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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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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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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為瞭解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對於特 殊教育申訴的知識及看法,並試擬出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 施辦法修正建議案,本研究以問卷調查及訪談兩種方法蒐集資 料並進行分析。本章分別就研究設計、研究對象、研究工具、

研究步驟及資料分析等內容,分節說明。

第一節 研究設計與架構

根據研究目的及文獻探討結果,本研究提出如圖 3-1 之研究

架構。本研究先以問卷調查的方式,探討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

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相關規定的知

識、對於申訴服務利用情形不普遍可能原因的看法、對於提出

申訴的想法、以及對於特殊教育爭議所希望的解決方式,並比

較其對特殊教育申訴制度的知識、對於申訴服務利用情形不普

遍可能原因的看法、對於提出申訴的想法、以及對於特殊教育

爭議所希望的解決方式之差異情

,再以對學者專家及家長團

體代表進行訪談的方式,進一步探討特殊教育爭議可能的解決

方式,最後試擬出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修正建議案。

(2)

問卷調查

訪談

圖 3-1 研究架構

對於申訴服務 相關規定的知

學 校特殊教育行 政人員及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對於申訴服務 利用情形不普 遍可能原因的

對於爭議所希 望的解決方式

家長團體 學者專家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 設施辦法修正建議案

對於提出申訴 的想法

(3)

第二節 研究對象

壹、 問卷調查部分 一、研究母群

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部分,以全台灣(包含台、澎及金馬 地區)二十五縣市特殊教育學校行政人員及高中職以下設有身 心障礙班級之普通學校承辦特殊教育之行政人員為母群。

家長部分,以全台灣(包含台、澎及金馬地區)二十五縣市 之高中職以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為母群。

二、預試樣本

本研究從全台灣 1832 所設有身心障礙班級的學校中,選取 9 所學校進行預試,共寄發 18 份問卷,由家長及輔導主任或特 教組長填答,共得有效問卷 16 份,有效回收率 88.9%。

三、正式樣本

根據九十三年度特殊教育統計年報(教育部,2004),全台

灣設有身心障礙班的學校數如下:

(4)

表 3-2-1 設有身心障礙班的學校數

北區 中區 南區及外島 總計

特殊學校 8 9 7 24

學前 49 27 35 111

國民小學 437 283 313 1033 國民中學 227 148 164 539

高中職 60 33 32 125

北區:宜蘭縣、基隆市、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 中區: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

嘉義市

南區及外島: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

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資料來源:整理自九十三年度特殊教育統計年報(16 頁),教育部,

2004,台北市:作者。

本研究從全台灣 1832 所設有身心障礙班級的學校中,依照

表 3-2-2 所列之方式抽取 200 所學校發放問卷,各校問卷發放的

數量為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各 1 份,共寄發

問卷 400 份。

(5)

表 3-2-2 所抽取的學校數

北區 中區 南區及外島

特殊學校 2 2 2

學前 5 4 4

國民小學 50 26 30

國民中學 25 15 15

高中職 10 5 5

問卷回收後,剔除資料不全及漏填者後,有效問卷為 312 份,有效回收率為 78%,其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有效問卷為 159 份,有效回收率為 79.5%;家長有效問卷為 153 份,有效回收率 為 76.5%,詳細回收情形如表 3-2-3 所示。

表 3-2-3 問卷回收情形

特殊教育行政人員 家長 發出份數 有效問卷

回收數

有效

回收率 發出份數 有效問卷 回收數

有效 回收率 北區 92 70 76.1% 92 67 72.8%

中區 52 42 80.8% 52 40 76.9%

南區及外島 56 47 83.9% 56 46 82.1%

合計 200 159 79.5% 200 153 76.5%

(6)

在本研究 312 個有效樣本中,基本資料分佈情形如表 3-2-4 及 3-2-5 所列,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

