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

Copied!
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

[

編輯

] 壹、基本倫理準則

[編輯] 一、人道與尊嚴

每個人對其生活與行為均有不可侵犯的自主權利。心理學專業 人員應尊重人性之尊嚴與價值,在從事專業工作時,應隨時 考慮其作為對他人福祉的可能影響。

[編輯] 二、專業與負責

心理學專業人員在教學、研究、或提供各項服務時,應一秉個 人對於知識之誠篤,盡力維持最高專業水準,並對自身行動 的後果負責。

[編輯] 三、知識之增進

心理學專業人員應體認自身學養及能力之限制,隨時留心並 吸收與其專業有關之新知,並只在其專業能力所及的範圍內 提供服務。

[編輯] 四、隱私與保密

心理學專業人員對他在研究或工作過程中所獲得的資料,必

須嚴守秘密,未經當 事人同意,不得予以公開。當他獲得當

(2)

事人同意,而在著作、演講、或研討會中引用當事人資料時,

必須以適當方法隱藏當事人之識別資料。

[編輯] 五、道德與法律

心理學者應關切社區中公認的法律與道德標準,並體認到認 同或違背此等標準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而特別注意自身 的言行。

[

編輯

] 貳、論文的撰寫與發表

一、本文之「心理學研究」係指合乎本倫理準則之實徵、回顧、

模擬、和推演研究。

二、研究者應該忠實報導研究的發現,不得刻意修改或隱瞞資 料。

三、研究者應對其研究資料的真實性負完全的責任;研究論文 發 表後,如果發現論文資料有錯,應盡快的和期刊主編或出 版者聯絡,以便更正錯誤,公諸讀者。

四、在一篇論文中,研究者可以在「作者」 、 「作者註」 、和「參考

文獻」中公佈各方對研究的貢獻。對研究有重要且直接貢獻的

人,得列名為論文作者;這些人包 括:(1) 使研究概念或假

設成形者,(2)使研究設計成形者,(3)使資料分析方法

成形者,(4)研判資料之意義者,(5)撰寫大部份之論文

者。論文作者應按照每個 人對研究的貢獻,依序排名;主要

(3)

研究者列名第一位,貢獻次多者列名第二位,餘此類推。當研 究者的貢獻程度相同時,可在「作者註」中說明。一個人在研究 中可 能參與多項工作(如,研究概念形成、資料分析等);

可能此人在各分項工作上的貢獻均未達到成為作者的標準,

但是綜合他對幾項工作的貢獻總和,他仍然可能列 名為論文 的作者。

五、每篇論文均應在「作者註」中指明「通訊作者」 。通訊作者在 研究中扮演重要角色;所以除了第二作者外,實驗室的負責 人,論文的指導教授等也可以做為論文 的通訊作者。對於提 供資金、提供設備、幫助尋找受試、收集資料,以及分析資料的 人,研究者可以在「作者註」中列名致謝。對於研究概念、資料 分析、結果判斷 等,曾提出有用概念,但其貢獻程度尚不足 以列名為作者之人,研究者可在「作者註」或論文的「註釋」中 加以說明。

六、作者不但分享論文發表的榮耀,當研究或論文發生問題時

(譬如,有人質疑論文有剽竊之嫌),所有作者亦應共同分 擔責任。故在論文完稿後,所有作者都應該(而且有權 利)

閱讀論文手稿。主要研究者應準備文件,當所有作者都對論文 內容認可後,大家共同簽名,以示負責。

七、正確引用文獻是研究及論文撰寫的重要工作。重複他人研 究、使用他人觀 點、引用他人文字,而不在論文中說明研究概 念的來源,研究者便有「剽竊」之嫌。

八、研究者不可「一稿兩投」,即不可以同一篇文章投遞兩個

(或兩個以上)學術期刊,也不可利用同樣的一批資料,撰

寫兩篇觀點類似的文章,分兩次投稿。下列 情況和「一稿兩

投」類似,但為學術界容許:(一)將曾經發表在學刊上的文

章重新收錄在「論文集」或其他專書中。有此情形時,研究者應

該在書中說明該論文已 經發表,並註明論文發表的學刊及年

代。(二)新論文以新方法重新分析曾經發表之舊資料,並產

生新觀點,或者以新的理論角度重新研判舊資料,並產生新

結論。 研究者再投稿時應該將詳情告訴學刊主編,由主編判

(4)

