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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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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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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國 立 立 聯 聯 合 合 大 大 學 學

1 1 0 0 2 2 學 學 年 年 度 度

日 日 間 間 部 部 暨 暨 進 進 修 修 推 推 廣 廣 部 部 轉 轉 學 學 生 生 招 招 生 生 簡 簡 章 章

資格不符致被取消入學資格,屆時考生不得異議。

1.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

2.考生請務必詳讀並確認資格符合,避免於錄取後因報考

編印單位:國立聯合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校 址:36003 苗栗縣苗栗市恭敬里聯大一號

洽詢電話:【日 間 部】037-381133 【進修推廣部】037-381039 傳真電話:037-324207

網路報名網址:http://exam.nuu.edu.tw/

(2)

國立聯合大學 102 學年度轉學生招生考試

☆ 重要日程表 ☆

日期 星

期 項 目 備 註 102 年 5 月 2 日 四 電子簡章公告 考生自行上網下載

102 年 5 月 27 日

102 年 6 月 5 日 一

∣ 三

1.網路報名

1.網 路 報 名 起 訖 時 間 :

102年5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時~102年6月5日 (星期三)下午17時止。

2.繳交報名費

1.繳 費 起 訖 時 間 :

102年5月27日(星期一)~102年6月5日(星期三)止。

2.繳 費 : ATM轉 帳 、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 全 國 金 融 機 構 跨 行 匯 款 , 擇 一 。

※ 選 擇 全 國 金 融 機 構 跨 行 匯 款 者 , 限 於 102年 6月 4日 (星 期 二 )前 辦 理,以 免 因 各

金 融 機 構 人 工 作 業 延 誤 而 影 響 報 名 。 特 種 身 分 、 僑 生 、 持 國 外 學

歷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須 寄 繳 報 名 審 查 證 明 文 件 。

以 102年 6月 5日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102 年 7 月 4 日 四 寄發准考證 102 年 7 月 10 日尚未收到者速洽本校綜合業務組 102 年 7 月 13 日 六 筆試 地點:國立聯合大學第一校區(二坪山校區)

102 年 7 月 19 日 五 成績公告 自行至報名網路系統查詢個人成績

102 年 7 月 22 日 一 成績複查截止(中午 12 時截止) 先傳真申請書,再以限時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102 年 7 月 29 日 一 1.放榜

2.寄發成績單及錄取報到通知

榜單公告於本校網站【招生訊息】

102 年 7 月 30 日

|

102 年 7 月 31 日 二

| 三

正取生報到 正取生報到時間(9:00~15:00)

102 年 7 月 31 日 三 公告備取生遞補缺額名單 公告於本校網站【招生訊息】

102 年 8 月 1 日

(起) 四 備取生依序遞補報到

備取生報到時間(9:00~15:00)

備取生遞補及遞補報到截止時間,請自行上網查 詢,恕不再另行通知或寄達;最後遞補截止日為 102 年 8 月 30 日。

※考生應試時務必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可以有效期 限內之「護照」、「附加照片之健保卡」、「汽機車駕照」等證件正本代替】。

(3)

目 錄

壹、招生學系、名額、考試科目及規定 ... 1

貳、報考資格 ... 5

參、報名規定事項 ... 7

肆、考試日期及時間表 ... 8

伍、准考證使用辦法 ... 10

陸、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則 ... 11

柒、放榜 ... 12

捌、複查成績辦法 ... 12

玖、申訴辦法 ... 12

拾、報到 ... 13

拾壹、考試規則 ... 14

拾貳、其他 ... 15

附 註 附錄一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16

附錄二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18

附錄三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 21

附錄四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23

附錄五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 28

附錄六 繳費方式說明 ... 29

附錄七 本校交通位置圖...30

附錄八 聯合大學學分抵免辦法 ... 31

附表一 國外學歷切結書 ...33

附表二 退伍軍人身份考試優待具結書...34

附表三 報名考生造字申請表...35

附表四 退費申請表...36

附表五 成績複查申請表 ...37

附表六 申訴申請表 ...38

(4)

壹、招生學系、名額、考試科目及規定

★表列名額係暫訂名額,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以考試舉行當天公告之各學系缺額為準。

