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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賦役制度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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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賦役制度專題

這是關於第二個專題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讀書筆記的整理。主要包括 下面幾本書:《中國賦役制度史》(鄭學檬主編)、《中國財政史》

(孫翊剛著)、《秦漢賦役制度考略》(錢建夫著)、《中國財政問題 源流考》(孫翊剛著)以及《漢代的田租、口賦和徭役》(韓連琪著)、

《秦漢賦稅制度考釋》(高敏著)兩篇論文 。擬分斷代整理,以秦漢 時期為重點。每個斷代內基本上分為田賦、人口稅、徭役、工商雜稅以 及專賣這幾個部分。一下是分述。

一、 三代時期的賦役制度

這一時期的賦役制度由於年代久遠材料所限,只能知道大概。

三代王朝採取的佔有直接生產者的剩餘勞動產品的方式為貢、稅、役 三種。商朝的貢納關係……據晁福林的研究,外服和內服的貢納有較大差 別。作為外服的候、甸、男、衛邦國,是以商為中心的諸方國或部落的 首領。他們……沒有固定的數量和期限,可能只是一種表示友善的象 徵性貢納。

內服主要是在朝中任職的部落首領。貢大量的牲畜或動物,及卜甲、

蔔骨、弓、玉等等。可能沒有具體的數量。

西周的貢納逐漸形成等級制度。一方面按公侯伯子男加以區分,級別 高的,其貢納相對重些;一方面按服區遠近排列,時間間隔逐漸漸 疏。

在今人看來,“助”法是採取力役形式的田稅。是以實施有公田和私 田之別的土地佔有制為前提的。勞動者被集中在公田上進行勞動,公 田所獲就是這些勞動者集中勞動的剩餘勞動的物化表現。

二、春秋戰國時期

戰國時期,由於井田制崩潰,列國不得不先後對軍賦實行改革,

賦在兵役之外,由徵收車馬等軍需品而逐漸演化成徵收軍費的專稱。

其徵收辦法由安地區徵收,進而分配到戶,按丁口徵收。

“作丘甲”就是以丘為單位徵收軍需品,是新賦制。其徵收標準,據 服虔引《司馬法》雲:“四邑為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是曰匹馬 丘牛。”

隨著稅、賦的分離,在戰國時期力役指正也成為獨立的概念。確立了 賦、稅、力役的“三征”結構,成為中國封建社會長期沿用的賦役體 系。因此,即便是從賦役制度的沿革來看,把春秋戰國時期看作是中 國古代社會完成由奴隸制向封建著轉化的歷史階段,也是比較有說 服力的。

三、秦漢時期

1、秦漢時期的田賦

秦朝課取田租的計稅物件和稅率形式:一種意見是“舍地而稅人”,

另一種意見是主張秦朝的田租 作為一種土地稅,是據地出稅的。從 簡化稅務的現實需要出發,加上有傳說已久的貢法這一歷史經驗,

秦朝各地徵收的田租實際上很可能制定了各自固定的稅額(《中國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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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制度史》鄭學檬主編)。

至於秦朝田賦的稅率,因支出浩繁,田賦負擔是很重的。據記載,徵 收量是三分取二。(《漢書•食貨志》:至於始皇,遂並天下,內興 工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田租、口賦和鹽鐵專利 二十倍于古)。

漢代實行的是輕田租而重賦於民的政策。稅率經歷了一個變革的過程。

西漢政權建立之後,田租之制如舊,只是稅率有所降低而已。漢高祖

“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這是對秦“收泰半之賦”的減 輕。可是這樣的減輕並沒有持續多久。大概是因為戰亂的原因。這從

《漢書•惠帝紀》中說,惠帝元年,“減田租,複十五稅一。”鄧展 注:漢家初十五稅一,儉于周十稅一也。中間廢之,今複之也。可見,

既然說複,可見高祖時期是增加過的。在這之後,似乎終惠帝高後之 世沒有變過。到文帝時,依然實行十五稅一的稅制,但減免田稅的事 情屢見於史。如文帝二年,曾下令“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這 次減田租之半,已經將田租降到了三十稅一。又有文帝十二年詔:“其 賜農民今年租稅之半”( 《史記•孝文本紀》)。同書還說:“(十 三年)六月詔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勤身從事,而有租 稅之賦,是謂本末者,無以異也。其于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

’”對於這條記載的理解,學者有所爭論。有人認為,自此至景帝二 年凡十三年無田租。如錢劍夫就持這種觀點。還有的學者如高敏就不 同意這種觀點,他認為:《史記•孝景本紀》記載景帝元年“除田半 租”,既未雲複,可見之前是有田租的。景帝時期,是三十稅一的田 租率形成定制的時期。景帝元年,“除田半租”,而且不限於元年,

可見三十稅一的田租率始於此年。此後一直未變。旨在東漢光武帝初 年,因為戰爭的需要,短暫的恢復過十一之稅的稅率,光武建武六 年就恢復了。

漢代的這種輕田賦的政策具有雙重的作用。一方面在經濟恢復時期確 實讓自耕農獲得了一些實惠,另一方面,從一開始就具有扶植以租 佃經濟為特點的地主經濟的作用。

漢代田租的徵收辦法,名義上是比例稅,實際操作時卻有定額化的 傾向。各地稅畝定額的確定當類似於孟子所說的“貢”法。取數年間 的平均畝產量乘以三十分之一。由於各地的農業生產率不同,各地的 田稅畝額不一樣。這其中也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比較重要的轉折 發生在東漢章帝建初三年(78AD)的秦彭改革,分田上中下三等,

其重大意義在於:使實際存在的田稅定額化事實具有了合法性質。並 使各地的田稅畝額各自統一成據地力差別而定的三級差額,趨於合 理。這就為後來曹操正式頒佈統一的田稅畝定額奠定了基礎。

在兩漢政府的這種輕田賦的政策下,農民的實際負擔情況是怎麼樣 的呢?

根據史料,兩漢農民的負擔不但較秦初為重,生產量也銳減,大概又 回到了戰國的水準。最著名的史料是晁錯的例子。當然這可能是由於 西漢初年經濟還沒恢復。但是到了武帝時代最鼎盛的時候,淮南王劉 安依然說:“夫民之為生也,一人摭耒而耕,不過十畝;中田之獲,

卒歲之取,不過畝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時有涔旱災害之患,

無以給上之征賦、車馬、兵革之費。由此觀之,則人之生憫矣”(《淮 南子•主術訓》)。這裡很值得注意的是:經過幾十年的休養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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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一人所耕不過十畝,比晁錯所說的減少百分之九十。何況中等天 地的畝產也不過四石,比秦初每畝能收六石四鬥的數額也大為減少。

東漢時期則有兩條重要的資料:一是“地力勝者,草木暢茂,一畝 之收,當中田五畝之分。苗田人知出穀多者地力勝,不知出文多者才 知茂,失事理之實矣”(《論衡•效力篇》)。另一條是: “今通肥 饒之率,即稼穡之入,令畝收三斛,斛取一鬥,未為甚多。一歲之間,