斷新論文是否有發表價值。(三)以「節錄」或「通訊」的方式 將論文的部分內容先行公佈。(四)在「知會主 編」並在「文 章中說明」的情況下,以另一種語言將論文全文翻譯或節錄轉 譯。

[

編輯

] 參、以人類為受試者的心理學研究

一、 心理學家研究一個議題之前,應該思考研究這個議題的 各種方法,然後選擇最合適的研究設計。研究的設計與執行必 須符合「本國法律」與「研究者所屬專業團體的 道德準則」。

二、 心理學研究應尊重參與者的尊嚴與福祉。規畫研究時,研 究者應先評估該計畫是否合乎「道德」,是否會危害參與者的 生理和心理狀態。當一項科學研究有上述顧慮 時,研究者應 先向有關人士請教,以保障受試者的權益。

三、和研究有關的所有道德事項應由研究者負全責。其他參與 研究人員(如,研究合作者和研究助理)對受試者的行為亦 應由研究者負責;當然,行為者亦應為自己的行 為負責。

四、 在一般研究中,研究者與受試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可

以用口頭方式約定。但在下列情況下,研究者應在研究前取得

受試者或其法定監護人簽署的「參與研究同意 書」:(1)當

受試者無行為能力時,(2)當研究可能傷害受試者的心理或

生理狀態時,(3)為探討施予、減少、或停止藥物對當事人

(5)

行為的影響時,( 4)當 研究者之外的人也可能獲知受試者 在研究中的反應時。

五、 「參與研究同意書」內除記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外,應詳述 可能侵犯受試者人權與福祉的各種情況。在簽署同意書前,研 究者應該:( 1)告訴受試者(或其監護 人),可能影響他 參與意願的一切事情,( 2)澄清受試者(或其監護人)對研 究的疑問。在受試者(或其監護人)簽同意書前,如果無法做 到上述事項,則研究者 應作特別規畫,以保障受試者的尊嚴 與福祉。如果研究者之外的其他人也可能獲得受試者的資料,

研究者應在「參與研究同意書」中說明,並在受試者簽署同意 書 前,告知受試者。

六、 如果研究可能危害受試者的生理和心理狀態,研究者除 了在「參與研究同意書」中說明外,在受試者(或其監護人)

簽署同意書前,還應該特別提醒受試者(或其監 護人)此一 狀況。

七、 研究不應含有任何可能危害受試者的措施,但以下狀況 除外:( 1)不做包含有這種措施的研究,對社會可能造成更 大風險。( 2)研究結果可能對社會產生極大的 益處,而且受 試者是在知情與自願的情況下參與實驗。

八、如果研究可能使受試者受到傷害,應預先告訴受試者(或 其監護人):當受試者對研究感到壓力、危險、或疑惑時,要 儘速向研究者反應;而研究者收到反應時,應 該立刻採取

「釋疑」或「停止研究」等適當處置。

(6)

九、 在研究過程中,必須包含隱匿部份程序的目的時,研究 者應在研究前:( 1)評估該研究的科學、教育、或應用價值,

是否大到值得以「隱匿」的方法取得研究資 料,( 2)思考是 否可以用不需隱匿的其它研究方法進行研究。如果研究必須使 用隱匿程序,研究者應在能夠告知真相時,盡快將研究的真 實目的告知受試者。

十、受試者有「拒絕參與研究」和「隨時退出研究」的權利。當受 試者中途退出研究時,他仍應獲得應有的尊重。倘若研究者是 受試者尊重的人,或是可以影響受試 者福祉的人,則研究者 更應小心保障受試者「拒絕參與研究」和「隨時退出研究」的權 利。

十一、資料收集完畢後,研究者應將研究目的告知受試者,並 應澄清受試者對研究的疑問或誤解。如果因為科學或其他原因,

而無法立即向受試者說明研究目的,一 到可以說明的時機,

研究者有義務向受試者說明之。

十二、如果研究可能對受試者的生理及心理產生短期或長期的 不良影響時,研究者應盡力去察覺並消除這些不良影響。

[

編輯

] 肆、以兒童作為受試者的心理學研究

一、以個別兒童為受試者時,研究者必須取得父母(或其監護

人)之同意後,才能以兒童作為受試者。

(7)

