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將於2009年3 月16日生效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將於2009年3 月16日生效 "

Copied!
59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2)

本 期 摘 要

WIPO 於 2008 年 10 月 31 日舉行紀念《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50 周年的儀式,並舉 辦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論壇,討論對里斯本體系可能進行的改進、里斯本體系面臨的挑戰、及發展中國家 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的保護和國際註冊等問題。而為商標註冊程序制定標準的《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在 2008 年 12 月 16 日得到第 10 個國家澳大利亞的批准之後,將於 2009 年 3 月 16 日生效。

歐洲專利局(EPO)《Patent Information News》2008 年第 3 期刊登一篇文章,對 EPO 專利資訊工作的歷史背 景、發展歷程和工作現狀進行了簡要回顧和介紹。1988 年 6 月,歐洲專利組織實施歐洲專利資訊政策,給整 個歐洲帶來了持續而廣泛的變革。如今 20 年過去了,這一政策執行情況如何?歐洲專利資訊工作又有哪些最 新發展?實值關切。

美、歐、中、日及韓等世界 5 大智慧財產局宣布合作架構願景聲明,並為利於推動工作分擔方案,訂出 共同的文獻資料庫、共同利用的混合分類、共同申請格式、共同利用檢索與審查結果、共同的專利審查官訓 練政策、共同的機器翻譯、共同的審查作業與品質控管規則、共同的審查統計參數系統、檢索策略的分享與 紀錄的共同作法、共同的檢索與審查輔助工具等 10 個基礎計畫。

美國於評估大陸履行 WTO 承諾報告中指出,法令核心內容仍有重大改革之需要,特別是網路著作權的 保護,以及對智慧財產權侵權的刑事處罰措施,均有待進一步改善。在著作權方面,無法有效執行法令實為 最大的問題,基本上有 90%至 95%的著作權均面臨盜版問題,而且幾乎沒有改善的跡象。此外,美國並對大 陸「著名出口品牌」及「中國世界著名品牌」兩項措施,提出 WTO 爭端解決程序。

其他國際資訊方面,加拿大將學名藥品輸往盧安達,成為自 2003 年總理事會決議以來,第一個利用「與 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與公共衛生宣言」進行藥品強制授權進出口之 WTO 會員。另日本為構 建能夠在申請人期望的時間內授予專利權的審查體制,特許廳創設了自去(2008)年 10 月 1 日起試行,比普 通的加快審查制度更快的特快審查制度。

而大陸資訊方面,將自今(2009)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大陸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提高了授予專利權的 標準,增加了促進專利技術推廣運用的規定,加強了對專利權的保護,同時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以達到 專利權人利益與社會公衆利益之間的平衡;其中關係台灣申請人利益最大的,為在中國大陸完成的發明創造,

欲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對未依法經保密審查向外國申請的發 明創造,在中國申請專利的,除不授予專利權之外,另有構成洩露國家秘密的法律責任之虞。

緣大陸《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到 2020 年把大陸建設成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 準較高的國家,5 年內自主知識產權水準大幅度提高,運用知識產權的效果明顯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狀況明 顯改善,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普遍提高;大陸爰陸續發佈或進行高新企業認定近三年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有效、

知識產權擁有量成為動漫企業重要認定指標、九部門聯合發佈若干政策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中國首批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單位確定、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狀況調查、公眾知識產權文化素養調查等相關措施。針 對公務員、青少年、新聞記者、科研人員和企業等的第一次知識產權文化素養調查,涉及知識產權意識、觀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摘要

(3)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摘要

念、知識、行為、技能、需求及知識產權文化素養影響管道等內容。

另有關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截至去(2008)年 12 月 11 日,大陸已經有 9 個中級法院和 14 個基層法院開 展了由一個審判庭統一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的試點工作,其中,福建還在全省中級法院進行了由一個審判 庭統一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試點工作;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提出五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重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佈 100 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兩件知識產權案入選 2008 年度十大典型案 件。

此外,本期國內資訊方面,根據世界銀行最新發發佈的「2008 年全球知識經濟指數(KEI)」評比,台灣 在接受評比的 140 個國家中,排名第 17 位,在亞洲排名第 1,表現相當優異。而去(2008)年為兩岸智財權 交流豐收年,包括 2008 兩岸專利論壇、2008 兩岸商標論壇及 2008 兩岸著作權(版權)論壇等圓滿落幕成果 豐碩。此外,智慧局於去(2008)年 10 月 24 日舉行我國首張專利師證書授證儀式,以迎接我國專利代理制 度正式邁入新紀元。

緣大陸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影響重大,本期專題報導特邀請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王錦寬先進撰文介 紹,包括(1)改善現行法制對請求書規定之不周全、申請文件規定統合、區分申請人提出申請及大陸專利局 發出文件之規定及文件簡化等相關申請文件應載明事項的整合;(2)取消指定涉外專利代理機構、聯繫人將 僅限於申請人所屬之員工、優先權聲明及證明文件、保密及向外國申請、權利恢復及期限延長及關於專利權 質押登記等相關專利申請的管理事項:(3)相對新穎性改為絕對新穎性、利用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特殊要求、增加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申請專利範圍)項數的限制及關於外觀設計等相關改 善審查及提高核准專利之標準事項;(4)一案兩請的規範;(5)強制許可(授權)、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之專 利評價報告及強化權利保護等相關權利保護事項。

緣去(2008)年 5 月 20 日智慧局公布生效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修正案,距離我國首次 公布施行之本基準,恰巧經過十年,故本期專題報導爰邀請資策會袁建中先進,針對(一)近十年來美國、

日本、歐洲、大陸以及台灣等對於軟體專利發展的演進作一回顧,藉以了解軟體專利的本質與世界各國的主 要爭議;(二)台灣新基準修定之可專利性、保護標的、功能手段用語及進步性等四項重點加以探討,以釐清 台灣與各國審查原則之異同等事項,撰擬綜觀全球軟體專利發展十年回顧的系列文章。電腦軟體專利的開放 已是普遍的共識,但要開放到何種程度,則是政策問題,而非單純法律問題。本文作者認為如何將專利文獻 所蘊含豐富且珍貴的智慧結晶活用於社會,以及如何作出對社會效益與私有利益都能面面俱到的政策捏拿,

則是智慧局應審慎面對考量的議題,亦是擬訂相關審查基準所應抱持的基本態度。

(4)

目錄

國際資訊

.WIPO紀念「里斯本協議」通過50周年 ... ...1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將於2009年3月16日生效 ... ...1

.WIPO通過2009年召開與公共政策相關之專利權會議... ...2

.WIPO著手研議著作權之例外與限制條款 ... ...3

.反仿冒貿易協定之討論進展充滿爭議... ...3

.國際商會總會(ICC)公布智慧財產權商業準則 ... ...4

.歐洲專利局專利資訊工作20年 ... ...4

.馬其頓加入歐洲專利公約 ... ...6

.歐盟商標註冊申請費用有望下調 ... ...6

.世界五大智慧財產局宣布合作架構願景聲明 ... ...7

.三邊局會議決議持續推動工作分擔 ... ...8

.美日歐三局啟動檢索共用三邊試行計畫 ... ...9

.歐美兩局開始試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專案 ... ...9

.德國商展被控侵權因應須知 ... .10

.英上訴法院判決電腦軟體具有可專利性 ... .10

.美國發布評估大陸履行WTO承諾報告 ... .10

.美國對大陸著名品牌計畫提出WTO爭端解決程序 ... .11

.TRIPS之下首例藥品強制授權- 加拿大將學名藥品輸往盧安達 ... .11

.加拿大《工業品外觀設計條例》修訂施行 ... .12

.JPO開始試行特快審查制度 ... .13

.澳大利亞加入《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和《專利法條約》... .13

大陸資訊 .大陸新專利法簡介... .14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答專利法修改有關問題 ... .18