※招生分 A、B、C、D、E、F 群組。

※A、B、C 群組為聯招組,考生可依志願選填報考。

【日間部】

※學系甲:入學管道→大學;學系乙:入學管道→四技【不限制選擇甲或乙】

A 聯招群組學系:可選填 1 至 3 個志願 (聯招群組分發辦法:請參閱第11 頁)

學 系

招生

名額 考試科目、同分參酌順序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外加 退伍 軍人

電機資訊學院

電子工程學系甲(二年級) 7 2 1.微積分

2.普通物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電機工程學系甲(二年級) 4 1 1.普通物理

2.微積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光電工程學系甲(二年級) 1 1 1.普通物理

2.微積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B 聯招群組學系:可選填 1 至 3 個志願 (聯招群組分發辦法:請參閱第11 頁)

學 系

招生

名額 考試科目、同分參酌順序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外加 退伍 軍人

電機資訊學院

電子工程學系乙(二年級) 2 1 1.微積分

2.普通物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電機工程學系乙(二年級) 2 1 1.普通物理

2.微積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光電工程學系乙(二年級) 1 1 1.普通物理

2.微積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C 聯招群組學系:可選填 1 至 3 個志願 (聯招群組分發辦法:請參閱第11 頁)

學 系

招生 名額

考試科目、同分參酌順序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外加 退伍 軍人

理工學院

機械工程學系甲(二年級) 7 1 1.微積分

2.普通物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土木與防災工程學系甲(二年級) 3 1 1.微積分

2.普通物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能源工程學系甲(二年級) 6 2 1.微積分

2.普通物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5)

D 單招群組學系:單一志願

學 系

招生 名額

考試科目、同分參酌順序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外加 退伍 軍人

電機資訊學院

電子工程學系甲(三年級) 14 1 1.工程數學 2.電子學 3.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電機工程學系甲(三年級) 9 1 1.工程數學 2.電子學 3.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資訊工程學系甲(二年級) 2 2 1.微積分 2.英文

1.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理工學院或電資學院 或資訊相關學系 2.報考資格若有疑慮,

請洽本校資工學系辦 公室 037-381891 資訊工程學系甲(三年級) 3 2 1.計算機概論(含程式設計)

2.英文

光電工程學系甲(三年級) 6 1

1.工程數學 【加重計分×1.5 倍】

2.電子學 【加重計分×1.5 倍】

或普通物理 【加重計分×1.5 倍】

3.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華語文學系甲(二年級) 1 1 1.國文 2.英文 3.專業寫作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華語文學系甲(三年級) 6 1 1.國文 2.英文

3.漢語語言學概論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台灣語文與傳播學系甲(二年級) 3 1 1.台灣文學與文化

2.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台灣語文與傳播學系甲(三年級) 4 1 1.台灣文學與文化

2.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管理學院

經營管理學系甲(二年級) 3 1 1.經濟學 【加重計分×2 倍】

2.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經營管理學系甲(三年級) 7 1 1.管理學 【加重計分×2 倍】

2.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資訊管理學系甲(二年級) 0 1 計算機概論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資訊管理學系甲(三年級) 4 1 資料結構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財務金融學系甲(二年級) 5 1 1.會計學

2.經濟學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財務金融學系甲(三年級) 5 2 1.財務管理

2.統計學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理工學院

建築學系甲(二年級) 5 1 基本設計概論 1.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建築相關學系 2.報考資格若有疑慮,

請洽本校建築學系辦 公室 037-381641 建築學系甲(三年級) 13 1 建築設計概論

材料科學工程學系甲(二年級) 2 1 1.微積分

2.普通物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材料科學工程學系甲(三年級) 8 2 1.材料科學導論

2.工程數學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化學工程學系甲(二年級) 6 1 1.普通化學

2.微積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化學工程學系甲(三年級) 7 1 1.物理化學

2.工程數學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6)

D 單招群組學系:單一志願

學 系

招生 名額

考試科目、同分參酌順序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外加 退伍 軍人

理工學院

土木與防災工程學系甲(三年級) 1 2 1.工程力學

2.平面測量學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學系甲(二年級) 4 1 1.微積分

2.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學系甲(三年級) 6 1 1.環境工程概論

2.環境化學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能源工程學系甲(三年級) 9 2 1.工程數學 2.熱力學 或普通物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工業設計學系甲(二年級) 5 2 1.設計素描 【加重計分×2 倍】

2.設計概論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工業設計學系甲(三年級) 6 1 1.設計方法

