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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5565
承辦人:張嘉欣
電話:02-23979298#531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4004460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4D011738_1_2613464816741.xls)
主旨:檢送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地方機關(學校)105年公務人 員初等考試任用計畫彙總表(核定本)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經列為考試分發職缺,在職務出缺後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 遞補前,其所遺業務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並自行列管,毋須再函本總處,俾免重複列 缺。另各機關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擬列入本項考試增列需用 名額者,請於104年12月10日(星期四)前至本總處人事服 務網(https://ecpa.dgpa.gov.tw/應用系統/進入應用系 統/D0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職缺填報作業/職 缺填報)上網填報考試職缺,用人機關所報資料將由本總 處進行線上審核,無須再行列印報表寄送本總處。
二、又為避免後續旨揭考試大量增列需用名額,易致應考人及 外界相關疑慮之情形,爰如係於本項考試任用計畫查缺截 止前(即104年8月10日前)即已出缺之職務,則暫緩列入 增列需用名額;其餘臨時出缺之職務原則可列入增列需用
名額者,如本項考試各該等級、類科之需用名額規模已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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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2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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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_人事處 ■■■■■■■收文:10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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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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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規模,本總處未必同意再提報增列需用名額。
三、另所填報之增列職缺如涉及行政院組織調整、業務移撥等 情形,請原提報機關提報考試職缺時,應經業務承受之新 機關籌備小組審查後始得提列,並副知業務承受之新機關 籌備小組,另請於各該職缺備註欄加註「該職缺未來配合 行政院組織調整,將隨同業務移撥至○○○機關,屆時並 以職缺隨實際業務調整情形為準」及「業經新機關籌備小 組審查同意」等文字。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 府、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 市議會
副本:考選部、審計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人事室(均含附件) 2015-08-26
14: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