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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治時期臺灣的煙酒專賣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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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治時期臺灣的煙酒專賣事業

本章從四個層面回顧日治時期台灣的煙酒專賣事業,首先,以歷史角度陳述 台灣煙酒專賣事業的創立原因,包括日俄戰爭使日本財政窘迫,台灣總督府為降 低對「補充金」的依賴而進行租稅改革等措施,觸發專賣事業興起;第二部分說 明,煙酒專賣事業的籌辦過程及推展演進;接著探討,煙酒專賣事業對臺灣財政 的影響與關係;最後檢討,煙酒專賣事業的制度缺失、特許權流弊與專賣品價格 等問題。

第一節 煙酒專賣事業創立的背景

日本自1867 年明治天皇1登基,推動維新改革以來,吸收西歐文明並採取「武 國」和「擴張」的政策,追求「恢復國權」與「富國強兵」的目標,2積極地整 軍經武,厲兵秣馬,趁鄰國朝鮮發生東學黨之亂,毅然於1894 年出兵朝鮮,而 與自命為朝鮮宗主國的滿清帝國展開戰端,同年 8 月 1 日日清兩國彼此正式宣 戰,華人史上稱為「甲午戰爭」。3結果,故步自封且腐化不堪的滿清帝國慘敗;

而在議和談判中,滿清帝國允諾割讓臺灣給日本,4臺灣被迫成為日本帝國的第 一個殖民地。臺灣雖然擁有優越的地理位置與得天獨厚的自然環境,但在滿清帝 國二百十餘年的消極「化外統治」5下,經濟發展相當緩慢。在日本佔領臺灣前 夕,臺灣濟已呈現出若干衰退的徵兆,例如耕作技術落後、缺乏全島性的交通網 絡、主要輸出品茶葉和蔗糖的外銷市場萎縮、人口日增耕地卻相對不足等。換言 之,日本當時從滿清帝國手中接收的臺灣,其經濟發展不僅緩慢,甚至出現停滯 現象。6

由於臺灣是在其住民根本無緣置喙的情況下被滿清朝廷所出賣,人民的無

1 1852 年出生於日本京都,名「睦仁」,幼名為祐宮。1860 年被立為太子,1866 年 12 月父孝明 天皇崩殂,1867 年 1 月踐祚,1868 年 8 月即位,是為日本第 122 代天皇。同年 12 月頒佈王政 復古大號令,促成新政府的誕生,也決定接受德川慶喜的辭職及納(還)地,於是揭開幕末維新 的序幕,逐步邁向天皇親政體制。至1912 年(7 月 29 日)駕崩,在位 45 年,享年 61 歲。參閱 笠原英彦,《日本歷代天皇略傳──天皇制度的傳承》,陳鵬仁譯,2004 年,頁 263-266;「明 治天皇」,《日本歴史大辞典》第9 卷,1979 年,頁 222。

2 林子候,《甲午戰爭前日本之內政與備戰》,2001 年,頁 1。

3 黃昭堂,《台灣民主國之研究》,1993 年,頁 11。另有關日本「佔領台灣的經過」的細節,可 參閱前揭書,頁11-17,以及同著者,《台灣總督府》,1994 年,頁 36-38。

4 1895 年 4 月 17 日,日清雙方的代表伊藤博文(1840-1909)和李鴻章(1823-1901)在日本本州的下 關簽訂「日清媾和條約」,是年5 月 8 日兩國皇帝批准互換,支那人稱之為「馬關條約」。全文 共11 條,其中第 2 條規定「清國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群島和遼東半島給日 本」。詳見井出季和太,《台湾治績志》,1937 年,頁 211-212,以及臺灣總督府警務局,《領臺 以後の治安狀況(上卷)》,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1938 年,頁 20-27。

5 臺灣從1684 年在福建省下設臺灣府,至 1895 年割讓給日本前夕為止,遭滿清帝國統治約 211 年。參閱許極燉,《台灣近代發展史》,1996 年,頁 54。

6 范雅慧,《日治時期台灣酒專賣事業》,2000 年,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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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反感和不滿,7似乎可從日軍接收時遭遇到激烈的抵抗窺知一二。8自 1895 年6 月 6 日首任臺灣總督兼軍務司令官樺山資紀(1837-1922)率領近衛師登陸基隆 澳底9開始,日軍一路揮兵南下,臺灣人的武裝反抗此起彼落。10直到同年 11 月 18 日,樺山總督才向日軍的參謀本部11回報「(臺灣)本島全歸平定」,至此,軍事 接收行動已逾五個月。戰況激烈與日軍推進速度緩慢,令日方的軍事資源耗費不 貲,12甚且傷亡慘重。13即使在「臺灣攻防戰」結束14之後,全臺各地大大小小的 武裝抗日活動依舊不斷,最初三任總督,樺山資紀、桂太郎(1847-1913)及乃木希 典等任內皆為鎮壓臺灣人的武裝抵抗而疲於奔命,15軍費支出更是令人瞠目結 舌。16

7 王育德(1924-1985)嘗謂:「臺灣人的抵抗是出於自我防衛的原始本能以及帶有中華色彩的對日 反感」。並稱劉篁村〈台北詩話小談〉:「唐去民無主,旗揚虎有威;明知烏合眾,抗戰未全非」

一詩即為當時臺灣人心情的最佳寫照。王育德,《台灣──苦悶的歷史》,1999 年,頁 108。

8 誠如王育德云:「面對強大的日軍,並知外國不會干涉的時候,謀略家和大租戶爭相逃離臺灣。

他們可以把大陸當作最後避難場所。相反地,臺灣人繼續抵抗到彈盡援絕,而且還會繼續抵抗 下去。生為臺灣人,死為臺灣鬼,這是他們唯一的立場」(王育德,前揭書,頁 108)。

9 澳底是一個位於 25°03′─121°55′ 的小漁港,在二次大戰結束之前,乃劃歸基隆廳(清國時代)、

基隆郡(日治時期)貢寮庄所管轄;戰後,中國國民黨政權調整行政區域,將它改隸於臺北縣貢 寮鄉。參閱陳正祥,《臺灣地名辭典》,1993 年,頁 312;安倍明義,《臺灣地名研究》,1938 年,頁114。

10 臺灣第一期的武裝抗日運動始於日軍登陸的 5 月 29 日,期間歷經臺灣民主國的興亡(5 月 29 日至 10 月 19 日),至是年底方告一段落;翌年起至 1902 年止,為臺灣攻防戰餘波盪漾的第二 期抵抗運動;零星的武裝起義則為第三期的抵抗運動,這一直延續到 1915 年,以後繼之而起 的乃是政治運動。參閱黃昭堂,《台灣淪陷論文集》,1996,頁 10。

11 1878 年日本軍部在廣島設置了參謀本部,乃直屬天皇而與太政官平行的軍令機關,掌管用兵、

作戰等軍令,政府不得過問。參閱伊藤潔,《台灣:四百年的歷史與展望》,1994 年,頁 69-70;

林子候,前揭書,頁5。若按照黃昭堂的說法,則是「迄至 11 月 18 日,樺山總督才向大本營 報告『全島平定』,……」(參閱氏著,《台灣總督府》,1989 年,頁 56)。

12 日本動用的陸軍有北白川宮能久親王(1847-1895)所率領的近衛師團、乃木希典(1849-1912)的 第二師團、混成第七旅團、總督府直屬部隊、混成支隊,以及兵站部等共近兩個半師團約48,316 人,軍屬和軍伕計26,214 人,軍馬 9,400 餘匹,這一支龐大的部隊已佔了當時全日本陸軍共 7 個師團的三分之一以上兵力,海軍則動員了大半的聯合艦隊(主力艦)。參閱參謀本部,《明治 二十七八年 日清戰史》第七卷,1906 年,附錄第百八(即附錄第 108),參與征討臺灣的有關人 馬概數;黃昭堂,《台灣淪陷論文集》,頁43;另參考許極燉,前揭書,頁 199,以及末光欣也,

《台湾の歴史 日本統治時代の台湾──1895~1945/46‧五十年の軌跡》,2002 年,頁 20。

13 殘酷的事實,迫使傲慢的日本帝國也不得不承認,接收臺灣這一役確實是犧牲慘烈。在沙場 上戰死者有333 人、負傷者 687 人;但因感染惡性瘧疾諸熱帶風土病症而命喪異鄉的官兵含軍 夫則有6,903 人,送回日本就醫者達 27,300 人,至於在臺灣就地入院診治者也有 6,084 人之多。

參閱末光欣也,前揭書,頁20。

14 係指 1895 年 10 月 19 日著名的黑旗軍領袖劉永福(1837-1817)棄守潛逃回廈門後,日軍第二師 順利進入臺南城,至此,由一部分本地士紳和清國官僚所成立的「臺灣民主國」可謂徹底崩解。

參閱王育德 ,前揭書,頁 107。另有關「臺灣民主國在臺灣史上的地位」,可參閱黃昭堂,《台 灣民主國之研究》,頁226-238。

15 事實上,臺灣人壯烈抵抗日軍的行動,是一直持續到 1902 年 5 月底,由於「匪首」(日方所使 用的稱謂)林少貓(1865-1902,原名林獅,或稱「小貓」,號義成,臺灣屏東人,世居阿猴,經營 雜貨維生,是當時的「抗日三猛」之一)的戰死而使日方的軍事行動正式停止,才告落幕,前 後時間長達七年之久,令世人驚異(參閱王育德,前揭書,頁105;〈林少貓〉,《臺灣歷史辭典》,

