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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 位學程公費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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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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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109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 位學程公費班

考試入學招生簡章

學 校 地 址 : 95045臺 東 市 正 氣 北 路 911號 聯 絡 電 話 : 089-226389分 機 2600

傳 真 電 話 : 089-232871

學 校 網 址 : http://www.ntc.edu.tw/

民 國 1 0 8 年 0 0 月 0 0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2)

目 錄

壹、招生重要日程表………3

貳、招生依據………5

參、修業年限及報名資格………5

肆、招生名額………6

伍、報名方式………6

陸、學程目標、考生權利與義務………7

染、准考證發放………8

捌、成績計算方式………9

玖、成績公告及複查辦法……….10

拾、放榜及報到………10

拾壹、其他………11

附錄一、本校位置圖………12

附錄二、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單獨招生規定………13

附錄三、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15

附錄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公費及獎助學金實施要點………16

附錄五、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管理 要點………18

附錄六、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獎助 學金實施要點……….19

附表一、109 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考試報名 表………21

附表二、109 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考試准考 證………22

(3)

附表三、109 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複查成績申請 表………23 附表四、109 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自願放棄錄取 資格切結書………24 附表五、109 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獎助學金契約 書………25 附表六、109 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考試自願放棄 第二階段複試審查資格切結書………28

(4)

壹、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109 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招生重要日程表

工作項目 日期 備註

簡章公告 108 年 12 月 02 日(一)

至 109 年 02 月 14 日(五)

請至本校網站自行下載 使用或至進修部購買,每 份工本費 30 元。

報名日期

1.通訊報名:

108 年 12 月 09 (一)至 109 年 02 月 14 日 (五)

2.現場報名:

109 年 02 月 03 日(星期一)至 14 日(星期五)

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請先 傳真報名表至(089)232871 寄繳審查資料

截止日

考生寄繳審查資料截止日 ※請於 109 年 02 月 14 日(含)前以限時掛號 (郵戳為憑)寄出 准考證發放 通訊報名者:109 年 02 月 22(六)考試當日發放

現場報名者:報名當日領取 第一階段考試

日期

第一階段筆試:國文

109 年 02 月 22 日(星期六)上午 9:00

地點: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 911 號)

第一階段考試

成績公告 109 年 02 月 27 日(星期四) 上午 11:00 公布於本校網站 第一階段考試

成績複查 109 年 03 月 02 日(星期一)上午 11:00-16:30

請填寫附表三傳真或親至 本校進修部教務組複查,逾 時不受理。

傳真電話:089-232871

公告第二階段

複試名單 109 年 03 月 06 日(星期五)上午 11:00

公布於本校網站,擇優篩選 招生名額 2 倍率為參加第 二階段複試之人數,擬放棄 資格者,應於 109 年 03 月 13 日(五)前將「自願放棄第 二階段複試審查資格切結 書(附表六)」傳真至本校招 生委員會。

第二階段複試 實地訪查

109 年 03 月 16 日(星期一)

至 04 月 13 日(星期一)

至考生家庭、自家農地或工 作場地實地訪查,確定時程 再另行通知。

第二階段複試

面試 109 年 04 月 18 日(星期六) 上午 9:00

地點: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 911 號)

(5)

第二階段複試

成績公告 109 年 04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11:00 公布於本校網站 第二階段複試

成績複查 109 年 04 月 28 日(星期二)上午 11:00-16:30

請填寫附表三傳真或親至 本校進修部教務組複查,逾 時不予受理。

傳真電話:089-232871 錄取名單公告 109 年 05 月 08 日(星期五)上午 11:00 公布於本校網站

正取生報到 109 年 05 月 08 日(星期五)

至 05 月 22 日(星期五)每日上午 9:00-16:00

109 年 05 月 22 日(五)下午 16:00 止將「錄取通知單、

畢業證書正本或同等學歷 證明(非應屆生)」、附表五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進修 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 學位學程公費生獎助學金 契約書」以掛號郵寄至本校 (郵戳為憑)或親至本校進 修部教務組辦理。

正取生

報到後放棄 109 年 05 月 27 日(星期三)中午 12:00 前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切結 書(附表四)」放棄聲明書請 傳真或親至本校進修部 (089)232871

備取生報到 通知

備取生備取遞補最後截止日期為本校 109 學年 度第一學期行事曆訂定之正式上課日。

備取生應於收到本校進修 部通知後一星期內將「畢業 證書正本或同等學歷證明 (非應屆生)、附表五「國立 臺東專科學校進修二年制 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 程公費生獎助學金契約書」

