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中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法制建構面向分析
第一節 員生社之組織結構與社務管理分析
前已述及,員生社為法人組織、企業組織、民主組織及互惠組織之結合體,
本節依員生社之「成員與權責」、「會議與職權」兩部分加以說明。
壹、成員與權責
員生社的成員,有社員、選任人員及聘任人員三種。選任人員又分為理事、
監事及社員代表等,選任人員是從社員中產生的,故也是社員。至於,聘任人員 則視合作社業務經營情形而產生。重要的是,「聘任人員的權責是來自於社員的 信託,社員是主,聘僱人員是從,這一主從關係不可混淆。」(陳伯村、趙榮松,
2001,103-104), 茲將員生社成員之權責說明如下。
一、社員
(一)社員之資格
要成為各該學校員生社之社員,必須具備如下之條件並符合申請程序。
1、積極條件:
(1)身分:
為各該學校之現任教職員工及在學學生。
(2)年齡:
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合作法第11條),中 小學學生因不足法定年齡目前以「預備社員」身分加入。(台灣省 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改進要點14第 4 條)
2、消極條件:
不得有下列任何一種情事:(1)褫奪公權;(2)破產;(3)
吸食鴉片及代用品。(合作社法第13條)
14「台灣省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改進要點」(84.4.14 修正)已於精省後不再適用,但是,本要點對於 台灣省所轄各縣市之中小學員生社之影響依然存在,在此之後仍未有專門對於學校員生社經營之整體 規定訂頒。
3、介紹程序:
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成立後,凡願入社者,應有二人以上之 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並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合作社法第14條)
(二)社員之入社 1、普通入社:
凡是具備員生社社員資格、符合入社申請程序並已繳納股金者,即 可入社,惟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前,無選舉與被選舉權。
2、至於,繼承入社及受讓入社因員生社甚少發生,故在此予以省略。
(三)社員之出社
員生社社員之出社,不外乎下列四種。(合作社法第26條)
1、當然出社:
當社員被褫奪公權、被宣告破產、因吸食毒品被判刑確定以及死亡 者,為當然出社。
2、自請退社:
社員自請退社,無須理由,合作社不得拒絕。
3、除名:
符合員生社章程訂定除名之情事者,經社務會議出席之理、監事四 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合作社法第28條)
(四)社員之權利
凡為員生社之社員者,具有如下之權利:
1、業務設施利用權。(例:與員生社進行交易…)。
2、股息及盈餘分配請求權。(合作社法第22、24條)
3、股金退還請求權。(合作社法第30條)
4、選舉與被選舉權。(合作社法第32條)
5、罷免權。(合作社法第42條)
6、重大政策議決權。(例:章程之訂定及修改–合作社法第9條;
加入或退出聯合社–合作社法第68條)
7、書表查閱權。(合作社法第37條)
8、臨時社員大會召開請求權。(合作社法第47條)
9、請求主管機關撤銷社員大會決議權。(合作社法第49條之1)
(五)社員之義務 1、出資: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20%。
(合作社法第17條)
2、服從員生社之管理。
(六)社員之責任
員生社之社員具有償還員生社債務之責任。(合作社法第4條)
二、選任人員
員生社之選任人員包括: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社員代表、實 習理、監事等,其產生及權責。茲說明如下。
(一)理事
理事為理事會的組成成員,受社員付託,共同行使理事會職權。
1、理事之產生:
理事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任期一至三年(合 作社法第32、33條),當選人如不願意擔任,可以拒絕,如果 未拒絕,視為同意,就要盡其職責。(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8條)
2、理事之權責:
(1)參加社員大會、理事會、社務會等相關會議。
(合作社法第45條)
(2)選舉理事會議主席。(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
(3)當理事違反員生社執行任務規定,致令員生社受損害時,應負 賠償之責。(合作社法第34條)
(二)監事
監事為監事會的組成成員,受社員付託,可以單獨行使監察權,監事不得兼 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合作社法第40條)
1、監事之產生:
監事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合作 社法第32、33條),當選人如不願意擔任,亦可以拒絕,如果 未拒絕,視為同意,就要盡其職責。(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8條)
2、監事之權責:
(1)監察員生社之財產狀況。(合作社法第39條第1款)
(2)監察理事執行業務狀況。(合作社法第39條第2款)
(3)審查理事會所應置備的各項書表–員生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 大會紀錄、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此外尚有業務報告書、資產負 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盈餘分配案等。
(合作社法第39條第3款)
(4)員生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員生社。
(合作社法第39條第4款)
