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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稽徵實務及使用牌照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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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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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地方稅稽徵實務及

使用牌照稅簡介

主 講 人:李 素 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消費稅科

(2)

稅收的種類

地方稅的介紹

繳稅方式

便利商店繳稅最方便

索取發票的好處

使用牌照稅稽徵實務

娛樂稅簡介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簡報大

(3)

營業

特種貨

及勞務

綜合所

得稅

關稅

證券

交易

貨物稅

營稅事

業所得

期貨

交易稅

財政部

國稅局徵收國稅

(4)
(5)
(6)

地方稅的開徵期間

稅別

開徵次數

徵收期間

地價稅

每年徵收一次

11/1~11/30

房屋稅

每年徵收一次

5/1~5/31

使用牌照稅

自用車每年徵收一次 4/1~4/30

營業用每年徵收二次

上期: 4/1~4/30

下期: 10/1~10/31

要記得如期繳納

否則

會多繳滯納金哦 !

(7)
(8)

使用牌照稅

是什麼啊?

就是在路上行駛

汽、機車 (151C.C.

以上 )

都需要課徵的

稅目。

那誰要負責

繳納呢?

車輛所有人

使用人

繳納

(9)

還有

房屋

稅!

那又是誰要

負責繳納呢?

房屋稅

房屋稅是以

房屋

增加使用價值

的建築物作課稅

對象。

(10)

重大災害

造成房屋

毀損

3 成

可減免一半

毀損

5 成

則全部減免哦

那違章房屋

要不要課徵

房屋稅呢?

(11)

彰化縣房屋稅徵收率

項目

法定稅率

彰化縣稅率

住家

自住用

1.2%

1.2%

公益出租用

非自住用

1.5%~3.6%

1.5 %

非住

家用

營業用

3%~5%

3%

私人醫院、診所、

自由職業事務所用

3%~5%

3%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

使用

1.5%~2.5%

2%

(12)

地價稅

呢?

地價稅

是以

土地

作為課

稅對象

什麼人

需要

繳地價稅啊?

是由

土地所有權

人負責繳納!

(13)

地價稅

是按

一般

用地稅率和

減免

用地稅率課徵

怎麼申

請地價

減免稅

呢 ?

在每年

9/22

之前向

稅務局申請

減免用地

稅率

當年度即可適用

減免稅率課徵地價稅

哇,真的嗎~

要快到

稅務局

申請囉!

(14)

納稅基準日及開徵期間

依據稅法規定,地價稅納稅基準日 (8 月 31

日 ) 是指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

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

人。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開徵期間自 11 月 1 日

至 11 月 30 日止,稅款所屬期間為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8/31 11/1

11/30

納稅基準日 開徵日 截止日

(15)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即 9 月 22 日),逾期

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申請期限

(16)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按申報地價千分之二核課地價稅。 ( 固定稅率 )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

戶籍登記。

2. 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3. 土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

親屬所有。

4.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以一處為限。

5.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

面積不超過 700 平方公尺。

稅率

適用條件

(17)
(18)
(19)

繳納方式 :

以現金繳納為限。代收稅款金額上限為

2 萬元以

代收據點 :

全家、萊爾富、 OK 及 7-11 等四家便利商店各地之

營業門市。

注意事項 :

〈 一 〉 便利商店代收地方稅款,

免收手續費

〈 二 〉 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時,應同時列印交易明

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其他各聯交納

稅義務人收執。

(20)

購物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避免廠商逃漏營業稅。

發票可以對獎,也可捐贈社福

團體,好處多多。每

單月 25

開獎,最高獎金

1000 萬

元。

如果索取

無實體電子發票

節能

減碳又

環保

自動兌獎

好方

便,而且

加開

10,000

2000

以及

15

100

萬元

專屬獎金哦。

(21)
(22)
(23)

使用牌照稅性質及定義

認識使用牌照稅

使用公共

水路道路

使用公共

水路道路

靜態

行駛

路邊停車

按日計徵

按日計徵

臨時停車

動產

動態

(24)

一、課徵範圍及納稅義務人

課徵範圍 ( 使用牌照稅第 3 條 )

凡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

納稅義務人 ( 使用牌照稅第 3

條 )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25)