則有數年之儲,雖行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廣愛幸之賜,尤未能 盡也”(《後漢書•仲長統傳》引《昌言•損益篇》)。

漢代對田稅有災免的規定。成帝建始元年(31bc)十二月詔曰:“郡 國被災十四以上,毋收田租。”這是迄今所能見到的最早的關於漢代 災免天足的量化標準的記載。到了鴻嘉四年(17BC),成帝又下詔:

“被災害十四以上,民資不滿三萬,毋出租賦。”這就是災免得兩個 標準。後來資產的標準提升至十萬。

秦漢時期對於田賦還有一套相對簡單的管理制度。在中央為“治粟內 史,秦官。掌穀貨,有兩丞。景帝后元元年,更名大司令;武帝太初 元年,更名大司農。屬官有太倉、均輸、平准、督納、籍田五令、丞;斡 官,鐵市兩長、丞。”《漢書•百官公卿表》。東漢亦為“大司農卿一 人,中二千石。掌諸錢谷,金帛諸貨幣。”此外,“太倉令一人,六百 石。主授郡國轉漕穀。平准令一人,六百石。掌知物價,主練染,做 采色。導官令一人,六百石。”(《續漢書•百官志三》)在地方的,

則是“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六十五官長、丞皆屬焉。”只有“搜粟都 尉武帝軍管,不常置。”(《百官表》)東漢的制度,則是“郡國鹽官 鐵官本屬司農,中興皆屬郡縣。又有犧牲令,六百石。丈祭祀犧牲雁 鶩之屬。”(《百官志三》)至於郡縣以下的,則由基層的三老、有秩、

嗇夫兼管。他們職權既重,所管的範圍又廣。實際上和古代的田畯是 異名同實的,不但都是最重要的田官,而且還是為廣大農民所崇拜 的神。

2、秦漢時期的芻稿

秦漢時期,除了收田賦之外,還要徵收芻稿。《秦律》中關於芻稿的 紀錄:入頃芻稿,以其授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

芻,自黃黍以上皆受之。入芻稿,相輸度,可也(《田律》)。大約這 頃入芻三石,稿兩石便是芻稿的徵收標準。

漢朝建立後,也繼承了秦朝的芻稿制度。《漢書•肖何傳》曾記載:

“何為民請曰:……上林苑中多空地棄,願令民得入田,毋收稿為 獸食”,顏師古注曰:“稿,禾稈也”。可見,西漢的芻稿是徵收禾 稈草料等以供獸食的。1973 年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了 5 號、6 號 木牘,記載了江陵縣的平裡與稾上裡徵收芻、稾稅的具體數量與作法,

詳見《文物》1974 年第 7 期。由於這些簡牘的年代上限為孝文帝晚年,

下限為孝景帝四年,因知 5、6 號木牘所反映的芻、稾稅制度為西漢文、

景二帝時期之制。根據對此 5、6 號木牘內容的分析、考證,得知文、

景時期的芻、稾稅制度較之秦朝已發生了如下六大變化:一是芻稅出 現了“戶芻”與“田芻”的分張;二是“戶芻”重于“田芻”的格 局已經制度化了;三是稾稅出現了“田稾”的專稱,而且稾稅對芻 稅的比例下降了;四是出現了以芻折錢和以芻折稾的納稅方式的變 化;五是芻稅繳納物的品質優於稾稅繳納的品質的狀況明朗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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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出現了繳納芻、稾稅時計量方式上的變化。而到了西漢末年,芻 稿從徵收禾稈草料等,逐漸變成了以錢幣折納。《東觀漢記》就有光 武初年收“芻稿錢若干萬”的記載。

3、 秦漢時期的人口稅

秦朝的人口稅稱為口賦。又稱戶賦,也叫做頭會箕斂。徵收的辦法不 是很清楚,從頭會箕斂的字面意思理解,應該是收口賦時是吏到其 家,以戶為單位進行的,收錢。稅額未知。應不少於漢代的算賦,即 120 錢每人。

漢代的人頭稅記載就比較清楚了。建國之初因人口流動混亂,到高 祖四年才恢復,史曰:“四年八月,初為算賦”就是說的這件事。由 於起稅的年齡不同,或因用途各異,漢代的賦名不少,稅額有加重 的趨勢。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 算賦:

上引“初為算賦”條注引如淳曰:“《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 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置庫兵車馬。”有時還別有利用,

如:惠帝六年: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這是寫入《漢律》

的規定。但在早期的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據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 簡牘,算賦之徵收,首先要按以裡為單位的人口數“定算”;定算 之後,就按月多次徵收,每次只徵收一算的一部分,或為八錢、九錢,

或為十錢、廿六錢、卅五錢和卅六錢,直到征夠一算的定額為止。只 是這中間的發展過程尚不清楚。

臨時性的減賦:文帝時“民賦四十,三年而一事。”宣帝甘露二年:

減民算三十。成帝建始二年:減天下賦錢,算四十。

也有增賦:武帝時財用不足, 不僅恢復了百二十錢的舊制,還增加 許多名目。

2) 口賦:

《漢儀注》:“民年七歲至十四歲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 天子,其三錢,武帝加錢,以補車騎馬。”

皇室的財政收入。起征年齡在武帝時候有過降低。《漢書•貢禹傳》:

“武帝征伐四夷,民產子三歲,則出口錢。”元帝時恢復舊制。東漢 末年曾降至過一歲。

3) 更賦

更賦是由更役的代役錢演變而來的一項正稅,也是一種人頭稅。是由 過更演變而成的正稅,其稅額為 300 錢/年。而所謂的“踐更”是存 在於役者與代役者之間的一種交易。雇人代每年一月的更役,價格是 兩千錢。其實對於所謂的“更三品”的理解,尤其是關於更稅的稅額,

史家歷來是有爭論的。上面所說的是鄭學檬在《中國賦役制度史》中 的理解,持這種觀點的還有高敏。他在《秦漢賦稅制度考釋》一文中 提出:卒更是更卒每年親身服一個月的徭役,踐更是更卒用兩千錢 直接雇人代服一月之役,過更是每人每年出錢三百給官府。以此言之,

則所謂更賦,僅僅是指第三種服役方式而言。因為這三百錢是交給國 家的,而兩千錢是雇者與被雇者之間的一種交易,當然不能算作賦 稅。緊接著,他還舉出蔔式的例子作為證明:4、 《蔔式傳》中記載:

武帝曾“賜式外繇四百人”。外繇,據蘇林的解釋,就是戍邊的意思。

武帝以外繇四百人次給蔔式,並不是說蔔式家裡有四百人要服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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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於,外繇是不需要人人都去的,而只需要每人交三百錢就可 以。所以,武帝的賞賜實際上就是把這四百人所要交的外繇錢上給蔔 式。

除了上述的一種觀點之外,還有另外的兩種觀點:一種是更稅是農 民不願服役繳納的免役錢,稅額不是兩千也不是三百,具體數額未 知。如錢劍夫在《秦漢賦役制度考略》一文中提出的:踐更為正在服 行更卒徭役,過更為已經服過更卒徭役。而所謂的更賦,是指農民不 願去賦役而納的代役錢。至於稅額,本書作者認為既不是兩千,也不 是三百,而是要沉重的多。但具體數額作者認為未知。另外還有一種 觀點認為更卒的出錢免役,稱為過更。正卒的出錢免役,當即更賦。

