2003 年: 205.50%,2004 年:206.09%,2005 年:127.27%,2006 年 12 月:15.10%。

圖 3.2.3 我國外資累計匯入淨額與股市月週轉率圖

我國外資累計匯入淨額(右軸,百萬美元)與股市月週轉率(左軸,%)

0 10 20 30 40 50 60

Jan-91 Dec-91 Nov-92 Oct-93 Sep-94 Aug-95 Jul-96 Jun-97 May-98 Apr-99 Mar-00 Feb-01 Jan-02 Dec-02 Nov-03 Oct-04 Sep-05 Aug-06

0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120000 140000

資料來源: TEJ 資料庫,本研究製圖。

肆、 導入長期投資的外資進入國內資本市場,帶動基本面理性投 資,外資比重提高,本益比水準逐漸與國際主要股市拉近。

1990 年時代國內股市由於台幣遽升資金氾濫,加上上市公司籌 碼有限,靠消息耳語即瘋狂炒作,個股本益比百倍以上司空見慣,到 了 2000 年時代本益比仍經常在 40 倍以上,近幾年來在外資大舉匯入 資金來台投資後,市場日趨成熟,本益比已降至 12~19 倍,接近與日 本以外的主要國際股市相當的本益比水準。(

詳表 3.2.7

)

表 3.2.7 各國證券市場本益比比較(年底值)

台灣 紐約 東京 倫敦 韓國 新加坡

1997 27.04 18.58 37.6 19.15 10.12 15.2

(28)

1998 26.14 21.88 103.1 23.02 27.77 19.04 1999 47.73 25.13 - 30.45 34.63 99.19 2000 14.84 22.85 170.8 23.31 15.34 20.91 2001 41.57 31.06 240.9 20.29 29.29 16.75 2002 41.77 29 - 17.73 15.61 21.17 2003 24.76 27.88 614.1 18.29 10.06 24.87 2004 12.58 20.44 39 14.69 15.84 16.6 2005 17.55 18.85 47.3 13.97 10.98 15.37 2006 18.98 18.16 36.7 13.37 11.4 13.92

資料來源: 證期局第八組。

註:1.本益比東京係第一類,紐約係 S&P500。

2.東京股市八十八年,九十一年底及九十二年一∼五月底,因 EPS 為負數,無法計算本益比 (資料來源:東京證券交易所編製之東證月報)。

3.自 2006 年起新加坡本益比資料來源為路透社資訊。

伍、開放外資參與期貨市場與借券交易,提供外資多元避險管 道,間接活絡了國內期貨市場。

我國於 1998 年 7 月開放外資得以參與期貨空頭避險交易,並於 2001 年 12 月開放得從事台指選擇權契約交易,又於 2004 年 6 月開 放期貨多頭避險交易,且在 2003 年 6 月開放策略性介入股票,利率、

增資股方面的避險等亦相繼開放,外資取得更多可以避險的工具和管 道,同時也間接的活絡了國內指數期貨與指數選擇權市場,近幾年來 外資在交易口數的統計上已遠遠超過國內投信、自營商、期貨經理公 司和一般法人(

詳表 3.2.9.1&.2 及表 3.2.10.1&.2

)。

表 3.2.9.1 國內期貨交易概況表(一)

單位:契約數

證券自營帳戶 證券投信帳戶 外國機構投資人

買進 賣出 買進 賣出 賣出

1998 5,057 7,246 0 0 0

(29)

1999 33,073 31,461 0 5 826

2000 51,100 54,687 5,756 6,524 19,428

2001 87,336 89,502 22,044 24,073 45,885 2002 53,243 52,570 16,285 18,152 113,931 2003 30,324 28,468 52,578 71,142 702,973 2004 151,690 136,893 316,959 351,566 2,596,579 2005 289,080 232,642 497,956 485,573 2,299,741 2006 75,518 57,828 279,184 274,768 2,378,239 資料來源: 證期局第八組。

註:自然人包含本國自然人、及境內外華僑、外國自然人。

表 3.2.9.2 國內期貨交易概況表(二) 單位:契約數

期貨經理事業 其他法人 自 然 人

年 買進 賣出 買進 賣出 賣出

1998 6,727 6,953 262,997

1999 14,806 14,638 1,018,283

2000 41,331 28,718 1,782,510

2001 55,809 56,727 3,931,382

2002 97,343 101,474 6,379,327

2003 353,670 376,293 21,665,435

2004 317,775 334,462 822,408 904,909 37,920,837 2005 1,169,725 1,217,890 1,271,264 1,199,133 45,257,552 2006 588,281 609,050 928,700 929,442 43,923,950 資料來源: 證期局第八組。