2004 年,頁 465-466)。此外,日方也坦承領臺之初,在臺灣中南部所遭遇到的武裝抵抗,的 確是「幾乎感覺全臺皆兵」(可參閱參謀本部,前揭書,頁 358)。

16 日本佔領臺灣翌年的 1896 年度,臺灣的經常歲出為 5,910,000 圓,其中所謂的「民政費」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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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馬關條約」簽定,臺灣成為日本第一塊海外領土的那一刻起,日本朝野 對於如何經營新領土,以及臺灣是否為「殖民地」的意見就已相當分歧。17究竟 臺灣是要像 1879 年以後的琉球一樣設立府縣,使當地各項事務皆依中央的體 制,聽命於中央指揮?抑或在臺灣另創一個「殖民地政府」,使其具有足夠的自 主權力來決定在地事務?18毫無殖民經驗的日本帝國政府,對如何統治、經營臺 灣也提不出明確的方針。

自幕末、明治維新以來,師法西方的氛圍濃厚,當時日本帝國政府曾委託來 自英國與法國的外籍法律顧問針對該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英法是當時舉世最強的 兩個殖民主義國家。1895 年 4 月 22 日,法國籍顧問 Michel Joseph Revon 建議:

統治臺灣初期,不妨參考英國殖民地統治經驗,先賦予臺灣總督較廣泛的權限以 便因時因地制宜,但是基本方向仍應仿傚法國統治阿爾及利亞(Algeria)的成例,

漸次使臺灣近似於日本內地,最終實行縣制。19英國籍顧問 William Montague Hammett Kirkwood 在同年稍後的 4 月 30 日提出的法律意見書中,則主張日本應 以英國的殖民地統治制度為典範,根據英國「君主直轄殖民地」的模式,直接以 天皇大權統治臺灣,再由天皇將其對臺灣的立法權力,委託給總督、高層官員及 當地人所組成的殖民地立法機關來執行。20Revon 與 Kirkwood 兩人的意見相左,

但各有支持者,相持不下。

日本領臺初期,總督府內部官制興廢與改革頻繁,體制難以確立,加上,官 紀鬆懈、文武官員動輒相互傾軋,一時之間呈現出統治混亂局面。21因此,龐大 的軍費負擔、維持治安的開銷再加上一般行政支出、為統治及徵稅等目的而必須 進行的資源調查工作費用,22以及發展經濟不可或缺的各項基礎建設經費,皆構

53%,達 3,150,000 圓,而 1897 年度則增為 62%,達 4,740,000 圓。然而,1896 年度的歲入則 只有2,630,000 圓,短缺了 3,280,000 圓則不得不仰賴日本中央政府的補助。1897 年,日本在 臺灣設立了「特別會計制度」,將軍費支出劃歸為日本中央政府一般會計的支出,但此項支出 額竟高達5,960,000 圓,其規模相當於同年度臺灣歲入總額 11,280,000 圓的 53%。參閱凃照彦,

《日本帝國主義下的台灣》,1999 年,頁 33-34;吳密察,〈明治 35 年日本中央政界的「台灣 問題」〉,收入氏著《台灣近代史研究》,1994 年,頁 115。

17 當時對明治政府有極大影響力的人,是司法省的英籍顧問 William Montague Hammett Kirkwood 和法籍顧問 Michel Joseph Revon,這二位顧問對如何經營臺灣持有完全不同的意見。

Kirkwood 舉的是英國人經營香港與印度的例子;Revon 則強調法國經營阿爾及利亞的模式,

以內地延長政策將新領地化為州縣,進行同化政策。明治政府儘管有「處分琉球」的經驗,憲 法上卻沒有「領土變更」的明文規定,導致政府內部的意見呈現兩極對立。參閱黃文雄,《締 造台灣的日本人》,2001 年,頁 54-55。

18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1999 年,頁 64-65。

19 ミシエル‧ルボン,〈遼東及臺灣統治ニ關スル答議〉,收入伊藤博文,《臺灣資料》,1936 年,

頁407-409;王泰升,前揭書,頁 65。

20 モンテーギウー‧カークード,《殖民地制度》(明治廿八年反譯),收入伊藤博文,前揭書,

頁108-148;王泰升,前揭書,頁 65。

21 凃照彦,前揭書,頁 47。

22 對當時的總督府而言,最重要的三項資源調查工作是人口、土地及林野調查事業。後兩項可 視為整頓臺灣本地經濟勢力「基礎工程」的一環,第一項則是殖民地統治不可或缺的工具;人 口戶籍調查的完成則是代表日本統治臺灣的力量已遍及島內各地的一個標誌。凃照彦,前揭 書,頁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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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臺灣總督府沉重且可觀的歲出。23

當時台灣尚處於農業時期,其歲入仍以地租(田賦)與釐金為主,前者係土地 稅,後者為貨物消費稅。唯囿於隱田(按:即不曾登上官冊的田地)過多、土地所 有權結構複雜,以及島內治安未靖致商業活動受挫,加上,租稅制度也十分紊亂,

歲入有限而百廢待舉,財政狀況極度困窘。不足部份全賴日本國庫的「一般會計」

項下提撥「補充金」補助。24不過,鉅額的「補充金」對仍停留在產業資本發展 階段的日本資本主義25而言,的確是異常沉重的負擔,而甲午戰爭後的反彈性經 濟不景氣,情況更是令人難以樂觀。26因此,部分日本輿論開始對佔領臺灣的經 濟價值提出質疑,臺灣經營失敗論甚囂塵上,甚至有帝國議會的議員提出「把臺 灣賣給法國一億日圓」的「臺灣売却論」主張。27為減輕日本本國財政負擔,且 達到臺灣財政自給自足的目標,日本帝國政府遂於1897 年 2 月 26 日制定公布「臺 灣總督府特別會計法」,同年4 月 1 日正式實施。28

上述財政困境與統治亂局直到 1898 年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上任,後藤新 平29出任民政局長(按:是年3 月到任,三個月後改為長官制,官銜也改為「民政

23 范雅慧,前揭書,頁 12。

24 黃通、張宗漢、李昌槿合編,《日據時代臺灣之財政》,1987 年,頁 23。

25 1868 年,封建的日本遭逢來自西方資本主義的強力衝擊,引發社會內部的大幅改革,歷史上 稱之為「明治維新」。維新後日本社會的上層構造,是大地主和資本家的聯合統治。但日本農 村中濃厚的封建關係,卻阻礙了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並造成內部尖銳的矛盾和窄化國內市場 的正常規模。日本統治階級藉由早熟之向外膨脹的方法,來搶奪殖民地及武力侵佔國外市場,

以克服日本資本主義的脆弱性。根據1893 年的調查,當時日本的工業是以小規模的企業型態 為主,資本的蓄積仍相當貧弱。潘志奇,〈臺灣之社會經濟〉,《臺灣銀行季刊創刊號》,頁35。

26 十九世紀下半葉,世界已演變至資本主義時期,殖民地的主要目的在為母國供應商品的原料、

銷售市場,故在殖民地未經開發以前,對於母國不但沒有好處,反而會成為財政上的重擔。而 且,開發殖民地的先決條件之一,必須是母國的經濟已經高度發達到有餘裕的資本足以挹注殖 民地。然而,當時新興的日本雖已有近代經濟體制的雛形,但尚未實施金本位制度,資本的蓄 積才剛起步,還不是高度發展階段的獨占資本主義國家,卻又同時並存著經由朝鮮經略滿州及 華北的企圖及以臺灣作南進跳板的雄心,有限的資源實在不易調配。據稱日本佔領臺灣之初,

年需維持經費10,000,000 圓,其中 7,000,000 圓須靠日本中央政府補助,從而產生殖民臺灣是 奢侈的一種論調。周憲文,《日據時代臺灣經濟史》第 2 冊,1958 年,頁 303;林鐘雄,《台灣 經濟經驗一百年》,1998 年,頁 36。

27 參閱後藤新平,〈日本植民政策一斑〉(講演),1914 年,頁 6;橫澤次郎,〈後藤伯と臺灣の阿 片制度〉,收入三井邦太郎編《吾等の知れゐ後藤新平伯》,1929 年,頁 176;鶴見祐輔,《後 藤新平》第二卷,1965 年,頁 16。

28 范雅慧,前揭書,頁 13。在以往的日本財政上,殖民地財政與中央政府的財政合併形成整個 國家財政,中央政府的財政稱為一般會計,殖民地財政則名為特別會計。臺灣在日治時代的財 政制度即屬於後者,這種特別會計制度並未賦予殖民地任何自治權,即臺灣當局沒有財政立法 權及預算審核權,是一種近似於中央集權的財政制度。鄭慶良,《日據時期台灣之菸酒專賣》,

1999 年,頁 103。但是,史明另有一番見解:「這種特別制度使臺灣總督可以絲毫不受母國政 府的干涉,而能恣意增稅及揮霍殖民地財政」。史明,《台灣人四百年史》,1992 年,頁 84。