2.產品設計 【加重計分×2 倍】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機械工程學系甲(三年級) 7 2 1.工程數學

2.工程力學(含靜力學、材料力學)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E 單招群組學系:單一志願

學 系

招生 名額

考試科目、同分參酌順序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外加 退伍 軍人

電機資訊學院

電子工程學系乙(三年級) 6 1 1.工程數學 2.電子學 3.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電機工程學系乙(三年級) 4 1 1.工程數學 2.電子學 3.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光電工程學系乙(三年級) 4 1

1.工程數學 【加重計分×1.5 倍】

2.電子學 【加重計分×1.5 倍】

或普通物理 【加重計分×1.5 倍】

3.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管理學院 經營管理學系乙(二年級) 6 1 1.經濟學 【加重計分×2 倍】

2.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經營管理學系乙(三年級) 8 1 1.管理學 【加重計分×2 倍】

2.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資訊管理學系乙(二年級) 3 2 計算機概論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理工學院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學系乙(二年級) 3 1 1.微積分

2.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學系乙(三年級) 3 1 1.環境工程概論

2.環境化學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機械工程學系乙(二年級) 4 1 1.微積分

2.普通物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機械工程學系乙(三年級) 3 2 1.工程數學

2.工程力學(含靜力學、材料力學)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7)

【進修推廣部】

F 單招群組學系進修推廣部:單一志願

學院 學 系 招生

名額 考試科目、同分參酌順序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進修推廣

資訊工程學系進修部(二年級) 2 1.微積分

2.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資訊工程學系進修部(三年級) 11 1.計算機概論(含程式設計)

2.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應用外語學系進修部(二年級) 3 1.英文寫作

2.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應用外語學系進修部(三年級) 5 1.英文寫作

2.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經營管理學系進修部(二年級) 4 1.經濟學 【加重計分×2 倍】

2.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經營管理學系進修部(三年級) 9 1.管理學 【加重計分×2 倍】

2.英文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財務金融學系進修部(二年級) 2 1.會計學

2.經濟學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建築學系室內設計進修部(二年級) 2 基本設計概論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建築學系室內設計進修部(三年級) 10 建築室內設計概論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

室內設計相關學系

※報考資格若有疑慮,請 洽本校建築學系辦公室 037-381641

化學工程學系進修部(二年級) 4 1.普通化學

2.微積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化學工程學系進修部(三年級) 13 1.物理化學

2.工程數學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土木與防災工程學系進修部(二年級) 5 微積分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土木與防災工程學系進修部(三年級) 18 靜力學與測量學 性質相近學系限制:不限

(8)

貳、報考資格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肄業生,應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

(一)修業滿 2 學期,得報考各學系 2 年級。

(二)修業滿 4 學期,得報考各學系 2 年級或性質相近學系 3 年級。

(三)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 36 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 2 年級,修滿 72 學 分者,得報考各學系 2 年級或性質相近學系 3 年級。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畢業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得報考各學系2 年級或性質相近學系 3 年級。

三、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二)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三)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 2 年制專科 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 80 學分)。

四、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 或專科學校,準用上述第一至三項規定。

報考

考資 資格 格代 代碼 碼一 一覽 覽表 表

報考資格 報考資格

代碼 說明

大學校院在校生、休學 或退學生

1A 報考 2 年級:須修業滿 2 學期 1B 報考 3 年級:須修業滿 4 學期

專科學校畢業生 2A 2 專、3 專、5 專畢業生,報考 2 年級 2B 2 專、3 專、5 專畢業生,報考 3 年級

空大肄業全修生 3A 報考 2 年級:須修滿 36 學分 3B 報考 3 年級:須修滿 72 學分

專科畢業同等學力

4A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報考 2 年級 4B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報考 3 年級 5A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報考 2 年級 5B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報考 3 年級

6A 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 達 2 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 80 學分),報考 2 年級 6B 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

達 2 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 80 學分),報考 3 年級 就 讀 藝術 教育 法 第七

條 所 定一 貫制 學 制肄

請 與 本 校 聯絡,確認 代 碼 後 方 可報名

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準用報考資格第 一至三項規定

考生報考資格之認定,均以考生網路報名時登錄之資料為依據,所有相關學歷(力),均於錄 取報到時繳驗證件正本(見簡章第 13 頁),若經查驗與網路登錄之資料不符或無法提出證明 或證件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者,則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9)

