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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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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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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7022、2397-6946 聯絡人:李秀紋

電 話:(02)7736-5929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5018047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有關貴校專任教師得否擔任與校務發展業務無涉之財 團法人基金會無給職董事兼執行長一案,復如說明;另本 部83年6月27日台(83)人字第033478號函併予停止適用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5年12月20日暨校人字第1050017607號函。

二、公立學校教師視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所適用兼職法令及 解釋權責機關不同。公立學校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專任教 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

,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編制內行政 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 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及相關函釋據以規範,合先敘明。

三、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之職務規範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查銓敍部93年6月29日部法一字 第0932380129號書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

0

121060005824

■■■■■■

A041100_終身學習科■■■■■■■106/01/19 10:43

■■■■■■■

無附件

■■■■■■

A041400_中等教育科

■■■■■■

A041500_人事室

(2)

30

第2頁, 共2頁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1 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 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 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第14條之3規定:『公 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 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 管機關許可。』準此,公務員除法令規定者外,不得兼 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 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兼任非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時則應視其是否受有 報酬,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定 辦理-亦即均須經服務機關審酌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許 可之(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

教師如擬至合於民法總則之財團法人兼職,學校應考量 該兼職是否與教師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兼職時數 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是否影響本職工作等因素,

秉權責審酌准駁。另依該原則第9點規定,教師之兼職有 所列10種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及該原則第12 點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更嚴格之規 定者,從其規定。

四、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副本:各國立大專校院、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本部人事處 2017-01-19

10: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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