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 1 -
- 1 -第1頁,共3頁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奉准報廢之財產投標須知(通信投標方式)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如投標須知附表。
二、本件標售已於 108 年 12 月 16 日在本機關公告(布)欄公告,並刊登【網 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 ,並訂 於同年 12 月
24 日上午 10 時在本局第 5 會議室會場當眾開標。三、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洽本局安排參觀。
四、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毛筆、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並不得低於標售底價。
(三)填妥投標人姓名、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法人(公司)應註明 法人名稱及登記文件字號,並註明投標人外出時代理收件人姓名住 址。
五、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新臺幣 2,000 元整,限以下列票據繳納:
(一)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
郵局、農會或漁會簽發指定本局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 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二)郵局簽發指定本局為受款人之匯票。
六、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應繳保證金之票據及相關資格證件影本妥 予密封(外標封),以掛號函件於開標前 1 日寄達本局 1 樓秘書室總收 發(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逾期或逾時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 退還。
七、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授權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以利決標後辦理後 續事宜。
八、開標決標:
(一)由本局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於開標前一天點收投標函件,並 於開標時當眾點明拆封審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附件 1
- 2 -
- 2 -第2頁,共3頁
1、投標單、保證金票據及資格證件影本,三者缺其一者。
2、保證金金額不足或票據不符本須知第五點規定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簽章確認、或雖經簽章而無法辨識、
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 辨識者。
5、投標單之格式與本局定之格式不符者。
6、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本局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者。
(三)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 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 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九、保證金於開標後,除最高標價者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憑交寄投標單 函件之郵局掛號執據及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無息領回。
十、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在 108 年 12 月 31 日(開標之次日起 七日內)前至本局出納一次繳清(所繳保證金抵繳價款)。 如因故延後 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所繳之全部保證金:
(一)投標人放棄得標者。
(二)得標人逾期不繳價款者。
十一、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投標人不 得異議。
十二、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 1
- 3 -
- 3 -第3頁,共3頁
投標須知附表
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標 案 案 號
10812-1082350384
品 名
已報廢 5 人座小客車
數 量(含單位) 2 輛
標售底價(元) 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整
保證金金額(元) 新臺幣貳仟元整
備 註
第 1 輛:車牌號碼 DC5646、日產 1597cc、民國 86 年 12 月領照、108 年 12 月報廢
第 2 輛:車牌號碼 DO4302、日產 1597cc、民國 88 年 3 月領照、108 年 12 月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