【補充規定】

一、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生考試。

二、資格不符:恕不退費,請繳交報名費前務必確認清楚。

三、大學在學生、專科肄業生得准先行報名,經錄取後若有發生不符報考資格規定者,即 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四、報考之學系有性質相近學系限制者,考生應依其限制來報考,若有不符學系相關規定 者,經錄取後即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五、僑生參加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加分優待,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 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始以僑生身分登記。於 102 年 6 月 5 日前(以 郵戳為憑)將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請於報名系統下載「報名專用信封粘 貼於信封上】,逾期不予受理。

【註】僑生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外國學生,不得以其身分報考進修學 士班轉學考試。

六、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專科學校)報考者,必須填具學歷證件 屬實之切結書,同意學歷日後如經查證不實,或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時,自願放棄 錄取及入學資格或受退學處分。於102 年 6 月 5 日前(以郵戳為憑)填妥『國外學 歴切結書(附表一)』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請於報名系統下載「報名專用信封粘貼 於信封上】,逾期不予受理。

【註】錄取報到驗證時,須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附錄一)之規定,繳 驗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相關學歷證明。

七、持境外(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須符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請依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公告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附錄二),於 102 年 6 月 5 日前(以郵戳為憑)

檢附經查驗之相關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請於報名系統下載「報名專 用信封粘貼於信封上】,逾期不予受理;但其所有證明文件均於錄取後查證,若經查證 後不符則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或受退學處分。

八、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 察等),報考時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能否報考及就讀,悉由所屬管轄機關 規範,考生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該等考生獲錄取後,若未獲准就學,則取消其 錄取及入學資格。

九、凡以特種身分(退伍軍人及運動績優學生)報考之考生,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並通 過特種生查驗者,始可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之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 分考生規定,不予優待。具雙重特種身分考生限擇一身分報考,報名時未提出證件申 請優待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辦或追認。

※符合退伍軍人優待規定之考生,依教育部 99 年 11 月 29 日台高(一)字第 0990205535 號 函辦理,《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附錄三) ,請填妥『退伍軍人 身分考試優待具結書』正本(附表二)及『退伍令(或退伍證明)影本』於 102 年 6 月 5 日前(以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請於報名系統下載「報名專用信封 粘貼於信封上】,逾期不予受理。【註】退伍軍人報考進修學士班轉學考者,依教育 部規定不予優待,一律視為普通生。

(10)

※符合運動績優學生優待規定之考生,【依教育部 100 年 1 月 5 日臺參字第 99022205 6C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附錄四)

,其有效日皆計算至 102 年 6 月 5 日(報名截止日)止。於 102 年 6 月 5 日前(以郵 戳為憑)將『運動成績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請於報名系統下載「報 名用信封粘貼於信封上】,逾期不予受理。

叁、報名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網路報名起訖時間:(為避免網路塞車,請儘早上網報名)

102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起至 102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17 時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網路填表完成並繳交報名費】。本考試採先考試,報到

時再審查報考資格,考生應自行確認報考資格,報考資格不符請勿報 考,報到後發現不符報考資格者,一律取消其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註】特種身分、僑生、持國外學歷以及低收入戶之考生,須於 102 年 6 月 5 日前(以郵戳為憑)限時掛號郵寄證明文件至本校,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程序:

(一)上網報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請參閱附錄五。

(二)繳費:繳費方式有 3 種,考生自行選擇 1 種即可。

(1).ATM 轉帳(2).台灣銀行臨櫃繳費(3).跨行匯款。(請參閱附錄六)

(三)繳費金額:單 1 志願學系 1,200 元;選填 2 個(含) 以上志願學系者 1,400 元。

【註】符合下列低收入戶子女者報名費全部減免:

1.凡屬臺灣省各縣市、臺北市、高雄市、福建省金門縣、福建省連江縣等所界定之 低收入戶考生。

2.可憑前開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 清寒證明)影本[空白處註明考生姓名、報考系所别],如證明文件中無考生姓名 等相關資料時,請另附相關戶籍或身分證件,以玆證明。

三、報名注意事項:

(一)考生報考資格之認定,均以考生網路報名時登錄之資料為依據,所有相關學歷(力),

均於錄取報到時繳驗證件正本(見簡章第 13 頁),若經查驗與網路登錄之資料不 符或無法提出證明或證件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者,則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二)上網登錄報名資料若需造字者,請將該字以「#」表示,依「報名考生造字申請表」

