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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第 2 屆第 3 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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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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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第 2 屆第 3 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3年4月25日(五)14時00分

地 點:市府第一會議室 記錄:吳秉謙 主 席:陳市長兼召集人菊 (王委員介言與民政局蔡柏英

副局長共同代理 )

出席委員:張委員乃千 (葉欣雅

)、曾委員姿雯(蔡柏英

)、

鄭委員新輝 (戴淑芬

)、鍾委員孔炤(曾玉娟

)、黃委員 茂穗 (陳廷彰

)、何委員啟功(蘇娟娟

)、盧委員維屏(林 裕清

)、謝委員臥龍、彭委員渰雯、王委員儷靜、葉委員 恒序、楊委員稚慧、譚委員陽、簡委員瑞連、鄭委員雁文

、張委員正揚、張委員文智、蘇委員英

列席單位及人員:民政局邱科長瑞金、蘇辦事員艾玲、勞工 局黃股長俊榮、教育局李專員莉、曾專員惠蘭、劉營養 師淑媛、候股長亭妤、家庭教育中心沈主任素甜、謝助 理員嘉容、衛生局林股長子容、陳稽查員素娟、警察局 廖組長得玲、謝警務員勝隆、賈警務員松鑫、杜警務員 英俊、原民會陳組長幸雄、人事處郭科長月春、陳專員 順泰、工務局吳主任秘書大川、養工處倪隊長亮傑、陳 幫工程司韋生、交通局陳股長律言、停管中心洪嘉亨、

主計處宋股長方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事務大 隊高雄市第一服務站曾科員晉勇、社會局婦保科劉科長 美淑、劉專員蕙雯、婦幼青少年活動中心王督導君儀、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傅組長莉蓁 壹、 主席致詞暨多元文化交流:略

貳、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2)

裁示:准予備查 參、 報告案

報告案一:      報告單位:各幕僚單 位

案由:謹將本會第 2 屆歷次會議紀錄主席指示暨決議事項 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說明:本會依上次委員會議主席指示暨決議事項追蹤列管 請各業務相關單位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

裁示:列管案項次 1 與 3 除管。項次 2 有關本市未婚聯誼 活動請人事處於下次(第 2 屆第 4 次)委員會議補充 報告本案相關經費、活動或課程內容以及成效評估等 辦理情形;項次 4 除管,並依臨時動議提案一決議 辦理。

報告案二:          報告單位:社會 局

案由:謹將本會第 2 屆第 2 次小組組長會議情形,報請 公 鑒。

說明:為瞭解本委員會小組組長會議辦理情形,由幕僚單 位(社會局)就小組組長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情形報告。

社會局報告:本會第 2 屆第 2 次小組組長會議討論案二說 明一都市發展局係為誤植,更正為經濟發展局。

裁示:同意備查。

報告案三: 報告單位:各小組組長暨幕僚單 位

案由:謹將本會「各小組業務推動情形」及「各項婦女權益重

點分工表」 102 年 1 至 12 月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3)

說明:

一、 本案「各項婦女權益重點分工表」 102 年 1 至 12 月 辦理情形,前於本會第 1 屆組長會議與 102 年 12 月 19 日第 2 屆第 2 次委員會議決議,考量重點分工 表工作報告內容已於小組會議充分討論,且為響應 環保故不於委員會議中列印,固定格式紙本分工表 請參閱會議參考資料手冊。

二、 為瞭解本委員會 7 個小組業務推動情形,請各小組 幕僚單位就小組會議討論事項及工作推動情形進行 報告,並由小組組長適時補充。

裁示:同備備查,至於各小組業務推動報告出席委員欄位 請統一格式,均將出席與請假之委員分別列出。

報告案四: 提案單位:都市發展局(環境空間 組)

案由:謹提本市推動「友善行人路權」執行情況與相關宣導 影片內容乙案,報請 公鑑。

說明:

一、 依據 102 年 12 月 19 日本市婦權會第 2 屆第 2 次委 員會議,暨 103 年 3 月 6 日第 2 屆第 2 次環境空間 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 有關本(環境空間)組推動「友善行人路權」事宜,已 請工務局就騎樓路霸與高低差問題製作宣導短片,

並於本次(第 2 屆第 3 次)大會中播放。

三、 另本市於 4 月 1 日起優先於市區大眾運輸便利、商業

活動發達的路段逐步實施導引機車在路邊依序停放,

(4)

避免於人行道亂停之政策,可規範機車停車秩序及 改善行人安全,惟民眾對於法令規定不熟悉,對於 上述政策恐有疑慮,建議交通局加強宣導管道(如:請 區公所協助宣傳),並詳細說明政策內容,以利推行。