在服務學齡階段方面,本研究的有效樣本以服務於國民教育 階段者佔大多數;在服務特殊教育行政年資方面,本研究的有 效樣本中,服務年資最高者為 30 年,最低者為 4 個月,最多者 為 1 年,平均值為 5.1 年;在擔任職務方面,本研究的有效樣本 以擔任特教組長者佔大多數,除所列舉的職務外,另有擔任特 殊教育承辦人、特教班導師兼行政、資料組長、幼教老師、幼 稚園園長、輔導組長、特教召集人、資源組長、特教教師、特 教中心研發管理人員者。在接觸爭議經驗方面,本研究有效樣 本中,填寫有接觸申訴經驗者佔 39.6%,此與研究者進行初步調 查時,由學校處理後送交各縣市教育局備查的申訴評議只有零 星幾件的情況有很大的差異;另外,有接觸陳情經驗者佔

22.6%,亦不在少數,有其他爭議解決經驗者則提出透過民意代 表及家長團體等解決爭議途徑。

(二)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在子女學齡階段方面,本研究的有效樣本以子女就讀於國民

教育階段者佔大多數;在子女障礙類別方面,本研究的有效樣

本之子女各類別障礙都有,其中子女為智能障礙者最多,佔四

分之一強;在提出爭議經驗方面,本研究有效樣本中,填寫有

提出過申訴者佔 16.3%,此與研究者進行初步調查時,由學校處

(7)

理後送交各縣市教育局備查的申訴評議只有零星幾件的情況有 很大的差異;另外,有提出過陳情者佔 7.8%,沒有任何提出過 訴訟或利用其他爭議解決途徑的家長。

表 3-2-4 學校行政人員有效樣本基本資料分析表

項目 組別 人數 百分比

服務學齡階段 托兒所或幼稚園

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中職 特殊教育學校

6 83 46 18 6

3.8 52.2 28.9 11.3 3.8

擔任職務 輔導主任

教務主任 特教組長

特殊教育學校行政人 員

其他

7 1 130

6 15

4.4 0.6 81.8

3.8 9.4

接觸爭議經驗

申訴 有

沒有

63 96

39.6 60.4

陳情 有

沒有

36 123

22.6 77.4

訴訟 有

沒有

3 156

1.9 98.1

其他 有

沒有

5 154

3.1 96.9

(8)

表 3-2-5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有效樣本基本資料分析表

項目 組別 人數 百分比

子女學齡階段 托兒所或幼稚園

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中職 特殊教育學校

8 79 43 17 6

5.2 51.6 28.1 11.1 3.9

子女障礙類別 智能障礙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肢體障礙 身體病弱 嚴重情緒障礙 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 自閉症 發展遲緩 其他顯著障礙 勾選一種以上

40 1 17

3 8 1 2 10 22 16 2 1 30

26.1 0.7 11.1

2.0 5.2 0.7 1.3 6.5 14.4 10.5 1.3 0.7 19.6 接觸爭議經驗

申訴 有

沒有

25 128

16.3 83.7

陳情 有

沒有

12 141

7.8 92.2

訴訟 有

沒有

0 153

0 100

其他 有

沒有

0 153

0 100

(9)

貳、 訪談部分

第一部分訪談以在問卷填寫曾經接觸過申訴的學校特殊教 育行政人員 5 人及曾經提出過申訴的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2 人作 為訪談對象。第二部分訪談邀請長庚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柯 平順教授、台北市立體育學院師資培育中心林純真助理教授、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陳誠亮先生、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 郭馨美女士、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亞斯伯格及高功能自閉症 家長委員會張慰英女士,作為訪談對象。

第三節 研究工具

壹、問卷調查部分

本研究所採用的調查工具為自編『特殊教育申訴制度相關 問題調查問卷』 ,問卷編制過程說明如下:

一、 題目蒐集及選擇

本問卷由研究者依據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 設施辦法,並參考我國各項學生申訴相關辦法與美國特殊教育 爭議解決制度,以及提出爭議所造成影響的相關文獻(Ekstrand

& Edmister, 1984; Getty & Summy, 2004; Goldberg & Kuriloff,

(10)

Duff-Mallams, 1999; U.S.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2003) ,再與 指導教授討論後編擬而成。

二、 編擬問卷內容

問卷分為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兩 式,各包含基本資料、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相關規定的認識、

對於申訴服務利用情形不普遍可能原因的看法、對提出申訴的 想法、及對特殊教育爭議所希望的解決方式等五部分,茲分述 如下(內容詳見附錄一) :