.新專利法加大對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處罰措施 ... .20

.《審查指南修改公報(第2號)》自2009年起施行... .21

.2008年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發展 ... .22

.著作權登記管理資訊系統通過驗收 ... .24

.大陸近兩年知識產權工作和進展 ... .25

.國家質檢總局下發貫徹落實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通知... .27

.高新企業認定近三年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有效 ... .28

.知識產權擁有量成為動漫企業重要認定指標 ... .29

.九部門聯合發佈若干政策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 ... .29

.中國首批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單位確定 ... .31

.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狀況調查 ... .32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五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重點 ... .32

.地方法院試點知識產權審判庭三審合一 ... .33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100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 .35

.兩件知識產權案入選2008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35

.全國法院已審結知識產權一審案13萬餘件... .36

.公眾知識產權文化素養調查 ... .37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目錄

(5)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目錄

.上海成立知識產權仲裁院 ... .37

.內地香港CEPA補充協定增加知識產權合作內容 ... .38

.中美版權戰略合作備忘錄在京簽署 ... .38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成為WIPO永久性觀察員 ... .39

國內資訊 .世銀評比:知識經濟指數評比台灣亞洲第一 ... .40

.我與澳大利亞簽署「工業財產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 .40

.2008兩岸專利論壇成果豐碩... .40

.智慧局發出首張專利師證書 ... .41

.智慧局研擬將專利輔助侵權概念於專利法修正案中明定... .41

.「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修正案... .42

.2008兩岸商標論壇圓滿落幕... .42

.2008兩岸著作權(版權)論壇圓滿閉幕 ... .43

專題報導 .大陸第三次專利法及實施條例修正內容 / 王錦寬... .44

.綜觀全球軟體專利發展十年回顧 / 袁建中 ... .54

(6)

WIPO紀念「里斯本協議」通過50周 年

包括來自 50 個國家政府代表在內的大約 200 名與 會者,出席了 2008 年 10 月 31 日在里斯本舉行的紀念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通過 50 周年的儀式,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總幹事 法蘭西斯·加利主持了此次盛會。

在慶祝儀式之後,於 2008 年 10 月 30 日和 31 日 舉行了由 WIPO 和葡萄牙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共 同主辦的為期兩天的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論壇。此 次論壇涉及了一系列議題,其中包括對里斯本體系可 能進行的改進;里斯本體系面臨的挑戰;並具體涉及 發展中國家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的保護和國際註 冊等問題。

《里斯本協定》於 1958 年 10 月 31 日在里斯本舉 行的一次外交會議上締結,創建了方便原產地名稱獲 得國際保護的里斯本體系。里斯本體系於 1966 年生 效,現有 26 個成員國。里斯本體系由 WIPO 負責管理,

可以讓該體系的 26 個成員國——即:原產地名稱的 原屬國——中的任何一國的原產地名稱,通過一種單 一的註冊程式,而在另外 25 個成員國中受到保護。

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殊的地理標誌,一般由地名 或傳統名稱構成,用在那些主要因產品生產的地理環 境而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或特徵的產品上。依照里斯本 體系註冊的原產地名稱的著名例子有:波特酒(Porto)

(葡萄牙)、哈瓦那煙(Habana)(古巴)、香檳酒

(Champagne)(法國)、托考伊酒(Tokay)(匈牙 利)、帕爾瑪生火腿(Prosciutto di Parma)(義大利)、

龍舌蘭酒(Tequila)(墨西哥)、波希米亞水晶(Bohemia Crystal)(捷克共和國)或波約米(Borjomi)礦泉水

(格魯吉亞)。地理標誌的概念涵蓋原產地名稱。

消費者認為地理標誌代表產品的產地和品質。許 多地理標誌已獲得了有價值的聲譽,如果不加以適當 保護,那麼從事不正當商業行為的人就可能作偽。未 經授權者使用虛假地理標誌的行為,有損于消費者和 合法生產者;消費者會受到矇騙,誤以為他們所購買 的是具有特殊品質和特點的真貨,而合法生產者也會

失去寶貴的業務,同時其產品已獲公認的聲譽也會因 此而受到損害。

雖然許多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都涉及了農產 品,但來源於某一具體地區而具有獨一無二特徵的其 他產品,也能受益於這種形式的知識產權。隨著市場 越來越全球化、競爭壓力越來越大,地理標誌和原產 地名稱可以作為區分產品的有價值的市場行銷手 段,並在吸引顧客方面具有越來越重要的意義。與商 標一樣,地理標誌在凸現某一產品有別於其他具有競 爭性商品的特性或特徵,從而向消費者傳遞該產品特 殊的或獨一無二的價值或品質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 的作用。

以上資料取材自

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08/article_005 4.html

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08/article_005 7.html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將於2009年3 月16日生效

為商標註冊程序制定標準的一部新國際條約,在 2008 年 12 月 16 日得到澳大利亞的批准之後,將於 2009 年生效。由於這已是第 10 個國家批准《商標法 新加坡條約》(“《新加坡條約》”),因此該條約 將能於 2009 年 3 月 16 日生效。

《新加坡條約》是 2006 年 3 月 28 日在新加坡得 到 WIPO 成員國的通過的。該條約使商標註冊和許可 使用的各項程式走向標準化,並讓商標註冊人和各國 商標主管機關能利用現代通信技術更加有效地處理 和管理不斷發生變化的商標權。通過確立商標註冊和 許可使用程式方面的共同標準,該條約有助於為投資 品牌商品的所有經濟主體舖設平整的活動場所。該條 約是對品牌商品行業發展的承認,標誌著一種保護產 品差異性投資的新方針。品牌開發需要大量的創造力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1

(7)

和投資,而讓該行業能使這一投資有所保障,則具有 至關重要的意義。《新加坡條約》所確立的商標局行 政管理規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商標,並考慮到了電子 通信設施的優點和潛力,同時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 家的不同需求加以承認。

該條約還通過締約方大會,創立了一個能動性法 規框架,建立了內在的審查機制,從而有助於確保國 際法律框架能始終根據商標註冊人不斷變化的實際 關注和發展中國家的需求不斷調整。

以 上 資 料 取 材 自

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08/article_006 8.html

WIPO通過2009年召開與公共政策相 關之專利權會議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於9月23日至30日召開今(2008)

年度的會員大會,在會議中通過的諸多決議當中,一 項特別值得關注的決議是預定於2009年召開專利法 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n the Law of Patents, SCP),以討論涉及公共政策的專利權議題,包括公 共衛生、環境保護、氣候變遷與糧食安全等。

WIPO下設的SCP經過三年的延宕,終於在今年6 月23日至26日的會議中,決定繼續其有關制定「基本 專利法條約(Substantive Patent Law Treaty, SPLT)」的 協商工作,此條約的目的,旨在在WTO《與貿易相關 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提供的專 利權最低保護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保護的範 圍,因此SCP的工作主要在折衝調和會員間對SPLT應 涵蓋的專利權規範機制範圍之不同看法。

為了達成會員持續討論的基礎,WIPO秘書處在7 月提出一份關於全球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的報告

