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06-341
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
中華民國108年 12 月 31 日高市府社人團字第10844976100號令 訂定。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 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以健全其運 作,並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三條 社福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優 先適用財團法人法及本準則規定辦理;其餘未規定者,
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 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四條 社福法人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採 曆年制,社福法人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 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 及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六、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七、會計檔案之管理。
第五條 社福法人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財產清冊。
(六)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財務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之社福法人或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財務報表應由社福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與該等職 務相當之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 資產負債表之內容包括下列各項;其格式如附表一
: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第七條 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存貨及預付款項等項目。
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付 設備款、無形資產及存出保證金等項目。
第八條 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費 用等項目。
非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長期借款及存入保證金等 項目。
第九條 淨值之內容,包括基金及累積餘絀等項目。
第十條 收支餘絀表之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並得增加 額外項目及合計數;其格式如附表二: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第十一條 淨值變動表之內容包括基金、累積餘絀、淨值其他 項目之期初餘額、期末餘額、增減金額及增減科目原因 等事項;其格式如附表三。
第十二條 現金流量表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 總說明社福法人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
其格式如附表四。
第十三條 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循 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 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
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 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 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 必須說明之事項。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資產負債表
(社福法人名稱)
資產負債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資產
年月日
(如:
107.12.31)
年月日
(如:
106.12.31)
負債及淨值
年月日
(如:
107.12.31)
年月日
(如:
106.12.31)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 金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存貨 預付款項 XXX
其他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
不動產、廠房 及設備
預付設備款 無形資產 存出保證金 XXX
其他非流動資 產
資產總計
流動負債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應付費用 XXX
其他流動負債 非流動負債
長期借款 存入保證金 XXX
其他非流動負 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