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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4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高員三級、員級考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4 年 3 月 20 日
(郵戳為憑)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始完成報 名程序,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 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 種考試。
104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高員三級、員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 應考人注意事項 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4 3 10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2.國家考試報名資訊系
統報名程序
3.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高員三級、員級考試 各類科及暫定需用名 2.高員三級、員級考試額表
各類科工作內容 3.應考資格表 4.考試日程表
(1)高員三級日程表 (2)員級日程表
5.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 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 明書
6.變更資料申請表 7.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8.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
地址及電話
一律網路報 名
104 3 19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受理報名至下 午 5 時)
104 3 20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郵寄報名書表,始 完成報名程序。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 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 以郵戳為憑
104 5 29 五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如於 6 月 4 日尚未收 到入場證,請電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三科。
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 表
104 6 13
| 15
六
| 一
考試開始
高員三級:6/13~6/15 員級:6/13~6/14
1.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高員三級日程表 2.員級日程表 104 6 16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4 6
16
| 20
二
| 六
受理試題疑義
( 系統 受理 申請 至 6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本考試全部 筆試完畢之 次日起 5 日 內
104 8 26 三
1.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04 年 8 月 26 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實際榜示日 期需視本考 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 定
104 8
| 9
27
| 7
四
| 一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次日 起 10 日內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壹、重要事項日期 ···1
貳、考試資位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2
參、應考資格 ···2
肆、體格檢查 ···3
伍、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4
陸、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4
柒、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5
捌、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6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6
拾、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10
拾壹、任用有關規定 ···11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13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16
參、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9
肆、試題疑義 ···20
伍、榜示及複查成績 ···21
陸、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23
柒、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7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7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8
拾、常見 Q&A ···28
附件 附件 1:高員三級、員級考試各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32
附件 2:高員三級、員級考試各類科工作內容 ··· 33
附件 3:高員三級、員級考試各類科應考資格表 ··· 35
附件 4:高員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8
附件 5:員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0
附件 6: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41
附件 7: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45
附件 8: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 47
附件 9: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48 附件 10: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50
特別注意事項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日(郵戳為憑)前將報名表件以
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 報名程序」,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月 19 日下午 5 時止),
※應考人報名資料如經審查須補繳相關文件者 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
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務機關通知。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1 報名日期 104 年 3 19 日下午
2 寄 發 入 場 證日期
預定 104 發。
3 考試 104 年 6 至 6 月 1
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4
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如未依規定寄出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6「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應考人報名資料如經審查須補繳相關文件者,考選部
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
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3 月 10 日起至 3 月 日下午 5 時止。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 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
件一律掛號郵寄,
104 年 3 月 20 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
104 年 5 月 29 日寄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 式列印及寄發,
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6 月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 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 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 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天第 1 節開始前
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6 月 13 日(星期六)
15 日(星期一)
1.高員三級:104年 2.員級:104年6月 3.考試日程表詳見附
104 年 3 月 20 如未依規定寄出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104 年 3
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
。應考人應確保 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
說明及注意事項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 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
,收件截止日期至 日止(郵戳為憑), 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
,請應考人填寫個人 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月 4 日後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 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如仍 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逕至考選部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 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 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 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年6月13日至15日 月13日至14日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4、附件 5
序號 項目 4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104 年 6
5 提 出 試 題 疑義
自 104 年 20 日止,
(系統受理申請至 午5 時止)
6 榜示 預定 104
7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書
榜示之日起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請於榜示後
考選部查詢 8 複 查 成 績
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請,逾期不予受理
貳、考試資位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高員三級、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 列入候用名冊。
四、各類科錄取標準及人數
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 以決定。
五、有關本項考試高員三級
參、應考資格
一、應考資格表詳見附
二、應考年齡:中華民國國民 日以前出生者)。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6 月 16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 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 年 6 月 16 日起至 6 月
,逾期不受理。
系統受理申請至 6 月 20 日下 )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 項:試題疑義。
104 年 8 月 26 日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定。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請於榜示後 5 日內向
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 電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辦理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
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 項:榜示及複查成績
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員級考試各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
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各類科錄取標準及人數,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
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
有關本項考試高員三級、員級考試各類科工作內容請參閱
附件 3。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 18 歲以上(即民國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說明及注意事項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 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共同注意事項」第肆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 應考人如有需要,請 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辦理。
共同注意事項」第伍 榜示及複查成績。
各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
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得增加需用名額。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依據有關法令予 員級考試各類科工作內容請參閱附件 2。
即民國 86 年 6 月 12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依法停止任用者,
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 五、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一,考試前發現者 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
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練。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
二、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力:運輸營業類科 科、電力工程類科 一眼矯正視力未達
聽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 任用為公務人員。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
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
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運輸營業類科、土木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
電力工程類科及電子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任一眼斜視或任 一眼矯正視力未達 1.0(裸視力達 0.8 者,無須矯正視力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 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 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 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
