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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權 」的 概 念 , 在 早 期 國 家 的 起 源 與 發 展 過 程 中 , 幾 乎 等 同 於 「 國 家 政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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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古 代 王 權 的 起 源

第 一 節 王 權 的 起 源 與 形 成

一 般 而 言 ,「 王 權 」 通 指 古 代 「 王 國 」 最 高 政 治 領 袖 所 擁 有 的 權 力 , 在 古 代 人 類 的 歷 史 上 ,「 王 」 這 樣 的 稱 謂 , 特 別 是 用 作「 國 家 」這 類 較 高 級 的 政 治 組 織 出 現 後 領 袖 之 專 稱,而「 國 家 」整 體 政 權 的 行 使 與 運 作,往 往 都 繫 於「 王 」的 一 身,因 此 ,

「 王 權 」的 概 念 , 在 早 期 國 家 的 起 源 與 發 展 過 程 中 , 幾 乎 等 同 於 「 國 家 政 權 」, 所 以 有 關 王 權 的 形 成 與 發 展 , 成 為 古 代 國 家 起 源 問 題 的 核 心 課 題 。

對 於「 國 家 」一 詞 的 使 用 , 在 近 代 學 者 的 著 作 中 , 常 有 不 同 的 定 義20, 一 般 慣 常 使 用 土 地 、 人 民 、 主 權 為 國 家 成 立 的 三 要 素 , 缺 一 不 可 ; 長 久 以 來 , 學 者 之 中 仍 有 人 認 為「 根 本 不 存 在 為 整 個 學 術 界 所 公 認 的 國 家 定 義 」21, 當 代 政 治 學 家 也 指 稱

「 國 家 為 一 爭 議 性 概 念 」22, 由 於 這 個 緣 固 , 使 得 「 國 家 」 起 源 問 題 的 討 論 意 見 更 為 紛 歧 。 雖 然 在「 國 家 」的 “ 定 義 ” 上 ,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意 見,但 對 於 國 家 的 “ 概 念 ”,似 仍 可 找 到 一 些 能 被 普 遍 接 受 的 認 識 , 即 : 國 家 的 產 生 , 對 任 何 一 個 民 族 或 地 區 的 歷 史 而 言 , 都 是 一 件 重 大 的 事 件 ; 國 家 的 產 生 , 對 歷 史 發

20 如 16 世紀法國著名政治思想家兼法學家博丹(Jean Bodin,1530-1596)將國家定義為「眾

多家庭依靠一個崇高、永久的權力而建立的合法政府」,參《國家學說史》上卷(鄒永賢 主編,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 年 2 月第二版二刷),頁 308。

21 H.J.M.Claessen & P.Skalnik, ed., The Early State, p.3.

22 美國政治學者戴森(Dyson,K,G,F)之語,參 Vincent,Andrew. Theories of State.New York:BasilBlackwell, 1987.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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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的 進 程 , 會 產 生 深 遠 的 影 響23, 其 實 國 家 產 生 的 關 鍵 性 的 歷 史 變 化,主 要 就 是「 政 治 史 在 社 會 發 展 中 開 始 扮 演 前 所 未 有 的 重 要 角 色 」, 也 可 以 說 「 國 家 」 一 詞 意 指 古 代 文 明 形 成 過 程 中 政 治 組 織 趨 向 “ 成 熟 完 備 ” 的 階 段24。 至 於 所 謂 的 「 早 期 國 家 」, 則 具 有 以 下 的 特 徵 : 1. 從 原 始 社 會 直 接 演 化 而 來 ; 2. 中 央 集 權 的 最 高 權 力 中 心 ; 3.行 政 和 政 治 管 理 機 構 ; 4.社 會 分 層 或 階 級 分 化 ; 5.領 土 觀 念 ; 6.國 家 意 識 形 態 。25

關 於 古 代 國 家 的 起 源 , 歷 來 學 者 提 出 的 理 論 頗 多26, 其 中

23 謝維揚主張因為「國家的產生意味著有關的社會開始進入一個可容納較多人口和資源、在幅

員上可有極大擴張的階段,也意味著社會的分層及相繼而來的階級區分現象可以有充分的 發展,而這一點將為社會財富的急劇增加、文化的精緻化和文明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創造條 件,此外還意味著政治史在社會發展中開始扮演前所未有的重要角色,作為國家代表的大 小王公貴族和官僚之流的活動,國家與外部社會間的疆域政治關係,對社會起到了越來越 大的、舉足輕重的作用。所有這些,同國家產生前人類所擁有的相對簡單的生活方式有很 大的區別。在國家產生前後,各有關社會的歷史的內容發生了一種非常明顯的轉變。」,

《中國早期國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1995 年 12 月一版,1996 年 4 月二刷)

,頁 5-6。

24 或謂「國家是以人民為主體,居住於一固定的領域,不受外力統治,具有強制力的政治團體

」見黃獻榮:〈論國家之起源〉,《致理學報》第 8 期,民國 83 年 11 月,頁 233。

25 謝維揚主張一個較合適的早期國家定義,至少應該指出早期國家所具有的這六項特徵,參前 引書《中國早期國家》,頁 51。

26 歷來學界對於國家起源的理論,主要有:1.家族演進說,如法國學者博丹(Jean Bodin)在

《國家論六卷》(1576)中主張國家是家庭的集合體,將國家定義為「眾多家庭依靠一個 崇高、永久的權力而建立的合法政府」;之後由 19 世紀英人梅因(Henry Maine)集家族 起源說之大成,在《古代法》(Ancient Law)中,提出人類最初的政治組織,是由父系家 族的擴大而來的看法。以上參《國家學說史》頁 308-310;劉靜文《政治學》(正中書局,

民國 40 年 2 月台一版),頁 44-45。2.武力造成說,最早為希臘的詭辯派(Sophists)所 創,以為無論是強者壓迫弱者的工具,或是弱者團結以抵抗強者的壓迫的組織,國家的基 礎總是放在武力之上;英人休謨(David Hume,1711-1776)提出武力為國家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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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響 較 大 者 , 主 要 有 二 說 , 一 是 經 由 演 化 的 觀 點 , 認 為 古 代 人 類 社 會 組 織 的 型 態 是 由 部 落 逐 步 演 進 發 展 而 來27, 另 一 說 主 張 階 級 造 成 說 , 認 為 古 代 人 類 社 會 發 展 , 由 於 生 產 技 術 的 進 步 , 帶 動 經 濟 的 發 達 , 從 公 有 制 演 進 為 私 有 制 , 導 致 貧 富 的 分 化 , 更 進 而 形 成 社 會 階 級,出 現 統 治 者 與 被 統 治 者,因 應 這 種 發 展 情 勢 需 要 而 產 生 的 統 治 組 織 - - 即 為 古 代 國 家28。 以 上 的 理 論

又以武力為統治的基礎;19 世紀瑞士霍勒(Ludwig Von Haller)於《政治原理》書中強調 強者有過人的能力,足以自助,且能輔助他人,所以強者自然成了統治者,弱者自然形成 被統治者;德國柴西克(Heinrich Von Tritschke)認為「國家的起源,就是由於那最強 的族團的強權,不是由於人民的主權……」。以上參薩孟武:《政治學》(三民書局,民 國 72 年 1 月增訂初版,民國 82 年 8 月增訂五版),頁 117;李劍農:《政治學概論》(上 海商務印書館,民國 35 年 12 月修訂一版),頁 44。3.社會契約說,創始於格勞秀斯(

H.Grotius,1583-1645),經霍布斯(T.Hobbes,1588-1679)、洛克(J.Locke,1632-1704

)、盧梭(JJ.Rousseau,1712-1778)的發揮而更為光大,把國家的出現,歸結於人的意志 和契約,此派學者都假定人類初期有一種原始的、先政治的狀態,為求脫離這種狀態,每 一個人皆與其餘的人訂立一種明言的或默諾的契約、合同、或公約;根據此項契約,各個 人放棄其自由行事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以換得「公民」權利(”civil”

rights)-即國家所創造並受國家保護的權利,這種先政治的社會狀態,稱之為原始的自 然狀態(original state of nature)。以上參孫寒冰譯:《政治科學與政府》(Political Science and Government)第二冊國家論,上海,民 35 年 11 月七版,頁 426-427。4.階級 造 成 說 , 主 張 者 主 要 是 採 唯 物 史 觀 觀 點 、 態 度 激 進 的 社 會 主 義 學 者 馬 克 斯 ( K.Marx,1819-1888)、恩格斯(Engels,1820-1895)等,其內容詳下文。