至於更賦的賦額,也應當是像過更一樣,是隨緩急貴賤按平均繳納 的。具體的剝削額爭論頗多,但更賦的剝削額一定是很大的這一點應 該可以確定。(《漢代的田租、口賦和徭役》韓連琪著)

4、秦漢時期的工商稅及雜稅

先說秦漢時期的關稅。漢代關稅具體的稅率和徵收辦法尚不清楚,可 以知道的是:第一、漢代的關稅基本上是徵收實物的,帶什麼出關就 徵收什麼。第二、漢代關稅的稅率不盡相同,而且沒過一關就要徵稅 一次。類似于後世的厘金。第三、關置關督尉,後來改置都尉或屬國 都尉,以主官政。下摘錄一段《九章算術•均輸篇》中的文獻,比較 清楚地說明了一二兩點。“①今有人持金二斤出關,關稅之,十分而 取一。今關取金二斤,償錢五千;問:金一斤,值錢幾何?②今有人 持米出三關,外關三而取一,中關五而取一,內關七而取一,余米 五鬥。問:本持米幾何?”

然後是兩漢的工稅。西漢的工稅,目前還沒有看到相關的材料。但是

“工官”這個名稱卻屢見於史。如《漢書•周亞夫傳》講:居無何,

亞夫子為父買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取庸苦之,不與錢。

到東漢時既見工官也見工稅了。《續漢書•百官志五》裡講:有工多 者,置工官,主工稅物。只是工稅的稅額到底是多少,徵收形式是怎 樣的,目前還沒有相關資料。

第三點講秦漢的市租。秦朝的市租已經頗具規模。自“獻公立七年初 行為市”開始,秦徵收市稅。秦朝的市稅的徵收辦法,書面文獻記錄 極少,無法確知。但從已有的法律條文,如《關市律》來看,秦代的 市租征課,必然有明確而詳盡的法律規定。西漢商業較秦更為發達,

它的市制也具有更大的規模。因此,自高祖六年“立大市”以來,長 安和全國各地的市就大為發展。市租的征課,尤以城市收入為大宗。

漢代市租的基層行政掌管於市令和市長。大抵此職因皆征管現錢,必 須殷實戶來擔任,所以王莽時多用富人。市令市長以下,則有市掾、

嗇夫,都是直接徵收市租的小吏。所以東漢的制度,洛陽市長的部署 既有嗇夫十一人。凡在市中設店營業,初應繳納市租外,其先必有市 籍。也就是類似於近代的“營業執照”之類的東西。如史載:“宣帝 時,何武兄弟五人,皆為郡吏。郡縣敬憚之。武弟顯,家有市籍,租 常不入,縣數負其課。”

第四點講秦漢的專賣收入。自商鞅變法之後,秦國即由國家統一管理 山澤之利。同一中國後,鹽鐵徵稅大為加重(二十倍于古)。西漢自 漢武帝之後實行鹽鐵官營,官制官銷。東漢只在章帝元和年間,因財 政困難,實行鹽鐵專賣。和帝繼位後即行廢止,改行徵稅。至於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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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東漢因自然災害糧食歉收,官府明令禁止賣酒,也不徵稅。

最後講一下秦漢時期的財產稅。對商人徵收的財產稅叫做緡錢。起征 于武帝時期。緡算的徵收標的,如史料所言,“貯積諸物”“積貨”

等等,足證其徵收物件完全是屬於貨物,也可以說是全部貨物的價 值。稅率為每值兩千錢的貨物征錢二十錢,稅率為 1%。這是基本稅率,

行業不同還有差別。凡手工業者稅率為 0.5%,而軺車、商賈為 2%,其 餘都是 1%。從這種稅率的差別可以看出,漢代的各種賦稅的徵收都 和他的經濟政策相適應的。緡算自行陳報,因而還有一項規定,即隱 匿不報或陳報不實的,要罰戍邊一年,並沒收其全部財產。並且鼓勵 告密。結果就是“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武帝大發橫財。也有的學 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緡錢不是對商人的全部財產徵稅,而只是對 商人的“儲錢”徵稅。另外還對商人的貨物徵收占稅(高敏)。

5、秦漢的徭役

秦朝的徭役分為徭、戍兩類。所謂月為更卒,指秦朝男女每年要完 成一個月的徭役。所謂正卒之役,是以一年為服役期限的,這在秦律 之中多稱為戍,且常與“X 歲”並提。秦制,爵在“不更”以上的,

可以免徭役。秦朝的力役很重。調發大批的勞動力去從事造宮室、建 陵墓、修馳道等等工作。如修驪山陵,歷時數十年,動用勞動力七十 余萬。除此之外,為官府運送糧草,也是一項繁重的徭役。據估計,

秦王朝可統計的人口約有兩千萬,每年徵發的徭役,粗略估算也有 三百萬人以上。

漢代的徭役分為更卒、正卒和戍卒。先說更卒徭役。漢代人民從二十 歲起即應登記載入徵發徭役的名冊,自行申報,然後開始服行更卒 徭役。這種徭役每年的服役時間為一個月,服役地點在本郡縣。《論 衡•謝短篇》中講:“一業使民,居更一月,何據?”正是指的這一 制度。另一方面,更卒徭役的服役期一共為三年,從二十歲到二十二 歲。然後轉入正卒徭役。

兩漢對於更卒有相應的管理制度。東漢的制度是“尉曹,主卒徒轉 運事。”(《續漢書•百官志一》)那麼,更卒行政在中央就應該總于太 尉,而以太尉府的尉曹為主管。所以“凡卒踐更,輒從《尉律》”就 是這個道理。據此推測,西漢的制度應該也是這樣。至於地方也就是 郡國,也有尉曹,主管更卒徭役或一切徭役;縣道也是如此。如《續 漢書•百官志五》記載:郡國“皆置諸曹掾史。諸曹略如公府曹,無 東西曹。”縣道則“諸曹略如郡員。”這些人“知民善惡,為役先後。

”不過,更卒在服役期間還有另一套主管。漢朝二十等爵中,有左更,

中更,右更三種爵位。師古注曰:“更,言主領更卒,部其役使也。

”可見這是指在具體服役的過程中的一套管理制度。

再說正卒。所謂正卒是相對於更卒和戍卒來說的。服役的地點在內 郡和京師,服役的時間和項目都較為固定。內容大致為:民年二十三 為正。一歲以為衛士,一歲以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陣。八月,

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家為樓船,亦習戰 射、行船。(孫星衍校集本《漢官儀》卷上)。下面再具體講一下所謂 的材官騎士等等。先說材官。材官即為弓弩手,指勇健有力,能以腳 踏強弩或手拉強弓而開張之的士卒,所以也叫“材官蹶張”。再說騎 士。顧名思義,也就是騎兵。早見於春秋,到秦朝已是正卒,漢承秦 制,所以漢朝的文獻裡常有“故秦騎士”的說法。亦列入正卒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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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作輕車或車騎。最後說樓船。也是出現于春秋,最早興盛于吳越 地區,用現代的話來說就是水軍。

