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要點
規 定 說 明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 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
及避免同仁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 精神不法侵害,提供本署同仁免受霸 凌侵犯之職場,使其安心投入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目的。
二、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 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關規定,
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八年四 月二十九日總處綜字第一百零八零零三 三四六七號函規定,運用現有員工協助 方案及關懷員工機制,建立職場霸凌行 為防治與處理機制。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署工作之人員。 一、明定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二、考量本署之業務性質,除編制內之員 工外,尚有經由其他方式進用,於本 署內工作之人員。為完備本要點之適 用範圍,爰明定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包括各類型於本署工作之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發生於本署 內,個人或集體藉由不合理之對待與 不 公 平 之 處 置 , 所 造 成 持 續 性 之 冒 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
使 被 霸 凌 者 感 到 受 挫 、 被 威 脅 、 羞 辱 、 被 孤 立 及 受 傷 , 進 而 折 損 其 自 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參考教育部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要點 草案,明定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之定義。
四、為防治前點所稱職場霸凌行為,提供 於本署工作之人員免受職場霸凌之工 作及服務環境,本署應設置專線電話 及電子信箱等申訴管道,以利員工申 訴。
明定職場霸凌防治採取之適當措施,設置 專線電話及電子信箱。
五、本署各單位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及 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有 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 導,並於人員訓練、講習課程中,合 理規劃相關課程。
明定實施職場霸凌防治宣導與教育訓練方 式。
六、本署為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應 設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或主任 秘書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署長指 派本署各組、室之組長、主任兼任 之,負責辦理調查及審議職場霸凌相 關事宜。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五分 之二。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 續兼。
一、明定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 評議程序。
二、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明定本委 員會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五分之二。
三、明定本委員會之組成成員、委員任 期、會議召集人及主席、會議成會門檻 等相關規定。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 後 一 年 內 為 之 , 霸 凌 事 件 持 續 發 生 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 年內為之。
被霸凌者得依相關法律請求協 助,並得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應填具申訴書載明下 列事項,必要或急迫時並得以口頭、
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以言詞 提 出 申 訴 者 , 受 理 時 應 作 成 申 訴 紀 錄,並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經向申訴 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一 ) 申 訴人 姓名 、國 民身 分證 統 一 編 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 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者,其
參考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第二 條及第四條規定,明定職場霸凌事件提出 申訴之方式與期限及申訴書或紀錄不符合 規定之補正期限。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 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 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 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 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 四日內補正。
八、申訴人於本委員會作成決定前,得以 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 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明定職場霸凌事件申訴撤回之方式、期限 及其效果。
九、本委員會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由召集人 於七日內指派委員或外聘專家學者三 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 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 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本委員 會評議。
(三)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人、
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四)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
一、明定本委員會處理程序。
二、明定申訴人或申訴之相對人不服申訴 案之決議得提起救濟。如公務人員依公 務人員保障法、教師依教師法、工友
(含技工、駕駛)依工友管理要點、行 政助理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救 濟。
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最長為四十五日,並通知當 事人。
(五)本委員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 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 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 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 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 議有異議者,得依其適用之法令提起 救濟。
(七)申訴案件經證實,申訴人有誣告之 事實者,應作成適當處理之建議。
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不受理:
( 一 ) 無 具 體 之事 實內 容 或 未具 真 實 姓 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二)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 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三)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四)申訴人非職場霸凌事件之受害人或
明定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之各款情形。
其法定代理人者。
(五)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 後,再提起申訴者。
(六)對於非屬職場霸凌範圍之事件提起 申訴者。
十一、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 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 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本委 員會召集人應解除其派兼,本署並 得視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明定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 議之人員應予保密。
十二、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 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 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 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 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明定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 議之人員應迴避之各類情形。
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 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申請 迴避。
第一項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所定 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 請迴避者,應由本委員會命其迴 避。
十三、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 署得透過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助轉 介相關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 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明定本署得協助當事人轉介至專業輔導或 醫療機構。
十四、本署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 事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決定 之懲處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並 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申訴案件經證實,申訴人有 誣告之事實者,本署應依本委員會之 建議,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置。
一、第一項明定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 事後追蹤考核、監督之機制。
二、為避免濫用本要點所定申訴制度,造 成被申訴者之名譽損害,第二項明 定,申訴案件經證實係屬誣告者,本 署應依本委員會之建議為處置。
十五、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明定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十六、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 經費項下支應。
明定本委員會所需經費及預算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