27 例如摩勒(Moret)討論古埃及的政治制度之源,認為是經歷氏族社會到上、下埃及王國,

再由兩王國合併統一為帝國。詳參《近東古代史》(摩勒、德斐(Davy)著,陳建民譯,臺 灣商務印書館印行,民國 55 年),頁 153-215。

28 重要代表學者亞當斯密(Adam Smith,1723-1790)之國家學說認為財產制度為階級發生的原

因,又以階級差別為國家發生的原因,「在私有財產制度尚未發生以前,沒有國家,也沒 有政治。」參薩孟武前引書《政治學》,頁 117。恩格斯(F.Engels,1820-1895)在《家庭

、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表示:「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表 示: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 立面」,又說「國家是從控制階級對立的需要中產生的,同時又是在這些階級的衝突中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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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射 到 中 國 古 代 國 家 的 起 源 問 題 上,無 論 從 文 獻 的 記 載 或 考 古 發 掘 的 現 象 上 觀 察 , 也 都 頗 為 符 合 。

最 近 半 世 紀 以 來,文 化 人 類 學 界 透 過 全 球 各 地 許 多 初 民 社 會 田 野 調 查 的 實 例,對 於 人 類 社 會 演 進 各 階 段 中 政 治 組 織 的 概 況 進 行 了 新 的 探 討,其 中 最 為 大 家 所 熟 悉 的 說 法 為:人 類 社 會 經 由 遊 團 ( band )29→ 部 落 ( t r i be ) → 酋 邦 ( chiefdom ) → 國 家 ( state) 的 演 進 過 程 ,30更 詳 細 地 說 , 其 發 展 的 過 程 如 下 :

1 . 遊 團 ( b a n d s ) 階 段 - 人 群 組 織 規 模 很 小 , 通 常 是 由 一 群 彼 此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男 女 及 其 配 偶 和 未 婚 子 女 所 構 成 的 親 族 , 組 成 小 型( 三 十 人 到 一 百 人 )地 域 性 的 狩 獵 採 集 團 , 是 一

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強大、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國家,這個階級借助於國家 而在政治上也成為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因而獲得了鎮壓和剝削被壓迫階級的新手段。」參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台北,谷風出版社,民國 78 年),頁 167,169。

29 此名稱為國外民族學家及人類學家的用法,轉譯成中文後,有人稱之以「遊團」,如張光直

(見〈從夏商周三代考古論三代關係與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原載《屈萬里先生七秩榮 慶論文集》(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民國 67 年),收入《中國青銅時代》,頁 56);

也有人稱之為「群隊」,如謝維揚(見《中國早期國家》,頁 46)。

30 有關人類社會組織的演進問題之研究,近半世紀以來最有影響力的說法,主要是 60 年代人

類學家塞維斯(Elman R. Service)的酋邦理論與弗里德(Morton H. Fried)的分層社會 學說,他們都有把人類社會和政治組織分為四種主要類型的相似作法,但是分類的名稱及 內容則稍有差異,塞維斯所分為:遊團(band)→部落(tribe)→酋邦(chiefdom)→國家 (state);弗里德的四個階段則是:無等級和無分層社會(Egalitarian Society)→等級社 會(Rank Society)→分層社會(Stratified Society)→國家(State)。據其討論來看,這類 說法,國內所見最早稱引者逮為張光直先生,他並指出塞氏的酋邦階段相當於弗氏的分層 社會階段,但近來有人以為塞氏的酋邦階段應相當於弗氏的等級社會階段。不論如何,上 述四階段論的說法,已為一般所熟知,因此本文採此說以為討論基礎。以上參張光直前引 文〈從夏商周三代考古論三代關係與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頁 56-59;易建平:〈酋邦與 專制政治〉,《歷史研究》2001 年第 5 期,頁 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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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 基 於 地 域 的 社 會 群 體 」31,社 會 成 員 之 間 沒 有 階 級 的 分 別 , 是 一 種 平 等 的 社 會 , 團 體 中 領 導 者 的 人 選 , 是「 由 一 些 在 狩 獵 中 勇 敢 的 、 成 功 的 、 具 有 安 撫 超 自 然 力 量 能 力 , 並 受 人 公 認 、 讓 其 他 成 員 羨 慕 的 老 年 男 人 」擔 任,其 領 導 權 力 絲 毫 不 具 有 強 制 性 , 並 且 沒 有 權 力 懲 罰 別 的 群 隊 成 員 , 領 導 人 除 了「 有 優 先 權 給 自 己 選 擇 開 火 地 點 」外 , 幾 乎 沒 有 別 的 報 酬 和 職 責 , 至 於 群 隊 中 其 他 所 有 成 員 , 則 都 可 以 自 由 安 排 自 己 的 活 動 。 因 此 , 這 種 “ 領 導 權 ” 可 以 說 完 全 是 「 非 正 規 性 的 」, 亦 即 尚 未 出 現 任 何 真 正 的 政 治 權 力 。32

2 . 部 落 ( t r i b e ) 階 段 - 部 落 社 會 是 人 類 學 很 早 就 已 注 意 到 並 有 大 量 研 究 的 一 種 社 會 組 織 類 型,這 種 社 會 結 構 可 謂 是「 遊 團 社 會 結 構 由 將 地 方 群 組 織 成 較 大 的 社 會 的 新 技 術 的 出 現 而 導 致 的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33社 會 組 成 的 基 本 單 位 是 一 個 個 單 一 的 部 落 , 在 政 治 、 經 濟 生 活 上 也 是 一 個 個 獨 立 的 個 體 , 農 業 和 畜 牧 業 的 生 產 活 動 為 主 要 的 經 濟 生 活 方 式,成 員 之 間 主 要 依 靠 血 緣 關 係 而 結 合,相 當 於 早 期 學 者 所 謂 的 氏 族 社 會。在 部 落 社 會 中,仍 沿 續 遊 團 社 會 的 平 等 性 精 神,政 治 權 力 的 組 織 單 位 和 活 動 中 心 是 氏 族,而 沒 有 正 規 的 政 治 組 織 的 領 導 人,也 不 存 在 個 人 性 質 的 權 力 。 因 此 , 其 政 治 組 織 也 是 非 正 規 的 、 暫 時 性 的 。

31《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人類學》解釋「隊群(band)」一詞,是指一個基於地域的社會群

體,其規模較部落為小,往往是一種遷移不定的政治單位;此種組織多見於狩獵及採集經 濟相去不遠的社會,其技藝水準不高;是最原始的社群,內部結構都很單純,所容人數大 致在五十到一百五十人左右。見該書頁 241。

32 參謝維揚《中國早期國家》,頁 46。

33 張光直〈從夏商周三代考古論三代關係與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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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酋 邦 - 是 界 於 部 落 社 會 與 國 家 之 間 的 一 個 階 段 , 亦 即

「 前 國 家 階 段 」, 也 可 以 被 定 義 為 人 類 在 前 國 家 時 期 中 出 現 的 具 有 集 中 的 政 治 權 力 的 社 會 類 型 。35相 對 於 部 落 社 會 而 言 , 酋 邦 社 會 的 特 徵 是 有 一 個 聯 繫 經 濟、社 會、和 宗 教 等 各 種 活 動 的 中 心,在 若 干 較 大 較 複 雜 的 酋 邦 裏,這 種 中 心 裏 可 能 不 但 有 長 駐 的 酋 長 , 而 且 有 多 多 少 少 的 行 政 助 理 、 服 役 人 員 , 甚 至 職 業 性 的 手 工 匠 。36對 於 酋 邦 社 會 權 力 結 構 的 認 識 , 來 自 人 類 學 界 的 定 義 也 有 不 同 ,37其 中 影 響 力 較 大 的 看 法 認 為 酋 邦 社 會 權 力 結 構 的 特 點 是 :

「 擁 有 集 中 的 管 理 , 具 有 貴 族 特 質 的 世 襲 的 等 級 地 位 安 排 , 但 是 沒 有 正 式 的 、 合 法 的 暴 力 ( f o r c e ) 鎮 壓 工 具 。 組 織 似 乎 普 遍 是 神 權 性 質 的 , 對 權 威 的 服 從 似 乎 是 一 種 宗 教 會 眾 對 祭 司 - 首 領 的 服 從 。 」38

34 謝維揚《中國早期國家》,頁 47。

35 謝維揚《中國早期國家》,頁 201。

36 張光直〈從夏商周三代考古論三代關係與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頁 58。

37 有人以為「酋邦是一種由若干公社組成的自治的政治實體,處於一個最高酋長的穩定的控制

之下」;有人認為「酋邦把某個特定地區的諸地方群體統一在一種政治制度之下,由一個 貴族領導或者酋長控制。作為神的後裔,賦有特殊的權力,酋長在所有有關團體的事務中

,包括在儀式、裁決、戰爭和對外事務中,都擁有最終決定的權力。酋長在身份與職責上 和大人十分相似,但是他的領土更大,也更穩固」。以上參 Rober L. Carneiro, The Chiefdom:

Precursor of the State, in Grant D. Jones and Robert R. Kautz, eds., The Transition to Statehood in the New Worl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45. Allen W.