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所有人

所有人

車主

車主

使用人

使用人

冒領

冒領

侵占

侵占

車主死亡繼承

人拋棄繼承

車主死亡繼承

人拋棄繼承

拒不過戶

拒不過戶

(26)

二、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的差別

依公路法規定徵收,為規費性質。

徵收機關為監理機關。

(27)

三、課徵標準

各縣市目前未對船舶課徵使用牌照稅

(28)

課徵標的 - 機動車輛

大客車 ( 座位 10 人以上 )

大客車 ( 座位 10 人以上 )

機器腳踏車 (151CC 以上 )

機器腳踏車 (151CC 以上 )

小客車 ( 座位 9 人以下 )

小客車 ( 座位 9 人以下 )

貨車

貨車

(29)
(30)
(31)

機車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白 底

黑 字

6

549CC 以

大型重型

機車

黃 底

黑 字

6

550CC 以

大型重型

機車

紅 底

白 字

4

普 通 輕

型 機 車

綠 底

白 字

6

小 型 輕

型 機 車

白 底

紅 字

6

(32)

四、稅額表 (1)-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一、二、

種類、稅額 汽缸總排氣量 小客車 大客車 貨車 機器腳踏車 備註 自用 營業用 全年 全年 全年 全年 全年 全年 0 ~ 150 1,620 900 - 900 0 1. 小客貨兩用 車之稅額按自用 小客車之稅額課 徵。 2. 曳引車之稅 額按貨車稅額加 徵 30% 。 3. 自用車全年 1 期,營業車全年 分 2 期課徵。 151 ~ 250 800 251 ~ 500 1,620 501 ~ 600 2,160 1,260 1,080 1,080 2,160 601 ~ 1200 4,320 2,160 1,800 1,800 4,320 1201 ~ 1800 7,120 3,060 2,700 2,700 7,120 1801 ~ 2400 11,230 6,480 3,600 3,600 11,230 2401 ~ 3000 15,210 9,900 4,500 4,500 3001 ~ 3600 28,220 16,380 5,400 5,400 3601 ~ 4200 6,300 6,300 4201 ~ 4800 46,170 24,300 7,200 7,200 4801 ~ 5400 8,100 8,100 5401 ~ 6000 69,690 33,660 9,000 9,000 6001 ~ 6600 9,900 9,900 6601 ~ 7200 117,000 44,460 10,800 10,800 7201 ~ 7800 11,700 11,700 7801 ~ 8400 151,200 56,700 12,600 12,600 8401 ~ 9000 13,500 13,500 9001 ~ 9600 14,400 14,400 9601 ~ 10200 15,300 15,300 10201~ 16,200 16,200

(33)

四、稅額表 (1)-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四

車輛種類及稅額 ( 新台幣 / 元 ) 馬達最大馬力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 每車 乘人座位九人以下者 ) 英制馬力 (HP) 公制馬力 (PS) 自用 營業 38 以下 38.6 以下 1,620 900 38.1-56 38.7-56.8 2,160 1,260 56.1-83 56.9-84.2 4,320 2,160 83.1-182 84.3-184.7 7,120 3,060 182.1-262 184.8-265.9 11,230 6,480 262.1-322 266.0-326.8 15,210 9,900 322.1-414 326.9-420.2 28,220 16,380 414.1-469 420.3-476 46,170 24,300 469.1-509 476.1-516.6 69,690 33,660 509.1 以上 516.7 以上 117,000 44,460

※101

年 1 月 6 日至 107 年 1 月 5 日免徵。

(34)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

電動機器腳踏車

英制馬力 (HP) 公制馬力 (PS) -12 以下 12.2 以下 0 12.1-20 12.3-20.3 800 20.1-45 20.4-45.7 1,620 45 以上 45.7 以上 1,620

四、稅額表 (1)-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

表五

車輛種類及稅額

( 新台幣 / 元 )

馬達最大馬力

(35)

五、徵收期間

(36)

六、隨課徵收 - 按日計徵

107 年 2 月 27 日購買新車

(2000CC) 並至監理機關辦理領

牌。

年度繳納 11,230 元稅額

應繳納 9,414 元

期間: 107.2.27~107.12.31  

 

11,230 元 /365*308 天 =9,476

(37)
(38)

