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專多元入學方案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 本方案所稱多元入學,指取得國中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學生,依 下列方式之一進入學校就讀:
(一) 免試入學:
1、 免試就學區為全國一區,係免入學測驗,依性向、興趣、志願 等,選擇進入學校就讀。
2、 全國分為北、中、南三個招生委員會,負責研擬招生規定,報 本部核定後彙編訂定免試入學招生簡章,受理各國中報名作業 及彙整所屬各區學校錄取名冊。
3、 招生名額:免試入學總名額,應占學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比率 至少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4、 辦理方式:
(1) 參加免試入學學生得同時報名北、中、南各一所學校,惟應 僅得擇其中一所學校參加現場登記分發報到。
(2) 各學校得訂定採計之比序項目,並以積分方式作為分發依據;
總積分相同時,依各學校所訂優先比序項目進行同分比序。
(3) 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 過學校核定該科(組、班)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
採比序方式錄取。
(4) 比序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百零八學年度以後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 術、綜合活動、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
得予採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四學 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 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
得予採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 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但其比序比重不得超 過總分之三分之一。
(5) 學生經依(4)及規定比序,仍超額時,報本部核准增加 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6) 學校經免試入學仍未招滿,得報經本部核准,辦理免試續招。
(二) 特色招生入學:
1、 依其術科或學科能力,分別以術科甄選或學科考試分發方式,
進入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就讀。
2、 招生名額:特色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學校核定總招生名額百 分之二十五,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續招且不得移列調整。但 經本部核准之特殊班別,得於規定期間辦理續招。
3、 辦理方式::
(1) 甄選入學:學校之音樂科、戲劇科、舞蹈科等藝術或職業 相關類科,得參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辦理 單獨或聯合招生,並應依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 錄取依據。
(2) 考試分發入學:
學校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並以學科測驗 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分發入學之依據,辦理單獨或聯 合招生。
各學校應依其特色課程規劃學科測驗內容或加權採計,
學科分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
4、 辦理特色招生之甄選入學,或考試分發入學,其同類型術科 測驗或學科測驗,應以同日辦理為原則。
5、 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1) 經評鑑優良之學校以科(組、班)為規劃,向本部提出申 請,申辦計畫書內容含採特色招生之目標與理由、自我評 估、課程規劃、師資條件、教學資源、辦理方式、學生輔 導方式、編班方式、招生比率、學生表現、學校評鑑及預 期成果。
(2) 申請辦理甄選入學之學校,得免提申辦計畫書,逕向本部 申請,並經同意後辦理。
(3) 本部應成立五專特色招生審查小組,審查申辦計畫書,其 成員包括本部、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教育學者專家
(包括課程、測驗專家)、學校、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等,
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4) 本部應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核 定特色招生之學校及名額。
(5) 經核准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將特色招 生辦理成果報本部備查。
(6) 經審核通過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科(組、班),於其後學 年度仍擬辦理特色招生者,應每年提出申辦計畫,由本部 依據前一學年度辦理情形及招生缺額狀況,核定其招生科 別及名額。如欲新申請辦理特色招生之招生學校或招生科
(組、班),仍應依據本部公告之申請及審核方式辦理。
四、 各種入學方式之辦理時間,規定如下:
(一) 免試入學:於每年七月底前辦理分發作業。
(二) 特色招生入學:
1、 甄選入學:其分發或報到,原則應與免試入學之分發同時辦理;
報到後之科(組、班)有餘額時,經本部核准者,得辦理續招。
2、 考試分發入學:於每年六月辦理學科測驗。
同時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並均獲錄取者,應擇一學校報 到。
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以一次辦理分 發作業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