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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400338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0033808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請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 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宣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5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1857號函 辦理。
二、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 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 用。」依上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 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 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復查「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如下:
(一)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 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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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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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104/05/14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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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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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或業務。」
(三)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
(四)依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兼職之範圍,係以
「依法令兼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
四、又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部並訂有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 校教師之兼職事宜,重要規定如下:
(一)第2點:「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 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 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並不適用第三 點及第四點規定。」
(二)第8點:「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 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三)第9點:「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 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 容。(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三)對本職工作有 不良影響之虞。(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各級 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 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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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爰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在不影響本職 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依「公立各級學 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並 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五、綜上,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之兼職,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請貴校(園)加強宣導專任教 師兼職相關法令規定,以避免教師因不諳法令規定違法兼 職,致生懲處之情事。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教育設施科、本局體育保健科、本局終 身學習科、本局特殊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學輔校安科、本局資訊及國 際教育科、本局秘書室、本局督學室、本局會計室、本局政風室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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