(5)選舉監事會議主席。(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
(6)須嚴守員生社之秘密,若因放棄或濫用職權至合作發生損害,須 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理事主席
理事主席是理事會議的主席,為理事會與員生社的代表,居於社員組織與聘 任人員組織之間的樞紐,為員生社的關鍵性職位。
1、理事主席之產生:
理事主席由由理事互選之,並以得票超過出席人數半數者為當選,
無人超過半數時,就得票最多與次多者再行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當 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
2、理事主席之辭職:
應以書面向理事會為之,經同意後,同一任期不得再當選原職。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8條)
3、理事主席之權責:
(1)對外代表員生社。(合作社法第34條)
(2)主持理事會議。(合作社法第53條)
(3)擔任社員(代表)大會之主席。(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10條)
(4)擔任員生社之發言人。
(四)監事主席
監事主席為監事會的主席。就行使監察權責而言,監事主席與監事完全相同。
1、監事主席之產生:
監事主席由由監事互選之,並以得票超過出席人數半數者為當選,
無人超過半數時,就得票最多與次多者再行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當 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
2、監事主席之辭職:
應以書面向監事會為之,經同意後,同一任期不得再當選原職。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8條)
3、監事主席之權責:
(1)主持監事會議。
(2)當理事主席無法出席社員(代表)大會時,為大會主席。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10條)
(五)社員代表
「社員代表」乃因員生社社員人數眾多(二百人以上),為讓社員大會能夠 順利進行,而由社員中選出五十一人至一百九十九人,以為參加社員大會之代表。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
此外,「聯合社社員代表」,亦為社員代表之一種。
1、 社員代表之產生:
社員代表由選舉產生,應由理事會就社員中指定若干人為選務人員 負責選舉事務。(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20條)
2、社員代表之權責:
(1)出席社員大會。
(2)其權責與一般社員出席社員大會時所享有之職權並無不同。
(3)代表員生社出席上級聯合社之社員代表大會。(聯合社社員代表)
(六)實習理、監事
1、實習理、監事之產生:
預備社員至少應選出實習社員代表三人,至多不得超過正式社員代 表人數,並互選實習理、監事。(台灣省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改進要點15第6條)
2、實習理、監事之權責:
得列席員生社社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會議時僅有發言權,
無選舉、被選舉權及表決權。(台灣省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改 進要點第6條)
三、聘任人員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合作社法第 44條)。合作社得將其事務員及技術員,訂定人事編制規定,並視業務需要,
置總經理或經理、副總經理或副理、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 員等級次,由理事會提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管機關備查。(合作 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第2、3條)
15 本要點業已作廢,在此仍然提出之原因,請參閱本研究註14,頁 47。
(一)聘任人員之產生:
由理事會公開考選任用,或授權總經理或經理遴選,提請理事會同意認命。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第6條)
(二)聘任人員之人事管理規定:
聘任人員之薪給、考核、獎懲、升遷、調免、出勤、差假、教育訓練、保險、
退休(職)、資遣、撫卹及其他有關事項,一律依員生社之內部人事管理規定辦 理。(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第4條)
(三)聘任人員之權責:
員生社聘任人員之權責,合作社法令上並未有太多之規範,錢金瑞曾依其專 業分工之不同加以分類(錢金瑞,2001:31-32),茲說明如下。
1、經理:
(1)綜理員生社之業務策劃與執行工作。
(2)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3)辦理理事會、監事會、社務會所決議之事項。
(4)召開並主持業務會議,檢視業務施行情形及如何改進與發展。
2、文書:
(1)辦理與員生社社務管理有關之各種事項。
(2)有關會議事項(理事會、監事會、社務會、社員大會)之處理。
(3)社員社籍之登記與變更。
(4)與員生社法令規章相關資料之彙整。
(5)員生社選舉事項之辦理。
(6)員生社各種登記事項之辦理。
(7)員生社之文書管理。
(8)員生社之人事管理。
(9)員生社之總務管理。
3、會計:
(1)負責員生社財務、帳務之處理。
(2)員生社各種憑證之審核。
(3)員生社各項設備、購置、營繕工程的監查及驗收。
(4)員生社預算、決算的編訂。
(5)員生社各種報表、傳票、單據、帳目之編訂。
4、司庫(出納):
(1)掌理合作社之財務。
(2)負責員生社各種財產的保管。
(3)負責員生社的金錢及出納。
(4)證券、票據等之登記管理。
5、事務員、助理員、工讀生等:
各自分別對經理所交付之任務負責。
貳、會議與職權