(SCP/12/3),報告有三項重點,第一為保護專利權

之經濟理由對技術創新與傳播的意義;第二為將專利 權系統組織化的概念;第三則為政策與發展議題的考 量,會議即以該份報告之內容為討論焦點。會員對報 告反應不一,如開發中國家的代表認為,SPLT條約的 涵蓋範圍應該比秘書處的報告更為廣泛,應該將技術 移轉、反競爭法、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彈性機制 納入其中。SCP敦促各會員國繼續針對秘書處的報告 提出意見,並且要求秘書處對另外四個議題進行研 究,包括(1)專利資訊的傳播,(2)可專利註冊標 的的例外條款與權利保護之限制,(3)專利權與標 準的關係,以及(4)律師與當事人間揭露豁免權等。

有鑒於開發中國家的立場,SCP復建議應在其協商架 構下,召開討論涉及公共政策的專利權議題,包括公 共衛生、環境保護、氣候變遷與糧食安全等的會議,

此建議在今年9月WIPO會員大會獲得肯認。

此 外 , 為 了 解 決 多 邊 環 境 協 定 ( Multilateral Environment Agreements, MEA)中有關技術移轉所涉及 的智慧財產權問題,WIPO在今年8月已召開過一場

「生命科學研討會」(Life Sciences Symposium),主 要以與MEA技術移轉機制相關之智慧財產權議題為 討論議題,該研討會檢視專利資訊傳播的方法,如何 應用在辨識與環境相關的科技發展,以及促進技術移 轉上。由於各個MEA所涉及的技術領域均不相同,建 議WIPO可以透過研究了解各個MEA中有關技術移轉 的需求,以及主動參與各個MEA技術移轉機制的建 構。此次研討會的提案,即為SCP預計於2009年召開 與環境保護有關之專利權議題會議的討論基礎。因此 SCP鼓勵會員繼續提出多方意見與提案,以進行調和 與兼顧各會員的利益所在。

以上資料取材自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 心)【2008 年 10 月 15 日由王煜翔報導,取材自 Bridges Trade BioRes,2008年10月3日】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

document_id=95286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2

(8)

WIPO著手研議著作權之例外與限 制條款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下設之專利權及相關權利常設委 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SCCR)按例於11月中旬舉行例會,會中持續討 論有關教育、圖書與視覺受損等方面的著作權利用,

其 中又 以世界 視覺 障礙聯 盟( World Blind Union, WBU)的提案最受關注。

有關著作權之例外與限制條款,係賦予個人在一 定條件之下,可以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對於一個作 品合理之利用。早自2003年起由智利首先主張應於 SCCR中持續討論有關著作權之例外與限制條款,隨 後巴西,烏拉圭與尼加拉瓜等國相繼支持該議題,並 且希望能進一步制定一個具有拘束力之著作權例外 與限制條款的國際協定,供由WIPO會員國遵守。

會議中智利代表提議,接下來的工作是應對各國 發出一份問卷,調查著作權例外與限制條款在國內的 立法,提供各國比較相關經驗與實踐,這些文件並可 進一步彙整成參考指南。問卷所涵蓋的範圍主要是教 育活動、圖書與視覺障礙方面之著作權限制與利用,

各國在這些領域所採取之作法,以及數位形式之著作 權利用。秘書處初步決定將會在下一次會期召開前

(2009 m`年5月)將問卷發送各國,並完成回收。

WBU強調即使在已開發國家,視覺障礙人士能夠 利用之著作產品本來就相當稀少,更遑論開發中國 家。倡導制定一個相關國際協定的目的,在於提供一 個最低度保障,給與視覺障礙人士在利用著作物上更 大的便利,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即是著作物的進出口可 以各種形式(尤其是便利視覺障礙人士使用的形式)

合法流通。澳洲與紐西蘭支持此一倡議並要求SCCR 著手研究並標誌出幾種著作權之形式,具有納入協定 規範的必要。

然而,另一方面,國際著作權重製與組織聯盟則 不表贊同,其傾向技術層面之改進,並不支持以制定 規範的途徑來解決此一問題。法國代表歐盟全體發言 表示,WBU的提案不應視為本次SCCR委員會之決議 事項,文字上應改為「部分與會國家代表注意到WBU

提交的議案並認為應進一步討論」。

此外,SCCR下一次會議將重新回到討論許久的 廣播業者相關著作權的議題,尤其是訊號攔截問題,

阿爾及利亞代表並要求SCCR著手研究有關廣播訊號 之法律地位與屬性;美國代表則表示現階段應一併處 理傳統廣播業與網路廣播業,僅處理傳統廣播業將不 敷現階段有關廣播訊號跨境流通的發展需求。

以上資料取材自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 心)【2008年12月11日由王煜翔報導,取材自ICTSD IP Programme,2008年12月8日】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

document_id=96622

反仿冒貿易協定之討論進展充滿爭 議

來自12個國家以及歐盟組成的代表團,於今

(2008)年6月3日至4日在日內瓦召開反仿冒貿易協定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會議。

此協定之目的在於強化智慧財產權對於貨品及服務 業貿易的執行標準。本次會議參加的國家係由已開發 國家及重要開發中國家所組成,包括澳洲、加拿大、

歐盟、日本、約旦、南韓、墨西哥、摩洛哥、紐西蘭、

新加坡、瑞士、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美國等。

該會議於會後發布正式聲明中指出,與會者認為 邊境措施(border measures)是本次會議討論的重點,

特別是對於大規模智慧財產侵權問題的處理。此外,

與會國家也與境內投資者進行關於達成未來承諾的 討論,並同意朝目前制定之方向持續進行,同時確認 其他可幫助未來達成進一步承諾的契機。下一次會議 暫定於今年七月中旬召開,與會的國家預計將繼續討 論邊境管制措施及其他如民事執法(civil enforcement)

的問題。

由於反仿冒貿易協定談判討論中的草案並不對 外公佈,而是由主要已開發國家直接協商,並且不會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3

(9)

透過其他現有的國際組織,如WTO及世界智慧財產權 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等進行討論,外界無法一窺草案內容,因此各界對反 仿冒貿易協定所研擬之內容與措施出現許多的臆 測。一些非政府組織,如電子前線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EF),和知識生態學國際組織

(Knowledge Ecology International, KEI)等,對於此會 議的進展表示關切,並批評反仿冒貿易協定之談判進 展缺乏透明度。

在2007年10月間,美國貿易談判代表史瓦布

(Susan Schwab)宣佈,美國將以設立更強有力的智 慧財產權執行規範為目標,來進行反仿冒貿易協定的 談判。另外,智慧財產權利人和商業團體,如國際商 標協會(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INTA)、

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阻止仿冒和盜版商業行動(Business Action to Stop Counterfeiting and Piracy, BASCAP)等組織,在今年4 月亦發布新聞,對歐盟將加入反仿冒貿易協定談判的 消息表示歡迎。在此新聞聲明中,國際商會秘書長塞 班(Guy Sebban)強調發展健全協定的重要性,並提 出反仿冒貿易協定必須在政府執行智慧財產保護上 設立更強而有力的國際標準,才能於現有的多邊指導 方針下取得顯著進步。

目前反仿冒貿易協定的談判,由於已開發國家多 為智慧財產權商品的輸出國,而開發中國家則為智慧 財產權商品的輸入國,因此在WTO架構下處理智慧財 產權保護對已開發國家有利,對開發中國家相對不 利,導致已開發國家持續不斷向WTO提出執行的議 題,而開發中國家對於WIPO的討論並不積極投入。