以掛號郵寄至本校(郵戳為 憑)或親至本校進修部教務 組辦理。

* 本表日期如有變更,以本校網站(http://www.ntc.edu.tw/)公告為準。

(6)

貳、招生依據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09月25日農輔字第1080023997號核定之「國立臺東專 科學校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招生規定辦理。

參、修業年限及報名資格

一、修業年限

 修業2年(四學期),在校修業1年半(三學期),應修畢業最低學分80學分(包 括專業必修46學分,專業選修20學分,共同必修14學分)。

 第四學期於自家農場或經學校核可之農企業實習半年,經考核及格,由本 校授予副學士學位(學位證書與日間學制相同)。

 學生於修業年限內未修滿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須自 費),以2年為限。

二、報考資格

國內外公私立高職以上畢業生(含應屆)及非應屆畢業高中生,或符合入學專科 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參照附錄三者。

(7)

肆、招生名額

學程 招生名額

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公費生) 30

伍、報名方式

一、報名方式及日期

通訊報名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星期一)至 109 年 02 月 14 日(星期五)

現場報名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星期一)至 109 年 02 月 14 日(星期五)

報名方式

1.通訊報名:

(1)請先行傳真報名表至(089)232871

(2)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3)報名收件地址:95045臺東市正氣北路911號。

(4)收件人: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招生委員會收。

2.現場報名:

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現場報名之考生,請將封妥之報名專用信封,

於報名時間內,送至本校進修部教務組登錄收件,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時應備文件:(請依下列順序以迴紋針夾於左上角,放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1.報名表(附表一):需自行以正楷填寫並於考生簽章欄處親自簽名,並貼妥 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報名表內容與所繳驗證件不符,不予 受理報名。

2.准考證(附表二):請填寫完整並貼妥兩吋照片乙張。

3.學歷(力)證件影本:報名學歷證明文件,請以 A4 紙張縮印,須清晰可 見畢業日期或發證日期,日期模糊不清者,視同不符報名資格,影本不 須加蓋學校(單位)關防,影本不予發還。勿將正本寄來,本校不負保 管之責。

(1)以畢業生身份報名者,請繳交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2)以同等學力身份報名者,請繳交原學校修業證明書及歷年成績單,或 相關證明文件(相關同等學歷資格認定,請參酌附錄三)。

4.高中職歷年成績單正本。

5.報名費新台幣 1200 元整【低收入戶報名費全免凡報名之低收入戶考生得 於報名時繳交政府機關開具有效期限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之低收入戶 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本,報名費全免。中低收入戶報名費減免 60

(8)

%凡報名之中低收入戶考生得於報名時繳交政府機關開具有效期限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本,報名費 減免 60%。】

(1)通訊報名:限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寫明「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金額不足或匯票抬頭有誤者不予受理。

(2)現場報名:限用現金。

6.書面審核相關資料(請以 A4 格式紙張製作):所有書面資料將不予發還,

亦不提供借閱或影印,請考生自行留存相關資料備份。

三、報名注意事項:

1.報名表必須由考生親自填寫,若須更改資料而有塗改時,請加蓋私章於塗 改處。

2.報名考生若更改姓名者,應繳驗之各項證件必須先至原發單位更改姓名,

或報名時持戶籍謄本正本,否則不得報名。

3.報名表中「聯絡地址」欄,均請明確填寫,並請務必填寫郵遞區號。該地 址為本校招生委員會寄發各項通知用,如因填寫錯誤或無收件人,致郵 件無法投遞,損及考生權益時,由考生自行負責。

4.逾期寄件、資格不符、表件不全而無法報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所繳報 名費一概不退還。報名前請再確認清楚,除因上述情形外,報名表件寄 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

5.考生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名表之報名系科別。各項報名資料 及書面審查資料概不退還。

6.考生通訊報名所繳交之各項證件影本,經錄取後報到時必須補繳證件正本 核對。若正本與影本不符者,取消錄取資格。

7.錄取生如經發現報名資格不符或所繳驗之各項證件若有假借、冒用、偽造 或變更欺詐等情事,如錄取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一經查明 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除 勒令撤銷其學位證書,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外,本校得追究其法律責任。

8.各項應繳證件及書審資料,必須於報名時備齊繳交,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 申請補繳或追認。