如附表三之規定,於報名期間內傳真至本校綜合業務組(傳真號碼為 037-324207)。

(三)上網填寫報名資料經確認送出後,除個人通訊資料外,其餘皆無法更改。

(四)考生網路報名務必輸入連絡電話、手機號碼、通訊地址、E-MAIL(請輸入 102 年 8 月底前掛號函件可收到之地址)並且應清晰無誤,以免因無法聯絡或投遞而權益受 損。上傳之照片檔,2 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檔,檔案格式比照身分證照片大小 JPG 檔,勿超過 1MB。

(11)

(五)報名前,請審慎考慮,一經報名及繳費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報考學系、年級及 身分別,所繳費用亦不退還,唯符合低收入戶之考生,請填寫「退費申請表」如附 表四,於 102 年 6 月 5 日前(以郵戳為憑)將上述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申請 退費資料不齊全或逾期申請者恕不受理。

(六)報名時所繳交各項資料,本校審核後,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七)具有特殊身分之考生應於報名時繳交下列資料:

※以退伍軍人身分報考者:

1.退伍軍人身分考試優待具結書(必繳,如附表二)

2.下列證件影本擇一即可(文件載有入伍、退伍及服役時間):

(1)退伍令或退伍證明 (2)除役令

(3)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集者) (4)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恤令

※以運動績優生報考者,檢送運動成績證明文件。

※凡以特種身分申請加分優待考生,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於 102 年6 月5 日前(以郵戳為憑)將報名審查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請於報名系統下 載「報名專用信封粘貼於信封上】,未寄件者事後不得要求加分優待,正本於 錄取後繳驗,未能提出驗證者,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八)身心障礙考生於應試時如有特殊需求須本校配合者,請於報名期間 102 年 6 月 5 日前將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傳真並以電話與本校連絡(傳真:037-324207,

電話:037-381133)。

肆、考試日期及時間表

一、考試日期:102 年 7 月 13 日(星期六)。

二、考試地點:國立聯合大學(36003 苗栗縣苗栗市恭敬里聯大一號二坪山校區)。

※本校交通位置圖(如附錄七) 三、考試時間表:

【日間部】

學院

學 系

科 時 目 間 年級

上 午 下 午 第一節

10:00~11:20

第二節 13:00~14:20

第三節 15:00~16:20

電機資訊學院 電子工程學系 二年級 普通物理A 微積分 - 三年級 英文A 工程數學B 電子學

電機工程學系 二年級 普通物理A 微積分 -

三年級 英文A 工程數學B 電子學

資訊工程學系

二年級 英文A 微積分 -

三年級 英文A 計算機概論

(含程式設計) -

(12)

【日間部】

學院

學 系

科 時 目 間 年級

上 午 下 午 第一節

10:00~11:20

第二節 13:00~14:20

第三節 15:00~16:20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光電工程學系

二年級 普通物理A 微積分 -

三年級 英文A 工程數學B 電子學

普通物理 B 選考

人文與社會學院

華語文學系 二年級 英文A 專業寫作 國文

三年級 英文A 漢語語言學概論 國文 台灣語文與傳播學

二年級 英文A 台灣文學與文化 - 三年級 英文A 台灣文學與文化 -

管理學院

經營管理學系 二年級 英文A 經濟學 -

三年級 英文A 管理學 -

資訊管理學系 二年級 計算機概論 - -

三年級 資料結構 - -

財務金融學系 二年級 會計學 經濟學 -

三年級 財務管理 統計學 -

理工學院

建築學系

二年級 基本設計概論

10:00~14:00(請自備繪圖工具)

三年級 建築設計概論

10:00~14:00(請自備繪圖工具)

材料科學工程學系 二年級 普通物理A 微積分 - 三年級 材料科學導論 工程數學A -

化學工程學系 二年級 普通化學 微積分 -

三年級 物理化學 工程數學A - 土木與防災工程學

二年級 普通物理A 微積分 -

三年級 工程力學 平面測量學 -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學系

二年級 英文A 微積分 -

三年級 環境化學 環境工程概論 -

能源工程學系

二年級 普通物理A 微積分 -

三年級 - 工程數學A 熱力學

普通物理B選考

工業設計學系

二年級 設計概論 設計素描

13:00~15:40(請自備素描工具)