員生社的組織結構,最重要的乃是下列各項會議,茲將其表列如(表 3-1),
並說明如下。
一、 社員大會
社員大會為社員直接參與合作社決策的最重要會議。
(一)組成: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所組成,社員人數過多時,可分區舉行社員大會,或改 召開設員代表大會。(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
(二)地位:
為員生社的最高決策機構。
(三)職權:
1、選舉理事、監事;罷免理事、監事;選舉出席上級合作社(聯合社)
社員代表。(合作社法第32條)
2、審議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合作社法第36條)
3、審核年度預算、決算及盈餘分配案。(合作社法第36、24條)
4、審核監事會所提財務稽查報告。
5、審議章程之修訂。(合作社法第9條)
6、通過解散合作社或與他社合併。(合作社法57條)
7、審議加入或退出合作社聯合社。(合作社法第68條)
表 3-1 員生社會議組織表
資料來源:本研究者整理。
二、理事會
理事會是員生社的執行機關,也是員生社的決策中心。
(一)組成: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所組成,人數最少不得少於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合作社法第32條;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
(二)地位:
為員生社的常設執行機關,受社員大會託付,代理社員經營社務、業務、並 領導社員與聘僱人員,居於呈上啟下的樞紐位置。
(三)職權:
錢金瑞認為,理事會之職權如下(錢金瑞,2001:30-31):
1、造報年度計劃及預算決算。(合作社法第36條)
2、召開社員大會。(合作社法第46條)
會 議 種 類 會 議 性 質 說 明 會議主席 召 集 時 間 社員大會 1.法定最高決策機關。
2.由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所組成。 理事主席 每年至少一次 理事會 1.法定常設執行機關。
2.由大會選舉之理事所組成。 理事主席 每月至少一次 監事會 1.法定常設監察機關。
2.由大會選舉之監事所組成。 監事主席 每月至少一次 社務會 1.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協商機關。
2.由全體理事與監事所組成。
理事、監事 互選
每三個月 至少一次
3、應將員生社之「組織系統」及「員額編制」提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第2條)
4、訂定聘任人員之「人事編制規定」及「人事管理規定」並提經社員 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 理準則第3、4條)
5、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之交辦事項。
6、決定社業務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措施。
7、聘任經理及其他重要職員。
8、監督經理及其他職員執行社務(代表大會決議之政策及議案)。
9、處理監事及社員所提出之問題。
10、調解社員間的糾紛。
三、監事會
監事會是員生社的監察機關,負責員生社之評核工作。
(一)組成:
監事會由全體監事所組成,人數最少不得少於三人,最多不得超過理事名數 的三分之一。(合作社選舉罷免法第5條)
(二)地位:
為員生社的常設監察機關,受社員大會託付,代理社員監察、評核員生社之社務、
業務、財務情形。
(三)職權:
1、 當合作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的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合作社法第39條)
2、監事會如執行上述各項職務時,如認為有必要,得召集臨時社(代 表)大會。(合作社法第39條)
3、監察合作社之財務狀況。
4、監察理事及各辦事人員之執行業務情形。
5、監察帳務及審核理事會所造送之各項報表。(錢金瑞,2001:31)
四、社務會
(一)組成:
社務會由全體理事、監事所組成,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二)地位:
為員生社的常設協調機關,為理事與監事協調社務與爭議之機關。
(三)職權:
1、社員除名的決定。(合作社法第28條)
2、訂定合作社各項費用標準。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第12條)
3、決定公益金之使用用途。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第12條)
4、決定員生社銷售物品項目16。
根據上述員生社各項會議的組成、地位及職權,謹將員生社之組織結構,以
(圖 3-2)表示。
16 詳見內政部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台內中社字第九○○六二三五號文:「…是台灣省各級學校員生消費 合作社改進要點停止適用,但基於員生社設於校內,使用學校場地,合作社以下各級職員大多由教職
員兼任,學生消費安全校長負有安全等考量,員生社之對外行文及經銷之物品仍應經校長同意為宜」
第二節 員生社之業務經營與成果運用分析
壹、業務經營
「一般來說,營利企業必須從事行銷活動以加速交易的進行並賺取利潤。同 樣的,非營利機構也必須透過行銷活動來協助達成組織目標」(陳麗秋,1993:
3)。對於員生社這個獨立於學校行政體系外的的法人組織來說,不管如何定義 員生社的性質(營利或非營利),行銷都是必要的活動。而「業務經營」亦為行 銷活動的一種。員生社則因其性質特殊,讓其在業務經營上受到許多法規之限制。
一、營業區域與原則
(一)營業區域
員生社的營業區域以各該學校為範圍。
(二)經營原則 1、依法經營:
(1)主要法令依據:
A、憲法第145條。(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B、合作社法。
C、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D、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