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
並檢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 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機械工程類科、機檢工程類 任一眼斜視或任 無須矯正視力)。
1.運輸營業類科及 超過 40 分貝。
2.土木工程類科、
級資位人員,優耳聽力損失逾
血壓:
1.機檢工程類科 (mm.Hg) ;舒張壓 2.運輸營業類科、
程類科各級資位
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
握力:
1.機械工程類科員
2.機檢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
辨色力:色盲。
四肢:
1.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2.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 三、各級資位別業務類
計畫技術、資訊處理
伍、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高員三級考試及員級考試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數,列入候用名冊
四、筆試成績之計算
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 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 百分比計算之。員級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科目,以零分計算
陸、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高員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及機檢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兩耳純聽力平均值
。
、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各 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機檢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收縮壓持續超過 舒張壓持續超過 90 毫米水銀柱(mm.Hg)
、土木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 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
毫米水銀柱(mm.Hg)。
員級資位以上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 各級資位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 35 公斤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業務類財經廉政、會計、事務管理、地政 資訊處理等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依照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高員三級考試及員級考試各類科僅採筆試。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 列入候用名冊。本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高員三級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
員級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 以零分計算。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高員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4。
兩耳純聽力平均值 機械工程類科各
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 (mm.Hg)。
電子工程類科、機械工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
任一手握力未達 25 公斤。
公斤。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致不堪勝任職務。
地政及技術類都市
依照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 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高員三級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
員級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
。
二、員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三、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本考試各資位別之應試科目 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 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卡)作答注意事項
「國文」科目採混合式試題者
式作答,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之 之格式命題、閱卷
四、高員三級、員級考試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業科目。
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六、「法學知識與英文
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 英文占 40%,考試時間
柒、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
報名、證件 補驗、考試 及複查成績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三科 網路報名系
統異常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郵寄 及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 等事項
交通部臺灣鐵路 管理局 訓練及保留
正額錄取 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員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5。
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本考試各資位別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科目前端註有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 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科目採混合式試題者,其作文及公文部分
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之「文書處理手冊 閱卷。
員級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為普通科目
公文與測驗)」採混合式試題,其占分比重 測驗各占 20%,考試時間 2 小時。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 考試時間 1 小時。
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單位 連絡地址及方式 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三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電話:(02)22369188 轉 3948、
傳真:(02)22361413
網址:http://www.moex.gov.tw/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電話:(02)27031604 轉 27、29 傳真:(02)27037981
交通部臺灣鐵路 管理局
地址:10041 臺北市北平西路 3 電話:(02)23815226 轉 3104
網址:http://www.railway.thb.gov.tw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電話:(02)82367112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前端註有「※」符 符號者,採申論式 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其作文及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 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
「法學知識與英文 為普通科目,其餘均為專 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 英文)」採測驗式 法學緒論各占 30%,
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連絡地址及方式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3949 http://www.moex.gov.tw/
、3325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29、39、59
3 號 5 樓 thb.gov.tw 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gov.tw
捌、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本考試分臺北、新竹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得更改。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
到,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影響入場應試權益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29 日以後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收件截止日期至 104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列印報名書表併同相關證明文件 三、報名書表郵寄地點
考試司第三科。
四、報名應繳費用及文件
報名費:
1.收費標準:
高員三級考試新臺 2.報名費優待:
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 遇家庭之應考人,
3.繳費方式:
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店、銀行、ATM 轉帳
交報名費,應考人須
面,憑以報名。有關報名費優待身分 見共同注意事項第壹項
報名履歷表1張
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一經選填寄遞報名後不 預定 104 年 5 月 29 日寄發,應考人如至
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 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影響入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 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
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民國 104 年 3 月 10 日起至 104 年 3 月
104 年 3 月 20 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請於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併同相關證明文件郵寄報名。
報名書表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報名應繳費用及文件:
臺幣 1,400 元、員級考試 1,300 元。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報名費減半優待。
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 轉帳、網路信用卡及 WebATM(全國繳費網
應考人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 有關報名費優待身分、繳款方式及注意事項
見共同注意事項第壹項「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務須將
花蓮及臺東等 8 考 一經選填寄遞報名後不 應考人如至 6 月 4 日尚未收 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
應考人可逕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 定於考試前一日,分別在各試區 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5 月
」項下查詢試場分
月 19 日下午 5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資料登錄後,下載、
1 號,考選部特種
。
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
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商 全國繳費網)等方式繳 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 繳款方式及注意事項,請詳 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務須將國民身分證影本
(須清晰)正、背面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固貼 於規定欄位(請勿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妥姓名、應考資位 別及類科)。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學歷證件
⑴報考高員三級、員級考試者,應分別繳驗獨立學院及高中以上 學校畢業證書影本。補校畢(結)業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 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明書不採。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 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⑵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 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肄業證明書影本。
⑶報考高員三級考試技術類各類科考試其所繳獨立學院以上學位 證書或畢業證書影本,其畢業系所須符合報考該類科應考資格 表規定。非列舉系所畢業,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專業科目有 2 科以上相同者(每科 2 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並須另 附繳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
⑷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
Ι高員三級:曾任中尉以上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
(任官令及退伍令);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
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 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科相當類 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 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Ⅱ員級:曾任中士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任 官令及退伍令);曾任中士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 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 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 技術類科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 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2.本(104)年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⑴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 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暫准報名。
⑵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高員三級者,請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
請勿申請暫准報名。