目前,已開發國家紛紛透過追求雙邊及多邊協 定,以增加他們的利益。例如在最近幾年內,美國的 雙邊自由貿易協定(bilateral FTA)中,多半包含一套 具體,並超出國際最低標準(minimum standards)的 執行責任,置於FTA內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相關條款中;此外,包括歐盟與開發中國 家 簽 署 的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中,亦在貿易談判之外增加智慧財 產權保護之條款。

以上資料取材自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 心)【2008 年 6 月 27 日由李萱報導,取材自ICTSD

網站的Bridges Weekly Trade News Digest,2008年6月11 日】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

document_id=93414

國際商會總會(ICC)公布智慧財產 權商業準則

國 際 商 會 總 會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ICC)於2008年10月17日在法國史特勞 斯 堡 舉行 之歐 盟 內部 市場 工 業財 產權 聯 合會 (EU Conference on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Internal Market) 中 , 在 「 企 業 停 止 仿 冒 及 盜 版 行 動 倡 議 (Business Action to stop Counterfeiting and Piracy initiative)」下,公布智慧財產權商業準則(Intellectual Property Guideline for Business),協助企業加強保護創 新產品之智慧財產管理。資料來源:亞洲貿易促進會 駐 巴 黎 辦 事 處 。 相 關 連 結 : http://www.iccwbo.org/policy/ip/icccehde/index.html

以 上 資 料 取 材 自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 D=3332

歐洲專利局專利資訊工作20年

1988 年 6 月,歐洲專利組織行政理事會決定實施 一項新的歐洲專利資訊政策,給整個歐洲帶來了持續 而廣泛的變革。如今 20 年過去了,這一政策執行情 況如何?歐洲專利資訊工作又有哪些最新發展?歐 洲專利局(EPO)《Patent Information News》2008 年第 3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4

(10)

期刊登一篇文章,對 EPO 專利資訊工作的歷史背景、

發展歷程和工作現狀進行了簡要回顧和介紹。

一、歷史背景

EPO 在成立之初一直將創立健全的專利授權制 度作為其工作重點,對於專利資訊工作並未給予高度 重視。EPO 出版的專利申請以及授權檔一般僅為大企 業所用或用於與其他專利機構交換專利文獻。雖然有 些企業確實從專利資訊中挖掘出大量經濟利益(其中 最著名的當屬德溫特公司,現隸屬于湯姆森-路透集 團),但 EPO 在其中並未發揮主要作用。

實際上,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久,有關建立一個國 際專利文獻中心的呼聲此起彼伏。這種狀況持續 15 年之後,在 1965 年,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BIRPI,

WIPO 前身)終於決定開始實施一項名為“世界專利索 引(WPI)”的專案。參加該項目投標的有奧地利共和 國、國際投資銀行(IIB)以及德溫特公司。最終奧地利 共和國贏得了該競標項目,並於 1972 年 5 月簽署協 定,成立國際專利文獻中心(INPADOC)。

INPADOC 很快成為唯一能夠獲取專利文獻副本 的組織。中心的專利分類服務通過列出不同分類號的 文獻,甚至確保了 IPC 工作的成功。然而 INPADOC 具有革命意義的工作是能夠反映一件發明在全球保 護範圍的同族專利服務(PFS)。至二十世紀 80 年代 末,INPADOC 的 PFS 資料庫所包含的資訊已占全球 專利文獻出版量的 95%。與此同時,EPO 還在海牙探 索利用電腦進行專利檢索的益處。人們很快認識到,

正在建立的檢索資料庫將對企業和一般公眾發揮重 要作用。

80 年代中期,公眾對於專利資訊的需求開始顯 現。然而當時的專利資訊服務還很不成體系,建立一 個歐洲範圍內的服務機制顯得尤為迫切。於是歐洲專 利組織行政理事會在 1988 年決定,EPO 應當採取措 施,提高公眾對專利資訊的利用程度,協調專利資訊 在歐洲的傳播。

二、發展歷程

1988 年的專利資訊政策決定對於 EPO 具有重要 意義,吹響了眾多重大專案建設的號角。首要目標是 將歐洲專利資訊的出版形式轉變為當時最先進的技

術——CD-ROM。此外,該項專利資訊政策還意味著 EPO 可以自由地設法為公眾提供盡可能多的專利資 訊。這對於一個專利局來說是個嶄新的工作領域。因 為在此之前,各專利局僅負責出版自己的專利文獻,

沒有一家專利機構為公眾提供世界專利文獻檢索服 務。此後,EPO 相繼開展了一系列工作:

——除滿足 PCT 最低文獻量的要求外,積極收集 各國發明和實用新型文獻。這一點在 1991 年初,

INPADOC 合併到 EPO 時顯示出尤為重要的意義。

——開發專利摘要的英文文本式可讀資料庫。

——擴大 EPO 資料庫容量,使其涵蓋全球的專利 資料,包括法律狀態資料。

1997 年,歐洲專利組織行政理事會批准EPO產品 的邊際成本定價原則,上述各項工作得到大力推進。

EPO開始停止向商業化資料庫服務商收取版稅。更為 重要的是,這項決定使EPO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免費提 供所有EPO專利資料成為可能。1998 年,EPO發佈 esp@cenet服務系統,該項服務在提高EPO專利資訊工 作水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後,歐洲專利資訊工作進入鞏固時期。EPO又 相繼實施一系列改進措施,包括努力完善esp@cenet系 統的服務功能、提高MIMOSA系統性能、調整專利資 訊產品,使其充分適應互聯網技術的最新發展。

三、工作現狀

自 1988 年以來,EPO 的專利資訊工作已發生顯 著變化,具體如下表所示。如今,技術環境和專利資 訊用戶均發生較大改變。當年的初學者現已成為熟練 的檢索者,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能夠很好地理解檢索 結果。正如 EPO 副局長 Curt Edfj?ll 所言,“如今獲取 專利資訊很容易,但理解專利資訊比以往任何時候都 要困難。”用戶有效利用專利資訊主要存在三大障 礙:1、專利資料的複雜性;2、不同國家的技術條件 存在差異;3、語言障礙。此外,歐洲專利組織成員 國數量亦不斷增加,商業化專利資訊服務也在悄然發 生著變化,這些均促使有必要對歐洲專利資訊政策進 行調整。

歐洲專利組織行政理事會經過廣泛討論,最終於 2007 年 6 月決定實行新的專利資訊政策。這是自 1988 年歐洲專利資訊政策制定以來首次進行的調整。原有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5

(11)

馬其頓加入歐洲專利公約

的政策能夠執行如此長的時間而不須作重大的實質 性修訂,足以顯示其優越性和穩固性。正如當初的政 策制定者所預見,1988 年確立的有關專利資訊工作的 一般理念仍然適用於二十年後的今天。用戶仍然希望 盡可能獲取及時、全面、廣泛、完整的專利資料,並 且希望能夠利用最現代化的技術對其進行檢索。

2008年10月28日,前斯拉夫共和國馬其頓(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政府遞交加入 歐洲專利公約(EPC)文件,EPC將自2009年1月 1日 起對該國生效,因此,歐洲專利組織成員國亦同時增 加為35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

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 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 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

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馬其頓、土耳其 和英國。

2009年1月1日以後的歐洲專利申請案指定國將包 括馬其頓,該日之前的申請案不可回溯指定。2008年 12月向歐洲專利局(EPO)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案,