三年級 設計方法 產品設計

13:00~15:40((請自備表現技法及素描工具)

機械工程學系

二年級 普通物理A 微積分 - 三年級 工程力學

(含靜力學、材料力學) 工程數學A -

(13)

【進修推廣部】

學院

學 系

科 時間 目 年級

上 午 下 午 第一節

10:00~11:20

第二節 13:00~14:20

第三節 15:00~16:20

進修推廣部

資訊工程學系進修部

二年級 英文B 微積分 -

三年級 英文B 計算機概論

(含程式設計) -

應用外語學系進修部

二年級 英文A 英文寫作 -

三年級 英文A 英文寫作 -

經營管理學系進修部

二年級 英文B 經濟學 -

三年級 英文B 管理學 -

財務金融學系進修部 二年級 會計學 經濟學 -

建築學系室內設計進修 部

二年級 基本設計概論

10:00~12:30(請自備繪圖工具) - 三年級 建築室內設計概論

10:00~13:30(請自備繪圖工具)

化學工程學系進修部

二年級 普通化學 微積分 -

三年級 物理化學 工程數學A -

土木與防災工程學系進 修部

二年級 - 微積分 -

三年級 靜力學與測量學 - -

伍、准考證使用辦法

一、本校於102 年 7 月 4 日寄發准考證,考生接獲准考證後,須詳加核對准考證上各欄 資料,若有疑義或尚未收到者,應於102 年 7 月 10 日前電洽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 組 037-381133,以免影響權益,並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件,至試務辦公室申請 補發。

二、考生應試時,務必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可以有效期 限內之「護照」、「附加照片之健保卡」、「汽機車駕照」等證件正本代替)以備查驗。

如有毀損或遺失,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件,至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

三、本准考證限於筆試當日使用,考試後不再補發;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則不 准應試,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14)

陸、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則

一、成績計算:

(一)各科目總分均以 100 分為滿分,總分為筆試各科得分之和,筆試總成績取至小 數點後第二位。(如有加重計分者以各學系規定為準)

(二)特種身分考生【退伍軍人及運動績優生】優待辦法(如附錄二及附錄三):

1.運動績優生:符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法之規定者,增加 總分 10%。

2.退伍軍人:退伍年數之計算,算至報名首日(102 年 5 月 27 日),若於報 名截止日前(102 年 6 月 5 日)尚未退伍,其身分仍為「現役軍人」,依 規定不得享受優待。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 5 年內報考始得享有優待(即 97 年 5 月 27 日以後退伍者)

代碼 優 待 條 件 優待標準 優待限制

A

在營服役期間 5 年以上者

退伍後未滿1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25%

退伍後已享 有 1 次優待 錄取,無論 已否註冊入 學,均不得 再享優待。

B 退伍後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20%

C 退伍後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15%

D 退伍後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10%

E

在營服役期間 4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

退伍後未滿1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20%

F 退伍後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15%

G 退伍後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10%

H 退伍後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5%

I

在營服役期間 3 年以上未滿 4 年者

退伍後未滿1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15%

J 退伍後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10%

K 退伍後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5%

L 退伍後3 年以上,未滿 4 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3%

M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不堪服役而 免役或除役者,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 未滿5 年者【替代役役男亦得準用此辦法予以加 分優待】

原始總分增加25%

N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病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 役者,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5 年 者【替代役役男亦得準用此辦法予以加分優待】

原始總分增加5%

O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3 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 含服補兵充役及國民兵役者),且退伍後未滿3 年 者【替代役役男亦得準用此辦法予以加分優待】

原始總分增加5%

(

三)具有兩種特種考生身分者,僅能擇一為其加分標準。

二、錄取規則:

(一)考生分數未達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若有任何一科考試科目為零分時,將不 予錄取。

(二)依據各學系之招生名額,本校招生委員會按考生成績高低決定正取生及備取生之 最低錄取標準,錄取正取生及備取生各若干名,得不足額錄取。正取生報到後如 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次遞補,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不列備取生。

(三)聯招群組分發辦法:報考 A、B、C 聯招群組,考生志願有排序,分發時考生同

(15)

