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四 已運作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改善期限一覽表 附表四(一) 五氧化二砷、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鉬鉻
紅、硫鉻酸鉛及三 2-(氯乙基)磷酸酯改善期限一覽表
毒性化學物質 規定事項
五氧化二砷、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鉬鉻紅、硫 鉻酸鉛及三2-(氯乙基)磷酸酯改善期限
一、 依規定作成運作紀錄、釋放量紀 錄並定期申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開始記錄並依規定定 期申報。
二、依規定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前完成提報。
三、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之
標示並備物質安全資料表。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四、運送毒性化學物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前依規定辦理。
五、備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六、依規定提報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
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提報。
七、依規定取得製造許可證、輸入許可 證、販賣許可證、使用登記文件、貯
存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前取得。
八、完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前完成設置。
九、依備查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
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十、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前完成設置。
十一、 其他本表未列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依有關規定辦理。
註: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由原第四類毒化物調整公告為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 質,於公告各項改善期限屆滿前,仍依原第四類毒化物運作管理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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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二) 六溴環十二烷、 α-六溴環十二烷、β-六溴環十二烷、
γ-六溴環十二烷改善期限一覽表
毒性化學物質 規定事項
六溴環十二烷、α-六溴環十二烷、β-六溴環十二烷、γ- 六溴環十二烷改善期限
一、依規定作成運作紀錄、釋放量紀錄並 定期申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記錄並依規定定 期申報。
二、依規定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提報。
三、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之
標示並備物質安全資料表。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四、運送毒性化學物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前依規定辦理。
五、備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六、依規定提報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
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前完成提報。
七、依規定取得製造許可證、輸入許可 證、販賣許可證、使用登記文件、貯
存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前取得。
八、完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前完成設置。
九、依備查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
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十、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前完成設置。
十一、 其他本表未列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依有關規定辦理。
附表四(三) 2,4-二異氰酸甲苯改善期限一覽表
毒性化學物質
規定事項 2,4-二異氰酸甲苯之改善期限
依規定 變更 製造許可證、輸入許可證、販 賣許可證、使用登記文件、貯存登記文件 或核可文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前完成變更為二異氰酸 甲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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