29 後藤新平(1857-1929),日本陸中國膽澤郡塩竃村(今之岩手縣水澤市)小藩士之子,與當時的進 步份子高野長英為親戚並在思想方面深受其啟蒙。1874 年入須賀川醫學校,1889 至 1892 年自 費留學德國,特別關心公共衛生及社會政策,返國後被任命為內務省衛生局長。1895 年日本 領臺之後,提出「鴉片漸禁論」(按:有關此論點乃至政策的正、負面評價,至今仍爭議不休)。

1896 年兼任臺灣總督府衛生顧問,1898 年出任總督兒玉源太郎的民政長官。1904 年日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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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立下以改革經濟使其財政獨立為首要目標,逐步推行以「舊慣溫存」

為中心的統治與財政改革,並提出「六千萬圓、二十年財政獨立計畫」,30打算 自 1899 年起十一年間,使臺灣逐步走向自給自足。31這項計畫乃後藤新平在帝 國政府內務省衛生局長(兼臺灣總督府衛生顧問)任內所提「臺灣統治救急策(案)」

32的具體實現。此後,情況才有所改善,殖民地政府對臺灣的統治從此也日漸步 上常軌。33

由於兒玉總督在日本中央身兼數職,待在臺灣的時間不長,治理臺灣工作多 仰賴其精明幹練的副手──民政長官後藤新平。34在約八年八個月的任期中,後 藤採取「鎮撫並用」的政策,35以開辦事業公債籌款來修築縱貫鐵路與興建基隆 港、進行大規模土地和林野調查事業以整理地稅、振興製糖業並開徵砂糖消費 稅、整理稅制實施地方稅,以及創辦專賣事業等等。這些興革方案實施後,成效 顯著且影響深遠。原訂撥發至1909 年的「補充金」,自 1902 年起便無法足額撥 發,嗣因日俄戰爭發生,日本財政更加困難,而臺灣本身則因財政改革收效致使 歲入增加,補充金所佔比例大幅下降而於 1905 年完全廢止。36臺灣於是提前在

前後,兒玉因兼任內閣的參謀次長,忙於指揮日本陸軍對俄作戰,後藤乃成為實際的臺灣統治 者。後藤任內主張生物學的殖民統治原則(根據旅美臺籍學者周烒明的見解,後藤新平主張日 本佔領臺灣後的政策應該是「植民」培養而教育,不應該是「殖民」由強勢侵略弱勢而同化。

故此「植」實非彼「殖」。可參閱周烒明,〈台灣醫學的近代化與拓殖大學的創立──為紀念日 本東京拓殖大學創辦百週年發行的「台灣論」第五卷序文〉,《共和國》第44 期,頁 27),全面 推展土地調查、戶口普查、風俗習慣調查;大力促進科學發展與農、工、衛生、教育、交通等 建設及建立警察(國家)制度,並招撫抗日份子,籠絡臺灣本地士紳,因而奠定了日本帝國統治 臺灣的基礎。不過,為人時有空談理想的習慣,曾被批評為「吹牛大王」。1906 年辭職離臺,

轉任滿州鐵路總裁,之後又歷任內務大臣、外務大臣、東京市知事等要職。1929 年 4 月病逝 於京都,享年72 歲(參閱楊碧川,《後藤新平傳──台灣現代化的奠基者》,1996 年;鶴見祐輔,

《第二次桂內閣時代 1908~16 年》,「正伝‧後藤新平」第 5 卷,2005 年,卷末,頁 886)。後 藤新平因洞悉臺灣人個性上的三大弱點──怕死、愛錢、虛榮心重,而曾提出所謂的「治臺三 策」──可用高壓手段威嚇、可拋小利誘惑、可以虛名籠絡(參閱菊仙,〈後藤新平氏的「治臺 三策」〉,《臺灣民報》,第145 號,1927 年 2 月 20 日,頁 14),至今仍被視為臺灣人的罩門死 穴。

30 小林道彦,〈後藤新平と植民地經營〉,《史林》第 68 卷第 5 號,頁 673。

31 日本對臺補助金逐年減少,迄 1909 年完全停止;其不足之數,生產事業以發行事業公債抵充;

其他經費則從整頓租稅,籌辦專賣事業著手,冀能增加收入,彌補開支的不足。黃通等三人,

前揭書,1987 年,頁 24。

32 對於臺灣的經營,後藤新平一再強調「生物學」式的統治,認為應以遵從臺灣舊慣和清國的 律令為基礎,避免殖民母國政府的干涉,授予臺灣總督處置全權,學習英國殖民地的模式。黃 文雄,前揭書,頁69。

33 持地六三郎在《台湾植民政策》書中指出:「誰也不能否認,臺灣殖民政策是從兒玉總督和後 藤男爵才開始確立的」,又指出「臺灣是日本目前唯一成功的殖民地。把清國統治下的腐敗、

動亂、荒廢的狀態,改變成為和平、秩序安定、確立統治、開發富源,……」。黃文雄,前揭 書,頁69-70。

34 後藤新平以民政長官的身分,代替兒玉總督處理府內的大小政務,因而,有人說這等於是有 實無名的總督。參閱黃昭堂,《台灣總督府》,頁82。

35 戴國煇,《台灣總體相──住民‧歷史‧心性》,1989 年,頁 75。

36 日治初期,臺灣對補充金的依賴甚殷,不久即漸減,此即表示臺灣財政漸能自給自足。且初 期之歲出也並非純屬經費開支,有些是屬於具有開發及投資性質之事業費,此亦即日後臺灣歲 入漸增之肇因。黃通等三人,前揭書,頁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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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達到了財政獨立的目的。37其中,稅制整理後大幅增加的租稅與陸續開辦 的專賣事業,對日後臺灣財政得以獨立,居功厥偉。38

「專賣」(monopoly)是指一國對該產業之生產或消費不採課稅方式,而由政 府依據法律實施獨佔,再從其銷售價格中取得獨佔利益之行為而言。事實上,綜 觀臺灣歷史的專賣淵源,自鄭氏、清領、日治到二十一世紀初,未曾間斷。不過,

相較於鄭氏時期的樟腦專賣與清領時期的樟腦、硫磺、鹽、煤、沙金等屢興屢廢 的專賣情形,日治時期的專賣事業不僅實施得徹底,而且績效卓著,收入更是可 觀。39再從國際潮流的角度來看,十九世紀末葉至二十世紀初期,正是新帝國主 義蓬勃發展的時代,奉行帝國主義的國家無不競相擴大生產,積極拓展海外市 場,向外佔領殖民地,並以關稅壁壘和輸入限制來保障自己的商品;同時為了控 制和獨佔國內的物資,充裕政府財政,實施專賣制度就成了當時最流行的趨勢。

40可參閱附表2-1「世界諸國煙草專賣實施表」。

【表2-1 世界諸國煙草專賣實施表】

國 名 專 賣 目 的 專 賣 權 範 圍 專 賣 創 始 年 月 法 國 財政收入 製造、販賣 1816 年 4 月 奧 地 利 財政收入 製造、輸入、販賣 1850 年 6 月 義 大 利 財政收入 製造、輸入、販賣 1897 年 1 月 匈 牙 利 財政收入 製造、販賣 1850 年 11 月 波 蘭 財政收入 耕作、製造、輸入、販賣 1899 年 6 月 羅馬尼亞 財政收入 耕作、製造、販賣 1887 年 2 月 土 耳 其 財政收入 製造、輸入、販賣 1895 年 2 月 瑞 典 財政收入 製造、輸入 1894 年 1 月 西 班 牙 財政收入 製造、輸入、販賣 1891 年 11 月 葡 萄 牙 財政收入 製造、販賣 1897 年 6 月 波 斯 財政收入 輸入 1891 年 3 月 捷 克 財政收入 製造、輸入、販賣

厄 瓜 多 產業保護

社會政策 耕作、販賣 烏 克 蘭 財政收入 製造、販賣 摩 洛 哥 財政收入 輸入

秘 魯 財政收入 製造、販賣 1897 年

37 事實上,臺灣的財政進入真正獨立的階段,應該是在 1914 年砂糖消費稅劃歸一般會計收入之 後的事,並非在1904 年就已完全獨立。北山富久二郎,〈日據時代臺灣之財政〉,1959 年,頁 93。

38 范雅慧,前揭書,頁 14;凃照彦,前揭書,頁 46。

39 范雅慧,前揭書,頁 14-15。

40 加藤非左史,〈往時を偲ぶ〉,1935 年,頁 23;鄭慶良,前揭書,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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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名 專 賣 目 的 專 賣 權 範 圍 專 賣 創 始 年 月 愛 爾 蘭 財政收入 耕作、製造、販賣 1898 年 9 月 保加利亞 財政收入 製造、販賣、輸入 1899 年 11 月 臺 灣 財政收入 製造、販賣、輸入 1905 年 4 月 資料來源:專賣局調查股,〈各國煙草事業くこ關する調查〉,《專