一、繳稅管道多元

除信用卡繳稅外,手續費零負擔

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

便利商店

便利商店

長期約定轉帳

長期約定轉帳

自動櫃員機轉帳

自動櫃員機轉帳

活期 ( 儲蓄 ) 存款帳戶轉帳

活期 ( 儲蓄 ) 存款帳戶轉帳

信用卡

信用卡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

(39)

滯納金

每逾 2 日加徵

1% 滯納金

( 最高 15%)

逾 30 日未繳納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逾繳納期間

本稅 11,230 元

繳納期間: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

繳 納 日: 107 年 5 月 3 日

滯納金 11,230*1% = 112 元

5/1 - 5/2 不加滯納金

5/5 - 5/6 加 1% 滯納金

逾繳款期限請向金融機構繳納

逾繳款期限請向金融機構繳納

(40)

二、分期或延期繳稅

經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案件,如遇

繳納困難者,得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分期繳

納。

(41)

輔導低收入戶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稅

於使用牌照稅開徵繳款書上印製「低收入

戶族群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文

宣,輔導車主如符合低收入戶之資格,可

於稅捐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

於本局網站線上申辦項下新增「低收入申

請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項目,符

合資格者,輸入資料後上傳證明文件即完

成申請。

(42)

參、節稅方式報你知

-免、退稅

(43)

一、免稅 (1)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

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

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三、

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

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

救險船等。

四、

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

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

等。

五、

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

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六、

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七、

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

標幟者。

(44)

一、免稅 (2)

八、

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 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 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 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 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 制馬力( HP )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 PS )者,其免徵金額以 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 HP )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 制馬力( PS )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九、

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 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 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 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

十、

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 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十一

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 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 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 HP )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 ( PS )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 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45)

一、免稅 (3)

身心障礙免稅車輛 - 修改後 -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身心障礙者與車主

親等關係限制

身心障礙者是否

持有駕駛執照?

一身心障礙者

可辦理一輛車

1. 自用小客車 2. 自用小貨車 3. 自用大貨車 4. 重型機車 (151cc 以上 )

身心障礙者

「有」

駕照

限申辦免稅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

身心障礙者

「無」

駕照

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 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 輛可申辦免稅

(46)

檢附證件

戶口名簿 -

身心障礙者

「無」

身分證 -

身心障礙者

「有」

駕照

身心障礙手冊

行車執照

私章 ( 車主 )

(47)
(48)

一、免稅 (4)

免徵金額以 2400cc 車輛之稅額 (11,230

元 ) 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3000cc 稅額為 15,210 元

應繳納 15,210 元 -11,230 元 =3,980 元

問題: 103 年 12 月 1 日辦理身心

障礙免稅車輛 (3000cc) ,自用小客

車, 107 年應繳納稅額 ?

問題:

103 年 12 月 1 日辦理身心

障礙免稅車輛 (3000cc) ,自用小客

車, 107 年應繳納稅額 ?

(49)

車主或身障者死亡

身障證明經社會處註銷

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

車輛轉讓

車主或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

車主與身障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

車輛改變用途 ( 改裝、改設、變更使用性

質 )

(50)

免稅車輛不必每年申請與退稅

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申請核准免稅

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核免手續

申請時已繳納全

年稅額者,填妥

退稅申請書,退

還免稅核准日至

年底之稅額

稽徵機關

申請退稅

申請退稅

(51)

二、退稅 ( 1 )

退稅申請

退稅申請

檢具資料

車輛異動書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

車主存摺封面影本

報廢、停駛、繳銷、免稅

本局

自動

退稅

(52)

二、退稅 ( 2 )

車輛

過戶後

辦妥報廢、報停、繳銷牌照手

續,致溢繳使用牌照稅時,由新車主申辦

退稅。

問題:車輛報停、繳銷、

   報廢時何人退稅?

問題:

車輛報停、繳銷、

   報廢時何人退稅?

