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退撫福利基金實施辦法
九十五年三月八日校務會議新訂通過 九十五年六月廿七日第十三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增進本校教職員工福利,改善退撫後之生活,特訂定
「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退撫福利基金實施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編制內專任有給教職員工均得自願參加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教職員工負擔部份:參加者每人每月自薪資中提撥一 定之數額 (最低不得少於學校每月補助之數額),由人 事室列冊會知會計室及出納組,於每月發放薪津時提 繳。
二、學校補助部份:學校視財務狀況設定總額上限,每月 補助教職員工固定之數額;但如遇財務問題或有糾紛 時,得暫停或修訂本辦法之總額度。
三、本辦法基金之運作收益及孳息。
四、贊助本基金之捐款。
第四條 本辦法之基金應設立專戶,並以參加者個別列帳(帳額為第 三條一至四款合計)。
第五條 本辦法基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教職員工退休及資遣時依本人意願,採取個別帳戶數 額領回或以年金方式支領。
二、參加者尚未退休而離職時:
(一)參加不滿五年,領回個人帳戶依本辦法第三條一款 及三款合計之全額。
(二)參加後滿五年(含)以上不滿十年時,領回個人帳戶 依本辦法第三條一款及三款合計之全額及二款之 50%數額。
(三)參加後滿十(含)年以上者,比照退休時之方式支領。
第六條 加入本辦法之教職員工年資認定及基金給與,均以加入日 為核算日,退出後再加入者,以再加入日為起算日。
第七條 教職員工留職停薪時暫停繳納、補助,於復職時再合併累 計起算。
第八條 本辦法基金之給與應於退休、離職申請日一個月前,填寫 請領申請表依學校請領程序辦理。若計劃以年金方式給付 時,得經當事人申請後辦理年金給付。
第九條 當事人身故,其保單價值或未提領年金金額由法定繼承人 提領。
第十條 請領退休金、資遣費或撫卹金之權利除為償還積欠本校之 債務外,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十一條 教職員工請領其退撫儲金之權利,自請領之日起五年內因 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相關業務由人事室承辦,員工福利委員會負責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之基金運作收益及孳息之相關作業細則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董事會同意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