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9001 驗證服務之權利與義務聲明書
一、為規範 ISO 9001 驗證過程中申請組織/已驗證客戶與中國驗船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雙方之權利與義務關係,特簽訂本聲明書,以供雙方遵循。
二、申請組織/已驗證客戶之權利與義務 (一)申請組織/已驗證客戶有下列權利:
1. 申請/授證過程中,可對本中心之各項驗證作業提出抱怨、異議或申訴。
2. 對本中心指派之稽核人員(含隨隊專家)及所安排之稽核計畫、
實施日期,享有同意權。
3. 在本中心授權下,可透過出版品、電子媒體或其他方法,使用本中核 定之證明書及驗證標誌進行宣傳。
(二)申請組織/已驗證客戶負有下列義務:
1. 同意遵守本中心 ISO 9001 驗證作業之相關規定,並提供執行驗證作業 所需之相關資訊。申請組織或已驗證客戶且須確保提供本中心對於 ISO 管理系統相關之最新資訊並建立程序。
2. 採行各項必要安排以利本中心驗證作業之執行,包含為稽核及抱怨處 理之目的,所應提供受檢之文件及紀錄等。
3. 不得有損害本中心名聲之任何行為。
4. 所宣稱驗證授證範圍應以本中心核定之驗證授證範圍為限。
5. 僅能表示其品質管理系統符合 ISO 9001 標準,不得有暗示或彰顯其產 品/服務/活動本身已被本中心核可之行為。
6. 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本中心核定之授證文件(含證明書)或報告:
(1)使用出版品、電子媒體或其他方法進行宣傳時,不得有不正確 引用授證事項(如暗示其產品/服務/活動已被認可)或誤用/濫 用授證文件(含證明書)或報告之情事(如令人有誤解之行為)。
(2)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換發 新證明書。
(3)因故為本中心處分暫時終止、終止或減列驗證範圍,應立即(暫時)停 止使用及停止進一步之宣傳與廣告,相關授證文件(含證明書)或報 告,並依本中心規定繳銷證明書。
7. 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本中心核定之授證標誌(Logo):
(1)於有效期限內依證明書及其附錄頁所載範圍(客戶名稱、地址、認可 授證範圍),使用授證標誌。
(2)授證標誌得以各種單一顏色及小大比例使用,但各部份比例必須 與本中心所訂型式相同。
(3)確保授證標誌不得使用於產品之本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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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以任何方式詮釋與產品有關之用途上。
(5)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導致第三者對授證標誌產生誤導之宣傳(如產 製之產品已獲得本中心檢驗合格)或其他不法之情事。
8. 本中心如有要求時,應提供其處理客戶抱怨及依照 ISO 9001 標準或 其他規範文件之要求或所採取矯正措施之紀錄。
9. 品質管理系統如有下列變更或其他影響符合性之變更情事時,應立 通知本中心:
(1)法律、商業、組織的狀況或所有權,
(2)組織及管理階層(例如重要管理、決策或技術幕僚),
(3)聯絡地址及場區,
(4)已驗證管理系統下之運作範圍,及 (5)管理系統及過程之重大變更。
10. 依本中心規定繳交驗證相關費用。
三、本中心之權利與義務:
(一)本中心享有下列權利:
1. 本中心有權作下列之決定,包含驗證之授與、拒絕、維持、增列或減 列驗證範圍、重新驗證、暫時終止、恢復及終止責任等。
2. 本中心 ISO 9001 授證標誌(Logo)之所有權、使用、展示及運用。
3. 透過出版品、電子媒體或其他方法,使用、出版及運用 ISO 9001 認可 授證客戶名錄。
4. 採取適當措施(如撤銷證明書、採取法律行動 ...),處置違規客戶。
(二)本中心負有下列義務:
1. 維持 ISO 9001 驗證作業之公正性及中立性;依公告受理範圍接受所 有申請案件,不因申請者之財務情況、規模、或為某一團體會員或 因申請組織/已授證客戶之多寡,而有差別待遇。
2. 若公正性造成不能接受之威脅時,本中心不得提供驗證服務。此影響 公正之關係,可能來自於所有權、管轄、管理、人員、共用資源、財 物、合約、行銷,以及給付新客戶介紹銷售佣金或其他好處等。
3. 充分告知申請組織/已驗證客戶其權利與義務。
4. 所屬從事 ISO 9001 驗證作業之稽核人員及各業務承辦人員應依本中心 服務道德規範保守業務機密;非經客戶之書面同意,不得透露給與業 務無關之第三者。
5. 若因法律規定,需提供與業務無關之第三者有關 ISO 9001 驗證作業 之任何資訊,而事涉客戶機密時,應依法律許可範圍通知客戶。
6. 若因本中心之驗證並以證知係由中心之直接或合理可預見之錯誤或疏 失的結果,導致客戶損失,本中心之責任額度承擔限於所支付該項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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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費用之兩倍,但最多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
7. ISO 9001 驗證作業之各項規定,包含申請/授證之要求及描述申請組織/
已驗證客戶權利義務之文件,應維持最新,並提供予申請組織/已驗證 客戶。前項規定若因業務需要而有所變更,應通知申請組織/已驗證客 戶。申請組織/已驗證客戶如有疑問,應予解說。
8. 稽核小組成員之姓名及權限,應先告知申請組織/已驗證客戶,並告知 其於正式稽核前可對指派之任何人員提出異議。
9. 若最後核定結果與稽核小組之建議不一致時,應向申請組織/已驗證客 戶說明理由。
10. 對 ISO 9001 稽核結果符合標準,且依規定繳交費用之申請組織/已驗證 客戶者,應核發/換發中、英文認可授證證明書。
11. 定期製作 ISO 9001 品質管理系統認可授證簿(Q-L04),以供各界索取參考 使用。
12.本中心備有品質管理驗證稽核及授證規範(Q-L01)、ISO 9001 驗證服務之權利 與義務聲明書(Q-L03)、ISO 9001 品質管理驗證申請須知(Q-L07)、品質管理驗 證作業說明書(Q-L08)及客戶申訴、抱怨及爭議之處理程序書(Q-P44) 提供各界 索取參考使用。
13.對前項文件之提供應予以管制,以確保需用者均能獲得所需之文件。
14. 若認證機構提出要求時,得同意認證機構之稽核小組,見證驗證機構所執行之 稽核作業。
茲聲明
已充分瞭解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並願遵照執行
客戶代表人: 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
客戶名稱:
證書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申請客戶自行影印整份留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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