註:自然人包含本國自然人、及境內外華僑、外國自然人。

表 3.2.10.1 國內股價指數選擇權交易概況明細表(一) 單位:契約數 證券自營帳戶 證券投信帳戶 外國機構投資人 年 買權 賣權 買權 賣權 買權 賣權

2001 78 0 0 0 3 30

2002 725 726 50 0 26,517 6,567 2003 2,385 1,307 36,403 19,442 488,230 631,037 2004 92,396 106,132 228,961 213,158 1,884,058 2,058,014 2005 201,124 266,569 298,758 429,170 1,930,807 2,301,942 2006 50,509 50,259 65,057 183,836 1,883,561 1,950,776

資料來源: 證期局第八組。

註:自然人包含本國自然人、及境內外華僑、外國自然人。

(30)

表 3.2.10.2 國內股價指數選擇權交易概況明細表(二) 單位:契約數 期貨經理事業 其他法人 自 然 人

年 買權 賣權 買權 賣權 買權 賣權

2001 8 28 4,675 2,316

2002 4,333 6,321 825,783 630,143 2003 205,111 183,939 15,632,336 11,234,066 2004 332,483 280,070 439,707 502,877 31,626,581 21,295,176 2005 1,238,131 1,087,114 937,267 1,112,046 44,922,418 31,105,528 2006 579,338 511,952 489,588 676,481 39,610,237 29,288,430

資料來源: 證期局第八組。

註:自然人包含本國自然人、及境內外華僑、外國自然人。

陸、外資政策不斷開放,漸受國際機構肯定,提升了國內證券 市場在國際上之知名度與地位,同時也提高投資人購買台

股之意願。

由於我國外資制度的不斷開放,甚受國際投資機構肯定,1996 年 4 月 2 日摩根史坦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正式將台股納入旗下所編 列的新興市場指數、1999 年 8 月 12 日與 2004 年 11 月又分別調高台 股權重,將台股限制投資因子(LIF)調升至 55%及 75%,在我國取 消 QFII 改為登記制度後,摩根史坦利資本國際公司於 2005 年 5 月 進一步宣布將台股限制投資因子(L I F)由現行 75%調升至 100%,

亦即完全恢復台股權值;此外,國際知名指數編製機構英國富時指數

有限公司(FTSE)於 1994 年 3 月發布其「國家諮詢報告」 ,宣布將台

灣股市提昇至「已開發市場臨時觀察名單」 ,復於同年 9 月宣布將我

(31)

國及南韓之證券市場由「已開發市場臨時觀察名單」提昇至「已開發 市場觀察名單」。這些國際投資機構的肯定更提升了國內證券市場在 國際上之知名度與地位,同時也提高投資人購買台股之意願。

第三節 中國大陸開放 QFII 投資之階段與發展 壹、 中國大陸開放 QFII 投資的政治決策背景

中國大陸向來以黨領政,探討其開放 QFII 政策的歷史政治決策 背景,可以追溯到 1978 年 12 月 18∼22 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共十一屆 三中全會,首次確立將開始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改革開放戰略 決策;於 1992 年 10 月 12∼18 日在北京舉行的十四大又確定了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決定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

1993 年 11 月 11∼14 日在北京舉行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

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相關決定以

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在理論和實踐上取得重大進展,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

經濟制度已經確立,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對外開放格局基本形

成。2003 年 10 月 14 日中共第十六屆三中全會進一步通過了「中共

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深化經

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任務,完善國有資

(32)

產管理體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以及完善市 場體系,規範市場秩序,明確點出「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拓寬合規 資金入市管道」。建立統一互聯的證券市場,完善交易、登記和結算 體系。穩步發展期貨市場等重大相關開放外進入資本市場的大方向。

貳、確定負責相關業務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與國 務院外匯管理局等推動業務

政策大方向決定,也陸續確定相關業務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

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務院外匯管理局等,陸續展開開放前的各項準

備工作,其中的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在開放外資投資的業務中扮演

最重要的角色,該部於 1997 年 10 月開始運作,1998 年 9 月正式成

立,主要職責是在於草擬監管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

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監管證券投資基金管

理公司的業務活動;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批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機構的基

金託管業務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監管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

和運作;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的審批及監管,境外資產管理

機構在華設立代表處的審批。基金監管部下設五個處,即綜合處、監

管一、二、三、四處,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託管行的業務

規則擬定與監管即由監管四處負責。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務院外匯管理

局則負責托管銀行的批准與外資外匯額度的審批與資金匯出入。

(33)