F、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
G、合作社監事會監察規則。
H、其他相關政府公報及函文。
(2)其他相關法規:
A、民法。
B、消費者保護法。
C、公平交易法。
D、所得稅法。
E、政府採購法。
F、食品衛生安全法。
G、乳品類衛生標準。
H、冰類及飲料類衛生標準。
I、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J、環保署禁用垃圾袋及保麗龍餐具之相關規定。
K、其他 2、帳目清楚:
員生社之帳目應依據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商業會計準則處理。
3、社員受益:
員生社乃對社員服務的經濟組織,其盈餘分配按交易額分配給社員。
二、營業項目與營業限制
(一)營業項目
合作社法第3條規定「消費合作社之業務為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故 員生社之營業項目,得由理事會視實際需要,經營下列業務之一種或數種,其業 務部之設置由學校視實際需要選擇辦理。一般來說,學校員生社得辦理如下業務:
(台灣省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改進要點第15條)
1、供銷業務:辦理食品、飲料、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
2、生產業務:辦理園藝、飼養、手工藝等。
3、公用業務:辦理食堂、理髮、洗衣等。
4、代理業務: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教科書、餐盒、學生制服等業務。
(二)營業限制 1、供銷業務:
(1)對象限制:員生社之營業僅能對社員(預備社員)營業。(合作 社法第3條之1第3款)
(2)時間限制:預備社員僅能利用課餘時間交易。
(3)品項限制:員生社經銷之物品項目應由社務會議決定,並經校長 同意後,方可進貨。食品飲料並應符合衛生規定,其 出售種類應依主管教育當局所規定者為限17。
(4)價格限制:不高於零售市場價格。
2、生產業務:
(1)學校環境須有場地設備者,方可經營。
(2)生產者必須為員生社之社員。
3、公用業務:
(1)法令限制:
A.國民中小學不得經營食堂。
B.不得以外包方式經營,惟理髮、照相等需專門技能者,應以約僱 專人方式辦理。
(2)收費限制:
應低於市價,且應將各項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之處。
(3)衛生限制:
環境設備應經常檢查並保持清潔。
4、代理業務:
(1)應依委託契約規定辦理。
(2)委託業務之會計應獨立處理。
(3)機關公立學校委託消費合作社代辦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條 條規定,如採購適用本法者,應依本法辦理,不得逕依照各該消 費合作社辦事細則辦理18。
貳、成果運用
一、合作教育輔導費用
17 請參閱附錄九,頁 155-159。
18 詳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九一二號文
(一)合作教育研究費:
員生社應編列預算以辦理合作教育研究活動,合作教育研究費用不得 超過當年業務總額毛利之百分之十五,並限作教職員工實際從事合作 教育研究及研習之用。(台灣省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改進要點第 20條)
(二)合作教育活動費:
員生社應編列預算以辦理各項合作活動,合作活動費用視業務收支狀 況編列,限作辦理全校性合作活動之用。
二、盈餘分配規定
員生社年終結算後,如有盈餘,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彌補累積損失(合作社法第23條)及支付股息,無盈餘不得發息,
股息至多不得超過一分。(合作社法第22條)
(二)如仍有餘數,應將其分為一百分,並按如下規定19處理,詳如(表 3-2)。
1、公積金(百分之十):
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 金除彌補虧損外,不得動用。
2、公益金(百分之四十):
由社務會議決議,作為辦理清寒學生獎助學金,社員康樂活動或學 校公共衛生設備費用。惟學校公共設備至少應佔公益金半數以上,
以符共享原則。
3、理事職員酬勞金(百分之十):
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4、社員交易分配金(百分之四十):
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之,交易額愈高分配愈多。
19 「台灣省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準則」已作廢,然現今學校員生社之盈餘處理,仍依據本章程 準則之第34條辦理。(除非修改員生社本身章程)
表 3-2 員生社年度盈餘處理表
項
目 用 途 限 制 彌補
虧損
1.彌補先前年度所發生 之累積虧損
1.盈餘應優先彌補虧損 2.如仍有剩餘方可進行分配 支付
股息
1.支付社員所認股金的 報酬
1.年息不得超過一分 2.無盈餘時不得發息
公 積 金
1.彌補虧損
2.超過股金總額50%
時,其超過部分得由 社員大會決議用以經 營合作業務
1.提撥比例不得低於應分配盈餘之百 分之十
2.已超過股金總額兩倍時,得經社員 大會決議,自定每年應提之數額 3.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
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
公 益 金
1.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2.社員康樂活動 3.學校公共設備
1.應經社務會議決議使用用途
2.提撥比例,不得低於應分配盈餘之 百分之四十
3.憑據核銷,應經社務會議通過
理事 職員 酬 勞 金
1.獎勵理事會及職員對 合作社之貢獻
1.由應分配盈餘中提撥百分之十,不 得增減
2.監事不得參與分配
3.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按其對合作社之 貢獻度,訂定分配金額