Johnson and Timothy Earle, The Evolution of Human Societies : Form Foraging Group to Agrarian State, p.318.

38 Elman R. Service, 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 The 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 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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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酋 邦 社 會 中 權 力 結 構 最 為 重 要 的 一 個 特 徵 是 「 權 威 」

( authority ), 是 以 等 級 或 級 別 為 基 礎 , 而 不 建 構 在 強 制 性 的

「 權 力 」( power ) 之 上 。39但 是 , 酋 邦 社 會 合 法 的 權 威 並 不 是 得 到 武 力 支 持 的 權 力 或 暴 力,而 是 因 習 慣、習 性、禮 儀、利 益 , 或 者 其 他 加 強 與 合 法 化 了 權 力 、 使 得 其 可 以 接 受 的 考 慮 而 獲 得 。40人 類 學 家 並 且 指 出 , 在 酋 邦 社 會 的 階 段 , 已 有 明 顯 不 同 於 遊 團 及 部 落 社 會 的 宗 教 結 構,名 義 上 的 統 治 者 通 常 是 神,而 實 際 上 , 神 往 往 就 是 祖 先 , 因 此 , 在 酋 邦 之 類 的 社 會 裏 , 神 祇 崇 拜 往 往 也 就 是 祖 先 崇 拜,統 治 者 因 血 緣 的 關 係,以 祖 先 也 即 是 神 的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而 取 得 統 治 權,領 導 各 種 宗 教、經 濟 和 政 治 活 動 。 換 言 之 , 統 治 者 是 從 神 - 亦 即 是 祖 先 那 裏 獲 得 權 力 , 以 神 - 亦 即 是 祖 先 的 名 義 進 行 統 治;因 此,酋 長 多 半 把 主 持 神 或 者 祖 先 祭 祀 的 責 任 也 承 擔 了 起 來,酋 長 與 祭 司 有 如 權 威 的 雙 胞 胎,而 往 往 祭 司 職 位 和 世 俗 酋 長 職 位 都 由 同 一 家 族 傳 承,有 的 時 侯 , 祭 司 與 酋 長 就 是 同 一 個 人 。 而「 當 世 襲 制 的 嚴 格 規 則 把 酋 長 這 一 職 位 穩 定 下 來 , 神 話 、 習 慣 、 價 值 觀 等 等 把 它 認 可 下 來,這 些 規 則、神 話、習 慣、價 值 觀 有 多 大 效 力 有 多 麼 連 貫 ,

39人類學家在討論酋邦社會的問題上,對於「權威」與「權力」的使用有著鮮明的區別。在田

野調查資料的基礎上,「權威」被界定為:「權威總是要求服從,因此大家都錯誤地把它 當作某種權力或者暴力。然而權威排除使用外部強制力量;暴力一旦使用,權威本身即已 失效。……在發號施令方與服從方之間確立的權威關係,既不基於共同的理由,也不基於 前者的權力;雙方共同擁有的是等級本身;雙方都承認等級為正當與合法,雙方都擁有自 己預先確定在等級制結構中的穩定的位置」;至於“權力”,則有與權威不同的界定,對 於“權力”一般最為廣泛使用的涵義是:「某人或某集團使他人或他集團服從的相對的能 力,或者反過來說,某人或某集團對他人或他集團“不必屈服”的能力。」參易建平〈酋 邦與專制政治〉,頁 122。

40 Elman R. Service, 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 The 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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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威 也 就 會 有 多 大 效 力 有 多 麼 連 貫 。 」41在 社 會 領 導 權 力 結 構 上 , 酋 邦 社 會 可 以 說「 擁 有 的 是 非 強 制 性 的 權 威 , 而 非 合 法 武 力 支 撐 的 強 制 性 的 權 力 或 暴 力;而 在 酋 邦 社 會 的 決 策 活 動 中 , 酋 長 雖 然 可 以 具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力,但 是 參 與 或 者 影 饗 決 策 的 , 通 常 並 非 酋 長 一 人 , 酋 邦 社 會 的 決 策 活 動 多 是 “ 集 體 性 質 ” 的 。 」42

4 . 國 家 - 是 酋 邦 社 會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 是 一 種 更 大 的 社 會 , 有 更 複 雜 的 組 織,與 酋 邦 社 會 最 大 的 區 別 在 於 強 制 性 的 權 力 的 出 現 。43人 類 學 家 塞 維 斯 ( Elman R. Se rvice ) 稱 國 家 「 是 以 一 種 與 合 法 的 武 力 有 關 的 特 殊 機 械 作 用 所 團 結 起 來 的。它 依 法 律 組 成;它 把 它 使 用 武 力 的 方 式 和 條 件 說 明,而 依 以 從 法 律 上 對 個 人 之 間 與 社 會 的 法 團 之 間 的 爭 執 加 以 干 涉 這 種 方 法 來 阻 止 武 力 的 其 他 方 式 的 使 用 。 」44關 於 “ 國 家 ” 的 辨 識 , 以 下 的 一 段 敘 述 有 更 清 楚 的 說 明 :

41 Elman R. Service, Primitive Social Organization: A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 P.159.

42 易建平〈酋邦與專制政治〉,頁 133。

43 塞維斯稱「國家壟斷武力,強調使用武力,可以明白無誤地宣示自己的權力」,見 E.R.Service,Profiles in Ethnology (Revised Edition. New York: Happer &

Row,publishers,1971),p.497.也有學者以征募勞役的方式作為分辨酋邦和原始國家的標 準,論者認為「偶然征募的作為社會義務的勞役,並且服勞役者可以得到互惠的節日慶宴 之類的回報,是酋邦社會的標志;依賴於正式的基於土地所有權之上的對公社的控制而征 募的勞役,則是國家社會的標志」。參 Kristian Kristiansen, Chiefdoms, States, and Systems of Social Evolution, in Timothy Earle, ed., Chiefdoms : Power , Economy , and Ideology (Cambridg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22; Jonathan Haas, The Evolution of the Prehistoric State ( New York :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2 ), p. 183ff.

44 Elman R. Service, 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 The 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 轉引自 張光直〈從夏商周三代考古論三代關係與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頁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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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 家 是 一 種 非 常 強 大 , 通 常 是 高 度 中 央 集 權 的 政 府 , 具 有 一 個 職 業 化 的 統 治 階 級 , 大 致 上 與 為 較 簡 單 的 各 種 社 會 之 特 徵 的 親 屬 紐 帶 分 離 開 來 。 它 是 高 度 的 分 層 的 , 與 在 內 部 極 端 分 化 的 , 其 居 住 型 態 常 常 基 於 職 業 分 工 而 非 血 緣 或 姻 緣 關 係 。 國 家 企 圖 維 持 武 力 的 獨 占 , 並 以 真 正 的 法 律 為 特 徵 ; 幾 乎 任 何 罪 行 都 可 以 認 為 是 叛 違 國 家 的 罪 行 , 其 處 罰 依 典 章 化 的 程 序 由 國 家 執 行 , 而 不 再 像 較 簡 單 的 社 會 中 那 樣 是 被 侵 犯 者 或 他 的 親 屬 的 責 任 。 國 民 個 人 必 須 放 棄 用 武 , 但 國 家 則 可 以 打 仗 , 還 可 以 抽 兵 、 徵 稅 、 索 貢 品 。 」45

據 此 , 則 進 入「 國 家 」階 段 的 社 會 , 應 有 的 明 顯 特 徵 為 社 會 組 織 所 依 賴 的 血 緣 關 係 為 地 緣 關 係 所 取 代 , 以 及 合 法 的 武 力。46所 謂 合 法 的 武 力,亦 即 是 國 家 擁 有 強 制 性 的 權 力 之 依 據 。 而 所 謂 強 制 性 的 權 力,具 體 的 內 容 則 包 括 有 國 家 獨 占 武 力 及 武 力 的 使 用 權 、 法 律 、 向 國 民 徵 兵 、 徵 稅 、 索 取 貢 品 等 。 對 於 那 些 後 來 發 展 出 國 家 制 度 的 酋 邦 個 案 來 說,征 服 是 整 個 過 程 中 不 可 忽 視 和 最 明 顯 的 因 素 。47而 促 使 酋 邦 向 國 家 轉 化 的 政 治 技 術 , 包 括 ( 一 ) 政 治 措 施 : 1.建 立 必 要 的 國 家 機 構 , 包 括 官 署 和 軍 隊 等 ; 2.對 社 區 按 政 治 概 念 進 行 重 組 ; 3.確 立 國 土 國 領 土 觀 念 。( 二 ) 政 治 步 驟 : 1. 確 立 一 個 作 為 國 家 的 首 腦 和 代 表 的 最 高 統 治 者 的 正 式 身 份;2.為 國 家 本 身 制 定 一 個 旨 在 表 明 其 對 於 有 關 地 域 的 統 治 的 合 法 性 的 正 式 名 稱;3.創 立 維 護 由 最 高 統

45 Kent V. Flannery, “The cultural evolution of civilizations”, Annual Review of Ecology and

Systematics 3(1972), pp. 403-4.