參、開放 QFII 的期望與推進作法重點

在 2002 年 11 月正式公佈實施 QFII 制度之前,曾經舉辦了數個 研討會,我們可以透過幾個開放前的重要研討會重點,看出對開放 QFII 的期盼和擔心。

一、2001 年 10 月 24~25 日中國證監會與經合組織(OECD) 在北京共 同主辦召開了「WTO 與中國證券市場國際研討會」。當時中國證監會 主席周小川出席會議指出:要高度重視來自國際資本市場的挑戰,努 力適應 WTO 的原則和制度框架的要求,不斷提高市場的成熟度,推進 與監管能力相適應的各項開放。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將採取逐步推 進的方針。

二、2002 年 6 月 6 日中國證監會和 OECD 在上海聯合舉辦了「第二屆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研討會」 ,周小川在會議中指出,中國證券市場從 無到有,未來的發展將不斷總結以往的經驗,以穩定為基礎,在發展 中規範,不斷完善市場結構,提高市場的內在質量。大力發展機構投 資者對建設中國證券市場具有特殊的意義:一是要充分認識它的作 用;二是要堅定信心,加快發展;三是在重視發展國內機構投資者的 同時,也應高度關注和重視外國機構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引進資金、

引進技術與管理,加強競爭合作方面起積極的作用。

三、2002 年 7 月 18 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曾舉辦了「引進合格的境外機

(34)

構投資者(QFII)座談會」 ,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長陳東征指出,引

入 QFII 是一項重要的制度選擇。引進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已被海

外許多市場採用,有著成熟經驗可借鑒。通過這種方式不僅可增加市

場資金供應,強化市場功能,完善投資者結構,還可以引進先進的投

資理念,規範市場投資行為,推動中國的資本市場更好地與國際接

軌。當時的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出席會議並指出,引進 QFII 是對

外開放和吸引外資方針的延續與拓展。QFII 能否成功推行的關鍵在

於整體經濟是否有吸引力,有無合適的投資工具和證券市場。我們已

經具備推行 QFII 的基本條件,也有在少數國家或地區的成功經驗可

借鑒。啟動 QFII 第一步要邁得慎重一點,要走穩,之後才可順利邁

出第二步,第三步。條件搞得太嚴格可能會難以吸引境外投資者;但

搞得太寬鬆則易導致爭議和擔憂,難以達成共識。要尋求兩者間的平

衡,考慮周全慎重,通過試點取得經驗,成功了再逐步推進。實行

QFII 有一些主要政策要解決,要確定誰屬於合格的外國投資者,如

何判定其具有中長期投資性質。對於願意投資的外國機構,應該在進

入市場時作出相應的承諾,明確給市場帶來什麼,包括管理經驗和研

究力量,同時要承諾不作短期炒作。中國資本市場總體上要加大開放

的步伐,這是中國經濟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是深化改革開放的一部

分。我們作為新興市場具有後發優勢,能夠吸收其他市場的經驗和教

(35)

訓,減少發展中的風險以及改革中伴生的問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胡曉煉在座談會上指出,引入 QFII 是過 去直接引進外資的延續,是引進外資的一種新形式,國家外匯管理局 對於 QFII 給予很大關注和熱情。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一直是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開闡明的目標,實施 QFII 是人民幣自由兌換邁出 的重要一步,在本幣沒有實現完全自由兌換的情況下,有序穩妥地引 入 QFII,對於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改善市場結構、提高市場效率、

加快發展機構投資者、提高上市公司素質有積極作用。

肆、中國大陸開放QFII投資之階段與發展

由上一節上面幾個重要的研討會相關官員的談會中,我們可以歸 納出幾個開放QFII引資投資的期望重點與推進作法:

壹、目標與效果上:努力適應WTO的原則和制度框架的要求,因應 國際資本市場的挑戰、引進資金、引進技術與管理、加強競爭合作、

增加市場資金供應,強化市場功能、完善投資者結構、引進先進的投 資理念、推動中國的資本市場更好地與國際接軌、吸收其他市場的經 驗和教訓,減少發展中的風險以及改革中伴生的問題。

貳、開放作法與管理上:啟動QFII第一步要邁得慎重一點,要走穩,

之後才可順利邁出第二步,第三步;考慮周全慎重,通過試點取得經

驗,成功了再逐步推進;實施QFII是人民幣自由兌換邁出的重要一

(36)

步,在本幣沒有實現完全自由兌換的情況下,有序穩妥地引入QFII;

以穩定為基礎,在發展中規範,不斷完善市場結構;規範市場投資行 為,歡迎中長期投資性質外資,承諾不作短期炒作。

基於上述的方向,中國大陸自2002年12月1日正式開放合格境外機 構投資者(QFII)赴大陸投資,至今正式邁入第五個年頭,其發展的階 段大致可以公佈實行辦法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暫行辦法階段

