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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7022、2397-6946 聯絡人:李秀紋
電 話:(02)7736-5929
受文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5010448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得否兼任貴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5年5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58765號函及同 年7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66245號函。
二、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貴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是否 受本部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限制 一節:
(一)查本部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略 以:「為免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研究助理職務影響 教學本職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 尚不宜兼任研究助理。」前開函示所稱「研究助理」職 務,係指大專校院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 約用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約用之人員。
(二)依貴署函復說明,「高級中等學校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 工作計畫」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標準修訂計畫
」係貴署準用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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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10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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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辦理,爰旨揭貴署所詢疑義與前開本部105年4月26 日函所稱「研究助理」係屬二事。
三、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得否兼任貴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 一節:
(一)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視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所適用兼職 法令及解釋權責機關不同。公立學校兼任編制內行政職 務專任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號解釋,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 任編制內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 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據以規範。
(二)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部分:
1、查銓敘部96年1月22日部法一字第0962753190號書函 規定:「公務員在職進修期間得否兼任研究助理,即 涉該研究助理是否係從事研究工作而定。因涉具體事 實認定,宜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後,依公務員服 務法第14條之3規定辦理。另公務員得否應聘為研究助 理,與得否兼任研究工作之研究助理,係分別適用公 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4條之3之規定。」次查公務 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 兼薪及兼領公費。」及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 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 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 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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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貴署函復說明,委辦計畫行政助理係辦理行政作業
、各項庶務工作及交辦事項,並非從事研究工作,爰 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尚不得兼任貴署委 辦計畫之行政助理。
(三)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部分:
依貴署函復說明,教師兼任學科中心工作計畫行政助理,
除辦理行政作業外,亦能精進教師教學效能、促進教師專 業發展及強化教師專業知能,提升其任教學科科目之專業
,未影響教師教學本職工作。復考量貴署委辦公立中小學 執行學科中心工作計畫係常態且有其必要性,爰公立中小 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得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兼 任貴署委辦學科中心工作計畫之行政助理。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本部法制處、人事處 2016-08-26
15: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