若申請人在申請時有明確要求,申請日將記載為2009 年1月1日,使其可以將馬其頓列為指定國。

新專利資訊政策突出“無障礙”獲取專利資料 的理念,旨在通過提高專利資訊服務工具的靈活性和 產品的合理性,實現用戶“無障礙”獲取和利用各種 專利資料。“無障礙”獲取專利資料的理念涵蓋以下 各個方面:1、用戶操作輕鬆、便捷;2、語言;3、

技術條件;4、價格;5、國際間獲取;6、資料範圍;

7、檢索工具。

此次政策調整後,EPO 專利資訊工作的重心將逐 漸由簡單地提供 EPO 專利資料轉移到研究如何更好 地提供這些資料。此前,EPO 希望盡可能多的用戶能 夠利用專利資訊,如今則是希望盡可能多的用戶能夠 對專利資訊加以有效利用。此外,EPO 還將進一步探 尋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各種專利資料和工具,鼓勵 公眾對專利資訊進行深度利用。此次政策調整並未對 歐洲專利資訊工作進行重大變革,但可能會對今後幾 年 EPO 的產品和服務方式產生影響。

以 上 資 料 取 材 自

http://www.tipo.gov.tw:80/ch/News_NewsContent.aspx?Ne

wsID=3336 、

http://www.epo.org/patents/law/legal-texts/InformationEPO/

archiveinfo/20081112.html

EPO 20 年專利資訊工作發展情況對比

1988 年 2008 年 EPO 資料庫收錄文獻量 2,000 萬件 6,500 萬件

INPADOC 專利同族資

料庫覆蓋國家數量 40 個 85 個 INPADOC 法律狀態

資料庫覆蓋國家數量 12 個 45 個 專利檢索主要途徑 紙件及

縮微膠片

網路 資料庫 歐洲專利組織成員國 13 個 34 個

歐盟商標註冊申請費用有望下調

以 上 資 料 取 材 自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dtxx/gw/2008/200811/t20 081124_427296.html

歐盟商標局日前在計畫消除3億歐元的盈餘資金 之後,又欲將商標註冊申請費用下調三分之一。即由 目前的1,600歐元(其中包含750歐元的申請費和850歐 元的登記費,如果申請人以非電子形式提交申請,則 需另外繳納150歐元)降至1,000歐元。新的收費標準如 果獲得通過,預計將於2009年初生效。

新的收費標準需要得到歐盟委員會內部市場與 服務事務委員查理·麥克裏維的正式批准。而麥克裏維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6

(12)

一直都在呼籲下調歐盟商標註冊申請費用,因此有明 顯跡象表明,他很有可能將支持該項計畫。

然而個別歐盟成員國因擔心費用下調將進一步 喪失本國商標局的競爭力而極力反對該項申請費用 下調計畫。為此,OHIM同意將一半的商標續展費發 放給歐盟成員國的商標局,以解決這一僵局。除此之 外,OHIM還將設立儲備基金和共同基金,幫助各國 商標局處理歐盟商標註冊申請中出現的問題。

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是管理歐盟內部知 識產權體系的非營利組織。自1996年4月1日起,OHIM 根據《歐盟商標法令》的相關規定開始正式受理歐盟 商標(CTM)註冊申請。經核准註冊的歐盟商標可在歐 盟27個成員國內產生效力並受到保護。因申請人不受 地域限制,所以歐盟商標制度被稱為開放的商標制 度。歐盟國家、所有《巴黎公約》成員國和TRIPS協 議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請歐盟商 標。OHIM自開始受理歐盟商標註冊申請後,逐漸積 累起數額龐大的盈餘資金。為避免盈餘進一步擴大,

OHIM決定大幅度削減歐盟商標註冊申請費用,甚至 考慮將一部份申請費用返還商標用戶。

以 上 資 料 取 材 自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dtxx/gw/2008/200812/t20 081210_429670.html

世界五大智慧財產局宣布合作架構 願景聲明

2008年10月27日至28日,世界5大智慧財局(簡稱 IP5)局長(即歐洲專利局(EPO) Alison Brimelow、日 本特許廳(JPO)鈴木隆史、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SIPO)田力普、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 Jung-Sik Koh和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Jon Dudas齊聚於韓國濟 州,參加由韓國智慧財產局局長Jung-Sik Koh主持的會 議,討論如何面對共同的挑戰,並宣布通過一份未來 幾年5局之間工作分擔計畫的《願景聲明(vision

statement)》,其目的為:一、消除各局間不必要的 重複性工作:二、加強專利審查的品質與效率;三、

確保國際專利權的穩定性。

為利於推動工作分擔方案,5局以上述願景為基 本,訂出10個《基礎計畫(Foundation Projects)》:

壹、全球化經濟的解決之道:

隨著國際貿易障礙日漸消除,愈來愈多的發明人 希望在世界多處尋求智慧財產保護,因此,同一件發 明通常向多個專利局申請專利,導致各局重複進行檢 索和審查工作。目前每年約有25萬件申請案在2個以 上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造成積案日增及審定時間拉 長。5位局長認為,取得專利的時間延遲會妨礙創新 之推動,而創新乃為專利制度的本質。

解決之道在於各局之間對資源和基礎架構的整 合分享,如此將可創造重要的協同作用效果,包括強 化第2局對同一件專利申請案的審查品質,以及以較 低的成本來提高整體專利審查程序效率。

貳、工作分擔《基礎計畫》:

為建立必要的基礎架構,在未來幾年內,5專利 局將各主導推動2個基礎計畫,目的是要調和全球之 專利檢索與審查環境,以利進行5局之間的工作分 擔,預計最晚在2009年4月底前相互交換每一個《基礎 計畫》的詳細方案,竭力確定已有共識的範圍及其細 部執行內容。10個《基礎計畫》的分工如下:

一、共同的文獻資料庫(主導:EPO)。

目的:建立一套全球相關的專利與非專利文獻共 同資料,以利專利審查官進行前案檢索。

二、共同利用的混合分類(主導:EPO)

目的:使各局可以共同有效率的修訂專利分類,

並有助於檢索與審查結果之再利用。

三、共同申請格式(主導:JPO)

目的:利用共同申請格式,並以電子或數位化

(XML格式)方式申請與後續審查,以及以XML 格式公開,以簡化各局的申請程序。

四、共同利用檢索與審查結果(主導:JPO)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7

(13)

三邊局會議決議持續推動工作分擔

目的:使審查官可以一步到位地找到其他局的檔 卷資料,如檢索和審查結果。進行優先權文件交 換,以減少申請人申請優先權文件的訂購費用,

日本特許廳(JPO)、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和歐洲專利局(EPO)自1983年起每年定期舉辦三邊 局會議(Trilateral Conference),輪流在各洲召開。第 26屆三邊局會議於2008年11月10日至14日在荷蘭海牙 舉行,有50名代表出席,目的是希望進一步提升3局 之間的合作效率,並推動工作分擔。11月14日會議結 束後將簽訂一份瞭解備忘錄,詳列2009年的共同努力 目標,包括:

一、加強各局巴黎路線(Paris-route)申請案的工作分 以及專利局電子處理的行政費用。

五、共同的訓練政策(主導:KIPO)

目的:將5局的專利審查官訓練作業標準化,以 協助審查官產出相同的檢索與審查結果。

六、共同的機器翻譯(主導:KIPO)