賣通信》第14 卷第 4 號,頁 124-125。

不容諱言,日本領臺之初,對臺灣的鴉片已有嚴禁、漸禁之論。後藤新平於 1895 年 12 月曾提出〈關於臺灣島施行鴉片制度之意見書〉,主張漸禁論,認為 由政府來實施鴉片專賣制度,統籌鴉片之進口、製造及販賣事宜,則鴉片必能成 為臺灣重要財源之一。鴉片漸禁論深獲當時的內閣總理伊藤博文的賞識,而於次 年落實為臺灣總督府的鴉片政策,41並自1897 年 4 月 1 日開始實施專賣。接著,

又於1899 年 5 月實施鹽專賣,同年 8 月實施樟腦專賣。煙草專賣始自 1905 年 4 月1 日,酒類專賣則由 1922 年 7 月 1 日起。此外,尚有 1942 年的火柴專賣、1943 年的石油專賣、1944 年的苦汁42專賣,以及1906 年即收歸官營但未正式發布專 賣令的度量衡。43

臺灣總督府對於何種事業要收歸專賣,似乎提不出統一的標準或既定的時程 表,不同的專賣事業也處於各自為政的狀態。在鴉片專賣四年後,鹽、樟腦專賣 二年後,由於三者互不統屬,經營方式也各異,為求節省日益龐大的業務經費、

統一事權及提高行政效率,臺灣總督府才在1901 年 5 月成立專賣局,統籌經營 三大專賣事業以收其效。由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兼任首任局長,另置次長掌管專賣 事務。44專賣局組織初分為局長官房、經理課、檢定課、製藥課、腦務課、鹽務 課、監查課,日後隨著專賣種類增加、經營型態變遷,專賣局組織陸續變革,增 設煙草課、酒課等。45

在這些專賣事業中,官營度量衡以統一管理為主要目的。1942 年太平洋戰 爭爆發之後實施的火柴、石油、苦汁專賣,因旨在管制物資,且產量不大,實施 時間短暫,影響有限,重要性並不高。故就整個日治時期的專賣事業而言,鴉片、

食鹽、樟腦、煙草及酒類等五項才是主體。特別是在煙草實施專賣之前,臺灣總 督府的總歲入通常只有14%左右屬於專賣收入,自煙草專賣(1905 年)之後,專賣 收入加倍成長,平均約佔總歲入 30%以上;1922 年起,由於酒也開始專賣,平

41 台灣史料編輯委員會編,《台灣史料稿本》,1907 年 1 月 21 日;《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第二篇,

1907 年 3 月 4 日,頁 245。鄭慶良,前揭書,頁 11。

42 「苦汁」,被戰後統治臺中國人改稱為「苦滷」,詳情可參閱本論文第三章註腳第144 條內容。

43 「臺灣新文學之父」賴和(1894-1943)有一篇極具抗議日帝的殖民統治與農村的封建剝削制度 之精神的佳作──〈一桿稱仔〉,該篇小說不僅道出在外來政權殖民統治下臺灣人被壓榨的辛 酸血淚,也反映出當時專賣制度(尤指度量衡專賣)的不合理及其流弊。有關小說內容,可參閱

《賴和先生全集》,1979 年,頁 10-19。

44 鄭慶良,前揭書,頁 16。

45 范雅慧,前揭書,頁 15。

(8)

均更高達總歲入40%左右。換句話說,專賣收入初期雖以鴉片為主,中期開始則 為煙草取而代之,之後又有酒類專賣的加入。煙、酒兩類因本小利多,吸食者眾,

成為中後期支撐專賣事業的台柱,光這兩者的收入平均即佔專賣收入的 70%以 上。46煙酒專賣收入對殖民地政府財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東京帝國大學教授,也是出名的人道主義者矢內原忠雄(1893-1961)在《帝国 主義下の台湾》一書中,對於專賣與財政獨立的關係和以專賣做為主要財政來源,

曾提出他的看法:「在除土地之外,並無其他財源的前資本主義社會,資本主義 政策的主要歲入財源,惟有依賴專賣,這是殖民地的通例。所以,臺灣財政的獨 立,很多地方也是靠了專賣制度。」47「臺灣財政獨立政策之一重要中心,是在 專賣上尋求財源。蓋在前資本主義社會,直接稅不是良好的財源,是以間接稅為 主;特別是專賣收入,乃最隱蔽的財政負擔,適(合)做(為)主要財源。這是殖民 地財政的必然現象」。48誠哉斯言,這兩句話不僅簡潔有力地浮顯(勾勒)出日治時 代殖民政府在臺灣實施專賣制度的歷史意義(本質),似乎還隱含著批判外來統治 者之作為罔顧正義公道(按:為了鞏固其政權及維護其利益,統治者往往不惜犧 牲殖民地人民之權益福祉,此乃殖民行為的本質)的意味。

第二節 煙酒專賣事業之籌辦與推展

根據日本人的研究,臺灣早在荷據時期就有煙草的種植和使用,49鄭氏王朝 時期持續發展,及至清領前期,禁止臺灣人種植製造,煙業遂轉趨沒落。到了晚 清劉銘傳(1836-1895)撫臺時期,積極獎勵人民種植煙草,還曾派員前往呂宋,學 習馬尼拉煙草的耕作及製造技術。於是,島內的煙草栽培曾呈現一時的盛況,50 但仍不及當時臺灣茶、糖及樟腦事業來的蓬勃發展。51

另有國內學者研究指出,日本殖民政府在臺實施煙草專賣的原因在於:配合 日本內地煙草專賣的實施、補助臺灣財政的不足(可參閱附表 2-2「煙草專賣收入 與財政歲入比例表」)、提升臺灣煙草品質和自給自足。這些因素交互作用下,

煙草專賣成為一種必要的政策。52日人領臺初期財政困難,於 1904 年開徵煙草 新稅,但每甲40 圓的重稅,嚴重打擊本土煙業,煙業轉趨蕭條,得不償失。隔

46 范雅慧,前揭書,頁 15。

47 矢內原忠雄,《帝国主義下の台湾》(復刻版),1988 年,頁 72-73。

48 矢內原忠雄,前揭書,頁 84。

49 根據荷蘭東印度公司 1623 年的記錄,西拉雅族(Siraya)的蕭壠社(Soulang)住民就有使用來自支 那的煙草(tamako, 依據村上直次郎對平埔族語的研究,tamako 係當地人稱煙草的用詞,應為 外來語)的情形。參閱 Leonard Blussé and Marius P.H. Roessingh, “A Visit to the Past: Soulang, a Formosan Village anno 1623,” Archipel 27 (1984), p. 76; Naojiro Murakami, Sinkan Manuscripts, 1933, p. 194(轉引自康培德,〈十七世紀的西拉雅人生活〉,收入詹素娟、潘英海主編《平埔族 群與臺灣歷史文化論文集》,2001 年,頁 17).

50 魏喦壽、茅秀生,《台灣之發酵工業》,《臺灣銀行季刊》第 5 卷第 3 期,頁 103。

51 稅所重雄,〈台湾煙草耕作沿革〉(一),《專賣通信》第 10 卷第 10 號,頁 38。

52 鄭慶良,前揭書,頁 32。

(9)

年,鑑於煙草耕作技術落後,產品品質低劣,原料大多依賴進口;已實施的專賣 事業中,鴉片收入逐年衰退,食鹽有天候限制,收入極為有限,樟腦收入又受世 界市場影響,暴起暴落。基於增加財政收入為首要目的,同時具有尋求煙草生產 之自給自足、改良品質及振興產業等考量,臺灣總督府乃決定將煙草也收歸專 賣,此較之日本內地煙草專賣制度還要早一年實施。53

遠 在 1905 年 煙 品 實 施 專 賣 之 前 , 平 埔 族 (Pingpu or Formosan Plains Austronesians)仍然活躍的時代,臺灣就有煙絲(亦稱散煙)的生產,臺灣人的製 煙經驗及技術可謂均優於日人,再加上本地商人擁有現成的機器設備,所需原料 (煙葉)則由專賣局供給(按:日本煙葉的輸入逕由專賣局經手,外國煙葉輸入則以 三井物產株式會社為主)。因此,專賣伊始,專賣局是在臺北及臺南分設兩工場 (按:臺南工場不久即因故關閉),招商承辦代製,亦即採行委託製造方式(按:即 煙草之加工製造係專賣局以「命令書」方式委付民間包商,原料由專賣局供應,

包商依「命令書」所定程序製成後,於約定期間,向指定的官署交

【表2-2 煙草專賣收入與財政歲入比例表】

年 度 煙 草 收 入 (A ) 全 年 歲 入 ( B ) (A)/(B)%

1905 1,496,023 25,414,144 5.89 1906 3,044,593 30,692,177 9.92 1907 3,500,853 35,304,770 9.92 1908 3,380,270 37,005,761 9.13 1909 3,712,703 40,409,108 9.19 1910 4,009,346 55,338,346 7.25 1911 4,416,847 57,839,845 7.64 1912 4,523,832 60,295,558 7.50 1913 4,719,109 54,217,923 8.70 1914 4,549,431 53,164,328 8.56 1915 4,668,301 45,640,521 10.23 1916 5,316,235 55,765,687 9.53 1917 5,834,547 65,765,494 8.92 1918 7,031,462 80,500,729 8.73 1919 9,664,261 100,165,544 9.65 1920 16,561,462 119,148,064 10.54 1921 10,000,231 112,035,565 8.93 1922 11,137,948 113,420,514 9.82 1923 11,588,448 111,097,562 10.43 1924 10,683,563 113,614,797 9.40