陸、目標、考生權利與義務

一、目標

培育具有優質化農業栽培管理及景觀應用能力的青年農業人才。

(9)

二、權利

(一)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修業二年期間,前三學期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公費及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編列經費支應,第四學 期在自家農場或經學校核可之農企業實習(實習期間僅補助學雜費)。

(二)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在修業年限內完成各專業 必、選修課學分後,並於第四學期於自家農場或經學校核可之農企業實習半年,

經考核及格後,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三)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畢業後由政府積極輔導經 營農場,並優先給予輔導辦理購地及創業等貸款。

三、義務

(一)凡經錄取為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者,不能保留 入學資格,或申請轉學、轉系。

(二)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入學前須簽定「國立臺東 專科學校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獎助學金契約書」,在 學期間非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者不得休學。

(三)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未能在二年內取得畢業證 書者,得延長修業年限,延長期間之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

(四)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畢業後必須從事農場經營 滿二年以上,期間應依照「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 生管理辦法」接受各有關單位之輔導及考核。

(五)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如違反前項規定之一或在 學期間因故退學者,其所享受各項獎學金及福利應予償還,否則依法追繳。

柒、准考證發放

發 放 日 期 通訊報名者:109 年 02 月 22(星期六)考試當日發放 現場報名者:報名當日領取

一、准考證補發辦法:考生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

應於考試前向招生委員會申請補發。補發之准考證上加蓋

「補發」字樣章,以資識別。

二、補發以一次為限,如再有污損或遺失,不再補發。考生申請 補發准考證時,應攜帶身分證件。

三、通訊報名不須參加考試者,不另行寄發准考證。

(10)

捌、成績計算方式

30%

筆 試 40%

(一) 考試日期:

109年02月22日(星期六)。

(二)考試科目:國文。

(三)筆試缺考或成績零分者,概 不予錄取。

書面資料 審 查

60%

(一) 成績單(請提供與學歷相 符之成績單或成績證明文件)。

(二) 專業證照或獲獎紀錄。

(三) 自傳及報考動機、學習計 畫及入學後修讀方向。

(四) 有利審查之相關資料如:

各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農 業相關團體或學校推薦書、從 事農業工作經驗及年資(或相關 證照影本) 或自有農地證明(本 人或直系親屬)等。

*擇優錄取招生名額2倍率為原則參加第二階段複試。

70%

實地訪查 50%

109年03月16日(星期一)至04月 13日(星期一)為至考生家庭、自 家農地或工作場地實地訪查,

確定時程再另行通知。

面 試 50%

(一) 面試日期:

109年04月18日(星期六)。

(二)面試地點、名單及時間於 109年04月17日(五)公布於本校 網頁,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三)面試缺考或成績零分者,概 不予錄取。

備註 (一)同分參酌序:1.實地訪查;2.面試;3.書面資料審查;4.

筆試等成績依高低順序擇優錄取。

(二)擬放棄第二階段複試資格者,請接到通知後,應於 109 年 03 月 13 日(五)前將「自願放棄第二階段複試審查資格切 結書(附表六)」,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11)

玖、成績公告及複查辦法

成 績 公 告 時 間 109年04月27日(星期一)上午11:00於本校網站公告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109年04月28日(星期二)上午11:00-16:30

1.考生對成績評分有疑義時,可申請複查,但不得申請閱覽、

抄寫、複印或攝影,各項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

2.複查成績限於複查時間內,填寫申請表(附表三),傳真至本 校招生委員會(傳真電話:089-232871),逾期或未依規 定者,概不受理。

3.繳交複查費:複查費用另以掛號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每項目新台幣50元整(以郵票代替現金)。

4.若成績複查後名次有異動,則以異動後名次為準。

拾、放榜及報到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9 年 05 月 08 日(星期五)上午 11:00

正 取 生 報 到 109 年 05 月 08 日(星期五)至 22 日(星期五) 上午 9:00-16:00 正取生報到後放

109 年 05 月 27 日(星期三)中午 12:00 前

備取生報到通知 備取生備取遞補最後截止日期為本校 109 學年度第一學期行 事曆訂定之正式上課日。

一、正取生報到後,仍有缺額將依備取生成績名次,依序通知遞補至額滿為止。

二、錄取考生請於報到日親自到校辦理報到或通訊報到(需先傳真),逾時以棄權論處;若有 特殊情事無法親自到校辦理者,需備妥委託書,由被委託人代為辦理,未具委託書或委託書 未簽章者,視同棄權;被委託人逾時亦以棄權論處,考生不得異議。