社員 交易 分 配 金
1.按社員交易額多寡分 配給社員
1.應依章程所訂比例提撥 2.應依社員交易額多寡分配
3.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移充社員 股金增添時,應以社員交易額多寡 為分配標準
4.得經社員大會之決議,全部充作特 別公積金
資 料來源 :本 表參修 自錢 金瑞, 2001,頁 47。
第三節 員生社之財會制度與稽核評鑑分析
壹、會計制度
「會計是企業的語言,管理的利器」,會計乃是以有系統、有組織的方法,
記錄並整理個人、企業或組織,因交易活動所引起之財產增減變化的情形,並正 確的表現出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一門學問20。因此,員生社之業務活動結果,
都與會計有關。茲將員生社之會計制度,說明如下:
一、會計基礎與會計年度
(一)會計基礎:
員生社之會計基礎,一般採「權責發生制」。
(二)會計年度:
員生社以國曆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為一「會計年度」。
二、會計憑證與會計帳簿
(一)會計憑證
凡企業發生交易事項時,必能引起資產、負債、資本等會計要素發生增減變 化,因此,交易事項又稱為會計事項。這種用以證明交易事項發生之真實性與正 確性之憑證與單據,謂之「會計憑證」。依據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 定「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 證不得記帳。」是故,一般會計憑證分為如下兩類(商業會計法第13條):
1、原始憑證:
(1)外來憑證:
指員生社以外的人所交來的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的證明。
(例:進貨發票或收據…)
(2)內部憑證:
員生社本身自行製存,用以證明內部會計事項發生的憑證。
20 詳見實用技能班商用資訊科課程教材小組,1995,<會計概要>上冊,頁 2。
(例:薪資憑單…)
(3)對外憑證:
指給員生社本身以外的人,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的證據。
(例:銷貨收據…)
2、記帳憑證(一般又稱傳票,員生社因交易較為單純,故僅需具備如 下三種記帳憑證即可)
(1)現金收入傳票
凡屬現金收入之交易事項,均應編製現金收入傳票,其格式通常 為「白底紅色」印刷。
(2)現金支出傳票
凡屬現金支出之交易事項,均應編製現金支出傳票,其格式通常 為「白底藍色」印刷。
(3)轉帳傳票
凡與現金收付無關之轉帳交易,應編製分錄轉帳傳票,其格式通 常為「白底黑色」印刷。
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規定,會計 憑證至少應保存五年。
3、會計帳簿
員生社應具備之主要帳簿有兩種:
(1)日記帳簿
係將員生社所發生之會計事項按其先後順序,逐筆區分借貸加以 記載的第一本正式帳簿。
(2)分類帳簿
將日記帳簿的記錄,按會計科目轉記於各類帳戶,作為彙總記錄 錄,以清楚明白各帳戶金額之增減變化情形,此一帳簿即為分類
帳。
帳簿應置於營業辦公處所,妥善加以保存,一般帳簿應保存十年。(稅捐稽 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
貳、財務報表 一、年度開始
年度開始,理事會應編製:
(一)業務計畫書,詳如(表 3-3)。
(二)年度預算書,詳如(表 3-4)。
二、年度結束
年度結束,理事會應編製:
(一)業務報告書。
(二)年度決算書表。
三、財務報表
員生社於年度結算後,若能以財務報表分析合作社經營之成果,提供理、監 事及經理參考,當能對員生社之健全經營更有助益。一般財務報表,需有其比較 之標準,其標準通常有三種:
(一)同業平均標準。
(二)透過與去年度財務報表的分析相比較,以得知員生社之經營趨勢並預 測未來。
(三)合作社的目標或預算。
將實際績效與預定目標比較,可了解員生社是否達到要求之水準。
劉銘輝(1992:81-101)曾套用「孟天恩之五力分析模式」21,將用於衡量 企業經營績效與診斷其經營缺失之方法,運用在員生社之經營診斷上。藉此方法
,員生社之理、監事當更能了解及掌握員生社之經營情形,所謂五力分析,即為:
(一)收益力分析:探討員生社之獲利能力。
21 參閱孟天恩,1985,頁 23-25,37-38。
表 3-3 員生社業務計畫書
有限責任 縣 員生消費合作社
( )年度業務計畫書
(一) 社務計畫
計 畫 目 標 工 作 方 法 執行人 工作進度 經費預算 增募新社員 鼓勵未加入學生
參加為社員 經理 每年舉辦 一次 辦理
合作教育 活動
舉辦合作常識及
作文、書法..等比賽 經理 每年舉辦 一次
加開 各項會議
召開各項法定會議:
社員大會:每年一次 社務會:每三個月一次 理、監事會:每月一次
理事
主席 按期召開
(二) 業務計畫
計 畫 目 標 工 作 方 法 執行人 工作進度 經費預算 供銷部 採購品質優良貨品 經理 經常辦理
代理部
接受學校委託代辦之 教科書、餐盒、學生 制服及服裝…等業務
經理 經常辦理
(三) 財務計畫
資 金 來 源 金 額 資 金 運 用 金 額 利用自有資金 以 先 進 貨 , 後 付 款
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Download 修改自<社會行政表格>,《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網頁》。
表 3-4 員生社年度預算書表
有限責任 縣 員生消費合作社 收支預算:
收入預算: 單位:新台幣元
科 目 金 額 說 明
供 銷 淨 收 入 銷貨收入–銷貨成本 公 用 淨 收 入
生 產 淨 收 入
代 辦 淨 收 入 酌 列 營 業 外 收 入 酌 列
合 計
支出預算: 單位:新台幣元
科 目 金 額 說 明
薪 津
津 貼 兼任職員津貼
文 具 印 刷 酌 列 水 電 費
郵 電 費 酌 列
旅 運 費 選聘任人員洽辦業務出差費
會 議 費 各項會議費酌列
折 舊
稅 捐
修 繕 費 壞 ( 呆 ) 帳
什 項 費 用 酌 列 合作教育研究費
合作教育活動費 各項比賽經費
利 息
社 員 獎 學 金
合 計
◎ 各項收、支經費應參酌上年度收、支情形編列,以符實際。
理事主席 經 理
