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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修葺工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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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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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規模修葺工程的程序 ─ 屋邨資助學校

1. 屋邨資助學校的大規模修葺工程分為「結構性修葺/外部修葺」和 「內 部修葺」。進行結構性修葺/外部修葺和內部修葺所需的津貼分別由建築 署 及 教 育 局 提 供 。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 房 屋 署 已 不 再承接在二 零一四至一五年度或以後獲批在屋邨資助學校進行的緊急 修 葺 及 大 規 模 修 葺 工 程 。 教 育 局 已 委 聘 工 程 顧 問 (下 稱 「 工 程 顧 問 」) 及 合 約 保 養 承 辦 商 (下 稱 「保 養 承 辦 商 」),代表本局為屋邨資助學校提供上述修葺 工程相關的服務。

2. 教 育 局 每 年 均 向 學 校 發 出 通 函 , 通 知 各 學 校 有 關 資 助 學 校 申 請 下 一 財 政年度非經常津貼進行大規模修葺工程的詳細安排。

3. 學 校 在 提 出 修 葺 工 程 申 請 時 , 須 說 明 擬 進 行 修 葺 工 程 的 地 點 和 詳 情 , 以及須進行修葺工程的原因,並可提供相應相片以作參考 。學校應注意 載列於附件「屋邨資助學校的保養工程-教育局/建築署所提供的服務 指引」的有關細則。

4. 學 校 如 擬 申 請 津 貼 以 支 付 費 用 達 3 ,000元 (小 學 及 特 殊 學 校 )/8,000元

(中學) 或以上的內部大規模修葺及粉飾校舍的工程,應在教育局每年向學 校發出的有關申請非經常津貼作大規模修葺/改建用途的通函時,經由校舍 保養互動終端系統(SMART)呈交申請。學校須透過校監設立於上述系統的戶 口,並於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指定的限期前(一般於六月初)呈交各項有關資料,

以便教育局考慮將其申請列入下年度的預算草案內。

5. 收到由教育局轉介的申請後 ,工程顧問會從技術角度評核 —即按照「工 程種類」把工程分類,決定該等工程為結構性修葺/外部修葺或內部修葺,

並就學校申請工程所需的預算費用及有關技術評核向建築 署 及 教 育 局 提 供建議。

6. 如屬教育局提供津貼的內部修葺工程,在資源許可下,教育局會直接通 知 有 關 學 校 其 申 請 結 果 。 學 校 隨 後 可 與 工 程 顧 問 聯 絡 , 以 商討已 批 核 工程的詳細安排。

7. 如屬建築署提供津貼的結構性修葺/外部修葺工程,在資源許可下,建築 署 會 通 知 教 育 局 可 批 核 的 工 程 , 教 育 局 會 通 知 有 關 學 校 其 申 請 結 果,

學校隨後可與工程顧問聯絡,以商討已批核工程的詳細安排。

8. 由2021-22財政年度開始,大規模修葺/改建工程的通知信將會透過SMART系 統發送予校方。本局將不會郵寄或傳真有關的信件。

9. 學 校 如 欲 申 請 津 貼 以 進 行 任 何 未 有 列 入 預 算 申 請 表 中 的 內 部 大 規 模 修 葺工程,通常都不會獲受理,除非該項申請屬於緊急性質或涉及不能預見的 需要。

10. 假 如 申 請 工 程 的 範 圍 涉 及 非 學 校 的 部 分 , 校 方 應 在 申 請 表 上 清 楚 列 明 。 教 育 局 不 會 負 責 任 何 與 學 校 部 分 不 相 連 的 非 學 校 部 分 的 工 程 。 不過,

如非學校部分與學校部分相連,而學校又能就該非學校部分的工程取得 相關部門的批核,該工程亦會由教育局負責。教育局會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相

(2)

連 部 分 的 工 程 項 目 的 費 用 (連同按規定所收取的間 接 費 用 )。 如學校不 反 對 該 項 收 費 , 教 育 局 向 學 校 收 取 所 需 訂 金 後 , 便 會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 如 教 育 局 認 為 非 學 校 部 分 的 工 程 未 必 與 申 請 進 行 的 大 規 模 修 葺 工 程 有 關連,會盡快通知學校,以便學校自行決定本身的安排。

註:

各學校的校董會/法團校董會,作為校舍的租戶,應負責確保校舍的安全及穩 固。至於教育局,作為工程的代理人,其職責將只限於確保由其承辦的各項修 葺工程妥善完成。

教育局

二零二一年九月

(3)

附件 屋邨資助學校的保養工程- 教育局/建築署所提供的服務指引

概論

1. 政府作為屋邨資助學校的業主,負責該些學校的外部及樓宇結構保養事 宜。由二零一四至一五年度開始 ,教育局已接手並委聘工程顧問 (下稱

「工程顧問」) 及合約保養承辦商 (下稱「保養承辦商」) 為學校提供 有關校舍外部、樓宇結構,及內部的保養工作。

2. 教育局接獲學校提交的大規模修葺工程撥款申請 ,會交獲委聘的工程顧 問處理,以評核該項申請,並就樓宇結構性修葺/外部修葺及內部修葺分 別向建築署及教育局提供建議。撥款獲批准後 ,教育局會通知有關學校,