四、 上述事項,請工務局及交通局報告,檢附腳本及宣 導資料供參。

裁示:

一、 工務局所製作之宣導短片並未呈現騎樓整平前後明 顯落差,不足以展現本市推動友善空間環境成效,

請再修改短片內容。

二、 請交通局、警察局等相關單位持續加強宣導,並取締 騎樓各項違規(路霸、違規停車等)情形,讓整平後的 騎樓能有良好的管理,保持寬敞暢通。

三、 本案持續於本會環境空間組追蹤列管。

報告案五: 報告單位:社會 局

案由:謹提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

CEDAW)法規檢視-自治條例案性別統計追蹤列管案,

報請 公鑑。

說明:

一、 依據 102 年 8 月 29 日本會第 2 屆第 1 次委員會議 暨同年 11 月 4 日第 2 屆第 1 次組長會議決議辦理。

二、 依據上開決議建請本會 7 小組持續追蹤 CEDAW 法 規檢視表中性別統計執行情形,未列於 7 小組主協 辦單位之局處,責由主計處追蹤,並先由第一階段 自治條例案先行試辦。

三、 本市 CEDAW 法規檢視自治條例案共 78 案,由本府

(5)

主計處與本會 7 小組追蹤完畢,其中環境空間組追 蹤工務局「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建設損壞賠償自治 條例」與「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2 案,因未及於 本次小組會議提報,於下次小組會議補送。

裁示:

一、 同 意 備 查 , 本 案 請 婦 權 會 各 小 組 就 小 組 列 管 之 CEDAW 自治條例性別統計項目進行性別分析,並 針對性別落差較大者研議可能對策。

二、 請主計處彙整收錄各項統計納入「高雄市性別圖像」

供各界參考運用。

肆、 討論案

討論案一: 提案單位:都市發展局(環境空間 組)

案由:謹提本市偏鄉地區(如旗山、六龜區)交通費用過高或 公共運輸系統不夠普及問題,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依據 103 年 3 月 6 日本市婦權會第 2 屆第 2 次環境 空間小組會議決議與本府委託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進 行「高雄市婦女生活狀況與需求之研究」研究結果辦 理。

二、 本府委託屏東科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進行「高雄市婦 女生活狀況與需求之研究」,研究指出偏鄉地區(如 旗山、六龜區)交通費用過高或公共運輸系統不夠普 及問題,建請交通局研議改善作法於大會中報告。

決議:

一、 請交通局提供本市現有旗美地區公車發班時間與路

(6)

線密度予社會局,隨同本次會議紀錄供委員參考(如 附件)。

二、 請交通局持續觀察本市偏區民眾需求與意見,尤其 女性為大眾運輸高度使用者,應特別瞭解其需求,

適時調整偏區大眾運輸規劃,縮短城鄉差距,並請 交通局加強宣導民眾知悉本市各公車路線資訊。

伍、 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人:鄭雁文與蘇英委 員

案由:有關本市無國籍女性「黑戶」議題乙案,提請 討論。

說明:本次會議列管案 4 雖除管,但本席與蘇英委員對於 本市無國籍女性黑戶現況仍未能瞭解,本案建請相 關局處能收集本市無國籍女性黑戶及其子女,於等 待恢復國籍期間之現況、問題與需求,並整合各局處 可提供之協助資源。

決議:請社會局召開專案會議,邀集市府勞工局、衛生局、

警察局、民政局、內政部移民署與民間團體等相關單 位共同參與,收集並瞭解本市無國籍女性黑戶及其 子女之工作、福利照顧、教育與健保等問題,並整合 相關單位可提供之資源與對策。

提案二: 提案人:彭渰雯、王儷靜與王介言委員 案由:有關本市婦權會召集人出席情形乙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均由行政院院長親自出席主持,

惟本市婦權會第 2 屆自 102 年 5 月成立以來,市長 與副市長均未曾出席。

二、 本市一向重視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本會於高雄縣 市合併前均由市長親自主持,建請市府長官重視,

並請幕僚局處積極邀請首長出席。

決議:請社會局反映本案相關意見,並請市長參加主持會議

(7)

陸、 散會:16 時 35 分

(8)

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 2 屆第 3 次委員會議 歷次主席指示暨決議事項追蹤管制表

項 次

主席指示暨決議事 項摘要

主辦機關

(協辦機 關)

有關單位辦理情形

建議 除 管

續 管 1 102 年 12 月 19 日

第 2 屆第 2 次會議 (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一):

