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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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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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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0 日南市教中(一)字第 1010336337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7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20837212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4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40267363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9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41119213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51294325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61091776 號函修訂發布

壹、依據

一、 總統 105 年 6 月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0791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 等教育法」。

二、 行政院 104 年 6 月 23 日院臺教字第 1040033079 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三、 教育部 105 年 8 月 1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85603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 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四、 教育部 105 年 8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91890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 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貳、目的

一、 提供學生多元入學管道,重視學生學習權及家長選擇權。

二、 引導學生多元智能發展,追求適性學習及卓越發展。

三、 發展學校辦學特色,提升教學品質。

參、申請資格

一、 臺南區(以下簡稱本區)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證為優質之公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

二、 申請辦理術科測驗甄選入學(藝術才能班、體育班、科學班及其他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特殊班別)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另依藝術教育法、特殊教 育法、國民體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肆、招生對象及資格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

二、 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之規定,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生。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同等學力者:

(一) 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習 3 年級課 程,持有修業證明書。

(二) 依國民教育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參加相當於國民中學階段之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 2 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 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修業期

(2)

滿,取得結業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四) 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通過證 書。

(五)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四、 先行參加免試入學管道且已錄取報到之學生,未於規定期間放棄錄取資格 者,不得參加本方案。

伍、招生名額比率

一、 107 學年度本區特色招生總名額所占比率,以不超過全區總核定招生名額之 20%;各校特色招生所占比率,以不超過該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 50%為原則,

並依教育部公告比率範圍訂定之。

二、 經核定採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辦理 續招,且其名額不得流入其他入學管道。但採甄選入學之體育班、藝術才 能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特殊班、 科、組,得於規定期間辦理續招。

為促成技術型高中(高職) 特色發展,貫徹技職再造之國家重大政策,於 104 學年度,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特殊班、科、組,原則以技術型高中(高 職)或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採用甄選入學方式辦理為適用範圍。

陸、組織與任務

本區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應成立以下組織:

一、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籌組,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本局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邀集主管機關代 表、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代表、國民中學代表、

家長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等共同組成,擬定本區「高 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經臺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報教 育部備查。

二、 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審查會(以下簡稱特色招生審查會):其成員包 含本區高級中等學校主管機關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含課程專家)、家長代 表、教師代表、學校代表、國民中學代表等,負責審查申辦學校之特色招 生計畫書,其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三、 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委員會:其成員由各招生學校校 長、教務主任、國中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主管機關 代表組成,負責訂定組織分工、作業內容、試務工作及辦理分發入學作業 有關事宜。

四、 本區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委員會:依相關規定單獨或聯合數校成立委員會,

其成員由各招生學校籌組,其成員含招生學校校長、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家長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專家學者代表及主管機關代表組成。

五、 各高級中等學校成立校內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

柒、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 申請程序

(3)

(一) 為提供具備學術、職業或藝能性向專長之學生適性學習之環境,本區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根據學校歷史、條件、願景及社會需求等因素,

發展符合獨特性、優異性、創新性、整體性與延續性等五項規準之學科 或群科特色課程,並得針對特定一種或多種課程領域,如語文、人文學 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新興產業、重點產業、音樂、美術、

舞蹈、戲劇及體育等加強發展。

(二) 申辦學校(含技術型高中申辦甄選術科測驗學校)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 一年度,依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前提出申請,申辦計畫書內容如下:

1.班(科、組)採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需含對國中教學之影響評估、

與招生區內國中之合作方案,以增進招生區內國中學生及家長適性選擇,

彰顯學校發展之特色等內容)。

2.班(科、組)採特色招生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如:學生來源)。

3.班(科、組)採特色招生之 3 年課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

4.班(科、組)採特色招生之教學資源(含內部、外部資源)。

5.班(科、組)採特色招生之辦理方式(含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招生區 範圍、招生名額、測驗科目、內容及計分、決定錄取等實施方式)。

6.班(科、組)採特色招生之學生未來學習、輔導方式(含生活、心理輔 導、轉銜與升學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7.學生入學後之編班方式。

8.學校採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9.學生表現成果之評量(含形成性及總結性評量)。

10.學校評鑑優良之佐證資料。

11.班(科、組)採特色招生之預期實施成效。

12.其他需補充說明部分。

(三) 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班等特殊班、科、組,如申請辦理甄選入 學方式者,得免提申辦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四) 經本局及教育部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其班(科、組)課程內容應符合 現有課程綱要規範,或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規定辦理為 原則,並於學年度開學前將課程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

(五) 經本局及教育部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於採特色招生入學之學生報到 後,須將特色招生成果報本局及教育部備查,並進行學生後續之追蹤輔導。

(六) 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為彰顯其學校發展特色,得與招生區內之國 中合作,以增進招生區內國中學生及家長之適性選擇機會。

