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電動自行車控制器標誌
1.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電動自行車,其控制器標誌,應符合本點規 定。
2.電動自行車控制器標誌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2.1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2.2 會影響駕駛者操控功能或位置的標誌配置相同。
3.檢測代表件選取原則:由涵蓋標誌及功能最多者擇一選取,若前述參數相同時,由申請者 自行選定最嚴苛之檢測代表件。
4.標誌要求:
4.1 用 以 警 告 駕 駛 者 與 電 動 自 行 車 控 制 相 關 設 備 及 裝 置 之 作 動 或 故 障 的 識 別 標 誌 (Tell-tale)可以光學方式顯示。
4.2 以駕駛者而言,符號(Symbol)應標示在控制器(Control)或識別標誌之表面或緊鄰接觸 處,使其予以明顯識別;但此方式不易達成者,盡可能在連接距離越短之條件下,與控 制器或識別標誌結合。
4.3 符號與背景應有明顯之對比,使駕駛人易於辨識。
4.4 使用光學顯示之識別標誌,其顏色之表示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紅色:危險
橙(琥珀)色:警告 綠色:安全
藍色:遠光燈
4.5 各符號應如圖一所示。
遠光燈(藍色) 近光燈(綠色) 方向燈(綠色) 危險警告燈*(紅色)
聲音警告裝置 電瓶充電狀態(紅色) 空檔指示燈(綠色) 前霧燈(綠色)
點火裝置(開) 位置燈(綠色) 主燈開關(綠色) 停車燈(綠色)
後霧燈(橙色) 燃料切斷裝置 點火裝置(關) 電動啟動器
圖一 符號之示意圖
備註:*:允許以同時顯示左右方向燈識別標誌符號之方式,替代危險警告燈識別標誌之 符號。
4.6 符號之繪製規格尺寸 (如圖二)
“1”:邊長五0公釐之基本正方形;該尺寸相等於“a”所定義之尺寸。
“2”:直徑五六公釐之基本圓形;近似”1”基本正方形之面積。
“3”:直徑五0公釐之第二個圓形;與”1”基本正方形內接。
“4”:第二個正方形;該正方形之稜角與”2”基本圓形接觸,且該側邊平行於”1”
基本正方形。
“5”及”6”:與”1”基本正方形同面積之兩個長方形;兩個相互垂直,且每一個 對稱穿過基本正方形之對向邊。
“7”:第三正方形;正方形之四邊以四五度通過”1”基本正方形及”2”基本圓形 之交叉點。以最大水平及垂直之尺寸表示該基本圖樣。
“8”:不規則八角形;以三0度向”7”第三正方形之邊線進行描繪,連接構成之圖 形。
上述基本單元為一二.五公釐之方格。
圖二 符號基本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