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
作業天數
(註2)
(註3)
五、註4:於編製下年度或爾後年度預算時補辦預算各分基金相關單位填 具「補辦預算明細表」。
新竹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辦理補辦預算作業流程
新竹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辦理補辦預算流程圖作業說明
一、註1:依據「新竹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補充規定」
參、十二、(四)(五)、十七,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 常業務(含執行中央補助款項目)之確實需要,原未編列預算或 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購建固定資產)、
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資產變賣項目,必須 於當年度辦理,經檢討無法在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者,得準用預 算法第88條規定簽陳補辦預算事由並編具「補辦預算數額表」
(附件1、2)送核。
三、註2:奉准辦理者,應於核准後依預算法88條及執行要點23條規定專 案報教育處轉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四、註3:奉准辦理者,應於核准後依預算法88條及執行要點12(四)之 規定專案報教育處審核後,並於每月終了將該月補辦預算案件 彙整送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新竹市政府各項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 業務單位
業務項目
(SOP)名稱
主計處
各分基金申請 補辦預算
退回 原單位
每筆超過 1億元
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並副知財政處、審計機關 每年6月及11月底前,
秉辦府函轉市議會備查
教育處 按月彙總 教育處審核
機關首長或授 權代簽人核准
不合規定
符合規定
退回 教育處 不合規定
符合規定
同意
不同意
是
否 3
日
3 日
3 日
主計處審核
新竹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辦理補辦預算流程圖作業說明
註1:依據「新竹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補充規定」
參、十三、(一)(三)(四)(五)、十七,因經營環境發 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含執行中央補助款項目)之確實需要 ,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 (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
資產變賣項目,必須於當年度辦理,經檢討無法在預算總額內 調整容納者,得準用預算法第88條規定簽陳補辦預算事由並編 具「補辦預算數額表」(附件1、2)送核。
註2:奉准辦理者,應於核准後依預算法88條及行政院頒訂「縣(市) 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2點(四)之規定專案報教育處審 核後,並於每月終了將該月補辦預算案件彙整送主計處秉辦府 函核定。
註3:奉准辦理者,應於核准後依預算法88條及行政院頒訂「縣(市) 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3點規定專案報教育處轉主計處秉 辦府函核定。
業務計畫 工作計畫 分支計畫 用途別1級科目 用途別2級科目 用途別3級科目 5M建築及設備計畫 5M2營建及修建工程計畫 5M200100教育局(處)營建及修建工程5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51購置固定資產 511購置土地
教育處受理編號: 單位:新臺幣千元 5M4其他設備計畫 5M610000中央政府補助建築及設備經費 52購置無形資產 512興建土地改良物
基金名稱 金 額 辦理
年度 說 明 5M6中央政府補助建築及設備經費計畫
513擴充改良房屋建築 及設備
514購置機械及設備
515購置交通及運輸設 備
516購置什項設備
521購置電腦軟體
2.本次申請補辦預算理 由:
製表 主辦會計
二、表內說明欄,請扼要述明補辦預算理由。
1.經費來源:請擇一勾 選
【】中央補助
【】專案核定
【】自有財源 (1)動用累積賸餘:
加附可運用財源現 況調查表
(2)收支對列:加附 oo收入明細分類帳 (3)其他: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四、本表一式六份(教育處本處申請案一式五份)。
三、報表規格請以A4直式紙張為準。
擴充及資金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分別綜計。
中華民國 年 月 至 年 月
新竹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處分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補辦預算數額表—第 次註:一、應補辦預算項目,特別收入基金1億以上者,均應逐筆填註,並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
項 目
基金主持人
附件1
業務計畫 工作計畫 分支計畫 用途別1級科目 用途別2級科目 用途別3級科目 5M建築及設備計畫 5M2營建及修建工程計畫 5M200100教育局(處)營建及修建工程5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51購置固定資產 511購置土地
教育處受理編號: 單位:新臺幣千元 5M4其他設備計畫 5M610000中央政府補助建築及設備經費 52購置無形資產 512興建土地改良物
金 額 說 明 5M6中央政府補助建築及設備經費計畫
513擴充改良房屋建築 及設備
514購置機械及設備
515購置交通及運輸設 備
516購置什項設備
521購置電腦軟體
2.本次申請補辦預算理 由:
業務單位 會計單位 分基金 主持人
基金名稱
主管機關--教育處
辦理 年度
新竹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學校分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補辦預算數額表—第 次
註:一、應補辦預算項目,特別收入基金1億以上者,均應逐筆填註,並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
中華民國 年 月 至 年 月 項 目
主計處 基金主持人
1.經費來源:請擇一勾 選
【】中央補助
【】專案核定
【】自有財源 (1)動用累積賸餘:
加附可運用財源現 況調查表
(2)收支對列:加附 oo收入明細分類帳 (3)其他: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申請單位
四、本表一式六份(教育處本處申請案一式五份)。
三、報表規格請以A4直式紙張為準。
二、表內說明欄,請扼要述明補辦預算理由。
擴充及資金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分別綜計。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