目的:幫助專利局克服專利資料的語言障礙,以 更充分地相互利用專利資料。

七、共同的審查作業與品質控管規則(主導:SIPO)

目的:藉由共同的審查作業與品質控管規則,以

擔,以加速申請程序。

二、EPO和JPO可能將啟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相似的標準和品質進行專利審查。

八、共同的審查統計參數系統(主導:SIPO)

目的:建立一套5局間共同的審查統計參數,並 計畫,以加速兩局的審查。目前EPO和USPTO已 在進行PPH試驗計畫,而USPTO和JPO之間已經正 以三邊局統計工作小組現有的資料為基礎,依據

式永久性實施。

三、在「為加速審查之申請案策略處理(Strategic 共同的規則和參數來進行審查作業統計工作和

資訊交換。

九、檢索策略的分享與紀錄的共同作法 Handling of Applications for Rapid Examination,簡 稱SHARE)」計畫下,3局將持續優先審查在各

(主導: USPTO)

目的:使專利審查官相互瞭解其他局審查官的檢 自為首次申請局之案件。

四、調和及分享3局之線上學習工具,如審查官訓練。

這些計畫的進度將持續受密切監督,並於2009年 索策略,以促進其他局的檢索與審查結果之再利

用。

十、共同的檢索與審查輔助工具(主導:USPTO)

目的:建立一套共同的檢索和審查工具機制,以

追踪會議中討論。

依據2008年11月14日EPO網站所發布訊息,3局已 在會中決議繼續推動5大局(IP5) – 即加上韓國智 慧 財 產 局 ( KIPO ) 和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SIPO)– 最近訂定的工作分擔合作計畫。

此 外 , 在 會 議 期 間 並 由 歐 洲 雇 主 組 織 BUSINESSEUROPE(前稱UNICE)於11月13日辦理三 邊使用者日(Trilateral User Day)會議,有來自產業界、

EPO專業代理人協會、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和三邊局的100名代表出席,該會議證明有關如何改 善現行專利制度的討論受到使用者團體密切注意。與 會者認為,可以向全世界140個國家申請專利的專利 合作條約(PCT)應作為全球專利申請的基礎架構,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雖然不錯,但不應偏 離主要目標,即將PCT發展成工作分擔的工具。

WIPO理事長Francis Curry認為,PCT是一個程序體 制,而程序法與實體法不應混和;EPO局長Alison 有助於工作分擔。

以上資料取材自

http://www.tipo.gov.tw:80/ch/News_NewsContent.aspx?Ne wsID=3333

相關連結

http://www.epo.org/about-us/press/releases/archive/2008/20 081031.html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com/speeches/08-38.htm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8

(14)

歐美兩局開始試行專利審查高速公 路專案

Brimelow強調,發展PCT及在合理時間內執行IP5所訂 計畫所需的財政資源則仰賴各局之政治意願(political will)。

會中亦建議研訂相關的準則和工具,包括促進 PCT利用的方法,與會者認為,專利品質是申請人和 專利局的共同責任。

繼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與英國智慧財產權 局(UK-IPO)、加拿大智慧財產權局(CIPO)、韓國智慧 財產權局(KIPO)及澳大利亞智慧財產權局(IPAU)開展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專案之後,USPTO 與EPO於2008年4月28日宣佈兩局於2008年9月29日啟 動PPH試行專案。

以上資料取材自

http://www.tipo.gov.tw:80/ch/News_NewsContent.aspx?Ne wsID=3334

相關連結

http://www.epo.org/topics/news/2008/20081107.html 該試行專案在兩局已有的加快審查合作的基礎 上進一步方便申請人更快速和更高效地獲得相應專 利。同時亦有利於兩局充分利用對方局已完成的工作 而減少重複勞動,進而降低審查成本和提高專利品 質。

http://www.epo.org/topics/news/2008/20081114.html

根據PPH試行專案,申請人可對在首次申請局 (Office of first filing,OFF)被允許的權利要求,在二次申 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OSF)提出對相應專利申請 加快審查的請求,二次申請局可利用首次申請局的審 查結果。該項目試行期為1年,於2009年9月29日結束。

為了對其可行性進行充分評價,試行期可延長1年。

EPO和USPTO將在試行期屆滿後評估試行結果,以確 定是否繼續或如何充分實現最佳效果。若在試行期出 現所需審查量超過兩局工作強度及其他不利因素,兩 局也可提前終止該試行項目,並予以公告。

美日歐三局啟動檢索共用三邊試行 計畫

歐洲專利局(EPO)、日本專利局(JPO)和美國專利 商標局(USPTO)三局於2008年7月28日啟動了檢索共 用的三邊試行計畫,並擬定於2009年7月28日(試行1年) 或USPTO作為第一局接受100份申請時結束,以先到 期者為准。

在三邊(Triway)框架中,第二局和第三局將利用第 一局的檢索結果,以減少每個局的檢索和審查的重複 工作,且申請人能夠在比較短的時間內收到每個局的 檢索(和審查)結果,進而同時考慮每個局的審查結果 以進行後繼審查(例如修改權利要求)。同時,試行計 畫將檢驗這種框架的效果。

以 上 資 料 取 材 自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dtxx/gw/2008/200811/t20 081107_424656.htm

以 上 資 料 取 材 自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dtxx/gw/2008/200812/t20 081210_429620.html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9

(15)

德國商展被控侵權因應須知

德國展覽產業協會(AUMA)提供參展廠商遭遇參 展產品被控侵權問題時之因應須知「Pirate products at German trade fairs」1份(如附件英文版),供參展廠商參 考。資料來源: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相關檔案:

Pirate__products_at_German_trade_fairs.pdf

英上訴法院判決電腦軟體具有可專 利性

2008 年 10 月 10 日,英國倫敦上訴法院就英國知 識產權局(UK-IPO)駁回 Symbian 公司軟體發明專利申 請案作出判決,認定該公司已在 EPO 獲授權的該專利 申請有效,支持英國高等法院於 2008 年 3 月對此案的 裁決。上訴法院的判決亦再次證實,在英國的現行法 律框架下,若軟體專利申請相對于現有技術而言具有 技術貢獻,即可被授予專利權。

Symbian 公司提交的軟體專利申請涉及在計算裝 置中獲取動態連接庫資料的方法,案件的焦點在於能 夠讓電腦更快捷運行的程式是否具有可專利性。英國 知識產權局以該發明排除在英國《專利法》可專利性 主題之外為由駁回了此申請。

上訴法院認為,與現有技術環境下的計算裝置相 比,安裝了該應用程式的電腦或移動電話能夠更快更 可靠地運行,因此對該軟體應予以專利保護,並指出 英國知識產權局目前所需做的是實現與歐洲專利局 (EPO)法律實務的一致性。上訴法院同時亦表示,在 大多數涉及發明可專利性問題的案件中,UK-IPO 與 EPO 的意見已趨同一致,然而分歧依然存在,但這並 不意味著 UK-IPO 將全盤接受 EPO 的裁決標準。

業界人士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對英國的中小企 業而言尤為有利,他們因此可在費用相對低廉的 UK-IPO 提交有關電腦程式的發明,而無需向 EPO 提

交。儘管該案的判決會引致電腦程式在英國獲得專利 保護的數量增多,但目前還尚不清楚該案對英國電腦 軟體可專利性影響的具體程度。

以 上 資 料 取 材 自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dtxx/gw/2008/200811/t20 081107_424667.html

美國發布評估大陸履行WTO承諾報 告

美國貿易代表署(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依據法律規定在去(2008)

