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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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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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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11年辦理國合會「史瓦帝尼強化職業技能檢定體系計畫」

「餐飲觀光職類-西餐調製班」

委託契約書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甲方)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

「史瓦帝尼強化職業技能檢定體系計畫-餐飲觀光職類-西餐調製班」,經雙方同意,訂定本 契約,以為共同遵行之依據。

第一條 辦理「史瓦帝尼強化職業技能檢定體系計畫-餐飲觀光職類-西餐調製班」相關教學 及事務工作」,工作內容包括:

一、提供固定教授學、術科訓練場地等教學資源。

二、辦理教學所需相關材料及用品申請、保管事宜。

三、協助管理授課師資出缺勤情形及提供課程相關必要協助。

四、填列課程所需之相關書表及檔案。

五、協助學員教學與生活輔導。

七、協助事項:學員出席課堂狀況管理、期中座談及開、結訓典禮等。

八、經費請款事宜,詳述於本契約第四、五、六、七條。

九、其他未盡事宜依甲方職前訓練作業方式辦理。

第二條 本契約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至該職類課程執行結束。

第三條 本契約場地費為新臺幣○○萬○○○○元,有關價格給付依第一條工作內容及乙方 所編列預算,經雙方合議約定金額給付。

第四條 經費請撥:乙方應於簽約後,按雙方合議之項目及支給標準,編製經費概算表後,

開立發票或收據向甲方申請核撥辦理經費,若有結餘款並應全部繳還甲方。

第五條 本契約所需鐘點費乙方應依照師資實際授課時數提供經費請領清冊及師資匯款帳 號,得按月向中彰投分署申請撥款,經甲方審核無誤後撥付。

第六條 本契約所需講義書籍費、材料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相關耗材等,乙方應 依照課程所需每二週乙次向甲方提出請購需求(包含品名、規格、數量及價格),經甲方審 查無誤後進行採購作業。如乙方有緊急採購需求,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得採事後送甲方審查 核銷方式進行採購作業。

第七條 場地費用撥付:於結訓後1個月內,由乙方以正式函文及領據向甲方申請撥付。

第八條 乙方應按本契約執行,如執行契約內容及範圍以外之相關業務事項,應事先報經甲 方同意後辦理。

第九條 甲方得隨時派員查核監督執行情形,乙方應負責詳細說明、提供相關資料,並密切 協調配合,以確保計畫之品質與如期完成。

第十條 保密之義務

一、乙方於本契約執行中,對本案相關文件、學員資料及相關事宜應盡保密之義務,如未經 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及參與本契約之人員均不得將參與規劃之任何文件資料等交與第三者 或將內容對外發表,契約結束後亦同。

二、乙方及參與本契約人員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一、依本契約完成之著作、資料檔案、程式或文件,其著作權為甲方所有,並以甲方為著作 人,乙方如有使用之需要,應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 發表。

二、乙方應與其執行本契約所聘僱之人員約定,有關著作、資料檔案、程式或文件之著作權 之權益,歸甲方所有,並以甲方為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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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有侵害第三人或甲方之著作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如發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害其與本行政委託有關之著作權之情形時,因此所生之訴訟 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協助甲方訴訟。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

一、甲方依乙方所提供之各項工作,認為乙方不能達成預期之目的或委託工作因不可抗力之 因素而無法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須終止 契約之執行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並須經甲方同意及以書面通知乙方後,始得終止契 約。

二、契約終止後,乙方除應按實際工作進度結算費用,將已撥付之超額款項無息退還甲方 外,並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三、乙方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者,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終止契約得 為一部分或全部:

(一)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二)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三)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四)乙方未依契約內容及範圍執行,蓄意隱瞞且未事先報經甲方書面同意,經查證屬實情 節重大者。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且未於通知期限內限期改進情節重大者。

四、凡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未履行前項或本契約之規定,經甲方以書面解除契約者,取 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另乙方應將已撥付之經費,附加法定利息返還甲方,並應賠償甲方因 此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第十三條 侵權行為

執行本契約人員如因執行本契約而違法或使自己或第三人遭受生命、身體、健康、財物或其 他權利之損害時,應由乙方負賠償責任,概與甲方無涉。若甲方因而須賠償他人之損害時,

乙方應負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一、雙方因執行本契約引起爭議時,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 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未能達成協議者,甲乙雙方同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請求調整契約 內容或終止契約。調整不成者,雙方同意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辦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時,甲乙雙方同意依下列原則處理履約爭議:

(一)爭議處理期間乙方仍應繼續執行本契約,但經甲方同意暫停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經甲方同意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 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十五條 乙方及其計畫執行人員執行本契約訓練計畫業務時,有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 家賠償法之適用。

第十六條 其他

一、本契約需修正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本誠信合理之原則協議,經雙方同意後以換文方 式另行約定,修正時亦同。

二、本案需求書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契約書正本1式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1份,另副本2份,由甲方保存備用。

四、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契約字句有疑義時,其解釋權歸屬於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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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

甲 方: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代 表 人:林淑媛

地 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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