46 參張光直〈從夏商周三代考古論三代關係與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頁 60。

47 如中國、阿茲特克、南美印加、北非魯巴等,參謝維揚《中國早期國家》,頁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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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者 地 位 和 國 家 的 名 稱 來 標 志 的 國 家 統 治 的 合 法 性 的 意 識 形 態 , 使 人 們 相 信 這 一 種 國 家 統 治 是 他 們 應 該 接 受 的 ; 4.設 立 某 種 制 度 或 機 構 , 使 被 納 入 國 家 社 會 的 部 落( 部 族 )代 表 在 國 家 政 治 運 作 中 採 取 合 作 的 態 度 。48

中 國 古 代 早 期 國 家 的 形 成 與 發 展,如 與 人 類 學 家 的 理 論 對 照 , 似 有 頗 為 符 合 之 處 。 從 考 古 學 觀 察 , 氏 族 社 會 的 形 成 , 大 約 在 新 石 器 時 代 初 期,人 類 發 明 農 業、生 產 糧 食,並 開 始 定 居,

出 現 分 工 合 作。例 如 西 安 半 坡 原 始 公 社,就 提 供 了 具 體 完 整 的 材 料 。49

依 據 古 代 文 獻 記 載 , 大 約 在「 五 帝 」時 代 , 已 經 進 入 了 部 落 聯 盟 或 所 謂 「 酋 邦 」 的 階 段 ,50《 史 記 • 五 帝 本 紀 》 載 , 黃 帝 率「 熊 羆 貔 貅 貙 虎 , 以 與 炎 帝 戰 於 阪 泉 之 野 」、「 徵 師 諸 侯 , 與 蚩 尤 戰 於 涿 鹿 之 野 」, 以 及「 諸 侯 咸 尊 軒 轅 為 天 子 」, 又 說 黃 帝 「 置 左 右 大 監 , 監 於 萬 國 。 萬 國 和 」,《 史 記 • 五 帝 本 紀 》 所 謂 的「 諸 侯 」、「 天 子 」、「 萬 國 」顯 然 都 是 漢 代 的 觀 念 。《 尚 書 • 堯 典 》 稱 堯 「 協 和 萬 邦 」,「 萬 邦 」 也 是 形 容 部 落 之 多 , 這 些 文 獻 記 載 , 雖 屬 古 代 傳 說 , 但 應 該 正 是 古 代「 部 落 聯 盟 」現 象 的 反 映 。 在 部 落 聯 盟 的 時 代 , 盟 主 的 產 生 係 出 於 各 部 落 的 推 選 , 堯 舜 禪 讓 的 故 事 , 有 人 認 為 就 是 古 代 推 選 部 落 領 袖 之 事 。51

48 參謝維揚《中國早期國家》,頁 233-234。

49《西安半坡-原始氏族公社聚落遺址》(考古學專刊丁種第十四號),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 所、陝西省西安半坡博物館、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輯,文物出版社,1963 年。

50 如謝維揚以五帝時代為酋邦社會的階段。按:部落聯盟為學界習稱原始社會與國家之間的階 段,與人類學界酋邦社會概念的使用逮屬同一階段。

51 錢穆:「唐虞禪讓……殆為古代一種王位選舉制之粉飾的記載」,見《古史辨》第七冊下編

〈唐虞禪讓說釋疑〉(台北,明倫出版社根據樸社初版重印,民國 59 年 3 月臺初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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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史 傳 說 部 落 林 立 的 情 形 , 直 至 禹 時 仍 然 可 見 ,《 呂 氏 春 秋 • 離 俗 覽 • 用 民 篇 》 稱 「 當 禹 之 時 , 天 下 萬 國 」, 不 過 到 了 禹 的 時 代,盟 主 的 權 力 較 從 前 更 為 集 中,部 落 林 立 的 局 面 似 已 開 始 有 了 變 化 。《 左 傳 • 哀 公 七 年 》 稱 :「 禹 會 諸 侯 於 塗 山 , 執 玉 帛 者 萬 國 。 」《 韓 非 子 • 飾 邪 篇 》 云 :「 禹 朝 諸 侯 之 君 會 稽 之 上 , 防 風 氏 後 至 , 而 禹 斬 之 。 」表 示 禹 的 權 力 已 超 越 了 其 他 部 落 領 袖 之 上,握 有 生 殺 大 權,禹 於 此 時 顯 然 已 超 越 部 落 聯 盟 時 代 共 主 擁 有 的 “ 權 威 ”,並 進 而 形 成 了 有 強 制 性 的 “ 權 力 ” ,

「 王 權 」在 禹 之 時 開 始 形 成,此 實 為 原 始 國 家 建 立 的 基 礎。52 啟 超 謂 :「 唐 虞 以 前 , 僅 能 謂 之 有 民 族 史 , 夏 以 後 始 可 謂 之 有 國 史 矣 。 」53

大 禹 時 代「 王 權 」的 形 成 , 除 了 因 治 平 洪 水 的 功 績 而 獲 至 普 遍 的 擁 戴 之 外 , 主 要 由 於 戰 爭 的 作 用 所 促 成 。 禹 征 三 苗 , 其 實 是 他 始 王 天 下 的 重 要 基 礎 ,《 墨 子 • 非 攻 下 》云 :「 昔 者 禹 征 有 苗 , 湯 放 桀 , 武 王 伐 紂 , 此 皆 立 為 聖 王 」, 即 反 映 了 戰 爭 對 於 王 權 建 立 的 重 要 。《 左 傳 • 昭 公 六 年 》稱 :「 夏 有 亂 政 而 作 禹 刑 」,《 墨 子 • 明 鬼 下 》 有 :「 … … 上 觀 乎 夏 書 。 禹 誓 曰 , 王 乃 命 左 右 六 人 , 下 聽 誓 于 中 軍 , … … 是 以 賞 于 祖 , 而 僇 于 社 。 」 此 刑 罰 、 軍 隊 武 力 等 , 皆 禹 時 強 制 性 權 力 之 反 映 。

「 王 權 觀 念 從 其 興 起 到 普 遍 為 人 們 所 接 受,經 歷 了 長 時 期

292。王仲孚師:〈堯舜傳說試釋〉一文亦主此說,見《中國上古史專題研究》(台北,五 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民國 85 年 12 月),頁 301-353。

52 朱雲影老師:《中國上古史》,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講義,頁 122。按:此所謂「原始 國家」,逮同於「早期國家」的概念。

53 梁啟超:〈紀夏殷王業〉,頁 2;收入《國史研究六篇》(台灣中華書局印行,民國 69 年 2 月台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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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複 雜 而 曲 折 的 發 展 過 程 」54, 夏 初 王 權 的 發 展 在 起 步 階 段 , 從 有 扈 氏 對 啟 的 挑 戰 , 以 及 后 羿 、 寒 浞 奪 取 夏 政 、 少 康 中 興 等 故 事 , 透 露 了 王 權 在 形 成 初 期 , 未 臻 穩 固 的 事 實 。 夏 之 王 權 , 似 乎 一 直 處 在 一 種 新 興 政 治 組 織 與 傳 統 社 會 勢 力 交 替 變 動 的 情 境 之 下,有 人 甚 至 認 為 夏 商 之 際 政 治 上 的 巨 大 變 革 - “ 殷 革 夏 命 ”,甚 且 可 以 看 作 是 舊 的 傳 統 勢 力 對 新 興 的 王 權 的 勝 利 。

55事 實 上 , 檢 視 整 個 夏 代 歷 史 發 展 的 過 程 , 整 個 夏 代 王 權 的 發 展 似 皆 處 於 一 種 不 穩 定 狀 態,直 到 夏 殷 之 際 仍 有 這 種 現 象,例 如 在 《 尚 書 立 政 》 篇 中 , 周 公 曾 指 出 「 桀 德 惟 乃 弗 作 往 任 , 是 惟 暴 德 , 罔 后 」, 意 即 夏 桀 改 變 了 傳 統 的 氏 族 社 會 任 用 職 官 的 原 則 , 而 引 來 朝 中 擔 任 要 職 的 部 落 首 領 的 對 抗 態 度 ,《 呂 氏 春 秋 • 先 識 覽 》 載 :「( 夏 )太 史 令 終 古 乃 出 奔 如 商 , 湯 喜 而 告 諸 侯 曰 :『 夏 王 無 道 , 暴 虐 百 姓 , 窮 其 父 兄 , 恥 其 功 臣 , 輕 其 賢 良 , 棄 義 聽 讒 , 眾 庶 咸 怨 , 守 法 之 臣 , 自 歸 於 商 。 』」 於 是 成 湯 利 用 了 氏 族 傳 統 原 則 與 觀 念 聯 合 了 諸 方 國 部 落,組 成 了 反 對 夏 桀 的 強 大 勢 力,終 致 “ 殷 革 夏 命 ” 之 功。從 夏 末 商 族 與 夏 王 室 對 抗 的 過 程,及 湯 十 一 征 而 得 天 下 之 說,可 見 商 族 並 未 受 夏 王 權 的 嚴 密 控 制 , 才 有 這 些 現 象 。 是 則 在 夏 代 晚 期 , 王 權 的 勢 力 , 似 乎 仍 然 不 能 有 效 統 馭 諸 部 落 。