年12月23日針對中國在WTO中所做出的承諾是否確 實履行,發布了一項年度評估報告。報告中指出,儘 管有事證顯示中國市場自由化的進度上稍顯緩慢,甚 至在某些案例當中有開倒車的現象,但是中國仍然履 行其WTO會員的義務,對美國貿易有實質的利益。

報告中也指出,WTO美國談判代表已經完全瞭解 到中國之經濟架構,以及美國在中國經濟所佔的重要 角色所帶來的緊張關係,儘管如此,美國代表的協商 方向,仍以儘量降低因中國政府干預致使貿易產生扭 曲結果之內容為重。

此外,報告中提及,布希政府在2008年的對中國 採取「謹言慎行的策略正在發揮實際的效用。儘管美 國與中國在WTO一連串的爭端案件始終無法透過美 中戰略經濟對話機制(U.S.-China Strategic Economic Dialogue)獲得解決,但在美中戰略經濟對話的雙邊 對談機制,以及美中商貿聯合委員會(U.S.-China Joint Commission on Commerce and Trade, JCCT)架構下,美 中之間的爭議性議題討論,仍獲致相當具體的成效。

報告中指出,基於中國在2008年已逐漸表現與美 國針對敏感議題進行務實合作的意願,美國政府樂觀 地認為,2009年雙方之間的議題將會有重大的進展。

儘管歐巴馬政府對中國貿易議題之相關政策並不明 確,但是貿易觀察員表示可以確定美國政府仍然會與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10

(16)

美國對大陸著名品牌計畫提出WTO 爭端解決程序

中國透過一些方式進行密切的對話。

報告中坦言,在智慧財產權、產業政策、貿易權 與物流服務、農業,以及服務等優先領域尚有嚴重的 問題存在,而報告將重心放在智慧財產權、產業政 策、農業及服務等領域。

在智慧財產權的領域,中國已建構一套「絕大部 分已符合保護智慧財產權要求之法制框架」,不過法 令核心內容仍有重大改革之需要,特別是網路著作權 的保護,以及對智慧財產權侵權的刑事處罰措施,均 有待進一步改善。

在著作權方面,中國無法有效執行法令實為最大 的問題,基本上有90%至95%的著作權均面臨盜版問 題,而且幾乎沒有改善的跡象。美中商貿聯合委員會 在2008年9月的會議中,美國要求中國更新承諾,以就

「發展智慧財產權方針與標準」、「防止盜版」,以 及「減少盜版品買賣」進行合作。美國依然在WTO對 中國就其著作權與商標權保護與執行之法律制度提 出爭訟。

在產業政策方面,報告指出,中國持續針對非中 國來源產品及外國服務提供商採取市場進入限制之 政策。中國仍維持獨有的國家標準政策,以及對外國 公司以不利條件進行特定技術之智慧財產權授權。美 國貿易代表表示,雙邊討論對於彼此議題帶來部分進 展,但是如果對話停滯不前的時候,美國政府肯定會 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以上資料取材自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 心)【2009年1月8日由郭德田報導,取材自WTO Reporter,2008年12月24日】

我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日前指出,美國貿易代表 署(USTR)貿易代表Susan Schwab大使於去(2008)

年12月19日表示,針對中國大陸所採著名品牌計劃提 供業者出口補貼案,美國已循WTO爭端解決程序向中 國大陸正式提出雙邊諮商要求。

美方認為,中國大陸所採之工業政策措施中,其 中包括其商務部推動之「著名出口品牌」(Famous Export Brand)以及品管檢驗檢疫局所訂之「中國世界 著名品牌」(China World Top Brand)等兩項措施,中國 大陸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有提供生產業者數項出口補 貼措施,以提升其商標之全球知名度,以及其相關產 品在全球之銷售,其措施已明顯違反WTO相關規範及 其入會承諾。為確保美國勞工與企業利益,美方盼透 過雙邊諮商方式解決本案,並促請中國大陸遵守WTO 相關規範。

以上資料取材自

http://www.tipo.gov.tw:80/ch/News_NewsContent.aspx?Ne wsID=3474

TRIPS之下首例藥品強制授權 加拿 大將學名藥品輸往盧安達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

document_id=96932

加 拿 大 境 內 最 大 製 藥 公 司 奧 貝 泰 克

(Toronto-based Apotex Inc.)於9月23日宣布,700萬顆 治療愛滋病之強制授權的學名藥品,將於24日輸往盧 安達(Rwanda),預計將可以拯救該國境內至少21,000 人的寶貴生命。

依據2001年WTO杜哈回合談判「與貿易相關之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 (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與「公共 衛生宣言」及WTO總理事會2003年8月30日決議,當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11

(17)

加拿大《工業品外觀設計條例》修 訂施行

欠缺或無製藥能力之WTO會員因愛滋病、瘧疾、肺結 核及其他重大傳染病等公共衛生疾病而遭致國家緊 急危難時,可進出口經強制授權所製造之低價學名藥 品。2005年12月8日WTO總理事會中通過將該決議納 入TRIPS,而成為「TRIPS協定與杜哈公共衛生宣言第 六段執行決議」。所謂低價學名藥品之強制授權,係 指藥品以特定化學式申請專利權,專利權人因此享有 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使用、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或該方法直接製成 物品之權。一般而言,使用人須先向專利權人取得「自 願授權」;失敗後,才可使用「強制授權」,而藥品 專利權人因專利權之享有,使他人不得依據同一化學 式再次申請相同內容之專利權。

開發中會員的公共衛生、環境以及人民健康等問 題,大部分依靠專門藥品解決。但開發中會員通常並 無能力自行製造所需之藥品;仰賴進口又非其能力範 圍所及,故藥品強制授權自然有其必要性,且與杜哈 發展議程以促進開發中會員發展為目標之方向一 致。盧安達曾於去(2007)年7月17日率先向WTO提 出,希望在TRIPS藥品強制授權模式下,進口低價學 名藥品以緩和國內嚴重公共衛生問題,向WTO申請進 口26萬份治療愛滋病的藥品Tri-Avis,並委託加拿大藥 廠生產。加拿大則於2007年10月通知WTO,將依據 WTO協議出口1,560萬顆藥,使加拿大成為自2003年總 理事會決議以來,第一個利用「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 產權協定(TRIPS)與公共衛生宣言」進行藥品強制 授權進出口之WTO會員。

此創舉雖使開發中會員在公共衛生安全方面獲 益匪淺。但該藥廠主席凱(Jack Kay)卻批評加拿大 在批准強制授權之學名藥品的國內行政程序上過於 繁瑣,即使該藥品將用於非營利用途,卻仍耗費該公 司4年半的時間,才得到相關單位對於生產該非專利 藥之核准。加拿大專利部門於9月19號正式給予該藥 品強制授權之核准。顯示會員在藥品強制授權之國內 程序方面,仍有改進空間。

以上資料取材自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 心)【2008年10月1日由李保儀報導,取材自WTO Reporter,2008年9月24日】

近期,加拿大智慧財產權局(CIPO)對《工業品 外觀設計條例》做了修訂,修訂後的條例已於 2008 年 10 月 5 日起實施。

該條例修訂主要涉及申請檔中圖片和照片的 顏色、大小等方面,並對對申請人繪製產品圖片方 式作出明確規定。

具體而言,由於 CIPO 在審查外觀設計申請時,

審查物件只能是電子件,所以所有以紙件形式提交的 申請檔中的圖片或者照片必須由審查部門掃描成黑 白電子件,因此修訂前的條例規定,申請人提交的紙 件申請檔中的圖片或者照片只能是黑白兩色。修訂後 的條例刪除了這一規定,即申請人可以提交彩色的圖 片或者照片,只要該彩色圖片或者照片清楚、易讀且 可直接被複製。