53 范雅慧,前揭書,頁 27。

(10)

年 度 煙 草 收 入 (A ) 全 年 歲 入 ( B ) (A)/(B)%

1925 11,515,231 119,559,876 9.63 1926 13,908,657 131,778,000 10.55 1927 13,577,271 138,626,826 9.79 1928 15,759,458 147,523,811 10.68 1929 16,225,111 150,240,604 10.80 1930 16,241,626 129,757,761 12.52 1931 14,560,633 115,972,147 12.56 1932 14,562,029 120,303,279 12.10 1933 15,212,362 130,812,153 11.63 1934 15,240,152 141,617,596 10.76 1935 17,846,468 156,049,368 11.44 1936 19,817,147 175,771,837 11.27 1937 22,332,312 202,836,904 11.01 1938 24,516,306 233,317,394 10.51 1939 29,956,442 288,498,327 10.38 1940 35,530,449 352,303,622 10.09 1941 41,716,434 413,110,216 10.10 1942 51,001,588 499,618,742 10.21 1943 62,635,470 666,071,236 9.40 1944 86,977,327 844,073,475 10.31 資料來源:臺灣省長官行政公署統計室,《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

要》,1946 年,頁 981-1003。

貨;計在臺北、臺南區各委託 4 人);同時,專賣局本身也有專人從事調查與研 究。結果,還發明了一種新式機械可用來製造煙絲。至1912 年 4 月,專賣局直 屬臺北煙工場竣工後,生產規模擴大到足供全臺之用,方停止民間委製方式。惟 在施行委託製造期間,日本本土所產捲煙仍年有輸入,乃由專賣局統一購入後再 分配予本島配銷人轉售。54

專賣局生產的煙製品有三種:煙絲、捲煙(cigarette 或稱紙煙)、雪茄(cigar)。

煙絲的品牌名稱迭有變換,產量亦時有增減,但市場逐漸被捲煙所取代則是不爭 的事實。捲煙自1915 年以 Jasmin 為名上市之後,新品牌就不斷的推出,市場銷 售量也跟著上升。即使是在太平洋戰爭期間,捲煙的產銷量也未見萎縮,反倒隨 著戰事的日趨緊繃而激增。臺灣的雪茄的生產也始於1915 年,品牌名為 Sirubia,

由臺北煙工場製造,係以當時在臺灣試植的雪茄煙葉及山地產煙葉與馬尼拉煙葉 配製而成。1916 年,專賣局還從菲律賓聘請專門技工來臺技術指導,以求改進。

54 楊選堂,〈台灣之製菸工業〉,《臺灣銀行季刊》第 5 卷第 3 期,頁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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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雪茄的產量雖不及捲煙但遠超過煙絲。

日治時代臺灣煙製品的販賣採配銷(售)制,即由專賣局將產品交由配銷人代 售。最初,銷售機構是分為配銷人、批發商及零賣(售)商三級制。配銷人係由專 賣局指定,其餘二者則由地方政府核定。只是,以往批發商之間並未劃清彼此的 銷售範圍,故越區搶生意、削價競爭、資金週轉失靈、經營混亂乃至影響業績等 流弊叢生;專賣局乃於1914 年撤銷中間的批發商,將販賣系統改為配銷人與零 售商二級制。1917 年,修正「煙草專賣施行細則」,零賣商之指定也歸專賣局負 責。二級制實施後,由於當局僅規定零售價的上限,配銷人彼此間的削價競爭的 弊端仍時有所聞,專賣局乃於1918 年比照日本內地煙草專賣制度,將本島劃為 若干銷售區域,每區僅指定一名配銷人,嚴禁越區銷售與惡性競爭。56當時臺灣 煙製品的配銷人分為進口日煙與本島煙兩種。原則上,前者均指定日本人為總配 銷人;後者則多指定本島的名紳富商(例如台北的辜顯榮、陳江流、鄭火旺、陳 仙化、歐陽長庚;台南的吳子周、黃鷺汀、洪彩惠等)57而被視為統治者為籠絡少 數臺灣人(按:即協助其維持治安穩定政局的臺灣人)所給予的特殊權利,58此情 形類似食鹽專賣。配銷人與與零賣商的利潤,根據1941 年的紀錄,前者視各地 情形,分為七級,後者則全島一律。59

先後橫越大洋或海峽來臺「趁食」、60拓荒而落腳定居的南島語系民族 (Austronesian language family / Malayopolynesian language family) 、61閩人、越人 等,很早就有飲酒習慣和簡單的製酒技術。臺灣的自然條件優越,一歲三熟,物 產富饒,糧食作物有餘便可用以釀酒,雖然原料充足,但技術並不成熟。歷經荷 據、鄭氏、清領等時期,臺灣的酒一直停留在落伍的農副業生產方式,稱不上是 真正的行業。要到日本殖民統治時代的 1907 年,臺灣總督府增闢新財源,62

55 周憲文,《日據時代臺灣經濟史》第一冊,1958 年,頁 122。

56 范雅慧,前揭書,頁 28-29。

57 楊選堂,前揭文,頁 137;范雅慧,前揭書,頁 29。

58 許極燉謂:「專賣事業既為國家的資本獨佔,抑且使民間資本的獨佔寄生其中,所以專賣制度 乃是利權的源泉所在」。許極燉,前揭書,頁272。

59 周憲文,前揭書,頁 123。

60 「趁食」,鶴佬話唸作 than3 ciah8,也有人寫為「賺食」,類似華語的謀生、糊口之意。

61 越來越多的人類學者、語言學者及考古學者認為,臺灣可能就是南島語系民族(以下簡稱「南 島語族」)的發源地,臺灣大部分的史前歷史,屬於南島語族的活動史,估計約有 6,000 年。所 謂南島語族分布的範圍,東起太平洋的復活島,西到非洲東岸的馬達加斯加,南抵紐西蘭、新 幾內亞,最北的極限則為臺灣,總人數約2 億 5,000 萬之多。臺灣的南島語族包含有平埔諸族 與高山各族,但臺灣史研究者以往常籠統稱之為「土番」、土著;自1980 年代興起臺灣原住民 族群運動以來,經由媒體的傳播,「原住民」一詞乃成為眾所周知的語詞。目前,臺灣南島語 族人口約為30 幾萬人,但不包括平埔族的人口在內,蓋自 17 世紀以來,其歷史變遷之鉅,其 後裔的確實人口,早就難以分辨、定義和估算。可參閱「南島民族」,《臺灣歷史辭典》,2004 年,頁551;周婉窈,《台灣歷史圖說(史前至一九四五年)》,第 2 版,1998 年,頁 36-42,以 及Peter Bellwood, “The Austronesian Dispersal and the Origin of Language,” Scientific American, Vol. 265, No. 1, pp.88-93。

62 1904 年爆發的日俄戰導致日本的財務更形吃緊,使得臺灣總督府將目光轉向島內酒業這個「大 好財源」,企圖在臺灣開徵酒稅。稅務職員共慰會編,《台湾稅務史》,1918 年,頁 395;范雅

(12)

始徵收「酒造稅」(製酒稅)之後,原本小型的民間製酒業者就在統治當局軟硬兼 施地勸誘下,漸次合併朝向專業化及資本化經營,產量增加,規模擴大,臺灣民 間酒業才算形成。此舉不僅為臺灣統治當局每年帶來數百萬圓的財政收入,更重 要的意義是它改變了幾百年來臺灣酒業的傳統生態,可視為臺灣總督府對本島酒 業的首次整頓。臺灣民間的傳統酒業急遽轉型,朝口味多元化、經營資本化及生 產機械化諸方向邁進,從原本附屬於農業的副產業地位躍升為一個前景樂觀的新 興獨立產業。63

1921 年底,臺灣總督府的歲出隨著各項設施的進展而增加,歲入卻因為第 一次世界大戰後短暫的經濟景氣逐漸消退而縮水,財政狀況日益困窘,酒稅收入 已不敷所需。此時,提議暨推動酒專賣案多年的賀來佐賀太郎(按:甫升任臺灣 總督府總務長官但仍兼任專賣局長)認為機不可失,於是,先爭取田健治郎 (1855-1930)總督及日本內閣方面的支持,然後再說服日本帝國議會表決通過,

1922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64根據「臺灣酒類專賣令」規定,酒類的製造由官方 經營,以順應市場需求,島內自給自足為原則,禁止民間製酒。販賣方面,只允 許政府指定的酒賣捌人(酒批發商)、酒小賣人(酒零售商)販賣。從此,臺灣酒業 的製造與販賣全歸官方經營,進出口酒類也在專賣系統的管理下進行,是為「完 全專賣」。65於是,在統治者的強勢推動下,原有的兩百多家民間製酒業者皆被 迫歇業,臺灣酒業從而轉型成為國家化的獨佔產業。

