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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樓
承辦人:林淑貞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600058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1060005824_Attach01.pdf)
主旨:函轉有關專任教師得否擔任與校務發展業務無涉之財團法 人基金會無給職董事兼執行長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1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80472號函 辦理。
二、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 務規範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查銓部93年6月29日部法一 字第0932380129號書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 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 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 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第14條之3規定:『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 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 主管機關許可。』準此,公務員除法令規定者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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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6/01/2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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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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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 機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兼任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時則應視其是否受 有報酬,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 定辦理-亦即均須經服務機關審酌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 許可之(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
教師如擬至合於民法總則之財團法人兼職,學校應考量 該兼職是否與教師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兼職時數 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是否影響本職工作等因素,
秉權責審酌准駁。另依該原則第9點規定,教師之兼職有 所列10種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及該原則第12 點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更嚴格之規 定者,從其規定。
三、另教育部83年6月27日台(83)人字第033478號函停止適 用。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
、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副本: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 2017-01-25
09: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