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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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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藥事法第 7 條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會 會議紀錄

時間:107 年 5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地點:本署昆陽大樓 7 樓大禮堂

主席:吳署長秀梅 記錄:許芷瑀 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一、 主席致詞(略)。

二、 報告事項:藥事法第 7 條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說明(簡報檔如附 件 1)。

三、 綜合討論:各界建議事項完整彙整如後附件 2,重點如下:

(一) 第 6 條藥品定義:同意簡報方案 1「左」改為「下」,惟第三款建 議保留原定義「及」而非「或」之描述。

(二) 草案第 7 條新藥定義:

1. 考量為參考現行實務執行方式修訂,與會者多數提出部分文字增 列意見「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類型之藥品」,以因應科 技進步,增加主管機關審核彈性。

2. 另有建議維持現行新藥定義「新成分、新療效、新複方、新使用 途徑」,或將「新劑型、新單位含量、新劑量」列為類新藥。

(三) 草案第 7-1 條學名藥定義,主要意見如下:

1. 多數與會者表示以母法位階而言,已將定義規範明確,至於「品 質、生體吸收表現」為技術審查項目,應置於子法或查驗登記審 查準則,無須增列於母法。

2. 另有建議應增列「生體吸收表現」或生體相等性之敘述,以明示 學名藥與原廠藥具療效相等性。

(四) 草案第 7-2 條生物藥品定義:

1. 與會者建議生物相似性藥品一節增列「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 定」,以增加主管機關審核彈性法。

2. 另有建議參照美國 PHS Act,於生物相似性藥品一節增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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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純度、功效」。

(五) 草案第 74 條刪除封緘制度:

與會者針對此條文無修正建議。

四、 會議決議:本署將針對所提意見研議是否修訂草案內容。

五、 臨時動議:無。

六、 散會時間:下午 4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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