(一) 基本資料

為了解問卷填答者的背景,本部分包括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 員的服務學齡階段、特殊教育行政年資、擔任職務,身心障礙 學生家長的子女學齡階段及障礙類別,以及他們是否提出或接 觸過爭議等資訊。

(二) 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相關規定的認識

為了解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和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對於特 殊教育申訴服務的了解狀況為何,本部分包括針對『家長為了 保障身心障礙子女的教育權利,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等六項 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及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所規 定內容的了解程度。

(三) 對於申訴服務利用情形不普遍可能原因的看法

為了解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和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對於特

(11)

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及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所提供 的申訴服務利用情形不普遍所推測的可能原因,本部分包括並 無可提出爭議情形的『家長滿意子女現在的教育情況』等兩項,

對於申訴服務了解不足的『學校未將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及其他 申訴相關規定的內容,以書面方式通知家長,以致家長不知如 何提出申訴』等三項,以及對於申訴效用疑慮的『家長擔心提 出申訴反而會對子女的教育有不好的影響』等四項,總共九項 對於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可能原因的看法。

(四) 對提出申訴的想法

為了解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和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對於特 殊教育可能發生爭議的事項提出申訴的想法,本部分包括『為 了不要影響老師對提出申訴學生的想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 提出申訴比較好』等六項對於提出申訴的負面想法;以及『為 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夠在更適當的學校或班級接受教育,家長應 該要適時申訴』等六項對於提出申訴的正面想法。

(五) 對特殊教育爭議所希望的解決方式

為了解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所希望

的特殊教育爭議解決方式,本部分包括『向學校提出,由學校

人員組成的委員會做出決定。如果不服決定,再向教育局或教

育部提出』等六種不同的爭議解決途徑,以及『您是否認為還

有其他適當的特殊教育爭議解決方式』的開放性問題。

(12)

卷的結尾並留有空間以供填寫聯絡資料。

三、 問卷填答

問卷採用四點量表方式填答,依據題目意思,作答從『不了 解』 (不可能;不同意;不適當) 『不太了解』 (不太可能;不太 同意;可接受) 、 『了解』 (可能;同意;適當) 、 『非常了解』 (非 常可能;非常同意;非常適當)四個選項中,依據個人情況及 看法,分別勾選 1、2、3、4 四個數字。題目形式如下:

不 了 解

不 太 了 解

了 解

非 常 了 解

家長為了保障身心障礙子女的教育權利,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1 2 3 4

四、 專家評鑑及預試

問卷編制完成後,經過指導教授審核,並邀請學者專家國立 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林幸台教授、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特 殊教育中心主任楊宗仁教授、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鄭麗月副教授、中山醫學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李慶良教授針對問 卷進行內容效度審核並提出修正意見,依據學者專家之意見,

修改不適當的題項與用詞,成為預試問卷內容。之後,選取 9

所學校進行預試,有效回收問卷 16 份,依據預試者之建議,修

改不適當的用詞,成為正式問卷內容。

(13)

貳、訪談部分

一、 第一部分訪談

以瞭解受訪者的申訴經驗及對申訴的看法為目的擬定訪談 問題,針對行政人員的訪談問題包括:

1. 請問您是在擔任何種職位時,接觸過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申 訴?

2. 您所接觸的申訴案件,是因為什麼原因提出申訴的?

3. 請問學校處理申訴的過程如何?

4. 請問參與申訴決定的人員有哪些?

5. 您對申訴過程和結果的想法如何?

6. 您認為目前的申訴制度有什麼應該要改進的地方?

針對家長的訪談問題包括:

1. 請問您是因為什麼原因提出申訴?

2. 請問學校處理申訴的過程如何?

3. 請問參與申訴決定的人員有哪些?

4. 您對申訴過程和結果的想法如何?

5. 您認為目前的申訴制度有什麼應該要改進的地方?