三、考生辦理報到時需攜帶表件請參照錄取後所寄發之報到須知。

四、所有證件請事先準備妥當,否則以棄權論處,報到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交。

五、申請成績複查之考生,經複查其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應於原規定時間參加報到。

六、參加本招生之錄取報到,必須繳交學歷證件正本(不得以加蓋學校關防之影本代替)。

所繳交之證件,將於開學後之學期中旬(約十一月份)統一發還,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 式要求提早領回。如已參加其他入學考試並有機會得錄取者,請慎重抉擇,不得重覆報 到。

七、考生如經報到後所繳交之學歷證件正本,如發現有冒名頂替或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准報到;註冊入學後才發現者,取消其入學資格,亦不發給任何學 歷證件;畢業離校後發現者,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畢業資格。

八、以上各項內容如有變動或未盡事宜,以「錄取報到注意事項」為準。

(12)

拾壹、其它

一、 修畢規定學科學分且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

二、 住宿交通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相關單位。

三、 應考考生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四、 重度視障(非盲生)、腦性麻痺之上肢重度或多重重度殘障之考 生,在考場設備上需給予方便時,請持殘障手冊事先向本校招生 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 精神異常或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法定傳染病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或衛生情形者,不應報名,以免影響將來學習與就業。

六、 如有其他特殊狀況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七、簡章郵寄函索:請附貼足 45 元郵資,書明收件人姓名、住址之 B4 大型回郵信封一個。(註明函索「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進修二年 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逕 寄本校招生委員會收。

八、簡章現場索取處:綜合教學大樓一樓進修部;亦可由本校網站(網 址:http://www.ntc.edu.tw/)下載簡章及報名表格。

九、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若有相關法令規章仍未明 定而造成疑義者,由本會緊急處理小組研議方案,經本校招生委 員會主任委員批核或報請主任委員召開臨時委員會議討論作成決 議,並陳報教育部核備。

(13)

附錄一、本校位置圖

本校位於臺東市區,鄰近有臺東機場(距離 3 公里)、臺東火車站(距離 5 公里)、臺東縣議會、娜魯彎大飯店等,離市中心縣政府亦約僅十分 鐘車程,聯外道路有正氣北路、志航路等主要幹道,整體交通狀況甚 為便利。

(14)

附錄二、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單獨招生規定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臺教技(二)字第 1030022795 號函核定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臺教技(二)字第 1040056314 號函核定

第一條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單獨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依據專科學校法 第三十一條、「技專校院單獨招生處理原則」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屬偏遠地區學校,為維護相關學生 就學之權益,採行單獨招生方式,特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負責訂定二年制專科日間部、進修推廣部(夜間班)招生辦法,審議招生簡 章,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處理招生有關緊急事項。

第三條 本校單獨招生名額,依教育部核定單獨招生之科別及名額為準,並 明訂於簡章。

第四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 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

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 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三、詳細報名資格依簡章所列者為準。

第五條 除建築科之外,其聯合登記分發招生之缺額,不得回流為單獨招生 名額。

第六條 本校單獨招生之簡章應詳列招生科別、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報名 日期、考試日期、考試項目、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成績複 查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前項簡章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 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第七條 錄取原則:

一、本會應於放榜前訂定各科之最低錄取標準;以總成績排序,先錄取正 取生至額滿為止,餘為備取生;正取生報到後若仍有缺額,得由備取 生依序遞補;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二、前項之正取生或備取生總成績相同者,同分比序之標準應載明於簡章。

三、錄取名單提經本會確定後正式公告。

第八條 經錄取之學生,須於簡章規定期限內繳交學歷(力)證件正本及相

(15)

關表件辦理報到,若經發現與報名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其錄取及入學 資格。

第九條 辦理本項招生考試,如參與人員為報考學生三親等以內親屬時,應 自行申請迴避,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另本會辦理試務 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

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並應訂定具利害關係之迴避原則。

第十條 已參加本學年度技專校院各項入學管道錄取報到後,不得再另行報 名參加本校二專學制各項單獨招生,違者取消其錄取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考生若對招生過程有所質疑時,其申覆方式、申覆期限、處理程序 及方式等應明訂於招生簡章中。另本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 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二條 考生報考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 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三條 本校入學招生作業經費收支依相關會計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函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6)