二、審核程序

(一) 本區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課程特色需求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辦計畫 書,經審核通過後,據以辦理特色招生,並由主管機關公告核定特色招生 之學校及名額。

(二) 依據下列審查重點項目,審核是否通過及核給招生名額(審核表詳附表):

(4)

1.經教育部或本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結果優良者,檢附佐證資料。申請辦 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以優質學校為限。

2.申請學校特色招生比率。

3.辦理特色招生目標清楚與課程特色相符、理由具信服力。

4.課程規劃具特色,如:發展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 學、藝術、技能或與社區文化結合等。

5.特色課程實施可行性:含師資、設備、教學資源及與校內外與大專校院、

學術機構、國中小、社區及企業等合作成效,如:國科會高瞻計畫、產學攜 手合作計畫等。

6.學生來源無虞:衡酌應屆國中畢業生數及學校近年無招生不足情形等。

7.學生表現優異,如: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全國性科學展覽等。

8.相關教學設備充足無虞,切合特色招生班級實施各項教學之需求。

9.未來學習、升學及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10.招生方式規劃:包括採聯合招生或單獨招生、編班方式。

11.招生名額、測驗科目、內容及計分方式、決定錄取方式等。

12.其他(主管機關作業要點訂定之項目)。 (三)申復程序及日程

各校申辦計畫書經審查後,倘未獲核定辦理特色招生,得依審查意見,備 齊相關資料,於審查後 1 週內申復。

三、核定結果之有效期限

(一) 經核定得採特色招生之學校,自核定年度起,3 年內(含核定辦理年度)

得免提申辦計畫。

(二) 本局得審酌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各校前一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調整其 招生名額。

(三) 新申辦特色招生或招生班(科、組)變更之學校,仍須依本要點申請及審 核方式辦理。

(四) 本局於辦理招生前 1 年 9 月 30 日前,將審查結果與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之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及招生名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

捌、入學方式 一、 招生學校

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經特色招生審查會審核通過設班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以甄 選入學方式設班之學校。

二、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科、組)以同日辦理為原則,學校得選擇單獨或 聯合數校招生。

三、 辦理類別:

(一) 考試分發入學:獲核定辦理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二) 甄選入學:

1.特殊班、科、組: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班等。

(5)

2.技術型高中(高職)專業群科。

四、 就學區:

依核定之就學區辦理招生。

五、 招生方式: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科、組),應採聯合辦理招生為原則;單一班(科、

組)者,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學校,方可辦理單獨招生。

六、 命題方式: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科、組),應採聯合辦理命題為原則,各校得聯合 籌組命題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專業,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原則命題,

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前項招生方式為單獨招生者,則得單獨籌組 命題委員會,本上述原則命題,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

七、測驗內容:

(一) 考試分發入學:

採學科測驗,應依學校所申辦之特色課程內容規劃,就國文、英文、數學、

社會、自然等五學習領域,擇科測驗或採加權計分方式辦理。

(二) 甄選入學:

採術科測驗,應依學校特色課程內容,設計術科考科數目及加權計分。惟 技術型高中(高職)專業群科之術科測驗,應以能符應國中課程綱要為原 則。

八、入學依據:

(一) 考試分發入學:以入學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考試分發入學依據。

(二) 甄選入學:以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甄選入學之依據。如確有參採 學生國文、英語、數學、自然或社會成績之必要,得參採國民中學教育會 考成績做為門檻。

玖、附則

一、 經主管機關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於學生報到後,每年須將特色招生 成果函報主管機關,並對學生進行後續輔導與追蹤。

二、 曾獲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3 年內(含核定辦理年度)得免提申辦計畫。

惟招收人數未達預計招生數 60%之學校,下ㄧ學年度仍須依本要點提出申 辦計畫及改善措施,經審核通過始得繼續辦理。連續 3 年招生人數皆未達 60%之學校,下一學年度不得再申請設置同一特色招生班級。

三、 經核定採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辦理 續招,且其名額不得流入其他入學管道。

四、 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本區特色招生審查會、

本區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試務委員會及本區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委員 會成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迴避。前項應自行迴避之 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

(6)

得申請迴避。

拾、本作業要點經臺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教育部備查,自 107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7)

附表

臺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申請計畫檢核表

號 審查項目

學校 初核

主管機關 審查

有 無 符 合

不 符 合

說 明

1 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包括 對國中教學之影響評估)

2 自我評估

3

三年課程規劃(提出特色課程 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 過)

4 相關師資條件 5 教學資源 6 辦理方式 7 學生輔導方式 8 編班方式

9 學校採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 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10 學生表現成果

11 學校評鑑優良之佐證資料 12 預期成果

13 其他(主管機關另訂定之項目)

綜合評述

□通過

□修正後通過 修正建議:

□不通過 理由:

審核委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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