總督府為了緩和臺灣人民反彈,宣稱實施酒專賣制度,是為了要改良酒的品 質、增加產量,並改善環境衛生、加強人民的保健。真正的目的卻在於增加財政 收入(可參閱附表 2-3「酒專賣收入與財政歲入比例表」),以及方便統治者的管 理。酒專賣制度也有異於以往的鴉片、食鹽、樟腦、煙草等專賣事業,而採取更 徹底的「完全專賣」的形態,即從原料的培植、取得,到產品的製造、銷售全由 官方包辦。其他的專賣事業乃委託特定個人或會社製造、或是委託特定個人或會 社販賣,皆稱不上是「完全專賣」。專賣局對於酒專賣事業的直接掌控程度遠大 於其他專賣事業,就性質而言,酒專賣事業可謂是「專賣中的專賣」。66 實施專 賣制度是殖民地政府用來增加財政收入最普遍的手段,已實施多年的鴉片、食 鹽、樟腦、煙草等四種專賣事業,正如同臺灣總督府早先種下的四棵搖錢樹,一 旦舊的搖錢樹無法再成長,就趕緊再栽種另一棵新的搖錢樹──酒專賣事業。67 統治者對於這種聚(生)財方式的依賴,可說是難以自拔,甚或樂此不疲。

日本殖民政府以現代化的企業經營理念,結合優秀的官僚管理系統與強大的 國家力量,加速了臺灣酒業的工業化及現代化。專賣局經營的各地製酒工場以機

慧,前揭書,頁40。

63 范雅鈞,《台灣酒的故事》,2002 年,頁 11。

64 范雅鈞,前揭書,頁 54。

65 范雅鈞,前揭書,頁 12。

66 范雅鈞,前揭書,頁 57。

67 范雅鈞,前揭書,頁 11。

(13)

械化的設備、科學化的製程,大量生產規格化及商品化的酒。製造技術一經改良,

品質和產量自然跟著提升,加上有計畫地訓練技術熟工,同時有效維持全島販賣 系統的完整與暢通,因而販賣量大幅成長,酒專賣收入至為可觀。不僅達到增加 財政收入的目的,更是徹底整頓了臺灣酒業,完全改變昔日的酒業生態。不過,

對於臺灣人民而言,尤其是本來就在從事製酒業者,酒專賣制度豈只是「整頓」,

根本就是「整編」。68

由於臺灣是日本帝國境內唯一實施酒專賣制度的地區,有差別待遇再加上與 民爭利之嫌,當然會引起多數臺灣民眾不平,特別是全臺兩百多家民間製酒業 者。唯最後仍在政府的威脅利誘下妥協,讓酒專賣制度順利地扮演起紓解臺灣總 督府財政困難的救星。只是,以原有的臺灣為主體來看,「在這個傲人的成績背 後,臺灣卻失去了具有地方特色的釀酒廠(如樹林紅酒株式會社、宜蘭製酒株式 會社等)、優良的民間釀酒技術,以及各種獨特的酒風味,這未嘗不是一種文化 損失!」69

日本帝國為拓展勢力,在 1930 年代開始大舉向海外興兵,身為其首要殖民 地的臺灣,無奈地被捲入其對外侵略行動布局中,島內的各項經濟活動皆須隨之 調整,酒專賣事業的經營亦然。從刺激消費的宣傳促銷活動,到外銷臺灣專賣酒 品,前進南洋地區開設工場,一直到大戰後期物資嚴重缺乏,開始管制酒類

【表2-3 酒專賣收入與財政歲入比例表】

年 度 酒收入(A) 全 年 歲 入 (B ) (A)/(B)%

1922 6,482,196 113,420,514 5.72 1923 8,789,813 111,097,562 7.91 1924 10,900,277 113,614,797 9.59 1925 12,307,976 119,559,876 10.29 1926 14,009,269 131,778,000 10.63 1927 13,723,232 138,626,826 9.90 1928 15,289,393 147,523,811 10.36 1929 15,196,700 150,240,604 10.11 1930 14,397,584 129,757,761 11.08 1931 12,646,961 115,972,147 10.91 1932 13,534,795 120,303,279 11.25 1933 14,497,265 130,812,153 11.08 1934 17,198,401 141,617,596 12.14 1935 19,833,556 156,049,368 12.71 1936 23,030,388 175,771,837 13.10

68 范雅鈞,前揭書,頁 12。

69 林滿秋,《產業台灣人》,2001 年,頁 126。

(14)

1937 24,734,717 202,836,904 12.19 1938 27,623,924 233,317,394 11.84 1939 36,893,762 288,498,327 12.79 1940 38,814,155 352,303,622 11.02 1941 43,836,775 413,110,216 10.61 1942 54,754,586 499,618,742 10.96 1943 79,926,452 666,071,236 12.00

1944 102,716,197 844,073,475 12.17 資料來源:同表2-2,頁 981-1003。

消費。1944 年起美軍開始大肆空襲臺灣,專賣局各地製酒工場紛紛遭到轟炸而 受損,無法正常生產,原本遍布全島的販賣系統幾近停擺,使得臺灣民眾即使有 錢也不一定買得到酒的窘境。70不過,更令臺灣人民錯愕的是,即使在二次大戰 結束後,另一個外來政權──中國國民黨政府71已接手統治時期,類似這種酒品 供不應求的現象依然如故。

第三節 煙酒專賣事業與臺灣財政

財政是公部門為執行職務所發生的貨幣收支,通常會以歲出及歲入來表示。

72日治時期臺灣的財政制度分為特別會計和地方稅會計兩種,前者具有中央集權 性質,後者卻賦予臺灣總督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按日本的制度,殖民地財政與 中央財政合併而形成整個的國家財政(即國庫),其中,中央財政稱為「一般會 計」,殖民地財政則叫做「特別會計」。73當時臺灣是日本的殖民地,所以,臺灣 的財政是屬於特別會計。根據1897 年法律第二號,臺灣自該年度起開始實施的 特別會計制度,未賦予任何自治權,其預算必須經日本帝國議會審議通過,始可 執行,故在本質上可謂是一種近似於中央集權的財政。74就像臺灣雖然在 1935 年就舉辦過選舉,組成街庄協議會、市會等民意機構,但也只有諮詢權,根本無 法監督總督府的政策及預算。因此,所謂的地方自治,在日治時代的臺灣並未落

70 范雅鈞,前揭書,頁 12。

71 首先,在所謂的「中華民國」建國之時(1912 年),臺灣已經接受日本殖民政府合法而有效的 統治逾十六年;其次,「中華民國」的成立,旨在推翻滿清王朝,與當時的日本帝國及其屬地 臺灣毫無關係;第三,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臺灣未曾一日受過「中華民國」的管轄。因 此,中國國民黨所代表的「中華民國」政府,對臺灣及臺灣人民而言,當然是外來政權。更何 況,當國際社會還來不及認真討論戰後臺灣主權的歸屬之前,中國國民黨掌控的「中華民國」

在其原有的領土上就已被中國共產黨主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了。至於以蔣介石父子 為首的中國國民黨政權圖謀永久佔領臺灣一事有無違反國際法的法理、實務及慣例的問題,可 參閱彭明敏與黃昭堂合著《臺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1995 年)與陳荔彤著《臺灣主體論》(2002 年)等二書的深入探討與精闢分析。

72 黃通等三人,前揭書,頁 1。

73 張漢裕,〈日據時代臺灣經濟之演變〉,1951 年 12 月,頁:63。

74 李瑞祥,《臺灣財政之研究:自殖民主義財政到民生主義財政》,1970 年,頁 3。

(15)

實,在財政上亦然,例如臺灣各項專賣之實施與預算編列,需由臺灣總督府透過 中央政府向日本帝國議會提出,經該議會審核通過後,才能執行,臺灣總督府自 身也無決定權。易言之,在財政上臺灣人根本沒有財政立法權或預算審議權,非 自治財政是日治時期臺灣財政的特色之一。75

地方稅會計制度始於 1898 年,其主要收入可分為三部份。首先是以總督府 特別會計未曾課徵國稅者為對象,所課徵之收入如營業稅。其次為國稅附加稅,

如地租附加稅。第三是來自國庫的補助金。主要支出項目為地方廳行政費、警察 費、教育費、區公所費等。地方稅會計制度旨在輔助特別會計,以利臺灣之經營。

地方稅會計之預算編製及使用等,悉憑總督裁量,即便是國庫補助金,一旦轉入 地方稅會計收入項下,要怎麼使用連日本帝國議會也無權過問。臺灣總督根據地 方會計制度,只要是用於治理及開發臺灣,稅賦的開徵與使用均不必經過日本帝 國議會的審核及監督而得以全權處理。因此,地方稅會計制度誠可謂是臺灣總督 實行財政專制與推行殖民政策的最佳利器。76

有關日治時代臺灣的財政的演變,綜合日人北山富久二郎及前輩學者張漢 裕、周憲文的研究,可約略區分成五個時期。第一時期,自1896 年至 1904 年係 創業階段,也是所謂「國庫補助時代」,即仰賴日本財政補助的時期;第二時期,

自1905 年至 1913 年,臺灣的財政不但達到自立的地步,而且進入所謂黃金時代;

