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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 承辦人:廖致貽
電話:03-3322101轉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400046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0004664A00_ATTCH1.pdf)
主旨: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師之配偶為警察人員或現役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奉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得否申請留職停薪疑 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900033號函 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第2項 規定略以:「……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 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 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 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本辦法發布施行 後為銜承施行前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相關函釋 意旨,教育部於102年9月6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20127377 號函略以,教師隨同配偶因公赴國外工作辦理留職停薪須 符合「配偶服務公務部門」、「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 或進修」、「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等要件,另 所稱「配偶」之適用對象,除教育人員外亦及於「公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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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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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104/01/2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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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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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惟基於公教人員一致性考量,按銓敘部102年7月12 日部銓四字第1023741136號書函規定略以,所稱配偶服務 於公務部門,係指該公務人員之配偶為各機關定有職稱及 官等、職等之人員。爰本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教師 隨同配偶因公赴國外工作申請留職停薪,須該配偶為教育 人員或服務於公務部門之各機關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 人員,先予敘明。
三、次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警察人員,指依 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再查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官條例第2條規定,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與公務 人員職等訂有對照表。
四、承上,教育部102年9月6日函規定,教師之配偶倘服務於 公務部門,須以各機關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始 符合本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得申請留職停薪。惟審 酌警察人員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同屬服務於公務部門,
且依其身分屬性按警察官、職分立或軍官、士官之官等、
官階等任官,其與各機關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公務人 員無所軒輊,應屬本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配偶」
之範疇。爰教師之配偶倘屬上開任有官等之警察人員或陸 海空軍軍官、士官,得依本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辦理 留職停薪。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電子檔1份。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
副本: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 2015-01-22
10: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