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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申 請 書 工作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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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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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F-006-1 1110430 版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申 請 書

工作類別:

4 家庭幫傭

1□ 16 點專案

2□ 3 名以上之年齡 6 歲以下子女;4 名以上之年齡 12 歲以下子女,且其中 2 名為年齡 6 歲以下

申請項目:11 初次招募

雇 主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字 號

± 年 月 日

申請外國人國籍 □印尼(009)□越南(033)□菲律賓(024)□泰國(030)□其他國

外 國 人 工 作 地 址(受照顧人與 雇 主 共 同 戶 籍 之地址)

□□□ 縣 鄉鎮 村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郵遞區號) 市 市區 里 街 審查費收據(免附,

填 表 說 明 注 意 事 項 二)

繳費日期 年 月 日 郵局局號(6 碼) 劃撥收據號碼(8 碼)或交易序號(9 碼)

受照顧人姓名

出 生 日 期

關 係

(填表說 明注意 事項五)

受照顧人身分證字號

雇主之配偶或受照顧 人之配偶身分證字號

(

雇主與受照顧人為繼 父母、婆媳、翁婿等關 係時始需填寫,填表說 明注意事項六)

± 年 月 日

求才證明書編號(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七)

請依實際情況勾選及檢附(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八):

□1.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 (所載姓名應與申請書相符)。

□2.原雇主放棄名額切結書正本(受照顧人由原雇主聘僱外國人,且原申請案仍具有遞補資格,新雇主 須檢附原雇主簽署放棄名額切結書) (切結事項)。

本申請案□無或□有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申請案蓋用之圖記、印信確為雇主授權使用 或授權代刻;文件回復方式:□親取或□郵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地址□外國人工作地址

□其他地址: ),

(以上請擇一勾選),並聲明本申請案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等均屬實,如有虛偽,願負法律上之一 切責任。

雇主姓名: (簽章)

市內電話: (不得填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聯絡資訊) 行動電話: (不得填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聯絡資訊) 電子郵件:□有: □無

※以上 3 項聯絡資訊,請確實填寫,雇主應依規定就市內電話或行動電話擇一填寫提供雇主本人或 可聯繫至雇主之親友電話,如未確實填寫雇主聯絡電話,將不予核發許可。另聯絡資訊將作為本機 關即時聯繫說明申請案件審查情形及後續聘僱管理注意事項之用,以利縮短案件審查時間,與保障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權益!

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 (單位圖記)

許可證字號: 負責人: (簽章) 專業人員: (簽名) 證號: 聯絡電話:

(以下虛線範圍為機關收文專用區)

請 詳 閱 背 面 填 表 說 明

(2)

NAF-006-1 1110430 版 切結事項:

放棄名額切結書

具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在此切結事項如下:

□切結放棄曾聘僱 籍□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 (護照號碼: )1 名之聘僱該外國人名額。

□切結放棄以 年 月 日勞動發事字第 號函核准招募許可函引進外國人效力。

切 結 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

一、相關法規及申請作業程序,請依照本機關網站所載最新規定辦理。

二、 審查費(200 元)收據:分為電腦收據(白色)及臨櫃繳款收據(藍色)2 種,填寫如下:

(1)電腦收據(各郵局開具之白色收據):

範例 00002660 110/06/11 16:46:33 00002660 110/06/11 003110 1A6 297174

003110

填寫 繳費日期:110 年 6 月 11 日,郵局局號:003110,劃撥收據號碼(8 碼):00002660 (2)臨櫃繳款收據(郵局派本機關駐點開具之藍色收據):

範例 右上角 B-5103097,經辦局章戳

填寫 交易序號(9 碼):B-5103097,繳費日期:110 年 6 月 11 日,郵局局號:000100

※註:審查費郵政劃撥資訊。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三、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有 3 名以上之年齡 6 歲以下子女

(2) 有 4 名以上之年齡 12 歲以下子女,且其中 2 名為年齡 6 歲以下 (3) 累計點數滿 16 點者。

四、 前項各款人員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 傭者,其人員或點數不予列計。前項第 3 款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六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 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依附表計算。

附表:累計點數之標準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 1 歲 7.5 點 年齡滿 75 歲至未滿 76 歲 1 點 年齡滿 1 歲至未滿 2 歲 6 點 年齡滿 76 歲至未滿 77 歲 2 點 年齡滿 2 歲至未滿 3 歲 4.5 點 年齡滿 77 歲至未滿 78 歲 3 點 年齡滿 3 歲至未滿 4 歲 3 點 年齡滿 78 歲至未滿 79 歲 4 點 年齡滿 4 歲至未滿 5 歲 2 點 年齡滿 79 歲至未滿 80 歲 5 點 年齡滿 5 歲至未滿 6 歲 1 點 年齡滿 80 歲至未滿 90 歲 6 點 年齡滿 6 歲至未滿 75 歲 不計點 年齡滿 90 歲以上 7 點 五、親屬關係得為 1.直系尊血親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3.子女。

六、為減少雇主辦理申請案所需檢附文件,本部將依申請書所填身分證字號及關係逕向戶政機關查驗相 關人員親等關係及基本資料,又親屬關係可由本部自戶政機關查知者,得免附戶籍資料。另關係為 2 者(如繼父母、婆媳、翁婿等),因其親屬型態建立於婚姻關係,故需填寫配偶身分證字號。

七、求才證明書編號:範例 編號:A320702010120043 填寫為 A320702010120043 八、□請依實際情況勾選,如須檢附文件,務必檢附。

九、申請文件除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校或航空公司核發或開具之證明文件外,應加蓋申請人或公司 及負責人印章。

收文章: 收文號:

劃撥收據號碼(8 碼) 繳費日期

郵局局號

局號 000100-6 110.06.1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