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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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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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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承辦人:林淑貞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600058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1060005824_Attach01.pdf)

主旨:函轉有關專任教師得否擔任與校務發展業務無涉之財團法 人基金會無給職董事兼執行長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1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80472號函 辦理。

二、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 務規範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查銓部93年6月29日部法一 字第0932380129號書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 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 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 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第14條之3規定:『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 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 主管機關許可。』準此,公務員除法令規定者外,不得

9

1060000614

■■■■■■

CO 5_人事室■■■■■■■106/01/25 09:35

■■■■■■■

有附件

(2)

66

第2頁, 共2頁

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 機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兼任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時則應視其是否受 有報酬,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 定辦理-亦即均須經服務機關審酌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 許可之(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

教師如擬至合於民法總則之財團法人兼職,學校應考量 該兼職是否與教師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兼職時數 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是否影響本職工作等因素,

秉權責審酌准駁。另依該原則第9點規定,教師之兼職有 所列10種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及該原則第12 點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更嚴格之規 定者,從其規定。

三、另教育部83年6月27日台(83)人字第033478號函停止適 用。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

、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副本: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 2017-01-25

09:07:51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1.報考人所檢附服務(含在職、離職)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機構、學校關防」

以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又依司法院釋字

、教材與教學發展,爰同意校長或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

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報經園(校長)同意,得於服務

三、另所填報之增列職缺如涉及行政院組織調整、業務移撥等

」,即是特別以法令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參與教育行政 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相關選務工作,受指派者

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

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