附錄三、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 1030181863B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資格 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 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 中等學校所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 內。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 入學招生:

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在國民中學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 書者。

四、持大陸地區國民中學肄業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 定,並具有前款情形者。

五、取得丙級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者。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起算至 報考當學年度開學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 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開學日為 止。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7)

附錄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公費及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發布/函頒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農業人力素質,培育具創

新經營能力之新農民,規劃農業公費專班招生,辦理農業公費生之補 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公費生,定義如下:

(一)專班公費生:就讀本會核定大學農業公費專班之學士班一年級至四 年級,接受本會公費補助四年,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一般公費生:就讀大學農學院相關系(所)之學士班三年級至碩士 班二年級,接受本會獎助學金補助至多四年,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 生。

三、農業公費專班之招生名額及類別,由本會及教育部研商,並由教育部 併同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招生名額總量作業核定之。

辦理農業公費專班之大學應於每年年底前,將下學年度農業公費專班 之補助計畫報本會核定。

四、辦理農業公費生之大學,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按核定之名額及類別,以單獨招生方式為之。

(二)應訂定實施要點並經該校行政會議通過。

(三)前款實施要點中應明定專班公費生及一般公費生之名額、錄取方式

、公費或獎助學金受領起迄時間與年限、所享權利、應履行及其應 遵循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及後續輔導相關規定。

(四)與農業公費生簽訂契約書,該契約書記載事項包括學生姓名、系級

、受領之起迄時間與年限、違反約定返還之條件與核計基準、自願 接受執行之約定、保證人對公費或獎助學金返還負連帶責任、簽約 日期等事項。

(五)妥善保存農業公費生名冊、契約書及相關文件,並將實施要點、契 約書及農業公費生名冊送本會備查。

五、專班公費生受領公費年限為四年,前三年每年新臺幣十一萬五千元,

第四年僅補助學雜費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一般公費生受領獎助學金二年至四年,每年獎助學金新臺幣十一萬五 千元為限。

六、農業公費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補助公費或獎助學金,

並喪失後續之權利,已受領之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返還:

(一)因轉學、轉系,喪失公費生資格或放棄公費、遭勒令退學、開除學

(18)

籍。

(二)每學期德行評量獎懲相抵後仍受記大過以上處分。

(三)因重大疾病或事故以外之其他理由辦理休學。

七、農業公費生畢業後,應依據契約書規定從事農業經營(以下簡稱從農

),包含返家從農,或至相關農業企業機構就業;其從農年限應達受 領公費或獎助學金年限。

具兵役義務者,其從農期限得配合役期展延之;如因重大疾病或事故 無法從農者,得向學校辦理展延,期間至多為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八、未依規定從農者,或從農期限不足其受領公費或獎助學金年限者,依 不足年月數比例返還已受領數額,其年月數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九、應返還公費及獎助學金者,由該校負責追繳,並將追繳情形報送本會

。未依規定追繳或追繳不力,本會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 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農業公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償還已受領之公費或獎助學金:

(一)死亡。

(二)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致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三)畢業後從農期限屆滿前,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被認定無法繼續從農

。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認定無法繼續從農,應經學校行政會議通過,並報 本會核准。

十一、農業公費生因第六點及前點情形致缺額者,不得遞補。

十二、本會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得輔導農業公費生畢業後至相關之農業 企業機構就業,履行從農義務。

(19)

附錄五、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 學程公費生管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國立臺東專科學校(以下稱本校)為規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新農民培育

計畫」公費生(以下簡稱公費生)之培育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費生在學期間除受領農委會公費待遇外,不得受領其他服務義務之獎學 金,已受領者,仍應優先履行本校服務義務,並應簽立保證書。

三、公費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繳還受領公費(含衍生利息):

(一)自行退學或因違反校規而受退學處分者。

(二)因故休學未如期復學者。

(三)轉出本校園藝暨景觀科公費班者。

四、公費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停發公費;其已受領公費,得免予 繳還:

(一) 死亡者。

(二) 因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致不能繼續學業者。

(三) 其他專案經本校陳報農委會核定離校者。

五、公費生修業超過規定年限,其延長修業期間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修業 年限內未修滿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須自費),以 2 年為 限。

六、修業 2 年(四學期),在校修業 1 年半(三學期),第四學期於自家農場或經 學校核可之農企業實習半年,經考核及格,由本校授予副學士學位(學位 證書與日間學制相同)。