夏 代 王 權 形 成 與 發 展 的 情 況,學 者 根 據 文 獻 及 少 量 的 考 古 材 料 , 也 曾 作 以 下 的 推 測 : 疆 域 方 面 , 傳 統 史 家 有 以 “ 九 州 ”

54 晁福林:《天玄地黃-中國上古文化溯源》(四川成都:巴蜀書社出版,1990 年 12 月一版 一刷),頁 167。

55 論者以為夏桀為發展王權進行努力,並試圖改變氏族傳統的某些原則與觀念,但沒有處理好 與諸部落的關係,成湯則利用了氏族傳統原則與觀念,聯合了諸部落,組成反對夏王朝的 強大勢力。詳參晁福林前引書,頁 18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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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為 夏 王 朝 的 行 政 區 劃 的 看 法,為 近 代 疑 古 派 學 者 所 否 定,56 根 據 學 者 研 究 , 所 謂 禹 貢 九 州 , 應 是 夏 朝 聲 威 所 及 之 地 。57 隊 方 面,據《 尚 書•甘 誓 》夏 啟 討 伐 有 扈 氏 時,曾 提 及 “ 六 卿 ” 及《 說 苑 • 權 謀 篇 》謂 夏 桀 曾 “ 起 九 夷 之 師 ” , 從 這 些 文 獻 材 料 推 測,很 可 能 夏 代 的 軍 隊 包 括 夏 后 直 接 指 揮 的 朝 廷 常 備 軍 和 戰 前 臨 時 征 集 的 諸 侯 方 國 軍 隊 兩 方 面。政 府 組 織 方 面,從 古 代 文 獻 看,夏 代 的 行 政 機 構 已 初 具 規 模,《 禮 記•明 堂 位 》言:「 夏 后 氏 官 百 」,夏 朝 國 家 組 織 的「 百 官 」,除 了 軍 事 方 面 的 “ 六 卿 ” 之 外 , 還 有 管 理 農 事 的 農 官 、 管 理 水 利 的 水 官 , 以 及 車 正 、 樂 正 、 牧 正 、 庖 正 、 太 史 令 等 。58刑 法 方 面 ,《 左 傳 • 昭 公 六 年 》:

56 《左傳•昭公四年》有云:「四嶽,三塗,陽城,大室,荊山,中南,九州之險也」,顧頡

剛以此認為九州即今河南之西部及陝西之中部,參〈九州之戎與戎禹〉,收入《古史辨》

第七冊下編(台北,明倫出版社,根據樸社初版重印,民國 59 年 3 月臺初版),頁 117-138

57 邵望平利用大量考古學資料及研究成果,認為九州是自公元前 2000 年前後就實際存在的、

源遠流長的、自然形成的人文地理區系;陳剩勇據此而認為中國早期國家以城邑為主體,

城即為國,國就是城,除了主體城邑即都城之外,一個國家的疆域邊界往往沒有明確的界 定,從傳統的國家領土觀念來說,只要是王朝的軍事力、政治力或文化影響力所及之地,

均可視為天子統治的土地,因此,所謂夏禹“劃九州”、“序九庸”或“定九州”等說法

,實際上是夏禹和夏人憑借他們所掌握的關於天下的地理知識,對夏朝聲威所及之地所作 的具有地理學和政治學雙重意義的劃分和界定,即夏人對於世界秩序的認識。見邵望平:

〈《禹貢》九州的考古學研究〉、〈《禹貢》九州風土考古學叢考〉,載《九州學刊》2 卷 1、2 期,1987、1988 年;陳剩勇:《中國第一王朝的崛起-中華文明和國家起源之謎破 譯》(湖南長沙:湖南出版社,1994 年 5 月一版,1995 年 12 月二刷),頁 406-408。

58 《國語•周語(上)》:「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棄稷不務……」

。《國語•魯語(上)》:「鯀限鄣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鯀之功,……冥勤其官而水 死。」韋昭注:「冥,契后六世孫,根圉之子也,為夏水官,勤于其職而死于水也。」《

左傳•定公元年》:「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為夏車正。」《左傳•哀公元年》記載:「

昔有過澆,殺斟灌以伐斟鄩,滅夏后相。后緡方娠,逃出自竇,歸于有仍,生少康焉,為 仍牧正。……逃奔有虞,為之庖正,……」有仍、有虞為夏代諸侯國而設有牧正、庖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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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 有 亂 政 而 作 禹 刑 」,《 漢 書 • 刑 法 志 》:「 禹 承 堯 、 舜 之 後 , 自 以 德 衰 , 而 制 肉 刑 。 」夏 代 建 立 之 初 , 即 定 有 刑 法 。《 周 禮 • 司 刑 》 鄭 玄 注 :「 夏 刑 大 辟 二 百 , 臏 辟 三 百 , 宮 辟 五 百 , 劓 、 墨 各 千 」。

過 去 學 者 一 般 認 為 少 康 中 興 後,夏 朝 王 權 大 體 穩 固,但 從 夏 代 歷 史 的 重 要 史 蹟 ─ ─ 征 伐 、 徙 都 、 或 史 載 某 王 時「 方 夷 來 賓 」( 意 謂 之 前 不 來 賓 ) 及 夏 殷 之 際 的 歷 史 來 看 , 夏 代 王 權 一 直 都 不 穩 固 , 或 者 說 終 有 夏 一 代 , 王 權 還 在 形 成 建 立 的 階 段 , 對 於「 王 權 」的 意 識 的 推 展 , 使 諸 部 落 方 國 普 遍 接 受 一 個 權 力 集 中 的 王 室 統 治 的 目 標 一 直 在 努 力 中,或 說 終 有 夏 一 代,王 權 的 發 展 藉 由 不 斷 的 史 籍 闕 載 的 戰 爭 持 續 地 形 成 建 立 中,有 關 的 統 治 與 接 受 被 統 治 的 意 識 亦 在 形 成 中,有 關 的 權 力 集 中 的 統 治 技 術 也 隨 著 征 服 版 圖 的 變 化 而 在 發 展 中 , 夏 代 經 常 徙 都 的 現 象 , 可 能 就 是 主 要 由 軍 事 行 動 帶 來 的 影 響 而 決 定 的 。 總 之 , 夏 代 王 權 未 達 成 定 型 成 熟 。 即 使 到 了 商 初 , 成 湯 新 政 權 建 立 之 初,仍 有 讓 位 的 故 事,史 載 湯 得 天 下 後,曾 讓 予 三 千 諸 侯,59《 莊 子 》 亦 稱 湯 曾 讓 王 於 卞 隨 、 務 光 ,60看 來 王 權 的 發 展 , 在 夏 殷 之 際,傳 統 氏 族 社 會 的 殘 留 意 識 仍 十 分 濃 厚。在 夏 代 王 權 發 展 的 基 礎 上 , 商 代 王 權 的 發 展 , 在 約 六 百 餘 年 漫 長 的 歷 史 中 , 經 過 了 許 多 階 段 的 波 折 才 逐 漸 發 展 完 成,其 間 還 有 很 多 的 曲 折 與 變 化 。 中 國 古 代 王 權 的 形 成 與 發 展 , 實 歷 經 夏 、 商 兩 代 近 一 千 餘 年 才 逐 漸 趨 於 穩 固 。

官,夏王朝也當有同類官吏。《淮南子•汜論》:「夫夏之將亡,太史令終古先奔于商,

三年桀乃亡。」

59 《繹史》卷十四引〈周書〉;《尚書•大傳》卷二(商務印書館《四部叢刊初編》)

60 《莊子•讓王篇》。按:該篇雖多屬寓言,但不無反映古史之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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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古 文 字 中 的 「 王 」 字

一 般 討 論 古 代 人 類 社 會 政 治 組 織 及 權 力 結 構 的 問 題,多 自 人 類 學 或 考 古 學 的 方 面 著 手,但 對 於 中 國 古 代 歷 史 的 研 究,卻 有 一 獨 特 的 古 文 字 學 材 料,可 以 提 供 另 一 種 考 察 的 線 索。文 字 的 發 明,被 認 為 是 人 類 文 明 高 度 發 展 的 結 果,而 文 字 用 以 表 達 人 類 抽 象 意 識 的 功 能,更 具 有 深 遠 的 影 響 力。中 國 文 字 系 統 的 產 生 , 有 一 套 特 殊 的 造 字 原 理 , 尤 其 最 早 的 象 形 字 , 其 文 字 的 結 構 往 往 就 是 古 代 社 會 現 象 的 真 實 寫 照,因 此,古 文 字 的 字 形 結 構 的 探 討 , 亦 可 為 探 索 古 代 社 會 演 進 的 過 程 提 供 啟 示 。