最後說說衛士。所謂的衛士,也就是材官、騎士等服役滿一年後,

再行徵調赴京師,服役與宮廷和其他中央各個官府的正卒。漢史中常 說的“給中都官”,就是說的這種服役于京師各個官署的徭役。衛士 的職責主要是保衛王宮,所以必須持戟立于宮門和殿前的兩階。秦朝 設衛尉管理衛士,漢循而未改。職責重要並且非常的複雜。僅從官職 上來看,就有衛尉、南宮衛士令、北宮衛士令,左右督候等等,不一 而足。衛尉和太常、光祿勳三卿都隸屬于中央統管軍事的最高長官太 尉。所以,但反調赴京師的衛士,都是軍事編制,這與材官騎士等是 不同的。除了保衛皇宮以外,衛士還有其他的一些任務。如屯守園陵 寢廟,守護皇太子和太上皇,服役于諸侯王國等等。

四、三國兩晉時期

西晉時期實行的是占田課田制。所謂占田,指西晉政權把屯田土地 或無主荒田分配給農民耕種時,所允許每個人能佔有土地數額的規 定。當時規定:男子一人可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實際上是否占 田足額,政府並不過問。主要是為了增加政府收入和抑制兼併。而所 謂課田,是指官府按人徵收固定的田租。西晉規定:每個丁男要交五 十畝土地的田租,丁女交二十畝。次丁男交二十五畝,次丁女免交。

課田的田租使每五十畝叫四斛,大約和每畝八升。邊遠地區交義米,

每戶三斛,再遠的交五鬥。極遠地區的每人交二十八文,稱為“算錢

”。

田租之外還有戶調。即按戶繳納絹帛。男丁為戶主的,每年繳納絹三 匹,綿三斤。婦女或次丁男為戶主的半之。邊緣郡縣只交三分之二或 三分之一。少數民族居民每戶繳納麻布一匹,再遠的可減至一丈。這 就是戶調。上述規定,只是一個平均定額,實際操作時,按貧富分為 九等,根據戶等收稅,這就是“九品相通”。

西晉的課田和戶調,同曹魏的租調製相比,制度上要嚴密,但負擔 要重,一般田租高出一倍,戶調增加約三分之一。同時還有蔭客制度。

使官僚貴族的力量更加龐大。

東晉的田租。最早是晉成帝鹹和五年,“度田收租制”。畝收十分之 一,每畝稅米三升。後因豪強地主的反對而逐漸減少。哀帝時減至兩 升。在後來就放棄了度田的辦法,改王公以下每口稅米三斛,後來又 增至五石。農民的負擔很重。

下面說一下這一時期的專賣制度。

1)鹽鐵專賣:魏晉南北朝時期,禁止私人開採鐵礦,統由官營。至於 食鹽,東漢獻帝建安年間,曹操根據荀彧的建議,監賣食鹽,即實 行民制官賣政策。以鹽的專賣利益購置犁、牛,恢復農業生產。三國 時期,除了曹魏外,另兩國也都設官來管理事業專賣事業。西晉禁止 私煎。南朝的陳對鹽實行徵稅,北朝北魏初實行專賣,後來時興時廢,

沒有定制。

2)酒專賣:酒自三國的魏、晉及于齊,均征酒稅。北周實行酒專賣,

隋初廢行。

魏晉時期,與商業有關的各種賦稅大體上都保留,並有所發展。如關 稅、估稅、市稅等。先說關稅市稅,魏晉南北朝時期,政權更迭頻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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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也是時征時廢,時輕時重。至於市稅,是指對行商征的入市稅和 對坐賈征的店鋪稅。行商販賣貨物進入市區,每人課一錢,坐賈則按 其店鋪分為五等課稅。後來政權更迭,也是時興時廢。魏晉時期還徵 收估稅。即商品交易稅。分“輸估”“散估”。對大型買賣,且立有 文據的徵稅,叫做輸估。稅率是萬錢征四百,買者納三百,買者納一 百。對於小型的買賣,叫做散估。此項稅收起於東晉,經南朝而未改。

一方面是為了抑制商業,更重要的還是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

其他雜稅:魏晉南北朝時,只要是國用不足,雜稅便隨之而起。如東 晉的浮橋通行稅,南朝的牛埭稅,銀礦稅,山澤稅,北魏更是有十 五種雜調,等等不一而足。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徭役也是很重的。東晉時,男子十六歲就要服全役,

十三歲至十五歲,六十一歲至六十五歲還要服半役。到南朝時,丁男 抽調已盡,還抽至丁女和老幼。

最後說一下北魏的孝文帝改革。

均田制之前,北魏是實行的戶調製度。北魏初年,通過宗主督護制睞 組織農民納稅和服徭役。當時的戶調製度,是沿襲“九品相通”的“

九品混通”制度,也是把農戶按貧富分為九等,再把,根據平均定 額所規定的租賦總額按品級分攤。皇興三年(469),又使稅品的運 輸負擔有所輕重,上三等戶租調送京城,中三品送別州重要倉庫,

下三品送本州。

北魏太和九年(485),根據李安世的建議,頒佈均田令。主要有以 下內容:

① 十五歲以上的男子受露田四十畝,婦人半之。露田基本上是無主 荒地,因此要加倍或加兩倍授予,已備休耕。

② 初授田的人,男子每人授給桑田二十畝,以為世業。不種桑的地 方,男子給麻田十畝,女子半之。桑田可以買賣,但有數量的限制,

損有餘以補不足,反之不可。

③ 新定居的人戶可獲得少量的宅田。

④ 擁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額外獲得土地。奴婢授田的辦法和農 民一樣,人數不限。四歲以上的耕牛,每頭授露田三十畝。

⑤ 土地不足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遷移,但不允許因此逃避 賦役。

均田令後兩年,在整理戶籍建立三長制的同時,頒佈了新的租調製 規定一夫一婦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並規定十五歲以上的未婚男女 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那相當於一床的租調。

新的租調製以一夫一婦為單位,代替了以漫無邊際的大戶為徵收 單位的舊租調製,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以往畸重的租調負擔,限制了 宗主的貪污中飽。

五、隋唐時期:

1、隋唐的租調製

隋朝的租調製改革。先說土地分配。文帝時規定,丁男和中男(18 歲 為界)都分永業田和露田,露田為八十畝,丁女半之。永業田樹桑麻。

另外奴婢也授田。官員還有職分田,以及公廨田。課征的對象主要是 十八歲到六十歲的男女,開皇三年改為二十一歲,隋煬帝時改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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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並免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賦役負擔見下表:

1、隋唐的租调制

隋朝的租调制改革。先说土地分配。文帝时规定,丁男和中男(18 岁为界)都分永业田和露田,露田为八十亩,丁女半之。永业田树 桑麻。另外奴婢也授田。官员还有职分田,以及公廨田。课征的对 象主要是十八岁到六十岁的男女,开皇三年改为二十一岁,隋炀帝 时改为二十二,并免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赋役负担见下表:

租(一床)