七、公費生畢業後需投入農業生產或經營二年,得申請延後服務時間,最遲於 四年內完成。

八、農業生產或經營類別如下:

(一)自家農場,需具有農民身分,得提出二年經營計畫審查合格。

(二)私人農企業公司,需具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證明。

(三)農會、公法人或農業行政機關所屬計畫(農業師傅等)執行單位。

(四)其他經農業主管機關及本校審核通過農業相關機構。

九、公費生服務期間本校將輔導經營農場或從事農業生產,每 6 個月須由本校 現場訪視考核 1 次,通過考核 4 次及格,即解除服務義務。若考核不及格,

則限期改善,再進行考核。

十、考核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園藝景觀科科主任兼任,另設委員 5 至 9 人,

就本科教師及農業主管機關人員,經校長核圈後聘任之。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本科科務會議、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 農業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

附錄六、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 學程公費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 107 年 09 月 27 日農輔字第 1070023570

號核定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特訂定「國立臺東專科學 校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公費生,係指本校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 生考試入學,享有 公費獎助學金待遇之學生。

三、 公費生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 權利

1. 修業兩年期間,前三學期由本校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生待遇標準給付獎助學 金,第四學期於自家農場或經本校核可之農企業實習期間,只補助學雜費。

2. 修業年限內完成必、選修課學分後,第四學期於自家農場或經本校核可之農 企業實習半年,經考核及格後,由本校發給畢業證書。

3. 畢業後由政府積極輔導經營農場,並優先給予輔導辦理購地及創業等貸款。

(二) 義務

1. 凡經錄取者,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或申請轉學、轉系。

2. 錄取生於報到同時應與本校簽定「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 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獎助學金契約書」,在學期間非因特殊事故經本校核准 者,不得休學。

3. 未能於二年內取得畢業證書者,得延長修業年限,延長期間之費用,學生自 行負擔。

4. 畢業後應從事農業經營滿兩年以上,期間應依「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進修二年 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管理辦法」接受各有關機關(單位)之輔導 及考核。

四、公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獎助學金待遇,並返還已受領之全 部公費獎助學金:

(一) 修業期間,因喪失公費生資格或放棄公費獎助學金、被勒令退學、開除學 籍 或無故不就學。

(二) 未經本校核准辦理休學,致喪失公費生資格。

(三) 受領公費獎助學金一年內未修課程。

(四) 未依規定取得畢業證書,但具有兵役義務者或特殊狀況(重大疾病),其期限 得配合役期延長之。

五、公費生修業期間或服務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返還已

(21)

受領之公費獎助學金:

(一) 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二) 服務義務期間,因重大疾病或事故,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免除公費服務義務。

(三) 公費畢業生依規定返鄉連續服務期滿為止,如有異動者,需填具異動通知 書寄送本校。

六、在學公費生應返還公費獎助學金者,其程序如下:

(一) 辦理離校手續時,向進修部或相關單位領取返還公費獎助學金申請書並核 算應返還公費獎助學金金額。

(二) 至出納組繳交應返還公費獎助學金,並由出納組發給收據。

(三) 辦妥離校手續後,憑申請書及收據,向註冊與課務組申請有關證明文件。

七、 畢業生未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應返還公費獎助學金者,其返還程序如下:

(一) 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畢業生輔導單位提出申請:

1. 返還公費獎助學金申請書。

2. 從事農業經營服務年資之證明文件。

3. 退伍證、免兵役證明(女生免附)

(二) 由學校進修部核算尚未服務年數後,並核算應返還公費獎助學金金額。

(三) 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應返還公費獎助學金,並製發收據。

(四) 由進修部核對返還公費獎助學金收據後,核發免除服務年限證明書。

八、 公費生依契約規定須返還公費獎助學金者,均應一次返還已受領之公費獎 助學金。

九、 應返還公費獎助學金而未返還者,在學公費生由進修部教務組追繳。公費 生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九十日內返還,逾九十日仍未返還者,本校得向公 費生之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追繳所領之公費獎助學金,逾期未返還 者,公費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規定逕受強制執行,並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農業委員會備查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2)

附表一、國立臺東專科學校109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 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考試入學招生報名表

准考證號碼: (此欄考生請勿填寫)

性別 □男□女

請依簡章規定 貼妥2吋照片 出 生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戶籍地

身 份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公 行動電話

通 訊 地 址

□□□-□□

縣 鄉鎮 村 街 段 巷 市 市區 里 路

弄 鄰 號 樓 室

緊 急 聯 絡 人 關係 電話

報 名 資 格 □畢業學校: 科別: 畢業年月: 年 月

□同等學力:

注 意 事 項

1.報名時請考生親自以正楷詳實填寫。

2.本表係本人親自填寫,報名資格完全符合簡章規定,如有不實之處,願受取 消錄取之處分。

3.通訊報名者請先行傳真此表至(089)232871。

4.此報名資料僅供本校109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 班考試使用。

資料確認

(考生勿自行勾選)

□報名表 □准考證 □ 學歷(力)證件影本

□成績單正本 □書面審核資料

承辦人簽章 繳費證明(出納組)

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貼處

身分證反面影本 黏貼處

(23)

附表二、國立臺東專科學校109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 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考試准考證

准考證號碼

請依簡章規定 貼妥2吋照片

性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身份證字號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日 期 109年02月22日(星期六)上午9:00 第 二 階 段

實 地 訪 查

109年03月16日(星期一)至04月13日 (星期一)

至考生家庭、自家農地或工作場地實地訪查,確定時程再另行通知。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地 點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950臺東市正氣北路911號)

聯 絡 電 話 (089)226389分機2600 錄 取 名 單

109年05月08日(星期五)上午11:00 公告在本校網站

一、面試缺考者,一概不予錄取。

二、面試時間及地點,於考試前一日公佈。請自行至本校網站查詢。

網址:http://www.ntc.edu.tw/

※須由招生委員會核章證明,始完成報名。

(24)

附表三、國立臺東專科學校109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 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考試複查成績申請表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 筆 試 成 績 □書面審核成績

□ 面 試 成 績 □實地訪查成績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筆試成績

□書面審核成績

□實地訪查成績

□面試成績

備 註 複 查 科 目 請在申請複查科目欄內用表示 注意事項:

一、考生對甄試成績評分有疑義時,可申請複查,但不得申請閱覽、

抄寫、複印或攝影。各項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方式:複查成績請於規定時間內(參照本簡章重要日程表),

填寫本申請表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傳真電話:089-232871),

逾期或未依規定者概不受理。

三、繳交複查費:複查費用另以掛號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每項 目新台幣50元整。(以郵票代替現金)。

四、 若成績複查後名次有異動,則以異動後名次為主。

五、 本表各欄填寫時務必字體工整,切勿潦草。

(25)

附表四、國立臺東專科學校109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 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自願放棄入取資格切結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參加貴校109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 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招生,成績獲得錄取,惟因 __________________情事,自願放棄入取資格,恐口說 無憑,特例此書以茲證明。

此致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立書人准考證號碼:

立書人姓名: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26)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109 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 位學程公費生獎助學金契約書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茲為_________________公費生(以 下簡稱乙方)提供乙方就學期間獎助學金事宜及乙方畢業後須從事農業工作二年,雙 方同意簽訂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本契約依據『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 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訂定。

第二條:獎助期間自民國 年九月一日至民國 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條:獎助期間第一學期至第三學期乙方之學費、雜費、材料費和第四學期之學雜 費,均由甲方代付。

第四條: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完成各必、選修課學分後,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並依規 定應從事農場(業)經營二年,且經考核及格,以履行契約。

第五條:乙方於在校和履約期間,均應遵守甲方一切管理規章。

第六條:乙方若因成績不及格,或為補修不足學分,須延長修業年限時,其延修期間 應繳之學分費或學費、雜費、材料費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乙方在學期間,若中途退學或遭受退學處分者,其在學期間受領甲方公費奬 助學金,應將受領金額全數償還甲方。若於畢業後從事農場(業)經營未滿二 年,中途離職,或遭受免職處分者,其在學期間受領甲方之公費奬助學金,

應按比例償還甲方。

第八條:有關乙方於甲方校外實習之實習項目、場所安排、問題反應及協調溝通等,

均由乙方之實習機構負責與甲方聯繫。

第九條:乙方並邀同 先生/小姐為履行本契約各條款義務之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負連帶償還公費之保證責任(乙方與連帶保證人之關係須提出證明,

如:乙方身份證影本)。

第十條:本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有關本契約書之法律事項,甲、乙雙方 及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臺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時,同意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 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

第十二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需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三條:本契約一式三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甲、乙方及連帶保證人各收 執一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代表人職稱姓名: 校長 地 址:臺東市正氣北路 911 號