請市府主動連繫行 政院性別平等處瞭 解 辦 理 CEDAW 國 際 審 查 會 相 關 事 宜,並請市府相關 局處組隊參加。

社會局 一、 本局經聯繫行政院性別平 等 處 洽 詢 有 關 本 (103) 年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公約(以下簡稱 CEDAW)國 際審查會」相關事宜,該處 表示委託財團法人婦權基 金會辦理「 CEDAW 第二次 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 發表會」,訂於 6 月 23 日 至 26 日於臺北市公務人力 發展中心舉辦。

二、 該會議參與對象除各婦女 及性別團體代表外,政府 機關代表將以中央各部會 為主,本府表示參加意願 後,該處回應因受限於會 議場地,屆時若尚有餘額 始 開 放 地 方 政 府 報 名 參 加,本府將持續與性平處 連繫 CEDAW 審查會議事 宜,若屆時有餘額,將另 行籌組市府各局處代表組

(9)

項 次

主席指示暨決議事 項摘要

主辦機關

(協辦機 關)

有關單位辦理情形

建議 除 管

續 管 隊參加。

2

102 年 12 月 19 日 第 2 屆第 2 次會議 (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二 ):

市府未婚聯誼相關 活動目前尚在計畫 初步研擬階段,請 相關局處於規劃過 程 中 注 意 性 別 平 等,並請主責單位 於計畫確定後提委 員會議報告。

人事處 社會局

【人事處】

本府 103 年未婚聯誼活動計畫 業已頒布實施,均已確實考量性 別平等原則,並納入規範。

【社會局】

一、 本案經前次會議委員建議,

納入性別平權概念。

二、 經重新規劃設計針對辦理生 理男女能夠在進入婚姻前擁 有性別平權概念與敏感度規 劃「性別團體活動」。

三、 為提升活動之性別意涵,本 活動擬於 103 年 7 至 11 月 間結合高雄地區性別團體共 同辦理。

3 102 年 12 月 19 日 第 2 屆第 2 次會議 (討論案二):

建議市府相關照護 福利任務編組未來 聘任府外委員時,

聘任具照顧議題並 具性別平等專業之 學者專家擔任。

衛生局 社會局

【衛生局】

本局婦女友善醫療環境推動小組 之外聘委員,均由具性別平等專 業之學者擔任,爾後若有任務編 組新聘委員,亦將聘任具此專業 者。

【社會局】

本府第 2 屆老人福利促進小組,

總計成員為 19 位,其中女性 7

(10)

項 次

主席指示暨決議事 項摘要

主辦機關

(協辦機 關)

有關單位辦理情形

建議 除 管

續 管 位,男性 12 位,業已合乎該小

組要點之性別比例要求。另本屆 老人福利促進小組委員業已聘請 具照顧議題並具性別平等專業之 學者專家擔任並於會議中提供相 關建言。未來本府遴選老人福利 促進小組委員時,亦將持續以此 標準作為遴選原則。

4 102 年 12 月 19 日 第 2 屆第 2 次會議 (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三):

有關本市「無國籍女 性」問題,會後將以 本會名義行文中央 重視本議題,並請 移民署提供相關資 訊。

社會局 一、 本局於 103 年 1 月 6 日府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重視本市無國籍女性問 題及需求等處境,並提供 相關資料與協助管道予本 會委員。 103 年 3 月 4 日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函覆 如下:經本署服務事務大 隊高雄市第一、二服務站詳 查高雄市目前無國籍女性 人數,共計 2 名,分述如 下:

二、 代號 A,自述為印尼籍,以 結婚名義來臺,在臺育有 2 名 子 女 , 因 在 臺 逾 期 25 年,且 A 之護照已逾期失

(11)

項 次

主席指示暨決議事 項摘要

主辦機關

(協辦機 關)

有關單位辦理情形

建議 除 管

續 管 效,致無法取得新護照辦

理在臺居留。本署專案協助 A 暫以無國籍身分辦理在臺 居留,並函請駐臺北印尼 經濟貿易代表處協助確認 A 之印尼身分,俟 A 取得印 尼籍新護照後,依規定更 改渠原屬國別。A 目前與夫 家同住,尚無經濟問題,

目前尚無 NGO 介入協助。

三、 代號 B 為幼兒,係越南籍 生母與越南籍外勞所生,

因其生母辦理歸化我國國

籍期間,涉虛偽結婚,致

無法取得我國國籍,經本

署專案協助以無國籍身分

辦理 B 在臺居留,俟生母

恢復越南籍身分後,俾變

更 B 之國籍別。B 之生母目

前期望 NGO 協助救濟渠生

活問題,本署將適時轉介

高雄市前金新移民家庭中

心協助關懷輔導 B 在臺生

活情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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