蚕桑地区

产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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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三石

绢或丝一匹,绵三两

布一端,麻三斤

单丁及仆隶

依丁男所课之额减半

未授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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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租调

有品爵者

免征

魏晋南北朝的田租制度经历了许多变化,总的趋势是计亩输租->计 户输租->计丁输租。到隋炀帝取消了所谓的丁女之后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经济史与经济思想史 版,详细出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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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的田租制度經歷了許多變化,總的趨勢是計畝輸租->計 戶輸租->計丁輸租。到隋煬帝取消了所謂的丁女之後,計租的基準單 位才最終由計床而變為計丁。隋煬帝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客,是我國 古代賦役制度史上的一大變革。對於無丁男的貧弱女戶,這一變化顯 然很有利,將奴婢、部曲改為非應授田戶並除其課,顯然有利於擁有 奴婢部曲的貴族、官僚和地主。

唐承隋制,中期以前主要實行租調製度,並較之隋朝進行了一些沿 革。西元 618 年,唐朝建立。第二年二月,“初定租庸調之法。”規 定“每一丁租二石。”武德七年,規定嶺南等地以輕稅代替租庸調。

同年(624A.D.)《唐令•賦役令》規定:“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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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二鬥,次戶八鬥,下戶六鬥。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下戶之 半)。番胡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中戶五文,下戶免之。附經二 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

與一般民戶相關的還有各項附加稅,如腳錢營窖加耗等。

唐武德二年詔令:“每丁租兩石,絹二丈,綿三兩,自茲以外,

不得橫有調斂。”或者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開元年間又作了新規 定:布帛要求一尺八寸寬,四丈長才算一匹;布五丈算一端;綿六 兩為屯,絲五兩為絢,麻三斤為戾,如一戶所納不滿匹、端、屯、絢 等,要就近湊成整數

2、隋唐的徭役:

隋初的徭役制度規定,丁男每人每年服役三十天,並規定民年五十 以上,可以納庸代役。工匠每人每年服役六十天。開皇三年,一般勞 役改為二十天,起役年齡升至二十一歲。負擔不算太重。

武德七年四月一日詔令:“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庸,每 日三尺。”並無年齡或役種的限制。至遲至開元,天寶年間,就全國 範圍而言,征庸代役已成為普遍的情況,庸絹布成為政府絹布形態 的財政收入的大宗。但就局部地區而言,作為正役的力役依然存在。

在通常的情況下,庸和役並不並征。

庸和調是可折納的,主要是折納米粟,安史之亂後的一段時間,江 淮荊楚一代的庸調折錢,乃是特殊情況造成的。

3、隋唐的其他賦稅。

隋與唐開元之前並未見關市之稅。無酒禁,鹽也不禁。唯有政府控制 的一些鹽池,鹽井需課鹽供京師或供軍。

隋至唐前期的商人也有課稅。但其負擔同於一般民戶。

到天寶年間,始開徵市肆之稅。但總體而言,安史之亂之前,唐朝對 於工商業與關津都是重在管理,對工商業並不在意。

安史之亂後,政府財政極端困難,於是“關卡林立,所在商稅。”流 通稅、營業稅、掠奪等等。

由於一般商稅仍然無法解決財政危機,唐政府開始榷鹽、榷酒。第五 琦改革,“就山海井灶收榷其鹽。”後置官吏專賣之。後又有劉晏的 改革,將官運管銷改為商運商銷。

“大曆末,通計一歲征賦所入,總一千二百萬貫,而鹽利且過半。”

《舊唐書•劉晏傳》

除此之外,唐朝在徵收租庸調的同時,還徵收戶稅以及義倉稅。

戶稅,在唐朝前期稱為“稅錢”,偶爾也稱為“稅戶”或者叫戶稅。

它是唐朝前期的雜稅的一種。但因為不是正稅,所以不載於《賦役令》

唐朝的”稅錢”,無論是“天下稅錢”的總額,還是平均每戶應納 的稅額,都明顯的呈上升的趨勢。唐前期,稅錢在朝廷的總收入中所 占的比例不大,其財政意義也不及義倉稅。但若僅就貨幣形態的財政 收入而言,稅錢得財政意義就很大,因為稅錢的收入為當時貨幣形態 的財政收入的最大宗。

再說義倉稅。其實義倉在開始的時候並不是一種稅,這其中有一個發 展的過程。最早的義倉是官督民辦。也就是在政府的督促管理下,由 民間定期出一定的糧食儲藏起來,以備災荒。後來,義倉的性質發生 了變化,有官督民辦變為官辦,且極易轉化為稅。開皇十六年,規定 在全國範圍內所有義倉都按統一的標準據戶納糧後,義倉就已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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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於一種稅了。到唐貞觀二年建立義倉時,便已經正式成為一種稅。

4、隋至唐前期的兵役制度——府兵制。

隋朝開皇十年,府兵制改革。改革的要點就是將軍戶編入民籍,改 屬州縣管轄。以即改軍戶為民戶。府兵及其家屬即入民籍,也就可以 與編戶齊民一樣授田。戶籍戶口制度也就“一與民同”。唐朝沿用了 這種制度。

軍府州的丁男並非全數被簡點為府兵,但比例是相當高的。如沙洲,

該地區有三個軍府,大約每四戶就要出三個府兵。府兵經常要接受軍 事訓練。職責有三:宿衛、防戍、征行。在鎮戍期間還要服各種與軍事 相關的役。如“捉道”“屯”“望子”等。這些差役都應該視為兵役 的組成部分。

唐前期的府兵為“見課不輸”,就是免租調。其代價是服兵役與自備 衣糧和部分裝備。

唐初,獎勵竣工的辦法比較優厚。“並蒙敕使弔祭,追贈官職,亦有 回亡者官爵與其子弟。”(《舊唐書•劉仁軌傳》),所以頗有吸引力 特別是勳階,還比較易得。後來逐漸鬆動了,終於至天寶間崩潰。

之外當時還有徵兵制和募兵制,多為臨時性的,但數量也不少。

六、唐後期到五代 1、田賦和丁稅。

這一時期最重要的變化莫過於兩稅法的改革。兩稅法的主要內容大 致包括:

就徵稅對象而言,兩稅法規定不分主戶、客戶,一律徵收兩稅,所謂

“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其次,兩稅法規定:“行商者,在郡縣 稅三十之一。”這也是擴大納稅物件的一項措施。

兩稅法的徵稅原則是“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與租庸調法的徵收 原則迥異。租庸調是以人丁為本,丁中之別是很重要的。但兩稅法的 徵收則無須有丁中之別,因為兩稅法是以資產為宗。

所征物品分錢、穀兩類。穀物為原來的丁稅,地租。兩稅錢主要是原 來的戶稅錢和青苗錢。而所謂的計資,主要依據包括土地、桑、居宅、

牲畜和錢財等等。

兩稅法的徵收份夏秋兩季。並規定:“餘征賦悉罷,而丁額不廢。”

“先度其數以賦予人,量出以制入。”

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因為當時的貨幣供應量不足,折納的現象 是比較普遍的。所以,從唐建中元年到五代,調絹從正稅之中消失了,