乙 方: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乙方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7)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109 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 位學程公費生獎助學金契約書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茲為_________________公費生(以 下簡稱乙方)提供乙方就學期間獎助學金事宜及乙方畢業後須從事農業工作二年,雙 方同意簽訂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本契約依據『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 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訂定。

第二條:獎助期間自民國 年九月一日至民國 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條:獎助期間第一學期至第三學期乙方之學費、雜費、材料費和第四學期之學雜 費,均由甲方代付。

第四條: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完成各必、選修課學分後,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並依規 定應從事農場(業)經營二年,且經考核及格,以履行契約。

第五條:乙方於在校和履約期間,均應遵守甲方一切管理規章。

第六條:乙方若因成績不及格,或為補修不足學分,須延長修業年限時,其延修期間 應繳之學分費或學費、雜費、材料費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乙方在學期間,若中途退學或遭受退學處分者,其在學期間受領甲方公費奬 助學金,應將受領金額全數償還甲方。若於畢業後從事農場(業)經營未滿二 年,中途離職,或遭受免職處分者,其在學期間受領甲方之公費奬助學金,

應按比例償還甲方。

第八條:有關乙方於甲方校外實習之實習項目、場所安排、問題反應及協調溝通等,

均由乙方之實習機構負責與甲方聯繫。

第九條:乙方並邀同 先生/小姐為履行本契約各條款義務之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負連帶償還公費之保證責任(乙方與連帶保證人之關係須提出證明,

如:乙方身份證影本)。

第十條:本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有關本契約書之法律事項,甲、乙雙方 及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臺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時,同意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 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

第十二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需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三條:本契約一式三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甲、乙方及連帶保證人各收 執一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代表人職稱姓名: 校長 地 址:臺東市正氣北路 911 號

乙 方: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乙方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8)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109 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 位學程公費生獎助學金契約書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茲為_________________公費生(以 下簡稱乙方)提供乙方就學期間獎助學金事宜及乙方畢業後須從事農業工作二年,雙 方同意簽訂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本契約依據『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 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訂定。

第二條:獎助期間自民國 年九月一日至民國 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條:獎助期間第一學期至第三學期乙方之學費、雜費、材料費和第四學期之學雜 費,均由甲方代付。

第四條: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完成各必、選修課學分後,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並依規 定應從事農場(業)經營二年,且經考核及格,以履行契約。

第五條:乙方於在校和履約期間,均應遵守甲方一切管理規章。

第六條:乙方若因成績不及格,或為補修不足學分,須延長修業年限時,其延修期間 應繳之學分費或學費、雜費、材料費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乙方在學期間,若中途退學或遭受退學處分者,其在學期間受領甲方公費奬 助學金,應將受領金額全數償還甲方。若於畢業後從事農場(業)經營未滿二 年,中途離職,或遭受免職處分者,其在學期間受領甲方之公費奬助學金,

應按比例償還甲方。

第八條:有關乙方於甲方校外實習之實習項目、場所安排、問題反應及協調溝通等,

均由乙方之實習機構負責與甲方聯繫。

第九條:乙方並邀同 先生/小姐為履行本契約各條款義務之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負連帶償還公費之保證責任(乙方與連帶保證人之關係須提出證明,

如:乙方身份證影本)。

第十條:本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有關本契約書之法律事項,甲、乙雙方 及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臺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時,同意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 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

第十二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需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三條:本契約一式三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甲、乙方及連帶保證人各收 執一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代表人職稱姓名: 校長 地 址:臺東市正氣北路 911 號

乙 方: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乙方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9)

附表六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109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 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考試自願放棄第二階段複試審查資格 切結書

本人____________ 參加貴校109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 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招生,成績獲得第一階段初試錄取,

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情事,自願放棄第二階段複試資 格,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以茲證明。

此致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立 書 人 准 考 證 號 碼 :

立 書 人 姓 名 : (簽章)

身分證字號:

1 0 9

(30)

報名編號:(由本校填寫)

報名科別類群: 109學年度進修二年制園藝暨景觀副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班 寄件人姓名:

寄件人電話:

寄件人地址:

950-45 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 911 號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招生委員會 收

寄出前請核對下列資料是否備齊:

□ 報名表:貼妥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准考證

□ 學歷(力)證件影本

□ 高中職歷年成績單正本

□ 報名費(郵寄報名限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寫明「國立臺東 專科學校」)

□ 書面審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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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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