(53)

申報停止使用

車輛不

使用

車輛不

使用

恢復使用

恢復使用

恢復課稅

恢復課稅

申報停止使

申報停止使

停止使用

期間免徵

停止使用

期間免徵

未申報停止使用

視為繼續使用

(54)

車輛遺失或被扣押

失竊

報案

失竊

報案

警察機關

警察機關

遺失 ( 失

竊 )

被扣押

遺失 ( 失

竊 )

被扣押

恢復

課稅

恢復

課稅

車輛尋

獲恢復

行駛

車輛尋

獲恢復

行駛

交通管理

機關

交通管理

機關

車輛失竊

向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

照登記

,其稅費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

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

計徵至報案前一

(55)

廢棄車輛清除處理

辦理報廢手續

辦理報廢手續

使用牌照稅自回收日起停徵

辦理車輛回收 ( 合法回收商 )

回收專線 0800-085-717( 您幫我清一

清 )

攜帶證件:

1. 回收證明單

2. 身分證

3. 行車執照

4. 車輛號牌

攜帶證件:

1. 回收證明單

2. 身分證

3. 行車執照

4. 車輛號牌

(56)

肆、貼心小提醒 - 罰

(57)

•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 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 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 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 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車輛應於繳納

期間內繳稅

車輛應於繳納

期間內繳稅

•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 罰鍰。 •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 罰鍰。

車輛應依規定

於期限內檢驗

車輛應依規定

於期限內檢驗

•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 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 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牌照不可轉賣

移用

牌照不可轉賣

移用

牌照稅違章

(58)

分析本局違章案件

28

條第 1 項 ( 占

違章案件之

51.66%)

第 28 條第 2 項

(

占違章案件之

47.44%)

其他 ( 占違章案件

之 0.9%)

(59)

常見違章型態

常見違章型態

欠稅使用道路

欠稅使用道路

報停使用道路

報停使用道路

繳銷使用道路

繳銷使用道路

註銷使用道路

註銷使用道路

移用使用道路

移用使用道路

車輛違章舉發方式

車輛違章舉發方式

路邊停車

路邊停車

警方舉發

警方舉發

車牌辨識系統

車牌辨識系統

ETC

ETC

(60)

使用公共道路:

(61)
(62)
(63)

違章處罰對象

車 主

違章當時具結人

使 用 人

違章行為

( 使用公共水

路道路 )

違章行為

( 使用公共水

路道路 )

一般案件

( 含借用 )

一般案件

( 含借用 )

車主不明

車主不明

法院判決

冒領 ( 偽刻印

章 )

侵占

法院判決

冒領 ( 偽刻印

章 )

侵占

轉售車輛

未辦過戶

( 拒不過戶 )

轉售車輛

未辦過戶

( 拒不過戶 )

新所有人

( 使用人 )

裁 處

(64)

逾期未完稅 §28(1) 案例

1. 甲先生擁有一輛 1,600cc 的自用小客車,每年

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7,120 元,如果他收到 105

年使用牌照稅單,繳納期間為 104 年 4 月份

(即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甲先生未繳納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被查獲將車輛行駛或停

放於公共道路,除須繳清原滯欠的 105 年使用

牌照稅款 7,120 元外,屬 1 年內經第 1 次查獲

者,則按查獲違規行為時未徵起的稅額,處以

105

年應納稅額 0.3 倍罰鍰 2,136 元

(7,120×0.3)

2. 承上例,甲先生如於 105 年 7 月 31 日(即查

獲日前)繳清 105 年欠稅 7,120 元,或向行政

執行署彰化分署申請核准分期並按期繳納,則

免予處罰。

(65)

註銷 §28(2) 案例

案例一:

甲君擁有一輛 2,000cc 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

用牌照稅 11,230 元。於 103 年 1 月 1 日辦理停駛

,逾一年未辦理復駛,經監理站於 104 年 1 月 20

日註銷牌照,嗣於 104 年 6 月 30 日使用道路被第

1 次查獲,除將補徵 104 年 1 月 20 日起至 104 年

6 月 30 日止之使用牌照稅計 4,984 元外,另處以該

稅額 0.6 倍的罰鍰 2,990 元。

案例二:

乙君擁有 A 、 B 兩輛車, A 車 1,599cc ,每年應繳

使用牌照稅 7,120 元, B 車 2,000cc ,每年應繳使

用牌照稅 11,230 元,若乙君將 A 車號牌懸掛於 B

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 A 、 B 二車分別各處全

年應納稅額 2 倍之罰鍰,也就是說,乙君將被處罰

鍰 36,700 元 (7,120*2+11,230*2) 。

(66)