時在各志願系組內排名,在某志願正取後,取消後面其他志願之正取與備取資格,

保留該正取志願前其他志願備取資格。備取通知遞補時,該備取志願前的其他備 取志願仍然保留,該備取志願後的其他志願備取資格皆取消(若該遞補不報到,也 不能再遞補該志願後的其他志願備取資格)。

聯招類組考生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但未選填志願者,仍不予錄取。

(四)考生各科之考試成績總分,達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所定最低錄取標準者,按各學系 考試成績總分之高低順序,依次錄取(正取生或備取生)。如有 2 人以上總成績 分數相同時,則依各學系同分參酌順序科目分數之高低來取決名次排序,若參酌 後仍然同分,最後再以報名順序來排定。而同分參酌科目之優先順序以各學系所 訂定「同分參酌順序」欄位之序號代表之(見簡章第壹項),若有特殊規定者從其 規定。

(五)退伍軍人其原始成績總分已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以招生名額內錄取。退伍 軍人優待加分後達外加名額最低錄取標準者時,以外加名額錄取。

(六)運動績優生成績計算係依優待規定加分後之實得總分,併同一般生總成績計列名 次,錄取與否,不另計名額。

柒、放榜

一、放榜日期:預定於102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一)。

※本校得視實際作業情形,予以提前或延緩公告放榜。

二、正、備取生除於本校網頁公告外,正取生並以限時掛號專函通知。

三、網路查詢:本校首頁(http://www.nuu.edu.tw)→招生訊息。

捌、複查成績辦法

一、複查期限:依日程表規定之時間辦理複查作業,以國內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先傳真,再以限時掛號郵寄)

二、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成績複查僅就卷面分數及核(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 新閱卷或要求調閱、影印試卷並不得複查閱卷標準或要求試題解答。

三、複查結果若因增減分數而錄取情形有異動者,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四、考生對成績如有疑義請至網路報名系統之各項報表列印「成績複查申請表」或填妥 附表五,先行傳真(037-324207)至本校後再以電話確認(037-381133),將申請表、

匯票及回郵信封(務必貼足郵票,未貼足回郵者恕不受理),向本校申請複查,以郵 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五、複查費每科50 元,以郵政匯票繳交(匯票收款人全銜:國立聯合大學)。

玖、申訴辦法

一、考生對於考試結果認為有損其權益情形時,得於本校公告放榜之次日起一星期內,

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考生申訴書(如附表六)應詳載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學系、通訊地址、聯 絡電話、日期、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三、考生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1.非參加本次考試之考生。

(16)

2.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3.逾申訴期限。

4.不具名申訴者。

5.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書面審查或口試。

四、受理之申訴案,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成立「申訴處理小組」處理之。必要時,得通知 申訴人或關係人列席說明。

五、申訴以ㄧ次為限,申訴處理結果由招生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函覆申訴人。

拾、報到

一、正取生應於日程表規定時間自行上網查看公告至指定地點辦理驗證與報到。正取生若 於報到日前仍未收到錄取暨報到通知書者,仍應如期辦理驗證與報到。

二、正取生凡未依規定時間辦理驗證與報到者,即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補救措施,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三、正取生報到後,缺額公告及備取生遞補缺額作業依日程表規定之時間公告於本校招 生資訊網站。所遺缺額於網站公告並依序遞補至 102 年 8 月 30 日為止,獲遞補之備 取生,請按公告之時間辦理驗證與報到,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者,取消其錄 取資格,缺額由其他備取生依序遞補,報到時應繳驗證件同正取生。

四、本 校 不 另 行 寄 發 或 送 達 獲 遞 補 通 知 單 , 備 取 生 應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遞 補 通 知 為 由 提 出 異 議。

五、繳驗證件:正、備取生報到時,應持與報名系統上所輸入報考資格及學經歷(含年資) 相符之資料證件辦理。

報考身分

報到現場應繳驗證件正本 國 民

身 分 證

修 業

證 明 書 含 成 績 單

畢 業 證 書

學 分 證 明 書

男性退伍或 免 服 兵 役 大學校院退學生 V V

大學校院在校生 V V

專科學校畢業生 V V

同等學力之專科肄

業生 V V

空大肄業生及大學

推廣教育學分班 V V

六、持國外學歷之錄取生應於報到時,繳交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

歷年成績單正本及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就學期間入出境證明(謢照影本)。

七、錄取生報到時,未能取得學(力)歷證件者,應填具切結書,於規定期間內補繳,逾 期仍未補繳,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八、錄取生所繳學經歷證明文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在未註冊前查 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 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九、本校錄取生須當年度入學,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十、轉學生經錄取入學後,其學分抵免,由本校招生學系審核。若因學分抵免不足須延長