⑶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4 年 6 月 12 日以前,始符合應 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⑷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於 104 年 6 月 13 日以前,以傳真方式(傳真至 02-22361413)或
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請至遲於同年 7 月 8 日前(郵戳為憑)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 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場應試者,其考 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
⑸繳驗之畢業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應考類科、入場 證編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考試及格證書:
⑴以普通(初等)考試或相當於普通(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科及格滿 3 年資格報考高員三級(員級)考試者,或以高等(普通)
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資格報考者,請繳驗考試及格證書。(依公 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 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 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民國 101 年 6 月 12 日前及格)。)
⑵依據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3條第3款及第14 條規定,繳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 本者,得參照高員三級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第2款或員級考試相 當類科應考資格第2款,報考高員三級考試或員級考試;繳驗普通 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者,得參照員級考 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第2款,報考員級考試。
4.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 分或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各款具後 備軍人身分之一,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 文件外,並應附繳: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戶籍 謄本(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影本。
5.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資位別、類科所列應考資格規定,另 應繳驗:
⑴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驗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 譯本(如不便驗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 任)。
⑵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⑶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⑷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6.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 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 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 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 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10)。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使用上需 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2.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 定,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 重複繳驗,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3.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 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於限期內補提證明文件,並由考選部身心 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審議小組審議。
4.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之「貳、申請特 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所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須與所繳應 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 關申請更正,或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得據以報考。
「考區」欄,限於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及臺 東等 8 考區擇一選擇。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一經選填寄遞 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件 1 各資位別、類科及暫定 需用名額表選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填 寫,如有不符或無法正常使用,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 投遞、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申請特別試場 應試」欄選填註明須提供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並列印「特別照 護措施申請表」併同報名書表郵寄。有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 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請詳見共同注意事項第貳項「申請特別試 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六、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 附件 8),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更正(傳 真電話:(02)22361413)。
七、郵寄報名表件:
報名表件印妥後,須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 錯誤,然後按:
1.報名履歷表(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上
為確保個人權益,
應考類科是否無誤
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 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 八、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所繳費件,
第 4 條規定,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 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應考人不得異議。
真方式辦理,傳真後
拾、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及格人員,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 關(構)再服務 3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 三、本項考試自 103
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
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 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逾 3 年。
疾病、懷孕、生產 保留期限不得逾 2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影本或暫准報名申請書等 整理齊全,平放入報名信封內(需自行備妥 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上),並以掛號郵寄。
,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資位別 應考類科是否無誤,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 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另為利連絡請詳實填寫
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 Em
,經考選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 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者逕予退件
。補件資料屬影本者,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外 傳真後,請務必來電向承辦單位確認補件資料無誤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 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
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3 年度起規劃採未占缺訓練行之,其實際訓練內容 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保訓會核定之 104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 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進修博士學位,
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2 年。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 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畢業證書影本或暫准報名申請書等)之順序,
自行備妥 B4 大型信封
。
資位別、類科編號、
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 利連絡請詳實填寫 104 年 10 月
Email。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應 日未補齊者,將另發 屆時仍未補齊者逕予退件,
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外,亦得以傳 請務必來電向承辦單位確認補件資料無誤。
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 始完成考試程序,
由交通部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 以外機關(構)任職。
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其實際訓練內容、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
,其保留期限不得 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 但配偶為公務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
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六、本項考試榜示後,
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 暨培訓委員會。
七、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 23 日部退三字第
配(發)占缺訓練
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特二字第 140139
函、86 年 8 月 5 日 退二字第 0932333893 務人員退休年資),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 停止適用;至於應
缺訓練(實習、試辦 八、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
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適用之。
拾壹、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 人員。所謂「依法停止任用
0962880186 號函解釋
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人員: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犯前 2 款以外之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 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 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
),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
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 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依 10 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
一般保險;並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 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 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 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
4 條及第 5 條規定 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 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
、93 年 5 月 3 日部 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 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實習、試辦)者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 103 年 1 月 13 日 條規定,參加全民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 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
,不得任用為公務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 9 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 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 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 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 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 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2 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 3 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 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 2 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 2 條所定 職務。
第 1 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優待身分: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
特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
分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 1.身心障礙者:請檢附