資料來源:Download 修改自<社會行政表格>,《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網頁》。
1、銷貨毛利率:
本比率係指每一元之銷貨淨額中可獲得多少毛利。
其公式為:銷貨毛利÷銷貨淨額×100%
2、營業利益率:
本比率係指每一元的銷貨淨額中有多少營業利益。
其公式為:營業利益÷銷貨淨額×100%
3、本期純益率:
本比率之目的在揭露員生社之業務與財務之經營績效。
其公式為:本期純益÷銷貨淨額×100%
4、總資本收益率:
本比率表示員生社所投入之總資本在營運後所得之收益效果。
其公式為:本期純益÷總資本(社員權益+負債)×100%
(二)安定力分析:探討員生社之財務信用結構。
1、短期財務結構:
(1)流動比率:
本比率表示流動資產超過流動負債之比率。
其公式為: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2)速動比率:
本指標可用來評估員生社是否具有可靠且迅速之償債能力。
其公式為:速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速動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票據+應收帳款)
(3)流動負債佔負債總額之比率:
本指標可用來評估員生社資金流動之安全性。
其公式為:流動負債÷負債總額×100%
2、長期財務結構:
(1)負債比率:
又稱為財務槓桿比率。本比率表示資產中每一元自有資金,相對 於有多少外來資金。
其公式為:負債總額÷社員權益×100%
(2)固定比率:
本比率係用來衡量固定資產與自有資金的比例關係。
其公式為:固定資產÷社員權益×100%
(三)活動力分析:探討員生社之週轉能力。
1、總資產週轉率:
本比率代表平均每一元總資產,可產生多少銷貨淨額。
其公式為:銷貨淨額÷平均總資產×100%
2、存貨週轉率:
本比率主要用來衡量商品之銷售速度,及存貨是否過多等問題。
其公式為:銷貨成本÷平均存貨×100%
3、存貨週轉天數:
本比率表示存貨的平均週轉天數,週轉速度愈快天數愈短。
其公式為:360日÷存貨週轉率
(四)生產力分析:探討員生社之投入與產出之關係。
1、每一員工銷貨額:
係指平均經由每位員工的投入,所能產出多少的營業收入。
其公式為:銷貨淨額÷員工人數 2、每一員工獲益額:
係指平均每位員工的投入,所能提供員生社之純益,用以測量每一 員工對員生社的貢獻程度。
其公式為:本期純益÷員工人數 3、用人費率:
係表示管銷費用中,用人費用所佔之比例,用以測知用人是否過多。
其公式為:用人費÷營業支出×100%
4、每一員工用人費:
係指現職之員工平均每人所須支出的成本,用以衡量使用勞動力之 成本。
其公式為:用人費÷員工人數 5、每坪銷貨額(坪效):
係指社場每坪可產生之銷貨收入,藉以測知貨品選擇陳列及動線規 劃是否得宜。
其公式為:銷貨淨額÷社場面積(坪)
6、社員平均交易額:
係指社員至員生社交易之平均金額,用以測量已入社社員對員生社 之向心力。
其公式為:銷貨淨額÷社員總人數
(五)成長力分析:探討員生社之成長能力。
1、銷貨成長率:
用以測知銷貨淨額是成長亦或是衰退。
其公式為:(本期銷貨淨額-上期銷貨淨額)÷上期銷貨淨額×100%
2、營業費用增加率:
本比率應與銷貨成長率相比較,才能顯現出意義,若營業費用係 因銷貨擴增之影響而增加,則屬良性互動,反之,則有害營運。
其公式為:(本期營業費用-上期營業費用)÷上期營業費用×100 % 3、總資產成長率:
本比率之意義在於測知員生社總資產是否增加,員生社整體規模是 否成長,但須考慮其係負債增加亦或是社員權益增加。
其公式為:(本期總資產-上期總資產)÷上期總資產×100 % 4、社員權益成長率:
本比率用以了解社員權益是否增加。
其公式為:(本期社員權益-上期社員權益)÷上期社員權益×100 %
參、稽核評鑑
錢金瑞對員生社內部稽核的意義、目的與範圍,有如下之看法:
一、內部稽核
(一)意義:
內部稽核係員生社本身的一種自我反省與檢討,藉由異常原因之追查,改善 對策之擬定,以促成員生社預期目標之實現。
(二)目的:
1、維護員生社的純真本質。
2、強化員生社之經營體質。
(三)範圍:
1、社務:
(1)內部組織是否健全。
(2)是否符合民主管理原則。
2、業務:
(1)業務項目是否符合社員共同需要。
(2)經營之績效如何。
3、財務
(1)會計制度是否健全。
(2)記帳原則是否持續被遵循。
(四)報告:
員生社之內部稽核報告,詳如(表 3-5)。(錢金瑞,2001:53)
(五)依據:
監事會依據下列相關法規辦理稽核:
1、監事會監察規則。
2、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
3、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
4、重要費用支出應行注意事項。
5、年度盈餘之處理規定。
二、外部評鑑(主管機關)
依據合作事業獎勵規則第3條規定:合作社及合作社聯合社之考核,於年度 終了時,由合作主管機關依下列方法調查各社成績:
(一)依據各種報告後抽查。
(二)委託附近合作促進機關查報。
(三)指派人員實地調查。
合作社的成績調查評定表將考核項目分為社務、業務、財務、其他,如(表 3-6),依表所列各項規定以分數表示其等級:
(ㄧ)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者為丙等。
(五)五十分以上者為丁等。
(六)不及五十分以上者為戊等。
合作社或聯合社經主管機關成績考核評定後,其獎懲規定如下:
(一)優等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狀,並由縣府發給獎金。
(二)甲等由縣府發給獎狀、獎金。
(三)乙等可予敘獎。理、監事主席各嘉獎兩次,經理及其他聘任人員各嘉 獎一次。
(四)丙等不予敘獎。
(五)丁等由縣(市)主管機關輔導改善。
(六)戊等由縣(市)主管機關令飭解散。
表 3-5 員生社內部稽核報告
員生消費合作社內部稽核報告
報 告日期 : 年 月 日
抽 查 項 目 抽查 意見 一、組織基本資料是否具備?記載是否完善?
□章程 □辦事細則 □登記證 □營利事業登記證
□社員名冊 □社員代表名冊 □理事名冊 □監事名冊
□職員名冊 □收發文號簿 □社員大會記錄 □理事會記錄
□監事會記錄 □社務會記錄
二、社員(股金變動是否按規定辦理?)
□出入社是否經理事會決議?
□入社是否發給股票?
□股金是否依規定繳納?
□社員名冊所載股金總額是否與帳載相符?
□是否報辦變更登記?