二、在學校進行團體研究時,研究者必須取得兒童所屬學校同 意,並且在不妨礙教學的情況下,方能在學校進行研究。

三、以兒童做為對象的研究,其研究主題、變項操弄及資料蒐 集方式等研究步驟或程序,不得有任何可能妨礙兒童正常發 展之訊息或暗示(例如性別歧視、族群歧 視、藐視法律、違背 風俗習慣和破壞人際關係等)。

四、研究結果宜告知兒童之父母(或其監護人)與其所屬學校;

若父母(或其監護人)與該學校希望對研究結果做進一步的 了解,研究者有繼續提供諮詢之義務。

[

編輯

] 伍、動物實驗

一、心理學家承認並尊重動物受試者對心理學研究之貢獻,唯 有在有助於促進心理學知識或教育,並且在現有條件下無法 以其他方式取代時,才進行動物實驗。

二、實驗動物應得到合理而善意的對待,其在實驗過程中之不 適,宜減至最低。若有任何疾病或感染,應得到積極的治療或 處理。

三、實驗動物的獲得、運送、飼養、進行研究與終結處理等程序,

宜參考國家實驗動物中心所訂定之守則,並且不得違背國家

頒佈之保護動物相關法規。

(8)

四、 照顧動物與進行動物實驗之人員,必須 具備與該實驗相關的知識,並受適當的訓練。實驗主持人有權 利與義務阻止不具備上述資格的任何人員接觸實驗動物,或 進入 動物實驗室與飼養場所,以免動物受到傷害。

五、 實驗主持人必須監控動物日常生活之照 顧與實驗進行之狀況,必要時,應徵詢相關專家之意見,並 尋求其協助,以處理發生之問題。

六、 動物手術需在適當麻醉的情況下進行。手 術後,實驗者必須採取必要措施,以增進動物甦醒與復元之 機會,並減低其不適與感染之可能。

七、 基於研究需要,心理學家必須剝奪動物 之基本需求、施以身心壓力、或令其疼痛時,應審慎監控研究 之進行,並中斷任何可能危及動物生命之措施。

八、 當實驗主持人必須結束實驗動物之生命 時,應以人道、快速而無痛苦之方式為之,並持續監控,至其 生命結束為止。

[

編輯

] 陸、測驗、衡鑑與診斷

一、 心理學專業人員應尊重測驗及衡鑑工具

(9)

編製者的智慧財產權,未經其授權,不得予以佔有、翻印、改 編或修改。

二、 在編製心理測驗和其他衡鑑工具時,心 理學專業人員應遵循既定的科學程序,並遵照中國心理學會 的標準,使其所編的測驗達到標準化。

三、 在使用測驗及衡鑑技術時,心理學專業 人員應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以科學的態度解釋測 驗,以提昇當事人的福祉。

四、 在選擇測驗時,心理學專業人員應注意 當事人的個別差異,慎重審查測驗的效度、信度、及常模,選 用自己熟悉而且對瞭解當事人當時心理狀態具有實用價值之 衡鑑 或診斷工具。

五、 在實施心理衡鑑或判斷工作前,當事人

(或其監護人)有權利要求心理學專業人員,以其能懂的語 言,告知心理衡鑑的性質和目的、衡鑑結果的參考價值與限制,

及 其何以需要接受心理衡鑑。唯有在當事人對心理衡鑑或判 斷工作所提疑問全部獲得釐清,並同意接受此項工作之後,

始得進行心理衡鑑工作。

六、 在實施心理測驗或衡鑑時,應注意維持 測驗的標準化程序,以保障測驗結果的可靠性和真實性。

七、 在解釋測驗結果時,心理學專業人員應

力求客觀正確,並審慎配合非測驗資料,提出有效的適當證

據,作嚴謹而適度的邏輯推論,撰寫衡鑑或判斷報告,提出

有助於 當事人的建議,並避免對當事人及其關係人產生誤導,

(10)

或造成不良後果。

八、 為避免產生誤導與不良效果,心理學專 業人員在其報告中,應註明該次衡鑑或判斷結果之可靠度。

九、 心理學專業人員對當事人之測驗原始資 料、衡鑑或判斷報告、及建議內容,應視為專業機密,善盡保 密之責任;未徵得當事人之同意,不得公開。若為諮商、研究 與 教育訓練目的,而作適當使用時,不得透露當事人的身份。