古 代 典 籍 多 謂 夏 商 周 三 代 皆 稱「 王 」61近 代 學 者 分 析 文 獻 資 料,有 以 為 “ 王 ” 是 一 個 特 殊 的 稱 號,是 三 代 最 高 統 治 者 所 稱 之 專 號 ,62然 也 有 學 者 ‘ 期 期 以 為 不 可 ’ 而 認 為 “ 王 ” 不 是 一 個 專 號,僅 僅 只 是 一 個 部 落 酋 豪 或 聯 盟 首 領 的 泛 稱 共 名。63 們 的 見 解 雖 有 不 同 , 但 在 以「 王 」字 作 為 最 高 統 治 者 的 稱 號 這 一 點 上 , 應 是 有 了 共 同 的 認 識 。

61 如《周禮•天官》:「惟王建國」,干寶《注》:「王,天子之號,三代所稱。」《商君書

•更法》:「三代不同禮而王」。朱師轍《商君書解詁》(台北,世界書局,民國 51 年 4 月)注:「三代,夏商周也,皆稱王。」《晉書•百官表》:「王,古號也,夏商周所稱

。」《通鑒外紀》:「學者言夏商周稱王。」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二:「夏殷周三代,

本皆稱王。」

62 胡厚宣:〈中國奴隸社會最高統治者的稱號問題〉,收入《紀念顧頡剛學術論文集》上冊(

尹達等主編,成都,巴蜀書社出版,1990 年),頁 123-131。

63 唐嘉弘認為三代“王”號是直接承襲唐、虞及其他諸部落酋豪或聯盟首領的稱號而來的一個 泛稱。詳〈試論夏商周三代帝王的稱號及其國家政體〉,《先秦史新探》(河南大學出版 社,1988 年 6 月),頁 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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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於 「 王 」 字 的 意 涵 , 先 秦 及 漢 代 學 者 已 有 闡 釋 ,《 韓 詩 外 傳 》 卷 第 五 云 :「 王 者 何 也 ? 曰 : 往 也 , 天 下 往 之 謂 之 王 」,

《 說 文 解 字 》 曰 :「 王 , 天 下 所 歸 往 也 」64, 是 以 「 王 」 為 天 下 依 歸 的 中 心 。 而「 王 」之 所 以 能 夠 擔 任 天 下 的 中 心 人 物 , 學 者 們 紛 紛 提 出 道 德 的、或 權 力 基 礎 的 不 同 看 法,有 以 為 是 具 有 種 種 美 德 的 偉 人 ,65或 強 調 是 具 有 武 功 的 統 治 者 、 征 服 者 , 謂 其 權 力 是 建 築 在 強 大 的 軍 事 力 量 基 礎 上 的 ,66也 有 提 出 近 似 退 化 史 觀 的 論 點 , 認 為 從 各 方 面 的 條 件 與 表 現 而 論 ,「 王 」 是 次 於 早 期 歷 史 上 最 高 統 治 者 “ 皇 ” 、 “ 帝 ” 的 稱 號 。67以 上 諸 說 , 大 都 在 於 引 申 其 字 義,唯 漢 儒 董 仲 舒 從 其 字 形 結 構 剖 析 之,提

64 許慎著,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經 樓藏版,魯實先增訂,黎明文化事業公司出版,民 國 63 年初版,73 年十版),頁 9。

65 如《尚書•洪範》:「天子作民父母,以為天下王」。《孟子•公孫丑》:「以德行仁者王

」。《荀子•正論》:「天下者至重也,非至強莫之能任;至大也,非至辨莫之能分;至 眾也,非至明莫之能和。此三者聖人莫之能盡,故非聖人莫之能王」。《荀子•議兵》:

「以德兼人者王」。《逸周書•謚法解》:「仁義所在曰王」。

66 如《韓非子•五蠹》:「夫王者能攻人者也」。《戰國策•秦策》:「制殺生之威謂之王」

。近人劉申叔在〈論古代人民以尚武立國〉一文中認為:「…草昧之世,民莫非兵,君主 者,軍中之將帥也。古初王者莫不具天錫之智勇,操殺人之器,驅執兵之民,以并兼土境

」,故古代君位「屬於武功卓起之人」,並進而解釋古代君、尹、父三字,皆「象持杖之 形,足證古代君長莫不挾持兵械以示尊嚴,即《左傳》所謂有威可象也」。轉引自唐嘉弘

〈試論夏商周三代帝王的稱號及其國家政體〉,頁 46。

67 如《呂氏春秋•季春紀•先已篇》:「五帝先道而後德,故德莫盛焉;三王先教而後殺,故

事莫功焉;五伯先事而後兵,故兵莫彊焉」。《呂氏春秋•有始覽•應同篇》:「同氣賢 於同義,同義賢於同力,同力賢於同居,同居賢於同名,帝者同氣,王者同義,霸者同力

,勤者同居」。《管子•禁藏》:「以情伐者帝,以事德者王,以政伐者霸」。《白虎通 德論•卷第一•號》:「德合天地者稱帝,仁義合者稱王,別優劣也」。《太平御覽•皇 王部二》引桓譚《新論》:「三皇以道治,五帝用德化,三王由仁義,五霸以權智。其說 之曰:無制令邢罰謂之皇;有制令而無刑罰謂之帝;賞善誅惡,諸侯朝事謂之王;興兵約 盟,以信義矯世謂之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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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如 下 的 看 法 :

「 古 之 造 文 者 , 三 畫 而 連 其 中 謂 之 王 。 三 畫 者 , 天 、 地 與 人 也 。 而 連 其 中 者 , 通 其 道 也 , 取 天 、 地 與 人 之 中 以 為 貫 而 參 通 之 , 非 王 者 孰 能 當 是 。 」68

董 氏 此 論 雖 然 侷 限 於 儒 家 的「 三 才 」思 想 , 卻 無 疑 亦 是 一 家 之 言 。 然 而 此 說 在 今 日 看 來 , 完 全 是 就「 王 」之 古 文 字 中 較 晚 期 的 字 形 而 論 , 無 法 涵 括 早 期 較 原 始 字 形 , 也 就 無 法 周 延 「 王 」 字 之 本 義 。69

曾 有 學 者 從 語 音 學 的 角 度 出 發,並 引 據 周 代 金 文、相 關 文 獻 及 民 族 學 的 資 料 , 以 討 論 「 王 」 字 之 來 源 , 認 為 「 王 」 是 從 原 始 社 會 的 酋 豪 稱 呼 “ 莫 ” 字 衍 生 而 來 。70然 此 說 畢 竟 舉 證 稍 嫌 薄 弱 , 能 否 成 立 還 有 待 考 證 。 因 此 , 對 於 「 王 」 字 之 起 源 或 字 義 的 討 論 , 仍 以 從 文 字 的 系 統 著 手 為 易 。 近 代 以 來 甲 文 、 金 文 材 料 的 大 量 面 世 , 尤 其 提 供 了 豐 富 的 討 論 題 材 。

從 文 字 發 展 演 變 的 歷 史 來 看 ,「 王 」 字 早 已 見 於 甲 文 、 金 文 。 根 據 學 者 的 研 究 , 在 殷 墟 五 期 卜 辭 中 , 自 第 一 期 起 , 即 見

「 王 」 字 出 現 , 且 往 後 每 期 都 有 , 其 字 形 如 後 圖 一 。71如 圖 中

68 《春秋繁露•卷十一•王道通三》

69 郭沫若指「此乃就後起之字形以為說,非王字之本義也。王之古文畫不限於三,中不貫以一

」,詳《甲骨文字研究》(台北,民文出版社影印本,未著出版時間),頁 45。

70 唐嘉弘舉周青銅銘文和文獻及少數民族的資料,而認為原始社會的酋豪稱“莫”,隨著部落

不斷移徙,在各地各民族中傳譯,由於讀音長、短、輕、重等原因,而產生了“皇”、“

王”、“后”、“侯”等不同讀寫。見〈試論夏商周三代帝王的稱號及其國家政體〉,頁 60-62。

71 選自《甲骨文合集》;朱歧祥:《周原甲骨研究》,頁 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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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示,雖 前 後 字 形 有 所 變 化,然 由 二 或 三 條 橫 線 與 一 條 中 軸 組 成 的 基 本 架 構 特 徵 卻 清 晰 可 辨。周 革 殷 命 後「 因 于 殷 禮 」「 王 」 字 仍 繼 續 使 用,由 西 周 金 文 所 見,顯 然 沿 續 自 商 代 晚 期 以 來 金 文 「 王 」 字 之 結 構 , 其 形 態 如 圖 二 所 示 。72從 圖 一 及 圖 二 諸 字 可 見 ,「 王 」 字 之 筆 勢 , 在 商 末 已 趨 於 約 易 , 如 今 日 所 書 。

