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教育部 函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教育部 函"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040900033*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黃俊容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4090003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之配偶為警察人員或現役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奉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得否申請留職停薪疑義一 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 略以:「...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

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 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

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本辦法發布施行後為 銜承施行前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相關函釋意旨

,本部於102年9月6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20127377號函略 以,教師隨同配偶因公赴國外工作辦理留職停薪須符合「

配偶服務公務部門」、「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

」、「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等要件,另所稱「

配偶」之適用對象,除教育人員外亦及於「公務部門」,

惟基於公教人員一致性考量,按銓敘部102年7月12日部銓 四字第1023741136號書函規定以,所稱配偶服務於公務部

1

(2)

41

第2頁, 共2頁

門,係指該公務人員之配偶為各機關定有職稱及官等、職 等之人員。爰本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教師隨同配偶 因公赴國外工作申請留職停薪,須該配偶為教育人員或服 務於公務部門之各機關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先 予敘明。

二、次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警察人員,指依 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再查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官條例第2條規定,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與公務 人員職等訂有對照表。

三、承上,本部102年9月6日函規定,教師之配偶倘服務於公 務部門,須以各機關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始符 合本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得申請留職停薪。惟審酌 警察人員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同屬服務於公務部門,且 依其身分屬性按警察官、職分立或軍官、士官之官等、官 階等任官,其與各機關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公務人員 無所軒輊,應屬本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配偶」之 範疇。爰教師之配偶倘屬上開任有官等之警察人員或陸海 空軍軍官、士官,得依本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辦理留 職停薪。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 副本:銓敘部、本部人事處 2015-01-20

14:35:35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 教育部 108 年 1 月 10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70208352 號函辦理。4.

當時的我,因為行政業務之故,進行相關規畫與申請,在校內辦理相關 的研習、認證及專業社群、教輔任務等。 97

個人基本資料,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機關運用,以從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27日勞動2字第1030130119號函訂定 勞動部105年 8月1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1695號函修正 勞動部106年

二、 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或其分支機構變更 登記許可之審查費部 分,現行收費為新臺 幣二百元,經財政部 於一百十年十月二十

一、 本職類檢定規範制定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十 七)勞職檢字第 033372 號函辦理。.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 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 對價之交易行為,例外情形於符合該法第 14

一、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期間內報到(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