十、 心理學專業人員應在合法的範圍內,盡 力保持測驗和其他衡鑑工具的機密性,以免因為一般大眾熟 悉其特殊內容及相關之應試技巧,而損害其原有功能。

十一、 心理衡鑑使用之正式測驗材料,不得 在大眾媒體展示,或用以從事任何娛樂性節目。在非專業性演 講、撰文或討論時,只可使用模擬項目為例,絕不可使用正式 測驗 項目,以免影響其應用價值。

[

編輯

] 柒、心理治療與諮商

一、心理治療(或諮商)開始前,心理治療(諮商)師應清楚 告知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實施心理治療(或諮商)之理由、

目標、過程、方法、費用,及雙方應有之 權利義務,並且以口

(11)

頭或書面方式,澄清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對於心理治療

(或諮商)的所有疑問。

二、唯有在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對於心理治療(或諮商)之 相關疑問獲得澄清,且當事人(或其監護人)親自表示同意 接受治療(諮商)後,心理治療(諮商)師 始得對當事人實 施心理治療(或諮商)。

三、進行治療(或諮商)時,心理治療(諮商)師應選用自己 熟悉,而且確信對當事人之問題具有療效的治療(或諮商)

技術。

四、治療(或諮商)進行一段相當長時間後,若當事人原有心 理問題仍不見緩解,或因故無法持續治療(或諮商)關係時,

心理治療(諮商)師應主動與當事人(或 其監護人)討論轉 介事宜,並在徵得其同意後,採取轉介措施。

五、若事實指出:當事人不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或諮商),

或其心理治療(諮商)不再產生療效,或產生的負面療效可 能大於正面療效時,心理治療(諮商)師應 主動與當事人

(或其監護人)討論此一事實,徵求當事人同意,停止治療

(或諮商)關係,或進行轉介事宜。

六、心理治療(諮商)師考慮與當事人終止治療(或諮商)關 係時,應徵詢當事人對終止治療(或諮商)關係的看法,了 解當事人因終止治療(或諮商)關係而產生 的需求﹔並針對 其看法與需求作適當處置。在情況需要時,心理治療(諮商)

師應推荐其他適當專業人員,使其繼續接受心理治療(或諮 商)。

七、心理治療(諮商)師不應藉故遺棄其所協助之當事人。

(12)

八、心理治療(諮商)師與當事人應始終保持「治療(諮商)

者和當事人」的專業關係﹔ (1)不得涉入當事人治療(或諮 商)關係之外的財務問題; (2)不得和 有過親密性關係的人 建立「治療者和當事人」關係; (3)在治療(或諮商)中、及治 療(或諮商)關係結束後兩年內,不得與當事人發生性關係。

九、心理治療(諮商)師對當事人的心理治療(諮商)資料應 嚴加保密,避免因資料保密不週,導致當事人遭受傷害。唯在 在下列情形下,心理治療(諮商)師未徵 得當事人(或其監 護人)同意,也可依法令規定,揭露當事人資料: (1)為了提 供當事人所需的專業協助; (2)為了尋求當事人所需的專業諮 詢; (3)為了避 免當事人遭受傷害;(4)為了澄清未付之治療 費;但若為此事,僅可揭露有關範圍內之資料。

十、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在當事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下,

心理治療(諮商)師得揭露當事人同意範圍內的資料。

十一、除非獲得當事人(或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或法律之 授權,心理治療(諮商)師不得在其文稿、著書、演講、大眾媒 體活動中,揭露可辨識為當事人之個人 資料。

十二、若當事人有嚴重問題或必須作重要抉擇時,心理治療

(諮商)師宜斟酌情興徵求當事人(或其監護人)之意見。若

當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殺的可能性時,必須 盡快通知其監護

人,或有關單位。

(13)

十三、為科學研究、教學及專業訓練所需,必採用當事人資料,

但無法得到當事人同意時,心理治療(諮商)師與教學人員 應以編碼、代號或其他方式,指稱當事 人,並確保上述資料 之使用,不會對當事人造成任何傷害。

十四、在以兒童作為對象的治療過程中,心理治療(諮商)師 應以公平、公正的態度對待兒童,避免任何歧視、利用或誘惑。

十五、心理治療(諮商)師應避免與兒童產生治療(或諮商)

以外之關係(如領養、乾親、交易或親密行為),以免出現角 色衝突,或影響專業判斷之客觀性及專業 行為。

十六、心理治療(諮商)師應尊重兒童之基本人權,不得代替 或強制兒童作決定。

十七、心理治療(諮商)師若發現導致兒童目前身心狀態之外 在因素有違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例如體罰、虐待或性侵害)

