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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就 擬補辦預算事項敘明事由,簽會會計單位及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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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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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C04-1

(基金名稱)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DC04

項目名稱 附屬單位預算辦理補辦預算作業 承辦單位 申請單位

作業程序 說明

一、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 務之確實需要,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固定資 產建設改良擴充(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 債務舉借及償還、資產變賣等項目,必須於當年度辦理,得 準用預算法第 88 條規定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 執行要點)規定專案提報基金主管機關(單位)。申請單位就 擬補辦預算事項敘明事由,簽會會計單位及權責單位。

二、各基金會計單位及權責單位對申請單位所提報之文件資料進 行審核,必要時應請申請單位修正或補充說明。

三、審核後如確有辦理之必要且符合相關規定,經簽奉基金主持 人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送基金主管機關(單位)審核。

四、各基金主管機關(單位)從嚴審核審核申請之項目是否符合預 算法第 88 條及執行要點之規定,經審核如確有辦理之必要且 符合相關規定後,編具「補辦預算或先行辦理數額表」及相 關佐證資料,送本府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副本抄送審計機 關、本府財政處、行政處。

五、前開應補辦預算項目,其中每筆數額營業基金在新臺幣 3 億 元以上,非營業基金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除依預算法第 54 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外,應由各基金主管機關(單位 ) 於辦理年度 6 月及 11 月底前編具「補辦預算或先行辦理數 額表」,報本府主計處秉辦府函核轉市議會備查。

六、於上開核轉之過程中如遇申請內容需修正且可修正時,退回 申請單位修正後重新遞送。

七、經奉准辦理,並應補辦預算項目,應於辦理後以適當科目列 入決算,並於以後年度依預算編審程序補辦預算,補辦年度 預算書內應增列專項說明及檢附補辦預算明細表。

控制重點 一、申請補辦預算之事由應符合預算法第 88 條及執行要點之規定

二、補辦預算項目之單價金額應與縣(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 準所訂相同。

三、補辦預算科目應填列正確。

(2)

四、補辦預算案件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機關、本府財政處、行政 處。

五、應補辦預算項目,其中每筆數額營業基金在新臺幣 3 億元以 上,非營業基金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除依預算法第 54 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外,應由各基金主管機關(單位) 報送本府主計處,核轉市議會備查。

六、以後年度依預算編審程序補辦預算,補辦年度預算書內應增 列補辦預算事項之專項說明及檢附補辦預算明細表。

法令依據 一、預算法。

二、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三、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使用表單 一、補辦預算或先行辦理數額表。

二、可運用財源現況調查表。

三、補辦預算明細表。

(3)

DC04-3

(基金名稱)作業流程圖 附屬單位預算辦理補辦預算作業

1.申請單位就擬補辦預算事項敘明

事由,簽會會計單位及權責單位

2.審核補辦預算項目 基金會計單位及權責單位

3.1 是否確實需要且符 合相關規定

4.是否經基金主持人或 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5.審核補辦預算項目

基金主管機關(單位)及本府主計處

6.是否確實需要且符 合相關規定

7.是否同意先行辦理 並補辦預算

A B

3.2 修正或補充說明 申請單位

(4)

每筆數額營業基金在 新臺幣 3 億元以上,

非營業基金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除依預 算法第 54 條辦理及因 應緊急災害動支外,

應 由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單位)於辦理年度 6 月及 11 月底前編具

「補辦預算或先行辦 理數額表」,報本府主 計處秉辦府函核轉市 議會備查。

A B

8.檢具「補辦預算或先行辦理數額表」

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府主計處 基金主管機關(單位)

9.秉辦府函核定,副本抄送審計機關及本府 財政處、行政處

本府主計處

10.先行辦理後以適當科目列入決算 申請單位

11.依預算編審程序補辦預算 申請單位

13.結束

(5)

DC04-5

(基金名稱)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

○○年度 評估單位:申請單位

作業類別(項目):附屬單位預算辦理補辦預算作業

評估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控制重點

評估情形

改善措施 落實 部分

落實 未落

不適

其他 一、申請補辦預算之事由是否符合預算法

第 88 條及執行要點之規定。

二、補辦預算項目之單價金額是否與縣 (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訂 相同。

三、補辦預算科目是否填列正確。

四、應補辦預算項目,其中每筆數額營業 基金在新臺幣 3 億元以上,非營業基 金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除依預算 法第 54 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 外,是否由各基金主管機關(單位)報 送本府主計處,核轉市議會備查。

五、補辦預算案件核定副本是否抄送審計 機關及本府財政處、行政處。

六、以後年度是否依預算編審程序補辦預 算,並於補辦年度預算書內增列補辦 預算事項之專項說明及檢附補辦預 算明細表。

填表人: 單位主管:

註:

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評估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 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評估表,將作業流程之控制重點納入評估。

2.各機關依評估結果於評估情形欄勾選「落實」「部分落實」「未落實」「不適用」或「其 他」;其中「不適用」係指評估期間法令規定或作法已修正,但控制重點未及配合修正者; 「其 他」係指評估期間未發生控制重點所規範情形等,致無法評估者;遇有「部分落實」「未 落實」或「不適用」情形,於改善措施欄敘明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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