(14)

二、 第二部分訪談

依據文獻探討及問卷調查結果擬定訪談問題,包括:

1. 請問您對目前特殊教育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情形的看法。

2. 請問您對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在學校層級處理單位的意見。

3. 請問您對理想特殊教育爭議解決方式的看法。

第四節 研究步驟

本研究可分為研究準備、問卷調查、資料分析、訪談、研擬 建議案等階段,詳述如下:

壹、研究準備

在確定研究方向為特殊教育爭議解決相關問題後,便著手蒐 集國內外相關法規及文獻資料,加以整理歸納,確定研究主題 為申訴制度現況的檢討及制度改進的規劃。

貳、問卷調查

研讀相關法規及文獻,並與指導教授討論擬定初稿後,邀請 學者專家提出意見,根據意見修正後,由家長及學校行政人員 進行預試,再進行修正後,成為正式問卷。正式問卷確定後,

對抽樣學校的輔導主任、教務主任、特教組長或園長郵寄出問

卷,每校問卷由一名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填答,並轉交由一名家

長填答,完成後,再由該行政人員將兩份問卷一併以所附回郵

(15)

信封寄回。兩週後,針對尚未寄回問卷的抽樣學校寄出追蹤提 醒信函。

參、資料分析

問卷回收完畢後,檢查填答情形,刪除遺漏問卷後,將結果 紀錄後輸入電腦,以預定的統計方法加以分析。

肆、第一部分訪談

首先針對回收問卷中,留下聯絡資料且填寫曾經接觸過申訴 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曾經提出過申訴的身心障礙學生家 長,以電話或是郵寄方式,詢問是否願意接受電話訪談,再針 對願意受訪之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進行電話訪談。

伍、第二部分訪談

邀請學者專家兩位,身心障礙家長團體代表三位,以親訪或 電話方式進行訪談。

陸、擬定及修改建議案

根據文獻探討、問卷調查結果及訪談結果,研擬出『特殊教 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修正建議案』 ,再請接受訪談的家長團 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就研擬出的建議案提供意見,之後修改成為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修正建議案』 。

柒、撰寫完成

(16)

文結論與建議部分。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壹、問卷調查部分

本研究以 Microsoft Excel 軟體進行描述統計及推論統計分 析,分析方法包括:

一、 次數分配及百分比來說明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身心 障礙學生家長『背景』 、 『對於申訴服務相關規定的知識』、

『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的可能原因的看 法』 、 『對於提出申訴的想法』及『對於特殊教育爭議解決 所希望的解決方式』的分佈情形。

二、 以卡方同質性檢定,顯著水準 α=.05 進行分析,檢驗『學 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兩種背景 在『對於申訴服務相關規定的知識』 、 『對於特殊教育申訴 服務利用不普遍可能原因的看法』、 『對於提出申訴的想 法』及『對於特殊教育爭議解決所希望的解決方式』等方 面是否有達到顯著差異。

貳、訪談部分

本研究將訪談過程加以錄音,將錄音資料以代號標記受訪者 身份,再將錄音內容逐一轉為逐字稿。之後,針對逐字稿中相 關的意義單位加以編碼並進行分類,分析各類內容的異同處,

以描述的方式呈現。

數據

表 3-2-1  設有身心障礙班的學校數  北區  中區  南區及外島  總計  特殊學校  8 9 7 24  學前  49 27 35 111  國民小學  437 283 313 1033  國民中學  227 148 164 539  高中職  60 33 32 125  北區:宜蘭縣、基隆市、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  中區: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 嘉義市  南區及外島: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 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表 3-2-2  所抽取的學校數  北區  中區  南區及外島  特殊學校  2 2 2  學前  5 4 4  國民小學  50 26 30  國民中學  25 15 15  高中職  10 5  5  問卷回收後,剔除資料不全及漏填者後,有效問卷為 312 份,有效回收率為 78%,其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有效問卷為 159 份,有效回收率為 79.5%;家長有效問卷為 153 份,有效回收率 為 76.5%,詳細回收情形如表 3-2-3 所示。  表 3-2-3  問卷回收情形  特殊教育行政人員  家長
表 3-2-5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有效樣本基本資料分析表  項目  組別  人數  百分比  子女學齡階段  托兒所或幼稚園  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中職  特殊教育學校  8  79 43 17  6  5.2  51.6 28.1 11.1 3.9  子女障礙類別  智能障礙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肢體障礙  身體病弱  嚴重情緒障礙  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  自閉症  發展遲緩  其他顯著障礙  勾選一種以上  40 1 17 3 8 1 2 10 22 16 2 1  3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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