第三時期,自1914 年至 1920 年,此時,臺灣的財政不再依賴日本「一般會計」

的補助,且因應日俄戰後的財政難關,於1914 年把由臺灣徵收的砂糖消費稅讓 給日本國庫(即撥作一般會計收入),為反哺日本財政的時期。第四時期,是自 1921 年至1934 年,第一次大戰結束後,全球經濟普遍蕭條,臺灣也無法倖免,不得 不另闢財源,因而有第二種及第三種所得稅(按:即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與酒專賣 的創設。第五時期,自1935 年至國民黨政權接收臺灣之前,自 1936 年起,臺灣 的財政盈餘開始移交日本中央的「一般會計」,做為所謂「軍事貢獻金」(即移作 軍事費用),是為臺灣供應日本戰費時期。77當時臺灣的財政收入可概分為(一)賦 稅(即租稅包括田賦、製茶稅、出港稅、石油消費稅等)、(二)印花(印紙)、(三)官 業及官有財產(包括專賣、交通、郵電及其他)、(四)公債、(五)上年轉入、(六)其 他各項(包括日本中央一般會計名目下對臺灣的補助金或其他特別名目的稅 收)。78若將「官業及官有財產」一項依本文的需要,再細分成「專賣收入」與「公 營事業收入」來與其餘五項做比較,便不難理解專賣事業對日治時期臺灣財政的 重要。

根據附表2-4「日治時期臺灣各期財政分類歲入百分比和全期收入平均表」

75 張漢裕,前揭文,頁 63;北山富久二郎,前揭文,頁 88。

76 東郷実、佐藤四郎,《台湾植民發達史》,1996 年,頁 278-282;鄭慶良,前揭書,頁 104。

77 周憲文,《臺灣經濟史》,1980 年,頁:877-879;張漢裕,前揭文,頁 63-64;北山富久二郎,

前揭文,頁94-96。

78 周憲文,《日據時代臺灣經濟史》第二冊,1958 年,頁 318。

(16)

的數據顯示,從第一時期到第五時期,「專賣收入」的百分比分別為 30.64%、

33.76%、31.35%、32.30%、27.27%,以全程來看雖有若干幅度的上下震盪,但 不論在那一個時期均位居各項歲入之冠。換言之,就整個日治時期而言,專賣收 入在臺灣財政歲入的佔有率都維持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可謂是當時臺灣財政收入 最重要的來源。緊接著,我們再進一步觀察煙、酒兩項專賣事業在整個專賣收入 中所佔的比重,煙酒專賣收入不斷地攀升,至1944 年,創下收入的最高紀錄,

煙草專賣收入達到86,977,327 元,酒類專賣收入更達 102,716,197 元(可參閱附表 2-5「歷年專賣收入及比例表」)。誠如凃照彦所言:「臺灣資本主義化的『基礎 工程』,通過土地調查工作和整頓貨幣制度,約在 1904 年左右完成。……又在 1905 年起實施了公賣(專賣)制度,使支撐臺灣總督府財政的公賣事業走上軌 道。此年,總督府的財政已無需依賴日本的補助而能獨立。」79而史明在論及「臺 灣總督專制下的殖民統治方式時,也曾提到:「要徹底瞭解台灣總督絕對專制的 殖民統治,必須瞭解其所謂『三大法寶』(按:即律令制定權、警察政治、特別 會計制度),始能探討其究竟。」80煙酒專賣事業在日治時期對臺灣財政的重要,

由此可見一斑。

此外,根據附表2-4 的數據也顯示,第一時期各項歲入佔有該時期的比重依 序為:「專賣之收入」、「稅賦之收入(包括田賦、製茶稅、出港稅、石油消費稅等)」、

「其他之收入(包括日本中央一般會計名目下對臺灣的補助金或其他特別名目的 稅收)」、「公債」、「公營事業之收入」、「上年轉入之收入」、「印花之收入」。其佔 有率則依序為:30.64%、20.36%、20.27%、16.55%、8.44%、3.49%、0.26%。第

【表2-4 日治時期臺灣各期財政分類歲入百分比和全期收入平均表(%)】

賦稅 印花 公營事業 專賣 公債 上年轉入 其他 一 20.36 0.26 8.44 30.64 16.55 3.49 20.27 二 25.92 2.85 13.66 33.76 3.05 19.09 1.66 三 17.20 2.91 21.15 31.35 4.30 19.40 3.71 四 15.39 2.68 23.45 32.30 3.20 20.72 2.24 五 15.73 2.60 23.23 27.27 2.34 20.23 9.13 全期平均 18.92 2.26 17.99 31.06 5.89 16.55 7.40

資料來源:同表2-2,頁 981-1003。

二時期各項歲入佔有的比重依序為:「專賣之收入」、「稅賦之收入」、「上年轉入 之收入」、「公營事業之收入」、「公債」、「印花之收入」、「其他之收入」。其佔有 率則依序為:33.76%、25.92%、19.09%、13.66%、3.05%、2.85%、1.66%。第三 時期各項歲入佔有的比重依序為:「專賣之收入」、「公營事業之收入」、「上年轉

79 凃照彦,前揭書,頁46。

80 史明,前揭書,頁268。

類別 期次

(17)

入之收入」、「稅賦之收入」、「公債」、「其他之收入」、「印花之收入」。其佔有率 則依序為:31.35%、21.25%、19.4%、17.2%、4.3%、3.71%、2.91%。第四時期 各項歲入佔有的比重依序為:「專賣之收入」、「公營事業之收入」、「上年轉入之 收入」、「稅賦之收入」、「公債」、「印花之收入」、「其他之收入」。其佔有率則依 序為:32.3%、23.75%、20.72%、15.39%、3.2%、2.68%、2.64%。第五時期各項 歲入佔有的比重依序為:「專賣之收入」、「公營事業之收入」、「上年轉入之收入」、

「稅賦之收入」、「公債」、「印花之收入」、「其他之收入」。其佔有率則依序為:

27.27%、23.23%、20.03%、15.73%、9.13%、2.6%、2.34%。專賣收入所佔比重,

平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可謂是當時臺灣財政收入最重要的來源。

就煙草專賣事業原訂的目的:增加財政收入以及發達島內煙業而言,可謂完 成使命。尤其是財政方面,在整個專賣收入之中,佔有率逐年提升,平均佔有率 為32%,僅次於酒類。若以生產成本及手續而言,煙草專賣事業的收益又高於酒 類專賣事業。81有關各類專賣事業之歷年收入及其比例,詳情可參閱附表2-5。

第四節 日治時期煙酒專賣事業之檢討

自明治維新以來,日本面臨人口驟增、農村人力過剩等壓力,以福澤諭吉 (1835-1901)、田口卯吉(1855-1905)等人為首的有識之士皆認為,發展海外移民乃 解決上述問題的不二法門,所以,1895 年日清簽訂馬關條約,臺灣被割讓給日 本當殖民地後,順理成章而為日本向外移民的園地之一。82而且,日本人移民臺 灣也有助於建立「帝國南向發展」中繼站的目標。83煙酒專賣事業在臺灣近代史 上,最引人注目的,莫如它在日治時代對臺灣財政的貢獻,至於其他方面則比較 不為人所重視。不過,1999 年,鄭慶良在其碩士論文中另闢蹊徑,從甚少為人 所聞問的角度切入,提出了〈煙酒專賣與殖民政策之推展〉的專節,藉由「種植 煙草與花蓮官營移民村」、「無水酒精與工業化政策」及「南興公司與南進政策」

等三個層面來探究煙酒專賣政策如何配合日本殖民政策的推展。

回顧日本領臺之初,臺灣人抗日事件頻傳、治安欠佳、財政吃緊,總督府移 民計畫只好暫緩。直到兒玉源太郎總督與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主政時代,1905 年 左右,也就是「全島土匪鎮定」後,臺灣社會逐漸恢復秩序,後藤新平乃大刀闊 斧革新制度,開始進行各項近代化的基礎建設,廣闢財源,引進日本資本主義。

使臺灣財政終能獨立,並自1907 年起,回過頭來幫忙紓解日本內地的財政壓力,

一舉奠定了臺灣資本主義化與日本帝國主義統治臺灣的基礎。84就在治安就緒,

財政不虞匱乏的情況下,總督府的移民事業才又重露曙光,1906 年起獎勵民營

81 范雅慧,前階書,頁 29。

82 林呈蓉,〈日據時期臺灣島內移民事業之政策分析〉,1997 年 6 月,頁 166。

83 矢內原忠雄,前揭書,頁 141。

84 李筱峰,《台灣史 100 件大事》上冊,1999 年,頁 117。

(18)