2.原住民:請檢附 3.後備軍人:請檢附
負傷依法離營外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縣(市)主管機關或鄉 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
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 費減半優待。
二、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商店、銀行、ATM
依報名資位別不同繳交報名費
於報名郵寄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後 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便利商店繳款:包 括
郵局櫃檯繳款。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㈧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三、繳款流程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
1.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
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 所繳報名費依各資位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 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請檢附身心障礙(殘障)手冊(證明) 請檢附戶籍謄本。
請檢附退伍證明文件影本。服義務役者 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 或核定公文)、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請依網路報名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名 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 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或 WebATM(全國繳費網
不同繳交報名費,並依應繳費用別(全額或半價優待 於報名郵寄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後 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包 括 7-11、 全 家 、 萊 爾 富 及 OK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進行轉帳。
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 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減半優待(請擇一身 俾憑審查:
)影本。
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 所稱後備軍人,其對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 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 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勾選聲明申請報名
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 全國繳費網)等方式 全額或半價優待)
於報名郵寄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後,於報 OK 便 利 商 店。
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繳款。
全國繳費網)繳款 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
卡進行線上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交易明細表,依報名 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之安 裝。(安裝方式 https://ebill.ba.org.tw/CPP/ DesktopDefault.aspx。)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繳款流程如下:
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ATM 操作流程如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 手續費每筆『15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⑴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⑵收款人:考選部。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 同一家,選擇轉帳交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並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822
1.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插入晶 片金融卡
4.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交易完成,列 印繳款證明 3.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認所有欄
位無誤後,按下「確認付款」執行繳費交易
⑶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 14 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 16 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 3 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記錄訂單編號
、授權日期與授權碼。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對於網 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逕依信用卡背面服 務電話,向發卡銀行詢問。
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 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 2 再按 9)洽詢;帳務問 題請於 9:00-18:30 洽詢洽詢 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四、特別注意事項:
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明 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 WebATM(全國 繳費網)繳款憑證,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
繳款憑證(收據)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以免字跡遭覆蓋、模糊。
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與其繳款單上之繳費帳號具關聯性,為確保應 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確認所附繳費收據之帳號與報名序號 是否相符。
接獲考選部補繳報名費用通知者,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 政匯票」(戶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註明本項考試名稱、所報考資 位別、類科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查。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
一、本項考試須辦理體格檢查類科之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 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特別注意事項第肆項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及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其規定如下:
第 1 點 考選部
益,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十七點辦理
第 3 點 為審議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之疑義案件 成立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審議小組
組)。
審議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
十七人,由部長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 礙團體代表遴聘之
審議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 任。所需其他工作人員
審議小組之會議 校、團體代表列席
審議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 位審查,經審查通過者
審查有疑義者 審議結果,
修正必要時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形之一者,
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 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 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件 9。
權益維護措施
本項考試須辦理體格檢查類科之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 請參閱本須知特別注意事項第肆項「體格檢查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需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 特訂定本要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十七點辦理。
為審議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之疑義案件 成立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審議小組(
審議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常務次長兼任
由部長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相關專家學者及身心障 礙團體代表遴聘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
審議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級職員遴派兼 所需其他工作人員,就本部員額內派兼之
審議小組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 團體代表列席。
審議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及受邀 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
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 審查有疑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
,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 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
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 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
。
本項考試須辦理體格檢查類科之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 體格檢查」規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需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
,係指領有身心障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 為審議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之疑義案件,本部應
(以下簡稱審議小 由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三至 相關專家學者及身心障 期滿得連任。
由部長就部內高級職員遴派兼 就本部員額內派兼之。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醫療機構、學 但部外委員及受邀 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單 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經
,提審議小組審議。
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長認為有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但有下列各款情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 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 證明書(以下簡稱診
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12)及相關證明文件: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 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 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 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 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有聲電子計算器。
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 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 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7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 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測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廉政室依作答結果 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縫章,由考 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8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 員列印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置於試卷(卡)
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測驗式試卷(卡):
1.以電腦作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 閱系統,進行閱卷。
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廉政室依試卷作 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 服務工作。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 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適用桌椅。
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 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 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廉政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 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
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
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 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 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 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再次檢視 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閱卷委員 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 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