但綿帛之征又從兩稅錢和田畝稅的折納中復活,從而構成了兩稅的 斛鬥(穀物)、錢、絹的三大色,分夏秋兩季繳納。

2、工商雜稅:

1)工商戶的資產稅,大曆四年(789A.D)“百姓有邸店,行鋪及爐 冶,應准式合加本戶二等稅者,應此稅數勘責征納。”

2)過稅:州縣設卡徵收鹽商的通行稅。後來茶商也要徵稅。關卡已設,

一般商戶也難以倖免。、

3)住稅:即交易稅,營業稅。稅率高於過稅。兩稅法定於三十分之一。

後來軍費、官俸激增,縷有勒索。

4)農副畜產品稅:朝廷往往是明令禁止的。但地方私收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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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力役

代的力役,從若干資料的記載來看,一方面徵調丁夫從役,如奉 天築城之類。另一方面和雇的方式進一步推廣,部分的代替了丁夫從 役。雖為應緣驅役,皆給錢和雇即是兩稅法後力役之征形式的變化,

也是役法的變化。

唐後期的差役包括雜役。雜役原指正役以外的徭役,又稱夫役。除中 男義務充夫十天外,丁男也可以充夫折免正役與租調。

七、兩宋時期:

總的來說兩宋時期的財政收入有明顯的增加。宋代財政收入涉及的 門類相當廣。正因為如此,財政收入的規模也擴大了,表現為歲入的 增加。據史籍記載,如圖:

如果說,實物收入難於做出精確的統計的話,貨幣收入的數額也很 說明問題。如圖:

至於南宋,雖然偏安一隅,但江南本是富饒之地。所以疆域雖不如 北宋,但每年的財政收入卻比北宋多。高宗初年(1127-1162),歲 入不到一千余萬緡,至孝宗淳熙末年(1189)即達到六千五百三十 余萬緡,這裡面除了原有的四千四百九十余萬緡的茶、鹽、酒算等歲 入外,其餘均為南宋新增之稅。

1、兩宋的田賦:

自唐兩稅法改革後,封建王朝總的來說是不立田制,不以兼併的。

但土地兼併畢竟對王朝不利,所以兩宋時期,宋政府還是進行了這 方面的努力,比如北宋的方田均稅法,南宋立椿年的經界法等等。雖 然最後都失敗了,但畢竟還是有一定的意義。

總的來說,宋代的田賦有五類,分別是:公田之賦,民田之賦,城 郭致富,雜變之賦和丁口之賦。除此之外,還有沉重的田賦附加。見 於史籍的主要有:農器稅,畝一文五分;牛革筋角稅,每租二十石,

牛革一,准折錢千文;進際稅;折變;支移;頭子錢等等。

從方田均稅法的主要條文看:北宋定稅的主要依據是土地,即以耕 地的優劣定位五等定稅,這和唐後期以資產多少定等並以此而定兩 稅的做法有很大不同。

北宋的兩稅明確的是田畝稅,與唐代的兩稅僅指斛鬥一色不同,且 一律以耕地的優劣定稅,並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宋代兩稅的夏錢秋米制度,是在特定地區實行的。其他地區並不如此 征錢一般只在南方,北方一般並不如此。

2、兩宋的丁口之賦:“丁口之賦”就是以丁為單位徵收的人頭稅。

原產生於五代小國,北宋沿用。並採取了一些改革。如只征及丁而不 征及其他人口。

3、兩宋的工商稅

北宋初,太祖曾頒佈《商稅則例》。是北宋從一開始就有商稅的法規,

有利於商業的流通。所謂商稅。實際上指過稅和住稅。稅率為 2%和 3%,這是有明文規定的。

兩宋管理對外貿易的機構是市舶司。市舶司對進口商品課以關稅。名 為抽解。徵收一部分商品,送榷貨務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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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兩宋的徭役制度。

唐定建中兩稅法,力役等等理應不復存在。但實際上,整個宋代,

力役仍市有徵發,稱之為“夫役”。分春夫和急夫兩類。服役的項目 很雜。多為修城築路,治河等等。

北宋前期行差役法。職役繁多。有所謂的充軍吏的衙前,有以督課 為職役的裡正,戶長,鄉書手,還有供官府驅使的承符,人力,手 力,散從等。

後來王安石變法改為募役法,核心是出錢免役。變差役為雇役。

免疫錢和助役錢隨夏秋二稅繳納,實際上開始了攤役入地的變革。這 是一種正在醞釀中的歷史進步。

八、元朝的賦役

元朝的賦役制度的特點是:複雜程度超過前代。各種課役既有地區的 區別,又有因戶籍種類不同而存在的差別;其發展的方向違背了人 身依附逐漸減弱的趨勢,使兩宋以來大為鬆弛的超經濟強制重新強 化,如人頭稅的廣泛推行和徭役的加重。

隨著對漢人居住地區征服的擴大,窩闊台初年蒙古貴族的剝削分為

“草地差發”和“漢地差發”兩種。窩闊台丙申年(1236)在華北確 立丁稅、地稅、絲料稅、商稅等稅目。後又增包銀一項。上述諸項科賦 以後經常統稱差發。丙申稅制奠定了元代北方的賦稅體制。而南方基 本上保留了南宋的稅制。

1、元朝的田賦制度

元朝北方賦稅主要有兩項:即稅糧和科差。稅糧分丁稅和地稅兩種。

“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元史•

食貨志一》)乃是其納稅原則。具體說來,就是除具有特殊戶籍的人 戶按田畝納地稅外,其餘民戶均按成丁人數納丁稅。根據元世祖十七 年修訂的賦稅制度,具體的規定如下:

全科戶:丁稅,每丁納粟三石;驅丁粟一石。滴水,每畝納粟三升。

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納粟一石,不納地稅。

新收交參戶:第一年繳納丁粟五鬥,第二年一石,第三年一石二鬥 五升,第四年一石五鬥,第五年一石七鬥五升,第六年升入正式戶 等,繳納丁稅和全科戶相同。

協濟戶:丁稅,每丁納粟一石,地稅每畝三升。

規定近倉輸粟,遠倉折納鈔;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交納期限,

分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下限十二月。

此外,還有附加稅。每石糧要納“鼠耗”三升,份例三升。

江南地區:基本沿用了宋代的兩稅法,分夏秋兩季。秋糧徵收粟米,

夏稅徵收木棉、布絹等。

2、元朝的丁稅

丁稅的稅額:蒙古政權先以戶定稅,每戶稅糧開始為二石,不久 增為四石。太宗丙申年起改為以丁定稅,稅額為每丁粟兩石,驅丁、

新戶一半。地稅方面,丙申年規定,旱地上中下三等田每畝分別為三 升半、三升、二升;水田每畝五升。至元十七年(1280 年)規定地稅一律 為每畝三升。

3、元朝的專賣制度和工商雜稅

食鹽:元初,採取對鹽徵稅的辦法。後來改行專賣,規定每鹽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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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四百斤,價銀十兩。在後來改行鈔法。除此之外,還實行過計口授 鹽法,入粟中鹽法等,皆根據統治者的需要而定。