【表2-5 歷年專賣收入及比例表】

年別 鴉片收入及比例 食鹽收入及比例 樟腦收入及比例 煙草收入及比例 酒類收入及比例 總計

1899 4,249,578 78% 270,828 5% 917,877 17% - - 5,438,283 1900 4,234,980 50% 358,333 4% 3,752,268 45% - - 8,345,581 1901 2,804,894 43% 510,203 8% 3,253,392 49% - - 6,568,489 1902 3,008,488 50% 672,816 10% 2,528,803 40% - - 6,210,107 1903 3,620,336 57% 472,852 8% 2,258,218 35% - - 6,351,406 1904 3,714,013 47% 557,876 7% 3,605,885 46% - - 7,877,774 1905 4,205,830 40% 667,370 6% 4,235,861 40% 1,496,023 14% - 10,605,084 1906 4,433,863 34% 711,488 6% 4,865,227 37% 3,044,593 23% - 13,055,171 1907 4,468,515 28% 754,414 5% 7,221,853 45% 3,500,853 22% - 15,945,635 1908 4,611,914 41% 692,625 6% 2,400,012 21% 3,380,270 32% - 11,084,821 1909 4,667,399 34% 824,695 7% 4,427,822 32% 3,712,703 27% - 13,632,619 1910 4,674,343 31% 821,209 5% 5,529,558 36% 4,009,346 28% - 15,034,456 1911 5,501,549 35% 884,499 6% 4,856,351 31% 4,416,847 28% - 15,659,246 1912 5,262,686 32% 759,483 5% 5,814,689 35% 4,523,832 28% - 16,360,690 1913 5,289,595 34% 800,994 5% 5,093,491 32% 4,719,109 29% - 15,903,189 1914 5,226,496 32% 892,495 6% 5,243,178 33% 4,549,431 29% - 15,911,600 1915 5,870,408 35% 873,292 5% 5,176,329 31% 4,668,301 29% - 16,588,330 1916 7,132,521 35% 957,440 9% 6,740,761 30% 5,312,235 26% - 20,142,957 1917 7,970,107 36% 1,198,525 6% 7,135,668 32% 5,834,547 26% - 22,138,847 1918 8,105,278 35% 1,077,093 5% 7,041,243 30% 7,031,462 30% - 23,255,076 1919 7,641,654 28% 984,832 4% 9,117,465 33% 9,664,261 35% - 27,408,212 1920 6,719,958 20% 1,000,288 4% 11,859,611 37% 12,561,421 39% - 32,141,278 1921 7,533,625 34% 1,392,737 6% 3,613,084 16% 10,000,231 44% - 22,539,677 1922 6,440,441 17% 2,272,182 6% 10,845,487 30% 11,137,948 30% 6,482,126 17% 37,178,184 1923 5,873,518 14% 2,395,277 6% 13,317,777 32% 11,588,448 28% 8,789,813 20% 41,964,833 1924 5,575,021 14% 2,487,240 6% 10,060,817 25% 10,683,563 27% 10,900,277 28% 39,706,918 1925 4,120,954 10% 2,412,607 6% 12,016,856 28% 11,515,231 27% 12,301,976 29% 42,367,624 1926 4,252,699 10% 2,295,187 6% 8,222,547 19% 13,908,657 32% 14,009,269 33% 42,688,359 1927 40,330,198 - - - - - 1928 4,411,567 10% 1,977,937 5% 9,817,003 20% 15,759,458 33% 15,289,393 32% 47,255,358 1929 4,027,936 9% 2,344,893 5% 10,678,395 22% 16,225,111 33% 15,196,700 31% 48,473,035 1930 4,319,818 10% 2,205,103 6% 6,197,273 14% 16,241,626 37% 14,379,584 33% 43,343,404 1931 3,686,544 9% 2,483,007 6% 6,091,824 15% 14,560,632 37% 12,646,961 33% 39,468,968 1932 3,460,008 9% 2,425,368 6% 6,666,256 16% 14,562,029 36% 13,354,795 33% 40,468,456 1933 2,895,264 7% 2,732,917 7% 5,707,762 14% 15,212,326 37% 14,497,265 35% 41,045,534 1934 2,558,371 6% 2,703,970 6% 8,601,275 18% 15,240,152 33% 17,198,401 37% 46,302,169 1935 2,567,588 5% 3,076,615 6% 7,680,630 15% 17,846,468 35% 19,833,556 39% 51,004,857 1936 2,161,203 4% 3,141,086 6% 8,819,657 15% 19,817,147 35% 23,030,388 40% 56,969,481 1937 2,752,389 4% 3,196,268 6% 8,388,416 14% 22,332,312 37% 24,734,717 40% 61,404,102 1938 2,613,053 4% 4,012,859 5% 9,422,488 14% 24,516,306 36% 27,623,924 40% 68,188,630 1939 2,878,636 3% 3,154,653 6% 10,400,035 13% 29,956,442 36% 36,893,762 44% 83,283,528 1940 2,278,542 3% 3,190,608 4% 10,480,313 11% 35,530,719 39% 38,814,115 43% 90,294,297 1941 1,841,522 2% 3,901,039 4% 8,747,995 9% 41,716,437 41% 43,836,775 44% 100,043,768 1942 1,493,335 2% 4,084,564 4% 2,999,886 3% 51,001,588 45% 54,754,586 48% 114,333,959 1943 1,108,450 1% 6,003,533 4% 1,874,644 1% 62,635,470 41% 79,926,452 53% 151,548,549

說明:表格內數字為事業毛利,單位為「臺幣」(即舊臺幣),此表之臺幣與日圓比值為 1:1。

資料來源:臺灣省長官行政公署統計室,《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1946 年,頁 1002-1003(引用表 339「歷年公有營業及公有財產收入」中鴉片、食鹽、樟 腦、煙草、酒類之數據)。

移民,先在臺灣西部各地設立日人移民村。1909 年也開始了官營移民事業,配 合林野調查,以國家力量在臺灣東部有計畫地推動移民村落建設。但是,無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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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營或民營的移民事業,最後成效都遠不如預期。85矢內原忠雄甚至認為是「全 然失敗」。86值得一提的是,黃色種煙草在花蓮官營的吉野等移民村87的推廣。

在專賣局政策性的配合與輔導下(按:例如免費配發煙草種子、獎勵改善設 備和改良品種、派員技術指導與推廣、保證收購價格等),黃色種煙草成為花蓮 的重要農作物,種植區也從原先的吉野村,擴充到賀田村(今花蓮縣壽豐鄉吳全 城)、豐田村(今花蓮縣壽豐鄉境內) 、88林田村(今花蓮縣鳳林鎮境內)等日人移民 村,對花蓮官營移民村可謂貢獻良多。89由於花蓮經驗的成功,黃色種煙草的栽 培也逐步推廣至南部屏東郡和中部大屯郡等地區移民村。90只是,自始,本島煙 農與移民來臺的日本煙農之間所進行的就不是一場立足點公平的競爭。無怪乎當 時民間會流傳「煙草移民是大某,臺灣煙農是細姨」的說法。91暫且不論總督府 對內地人與本島人行差別待遇的這段過去,黃色種煙草在花蓮移民村的栽種,的 確扶植了日本農業移民的生計,同時也提升臺灣的煙草技術和產量,可算是開創 了臺灣專賣制度和移民事業合作的良好典範。92

由於日本國內石油資源缺乏,汽油消耗量大且有九成要仰賴進口,為了因應 日益增加的需求,除了開源、節流之外,就是尋求代用燃料。從1920 年開始,

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技師神谷俊一就曾發表〈酒精作為動力用燃料〉的論文,介紹 酒精可做為汽油的代用燃料,其後臺南糖業試驗場也開始試驗用甘蔗製造無水酒 精。93

自 1931 年的「滿州事變」94之後,日本經濟進入備戰狀態,臺灣的經濟與 軍事地位益形重要,為配合日本南進政策,實有促成臺灣工業化的必要,所以從 1930 年代開始,就不斷有人提出臺灣工業化的構想。95不過,當時臺灣的經濟體 系仍以農業為中心,而且日月潭水力發電工程尚未復工,所以議會報告書面世 後,即束之高閣,無由實現,僅能說總督府當局有振興工業的意圖,並未付諸行 動。96不久後,幾經波折的日月潭水力發電工程決定復工,臺灣工業化發展才重

85 金澤吉次郎,〈最近の本島農業移民事業梗概〉,《臺灣時報》,1937 年 5 月,頁 4-7;矢內原忠 雄,前揭書,頁136-137。

86 矢內原忠雄,前揭書,頁 138。

87 官營的「吉野移民村」分布於現今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太昌、慶豐、福興、稻香、永興等村,

此為日本官方在臺灣進行日籍農業移民的濫觴。參閱洪馨蘭,《台灣的菸業》,2004 年,頁 73。

88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於 1910 年 6 月設立移民事務委員會,負責決議移民計畫政策,「豐田」一 詞則在1911 年 2 月該委員會召開會議為各移民村命名時,乃依據各村落所在地理環境的特性,

認為鯉魚尾南方地區(今壽豐鄉)的土地豐饒,又多水田,故以「豐田」命名。參閱黃熾霖等五 人合著,《發現豐田:一個日本移民村的誕生與發展》,2003 年,頁 17。

89 洪馨蘭,前揭書,頁 73。

90 安達良之助,〈制度實施後の本島葉煙草耕作事情〉,1929 年 4 月,頁 48。

91 張素玢,《台灣的日本農業移民》,1998 年,頁 62-63。

92 鄭慶良,前揭書,1999 年,頁 128。

93 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灣酒專賣史》下冊,1942 年,頁 715。

94 臺灣海峽兩邊的「中國人」總喜歡稱之為「九一八事變」

95 高橋龜吉,《現代台湾經濟論》,1936 年,頁 418。

96 楠井隆三,《戰時台湾經濟論》,1943 年,頁 50-5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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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