中國大陸於 2002 年 11 月 8 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 中國證監會)及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 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共分七章計三十九個條文,簡稱暫行辦法),

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並發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証券投資外 匯管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

詳附錄三

),規定包括托管人管理、

投資額度管理、賬戶和匯兌管理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並自同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相關週邊機構,包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

所也都相繼公佈了相關配套辦法(

詳附錄四、附錄五

),中國人民銀行及

國家外匯管理局亦公佈了托管銀行管理及外匯操作管理等相關通知

(

詳附錄六及附錄七

),中國大陸正式開放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至

大陸投資有價證券。

(37)

根據「暫行辦法」及「暫行規定」的規定,符合資格並經過中國 證監會批准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投資額度的境外基金、保險和 證券公司及商業銀行等,可投資中國大陸的證券市場。

資格方面:暫行辦法明列合格的外資機構必須在過去一個會計年 度旗下管理的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另對不同行業的機構在經營歷 史和行業排名上基金管理公司經營業務年限須在5年以上,保險和證 券公司須達30年以上,而商業銀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須在世界 排名的前100名以內。

投資範圍方面:限定只能投資上市A股(電信、製藥等15支除外)、

國債、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資額度管理方面: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以人民幣計價;單個合 格投資者申請的投資額度不得低於等值5000萬美元的人民幣,不得高 於等值8億美元的人民幣﹔額度有效期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申請補足額 度的、匯出部分本金後重新申請匯入本金的以及申請提高額度的,按 簡易程式審批,即減少有關申請材料,並縮短審批時間。此外,明確 規定有關投資額度轉讓的具體操作程序和申報材料。QFII必須在中國 境內持有最少等值5000萬美元人民幣的現金結餘才能開始投資。

帳戶和匯兌管理方面: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

賬戶,對大額本金匯入(日匯入超過等值5000萬美元)實行報備制度,

(38)

經審批的投資金額必須在獲批准後的3個月內? 到中國,沒有在3個月 內如期? 入的額度將被取消。

託管人管理方面:託管人的資格條件由中國証監會、中國人民銀 行、國家外匯管理局3家聯合審批。國家外匯管理局將重點關注託管 人是否具有外匯指定銀行資格,最近3年有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的 記錄。

監督管理方面:一是明確了合格投資者外匯登記証年檢的有關事 項(時間、內容、報送材料以及違規處罰措施等)﹔二是對未通過年 檢的,由外管局商人民銀行和証監會決定合格投資者資金的退出方 案﹔三是明確了合格投資者和託管人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

上述各項要求條件均非常嚴格,可以看出開放初期「摸著石頭過 河」戒慎恐懼的情況。

在第一階段中,大致又可以 2005 年 8 月總額度由 40 億美元「擴 容」至 100 億美元,分為上、下兩期。上期首先由瑞士銀行拔得頭籌,

於 2003 年 5 月 23 日與日商野村證券株式會社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取 得首批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正式邁入開放 QFII 新紀元,並於 6 月 6 日及 7 月 3 日匯入資金正式投入操作。隨後,摩根士丹利國際有限 公司、花旗環球金融有限公司、高盛公司、德意志銀行、香港上海?

豐銀行、荷蘭商業銀行、摩根大通銀行、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香港)

(39)

有限公司、渣打銀行香港分行與日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共 12 家外 資陸續於當年度獲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並陸續獲批額度,匯 入投資。2004 年 9 月開始首批獲批額度的瑞士銀行、花旗環球金融 有限公司、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香港)有限公司等開始獲批第二輪 額度。11 月中國證監會大開善門,單月批出 14.45 億美元大批額度。

由於外資積極進入中國卡位,原訂投資總額 40 億美元上限,於 2005 年 4 月即告額滿,在各方要求提高額度下,終於 2005 年 8 月再 度提高總額上限至 100 億美元,進入第一階段的下期, 2006 年 11 月起部份外資陸續獲得第三輪投資額度批准。

第二階段:管理辦法階段

2006 年 8 月 26 日中國證監會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發 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全文修定為七章 三十七個條文,簡稱管理辦法) 與「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詳附錄八

),並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中國大陸 QFII 制度進入第二個階段。

第二階段修改暫行辦法為管理辦法,主要鑑於大陸加入 WTO 後,

主客觀環境的變化,要求大陸提升對外開放,加上原有管理辦法部分

規定不利於引入境外長期資金,對部分條文進行調整。新舊辦法其主

要差異點(

詳表 3.3.1

),包括發佈單位增列了國家外匯管理局突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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