關 於 「 王 」 字 的 出 現 , 在 甲 文 、 金 文 的 隸 定 上 , 學 者 之 間 尚 無 太 大 的 歧 異,然 論 其 造 字 的 原 理 - 即 其 字 源,歷 來 學 者 們 的 看 法 卻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種 意 見 :

1 . 象 地 中 有 火 : 羅 振 玉 引 吳 大 澂 釋 金 文 「 王 」 字 之 下 半 部 為 古 火 字 , 認 為 古 王 字 作 , 從 火 , 象 地 中 有 火 , 以 示 盛 大 之 義 。73象 徵 「 王 」 德 之 盛 。

2 . 象 牡 器 之 形 : 郭 沫 若 取 甲 文 中 「 王 」 字 之 形 , 從 母 權 時 代 轉 入 父 權 時 代 的 論 點 著 手,認 為 父 權 時 代 當 以 大 王 之 雄 以 尊 其 王 公 , 且 已 死 之 士 稱 為 祖 , 則 存 世 者 當 稱 之 為 王 , 觀 王 字 古 文 之 形 , 即 是 王 與 士 、 祖 、 且 等 皆 同 為 牡 器 之 象 形 。74 3 . 象 人 端 拱 而 坐 之 形 : 徐 中 舒 引 據 漢 畫 像 石 、 舊 石 器 時 代 壁 畫 之 人 形、及 原 始 民 族 所 作 偶 像 等 材 料,提 出 以 為 王 字 象 人

72 選自《商周青銅銘文選》一(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 年 8 月),頁 4,8,10,24,25,30,31

73 此說最早見於吳大澂《說文古籀補》。羅振玉先生於民國 3 年發表《增訂殷虛書契考釋》一

文,贊同採用並加闡述之,謂:蓋王字本象地中有火,故省其上畫,誼已明白;且據編中 所載諸文觀之,無不諧也。又卜辭中或作 作 ,則亦但存火,亦示盛大之誼矣」。後又有 顧實、馬敘倫等學者亦主王字從火。詳見顧實〈釋王皇 〉,《國學叢刊》2 卷 3 骨文字集 釋》卷首(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五十,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出版,民 國 80 年 3 月景印五版),頁 113-127。

74 郭沫若主張此說,詳《甲骨文字研究》,頁 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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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 拱 而 坐 之 形 。75

4 . 象 一 個 高 大 強 壯 的 人 站 在 地 上 : 取 卜 辭 中 早 期 字 形 。

76

5 . 象 斧 鉞 之 形 : 持 此 說 之 學 者 以 為 王 字 古 文 象 不 納 秉 倒 置 之 斧 形,而 其 本 義 即 為「 斧 」,因 古 之 王 者 皆 以 威 力 征 服 天 下 , 而 斧 即 用 以 征 服 天 下 之 武 器,故 引 申 之 凡 征 服 天 下 者 稱 王。77

75 徐中舒最早提出,且證之以漢畫圖象、武英殿彝器圖錄之 簋圈足上花紋中之王形,詳〈士

、王、皇三字探原〉,《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 4 本第 4 分,民國 23 年,頁 441-446。董作賓先生以麼些文證之,參〈從麼些文看甲骨文〉,《大陸雜誌》3 卷 3 期,

民國 40 年。嚴一萍先生對此說亦表示贊同,詳〈王皇士集解〉,《中國文字》第 7 輯,民 國 51 年,頁 1-4。李孝定先生認為此說最合情理,只是稍有修正,詳《甲骨文字集釋》卷 首,頁 126-127。胡厚宣〈說 〉一文有類似的說法,他認為早期甲骨文裡的王字,象一個 最高的奴隸主,站在正位當中,端拱而立,以朝見群臣之形,刊於《古文字研究》第 1 冊

,北京中華書局,1979 年。

76 齊文心:〈王字本義試探〉,《歷史研究》1991 年第 4 期,頁 141-145

77 吳其昌首先提出,他引《爾雅•釋器》:「斧謂之黼」,孫炎注:「黼文如斧,蓋半白半黑

,如斧刃白面黑身。」因此以為「蓋黼即斧之同聲假借後起字耳。今考《儀禮•覲禮》云

:『天子設斧依于戶牖之間』,此“斧依”在《周禮》則作“黼依”。《周禮•春官•司 几筵》云:『凡大朝覲、大饗射,凡封國命諸侯,王位設黼依。』蓋古之王者,皆以威力 征服天下,遂驕然自大,以為在諸侯之上而稱王。以王之本義為斧,故斧,武器,用以征 服天下,故引申之,凡征服天下者稱王,斧形即王字,故繪斧于扆,不啻王字于扆以表示 此為王者,乃至后世雖王者已不盡恃武力,而祖先歷世相傳之遺制,終不敢忘,故于朝天 下,覲諸侯,封藩服,令卿事之時,仍設繪斧之扆以紀念之,既以示王威德,且告人以此 為王者,惟王者可設斧扆,則王字之本義為斧益彰明矣。」,詳〈金文名象疏證兵器篇〉

,《武大文哲季刊》5 卷 3 期,1937 年,轉引自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釋》卷首,頁 123-124

。林沄進一步提出王字象斧鉞不納秉之形,且另外從士、王同源的討論,而舉證由於從 的 吉字與從戈頭形的吉字一度並存,可證 確實是象鉞形,詳〈說“王”〉,《考古》1965 年第 6 期,頁 311-312;〈士王二字同形分化說〉,《盡心集:張政烺先生八十慶壽論文集

》(吳榮曾等著,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1996 年 11 月),頁 1-2。范毓周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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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中 保 留 此 類 字 形 甚 多 , 參 圖 三 。78

從 前 後 期 卜 辭 及 金 文 之 文 字 演 進 變 化 的 痕 跡 觀 察 , 有 學 者 根 據 西 周 金 文 中 士 字 的 較 早 形 體 和 吉 字 所 從 士 傍 的 較 早 形 體 , 與 殷 墟 卜 辭 早 期 王 字 的 形 體 相 同 , 而 提 出 王 、 士 二 字 同 出 一 源、古 本 同 形 之 說。79但 是 從 文 字 學 的 角 度 來 看,學 者 指 出 : 各 種 早 期 文 字 都 有 一 個 共 同 的 現 象,即 同 一 個 字 形 可 以 用 來 代 表 兩 個 以 上 意 義 都 跟 這 個 字 形 有 聯 係、但 是 彼 此 的 語 音 並 不 相 同 的 詞 。80因 此 , 有 學 者 主 張 王 與 士 實 為 “ 一 形 多 讀 ” 的 字 , 既 可 讀 王 , 又 可 讀 士 , 卜 辭 中 “ 某 ” 的 讀 法 , 確 實 有 些 應 讀 為 士 較 適 宜 者 , “ 士 ” 作 為 職 官 名 , 可 能 是 主 獄 訟 之 官 ; 之 後 分 化 為 各 有 專 用 的 字 時,在 原 字 形 上 加 注 性 質 不 同 的 符 號 , 王 可 以 說 是 “ 從 士 從 一 ” 。81士 用 象 鉞 形 的 字 符 來 記 錄 , 而 鉞 為 古 代 大 辟 的 刑 具,所 以 商 代 卜 辭 中 不 多 見 的 “ 士 ” 字 最 有 可 能 是 理 刑 獄 的 司 法 官 。82但 也 有 學 者 認 為 王 字 是 士 字 的 轉 化 , 產 生 於 商 代 後 期,從 甲 骨 卜 辭 第 二 期 開 始,造 字 者 在 原 來 的 士 字 上 加 一 橫 , 演 化 引 申 而 產 生 王 字 , 因 此 上 面 有 無 一 橫 , 應 是 王 、 士 的 原 形 字 , 不 能 混 為 一 談 。83另 有 學 者 主 張 王 字 為 立 字

阜組卜辭中屢見的奇字“ ”為取形於橫置的斧鉞之「王」字,詳〈釋“ ”〉,《西北大 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4 年第 2 期,頁 88-89。