(17)

修業年限者,概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考生不得有異議。【國立聯合大學抵免辦法 請參閱附錄八】

拾壹、考試規則

一、考生需於規定考試時間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可以有效 期限內之「護照」、「附加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等證件正本代替)入場,

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准入場。已進入試場者,四 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二、考生應按照編定准考證號碼入座,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

三、答案卷、考桌及准考證三者之座位號碼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監試 人員查明處理。

四、考生應將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無准考證者,如經監試 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准考證仍 未送達者,或未依規定向試務組辦理申請補發手續者,則扣減該科成績三分,至零 分為限。

五、考生除必用之文具及不具儲存程式功能之小型電子計算機【符合考選部核定之國家 考試電子計算機型號】(若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得攜帶書刊、簿籍及其他具 有電子通訊功能或任何有礙試場安寧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電子呼叫器、行動電話 等),違者扣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物品,若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安 寧者,仍依前項規定議處,惟臨時置物區物品保管之責任考生自負。

※符合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機型號,參考網址如下: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aspx?menu_id=162&sub_menu_id=1221 六、各科答案卷除製圖或繪圖外限用藍色或黑色筆書寫,違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七、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明得舉手發問其他概不得發問。

八、考生嚴禁交談、傳遞、偷看或作手勢等情事,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

九、考生不得有抄襲、夾帶、頂替或其他嚴重舞弊情事,違者勒令退出試場,並取消考 試資格。

十、答案卷除作答外,不得撕毀或書寫任何符號及文字,亦不得擅自拆開答案卷面上之 彌封條及在答案卷面評分區內作答,違者該科不予計分。作答題號標示不清楚,而 無法判定作答之題號,該題不予計分。

十一、各科答案,均須寫在答案卷內,寫在試題紙上者不予計分。

十二、考試時間終了,俟鈴聲響畢,考生不得繼續作答,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試題卷不得攜帶出試場,並隨答案卷繳回,違者取消錄取資格。

十四、答案卷右上角座位號碼不得自行撕毀,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考生答案卷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規定到場補考,

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考生交卷後,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十七、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 載,提請招生委員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18)

拾貳、其他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處理。

(19)

附錄一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1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1010053979C 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 業團體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

三、查驗: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 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 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四、查證: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查明證實當地國 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 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五、認定: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查證後,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 校相當之學歷。

第 四 條

申請人為入學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之驗證,得以受理學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代替之

;第二款文件,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第 五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或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 法查驗及認定;如有疑義者,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查證 後認定;必要時,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認 定。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類文憑,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 七條辦理查證後認定;必要時,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第 六 條

各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 件後,函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 其修業情形、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及成績 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後,送受理之各校辦理查證。

第 七 條

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八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認定:

(20)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九 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 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二十四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 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 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 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規定及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 學學制、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 大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 合下列規定,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須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 三分之一以上。

第 十 條

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學歷者,應在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 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十一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明)書。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 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 中等學校學歷。

七、未經本部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 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並以此取得高級中等學校之學歷。但法令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 撤銷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1)

附錄二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01 年 11 月 14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206664C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 下簡稱機構)發給之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

書及肄業證(明)書。

二、查驗: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 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 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

三、查證: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資料,查明 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 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採認: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查證,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 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 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

第三條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臺灣地區人民。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 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 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 (明)書】及公證書影本;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 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一)肄業:

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 公證書影本。

2.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 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畢業:

1.畢業證(明)書。

2.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

(22)

3.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 明文件。

4.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 時,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 書影本。

二、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 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前二項規 定辦理外,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 件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 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由學術合 作,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 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明)書。

第六條 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 民,除第二款以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

二、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學士或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 民或大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

三、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博士學位,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 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 前款以外,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申請學歷採認當 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無戶籍者,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 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認定及第四款採認,必要時,得委 託學校、機關(構)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 學校規定相當。各級學位之修業期間,規定如下: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四、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 四個月。

五、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 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 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該二校修業期間,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不

(23)

適用前項規定。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 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 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 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 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 後,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 者,其所取得之學位,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 委託學校、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由本部核 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得以筆試、口試、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 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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