三、各項法定會議是否按時召開?(注意開會次數、出席人數、會議記錄 內容是否依規定報備)
□社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社務會
四、各項文書處理是否符合規定?(注意公文編號、登記、核章、保存)
五、是否辦理合作教育?(注意項目、對象、內容、人數、次數、經費)
六、是否依章程規定經營業務?(注意章程所定業務與目前業務是否相符
,目前業務是否符合社員之需要)
七、業務是否成長,亦或衰退?(以本年度業績與上年度比較,填入具體 比較數字,並查明差異原因)
資 料來源 :錢 金瑞, 2001,頁 54。
表 3-6 合作社年度業務考核表
資 料來源 :Download 自< 合作社 年度 業務考 核表 >,《 桃園 縣政府 社會 局網頁 》
調查項目 考 核 標 準 給分限度 調查評定分數
社 務 一 、 各 項 法 定 會 議 有 無 按 時 召 開 。 一 至 三 分 二 、 法 定 會 議 有 無 於 十 五 日 內 報 縣 府 核 備 。 一 至 三 分
三 、 有 無 公 文 收 發 登 記 簿 。 一 至 三 分 四 、 章 程 是 否 經 縣 府 核 備 。 一 至 三 分 五 、 理 、 監 事 改 選 有 無 於 期 限 內 報 縣 府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 一 至 三 分
六 、 理 、 監 事 任 期 屆 滿 有 無 按 時 辦 理 改 選 。 一 至 三 分 七 、 有 無 於 年 度 結 束 三 個 月 前 辦 理 社 籍 清 查 。 一 至 三 分 八 、 有 無 製 作 股 票 , 並 保 存 股 票 存 根 聯 。 一 至 三 分 九 、 有 無 製 作 社 員 名 冊 、 理 監 事 名 冊 、 職 員 名 冊 。 一 至 三 分
十 、 有 無 移 交 清 冊 。 一 至 三 分
業 務 一 、 有 無 依 章 程 規 定 辦 理 業 務 。 一 至 三 分
二 、 業 務 有 無 成 長 。 一 至 三 分 三 、 接 受 機 關 或 學 校 委 託 , 有 無 簽 訂 委 託 書 。 一 至 三 分
四、販 售 品 項 是 否 經 社 務 會 通 過,販 售 食 品 飲 料 是 否 經 衛 生 檢 驗
合 格 。 一 至 三 分
五 、 售 價 應 低 於 市 價 , 銷 貨 毛 利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售 價 之 20%。 一 至 三 分
六 、 有 否 作 社 員 交 易 登 錄 。 一 至 三 分 七 、 有 無 依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執 行 。 一 至 三 分 八 、 與 廠 商 訂 定 之 各 項 契 約 書 有 無 過 期 。 一 至 三 分
九 、 各 項 工 程 採 購 , 是 否 按 辦 事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 一 至 三 分 十 、 有 無 制 定 人 事 管 理 規 則 及 辦 事 細 則 。 一 至 三 分
財 務 一 、 有 無 於 期 限 內 向 縣 府 彙 報 年 度 業 務 報 告 書 。 一 至 三 分 二 、 有 無 保 存 會 計 帳 冊 ( 含 傳 票 、 原 始 憑 證 、 日 記 簿 、 分 類 帳 、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 。 一 至 三 分 三 、 盈 餘 分 配 有 無 經 縣 府 核 備 後 始 發 放 社 員 分 配 金 。 一 至 三 分
四 、 是 否 有 製 作 財 產 清 冊 , 並 編 號 專 人 保 管 。 一 至 三 分 五 、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是 否 製 作 政 府 補 助 款 備 查 簿 。 一 至 三 分 六 、 司 庫 ( 管 錢 ) 與 會 計 ( 管 帳 ) 是 否 分 由 不 同 人 員 擔 任 一 至 三 分
七 、 分 類 帳 會 計 科 目 餘 額 是 否 與 財 務 報 表 各 科 目 餘 額 相 符 。 一 至 三 分
八 、 財 產 報 廢 是 否 經 社 員 大 會 同 意 。 一 至 三 分 九 、 每 年 之 業 務 報 告 書 是 否 裝 訂 成 冊 。 一 至 三 分 十 、 公 益 金 使 用 是 否 經 過 社 務 會 通 過 , 並 用 於 公 益 事 業 。 一 至 三 分
合 作教 育 一 、 是 否 派 員 參 加 縣 府 或 內 政 部 辦 理 之 合 作 社 研 習 會 。 一 分 二 、 是 否 派 員 參 加 縣 府 辦 理 之 合 作 社 場 示 範 觀 模 會 。 一 分
三 、 是 否 辦 理 社 員 合 作 教 育 研 習 會 並 報 縣 府 備 查 。 一 分 四 、 是 否 辦 理 合 作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並 報 縣 府 備 查 。 一 分
其 他 一 、 當 年 度 經 縣 府 抽 查 有 部 分 缺 失 , 並 已 確 實 改 善 者 。 一 分
二 、 是 否 連 續 三 年 未 虧 損 。 一 分 三 、 有 無 承 辦 縣 府 委 託 之 示 範 觀 模 會 。 一 至 四 分
調 查者 意見 總 分 數
第四節 員生社選聘人員之法律責任分析
壹、選聘人員與員生社之關係
欲探究員生社理、監事及經理之法律責任,先得釐清其與員生社之關係,依 據吳煌和之看法,選任及聘任人員與員生社之關係如下:
一:理事、監事與合作社之關係(選任人員)
合作社法第32條規定:「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 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這裡所謂的「選任」,就合作社方面來說,乃指「選舉 擔任」,但就理、監事方面來說,則應解釋為「當選就任」。合作社依法選舉理、
監事並將其事務委任理、監事處理,因此,理、監事與合作社之間的關係爲「委 任關係」甚為明顯。
「委任」屬於對內的關係,委任的事務,如果需要代表合作社對外爲法律行 爲時,則須有代理權之授與。因此理、監事代表合作社對外為法律行爲時,必須 有理事會或監事會的決議,始得爲之。
此外,委任關係的發生,係依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6條前段之規定,「合 作社應於理、監事當選人名單公告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因此,當選通知到 達當選人時,此刻通知當選始發生效力,只是,此項效力為通知當選的外部效力。
至於,通知當選的內部效力,則必須當選人願意接受當選(如不願意接受當選者,
依該法條後段之規定,應於接到通知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答覆之,逾期未答覆者,
視爲接受),並就任理、監事職位之後,方始生效。
此刻,理、監事與合作社間的委任關係開始發生。
二、經理與員生社之關係(聘任人員)
依合作社法第44條明訂:「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
由理事會任免之」。另依據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第 4 條補充規定:「
合作社得將其事務員及技術員,訂定人事編制規定,並視業務需要,置總經理或 經理、副總經理或副理、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
由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準此,合作社之經理及
其他聘僱人員與合作社之間的關係為「聘僱關係」。(吳煌和,2001:14-15)
貳、選聘人員之義務 一、選任人員之義務
茲依據合作社相關法令,將理事之義務,依條文之先後順序,條列如下:
(一)理事之義務
1、新加入之社員,合作社應於許可其加入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登 記。(合作社法第14條)