時,必須與兒童父母(或其監護人)溝 通,並主動通報有關 單位。若必須以法律方式解決,心理師有責任告知檢調單位,

保護兒童不致受到二度傷害。

[

編輯

] 捌、諮詢與社會服務

一、心理學專業人員實施諮詢服務時,應知悉個人對當事人、

委託機構、及對社會的責任,謹言慎行,以免貽害當事人、委

(14)

託機構、及社會。

二、心理學專業人員在洽商、諮詢個案時,有責任向當事人或 委託機構說明自己的專業資格、諮詢過程、目標、和技術之運用,

以利當事人或委託機構決定是否接受 諮詢。

三、心理諮詢為一特殊之專業關係,在開始諮詢之前,心理學 專業人員應向當事人或委託機構說明可能影響關係的各種因 素,如互相信任、共同探討、角色衝突、及 抗拒變革等,以協 助當事人或委託機構決定是否建立或繼續維持諮詢關係。

四、開始諮詢時,應向當事人或委託機構說明雙方對諮詢機密 的權力與責任,以及保密的行為、性質、目的、範圍、及限制。

五、心理學專業人員如因行政、督導、及評鑑等,而與諮詢角色 發生衝突時,宜避免與當事人或委託機構建立諮詢關係,而 應予以轉介。

六、諮詢費用的收取,應有書面協議,以免發生不必要之糾紛。

七、提供諮詢服務之前,心理學專業人員應與當事人或委託機 構就事情真相、主要問題、及預期目標,先達成一致的了解,

然後再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和策略,並預 測可能產生的結果。

八、實施諮詢工作時,應認清自己的諮詢角色與功能,並認清

自己的專業能力、經驗、限制、及價值觀,避免提供超越自己專

(15)

業知能的諮詢服務,並不得強制受諮詢 者接受諮詢者的價值 觀。

九、諮詢者應根據當事人或委託機構的實際能力與現有資源,

提供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技術、或策略,以確實解決問題,

滿足當事人或委託機構的需要。

十、心理學專業人員在提供諮詢服務時,宜避免介入當事人或 委託機構內部的權力或利益紛爭。

十一、諮詢關係屬於專業機密關係,凡在諮詢關係中所獲得之 資料均屬機密,應妥善保管,嚴禁外洩。因故必須提供相關人 員參考時,應先徵得當事人或委託機構之 同意。若為專業教 育、訓練、研究之目的,需要利用諮詢及相關機密資料時,須 先徵得當事人或委託機構之同意,並避免洩漏當事人或委託 機構之真實名稱,使用資 料者亦應有保密責任。

[

編輯

] 玖、倫理準則之執行

一、中國心理學會應成立「倫理委員會」,負責推動並督導本倫 理準則之執行。

二、中國心理學會各分組或相關學術領域可依其實際需要,在

本倫理準則的基礎上,自行制定專業分組之施行細則。

(16)

三、國內心理學教學及研究機構宜自行成立「倫理委員會」,推 動倫理教育、審查研究秩序,並處理有關事件。

四、本會會員若有違反本倫理準則之情事,倫理委員會應視情

節之輕重,予以警告、糾正、或開除會籍之處分;非本會會員

若有違反本倫理準則之情事,本會倫理委 員會宜出面公開譴

責。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 源自專家讀者 (expert reader) 和新手讀者 (novice reader) 的認知過程比較研究,重視 讀者靈活和綜合調控思維過程的能力。. •

港大學中文系哲學碩士、博士,現 任香港中文大學人間佛教研究中心

俄國的學者從 1957 年開始研究整理這些文獻,直到八十年代公布 於世的有五十件,之後整理出 488 件,然後拼合成 375 個序號,到

古代希臘人對幾何學的貢獻,眾所周知。有位數學家把它

z 當時有不少在華穆斯林對中國文化有深刻 研究,這些以漢文寫成的文學及藝術作

本研究以大甲鎮瀾宮和三清總道院為對象,採用參與觀察法、歷史文獻分

本研究將針對 TFT-LCD 產業研發單位主管與研發人員進行 探討,並就主管於研發人員對職能重視程度作差異性分析。因此

由於 DEMATEL 可以讓我們很有效的找出各準則構面之因果關係,因此國內外 有許多學者皆運用了 DEMAT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