修訂後的條例對產品照片和圖片的尺寸也確立 了更為合理的標準,即將照片和圖片的最小尺寸要求 由修訂前的 21 釐米×28 釐米改為 20 釐米×25 釐米的標 準尺寸。

除此之外,根據修訂後的條例,申請人可以提交 該產品置於相應環境或者背景中的圖片或者照片,從 而幫助審查員結合圖片或者照片中顯示的環境或者 背景更好地理解該產品的特徵和特定用途。而修訂前 的條例規定,申請人只能提交展示該產品本身的圖片 或者照片,而不允許顯示該產品所處的環境或者背 景。

同時,修訂後的條例規定,在設計的產品並不是 整個物品的特定情況下(如椅子的扶手,而不是整張椅 子),申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靈活地選擇如下方式進 行繪圖:(1)用實線對整個物品進行描繪,即對整張椅 子都用實線繪圖;(2)只對設計的產品用實線描繪,而 對其餘部分用點劃線描繪,即只對椅子的扶手部分用 實線繪圖,而其餘部分可以用點劃線繪圖。

增加第二種繪圖方式是因為申請人和 CIPO 一致 認為,該繪圖方法可以有效區分設計部分與其餘部 分。因此修訂後的條例使申請人在繪製產品圖紙時更 具靈活性。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

document_id=95012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12

(18)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13

以 上 資 料 取 材 自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dtxx/gw/2008/200812/t20 081210_429623.html

JPO開始試行特快審查制度

為構建能夠在申請人期望的時間內授予專利權 的審查體制,日本特許廳 (JPO)創設了比普通的加快 審查制度更快的特快審查制度,該制度於2008年10月1 日開始試行。目前,該特快審查制度尚在現行加快審 查制度的框架下試行,今後將盡可能區別於現行的加 快審查制度。

利用該制度的第一件專利授權決定已於2008年10 月17日發出,該授權專利的申請號為JP2007-054284,

申請人是慶應義塾大學。自2008年10月1日提出實審請 求和特快審查請求後,JPO僅用17天就作出了授權決 定。

據瞭解,早在1986年JPO就創設了加快審查制 度,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可提前進行審查。由於何時獲 得專利權的需求各不相同,希望提前商業化的發明或 者生命週期短的發明的專利申請人大多希望提前得 到審查結果,而實現商業化需要較長時間的發明或者 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密切相關的發明的專利申請人,不 希望提前審查的情況也不在少數。鑒於這種情況,JPO 認為有必要在根據用戶需求靈活採取措施的同時進 一步加快專利審查,並創設了特快審查制度。

以 上 資 料 取 材 自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dtxx/gw/2008/200811/t20 081120_426826.html

澳大利亞加入《商標法新加坡條約》

和《專利法條約》

近日,澳大利亞政府批准加入《商標法新加坡條 約》以及《專利法條約》(PLT),並由澳大利亞駐世界 貿易組織(WTO)大使、常駐代表 Bruce Gosper 先生於 2008 年 12 月 16 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總幹 事法蘭西斯加利交存了《商標法新加坡條約》批准書 和《專利法條約》加入書。

加入兩條約將有助於簡化澳大利亞商標和專利 申請人的國際申請和維護程序。澳大利亞是第 10 個 加入《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的國家。該條約將於 2009 年 3 月 16 日在澳大利亞生效。

同日,Bruce Gosper 大使還代表澳大利亞政府與 WIPO 簽訂了有關繼續履行其國際檢索單位(ISA)和國 際初審單位(IPEA)職責的新協議。根據該協定,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澳大利亞智慧財產權局將繼續提供其 於 1980 年開始的國際檢索和國際初審兩項服務。

以 上 資 料 取 材 自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dtxx/gw/2008/200812/t20 081231_436193.html

(19)

修法重點

大陸新專利法簡介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 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 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

制定本法。"

十一屆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去(2008)

年 12 月 27 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大

陸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 8 號主席令予以公佈。 二、在第二條中增加三款,作為第二、三、四款:“發 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 技術方案。

修改後的專利法共分 8 章 76 條,分別為總則;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的申請;專利申請的審查和 批准;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專利實施的強制 許;專利權的保護;附則;並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 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 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 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在前揭會議,隨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 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科技室主任陳廣君介紹了第三次 專利法修改的特點。他說,中國的專利法和專利制度 都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專利制度的很多重要的發展進 步也是改革開放的重要成果。從 1984 年六屆全國人 大常委會通過專利法以後,1992 年和 2000 年先後進 行了兩次修訂。第一次修訂主要是為了落實深化改 革,擴大開放,履行我國政府在中美兩國達成的知識 產權諒解備忘錄中的承諾。第二次是在 2000 年,為 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順應加入 WTO 的要求進行了修訂。前兩次專利法的修改更注 重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對外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而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重點是在“增強自主創新能 力、建設創新型國家"這樣一個發展戰略的背景下,

為了切實地推動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加強知識 產權保護,這與現在正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 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 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 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 授予專利權。"

四、在第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同樣的發 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 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 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 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 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五、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 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陳廣君在介紹專利法修改的內容時說,前兩次的 修改更多的是注重履行國際承諾和與國際規則接 軌,主要借鑒引進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經驗。第三次專 利法修改,是在認真總結我國專利工作和專利法制建 設 20 多年實踐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發展需要,從 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實際問題出發,更全面 地保護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利益,同時也兼顧了公眾利 益的平衡。在修訂重點上,專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兩個 特點:一是鼓勵創新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強對專利權 的保護。第三次專利法修改的條文總的來看不太多,

鼓勵創新和加強保護是貫穿始終的。

六、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外觀設計專利權被 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 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 品。"

七、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 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

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 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 利。"

八、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14

(20)

第三款修改為:“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 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 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 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 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 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 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 配。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本法所稱現有技 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 術。"

十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 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 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 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十、將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合併,作為第十七條:“發 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檔中寫明自己是發明 人或者設計人。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 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 上標明專利標識。"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 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十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中國沒有經常 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 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 務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 理。"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 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十六、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六)

項:“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 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 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依法

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十七、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請求書應當寫 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十二、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 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 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 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式、期限等按 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款修改為:“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 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 圍。"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依賴遺傳資源完成 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檔中說明 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 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 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 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十三、在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佈 專利資訊,定期出版專利公報。"

十八、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 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檔。

十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新穎性,是指 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 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 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 檔或者公告的專利檔中。"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 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十九、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一件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 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 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 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智慧財產季刊 第六十八期 15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Developmentally Appropriate Practice in Early Childhood Program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Commission - Challenges for the theme park industry in Hong Kong (ISE09/15-16) Research Office, Information Services Division, Legislative

Developmentally Appropriate Practice in Early Childhood Program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Final report to the national forum on information

Developmentally Appropriate Practice in Early Childhood Program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Paper presented at an invitational conference sponsored by the National Educational Research Policy and Priorities Board, the Office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Improvement, and

– Change of ownership principle in recording trade in goods sent abroad for processing – The term Gross National Product (GNP) is... Capitalis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New York: Teachers College Press; Reston, Virginia: National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 The foundations of aesthetics, art and 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