茶:元滅宋之後,對茶實行長引和短引制度。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 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厘八毫。短引為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

元代的茶利,至元十三年為一千二百餘錠,天曆二年為二十八萬九 千餘錠,較元初增長了二百四十餘倍。

酒:元初設酒醋務坊官場,禁止私釀。後來感覺不便,又罷專賣,改 行徵稅制。每石輸紗五兩。

元初,對商旅之征未有定制。太宗時,始定內地關稅,置十一路徵收 課稅使,於各地設立收稅機構,徵收商稅。而元代的國境關稅,則大 都沿襲宋制。設立市舶司。

4、元朝的徭役

元朝的徭役制度有兩大特點:一是不僅和雇的成分有所減少,而 且應役面有所擴大,這和唐宋以來力役之征趨於緩和減少的發展方 向相違背;二是北宋以來名目繁雜的各種職役,到元朝時已經出現 了分化。司吏、公使人等逐步發展為一種職業,和衙門裡的官吏一樣。

裡正、主首等雖然仍作為封建基層政權的職事人員,但受的壓迫剝削 越來越重。

九、明朝前期的兩稅法 1、明朝前期的兩冊制度 先說黃冊制度:

詳細登記了各戶的籍貫、丁口、名、歲、事產情況,而且還規定了每隔 十年必須重新核實編造,將本十年內各戶人口的生死增減,財產的 買賣和產權的轉移等等,一一登錄在冊,並分別列出舊管,新收,

開除,實在等四柱細帳。並且制定了一套嚴密控制基礎社會的裡甲制 度。

黃冊的編制體例是以戶為主的。雖然登陸了每戶的田畝數,但土地的 四至界址等卻沒有反應。所以後來又編制了魚鱗圖冊。

所謂魚鱗圖冊,即土地登記冊。分總圖和分圖兩種。分圖以裡甲為單 位。再以若干裡的分圖匯總為鄉為單位的總圖。

於洪武二十六年編成(1393A.D)。據當時的統計,“天下土田共計 8507622 頃。”

圖冊是以土田為主,以人戶為次的冊籍。與黃冊相輔相成。

兩冊對賦役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圖冊重在田賦而黃冊重在徭役。

2、兩稅法下的田賦

基本上沿用了唐宋以來的兩稅法。丁有役,田有組。分夏秋兩季繳 納,夏不過八月,秋不過次年二月。基本上是夏征麥,秋徴米,後來 也征絲麻等,可以用錢代輸。稅率方面,明初規定:官田每畝稅五升 三合,民田三升三合,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鬥二升。實際 操作中也有差別,如江南地區田賦一般較重。名義上是明太祖對江南 地區沒有好感,實際上也當地的經濟水準有很大關係。田賦總額,以 洪武元年為例:夏稅:米麥 4717000 余石,錢鈔 39000 餘錠,絹 288000 餘匹。秋糧:米 24729000 余石,錢鈔 5000 餘錠。

3、明初的工商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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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稅的稅率:大體上是三十取一。明初時,對書籍、農具、蔬 菜等等的交易可以免稅。

明代的商品交易稅,由商人在售貨地向稅課衙門或官店繳納。商人納 稅,有所謂的“起條”,即開寫條由(稅票)制度。

竹木抽分局:為滿足官府造船、建築所需而專門對過境販賣竹木徵收 實物的一種機構。嘉靖之後,逐漸由徵收實物轉向徵收銀錢等貨幣稅。

如果就具體的稅目而言,重要的有以下幾條:

1) 塌房稅:塌房是明初官方在京城外建立的倉庫,給商人暫放貨物 用。塌房稅即倉庫的使用稅,稅率為三十分之一。此外還要交房錢一 分,屬於管理費。

2) 門稅:即通過稅。在京城的九門徵稅。

3) 鈔關稅:在北京到長江的運河要地,設立鈔關。按船的規模令其納 鈔。

4) 工關稅:將竹木抽分局由工部接管後,以前竹木局收的稅就叫做工 關稅了。

5) 市肆門攤稅:仁宗年間開收,本來的目的是為了推行鈔法。後來鈔 法通行後,並沒有取消,也就成了正稅。

6) 漁稅:明初開徵,稅額是三十取一。

4、明初的工匠制度

明朝的工匠制度大致分為輪班匠和住坐匠兩種。先說輪班匠。輪班 匠的服役時間先後有過幾次變化。洪武十九年,對工匠輪班製作了統 一的規定。全國各地被劃入匠籍的工匠分為若干班,輪流到京師服役,

每次服役時間為三個月。每個工匠每隔兩年赴京服役一次。洪武二十 六年進行了第二次改革。打破了三年一班的硬性規定。按各部門實際 的需要,定位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和一年一 班五種。正統之後,又有所改變。景泰五年(1454)規定:“凡輪班 工作兩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編勘合給付。”自此以後,一 年班和五年班廢止了,逐漸劃一為四年一班,服役的時間有所減少。

住坐工匠是傅籍于京師或京師附近的大興宛平等地的工匠。一般說是 就地服役,所以叫做住坐工匠。工作時間比輪班匠長。但享有月糧、

值米的待遇。後來還有月鹽的支給。住坐工匠還有免役的優待。

明朝實行的輪班匠和住坐匠制度,顯然比元朝那種“役皆永充”的 工匠制度有所進步。在明朝的工匠制度下,手工業者編入匠籍,應徵 到官手工業工廠勞動,從事宮廷用品和軍事用品的生產,但輪班匠 每三四年為官府服役三個月,住坐匠每月服役十天,其餘時間則可 以自由安排,這就是幾十萬工匠仍有大部分時間進行社會生產,這 不僅意味著工匠的人身依附關係部分鬆弛,而且也對社會經濟的發 展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5、明初的裡甲制度下的徭役

先說一下明朝初年的裡甲制度。這實際上也就是賦役黃冊的編制原 則。以一百一十戶為一裡,一裡之中,推丁糧最多的十戶輪流充當裡 長。其餘百戶為十甲,每甲十戶,每年有一名裡長和十名甲長服役。

十甲在十年內輪流為國家服役各一年。一裡之中有鰥寡孤獨不能服役 的,排在一百一十戶之外,叫做“畸零”。每裡編一黃冊。每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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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按丁糧增減重新排定服役次序,編造一次。黃冊一式四份,一 份送報戶部,其餘三份分送布政司、府和縣。

明朝政府就在這樣的裡甲制度基礎上組織徵發徭役。明初黃冊裡甲 制度下的徭役,分為裡甲、均徭和雜泛三種。其中均徭創行於正統年 間,有雜泛中分化而來。

裡甲,是以裡甲為單位而承擔的徭役,方法是“歲役裡長一人。”由 這位裡長帶領一甲十戶應役,為期一年,十年一周。職責主要有:管 理本鄉的人丁事產;協助政府維護地方治安;到各級衙門聽候調遣。