並知會有關的工程顧問。收到有關申請結果的通 知後,學校可聯絡工程 顧問,商討工程的安排,確定認為方便的時間,讓工程顧問安排人手到場 施工。

就校監申請大規模修葺/改建工程所提供的服務

3. 如上文曾略為提及,學校就所需的大規模修葺/改建工程提交撥款申請 後,工程顧問會提供下列服務︰

(a) 在接獲 教育局 交來 有 關各學 校所申 請大 規 模修葺 工程的 綜合 清 單後,

工程顧問會與各學校聯絡,安排實地視察及與校監/校長商議,以確 定所要求的工程的細節。在雙方進行視察及商議 期間,工程顧問會 就所要求的工程提供專業或技術上的意見,以確保採取最佳的做法,

以配合學校的個別需要。

(b) 在與 學校 確定 所申 請工 程 的 範圍和 細 節後 ( 或經諮詢學校意見而 按 工 程 顧 問 建 議 而 修 訂 申 請 工 程 的 範 圍 和 細 節 後 ),工程顧問便會估 計工程所需的費用及提供建議,以便教育局/建築署制 訂預算及 申 請撥款。

獲批核的大規模修葺/改建工程

4. 對於那些已獲教育局/建築署批准在某一財政年度撥款進行的大規模修 葺工程,工程顧問將於收悉該財政年度的大規模修葺/改建工程之通知信 後與有關學校聯絡,以便進行下列各項工作︰

(a) 工程顧問會確定獲批核工程的範圍,並與有關學校聯絡,就最方便進 行修葺工程的時間作出適當的安排。

(b) 對於簡單的修 葺工 程 , 工程 顧問會 在不 妨 礙或不 干擾學 校教 學 程序 的 情況 下盡 快進 行。然 而 ,某些工程需要留待學校假期 期間方可進 行,而另外有些工程,例如重鋪天面,更換窗戶等,則必須在旱季的 時候才適宜進行,以免工程受颱風、暴雨等所影響。工程顧問會就 有關工程計劃詳細地徵詢學校的意見。

(c) 在校方 同意有 關工 程計劃 後 , 工程顧 問會通知保 養承 辦商 , 按已 協

(4)

議 的工程的 程序進行施工。 校方如對工程計 劃有任 何更改,建議於 受 影響 日子 前不 少於一 星 期或儘 早 通 知工程顧問,以便重新安排工 序。一般而言,各項工程均會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及規格進行。

(d) 在施工期間,工程顧問會定期前往學校視察,以監督保養承辦商的施 工情況及確保各項工程均正確地按照計劃完成 ,以及 工程質素符合 要求。

(e) 學校應就有關工程事宜,與工程顧問聯絡,切勿直接向保養承辦商發 出任何指示。除非工程顧問給予指示,否則保養承辦商不會為 學校 進行任何額外工程或修改 已 批准的工程。同樣地 ,如校方對保養承 辦商的表現有任何投訴,或對工程的質素有不滿的地方等,亦應向工 程顧問提出,以便跟進。

(f) 在工 程顧問認為 個別學校 的工程已妥 善完成時 , 便會 通知 學校有 關 工程的 完工日期, 由該日起計算的十二個月作為「保養期」。在保 養期內,教育局的保養承辦商須負責修補因手工或材料質素惡劣所 引致的損壞。若校方認為工程整體上已完成但個別位置需要修補,可於 簽收時寫上未如理想的項目,交由工程顧問作紀錄及跟進。另外,如工 程性質有需要,工程顧問會與學校安排一個「移交」會議。

(g) 工 程 顧問將 負責 評 估保 養 承 辦 商所 完 成的工 程 , 以 便處 理 分 期付款 及最後結算事宜,一切均按照建築署/教育局的會計程序 辦 理 。 學 校 校 監 毋 須 負 責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惟 非 學 校 部 分 的 工程,須由校監 評估)。

由業主負責的修葺工程

5. 校監應注意,政府作為校舍的業主,會負責校舍的外部及樓宇結構部分,

例如屋頂、校舍結構性的建築、水管、排水系統及斜坡的保養並提供撥 款進行維修。學校如發現上述地方有損壞 ,須進行緊急修葺,應立即按 現行的程序提出申請。

6. 至於校舍的外部粉飾工程,屬建築署委託進行的修葺項目。

諮詢/顧問服務

7. 學校可就其校舍狀況或保養等問題,向工程顧問徵詢意見,以決定是否 需進行大規模修葺工程。

8. 如 學 校 因 校 舍 出 現 嚴 重 損 壞 或 危 險 的 情 況 而 向 工 程 顧 問 徵 詢 意 見,工 程顧問會將有關事項視作緊急修葺個案處理,並採取下列措施︰

(a) 與教育局磋商,以決定最適當的措施,並安排保養承辦商進行所需的 修葺工程,作為臨時或永久修葺措施; 或

(b) 建議校 監聘 請顧 問勘 測及安 排進 行所 需工 程。此 項措 施通 常 只適用 於非常專門的問題 , 例如需要進行廣泛及詳細勘測工作 的土力工程,

而有關工作並非教育局的人手可以應付; 或某些土木工程所需具備

(5)

的專業知識,亦非教育局的保養承辦商所能提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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