2、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冊、社員大會紀錄及其它依法應備 之簿冊於合作社。(合作社法第35條)
3、理事會於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産負債表、損益計算表、
財産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請監事會 審核後,報告於社員大會。(合作社法第36條)
4、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前述二條之書類,理事會無正當理 由不得拒絕。(合作社法第37條)
5、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同性質合作社之理事或與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 體或事業之職務。(合作社法第40條)
6、全體社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該會應自 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爲召集之通知。(合作社法第47條)
7、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 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合作社法51條)
8、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理事會應向法 院爲宣告破産之聲請。(合作社法第56條)
9、合作社決議解散,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合作社法第57條)
10、合作社爲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佐列各款申請
登記:
(1)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爲變更之登記。
(2)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爲解散之登記。
(3)因合併而另立之合作社,爲設立之登記。(合作社法58條)
11、合作社解散或爲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 之。(合作社法第59條)
12、合作社理事不得兼任各級職員。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員生社除外)。(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第7條)
13、合作社理事及職員出國或在國內參觀考察,應編列預算。但情形特 殊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合作社組織 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第12條)
(二)監事之義務
茲依據合作社相關法令,將監事之義務,依條文之先後順序,條列如下:
1、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合作社法第40條前)
2、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性質合作社之監事或與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 體或事業之職務。(合作社法第40條後)
3、監事不得享受第23條所規定之酬勞金。(合作社法第41條)
4、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監事會應向法 院爲宣告破産之聲請。(合作社法第56條)
5、監事行使合作社法第六條規定之監察事項,不得影響合作社事務之 進行。(合作社監事會監察規則第3條)
其監察之事項如下:
(1)事務與會計、組織及管理。
(2)法令之遵守情形。
(3)章程及規則之遵守。
(4)社員(社員代表)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它會議決
議案件之執行情形。
(5)社員名簿、檔案、帳冊之整理及保存情形。
(6)業務計畫之執行與營運方法之檢討。
(7)各項收入。
(8)各項支出。
(9)現金存款及各項流動資産之出納與管理。
(10)固定資産之取得、處分與保管。
(11)財産之管理與運用。
(12)預算、決算之審核。
前項第12款決算之審核,應依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合作社監事會監察規則第6條)
6、監事監查結果應向監事會提出監查報告,並由監事會送請理事會辦 理。(合作社監事會監察規則第8條)
7、年度結束,監事會應提出書面報告,將監查結果報告社員(代表)
大會。(合作社監事會監察規則第10條)
8、監事及監查員對於應監查而知悉之社務、業務、財務情形,應保守 秘密,不得對外散佈。(合作社監事會監察規則第11條)
10、辦理查帳之監事及各級主管機關所派抽查人員,應於查畢時,在經 查帳冊最後一行逐一蓋章。(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第14條)
二、聘任人員之義務
茲將員生社聘任人員之義務,列述如下:
(一)經理
1、經理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35條)
2、經理人非得其合作社之允許,不得爲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 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合作社無限責任之社員。學說上稱 爲同業競爭禁止義務。(民法第562條)
3、經理人違反前條義務時,其合作社得請求因其行爲所得之利益,作 爲損害賠償。(民法第563條)
此外,要注意的是,經理人係為合作社管理事務,及爲其簽名之權利人。不 管其名稱如何稱呼,只要在法律上經合作社授與代理權者,均為經理人。至於其 簽名的方法,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解釋上僅簽合作社之名稱,或附記經理人之 姓名,或僅簽經理人之姓名,只要能認係為合作社之簽名即可。
惟經理人為合作社發行票據,依票據法第9條規定,需載明合作社及其代理 之旨,例如:「□□合作社經理人□□□」。若經理人未載明為合作社代理之旨,
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反之,若經理人於其權限內為合作社發 行票據,並已載明為合作社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則應由合作社負責。(吳 煌和,2001:18)
(二)經理以下職員
經理以下職員執行職務時,應遵守各員生社訂頒之人事管理規定。(合作社 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第4條),此項規定之內容因社而異,茲舉例說明之。
1、應盡忠職務,公正和藹,依法令規章之規定執行職務。
2、應保守秘密,未得上級許可,不得發表職務言論。
3、因公出差不得有藉故遲延之行爲。
4、非因疾病或必要事故,不得請假。
5、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餽贈或爲自己圖利,或爲他人圖利。
6、應節省公款,善盡保管本社財物責任,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 物,支用公款,並不得損毀變換或轉借他人使用。
7、其他。
參、選聘人員之法律責任
「合作社理、監事或其他職員,違反本法及本細則之各項規定,或不依章程 規定處理社務,致合作社或社員受損害時,除依法處置外,並得由社員(代表)
大會依章程規定處理之。」由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條文觀之,合作社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