均徭:這是民戶為官府所負的經常性差役。以丁為單位,根據丁力、

資產狀況安排。分為力差和銀差兩種。前者是必須親自去服的,後者 是官府指派由民戶提供的公用物品或以貨幣輸納的。

雜泛,即雜役。

十、明中期的一條鞭法

明中葉一條鞭法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1) 把明初以來分別徵收的田賦和力役,即把多種多樣的力役,包括 甲役、徭役、雜役、力差等等,合併為一,總編為一條,併入田賦的 夏秋兩稅一起徵收。

2) 每一州縣每年需要的力役,由官府從所收的稅款中出錢來雇募,

不再無償調發平民。

3) 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貢方物,以及上繳京庫備做歲需和留在地方 備做供應的費用,都並在一條鞭法中課征。

4) 課征物件為田畝,納稅形態是以銀折辦,即所謂的“計畝征銀”。

5) 合併過程中,雖然對利差、銀差專案作了某些調整增減,但改制後 的總課稅額並沒有減少。國家財政收入得到了保證。

6) 鹽稅、酒茶商礦等課,仍然繼續分別課征。

一條鞭法與明朝初期的賦役制度有顯著的不同,主要表現在:

1) 明初賦役制度在田賦方面是兩稅,即夏稅和秋糧,其後除了米麥 之征外,還有布帛之征、折收錢鈔之征等等。在役法方面有裡甲、均 徭等等,越來越繁雜。一條鞭法把原來眾多的賦役項目化繁為簡,或 賦和役各自合為一條,或賦役合為一條。

2) 舊的役法有銀差和力差,根據戶、丁標準進行僉發。實行一條鞭法 後,徭役一律征銀,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役銀的編派,亦由原先 的由戶、丁分擔變為以丁和田地來分擔。

3) 明初的田賦徵收主要是以“本色”實物為主,折色銀的比例很小。

一條鞭法規定,除蘇、松、杭、嘉、湖地區供應京師宮廷的漕糧以外,

其餘地區的田賦,一概徵收白銀。

4) 明初徵收田賦和僉派徭役,以裡甲為單位,實行一條鞭法後,計 算賦役數額時,以州縣為單位,各州縣原有的賦役總額不得減少,

徭役的編審也由十年一次改為每年一次,州縣官根據當年的通盤情 況,以丁田分攤與各個納稅戶。

5) 賦役銀由地方官直接徵收。交納、儲存和運輸都很方便。

十一、清朝的賦役制度(1840 年以前)

1、 改革前清朝的田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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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清冊:主要是指清朝建國之初保留下來的明朝萬曆年間的賦役 簿冊,另外還附有土地丈量冊和黃冊。這些簿冊,因按舊管(上期結 存數)、新收(本期增加數)、開除(本期減少數)、實在(本期期 末結存數)四欄編制,故稱“四注清冊”。

改革之前,清朝是賦役、田賦和丁銀並征。

清初的田賦,也是分夏秋兩季徵收。銀錢糧兼收,以征銀為主。稅率 分三等九則,差別很大。

清初的丁銀。按當時規定,民年十六至六十歲成丁,要納丁銀。原則 上要分上中下三等徵收。實際操作的時候辦法很複雜,各地差別很大。

也因為伴隨著生產的恢復人口的增多,導致人地矛盾加劇,造成了 大量人口的逃亡。這是推動清政府攤丁入畝的重要原因。

2、清朝的攤丁入畝

康熙五十一年規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不再增加丁銀。從 康熙五十五年開始,清政府推行地丁銀制度,即將丁稅併入田畝徵 收。現在廣東等地試行,到雍正初年開始在全國先後推廣。具體做法 是:把固定的康熙五十年的丁銀三百三十五萬兩,按照各地原征丁 銀的不同比例,平均攤入各地的田賦銀中,統一徵收。地丁合一之後,

清政府的田賦收入大大增加了。雍正二年,天府因為 26300000 兩左 右,到乾隆十八年,增為 29600000 兩;糧:雍正二年為四百七十余 萬石,到乾隆十八年則為八百四十余萬石。

3、清朝的其他賦稅:

主要包括關稅、漕糧、機制稅以及鹽鐵茶等稅收。

清朝前期的關稅,主要是常關稅,而海關稅收占的比重很少。清代 的常關稅,分為正稅、商稅和船料稅三種。正稅在產地徵收,商稅按 物價徵收,船料稅則按船的梁頭大小徵收。

清代的田賦,除了以白銀繳納的地丁銀外,還有以實物交納的漕 糧。主要是為了滿足中央和地方官、兵的俸餉食用。所征糧食除了一 部分留在各省倉庫外,其餘都送往京師。因為通過運河轉運,所以叫 做漕糧。

所謂機制稅,是指清初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對手工紡織業的發展 實行嚴格的控制。規定:每戶織機不能超過百張,每張每年要納稅五 十兩,課稅很重。

清初的鹽法,沿用明制,按引征課,即實行專賣制度。大引一般為 三四百斤,小引二百斤。銷鹽區域叫做引界,因為在購引銷鹽的過程 中官商勾結,後來逐漸發展為世業專商制度,成為典型的封建割據 的鹽制。

礦稅:清初的礦山,時開時禁。總的來說,清除為了防止聚眾生事,

危及自己的統治,所以礦禁比較嚴。直到道光以後,因為銅鉛可以鼓 鑄貨幣,開採比較多,礦禁才鬆弛下來。

茶稅:清初的茶法亦參照明制,實行茶馬法,引法和貢茶三制。

十二、關於總體演變趨勢的總結:

總體的趨勢表現為封建政府人身控制的逐步鬆弛,財富分配的形 式從實物形式、力役形式逐步向貨幣形式發展,反映了在封建經濟的 制度框架下,商品經濟的逐步發展。這其中屢有反復,表現了經濟發 展的前進性和曲折性的統一。下面再就最主要的田稅和丁稅制度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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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田稅和丁稅的總體趨勢是從舍地稅人發展為舍人稅地,分配形式也 從實物形式、力役形式占主導逐步發展為貨幣形式占主導。最早的先 秦時期自不必說,秦漢時期的田稅和丁稅便明顯的反映出稅人的特 點。而這一時期的分配形式,田稅和芻稿是以實物形態為主,而丁稅 即人頭稅則主要是繳納貨幣。這也反映了商品貨幣經濟較前代的發展。

而存在於繳納過程中的折納,則可以視為是在商品貨幣經濟不夠發 達的情況下,由實物形態向貨幣形態的一種過渡,對後世影響深遠。

唐朝的兩稅法之後,中央政府開始不立田制,不抑兼併。對農民的人 身控制也就進一步的鬆弛。兩稅法的徵收則無須有丁中之別,因為兩 稅法是以資產為宗。所征物品分錢、穀兩類,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 存在普遍的折納現象,這也體現出了分配形式變化的過程。之後宋朝 的兩稅明確的規定是據地出稅,這與唐朝有較大的不同,體現了事 物發展的波動性。值得一提的是後來王安石的改革中,將免疫錢和助 役錢隨夏秋二稅繳納,實際上開始了攤役入地的變革。這是一種正在 醞釀中的歷史進步。之後經過元朝的反復,從明中葉的一條鞭法到清 朝的攤丁入畝,田稅和丁稅完成了合二為一的過程,而財富的分配 形式也過渡到以貨幣形式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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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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