移用 §31 案例

甲君擁有一輛 2,000cc 的客貨兩用車,

每年應納稅額為 11,230 元,以自用小貨

車名義申領牌照,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

3,600 元。依規定該車僅可保留第一排座

椅,後方應淨空。

如甲君事後將原本拆卸的後方座架裝回,

或另外加裝座架被查獲,處以應納稅額 2

倍 之 罰 鍰 22,460 元 ( 11,230 元

x2 )。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31 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

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 2 倍罰鍰。但最高不

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67)

如何避免

收到

繳款書

(68)

使用牌照稅

開徵地址

寄送原則

◎ 平信

車籍通訊地址戶籍地址

◎ 雙掛號

個人

通信地址戶籍地址車籍地址

公司

最新營業人地址車籍地址

(69)

車籍地址異動

彰化監理站

7867161

107

地址

變更

地址

變更

增設通

訊地址

增設通

訊地址

遷入戶

籍地

遷入戶

籍地

非戶

籍地

非戶

籍地

(70)

節稅作法:

按時繳稅 不欠稅

按時繳稅 不欠稅

按時檢驗車輛

按時檢驗車輛

不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車輛號牌

不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車輛號牌

報停、繳銷、註銷牌照期間,不使用公共道路

報停、繳銷、註銷牌照期間,不使用公共道路

減徵、免徵項目申請

減徵、免徵項目申請

(71)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 減徵新車貨物稅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880#news

105 年 1 月 8 日起 5 年內,報廢或

出口中古汽 ( 機 ) 車,於前後 6 個月

內換購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

中古車車主為新車登記所有人本

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

減徵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 5 萬元,

機車每輛 4,000 元。

(72)
(73)

娛樂稅之代徵與課徵對象

一、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

二、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

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 第 3 條 )

三、課徵對象

(

一 ) 電影

(

二 )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

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

三 )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

四 ) 各種競技比賽

(

五 ) 舞廳或舞場

(

六 )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

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拉

OK

、 KTV 、 MTV 、搖搖馬及其他具有娛樂性

質之設施 )

※ 娛樂稅屬特種銷售稅,具機會稅之性質

(74)

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

售額或收費額按各縣市所規定之徵收率

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

繳款書於

次月 10 日前

向地方稅稽

徵。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

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並於月底前

填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限於

次月

10

日前

繳納。

自動

報繳

查定

課徵

課稅方法

(75)

1.

有價臨時公演

(1)

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

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

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

徵免手續。

(2)

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每演出 5 日為 1 期,按

期核算代徵稅款填發繳款書交代徵人繳納,演出

結束後 5 日內代徵人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繳銷

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

2.

無價臨時公演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

者,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課稅方法

(76)

娛樂稅稅率表

娛樂稅稅率表

項目

彰化縣徵收率

電影

本國語言片

0.5%

外國語言片

1%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10%

說書、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1%

各種競技比賽

2.5%

舞廳

25%

舞場

25%

高爾夫球場

5%

高爾夫球練習場

5%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機動遊藝樂園

10%

MTV

視聽 KTV 視唱

電子遊戲機

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 2.5%

其他

10%

備註

本縣於上列 (2)(3) 項,在公立藝文場所演

出時減半課徵。

(77)

娛樂稅實例

餐廳附設卡拉 OK 伴唱設備,供客人娛樂,雖未

額外收費,但屬『

提供其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

之範圍,仍應比照 KTV 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

稅。

網路咖啡店為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

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具有娛樂性質者,應依『

供其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

』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娛樂活動 ( 電影欣

賞、演唱會、舞會 ) ,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

應於舉辦前向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

免娛樂稅手續。

(78)
(79)

99.1.6 制定專章

99.1.6 制定專章

105.12.28 制定專法

105.12.28 制定專法

稅捐稽徵法第 1 章之 1

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原規定共有 6 條條文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共有 23 條條文

屬特別法

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

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

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稅捐稽徵法>各稅法

彌補現行規定不足及處理法規適

用衝突

106 年 12 月 28 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

(80)

五大方向

納稅者權

利保護法

( 計 23

條 )

納稅者權

利保護法

( 計 23

條 )

落實正當

法律程序

落實正當

法律程序

公平合理

課稅

公平合理

課稅

設置納稅

者權利保

護組織

設置納稅

者權利保

護組織

強化納稅

者救濟保

強化納稅

者救濟保

維持基本

生活

維持基本

生活

(81)

影片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懶人包

1031

(82)

END

~thank you~

謝謝聆聽

(8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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