78 錄自容庚譔集《金文正續編合訂本》(聯貫出版社,民國 60 年 1 月台初版),頁 47-48。

79 徐中舒前引文〈士王皇三字之探源〉。吳其昌:〈金文名象疏證〉,《武漢大學文哲季刊》

第 5 卷第 3 期,民國 25 年。嚴一萍前引文〈王皇士集解〉。

80 裘錫圭:《文字學概要》(商務印書館,1988 年),頁 5。

81 林沄:〈王、士同源及相關問題〉,《容庚先生百年誕辰紀念文集(古文字研究專號)》(

廣東人民出版社,1998 年);收入《林沄學術文集》,頁 22-29。

82 參林沄:〈士王二字同形分化說〉,頁 9。

83 高光晶:《中國國家的起源及形成》(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1998 年 11 月),頁 27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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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變 體,造 字 本 意 是 刻 畫 出 一 個 體 裁 超 群 的 大 人 的 形 象,是 原 始 社 會 後 期 父 系 氏 族 部 落 首 領 “ 大 人 ” 的 生 動 寫 照 。84

以 上 諸 說 , 雖 各 有 一 得 之 見 , 但 有 些 論 述 顯 然 有 不 合 理 之 處,如 第 一 種 看 法 不 合 理 處 在 於 其 所 舉 例 的「 王 」字 所 從 之 火,

並 不 與 卜 辭 之 火 字 相 同 , 亦 與 金 文 之 火 字 殊 異 ;85第 二 說 則 臆 測 太 過 , 不 僅 無 法 解 釋 卜 辭 中 常 見 王 字 形 的 橫 線 ,86且 所 舉 例 證 亦 以 偏 蓋 全,不 能 說 明 所 有 王 字 古 文 字 形;第 四 種 說 法 又 太 過 籠 統 , 無 法 明 確 指 出 「 王 」 與 眾 不 同 之 特 徵 。 總 此 , 似 以 第 三 及 第 五 種 說 法 較 為 合 理,尤 其 後 者,似 乎 更 為 符 合 歷 史 之 事 實 , 在 文 獻 資 料 裏 , 商 周 時 代 開 國 的 君 王 , 往 往 與 斧 鉞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例 如 :

《 詩 經 • 商 頌 • 長 發 》:「 武 王 載 旆 , 有 虔 秉 鉞 」

《 尚 書 • 周 書 • 牧 誓 》:「 王 朝 至 於 商 郊 牧 野 , 乃 誓 , 王 左 杖 黃 鉞 , 右 秉 白 旄 以 麾 。 」

《 史 記 • 殷 本 紀 》:「 湯 自 把 鉞 以 伐 昆 吾 , 遂 伐 桀 」

《 逸 周 書 • 世 俘 解 》:「 王 不 革 服 格 于 廟 , 秉 黃 鉞 語 治 庶 國 」、「 王 秉 黃 鉞 正 邦 君 」

84 齊文心前引文〈王字本義試探〉,頁 141。

85 此為李孝定先生之考訂。見《甲骨文字集釋》卷首,頁 125-126。

86 論者以為王字古文 上下兩條平行的橫線是需要解釋的,底部的一條示意著底座、專席、御

座,上部的橫線表現了平伸的雙臂,因此「王」就是個比其他人高大、強壯,升到尊位、

專席、寶座、御座之上的人。此或可備為一說。詳安東尼奧《中國古代文明》,頁 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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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 南 子•兵 略 訓 》「 君 入 廟 門,西 面 而 立,將 入 廟 門 , 趍 至 堂 下 , 北 面 而 立 , 主 親 操 鉞 持 頭 授 將 軍 其 柄 曰:從 此 上 至 天 者,將 軍 制 之 。 復 操 斧 持 頭 授 將 軍 其 柄 曰 : 從 此 以 下 至 淵 者 , 將 軍 制 之 。 」

皆 可 佐 證 「 用 斧 鉞 表 示 權 威 」 說 之 可 信 ,87因 此 , 象 斧 鉞 之 說 已 為 學 界 普 遍 接 受 。88據 學 者 的 研 究 , 斧 鉞 本 是 一 種 兵 器 , 但 也 是 用 於 治 軍 的 刑 具 , 曾 長 期 作 為 軍 事 統 帥 權 的 象 徵 物 。 因 此,用 象 徵 軍 事 統 帥 權 的 斧 鉞 構 成 王 字,說 明 中 國 古 代 世 襲 而 握 有 最 高 行 政 權 力 的 王 , 是 以 軍 事 首 長 為 其 前 身 ,89而 王 權 的 產 生 , 是 與 戰 爭 有 直 接 關 聯 的 。90

「 戰 爭 」 這 種 行 為 普 遍 發 生 於 古 往 今 來 的 人 類 歷 史 上 , 雖 然 在 不 同 的 社 會 環 境 下 , 戰 爭 的 性 質 、 形 態 與 目 的 有 所 不 同 , 但 是 不 論 任 何 時 期 、 任 何 形 態 的「 戰 爭 」都 要 求 組 織 能 力 、 等 級 制 和 中 央 統 帥 的 機 制,這 種 權 力 集 中 的 統 治 技 術 與 經 驗,自 然 會 對 人 類 社 會 的 政 治 組 織 發 生 具 體 的 影 響 與 作 用。在 古 代 社 會 中 , 成 功 的 「 戰 爭 」 所 帶 來 的 「 征 服 」 的 結 果 , 除 了 領 土 與

87 高明:〈商代卜辭中所見王與帝〉,《紀念北京大學考古專業三十周年論文集(1952-1982

)》,(北京大學考古系編,文物出版社出版,1990 年 6 月),頁 244。

88 如徐中舒先生本來主張「象人端拱而坐之形」,但是後來在主持《甲骨文字典》之主編工作

時,也採納了此說,「王」字條下〔解字〕云:「象刃部下向之斧形,以主刑殺之斧鉞象 徵王者之權威。」〔釋義〕為先公名號及商王,詳見該書頁 32-33(四川辭書出版社出版,

1989 年 5 月一版,1995 年 5 月四刷)。

89 林沄:〈說“王”〉,《考古》1965 年第 6 期,頁 311-312。

90 李學勤主編:《中國古代文明與國家研究》(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出版,1997 年 12 月一 版),上編,第二篇第二章〈戰爭與王權的形成〉,頁 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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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源( 包 括 人 口 與 人 力 )增 加 的 實 質 收 益 外 , 同 時 也 帶 來 了 治 理 被 征 服 地 區 和 人 民 的 需 求,由 是 往 往 就 會 促 成 新 的 政 治 組 織 體 系,以 控 制 更 大 的 地 域 與 更 多 的 人 口,這 在 人 類 歷 史 上 一 些 較 大 的 「 早 期 國 家 」 的 形 成 上 , 特 別 具 有 決 定 性 的 意 義 。

政 治 學 家 認 為 創 造 國 家 最 重 要 的 根 本 因 素 即 戰 爭 及 征 服,因 為 戰 爭 最 具 有 促 使 國 民 團 結 的 作 用 力,而 征 服 則 對 於 國 土 的 擴 張 有 實 際 的 作 用 。91人 類 學 家 的 觀 察 研 究 亦 指 出 : 戰 爭 對 於 國 家 形 成 的 促 進 作 用 , 重 要 的 方 面 如 下 :

用 。

戰 爭 組 織 對 人 類 政 治 組 織 的 複 雜 化 有 示 範 作 用 , 成 功 的 戰 爭 要 求 高 度 的 服 從,即 對 首 領 的 順 從,這 種 服 從 在 非 中 央 集 權 化 的 社 會 的 軍 事 組 織 中 是 廣 泛 存 在 的,十 九 世 紀 斯 賓 塞 就 提 出:戰 爭 所 要 求 的 組 織 能 力、它 的 等 級 制 和 中 央 統 帥 機 制 最 終 從 軍 事 方 面 擴 展 到 社 會。顯 然 權 力 的 集 中 首 先 是 在 軍 事 領 域 中 產 生,而 後 伸 展 到 全 社 會。古 羅 馬 王 權 的 產 生 被 認 為 就 是 “ 扈 從 隊 ” 這 種 戰 爭 團 體 促 進 的 。92戰 爭 組 織 的 發 展 對 於 人 類 掌 握 較 高 的 行 政 管 理 技 術 有 明 顯 的 作 用 。

戰 爭 的 後 果 在 促 使 政 治 組 織 向 國 家 形 成 轉 變 上 也 有 重 要

91孟德斯鳩(Montesquieu,1689-1755)認為政府和國家是在人類社會建立人為法時,才建立起

來的,而人與人之間建立起法律的趨動力即戰爭狀態;德國柴西克說「我們從歷史上觀察

,再沒有別一件東西比戰爭還能夠使國民團結鞏固的。……並且國土的擴張,普通都是由 征服而來;雖然有時是用條約來確定,那種條約都是訴諸武力的結果。所以戰爭與征服,

就是創造國家最重要的根本因素。」上述轉引自《國家學說史》,頁 342;李劍農:《政治 學概論》(上海商務印書館,民 35 年 12 月修訂一版;又,文星書店,民國 54 年 1 月),

頁 44。

9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頁 14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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